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体工商户条例

2023-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新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测试题

测试题

(请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个体工商户条例》是2011年3月30日由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经第596号国务院令发布,自2011年()起实施。

A、9月1日B、10月1日C、11月1日D、12月1日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经营。

A、联合B、组合C、合伙D、家庭

3、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A、消保分局B、公平交易分局C、经检大队D、工商所

4、对予以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A、5B、7C、10D、1

55、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 )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A、吊销B、撤销C、变更D、注销

6、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A、1000B、2000C、4000D、5000

7、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A、1000B、1500C、2000D、3000

8、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A、不确定B、3个C、5个D、8个以下

9、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从事哪些行业经营。()

A、服务业B、交通运输业C、零售业D、军工行业。

10、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指的是。()

A、 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B、申请人经营场所

C、申请人的现住所D、前面三种情况都不是

11、下面哪一项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A、 批发B、零售C、批零兼营D、建筑材料

12、下面哪一项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A、店铺的具体街道门牌号B、申请人的住所

C、申请人的原籍D、申请人身份证地址

13、下列经营项目中哪一项属于商业。()

A、浴池B、收音机修理C、客货运输D、百货销售

14、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A、 1000B、1500C、2000D、5000

1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什么材料中予以明确.()

A、企业章程B、设立申请书C、营业执照、 D、 企业协议

1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A、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B、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C、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D、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17、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几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A、十五日B、二十日C、三十日D、十日

18、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A、以出资额为限B、以企业财产为限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D、以其个人财产连带无限责任

19、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明确表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那么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子女共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0、以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企业 B、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D、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多项选择题(每个选项2分,少选多选均不得分,共40分)

1、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A、经营者姓名和住所B、组成形式

C、经营范围D、经营场所

2、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A、条件B、程序C、期限D、数量

3、下列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A、 农村村民B、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C、城镇待业人员D、残疾人

4、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哪些处罚。()

A、警告B、罚款C、没收非法所得D、吊销营业执照

5、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有()。

A、 个人经营;B、两人以上经营;

C、 家庭经营;D、两人以上八人以下。

6、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从事下列哪些行业经营。()

A、网吧B、咨询服务C、百货零售D、银行

7、申请从事哪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A、食品加工B、水果销售

C、食品添加剂批发D、乳制品销售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A经营场所B、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C、职业技能鉴定D、参加社会保险

9、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A、农业银行B、工商银行C、交通银行D、其他金融机构

10、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 )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A、涂改B、出租C、损毁D、转让

11、()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B、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

C、台湾地区居民D、中国大陆公民

12、下列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罚款:()

A、无照经营B、持他人的个体执照经营

C、超范围经营D、擅自改变字号名称

13、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不得含有:()

A、厂B、中心C、企业D、公司

14、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下列行为()。

A、开设银行账户B、办理税务登记证

C、参加社会保险D、参加合法的社团组织

15、个体工商户从事哪些经营项目需取得前置许可证件:()

A、矿山开采B、食品加工C、卷烟零售D、日用品零售

16、下列哪些字号名称可予登记:()

A、武汉市洪山区旭日文化用品店B、武汉市文化用品店

C、武汉理想文化用品中心D、理想武汉分店

17、下列哪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当然解散的法定事由()

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

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8、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A、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

B、涂改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C、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

D、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1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人个财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设工会 D、个人独资企业不设分支机构

20、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A、设立申请书B、投资人身份证明

C、生产经营场所证明D、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2、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缴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4、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停留期为6个月,但是经批准最长还可以延长一年。()

5、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旅店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

6、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7、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8、个体工商户每年验照期限为1月1日至6月30日。()

9、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10、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财产予以清偿()

五、实务操作题(每题10分,共30分)

1、 李某要办理一家小饭店,形式为个体工商户,请你讲讲李某应当提交的材

料和你的主要的审查注意点

2、 王某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了一家网吧,现因故打算转让给李某,请谈谈李

某应持何种材料来办理变更登记

3、甲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五金配件加工,因业务范围拓展,又在B镇租赁场地也进行五金配件加工,并派了手下工作人员乙来工商所办理分厂的登记,请谈谈乙应当出具的材料。

测试答题卡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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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每个选项2分,少选多选均不得分,共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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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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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第2篇: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17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1-28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1999年10月28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引导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服务、协调、管理、监督和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体经济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

(二)擅自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

(三)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

(四)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利益的其他不法活动。

第十条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税费时,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税务发票。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同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重复收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商品,不得违法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策略、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利润分配和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销售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缴、吊销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务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员工依法建立工会,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学术交流、荣誉称号评定、户口迁移和出国参观考察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等级鉴定,其评定和鉴定的条件与国有、集体企业的同类人员相同。

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受聘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社会保险投保继续有效,投保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从事山区、水域等农业综合开发,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活动,可以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中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可以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开展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可以按规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或者在境外投资办企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农业信用社等金融信贷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户结算,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为公有制企业;对已将其登记为公有制企业的,应当依法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合法财产的,责令停止侵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未保障员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及员工人身自由的;

(二)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三)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的;

(四)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商品,违法提供有偿服务,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五)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六)违法扣缴、吊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申办的有关事项,不及时办理,或者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八)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为公有制企业,阻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按其经济性质履行登记手续的;

(九)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出的检举、投诉、申诉,不依法处理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诉人、检举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2610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2001-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本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改善经营环境,引导开拓市场,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扶持、帮助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发展当地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干预、侵犯。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二)有登记名称专用权和知识产权;

(三)有核准范围内的自主生产、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用工权;

(五)国家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商品自主定价权;

(六)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权;

(七)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有获准使用期限内的收益权、继承权、抵押权、租赁权和转让权;

(八)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及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权;

(九)依法取得进出口权;

(十)决定税后利润分配权;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收费、罚款、强行推销商品、摊派的拒绝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二)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三)遵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依法订立和履行书面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五)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

(六)依法缴纳税、费;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凡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

鼓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兴办和创办资源开发型、科技开发型、加工增值型等个体私营经济实体。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从事生产经营。

第九条 鼓励、支持有经济实力与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承包、兼并或购买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资产重组和经营。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五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五年全额返还。被租赁承包企业,原欠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在一定时期内分期缴纳。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报及其资格评定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参加行业内外评选先进或劳动模范。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投资办企业、与外商联合开办合资或合作企业、依法申请直接从事对外贸易。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外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本州创办领办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用地、用水、用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并予办理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十三条 州、县(市)金融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被评估量化资产的土地证、房产证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鼓励农牧民创办农林牧副渔等私营企业,进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第十五条 利用农牧村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养植业土地承包期为30年,林果业为60年。使用期可以继承转让,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私营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五年内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第十六条 对完成税收任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其所得税由当地财政返还50%,用于扩大再生产。

投资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可以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孤寡军烈属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劳务收入,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其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

第十八条 州、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共同制定和颁发的《收费监督卡》收费。凡未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无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不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州、县(市)工商、税务、经贸、城建、土地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公开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理有关证照的时限。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吊销。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依法制止、查处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投诉、提起诉讼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及时依法受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法改变私营企业经济性质,禁止非法平调和侵占个体、私营经济财产。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对盗用、滥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的字号、名称、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以各种形式非法强制服务收费、强行推销商品。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私的;

(二)偷税、抗税的;

(三)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四)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或卫生标准的商品的;

(五)生产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的;

(六)销售过期、变质、失效商品的;

(七)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

(八)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九)采取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

(十)贬低、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信誉和声誉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条件和时限核办证照,拖延审、验和办证的;

(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实物扣费以及收费不开收据的;

(三)违反规定克扣生产经营用地、用水、用电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失的;

(四)假公济私,索贿受贿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兼职领取报酬、入股分红、赊欠和压价购买商品的;

(六)非法改变私营企业经济性质和非法平调个体、私营经济财产的;

(七)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以各种形式非法强制服务收费、强行推销商品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各种收费及罚没收入的;

(九)殴打、体罚和擅自扣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的;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依法处理而无故不予及时查处或者为侵权单位及个人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包庇放纵侵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篇: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1年1月11日起实施)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年1月1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事项时,应当实行行政公示制度,公开机构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依法组建、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通过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同行间的协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专利等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机构设置、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收益分配等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挂靠集体所有制或者以集体所有制名义登记注册的,应当明晰产权,并依法承担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生产 1

经营。

鼓励私营企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参加公益事业建设和公益活动;鼓励投资支柱产业、基础产业、农业开发领域和边远贫困山区建设,并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可以直接登记注册,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实行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除外。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联合经营、参股控股经营或者租赁、承包、购买、兼并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经营进出口产品,开展外贸业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举办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了解市场信息,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时,银行应当将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向城市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

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以依法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以为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或者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直接到资本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发行企业债券或者股票。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受有关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招聘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的,可以为其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受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提供人事档案寄存、集体户口管理等社会服务。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工商业联合会,或者由其所在地的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向人事管理部门填报有关材料,人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考或者评审手续。

人事管理部门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科技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要列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在申报政府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科技产品的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投资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开发的,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鼓励科技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享受科技园区有关优惠待遇;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科技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以及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相互入股、参股、兼并组建的新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及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的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签署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护照。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在异地投资经营、符合所在地入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吸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托,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税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或者到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立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等收取。

凡违反前两款规定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

入;

(二)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三)擅自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泄露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技术、生产工艺、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五)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损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交纳各自的出资额;

(二)虚假出资或者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

前款规定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超过30日。有关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移送具体承办部门,不得以非本部门职责为由拒绝接受投诉。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或者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接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报告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对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阻挠私营企业明晰产权、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者以明晰产权为由变相收取费用的;

(二)强制或者阻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

(三)非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各种费用或者无偿调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财物的;

(四)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五)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的;

(六)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摊派钱物或者要求赞助、集资的;

(七)收费时不出示依据、证件,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

(八)年检(验照)时附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条件的;

(九)非法扣缴或者吊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十)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擅自设置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条件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事项的;

(十三)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幅度的。

第三十七条 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消,并处罚款,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无法退还的,依法上缴国库。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个体工商户或者私营企业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浅议新形势下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

自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个体经济得到了全方位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是近年来,由于个体工商数量庞大, 经营零星分散,区域分布广, 交易灵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监控难, 出于多种原因不愿建账,而且营业额确定难。尽管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专门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但上述原因仍致使个税征收管理难度大、执法风险和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各种矛盾突出,收征管面临巨大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

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这对于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国家治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一轮财税改革提出了进一步强化结构性减税,并陆陆续续出台了新的措施,比如2012年营改增试点,个体户起征点提高到2万月每月等。自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服务纳税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同时。进入新世纪后,信息化迅猛发展,信息化电子政务办公已成为未来趋势。

税收征管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我国税收的发展,有严密的税法、没有高效的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税收征管包括方方面面、形式多样。在新的形势下,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 新形势下个体征管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个体工商户数量多、面广,城乡差距大,征管难度大。 个体工商户遍布城乡,点多、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也有流动经营;有长年经营,也有季节性经营等等,造成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困难与个体工商户自身的特点有非常重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纳税户数难以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普遍都是,零星、分散、规模小、分布广,不仅如此其中有相当部分还是无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出现较多,另外部分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致使基层税收征收机关在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纳税户数难以准确掌握,更谈不上有效、及时地管理起来。第二是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使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少数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很多业户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第三是城乡经济水平发展参差不齐,乡下经济不发达,客流量少,定税达起征点的话纳税人抵触思想大,会拿城里来比较。

2、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观念薄弱、纳税信用度低、税法遵从度小,税款征收有一定难度。

个体经济的从业人员组成繁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主体空前地重视对切身利益的拥有和追逐。部分个体业主没有依法纳税的观念,而是开门就营业,他们不愿意纳税,更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登记纳税。部分纳税户千方百计逃避税收的征管,依法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业户还相当的多,有的还抗税,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抗税,偷税、抗税、骗税还时有发生。部分个体户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营业额变化、联系方式变更了也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登记,甚至有直接将店铺和税务登记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发生,还有的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就是虚假的,以上问题不同程度加大了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3、现行征管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式下个体户的征管

现行征管办法还是按照,,,,该办法对个体户的征管模式是“双定”及年终汇总申报,从实际工作看,该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形式,既造成了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给税务机关一线基层人员带来风险,又给纳税人带来很多不便利之处,同时效果也不好。

首先,现行模式要求“双定”的纳税人年终汇总申报,需要填写信息采集表、定额典型调查表、自行申报表及汇总申报表,绝大部分纳税人文化素质低,即使给其详细讲解甚至将模板让其对应填写,仍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填完,实际中遇到的纳税人多半一个多小时才能填完该表,一早上能完成四五户已经是很不错的速度。

其次,不需要发票且不需要缴税以及一本发票使用一两年的个体户,对年终汇总申报存排斥心理,不愿意大老远花费时间和交通成本跑到税务机关来填写几张汇总申报表,在他们看来是相当不值得的。有的打了几个电话仍然不来,有的就干脆联系不通。因为不需要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他们认为税务机关没有措施针对未汇总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未申报由此变得更加理直气壮。虽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现实中很少采取。一是程序繁复,需要县局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涉及面广,涉及的个体户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如果对其罚款,动不动就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此时即使税务机关依法办事,但在服从稳定大局的情况下上级仍然会追究基层人员责任,并且最后处罚不了了之,这些情况使得基层人员不愿意行使强制措施。

再次,汇总申报浪费巨大人力物力,汇总申报需要填写的四张申报表,多数是没有意义的数据,且不说绝大部分个体户不会填写,就算填写的个体户,为了自身的利益填写的数据也不真实。不达起征点的害怕如实填写会使得税务机关让其达起征点,填写的数据不真实,达起征点的害怕税务机关调高定税额填写的更不真实。况且,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仍然手工填写此类申报表,浪费印刷成本,也不方便纳税人。对于不来填写申报表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即使主动去催促,但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太大,且收益低下。有的偏远乡下光是来回就需要一天时间,留给办事的时间更少;有的纳税人不在经营地点,找不到纳税人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税务登记证上地址不准确,无法查找。一个所一千多户个体户,如果严格按照征管法要求填写汇总申报的话,花大半年时间都不一定能完成。

最后,汇总申报流于形式,加大税务人员风险。大部分个体户不会主动来税务机关填写汇总申报表,即使税务人员去其经营地址催促,效果仍然有效,但征管法又要求“双定户”年底必须汇总申报,并严格考核。在这种矛盾下,税务人员只能进行虚假申报,没有收到汇总申报表也按照定税额度进行汇总申报。税务人员没有申报权限的情况下推给大厅前台人员申报,有申报权限的情况下自行申报,不管何种情况,在没有收到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申报,需要承担未来虚假申报责任,加大了税务人员的风险。

4、征收模式仍处于粗放管理阶段

个体户定额核定不规范,近年来,推行了电脑核定定额的方式,通过测算行业统一的每平米月经营额,测量经营面积,划分地段等级,确定经营状况系数等定额指标,目的是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经营状况的个体业户定额不平衡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情况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核定,纳税人的地段、经营面积、从业人数等定额要素没有合理应用,多数税收专管员凭经验定税,随意性很大。不同税收专管员的风险意识、经验水平不一样,造成城乡同样规模的纳税人定额差别大,定额核定不准影响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极大地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严肃性和纳税人的依法遵从度。

5、发票使用管理水平低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使用推广力度不够,监督管理手段不足,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假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不断侵蚀发票应用领域。与此同时,由于税控设备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制约了税控装置的推行,对填开发票的比对力度尚显不足,“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

6、对个体税务违章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现阶段个体税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个体工商户在税收上违章、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在实际工作中,对《征管法》赋予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权力极少运用。一方面,受税收成本和效益的影响,不愿意使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个体税务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受相关部门配合的制约,对严重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往往不能依法给予有效打击,导致个体税收秩序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善。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检举的个体户,很少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同时对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处理力度不足,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处罚之后没有有效的管理,处罚也起不到其本应有的作用。

7、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

有的个体工商户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 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二、 基于新形势下关于个体户征管的一些建议

1、抓大放小,重点管理达起征点的业户,加强监管接近起征点的业户,放开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个体户规模小,就业形式灵活,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重要的创业方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国家也鼓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并且,个体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不大,从税收征管效益上来说,个体户征管效益不大,但涉及的社会面确是非常广大。因此很有必要抓大放小,提供宽松的税收征管环境让个体户蓬勃发展,对于远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可以少管或者不管,重在鼓励他们做大做强;对于临近起征点状态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达起征点的重点监管。

2、改变征管思路,简化现有征管模式

前述的现有征管模式和现实工作的冲突,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花费的巨大人力物力做没有太多意义的事情,还承担巨大风险;对于纳税人来说,感觉税务机关喜欢折腾纳税人,浪费他们的时间。 国税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也要求了要简化相应流程,优化服务纳税人。对此,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对征管法实施细则就行修改或者出台补充细则,简化汇总申报制度。一是对于远未达起征点又不需要发票的个体户,不强制要求进行汇总申报,汇总申报是自愿行为。但后果不一样,进行了汇总申报以后被查到应补交税款,不定义为偷税罪,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即可;未进行汇总申报以后被查到应补缴税款,定义为偷税罪,除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可进行罚款。二是对于达起征点及虽未达起征点但经常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必须进行汇总申报,但简化申报流程,依托强大的信息化系统,纳税人只需要到管理员处或者办税厅前台,可进行免填单,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口述输入相关信息后打印出汇总申报资料让纳税人签字确认。三是,针对个体户经常变动,推行网上和前台定期验证制度,在一定时间内,纳税人自行网上或前台将其基本信息比如经营地址、范围、联系方式确认一次,有变化的及时修改,若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证视为非正常户,自动列入非正常户名单。四是,对于不需要发票或者需要少量发票而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不进行办证,采取委托代征、代开方式,一定金额范围内免税,从而减少个体户基数。

3、改进税法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要持之以恒地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等专项宣传活动,办好税法公告、公示,重视一对

一、面对面的直接交流,紧紧抓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进行深化宣传,使个体工商户明白纳税义务和不尽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清楚消费后有索要发票的权利等。还要通过培训及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等措施,不断优化服务。努力提高个体业户 ( 特别是下岗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的纳税意识, 使其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 偷税抗税违法”的观念。要建立健全护税协税组织, 其组成人员要广泛, 并要定期召开会议, 学习政策法规, 奖励有功人员。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积极性。宣传税法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使纳税人学法、知法、守法,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在这里很有必要纠正一个错误认识,即长期以来我们总认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只有税务机关才是权利主体,而纳税人不是权利主体,结果造成税务机关只注重权利的行使,而忽视了应履行的义务;纳税人注重纳税义务的履行,而忽视了权利的享受,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影响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宣传税法还必须充分发挥法制部门、教育部门、宜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要借鉴国外经验,税收教育要从小学抓起,并贯穿到大学,通过税法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从小就懂得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

除了宣传外,还要将纳税信用度纳税公民信用体系管理中来,对于偷税、漏税及抗税的行为,除了严厉打击外,还要将其记录于个人信用体系中,加大其违反税收法律的成本。

4、合理评定个体户的定额税

鉴于目前城乡个体户差距大,不同管理员经验水平不同,定税的差异也大,需要全局统筹,建立行业个体管理小组,合理、公平地评定个体户的定额税,减少城乡个体定额的差异,推行办税公开制度。个体户的税收定额是否公平、合理,是个体税收征管的关键,税务机关定额时一定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国税、地税、财政、个协等部门共同组成评税委员会,评税委员会根据地理位置、门面大小、生意好坏、行业不同等情况集体评定个体定额税,定额税评定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如:召开个体业主大会、张榜公布、搞税收定额阳光栏等,使个体户了解税收定额情况,真正做到办税公开,通过这些办法,既可以达到税收定额基本公平、合理,税负基本平衡,又能实现办税公开,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真正接受纳税户的监督。

5、分类推行建账,促进有序建账。

税务机关务必监督并促进个体工商户有序建账,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对于部分小规模个体户业主因缺乏资金和税法知识而难以准确建立账簿的,税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其进行知道,帮助其建立正确的账簿。

6、依托信息化,开发低成本操作简便的税控装置并加大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

对个体工商户而言, 税务机关最难核算的就是销售收入, 因此, 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强化税源监控,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税收管理公平公正的合法性, 而且可以堵塞税收漏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有效地防止为税不廉和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虽然目前已经将千元版发票取消,推行网络发票,但单位成本大且不可以抵税,对于小本经营的纳税人来说负担较重,对网络发票的推广心怀抵制态度。以后可以进一步开发成本低操作简便的税控装置,并且可以抵减税款,对于没有税款可抵扣的必要时候可以财政补助,以加大税控装置的推广力度。

7、加大税务稽查,严格执法,提高法律威慑力

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普法工作特别是税法宣传普及工作落后,税收征管、监控、处罚措施不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公民的法制观念普遍比较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特别是由于中国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较轻、打击不力等原因,使遏制和从根本上治理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加困难。因此,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通过加强税务稽查,有力查处偷漏税行为,做到查处一个,影响一批,稳定一片,使人们在纳税上形成正确认识。查处过程中应结合纳税人实际问题进行宣传教育,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要加大税务稽查和打击力度,要借鉴西方国家严厉惩治税收违法行为的做法,进一步严格税收法律和税收司法体系,保障税收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中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数额虽不满1万元,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过高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精减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权威,增强税收程序法的可操作性,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税,从严治税。

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加大对依法开票制度的宣传力度,倡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索取发票,同时对受理的拒开发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加大对开具发票与取得发票之间的比对力度,严厉打击头大尾小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要对遵章守纪、依法纳税的业户,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在办税流程方面予以优先或简化,努力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8、推行有奖发票,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

推行有奖发票能一定程度上加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只要纳税人开具发票,结合前面的大力推行税款装置,就能比较准确的确定其经营额,为个体征管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同时要营造消费索取发票、护税光荣的氛围,树立一批光荣护税典型,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6篇:办理个体工商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次性告知单 (2007年第二版)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

特别提请注意: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 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 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

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

工商户的,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地来京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妥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个体工商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此备案事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特别提请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

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东城分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100005

西城分局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100032

崇文分局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100061

宣武分局宣武区南菜园街5号100054

朝阳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016

海淀分局海淀区倒座庙9号100080

丰台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100043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102300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88

顺义分局顺义区石园西路101300

通州分局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101100

大兴分局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102600

密云分局密云县新中路南口东侧101500

怀柔分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

昌平分局昌平区煤市口胡同甲8号102200

平谷分局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101200

延庆分局延庆县东外大街57号102100

燕山分局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

天安门分局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100006

西客站分局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

机场分局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朝阳区华威桥西100021

机动车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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