店面转让法律问题探讨

2022-08-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店面转让法律问题探讨

店面转让费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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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面转让费的法律分析

2006年7月9日,原告盛某与被告高某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高某将其承租的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半山小商品市场一店面营业房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16万。2007年1月16日原告盛某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半山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2006年7月9日原告盛某与被告高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两被告人连带返还转让费1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上诉称:2006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高某签订一份转让营业房的合同,为此原告支付了转让费16万元,被告叶某、高某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资料交给了原告。在原告经营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约办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12月13日,半山工商所书面通知原告儿子要收回营业房,事后据原告了解,被告叶某承租的店面租赁期到2006年6月底已满,对此事实两被告予以隐瞒。原告认为两被告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事实,名为转让营业房,实为转让个体工商户经营权。

2007年1月底被告高某通过多方打听介绍找到本律师,恳请本律师作为盛某诉高某、叶某(高某与叶某俩人为夫妻)个体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两被告的代理人。本律师在认真阅读被告高某拿来的全部案卷材料后,做出一份本案《法律分析意见书》,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被告有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转租本案争议的营业房是经过房东杭州半山小商品市场(实际房东为半山工商所)同意,这方面被告目前缺乏证据;

二、被告收取该店面转让费是否合法,该转让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具体包涵哪些财产权利。

本律师在受理该案后,着手收集相关证据。本律师先到拱墅区半山镇半山小商品市场去调取杭州半山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承租合同》,谁知半山小商品市场害怕牵涉到本案中去,不配合本律师的工作,本律师首次调查取证遭受挫折。后来本律师从被告高某得知原告的儿子到拱墅区卫生监督所办理过卫生许可证,于是本律师就到拱墅区卫生监督所调取证据。这次本律师成功地从拱墅区卫生监督所那份租赁合同,但这份租赁合同是半山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原告儿子签订的。尽管这份证据有一点瑕疵,但却能足以证明被告在转租该营业房的时房东是实际知晓的,这样原告与被告签定的这份合同就不会因为被告擅自转租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后来本律师又经过多方努力在半山工商所取得两份重要的证据。

2007年2月份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辩论阶段本律师重点指出: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为一房屋转租合同,被告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屋转租给原告,因此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二、本案诉争的转让费不属于不法利益,该转让费为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商业惯例,实际包括被告投入的固定资产、装修以及可期待利润等。同年6月本案再一次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与本律师又进行精彩的辩论。2007年6月15日半山法庭进行了正式宣判,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在判决书中完全采纳本律师的观点,认定转让费为一种商业惯例,包括店面内的固定资产、装修投入以及可期待利润,合同签订时双方均应预见风险,这是杭州仍止浙江法院首次就民间的转让费一词首次用法律的术语加以阐述。

承办律师:沈学让律师

服务中心地址:中山中路61号(人民保险公司旁)电话2885186

第2篇:网吧转让合同的变更问题探讨与研究

网吧转让合同的变更问题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3篇:股权转让与股权质押的问题探讨

《担保法》中规定了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存在,但在现实担保业务操作中,工商登记部门目前尚未认可对于担保机构反担保措施中涉及的股权质押,而只受理股权转让办理业务。然而,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本文中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实际操作程序和目的,以及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区别和利弊。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质押的操作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⑵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⑶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注: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⑷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出质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的股权已经质押给###,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中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注:还要记载到工商部门的该公司花名册和章程中。)

三、质权的实现

1、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四、股权转让的概念和操作要求

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

五、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利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比股权转让最为重要的一点优势就在于: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它并不承担该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债和纠纷,最终目的是质押权人实现回收给出质人的借款;但是,股权转让可以简单来说,是一种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受让人已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承担公司的债务。

但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法律上只规定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没有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要求,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虽然出质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事后私自将该登记予以删改甚至重新制作一份股东名册,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就会严重危及到质押权人质权的实现。

第4篇:店面转让合同

立契约书人赵钱即兴国商行(以下简称甲方)孙李(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 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x x市x路x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 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 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x x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 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 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x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 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x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 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x x x x年x月x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 特约事项:

(一) 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 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 商号现承租坐落x x市x路x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x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 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 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 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第5篇:店面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长住地址: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长住地址:

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码: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店铺租期到2014

年 6月日止。店铺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向丙方支付店铺租赁租金元(大写:),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 2015 年 2 月 17 日(农历春节前)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5万 元(大写:伍万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此外,甲、乙双方

约定,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2年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作为转让费的一部分。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转让店面时有隐情,(比如事先知道这地方要拆迁或是有其它会给甲方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但在转让时未能如实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转让费。

甲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6篇:店面转让合同

店面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蔡和东门口17#、19#-18商铺 (原为:和氏修脚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

二、店面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与房东续签店铺租凭合同,与甲方无关。

三、转让后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用,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房东所有,营业设备等(签订合同前的)动产归乙方。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保证将甲方原来所办的卡未做完的由乙方负责,如果乙方在原来所办的卡未做完且有转让之意时,需经甲方同意,并将未做完的卡的金额推给甲方,由甲方退还客户。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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