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023-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安全工作职责和要求,避免被调查对象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局机关组织实施的“两规”“两指”措施案件、非“两规”“两指”措施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以及案件线索初核、审理调查和审理谈话。本规定所指“办案室”包括检查室、信访室、审理室以及其他具有办案职能的室。

第三条 机关查办案件安全工作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常委分工负责、办案室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 “两规”“两指”工作期间,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必须靠前指挥,及时发现、解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书记对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对办案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分管办案安全工作,审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部署、指挥机关 “两规”“两指”案件的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全县办案安全工作。

(三)主管常委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抓好所管办案室和全县办案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审核《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负责抓好办案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防范、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案人员和陪护、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办案室主任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管理本室办案安全工作;制定自办案件的《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正确执行《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确定个案主办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分别签订《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巡查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一案一档制度责任人,负责一案一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八不准”规定,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严格管理;全面了解掌握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考核”;检查、指导所联系乡镇、县直单位办案安全工作。自办“两规”“两指”案件期间必须驻点。

(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是个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室主任在本室办案人员中确定,也可报请分管书记同意从机关其他室派送,负责办案期间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非调查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陪护日志》必记内容的记录情况,观察、了解、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饮食、睡眠、活动规律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解决;负责为被调查对象请医用药,严格按医嘱剂量直接看服(用),并详细记录请医用药情况;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方案》、《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安全性、可行性;协助第一责任人掌握办案组工作人员在位情况及去向;管理陪护人员和巡查人员在岗情况,并作好《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三)与被调查对象谈话的办案人员在谈话期间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在谈话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各种不安全问题有紧急处置的责任;谈话结束或告一段落,及时将对象的思想、情绪、异常反映以及不安全的因素报告办案组负责人,告知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和当班陪护人员。

(四)陪护人员工作职责。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坐班陪护,按1:6比例配备。服从办案室主任、副主任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管理,接受巡查人员的监督,确保被调查对象不逃、不伤、不残、不死;认真履行《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职责要求;严格《陪护日志》制度,并做好当班期间每次与对象谈话的谈话人员人数及姓名、谈话起止时间、谈话后谈话人与陪护人员交接情况以及对象饮食、睡眠、身体状况、思想情绪、言谈举止、就医用药、巡查人员的巡查等重要情况的记载,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陪护日志》和对象情况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

(五)巡查人员工作职责。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按1:3比例配备,昼夜巡查、督导在岗陪护人员坚守陪护岗位,每15分钟至少要对陪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巡查一次;管理办案点重要区域内安全防护门、对象住房房门,杜绝非调查组人员擅自出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并随时作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必须客观、具体,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办案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办案安全把好条件关、审批关、管理关和安全关,为办案室办案安全工作服务;监督检查办案点安全防范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规范性:监督检查执行办案纪律、一案一档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组织开展全县办案安全检查工作;对委局机关自办“两规”“两指”案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分管书记、主管常委报告;与陪护、巡查输送单位沟通、联络,按要求为办案室选送陪护、巡查人员。 第七条 谈话调查必须有2名(含2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与“两规”“两指”对象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办案点进行,特殊情况需异地谈话调查的,必须报请分管书记批准;非“两规”“两指”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谈话室进行,需在办案室以外地点进行谈话调查,必须报分管书记批准。谈话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需要加班的不得超过23时。绝对不准将非“两规”“两指”谈话对象留宿。

第八条 机关办案点由委局机关按照上级纪委规定的要求统一指定、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办案点、谈话室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管理。总体要求是:办案点必须相对固定、规范;在有关宾馆、招待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会同经营方严格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规定,落实好办案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不具备,但又确需使用措施的,经报市纪委同意可以“异地两规”;必须在办公场所的一楼设置专门的谈话调查室,一楼没有合适谈话场所的,一般性谈话调查应在具备安全措施的办案点进行。

第九条 找被调查对象调查取证时,必须通知其单位或家属,由其单位负责人陪同到谈话地点,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进餐、休息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确保安全。调查谈话完毕后,通知其单位负责人或家属接回。

第十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违纪违法导致被调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凡办案期间发生被调查人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进行处置,事发现场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按程序、按要求逐级报告。

第2篇:切实加强办案安全保障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法警大队坚持把“保障办案安全”理念贯穿于警务工作的始终,狠抓“四个到位”,切实提高警务安全保障能力。全年提讯犯罪嫌疑人501人,执行换押、搜查、看管罪犯任务26次,参与追逃10次、处置突发事件出警8次,协助办案部门执行拘留、逮捕20人,确保安全无一例事故。

一、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保障办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检察长任组长,法警大队队长、副队长为副组长,充实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形成合力运作的保障办案安全工作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办案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督促法警大队制定各项安全防范计划,做好日常性工作,加强对办案安全工作的落实检查。

二、思想发动到位。一是加强日常动员。利用政治理论学习日、工作会议,经常提醒全队保持思想上的高度警惕,牢固树立保障办案安全意识,切实把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求落实到执法工作各环节。

二是突出重大节日和执行任务前的专项动员。召开保障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主管检察长亲自做部署动员,明确要求,确保安全保障工作部署到位。

三是实施案前、案中、案后安全教育。执行任务前进行动员教育,要求每个细节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执行任务中加强督促教育,领导小组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执行任务后进行随案总结,及时查找不足,完善工作。

三、措施到位一是强化培训。采取知识竞赛和理论考试等形式,督促全队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邀请反贪局、公诉处、反渎局等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开展互动研讨和案例式教学,使全队进一步明确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加深对服务、保障职能的理解,明确办案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业务技能和配合、保障办案安全的实际履职能力。

二是规范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完善《警务区使用管理规定》、《司法警察看管值班制度》、《关于提押、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提讯、换押负责人职责》、《关于法警执行拘传和协助逮捕、搜查的几项规定》等多项制度,规范管理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约束干警严格按工作标准和要求执行警务工作。

三是强化办案安全责任制。与每名警员签订保障办案安全责任制,保障各个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

四是规范安全检查制度。采取每月、重大节假日前定期检查与日常工作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车辆、办案工作区监控设施、录音录像设备、警械具使用以及枪支弹药库房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问题,排除隐患。

五是完善保障办案安全的奖惩措施。完善量化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采取给予队内表扬、加分的方法对安全保障工作表现突出的警员进行奖励,对未达标的警员队内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限期辞职,切实调动全队的责任感、紧迫感,把“确保办案安全”观念切实贯穿于办案始终。

四、机制保障到位。一是建立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对控申接待场所及接待人员实行安全防范,发现闹访等苗头时及时介入,指派两名司法警察专职负责协助做好控申接待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维护检务接待场所秩序。

二是制定《保证公诉人出庭安全措施》,为出庭公诉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必要时指派法警专车护送出庭,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调警、出警。

三是健全警务衔接制度。制定《严格用警程序规定》,规范用警程序,同时制作用警申请单,明确规定部门用警必须提出用警申请,由法警大队队长签发出警令,重大事件和重要任务的出警令由主管检察长签发,确保了警力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3篇:切实加强办案安全保障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法警大队坚持把“保障办案安全”理念贯穿于警务工作的始终,狠抓“四个到位”,切实提高警务安全保障能力。全年提讯犯罪嫌疑人501人,执行换押、搜查、看管罪犯任务26次,参与追逃10次、处置突发事件出警8次,协助办案部门执行拘留、逮捕20人,确保安全无一例事故。

一、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保障办案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主管检察长任组长,法警大队队长、副队长为副组长,充实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形成合力运作的保障办案安全工作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办案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督促法警大队制定各项安全防范计划,做好日常性工作,

加强对办案安全工作的落实检查。

二、思想发动到位。一是加强日常动员。利用政治理论学习日、工作会议,经常提醒全队保持思想上的高度警惕,牢固树立保障办案安全意识,切实把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求落实到执法工作各环节。二是突出重大节日和执行任务前的专项动员。召开保障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主管检察长亲自做部署动员,明确要求,确保安全保障工作部署到位。三是实施案前、案中、案后安全教育。执行任务前进行动员教育,要求每个细节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执行任务中加强督促教育,领导小组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执行任务后进行随案总结,及时查找不足,完善工作。

三、措施到位一是强化培训。采取知识竞赛和理论考试等形式,督促全队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邀请反贪局、公诉处、反渎局等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开展互动研讨和案例式教学,使全队进一步明确法警工作的重

要性,加深对服务、保障职能的理解,明确办案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业务技能和配合、保障办案安全的实际履职能力。二是规范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完善《警务区使用管理规定》、《司法警察看管值班制度》、《关于提押、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提讯、换押负责人职责》、《关于法警执行拘传和协助逮捕、搜查的几项规定》等多项制度,规范管理和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约束干警严格按工作标准和要求执行警务工作。三是强化办案安全责任制。与每名警员签订保障办案安全责任制,保障各个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四是规范安全检查制度。采取每月、重大节假日前定期检查与日常工作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车辆、办案工作区监控设施、录音录像设备、警械具使用以及枪支弹药库房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问题,排除隐患。五是完善保障办案安全

的奖惩措施。完善量化考核标准,加大奖惩力度,采取给予队内表扬、加分的方法对安全保障工作表现突出的警员进行奖励,对未达标的警员队内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限期辞职,切实调动全队的责任感、紧迫感,把“确保办案安全”观念切实贯穿于办案始终。

四、机制保障到位。一是建立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对控申接待场所及接待人员实行安全防范,发现闹访等苗头时及时介入,指派两名司法警察专职负责协助做好控申接待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维护检务接待场所秩序。二是制定《保证公诉人出庭安全措施》,为出庭公诉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必要时指派法警专车护送出庭,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调警、出警。三是健全警务衔接制度。制定《严格用警程序规定》,规范用警程序,同时制作用警申请单,明确规定部门用警必须提出用警申请,由法警大队队长签发出警令,重大事件和重要任务的出警令由主管检察长签发,确

保了警力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4篇: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8月20日 高检发政字[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是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实践文明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健全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制,实行检察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案件主办人员在个案中负全责的制度。要把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考察内容,并与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与干部的工作绩效和使用挂起钩来。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工作形势,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力量,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消除办案中的事故苗头和隐患,切实把安全防范责任落实到人,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办案的各个环节。要结合检察机关“两房”建设,设置符合要求的讯问室、询问室和司法警察执勤室,配备必要的警械具,保障办案所需的车辆、通讯器材等装备。

二、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

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要着眼检察官和司法警察职能,明确职责分工。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全面负责对安全预案的制定与组织落实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侦查上:司法警察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承担各项警务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切实纠正有警不用和以检代警的问题。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明确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如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维护来访场所秩序等工作,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应当交由司法警察负责。为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保证办案用警的需要,司法警察统一归口警务部门,实行编队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要建立规范的用警派警制度,办案部门需要用警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警手续;警务部门接到派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派出人员。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可以由上一级警务部门统一协调警力,保证办案用警需要。任务结束后,用警部门应向警务部门反馈情况,目前,对警力不足尤其是案件量大、

需要用警较多的检察院,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规定,尽快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办案安全需要。

三、抓住办案中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预案是否严谨,办案地点是否安全,侦查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办案过程中押解、看管等措施是否跟上,案件突破后是否麻痹松懈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疏导等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各级办案人员要紧紧抓住这些易出问题的方面或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办案开始时,案件主办人员应与警务部门负责人一道,精心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考虑全面,预案报经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仔细检查办案区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办案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文明办案。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应当在讯问室进行,不得在讯问室以外的地点进行讯问,也不得把讯问室作为羁押室。异地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当地检察机关讯问室进行。办案过程中坚决禁止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违法取证,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和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要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应适时提醒办案人员遵守办案时限。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讯问结束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必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立即办理;对于不需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司法警察将其送回。办案后期或案件突破后,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做好后续安全防范和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的工作,严防松懈造成责任事故。

四、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加强对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作为搞好安全防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当前,要结合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针对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保密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依法办案、安全防范的意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对办案干警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违规办案或因责任心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以及枪械具丢失、损坏、违规使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案件主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按照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标准,抓好分级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警务保障能力。

第5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6年8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 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安全工作报告

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

办案安全防范的工作报告

尊敬的市院领导

办案安全问题一直以来被视为是我们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办案过程中,我局始终将“办案安全”放在办案过程的首要位置。为了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在案件的初查;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等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办案流程办案。截止到今我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一、我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保障

(一)案件初查中的安全防范

1.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侦查工作秘密进行,不接触被查对象。

2.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

(二)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1.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

(1)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院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

(2)在我局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2. 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安全防范体系 (1)做好安全预案

1 为了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在启动每一个案件之前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在案件启动前由我院检察长吴青山、副检察长陈小兵、刘运章组织召开办案安全工作会议,并拟定《侦查安全预案》与《侦查应急预案》,同时确定具体的安全督查员。 (2)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分为如下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讯问场所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会对讯问室及其延伸场所进行仔细检查,不放过一个死角。包括洗澡房、卫生间、休息室等,同时将洗澡房与卫生间的门锁卸掉,卫生间里不能有塑料牙刷、玻璃杯子等任何尖锐的物品。调查对象上卫生间必须跟随出进,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调查对象的一切活动置于侦查人员的视野控制之下,防止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 第二,对调查对象身体的检查。调查对象到达讯问室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将影响办案安全的相关物品予以暂时扣押。如男性调查对象的打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金属首饰等尖锐器件。

第三,在对调查对象进行讯问前,我们会先行了解该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身体状况不好的对象会安排已经进行过相关保密培训的一至两名医生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我们的承办人员。

第四,注重对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在讯问现场除了两名讯问人员以外还安排了一名安全督察员,时时刻刻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一旦发现被调查人员情绪激动,举止异常我们将马上停止讯问并及时通知司法警察到场。

第五,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一方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局要求所有办案人员不得向外界(不论是领导还是家人)透露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人及亲属等。对于案件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必须要在案件展开侦查前提出回避。对于违反相关办案纪律的人员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另一方面,我局所有案卷相关材料均由具体承办人员保管,纸质案卷由承办人员负责保管,做到卷随人走,同时所有办案电脑均由严格的保密软件,实行指纹验证和面部识别相结合的安保系统,任 2 何没有经过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是是无法连接到办案电脑。

第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保护。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讯问室内始终保持三个工作人员在场,讯问室紧邻法警大队值班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可以迅速来到讯问室保障办案人员安全。

(3)强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一,加强与法警队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安全防控能力,检警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安保实效,并做到每次用警都必须填写用警审批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警。每次押解都必须有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在场,并由院里的专职司机驾驶警车。

第二,加强与本院技术科的配合,对每个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必须采取录音录像,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书》交技术部门,共同完成录音录像工作。

第三,加强与院监所部门和看守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我院反贪局干警根据案情及时掌握被羁押对象的思想行为动态,与院监所检察部门、看守所沟通协商,督促看守所依法加强监管,清楚办案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办案硬件建设

我院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结合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楼封闭式结构的办案工作区,工作区内基础设施完善,设有讯问室、询问室、法警执勤室、法警备勤室、待诊室、接待室、休息室、专用卫生间等。讯问室的墙面为软包;电源采用防触摸安装;桌椅进行了无锐角边处理;窗户安装了防护栏;消防器材、应急照明齐全;讯问室等都安装了摄像头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立健全了电脑监控系统,对办案工作区及办公周边环境进行随时监控。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如下几点来保障办案安全:

第一,强化警示教育增强法警的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在每次押解犯罪犯罪嫌疑人之前我局都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押解方案,对任务的详细分工、组织领导、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 3 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使每个执行押解任务的干警做到心里有数、处置有序。

第二,押解前加强装备的安全检查。押解工作之前对警车、警戒具等装备认真地逐一检查,防止押解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自残现象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在押解前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教育安抚,提高保障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带往看守所一般都很紧张,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法警要利用押解前的准备阶段这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安抚,消除他们的紧张心理,帮助犯罪嫌疑人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配合法警工作,确保押解工作顺利的进行。

第四,在押解过程中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症侯,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如果出现的突发性情况和意外情况,如来得及请示报告的,必须先向院领导请示报告,后再按院领导意见处理,处置后结果应及时上报。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对于其它原因,实在来不及请示的情况处置,应遵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办理。

二、我局在办案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

(一)人员配置不足

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侦查人员不足,我局专职侦查人员截止至现在不足十人。办案人员经常是超负荷工作,办案安全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我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院司法警察只有5人,在面对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时,经常出现司法警察身兼数职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开车,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二)侦查装备配备不足

在我局实际办案过程中,除了在我院自己的警务区可以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外,在外提审时由于没有相关的设备支持从而导致很多情况下不能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这也给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诬赖我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留下了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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