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总工会最新文件

2022-06-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重庆市总工会最新文件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2017年1月5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四点意见,并根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的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2016年12月31日发布]

【内容提要】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力量,对在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当前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仍存在力量不足、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有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违规收费等,破坏了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依法受到了严厉追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相关机构服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九点意见。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2016年12月29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从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方法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提出了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2016年12月2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规划》从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督导与评估等五方面对2016-2020年的职业病防治重点作出了具体的内容规划。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3号)[2016年12月25日发布]

【内容提要】

近期,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德州市先后发生两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烟花爆竹旺季“打非”工作仍存在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岁末年初烟花爆竹“打非”等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和强化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五点紧急通知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发布]

【内容提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积累了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宝贵经验,国家综合减灾能力明显提升。但也应看到,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当前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和防灾、减灾、救灾资源统筹不足,重救灾、轻减灾思想还比较普遍,一些地方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不够普及。为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六项共十七条改革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2016年12月19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2016年12月1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煤矿安全、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职业健康等四个行业领域的11项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目录。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T 33215-2016《气瓶安全泄压装置》

GB/T 33340-2016《往复式内燃燃气发电机组 安全设计规范》

NB/T 25063-2016《核电厂安全防范工程安装技术规范》

NB/T 31106-2016《陆上风电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規范》

DL/T 587-201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1634-2016《高海拔地区输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

DL/T 1682-2016《交流变电站接地安全导则》

SY/T 7351-2016《油气田工程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编辑 王与晗

第2篇: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提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函〔2016〕12号)[2016年4月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彻底整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决定于2016年4—12月,集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整治内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做了具体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2016年电梯安全攻坚战工作方案》《质检总局2016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6〕166号)[2016年3月31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质检总局2016年电梯安全攻坚战工作方案》和《质检总局2016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别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通知部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12号)[2016年3月30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四部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要求,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促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定于2016年4—6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2016年3月29日发布]

【内容提要】

工贸行业领域宽、企业数量大、从业人员多,安全基础薄弱。近年来,工贸行业企业中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成为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根源。易燃易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液氨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提高工贸行业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16年至2020年在工贸行业,主要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6个行业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2016年3月28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提出了十条意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办运函〔2016〕291号)[2016年3月28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6〕30号)[2016年3月28日发布]

【内容提要】

今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及重大事故多发,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煤矿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落实,“四位一体”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不到位等。这些事故再次警示我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仍然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通知要求:1.准确把握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点对象;2.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和专项监察;3.强化重点时段安全监管;4.强力推进煤矿淘汰退出;5.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深入推进煤矿“四化”“四减”;7.持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8.加大事故警示教育力度等八个方面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2016年3月24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切实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期间以及复工复产时的安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复产复工检查验收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停产停建矿山淘汰退出新思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6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6〕286号)[2016年3月24日发布]

【内容提要】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安全度汛工作对保障“十三五”平稳起步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汛期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国家防汛抗旱有关工作部署,做好今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和汛期安全度汛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完善机制;科学规划,加快建设;扎实做好汛前检查工作等四方面发布了通知要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2016年3月17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0号)[2016年3月17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继续联合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切实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2016年3月14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函〔2016〕44号)[2016年3月10日发布]

【内容提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2016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详细列出了:2016年政策法规标准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规划科技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统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人事宣教重点工作安排等九项重点工作内容,并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总局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2016年3月4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18号)[2016年2月26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201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开展了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研究,定于2016年3月至9月,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目的、评估组织、评估方法、评估材料准备、评估步骤、相关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2016年2月25日发布]

【内容提要】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2016年2月25日发布]

【内容提要】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目录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SY 7028-2016 《钻(修)井井架逃生装置安全规范》

SY 6503-2016《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

SY 6360-2016《油田注聚合物、碱液、表面活性剂开采安全规程》

SY 6354-2016 《稠油注汽热力开采安全技术规程》

SY 6353-2016 《油气田变电站(所)安全管理规程》

SY 6346-2016《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

SY 6345-2016《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 6321-2016《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 6320-2016《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

SY 6307-2016《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SY 6303-2016《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 6279-2016《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

SY 5436-2016《井筒作业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范》

SY/T 6319-2016《防止静电、雷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

SY/T 6284-2016《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规范》

DL/T 1558-201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DL/T 1518-2016《变电站噪声控制技术导则》

DL/T 639-20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导则》

DL/T 5178-2016《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L/T 5730-2016《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振捣机械》

DL/T 5731-2016《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振动碾》

NB 31089-2016《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NB/T 31088-2016《风电场安全标识设置设计规范》

NB/T 31095-2016《风电电气设备安全通用要求》

NB/T 32028-2016《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规程》

NB/T 32029-2016《光热发电工程安全预评价规程》

GA 53-20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1282-2015《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

GA 1283-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GA/T 95-2015《灭火器维修》

GA/T 1275-2015《石油储罐火灾扑救行动指南》

编辑 王与晗

第3篇:北京市总工会文件

京工发[2006]31号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统一到六中全会所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努力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决定》在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基础上,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要原则,全面部署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全面系统深刻地总结了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所取得巨大成就,从理论上阐述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六中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明了方向。

各级工会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广大工会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的基本精神、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要原则;深刻理解和把握《决定》中作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刻理解和把握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要把学习的过程作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的过程,作为进一步明确方向、指导工作的过程,从而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目标任务上来,努力提高认识上的坚定性,行动上的主动性和实践上的创造性。

二、秉承传统、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

2 全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中国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事业,面对这一新的历史使命,工人阶级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工会是党领导的群众组织,我们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以参与改革促进和谐、以加快发展巩固和谐、以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以提高素质推动和谐,发扬工人阶级团结拼搏、大公无私、勇敢无畏、顾全大局的优良传统,自觉站在改革的前列,坚定不移地拥护党和政府推进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与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生机和活力,为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和谐的保障制度多做贡献。要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正确认识和对待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善于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自觉维护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群众的紧密团结,推动形成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安定有序、各得其所的局面,努力成为增进团结、促进和谐的模范。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工人阶级的创造活力和劳动热情,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和奥运工程劳动竞赛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首都经济和企业发展献计出力。要积极组织广大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学

3 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认真组织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深入开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主题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尤其要加大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强化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开展“向农民工送文化”活动,提高职工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的企业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三、突出重点、健全机制,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懈努力

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就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工会组织应当立足特点、发挥优势,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上下功夫,积极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这一有力契机,突出履行维护职能,积极推行以工资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继续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金秋助学”、“一

4 帮一”扶贫解困等活动;尤其要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认真做好“两节”送温暖工作。要坚持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以清欠工资为重点,努力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在务必抓出成效上下功夫。要广泛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关键是要有坚强有力的工会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切实加强社会建设理论和社会政策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本领,使广大工会干部真正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要创新干部管理机制,使培养、选拔干部制度更加适应公共管理的新变化,充分调动青年干部积极性。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主动适应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客观情况,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特别是劳动关系协调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把握工会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特点和规律,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会工作创新。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与劳动关系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对策措施,及时发现和

5 解决影响职工队伍团结与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适应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改进活动方式,拓展活动空间,扩大社会影响,围绕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要求,积极献言献策,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积极运作、职工参与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化工作格局。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各级工会组织都要把学习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带头学习,做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的表率,扎扎实实地把学习活动组织好、落实好。要认真组织广大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密切联系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思想实际,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培训班、研讨会、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六中全会精神的理解,深刻领会和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进行系统传达和学习辅导,组织引导好广大职工的学习,通过学习,把六中全会精神变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更好地发挥出工人阶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和报刊杂志等宣传文化教育阵地的作用,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突出六中全会精神的重点、和谐社会建设的亮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学习宣传活动,要不断总结和宣传学习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动学习宣传活动在职工群众中持久开展,深入

6 人心。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做好今年“清欠农民工工资”、“送温暖”等各项工作。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六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总结全年的工作、制定好明年的工作计划,使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北京市总工会 年10月18日

2006

第4篇:最新政府红头文件

No:0000001 机密★一年

特 急

□□□□□□ 文件

□□□〔2009〕□□号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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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2. □□□□□□

二○□□年□月□□日

(附注)

主题词: □□ □□ □□ 通知

抄送: □□□,□□□。

□□□□□□□□□□

—2—

20□□年□月□日印发

第5篇:胶州市总工会文件

胶 州 市 总 工 会 文 件 胶会[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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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

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青岛市和上级工会关于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在2009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以“扶贫济困解难事、温暖和谐进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送温暖活动主要内容

(一)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各项保障民生政策的落实。各级工会在走访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宣传再就业、医疗、住房和子女助学等方面出台的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让困难职工树立起战胜困难的信心,凝聚共识,与企业共克时艰,共谋发展,自觉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社会稳定。要调查了解各项保障民生政策的落实情况,对于在走访中发现的应该落实而没有落实的,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政策的及时落实。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帮扶力度。要针对困难职工的不同困难程度、不同致困原因、不同帮扶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的走访形式和慰问标准。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医疗、送助学、送文化、送物资、送资金等多种帮扶措施,做到区别情况、一户一策,因人施助、因难施帮,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重点关注低保边缘户、零就业家庭、因病致贫等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继续做好对农民工的维权和帮扶工作。“两节”期间,各级工会要集中为农民工办好三件实事:一是继续协助政府开展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行动。要与劳动、建设等部门积极配合,在春节前共同开展农民工欠薪治理行动。二是继续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协作,为农民工春节返乡和节后返城提供帮助,使广大农民工能够平安、及时、有序、顺利地返乡返城。三是开展“关爱农民工,工地送温暖”活动。对“两节”期间坚守岗位、坚持生产的农民工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送年货、送生活必需品、送图书、送文化等。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

(四)加大对受金融危机冲击职工的帮扶力度。一是要对因金融危机失业或长期待岗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和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二是要加大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帮助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解决因裁员、欠薪、断保等劳动关系纠纷。三是要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五)充分发挥工会舆论宣传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为克服金融危机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所作出的努力,大力宣传各级对职工群众的关心爱护、社会各界对困难职工的支持帮助、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品德。扩大工会“送温暖工程”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送温暖活动的救助重点及时间安排

(一)救助重点

工会送温暖活动救助重点是已纳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人员。一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困难职工;二是因大病、子女上学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边缘职工;三是自然灾害致贫的困难职工。

(二)时间安排

1、2010年2月上旬,举行困难职工帮扶物资(资金)发放仪式,市总工会领导将分头把筹集的“两节”送温暖慰问金送到困难企业、困难职工较集中的市直有关工会。

2、2010年2月10日前各级工会要完成“两节”送温暖工作,把慰问金、慰问物资送到困难职工家中、手中。

3、2010年2月1日至2月13日,市总工会在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通“温暖热线”(电话:87290020),对因各种原因遗漏的困难职工及时给予救助,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几点要求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送温暖活动,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措施,精心组织,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每一户困难职工家中。

1、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本级工会财力情况,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要以市总工会下拨送温暖资金为契机,主动将本单位困难职工基本情况,元旦、春节送温暖资金筹集情况和活动安排等向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争取党政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社会捐助等形式多方筹集资金物资,为开展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奠定物质基础。

2、按照上级工会要求,为确保各项资金及救助物资发放工作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使困难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各级工会对市总工会拨付的送温暖资金发放情况要据实填写《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填写要真实详细,不漏项,家庭地址到门牌号,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被救助资格,并不再另行通知,退休职工不在救助之列)、《困难职工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

3、各单位工会要做好开展送温暖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务必于11月30日前将本系统的《困难职工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薄(含家庭所有成员及身份证号码一页或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系统的困难职工相关统计表(见附件,实名制汇总表含电子版)一同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单位上报的被救助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于2010年2月5日前将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情况、《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统计表》、《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统计表》,报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联系人:张其森

联系电话(传真): 87290020 市总工会基层部邮箱:zhang71629@163.com 联系地址:兰州东路451号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附:

一、《困难职工档案登记表》•

二、《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统计表》

三、《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统计表》

四、困难职工帮扶情况实名制汇总表

胶州市总工会 2009年10月19日

胶 州 市 总 工 会 文 件 胶会[20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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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总工会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市困难职工 基本状况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工会:

为真实准确地了解掌握全市困难职工的基本状况,深入开展好2010年元旦、春节送温暖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救急济难的作用,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市困难职工基本状况调查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基本状况调查统计工作

各单位工会要取得行政、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真实反映企业状况。要深入基层,以解决困难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帮助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体系。要做到基本情况统计真实,数字填报准确,为送温暖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严格掌握划分困难职工的范围和标准 特困职工:指持有民政《低保证》的职工。

困难职工:参照政府相关规定,按家庭月人均收入300-400元之间的职工认定。

三、要做好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将结合这次调查,把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录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系统,作为日常帮扶和送温暖慰问的依据。并将根据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和困难职工调查统计汇总等情况分配2010年“两节”送温暖资金。

四、要做好元旦、春节送温暖准备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这次调查统计情况为依据,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争取资金支持。在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的同时,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实施就业帮扶、培训帮扶、医疗帮扶、法律帮扶、生活帮扶。要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帮扶范围,确保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无遗漏。

五、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确保送温暖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直工会要将所属基层单位工会填报的调查表和系统工会填报的汇总表,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调查统计数据截止到2009年10月底 )。

联系人:张其森

联系电话:87290020 传真:887290020 邮箱:zhang71629@163.com 附:

一、2009年胶州市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2009年胶州市困难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

胶州市总工会

2009年10月26日

第6篇:工会文件

工会文件汇编

重庆市涪陵区总工会

2010年1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9)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1) 重庆市工会条例„„„„„„„„„„„„„„„„„„„„„„„(29)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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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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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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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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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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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 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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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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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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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

(2008年10月21日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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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

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10/ 39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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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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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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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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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该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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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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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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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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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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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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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7月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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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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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 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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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 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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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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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代表)大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不同类型企业可从实际出发,确定本企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 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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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 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 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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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

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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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会条例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

第四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以下途径履行其基本职责:

(一)通过参与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四)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协助政府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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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

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发出建立工会意见书。 单位应当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自治县)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自治县)级产业工会。 乡镇、街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由女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需要另行办理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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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五条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其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其劳动(聘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单位应当安排其从事原工作,或安排与原工作相当的工作。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本人提出不延长合同期限除外。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单位同级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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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职委员每月应当有二个以上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会参与管理提供条件。

地方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当吸收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制度,向工会通报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所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工会和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对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工会有权督促落实;对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工会有权组织职工代表监督执行。实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当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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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工会有权督促或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检查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处理,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

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工会有权参加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会应当督促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以及企业申请破产、兼并、转制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当将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对处理不当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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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用人单位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所在单位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搞好职工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群众性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企业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具体支付办法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有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工会应当参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参与调解工作,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和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办好集体福利,开展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做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建立工会的单位,按每月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标准执行。

单位建立一年后,经帮助指导仍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当自下个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该单位工会建立后,上一级工会应当将筹备金按照有关规定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第三十七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应当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并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财政部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向该机关工会和事业单位工会划拨经费。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工会开展的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委托工会承办的活动,其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承担。

贫困县、民族自治县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地方总工会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和活动场所,工会对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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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财产、经费以及国家和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除应当由工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外,不得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

企业破产时,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纳入破产财产,应当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清理后移交上一级工会。

企业破产清偿时,应当将企业所欠拨的工会经费列入破产清偿顺序,清偿所得的经费按规定的比例上解。

第四十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自主管理经费。

工会经费的使用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加强审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登记,依法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二条工会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经费、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撤销,其经费、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编制在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国家机关或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单位负担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工会对违反工会法和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接到工会处理申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五条单位逾期未交、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拨缴。逾期未缴纳的,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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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单位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筹建工会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或者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非法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的;

(五)非法建立工会或以工会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六)非法撤换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非法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关系的;

(七)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八)工会及职工要求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九)侵占工会财产或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

(十)拒绝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条件或拒绝向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的;

(十一)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对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上级工会组织应予督促。

第四十七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履行工会法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工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侵占工会财产,情节轻微的,由工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罢免,或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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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所务等称谓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厂务公开工作。

行政监察、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人事、审计、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分别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本行业的厂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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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改制方案,破产方案,资产重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环境保护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资产状况、担保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三)重要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单位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

(七)民主评议中级以上管理人员情况、重要岗位人员选聘和任用情况,职工的招聘、晋升、解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情况,奖惩制度执行情况;

(八)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收入的分配方案,单位业务招待费用和公费出国出境情况;

(九)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前款规定的事项事前不宜公开的,事后应当适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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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部门)红头文件模板文件格式要求:

(1)文件头:宋体加粗红色字体,字体大小根据单位(部门)名称字数的多少介于40-60号字体之间,同时根据字体缩放调整至同一行内

(2)发文字号:宋体小三号字体(注:序号前不加“第”,也不加“0”)

(3)正文标题:黑体小二号字体,由事由和文种两部分组成

(4)正文:宋体四号字,行距为固体值23

(5)落款、日期: 宋体四号字体

(6)板记(文尾部分):黑体四号字体

(7)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 mm; 订口(左白边)为:28mm±1 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 mm(不含页码)

2、文件模板(注:①文中“□”代表空格;②文中蓝色虚线框为页面示意图,下同)

劲牌公司××(部门)文件

[200×]×号

关于对××的通知

(空一行)

××、××:

□□××××××××××××××××××××××××××××××××××××××××××××××××××。

(空一行)

附件:

1、(附件名称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

2、

(日期右空两格,落款居日期中间)××××××二〇〇×年×月×日□□

————————————————————————————— 抄报:×××××(上级领导和部门)

抄送:×××××(平级单位(部门),多个单位(部门)用空格) ————————————————————————————— 劲牌公司××××部门200×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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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1号黑体加粗居中)

白山元*字[2014]*号(3号仿宋)(红线下空两行)

******的通知(2号宋体)

(标题下空一行)

****:(3号仿宋体字、居左顶格、全角冒号)

*************************************。(正文为3号仿宋体字) (结构层次序号)

一、*****(黑体做小标题时句尾不加标点)

(二)****(楷体做小标题时句尾可加可不加标点)

1.****(仿宋无论是否做为小标题句尾都要有标点)

(1)****(必须有标点)

(正方下空一行为附件说明)

附件:1.****

2.**** (“附件”前空两字、全角冒号、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两行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及成文时间)

*********(居文日期中)-1-

********(阿拉伯数字不编虚号,右空4字符)

(联系人:……;联系电话:……请示才用)(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

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抄送机关,4号仿宋体,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4号仿宋体,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抄送:××,×××。包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年9月10印发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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