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最新文件

2022-05-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全国总工会最新文件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2017年1月5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四点意见,并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的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2016年12月31日发布]

【内容提要】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对在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仍存在力量不足、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有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违规收费等,破坏了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依法受到了严厉追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相关机构服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九点意见。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2016年12月29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从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方法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提出了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2016年12月2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规划》从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督导与评估等五方面对2016-2020年的职业病防治重点作出了具体的内容规划。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3号)[2016年12月25日发布]

【内容提要】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德州市先后发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烟花爆竹旺季“打非”工作仍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和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五点紧急通知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发布]

【内容提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积累了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宝贵经验,国家综合减灾能力明显提升。但也应看到,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当前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和防灾、减灾、救灾资源统筹不足,重救灾、轻减灾思想还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不够普及。为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六项共十七条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2016年12月19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2016年12月1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煤矿安全、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职业健康等四个行业领域的11项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目录。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215-2016《气瓶安全泄压装置》

GB/T 33340-2016《往复式内燃燃气发电机组 安全设计规范》

NB/T 25063-2016《核电厂安全防范工程安装技术规范》

NB/T 31106-2016《陆上风电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規范》

DL/T 587-201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1634-2016《高海拔地区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T 1682-2016《交流变电站接地安全导则》

SY/T 7351-2016《油气田工程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编辑 王与晗

第2篇: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提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函〔2016〕12号)[2016年4月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彻底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决定于2016年4—12月,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整治内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做了具体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2016年电梯安全攻坚战工作方案》《质检总局2016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6〕166号)[2016年3月31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质检总局2016年电梯安全攻坚战工作方案》和《质检总局2016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别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通知部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12号)[2016年3月30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四部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要求,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促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定于2016年4—6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2016年3月29日发布]

【内容提要】

工贸行业领域宽、企业数量大、从业人员多,安全基础薄弱。近年来,工贸行业企业中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成为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根源。易燃易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液氨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提高工贸行业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16年至2020年在工贸行业,主要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2016年3月28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提出了十条意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办运函〔2016〕291号)[2016年3月28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6〕30号)[2016年3月28日发布]

【内容提要】

今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及重大事故多发,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煤矿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落实,“四位一体”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等。这些事故再次警示我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仍然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通知要求:1.准确把握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对象;2.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监察;3.强化重点时段安全监管;4.强力推进煤矿淘汰退出;5.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深入推进煤矿“四化”“四减”;7.持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8.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等八个方面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2016年3月24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工复产时的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停产停建矿山淘汰退出新思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6〕286号)[2016年3月24日发布]

【内容提要】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安全度汛工作对保障“十三五”平稳起步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汛期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家防汛抗旱有关工作部署,做好今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和汛期安全度汛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完善机制;科学规划,加快建设;扎实做好汛前检查工作等四方面发布了通知要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2016年3月17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2016年3月17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继续联合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切实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2016年3月14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6〕44号)[2016年3月10日发布]

【内容提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详细列出了:2016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统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人事宣教重点工作安排等九项重点工作内容,并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总局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2016年3月4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2016年2月2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201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开展了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研究,定于2016年3月至9月,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目的、评估组织、评估方法、评估材料准备、评估步骤、相关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2月25日发布]

【内容提要】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2016年2月25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SY 7028-2016 《钻(修)井井架逃生装置安全规范》

SY 6503-2016《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SY 6360-2016《油田注聚合物、碱液、表面活性剂开采安全规程》

SY 6354-2016 《稠油注汽热力开采安全技术规程》

SY 6353-2016 《油气田变电站(所)安全管理规程》

SY 6346-2016《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

SY 6345-2016《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 6321-2016《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 6320-2016《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

SY 6307-2016《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SY 6303-2016《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 6279-2016《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

SY 5436-2016《井筒作业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

SY/T 6319-2016《防止静电、雷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

SY/T 6284-2016《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规范》

DL/T 1558-201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DL/T 1518-2016《变电站噪声控制技术导则》

DL/T 639-20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导则》

DL/T 5178-2016《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L/T 5730-2016《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振捣机械》

DL/T 5731-2016《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振动碾》

NB 31089-2016《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NB/T 31088-2016《风电场安全标识设置设计规范》

NB/T 31095-2016《风电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

NB/T 32028-2016《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规程》

NB/T 32029-2016《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规程》

GA 53-20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1282-2015《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GA 1283-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GA/T 95-2015《灭火器维修》

GA/T 1275-2015《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编辑 王与晗

第3篇:全国人大“叫停”地方法院文件背后

两年多前温州破获的当时全国最大的“寄血验子”案,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回归公众视野一一近期,该案进入审判环节,组织、参与“寄血验子”人员被诉涉嫌非法行医罪。颇具戏剧性的是,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纸复函,让该案不得不重新衡量“罪与非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复函中,要求有关方面“叫停”浙江省高院就非法行医罪越权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而温州“寄血验子”案,正是依据这份文件,对300多名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并陆续将数十人诉上法庭。

记者了解到,这一动作背后,是多位律师、学者两年多的“接力”呼吁。直到今年1月,知名法学家李步云的一封信,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出手督促地方“叫停”违法文件。

这一案件,也暴露出地方两院存在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擅自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的乱象。有业内人士指出,亟须将地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防止地方权力“任性”。

“寄血验子”案牵出地方法院违法文件

媒体报道显示,2015年末,温州市永嘉警方侦破一起寄血鉴定胎儿性别案件,该案涉案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超2亿元,是当时全国破获的最大一起“寄血验子”案,一度轰动全国。

第二年3E,该案代理律师曹铮发现,永嘉县公安局以“非法行医罪”对参与运输血液至境外鉴定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其后检察院也以“非法行医罪”对其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是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曹铮详细对比了刑法、两高司法解释,以及该份《意见》就非法行医罪作出的规定。他发现,浙江省高院的《意见》扩大了非法行医罪的适用范围。《意见》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3人次以上且导致1人次以上引产,或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到5人次以上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让曹铮感到诧异:根据立法法,最高法、最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也就是说,省级法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或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刑法、两高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的,地方法院不能随意作出司法解释对某种行为定罪处罚。”曹铮认为,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毋庸置疑是错的”,但当时在庭审辩护中他的观点并未被采纳。由此,曹铮同浙江省高院制定的这份文件“杠上了”。

2016年以来,曹铮先后给中央、省市多个部门写信,力陈该案法律适用不准确、浙江省高院制定的《意见》将行政违法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恳请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每周一封信,写了55封。”曹铮告诉记者,遗憾的是,唯一的回应,是今年初浙江省高院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件后给他回的电话。“一位女同志回复说,‘你们寄给人大的信我们收到了,经我们研究,我们这两条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问她,‘符合哪条法律规定?’她没回答,很快挂断了。”

知名法学家“接力”上书终于奏效

一再反映情况未果,让当过检察官和几十年律师、曾为陈满案伸冤平反的曹铮,感到“一点办法也没有”。

围绕法律适用问题,曹铮专门找知名法学家李步云商榷,还邀请法学界“泰斗”高铭暄等5位刑法学教授研讨。“一份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影响的不仅是一个个案,而是一批案件。”

曹铮的观点,得到李步云、高铭暄等学者的赞同。

其后,作为改革开放后最早倡导法治和人权的法学界领军人物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接力”呼吁一一他于今年1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剑指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

在信件的后面,李步云专门附上高铭暄等5位专家学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让营铮欣慰的是,这封信终于奏了效。

就在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给李步云回复称已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据反馈情况,浙江省高院表示《意见》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将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停止执行相关条款,共同研究妥善处理正在审理的案件及生效案件,并将于近期通知辖区法院停止执行《意见》第九十二条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在复函中还表示,将商有关方面督促浙江省高院做好相关工作。

“以前不知道人大有备案审查室这个单位。”曹铮坦言。在感到鼓舞之余,他也表达了忧虑一一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他发现,自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院制定《意见》将“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定性为非法行医罪以来,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浙江有34个市县法院已判决143起案件,而实际数据可能还不止于此。

据介绍,这143起案件均是案犯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有的未导致堕胎后果的也当此罪判决。而从法律依据援引来看,143起案件中,有5个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了浙江省高院的《意见》。“如果这份意见不被纠错,可能还会有更多人因此入罪。”曹铮感慨道。

记者也了解到,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李步云之前,浙江省高院已发布通知,要求省内各级法院停止执行《意见》第九十二条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以非法行医罪处罚的决定。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地方法院违法文件还只是第一步。在曹铮看来,接下来,对诸多案件重新甄别将是一项更为繁重的任务。

有地方两院仍在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收到复函后,李步云也向记者谈道,“这一处理结果意义十分重大。”

这也是年过85岁的李步云第一次给全国人大写审查建议书。

在他看来,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立法工作不仅要民主、科学,而且必须依法立法,这具有重要意义和觋实性、针对性。十九大报告之所以强调“依法立法”,就是因为当前有些地方还没有做到依法立法,依旧存在越权立法、违反立法程序立法的突出问题。

“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中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李步云告诉记者,以浙江温州“寄血验子”案为例,司法解释制定权是法律赋予最高法最高检的专属权力,浙江省高院的行为不仅“越权”,而且“违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督促纠正,对我国的法制统一、保障人权、准确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对解决其他类似问题也具有指导意义。

记者了解到,2012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曾联合发文,强调地方法院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并要求各地清理越权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但现实情况是,“两高”一边组织清理、地方两院另一边仍在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浙江省高院的上述《意见》,就是在此次清理结束后半年制定发布的。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地方两院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越权行为较为隐蔽,从文件名称上看,很多地方不再用“规定”“办法”等,而是用“会议纪要”“讨论纪要”“工作参考”等,这些文件下级法院通常也要遵照执行。据介绍,由于此类文件对于法官的约束性更加直接,导致其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性有时甚至高于法律法规。

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应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

如何破解地方两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乱象?

多位法学专家、人大系统内人士指出:应当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将地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通过备案审查,防止和减少“违法文件”。

李步云表示,解决地方不依法立法的问题,通过备案审查程序是最佳方式。“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很好地履行了职责,通过督促有关部门对违法文件进行纠正,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谈道,人大对于一府两院具有监督职责,只有将地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才能更好地将此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不纳入备案审查、人大无法行使监督权,就很有可能存在隐患”。

记者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已明确释放信号,要求“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提出:要落实“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全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省級人大将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并且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也各有不同。

业内人士呼吁:全国人大层面应尽快完善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的监督范围,督促地方人大将地方两院涉及审判、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面落实“有件必备”。

作者:程妹雯 王秀中

第4篇: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年5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5篇:中华全国总工会素质工程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2010-04-19 本文访问次数:90

总工发[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0-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围绕《规划》目标任务分解指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阶段性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广泛收集典型案例和创新模式,积极探索推进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和新途径,全面推进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科学规范有序地健康发展。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0年4月8日

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

(2010-2014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职工队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决议》和《关于全面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意见》的部署要求,特制定《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0—2014年)》。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为重点,大力弘扬中国工人伟大品格,促进职工全面发展,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各级工会要以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高素质职工队伍,作为工会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全面实施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使职工队伍理想信念更加坚定,职业道德建设更加深入,科学知识更加普及、技术人才结构更加合理,职工教育培训机制更加完善,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更加繁荣。

——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

职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实现对职工的科学理论体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工人伟大品格教育、劳模精神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全覆盖。

——加强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全面推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建设,通过各类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传播与普及,引导职工树立科学理念,掌握科学知识,运用科学方法,提高科学水平。实现各类科学文化教育活动覆盖率达到80%以上,使1000万以上职工提升学历层次。命名4000个基层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重点扶持其中500个优秀示范点建设。建设5000家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带动各级工会建设50000家以上“职工书屋”。

——加强技术技能素质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要求,积极探索产教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企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广泛开展群众性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竞赛,引导职工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实现各类技术技能培训和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活动覆盖率达到85%以上,使2000万以上职工提升技术等级。实施1000万以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转岗就业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民主法治素质建设。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积极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下基层、进企业、进班组,增强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能力,建立健全舆情预警机制,推动职工队伍与社会稳定,实现各类普法宣传教育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加强健康安全素质建设。倡导健康安全卫生理念,普及健康安全知识,引导职工提高安全生产与身心健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条例,增强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各类群众性安全健康卫生教育和“安康杯”竞赛活动覆盖率达到80%以上。提升健康生活指数,动员70%以上职工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加强社会文明素质建设。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努力探索富有时代特点、符合文化发展规律、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与职工精神文化需求的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新机制和新格局。深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引导职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提升职工队伍文明素养,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各类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实践活动

(一)坚持不懈地抓好职工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广泛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以理想信念、科学发展、形势任务、中国工人伟大品格、劳模精神、民主法制、优良传统等为主要内容,每年设立相应主题,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大众化、通俗化、经常化。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广泛开展“讲文明、铸诚信、树新风”活动,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观,引导职工提高职业道德意识、陶冶职业道德情操、实践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把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职工实际困难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宣传教育职工与服务职工结合起来,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具感染力和说服力。

(二)坚持不懈地抓好职工学习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不断创造新形式,赋

予新内容,培育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学习型团队和学习型班组,造就一大批掌握创新知识、创新技能、创新本领的知识型职工。深入开展职工读书活动,倡导和组织职工多读书、读好书,推进“职工书屋”建设,运用读书节、读书月、读书会、读书征文、学习讲坛、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科学文化素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努力做到集中学习与自我学习相结合,岗位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自费学习与单位资助学习相结合,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职工自学成才创造条件。

(三)坚持不懈地抓好职工劳动竞赛和技能培训活动。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以“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为载体,通过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赛等多种形式,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职工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各类职业学校按需施教、定向培训,鼓励企业为学员实习实训创造条件。推动就业准入制度,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建立职工素质档案和企业优秀人才信息库,加强各类人才特别是创新人才的培养。积极推广“首席技师”、“金牌工人”、劳模和技能人才工作室等做法,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形成梯次合理、素质优良、新老衔接、能够适应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的技能人才队伍。深入开展具有行业特点和性别特点的劳动技能竞赛活动,引导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参与新实践,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贡献聪明才智。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以“五五”普法和“六五”普法为抓手,以《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重点,在职工中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引导职工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促进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等制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断提高职工民主法治意识。结合国家普法规划,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法制宣传教育,采取职工易于接受、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学习与宣传、普法与教育、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巩固普法成果。

(五)坚持不懈地抓好职工健康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深入宣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引导职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贯彻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实践。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防治能力,普及职工安全健康卫生知识,增强职工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女职工“四期”保护和身心健康意识。实施身心健康教育,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增强职工参与健身的自觉性,提高职工身体素质。

(六)坚持不懈地抓好精神文明创建和职工文化活动。

继续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积极倡导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广泛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活动, 引导职工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诚实守信。积极推动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以工人文化宫、俱乐部、“职工书屋”、活动室为载体,不断丰富基层文化体育活动的内涵。根植企业、面向职工,打造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

职工的文化精品,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组织职工志愿服务活动,不断壮大职工志愿者队伍,使之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传播者和实践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会系统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宣教部负责。各地工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目标,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共同推动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牵头、社会参与的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工作格局。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绩效考核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积极参与制定各类鼓励职工提升素质的政策法规,为职工学习成才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逐级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内容、规范职责分工,并纳入各级工会领导干部管理考核范围。要从转变工作方式入手,积极主动争取党政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工会内部资源,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务求实效。定期表彰奖励在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交流基层创造的新经验、新成果。

(三)抓好阵地建设。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办好工会各类职工院校、企业职工学校、农民工学校、女职工培训示范学校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地,为增强职工的岗位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打造多样化、广覆盖、开放式的晋级平台。积极争取将工人文化宫、体育场、俱乐部、职工学校、“职工书屋”等工会文化教育培训阵地纳入公共文化教育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工人报刊和工会网站的作用,建设一支职工网络评论员队伍,使之成为职工教育、舆论宣传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阵地和力量。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投入,各级工会要从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职工素质建设工程,重点用于职工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阵地建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推动和督促企业把工资总额的

1.5%-2.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和使用纳入集体合同,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群众监督,确保经费总额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五)创新工作方式。运用现代远程教育,建设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远程开放继续教育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大力推动职工继续学习和终身学习,满足职工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探索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途径。建设以中工网为依托的全国职工教育专题网站,开办职工教育培训专题网页和栏目。组织编写制作适合职工素质提升需要、体现工会特色的职工教育培训教材和职工读物。建立适应多层次需求的师资骨干队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活动,努力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扩大舆论宣传。积极协调各类主流媒体,加大对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宣传力度,扩大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以工人日报为龙头的工人报刊、网站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宣传表彰力度,形成人人参与素质工程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按照本《规划》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

实的具体措施。

附:《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目标分解表》

第6篇:全国创业大赛文件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省委员会

关于2014年“创青春”全国大学生

创业大赛的预通知

各高校团委:

2013年11月8日,总书记向2013年全球创业周中国站活动组委会专门致贺信,特别强调了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作出了专门部署,指出了明确方向。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大学生创业发展的形势需要,在原有“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基础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对大赛赛制做出了重大调整,自2014年起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现将2014年大赛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 大赛名称

“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

二、 大赛形式

1.2014年大赛下设3项主体赛事。

第九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以上3项主体赛事需通过组织省级预赛或评审后进行选拔报送。项目申报标准等详见附件。有关具体安排将另行通过书面通知、官方网站等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布。

2.大赛将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设立MBA、移动互联网创业等专项竞赛,由共青团湖北省委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高校负责具体组织,组织执行机构另设,奖项单独设立。

其中,MBA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会同部分高校发起,组织和邀请国内设有MBA专业的各高校参加。(2)参赛对象:就读于MBA专业的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申报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及创业领域不限,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参加该项赛事。(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只能组成1支团队参赛。(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移动互联网创业专项赛:(1)组织形式:由赛事承办方直接面向国内各高校开展。(2)参赛对象:高校在校学生。(3)参赛形式:通过提交基于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是否已投入创业不限,鼓励申报已创立小微企业、科技企业的项目,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或APP应用程序等移动互联网作品说明书参赛。(4)参赛名额:每所高校最多可申报3项。(5)赛事组织开展时间:2014年3月启动,9月进行决赛。

以上2项专项竞赛无需组织省级预赛,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 推进步骤

大赛的3项主体赛事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进行。

1.2014年4月至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大赛下设的3项主体赛事组织本地预赛或评审,并在“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http://www.chuangqingchun.net)进行校级、省级参赛项目网络报备和申报。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项目分类申报,即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报复赛项目时,两类项目的比例不作限制。全国评委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

具体事宜届时参见大赛官方网站通知。

2.2014年6月12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经预赛产生的参加复赛项目,对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填写情况进行把关,按照统一要求,报送至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团委)。在3项主体赛事中,全国组委会不接受学校或个人的申报。

3.2014年7月至8月,举行全国大赛复赛。全国评委会对项目进行评审,选出若干优秀项目进入决赛,并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高校。

其中,公益创业赛系在原有的“北极光—清华”全国大学生公益创业实践赛基础上的改革提升。复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清华大学承担,决赛阶段的组织工作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承担。复赛评审时间为6月底前。

4.2014年10月,举行全国大赛决赛。全国评委会将通过相应评审环节,对3项主体赛事分别评出若干金奖、银奖、铜奖及其它单项奖项目。

复赛、决赛阶段具体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团省委联系人:宋育梁 025-83393586

附件:“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

团省委学校部 2014年2月10日

附件: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章 程

(2014年1月,经“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 大赛的基本方式: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第七条 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全国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大赛章程; 2.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它应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议决的事项。

第九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按照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的章程组织大赛活动并向全国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竞赛设立全国指导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邀请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关注青年创业的经济学家、企业家、风险投资界和新闻媒体界等人士担任成员。全国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为:对大赛的组织工作及高校学生创业就业工作给予宏观性、战略性指导。

第十二条 大赛设立全国评审委员会,由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非高校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风险投资界人士、青年创业典型等组成。全国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评审委员若干名。

全国评审委员会经全国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接受对参赛项目资格的质疑投诉并进行判定; 3.审看参赛项目,与作者进行问辩; 4.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高校须根据自身实际,在原有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举办基础上,逐步举办与全国大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科协、学联联合设立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项目资格审查和初评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全部3项主体赛事;毕业5年以内(时间截至举办大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代表原所在高校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需提供毕业证证明,仅可代表最终学历颁发高校参赛)。

第十六条 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分为

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类、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可申报未创业类。

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以预赛网络报备时间为截止日期)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类别、组别。

第十七条 参赛形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

对于跨校组队参赛的项目,各成员须事先协商明确项目的申报单位。 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

印件等材料)。

第十八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九条 每个学校选送参加全国大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6件。其中,参加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3件,参加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2件,参加公益创业赛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件,每人(每个团队)限报1件;每个参赛项目只可选择参加一项主体赛事,不得兼报。专项竞赛名额另计。

参赛项目须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进行资格及形式审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全国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送全国大赛的项目数额由主办单位统一确定。

第四章 展览、交流、孵化

第二十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

大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二十二条 在每次大赛举办期间,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联合地方政府、园区及风险投资机构举办项目对接和孵化活动,对大赛中涌现出的优秀项目优先转化。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组织委员会将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方面的合作,并通过成立大学生创业联盟等,为高校学生通过参与大赛实现创业提供支持。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3项主体赛事的参赛项目进行复审,分别评出参赛项目的90%左右进入决赛。3项主体赛事的奖项设置统一为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约占进入决赛项目总数的10%、20%和70%。

其中,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实行分类、分组申报,针对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项目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至5%的加分。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2项主体赛事实行统一申报,决赛实行抽签分组,各组参赛项目获奖比例原则上相同。

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不计入所在学校得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创业资金、专业指导、出国培训等奖励。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赛的项目,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大赛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大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并排序。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创业实践挑战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2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9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5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公益创业赛的金奖项目每件计100分,银奖项目每件计70分,铜奖项目每件计30分,上报至全国组织委员会但未通过复赛的项目每件计10分。

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金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铜奖。

第二十七条 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国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单项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大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

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将保护实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大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大赛及3项主体赛事的赞助。

第三十条 www.chuangqingchun.net为“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大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7篇:2014最新格式公司红头文件

包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1号黑体加粗居中)

白山元*字[2014]*号(3号仿宋)(红线下空两行)

******的通知(2号宋体)

(标题下空一行)

****:(3号仿宋体字、居左顶格、全角冒号)

*************************************。(正文为3号仿宋体字) (结构层次序号)

一、*****(黑体做小标题时句尾不加标点)

(二)****(楷体做小标题时句尾可加可不加标点)

1.****(仿宋无论是否做为小标题句尾都要有标点)

(1)****(必须有标点)

(正方下空一行为附件说明)

附件:1.****

2.**** (“附件”前空两字、全角冒号、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两行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及成文时间)

*********(居文日期中)-1-

********(阿拉伯数字不编虚号,右空4字符)

(联系人:……;联系电话:……请示才用)(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

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抄送机关,4号仿宋体,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4号仿宋体,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抄送:××,×××。包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9月10印发共印*份

-2-

第8篇:最新BSCI验厂文件清单

•工厂、宿舍平面图

•所有员工的工时记录、加班记录、工资表、计件记录、银行转账记录 •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如入厂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请假记录、离职员工申请表及工资支付记录

•工厂规章制度以及员工奖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相关批文

•其他政府部门批准或许可证书, 如综合计时制或其他种类之加班批文 •生产设备清单,特种设备的验收、检修记录,年检记录和使用许可证(如电梯、锅炉安全年检), 各种特种设备员工上岗证(如叉车驾照、电工证等)

•消防演习、消防培训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查记录

•外发加工厂资料,例如外发加工厂联系信息,外发加工记录 •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卫生许可证, 厨工健康证、未成年员工体检记录及上岗登记证等 •员工安全卫生培训及岗位培训记录,化学品人员培训记录

•工伤事故记录、急救人员培训证书

•排污许可证, 有害(危险)废物排放许可证, 化学品列表,化学品之物质安全资料表,废物处理程序文件

•各个岗位风险及所应提供之个人保护用品之评估

•确保工厂员工于评估当日正常出勤以保证评估完整进行,并协调相关工作人员于评估当日竭力提供与评估相关之信息或文件。

第9篇:胶州市总工会文件

胶 州 市 总 工 会 文 件 胶会[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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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

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青岛市和上级工会关于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在2009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以“扶贫济困解难事、温暖和谐进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温暖活动主要内容

(一)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各项保障民生政策的落实。各级工会在走访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宣传再就业、医疗、住房和子女助学等方面出台的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让困难职工树立起战胜困难的信心,凝聚共识,与企业共克时艰,共谋发展,自觉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社会稳定。要调查了解各项保障民生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于在走访中发现的应该落实而没有落实的,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政策的及时落实。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帮扶力度。要针对困难职工的不同困难程度、不同致困原因、不同帮扶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的走访形式和慰问标准。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医疗、送助学、送文化、送物资、送资金等多种帮扶措施,做到区别情况、一户一策,因人施助、因难施帮,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重点关注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因病致贫等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继续做好对农民工的维权和帮扶工作。“两节”期间,各级工会要集中为农民工办好三件实事:一是继续协助政府开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行动。要与劳动、建设等部门积极配合,在春节前共同开展农民工欠薪治理行动。二是继续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为农民工春节返乡和节后返城提供帮助,使广大农民工能够平安、及时、有序、顺利地返乡返城。三是开展“关爱农民工,工地送温暖”活动。对“两节”期间坚守岗位、坚持生产的农民工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年货、送生活必需品、送图书、送文化等。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加大对受金融危机冲击职工的帮扶力度。一是要对因金融危机失业或长期待岗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和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二是要加大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帮助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解决因裁员、欠薪、断保等劳动关系纠纷。三是要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五)充分发挥工会舆论宣传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克服金融危机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作出的努力,大力宣传各级对职工群众的关心爱护、社会各界对困难职工的支持帮助、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品德。扩大工会“送温暖工程”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送温暖活动的救助重点及时间安排

(一)救助重点

工会送温暖活动救助重点是已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人员。一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困难职工;二是因大病、子女上学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边缘职工;三是自然灾害致贫的困难职工。

(二)时间安排

1、2010年2月上旬,举行困难职工帮扶物资(资金)发放仪式,市总工会领导将分头把筹集的“两节”送温暖慰问金送到困难企业、困难职工较集中的市直有关工会。

2、2010年2月10日前各级工会要完成“两节”送温暖工作,把慰问金、慰问物资送到困难职工家中、手中。

3、2010年2月1日至2月13日,市总工会在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通“温暖热线”(电话:87290020),对因各种原因遗漏的困难职工及时给予救助,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几点要求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送温暖活动,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措施,精心组织,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每一户困难职工家中。

1、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本级工会财力情况,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要以市总工会下拨送温暖资金为契机,主动将本单位困难职工基本情况,元旦、春节送温暖资金筹集情况和活动安排等向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政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社会捐助等形式多方筹集资金物资,为开展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奠定物质基础。

2、按照上级工会要求,为确保各项资金及救助物资发放工作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使困难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各级工会对市总工会拨付的送温暖资金发放情况要据实填写《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填写要真实详细,不漏项,家庭地址到门牌号,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被救助资格,并不再另行通知,退休职工不在救助之列)、《困难职工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

3、各单位工会要做好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本系统的《困难职工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薄(含家庭所有成员及身份证号码一页或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系统的困难职工相关统计表(见附件,实名制汇总表含电子版)一同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单位上报的被救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于2010年2月5日前将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情况、《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统计表》、《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统计表》,报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联系人:张其森

联系电话(传真): 87290020 市总工会基层部邮箱:zhang71629@163.com 联系地址:兰州东路451号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附:

一、《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

二、《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统计表》

三、《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统计表》

四、困难职工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

胶州市总工会 2009年10月19日

胶 州 市 总 工 会 文 件 胶会[20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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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总工会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市困难职工 基本状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会:

为真实准确地了解掌握全市困难职工的基本状况,深入开展好2010年元旦、春节送温暖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救急济难的作用,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市困难职工基本状况调查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基本状况调查统计工作

各单位工会要取得行政、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真实反映企业状况。要深入基层,以解决困难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帮助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体系。要做到基本情况统计真实,数字填报准确,为送温暖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严格掌握划分困难职工的范围和标准 特困职工:指持有民政《低保证》的职工。

困难职工:参照政府相关规定,按家庭月人均收入300-400元之间的职工认定。

三、要做好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将结合这次调查,把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录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系统,作为日常帮扶和送温暖慰问的依据。并将根据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和困难职工调查统计汇总等情况分配2010年“两节”送温暖资金。

四、要做好元旦、春节送温暖准备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这次调查统计情况为依据,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争取资金支持。在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的同时,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实施就业帮扶、培训帮扶、医疗帮扶、法律帮扶、生活帮扶。要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帮扶范围,确保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无遗漏。

五、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确保送温暖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直工会要将所属基层单位工会填报的调查表和系统工会填报的汇总表,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调查统计数据截止到2009年10月底 )。

联系人:张其森

联系电话:87290020 传真:887290020 邮箱:zhang71629@163.com 附:

一、2009年胶州市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2009年胶州市困难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

胶州市总工会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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