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2023-06-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乡镇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明确工作职责 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明确工作职责 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道沟工商分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书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大对食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净化食品消费环境,确保辖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真正达到食品安全监管有目标、检查有方向,查处有效果的目的,为此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八道沟分局及时与辖区的负责人签订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各管理组对责任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管理组负责人为责任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管理组要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个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 监管责任。

二、各管理组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分管责任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对其索取票证和进销台帐加强指导和规范。

三、各管理组要按照“六查六看”的内容,加强对责任区内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履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巡查和日常监管,严格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食品广告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责任区内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四、各管理组要要结合对责任区食品市场的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投诉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责任区内食品经营者对许可、登记事项遵守情况、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有关监管信息录入食品经营者食品

安全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区内的食品经营者信用进行评定,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五、各管理组要按照“六查六看”的内容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六、各负责人要继续推行人村挂钩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企业食品质量管理员等制度建设,发动群众参与对食品市场的监督。

七、各管理组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规定,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依法按程序进行。

八、各管理组应严格遵守上述责任内容,如有违反,工商局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追究责任。

第2篇: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的通知

市安委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综合治理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

(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

负责煤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3.公安局

负责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市场局

对申请从事煤矿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

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3.公安局

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市场局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权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指导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3.交通运输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4.市场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市场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4.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市场局

凭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局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职业卫生监管。 1.安监局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我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卫计局 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病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校车安全管理。 1.教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交通运输局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公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市场局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工信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6.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1.工信局

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相应生产企业的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环节废旧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住址、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3.安监局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交通运输局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省道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安全管理。

2.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3.农业局

负责农业机械、渔业生产船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水利局

负责水库、河道采砂、尾砂治理的安全管理。 5.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建设的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2.规划局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3.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水利局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城乡供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发改局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7.旅游局

负责景区、景点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8.工信局

负责工业厂房工程的安全管理;协调通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9.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煤矿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市场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城管局

负责监督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5.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1.消防大队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全市重点消防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金融、宾馆、旅店、开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3.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属地政府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教育局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5.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6.商务局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7.文广新局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8.旅游局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民宗局

负责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 10.民政局

负责救助站、殡仪馆、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

11.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漂流监督管理。 1.旅游局

负责漂流项目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漂流项目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参加漂流事故调查处理。

2.水利局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旅游设施进行水行政许可,负责拦水坝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验收鉴定等的技术监督工作;监督漂流项目库坝设施的安全运行。

3.交通局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的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4.公安局

负责漂流景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景区经营单位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漂流景区及周边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5.环保局

负责对漂流景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情况依法查处;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6.市场局

负责救生衣等漂流设备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7.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漂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成品油经营市场监督管理。 1.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整治的组织和联系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市场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无照经营、假冒商标及标示等行为。

3.安监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4.消防大队

负责对全市违反消防法规定的非法加油站予以查封,对继续违规经营的严厉打击。

5.交通局

负责对全市违法运输、售油的油罐车的查处工作。 6.环保局

负责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经营的违法行为。 7.气象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燃气的监督管理。 1.住建局

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燃气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向社会公布合法燃气经营、供应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演练,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牵头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性服务、培训、统计等工作,参与价格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燃气管理工作。

2.市场局

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燃气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督促充装单位建立气瓶登记档案,定期对气瓶、压力容器和车用槽罐进行检验。负责车用气瓶、压力容器、槽罐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充装环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气瓶、槽罐检验站的检验工作;依法查处充装单位非法充装及充装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翻新瓶等违规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燃气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

3.发改局

主管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规划局

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燃气企业及供应站点工程建设的规划定点工作。

5.公安局

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从严查处擅自实施油改气的机动车辆。负责对各燃气企业和销售站点的防火制度建立、防火人员落实、消防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特别是防火间距不足的站点,依法责令整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6.交通局

负责辖区内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企业资质审查、车辆准入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7.安监局

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的综合指导、监督工作。

(十四)属地政府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无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统计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底数。

(十五)合作区监督管理。

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珲春市安委会关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安全生产行业划分的通知》(珲安委[2018]1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总体部署,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验收,并纳入整体工作考核体系;

(二)牵头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搞好协调,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集中检查督导,不断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该移交的案件按规定移交,该转交的案件按规定转交。

(三)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并与牵头单位互相协作。

第3篇:陕西省政府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商工商函„2011‟17号

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同时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意见》对工商部门现有职能作了进一步的明晰和补充,各县(分)局要理清思路,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落实责任,主动履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二、认真调研,积极探索监管经验。为尽快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市局要求各县(分)局要在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商州分局、山阳县局重点探索《意见》第四条“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方面的监管经验;洛南、镇安县局重点探索《意见》第六条“食品流通企业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食品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设立的食品仓储及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等”方面的监管经验;丹凤、柞水县局重点探索《意见》第三条“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经验;商南县局重点探索《意见》第七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经验。市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全市推广。

三、加强沟通,及时汇报监管情况。各县(分)局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好《意见》明确的职责,监管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当地政府食安办汇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食品监管△ 通知

商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7日印发

共印5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政办发 „201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省农业厅商省工商局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摊贩监管。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 3 门负责监管。

五、“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等餐饮服务活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自主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设立的食品仓储或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企业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食品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设立的食品仓储及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七、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八、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业以外兼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兼营业务日常监管由主营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兼营活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的,应及时移送依法负责的监管部门处理。

九、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

4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4篇: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在2011年全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副旗长全国斌

(2011年3月28日)

同志们: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召开2011年全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食品安全与药品监管工作会议、旗第十次党代会、旗委十届二次全会及刚刚胜利闭幕的“旗两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2006年的工作,安排部署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动员全旗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监管,狠抓落实,确保全旗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明确职责,狠抓落实,2006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效显著

2010年,全旗各级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杭后”为契机,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中心任务,认真履职,扎实工作,深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长效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受到了州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为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2010年全旗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级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州、旗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食品安全工作由政府负总责、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工作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以后,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层层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综合目标进行考核。针对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范围广、任务重、工作量大且缺乏工作平台的实际,各乡镇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延伸了监管平台,

进一步健全了旗、乡、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在开展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全旗各级各部门积极支持,落实必要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较好地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食品放心工程得到全面推进。去年,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弥渡旗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要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有力推进了全旗食品放心工程的顺利实施。在农产品源头监管方面,农残超标率进一步下降,全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面积和产品品种不断增加。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全面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监督和产品质量检测力度不断加强,制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得到了严厉打击。在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不断加强,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进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深入,进一步规范了食品流通秩序,强化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在食品消费环节,开展了餐饮业卫生、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儿童食品专项整治以及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和食品卫生抽查检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查处,全旗食品消费环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三)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成效。根据全旗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整治对象,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切实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二是在“东方牌”劣质奶粉、“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后,及时组织了专项检查,有效遏制了我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三是针对节日期间食品消费量大和季节性食品安全隐患多的特点,在“春节”、“3.15”、“三月街”民族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 “州庆”等节庆活动和夏季、秋冬季来临前,认真开展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四是积极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GSP跟踪检查,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在“齐二药”假药事件和“欣弗”药品不良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使流入我旗的相关药品得到完全控制,全旗范围内没有发生“齐二药”和“欣弗”药品安全事件。

(四)全社会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氛围逐步形成。一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编写黑板报、悬挂横幅、上街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二是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对食品从业人

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三是通过旗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卫生法》的执法监督,有效强化了食品药品卫生工作的宣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素质、企业质量意识、群众安全防范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提高,社会各界重视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正逐步形成。

同志们,2010年全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离不开旗委、旗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更离不开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在今天的会议上,旗安委会将对2006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在此,我谨代表旗委、旗人民政府向关心支持我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食品药品安全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问候!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行政监管方法和技术监测手段相对落后。二是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协调配合不够,依然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现象。三是食品安全问题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显得相对突出。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提高认识,强化监管,再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民生,影响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为此,全旗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坚持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负起总责,继续落实好“三纳入”要求。各乡镇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地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研究对策措施,完善应急机制,认真抓好落实。要支持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为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职能部门要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开展好工作。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畜牧、水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能职责,管好职责范围内的事,加强信息沟通和共

享,做好应急协调配合,保证监管各环节不出问题。三是要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观念。食品药品企业是决定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要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四是要强化工作目标责任。今天的会上,旗人民政府将与各乡镇和旗级相关部门签订2007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会后,各责任单位要及早抓好落实,把工作目标分解细化后层层落实,做到目标、任务、措施明确,真正把食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年底旗人民政府将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二)加强监管、扎实工作,切实抓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一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时限,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畜牧、商务、水利等部门要结合职能和监管环节要求,认真落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所涉及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旗8个乡镇、89个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三是要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农合”、“万村千乡”工程的有机结合,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保证每个村(居)民委员会都有药品供应点,使广大农村群众用药更实惠、更方便、更安全;四是要建立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平台,及时发现和查处假劣药品,从流通源头把好药品质量关;五是要强化药品经营企业GSP质量跟踪管理,乡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从源头把好药品质量关。

(三)齐心协力、搞好配合,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把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明确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特别是要对群众意见最大、最关注的在种养殖中违禁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滥用添加剂,在流通过程中销售假劣食品、“三无”食品、私屠烂宰,在餐饮消费中卫生质量差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开展好重点整治,加大技术检测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服务意识,力促食品产业的发展。只有加快食品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工业化进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既要采取新技术、新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监管,又要强化

服务意识,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大力扶持产品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质量安全有保证的龙头企业,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引导食品产业发展壮大,从根本上促进食品市场秩序的好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五)明确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我们要按照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干部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提出的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是要强化法律法规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依法行政,执法公正;三是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违法乱纪,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心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举措,宣传监管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重质量、讲诚信、守法经营的食品药品企业及名优食品,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有选择地曝光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让我们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个中心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改进监管方法,努力让群众吃上健康食品,用上放心药品,不断开创我旗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繁荣文明开放和谐新杭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5篇: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制

(一)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5.编制和完善乡镇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6.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7.保证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硬件和软件条件。

8.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9.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按照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2.提出制定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的建议。

3.分析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

4.考核行政区域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协调组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乡镇其他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3.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单位和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广播、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5.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防洪、森林防火、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6.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

7.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

四、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乡镇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乡镇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其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对乡镇有关部门、村(居)及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与有关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4.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不力而酿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工作制度

1.工作会议制度。乡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议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题是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乡镇安监办督促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会议主题主要是研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相关工作措施。会议研究事项由乡镇安监办督促落实。

2.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乡镇政府对各村(居)、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重点场所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矿山、渡口码头、车站、危化企业、加油(气)站、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高危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以及节假日、农村赶集、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期要建立常态检查督促机制,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责任到人到点,严防死守。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不定期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检查要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标准,不留空档,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随时填写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实行跟踪监管,期满复查验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及有关部门。

3.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乡镇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高危高风险行业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诱发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实施事故隐患整治跟踪。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纳入县重大危险源、高危企业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责任监控,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严格农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5.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乡镇安监办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及区县安监和有关部门,并由乡镇政府报告县政府。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未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6.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制度。乡镇政府值班室或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向有关领导、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置。对轻重伤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则上由乡镇安监办按本级预案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对重伤3人以上、死亡1人以上、遇险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险情,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乡镇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相关处置工作。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灾难的发生。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抢险救援结束后,乡镇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乡镇政府实行每天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安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有关部门应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8.乡镇领导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乡镇领导分别联系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联系的重点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乡镇领导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区县安委会办公室。

9.安全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安监站应落实人员负责安全生产文书资料与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按文书资料与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要求,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归档工作。

10.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事故行为。乡镇安监站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乡镇政府应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企业类别,名称,从业人员,主要产品,年产值(营业额),开办时间,行业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办理时间,地址,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值班电话。

2.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台账。台账主要内容:类别,单位名称,从业人员,证照办理时间及证号,场地面积,经营项目,容纳人员,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3.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道路基础设施,危险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管理(登记、检验、报废),交通安全宣传;农村赶场、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力调度;道路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资质等级,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联系电话。

4.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农村赶场、学校放假及重大集会等人员客流量,客运高峰时段运力调度;码头、渡口及渡船情况,渡口安全责任人;农用船、渔业船情况,业主、船员;水上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船名船号,负责人,质载限额,检验证书,动力,安全设备配置,船员(含船长、轮机、舵工、水手等),联系电话。

5.境内在建项目安全及危房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地址、工期、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审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主要安全设备、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危房地点、面积、等级、居住(使用)人员情况、监管人员、联系电话。

6.民爆物品使用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储存及使用单位名称,地址,准购证号,负责人,爆破及管理人员,储存及使用品种数量,联系电话。

7.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人数,生产、储存、使用品种及数量,危险源分布及监控情况,预案及演练情况,联系电话。

8.特种设备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投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证号,检验纪录,使用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

9.地质灾害及水利设施安全监管台账。台账主要内容:名称,地址坐标,灾害规模数量,危害性预测,频发性,检测人,报警信号,防范措施,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

10.安全生产记录资料。包括会议记录、电话记录、安全值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

11.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绘制本辖区高危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对象分布图,及时更新并上墙。

五、完善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基层执法力度

根据基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把乡镇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乡镇渡口码头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由乡镇安监站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体现基层安全监管“权责一致”,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安全监管第一防线作用。

受委托执法的相关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证件,并严格按照县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执法行为。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违法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接到举报不报告、不调查核实处理的,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办的,无依据乱实施行政处罚和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自主权、违法要求管理对象尽义务的,视其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

六、提升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建立乡镇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由县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复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生

产监管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优化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开展全民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宣传阵地,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法措施、安全知识,设立固定安全生产宣传栏,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宣传单,张贴当地农村易发事故案例挂图,向广大群众宣传用电、用气、乘车、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不断提高当地居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

第6篇: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整个2011年,“瘦肉精”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黑心烤鸭……有毒有害食品一次次挑战着人们的心理底线,更是对政府监管责任提出了明确而严重的挑战。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使得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我国的民生问题,是政治经济问题,也是社会科学发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只有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意义才能使监管责任更好地落实,从而为维护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乃至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和现状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的大计。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一直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多年来,中国立足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对食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食品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不可否认经过努力,中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合格率逐年上升。从十五六年以前的百分之五六十,现在已经增长到90%左右,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一年比一年好。虽然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国安徽阜阳的“毒奶粉”、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药残严重超标的“多宝鱼”、含三聚氰胺的“三鹿毒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使得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我国的民生问题,是政治经济问题,也是社会科学发展问题。更是为我国的食品

2 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内涵和必要性

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种变化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在行使职责过程之前,要有所交待,向公众解释这么做的理由。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行政上的责任;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食品安全监管首要责任就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不受侵犯,正如罗尔斯所说,人的生命是最大的善,生命的价值压倒一切价值。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在食品安全领域,仅仅依靠消费者自我辨别和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监管地位无比重要不可取代。在市场调节普遍存在自发性等弱点的时候,政府有关部门就必须坚决发挥出看得见那只手的调控作用,始终做到及时监管,预防为主,

3 而不至于陷入"出事、补救,再出事、再补救……"的怪圈之中,弄得不仅自己疲于奔命,还让老百姓整天提心吊胆地买东西吃。食品安全这件事情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食品安全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重要、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也可以说食品安全没小事。食品安全的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乃至上升为政治问题,就这个意义来讲,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

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在经历了一系列公共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公众的情绪已经开始"谈食色变".时至今日,我们再没有任何借口对食品安全事件置若罔闻,置国计民生于不顾。中央组织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行政学院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李克强副总理研讨班上就强调,"今年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重典治乱必须重拳出击。"在李克强副总理提到的具体措施中,其中一点就是要落实政府监管职责。监管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在维护食品安全工作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是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如果监管部门对违法事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相互推诿责任,或者"捂盖子"企图息事宁人,都不利于

4 食品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不仅如此,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公众身体健康问题也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每一次食品问题发生的背后,几乎都缠绕着利益纠葛。唯利是图的企业显然没有"道德血液"在流淌。事实上,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的救赎无法拯救生产者追逐利益的天性。企业能够想到"公共利益"这个词固然是明智之举,但如果他们损害了公共利益,就需要职能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食品生产商与某些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的"合谋",从而滋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毒瘤".

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涉案地某领导曾质问记者:"为什么你们要曝光瘦肉精?现在把我们累死了!"这句话听上去可笑,但笑过之后却是深深的悲哀。相信这位领导的看法代表了不少监管者的想法。只不过他大大方方说出来了,说出来还好,可怕的是还有更多"说不出的秘密"在暗箱操作。从之前曝出的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看到,几乎都是媒体披露的,真正监管部门主动发现的少之又少。若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看,法律足够健全,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也足够庞大,为什么不能主动发现、主动处理?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就是执行,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需要督促监管者充分调动积极性,让监管者从与生产者的利益联盟中剥离出来。

如今京沪等地都开始逐步推行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这便是打破监管"懒政思维"的重要举措。在过去的食品安全事件里,不少监管不力的官员本应负有责任,却并未因之被问责,而再次明确官员保证食品安全的职责,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官员自身利益相结合,自然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很多问题不是解决不了,而是惰于去解决。在食品危机愈演愈烈的今天,打破监管人员与违规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拯救的不仅是企业,更是政府的公信力。

正如李克强副总理讲话中说的一样,"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把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况和发生之初。对渎职失职行为要严肃责任追究,绝不允许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改革和完善体制,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能切实做到这些,食品安全的明天就会更好。

四、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

(一)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

1、要创新工作机制

在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下,缺乏一个统

一、完整的监管体制,承担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淡化部门利益,正确行使自身职能,加强综合协调与日常监管方面的接触点,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沟通

6 渠道和工作机制。

2、要整合执法资源

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了避免多头执法、执法资源的闲置或浪费的现象,应由各级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整合执法资源,明确职责分工,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立起统

一、协调、权威、的食品监管体制。 (二)完善配套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加快补充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如制定禽畜屠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部门职责细化、行业准入标准、诚信体系建设、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法规政策。同时,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超市等,更应成为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一些地方呼吁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明确,减少监管盲区,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地方立法部门应及时启动有关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同时,要对照食品安全法,对有关法规、规章加紧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切实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培训是提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过程 7 中,常常有管理者以“事不关己”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待,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知识不掌握或掌握不全,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不知晓或知晓甚少,而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培训力度不够或培训面不宽,而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首要的就是要抓好这些穿针引线的管理者,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四)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食品质量标准

对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和修正,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相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以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规范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性、法制性很强,为了保证各级质监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监管职能,首先必须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教育、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教育,努力增强质监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格职权法定原则,对法律规范不扩展、不延伸、不断章取义。坚持行政执法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注重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正确体现立法原意,既要坚持法律效果,又要注意社会效果,坚决克服机械执法和因执法不当造成社会不稳定、

8 企业受损失、群众不满意的倾向;要努力克服管本位思想,树立民本位思想,把如何及时高效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切实改进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摆架子、打官腔、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五、结论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无论是国家还是各个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都应该从百姓餐桌无小事的角度出发,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高意识。在这个监管系统中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企业的社会责任两头连着食品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政府应当负责落实企业承担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公众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公众积极参与能够促进企业和政府承担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为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使之形成自觉环保、自觉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获取,引导消费者时刻注意树立科学饮食观念,正确地处理好饮食、营养、健康的关系。

下面我们通过幻灯片再深刻的了解、掌握一下本次的学习内容及目的。

上一篇:扫黑除恶专项方案下一篇:五查摆五强化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