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相关法律法规

2022-1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vts相关法律法规

第2篇:VTS复习总结

1.水上交通事故的范围和等级,险情的等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等等,这几个分类特别容易混淆,总结到下面,以简答的题型来背。

① 船舶发生下列事故,都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范围:

(一)碰撞事故;

(二)搁浅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损事故;

(五)浪损事故;

(六)火灾、爆炸事故

(七)风灾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以下5个等级:

(一)小事故;

(二)一般事故;

(三)大事故;

(四)重大事故;

(五)特大事故。

搁浅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停航在二十四小时以上七日以内,确定为“一般事故”;

(二)停航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确定为“大事故”;

(三)停航在三十日以上,确定为“重大事故”

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的事故等级分三级进行管理。 三级评估:“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VTS中心所在海事部门负责评估; 二级评估:“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由直属海事局负责评估; 一级评估:“特大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成立评估小组,直属海事局承担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②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一般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以下的险情;

2.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吨以下;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重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

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3000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吨及以上,50吨以下;

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特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人及以上的险情;

3.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

③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及内河航行、停泊、作业时,或者航空器在海上迫降、坠海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的事件。海上险情通常以海上事故种类和海上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危害体现出来。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对人命安全及海洋环境的威胁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反应级别分为四级:一般海上突发事件(IV级)、较重海上突发事件(III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II级)、特大海上突发事件(I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④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四)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2. VTS值班岗位分为VTS值班员和VTS值班长

一、VTS值班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

(二)经过值班员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员证书,并已注册登记;

(三)经过值班员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员证书上有相应签注;

(四)具备一般英语会话能力。

二、 VTS值班长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或具有乙类高级船员以上航海资历(内河VTS具有内河三等大副以上水上资历)及1年以上VTS值班员资历;

(二)经过值班长培训合格,持有VTS值班长证书,并已注册登记;

(三)经过值班长岗位见习培训合格,所持VTS值班长证书上有相应签注;

(四)具备较强英语会话能力。

三、 VTS值班员职责:

(一)参加VTS值班,接收船位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实施交通组织,维护通航秩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水上应急事项;

(三)遵守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程序;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 VTS值班长职责:

(一)参加VTS值班,负责本班内VTS运行管理和相关业务处理,以及海事系统内外的协调联系;

(二)监督、执行VTS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值班长可替代履行值班员职责;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有关概念(视情况适当背诵一些,应不难)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 的区域。

VTS覆盖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监视和服务的水域.

“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 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

(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IALA.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arine Aids to Navigation and Lighthouse Authorities 4.操纵和避碰方面

1船舶旋回运动

2船舶最短停船距离S 载重量15~20万吨的船S可达13~16倍船长

10万吨的船S可达10~13倍船长 5万吨的船S可达8~10倍船长

一般万吨级的货船S可达6~8倍的船长

第3篇:VTS好品牌 申报材料

中国VTS品牌的卓越航程

服务无差别

有序畅通行

湛江VTS中心“好品牌”申报材料

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成立于1998年,其监管范围覆盖湛江港以及位列“四区一线”重点监管水域的琼州海峡黄金水道,承担着港内船舶交通管理、粤西海域海上人命救助、琼州海峡客滚运输安全保障、辖区水域船舶防抗台风指挥等重要职责。作为坐落在祖国大陆最南端的VTS服务窗口,这支交管队伍十几年来精诚奉献,优化服务,以“开放包容,勇立潮头”的湛江海事精神守半岛安澜,护舟行天下,树立起了这座“湛江港最值得信赖的航标”。

2012年以来,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开展了“四型海事”建设VTS创品牌活动,湛江VTS中心以深入推进“四型海事”建设为主线,以践行海事“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目标,坚持有效监管、优质服务的宗旨,以“正规化、革命化、现代化”三化建设为契机,推出“服务无差别,有序畅通行”的VTS品牌。

一、广集思路重抓落实,提炼VTS先锋品牌

湛江VTS中心作为湛江海事局的对外服务窗口,一直以来受到各级领导的关注与肯定,创建VTS品牌工作也势在必行。我中心在制定实施品牌创建方案前,在中心内部开展了品牌创建大讨论活动,全员参与,积极献言献策,总结湛江VTS特色与优势,提炼湛江VTS精神内涵,逐步确立了湛江VTS品牌创建主题与思路。

(一)品牌名称:服务无差别,有序畅通行

“服务无差别”是工作理念,即“服务统一,质量统一”,体现了湛江VTS的规范化、标准化服务,为VTS辖区内的船舶、港行企业提供无差别、人性化的航行安全服务。

“有序畅通行”是工作目标,体现了湛江VTS实施卓越服务愿景,即辖区内船舶安全航行、畅通有序。

(二)品牌主题:3S即“服务、畅通、满意”

湛江VTS以“服务无差别,有序畅通行”为品牌名称,以“服务(service)、畅通(Smooth)、满意(satisfaction)” (简称“3S”)为主题,即以“服务(service)”促规范,加强学习型与服务型组织建设;以“畅通(Smooth)”为中心,加强责任型组织建设;以“满意(satisfaction)”为目标,加强创新型组织建设。

(三)品牌文化:超前、规范、文明、高效 1.湛江VTS精神:“敬业、协作、创新、奉献”。

2.湛江VTS价值追求:“航行更安全,水域更清洁,用户更满意”。 3.湛江VTS团队建设目标:“责强业精,绩高质优”。

4.湛江VTS监管理念:“优质服务,保障有力,快速反应,安全高效”。

二、以规范促正规化队伍建设,树立行业标杆

湛江辖区共含12个港区,125个生产性泊位。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35个,10万吨级以上泊位4个,30万吨级泊位2个;乡镇渡口48道。湛江辖区任重位要,VTS是监管的关键手段。监管船舶包括集装箱船、大型散货船、“四客一危”船舶、火车轮渡、公务船、军事船舶等,监管对象与业务种类一应俱全,居全国同类港口局前列。

制度是基础,正规化的交管队伍是良好履职的必然要求。一是通过深化内部培训,提升VTS中心人员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二是加强外部交流,拓展与外部单位和部门之间的交流,找差距,促提升;三是开展业务交流,提升中心人员业务研究能力,为海事发展储备优秀人才。湛江VTS始终强调把自身进步高度地融入地方发展,从中体现服务的价值。因而,我中心一直以来坚持“无差别”的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理念,从“服务统一,质量统一”的标准出发,按照湛江海事局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相继制定了《湛江船舶交通管理工作指引》、《湛江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廉政守则》等20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不断提升中心运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此前三年来,我中心共保障16万艘次船舶安全进出湛江港,组织海上搜救190次,成功救助遇险船舶124艘,成功救助人员1235人,人命救助成功率达97%。成功组织海上防台16次,服务各类船舶24万余艘。

在2012年正面防抗超强台风“启德”的过程中,湛江VTS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科学部署辖区船舶的防台工作,全程跟踪应急救助需求,以切实的行动续写了辖区三年防台船舶“零沉没”,人员“零死亡”的佳绩,被中外船员誉为“湛江港最值得信赖的航标”。

三、以创新引领革命化进程,铸造先锋品牌

(一)首创我国“中心--分中心”的VTS运行管理模式 琼州海峡是全国“四区一线”的重点监管水域,是国家南海战略的重要战备交通枢纽,更是大陆通往海南岛的“民生大通道”。宽广的水脉连通着粤琼两地的交流发展,联系着万千旅客的福祉平安,这里每年平均过海的旅客超过1100万人次,车辆165万台,火车匹90000多节,“黄金水道”通达不息,监管压力十分繁重。

为了全力确保琼州海峡水上交通安全,湛江VTS积极开创了“七站一中心一分中心”的VTS监管格局,在2013年正式投运湛江徐闻VTS分中心,聚合两岸海事、港口、船舶及相关单位企业的安全管理资源,对海峡北岸船舶交通实施标准化VTS监管,全面推行“我的辖区我负责,我的岗位我负责”的工作理念。通过强化服务举措,实施礼貌播报、推广航海标准用语等措施手段,促进安全文化双向传播,全面提升湛江海事服务形象。

(二)创建湛江VTS与海南VTS信息共享机制,共保海峡畅通 湛江VTS中心积极探索发展思路,为保海峡船舶安畅航行,在完善原有五个雷达基站的基础上,与海南VTS积极沟通协作,建立共享琼州海峡南岸即海南VTS所属的两个雷达基站信息机制,从而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提高了海峡两岸VTS信息获取的准确信与便捷性,为处理海峡内突发事故等应急情况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

同时,为保证海南联网工程海底电缆保护工作,切实提高发生海缆保护区内船只抛锚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响应水平、快速处置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湛江徐闻VTS分中心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与配合海底电缆保护工作,建立《海南联网工程海底电缆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定时播发海底电缆禁锚区航行安全警告,对过往禁锚区的船舶重点监管,同时指派“海巡09046”船作为应急处置船,以应对突发事件。

(三)拓展安全服务方式,加强政企交流

湛江VTS中心以有效监管、优质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功能,创新服务载体,运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拓展安全信息服务,力求实现信息服务手段多样化,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可靠的安全指引。2012年,我中心建立与湛江市广播电台信息联系发布制度,及时将大型船舶航行、恶劣天气、港口船舶停航等信息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发布,用以增强群众海上安全意识、减少海上交通事故隐患;多次参加媒体开设的“公仆说法”、“关爱海洋”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交流,全力营造更为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不断充实品牌建设,拓宽发展思路。。

与此同时,湛江VTS高度重视“民生海事”的建设,注重加强与港航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主动与港航企事业单位开展“畅通、高效、安全、绿色”航区共建活动以及“安全、高效、文明”重点项目涉海工程共建活动,真诚沟通服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港航单位需求,改善服务方法,使得船舶交通管理用户满意度连年超过97%。

四、以专业引领现代化进程,助力业绩创新

湛江VTS中心始终把建设一支业务精、责任强、素质高的人才队伍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积极为职工创建发展平台,先后派出5人到国(境)外深造学习。每年组织数十人参加全国及海事系统内部的各类学习、交流和比赛。中心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严谨的培训计划,探索以练促学、以赛代训等人才培养新模式。先后成立了航行安全、船舶交通服务、大型船舶航行安全、船舶交通管理与应急处置等八个专题小组,跟踪国际船舶交通管理动态,研究提高船舶交通综合管理服务水平。目前,我中心拥有国家级船舶交通管理专家1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高级人才2人,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2人。

此外,我中心还通过定期召开VTS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VTS用户的联系,了解用户需求,并及时改善和提升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效能。逐步开辟了船舶航行安全协助、航行安全信息广播、船舶防抗台风交通组织,船舶航行计划和实时信息共享等多项特殊服务,特别是大型船舶一对

一、重点时段重点关注等制度倍受船员关注。

以专业引领现代化,湛江VTS中心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发展思路,谱写品牌新篇章,在深入开展品牌建设过程中,我中心也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及服务对象的普遍好评,成效显著。2012年以来先后荣获“湛江市十佳党员示范岗”、“广东海事系统文明执法示范窗口”、广东海事局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单位。

今后,我中心将继续以“服务无差别”为服务理念,以深入推进“四型海事”建设为主线,建设“有序畅通行”通航环境,不断丰富VTS特色品牌内涵。提升VTS服务船舶、服务港口、服务航运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助力中国VTS品牌卓越航程杨帆起航。

第4篇:如何做好VTS值班工作

成山角水域地处海上交通要冲,各种船舶来往众多;这里的气象条件复杂,多风多雾流急;而且该水域又是我国著名渔场的所在位置,渔船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行为时有发生。特殊的水域情况对成山头的值班员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在具有一般vts值班员的水平的前提下,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在该水域适用的规则灵活运用。

作为一名合格

的vts值班员,首先要有良好的纪律性和高度的责任心。大家都知道要想做好一件事情,人的主观愿望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做什么事情都是被动的接受,那么就很难有好的效率。vts值班员只有怀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心,才能全身心的监控好在成山角水域的每一艘过往船舶,时刻关注它们的变化情况等。我们一定要学习老值班员忠诚于我们的岗位职责,服务于广大的船员朋友的精神!

除了拥有良好的主观愿望和奉献精神外,值班中要求的良好技能和娴熟的值班用语也是我们要勤加练习的。相对与其他地方的vts,成山头vts的设备使用较早,现在还用的是十年前是设备,对现在的情况而言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但我们一定要立足现实,向各位老师傅学习他们的工作经验,以“拿来主义”的态度认真总结,找最适合自己的操纵方法。加强使用标准值班用语,特别是标准航海英语应该成为我们下一段学习中的一个重点。交管中心在一定的范围内代表了海事系统的形象,vts值班员更是这个文明窗口的重要一环。用语标准、文明代表了我们海事人的执法服务水平。

设立vts的目的之一就是疏导某一水域的交通流、纠正乱穿航道等违章行为,在有些情况下提醒某些会遇态势下的船舶行动。所以我们除了要详细掌握成山角水域附近的“两制一规”外,好要对《国际避碰规则》等相关的公约、法规有一定的理解。以前作为船舶驾驶员,在海上处理会遇态势时候是以自己船舶安全方便作为出发点的。现在作为一名vts值班员,就要转化出发点,要以所有船舶安全方便作为提醒、警告的前提。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我们对《避碰规则》理解的层次。一名执法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实际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此外,在值班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海上险情,涉及到海上搜救协调方面的程序和能力,这是我们以前没有做过的事情,也是我们今后必须学习的一个方面。一旦出现海事情况,一定要保持镇定。首要是了解清楚出事的位置、海况、船损情况、有无人员伤亡等。然后再按照相应的程序报告并处理。这种紧张有序的处理过程是平时熟练积累的结果。对于海上事故,我们都希望防患于未然。但是,当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的海上救助应该成为一道坚实的海事保障。

学习交管中心的搜救职能也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除上所述,我认为海事交管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航运的发展,航运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而我们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对大的社会环境有所了解。比如最近交通部开展的“两防”大检查等。还有,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船舶的总体情况也会发生变化。比如现在只有集装箱船客船航速可以达到20kn,到若干年后干散货船也能到这个船速,那样我们监管的高速船概念可能就要重新诠释了。所以适当关注海事动态对我们海事新人也有必要。

总之,在下阶段的学习工作中,我们还有很多的东西要学。我们应该扎扎实实的去学习vts的各项业务,虚心的向师傅前辈们请教,注意他们在工作中取得的良好习惯、经验。我们之间也要就疑问多多讨论,在共同的学习生活中一起进步。

2007-9-14

第5篇: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第二十九条 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第四十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申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

(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 [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禁止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

第十八条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四)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第6篇: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1. 安全第一的含义。“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树立以人为本,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2. 预防为主的含义。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从安全生产管理这门学科发展的历程看,我们经历了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含义是建立起预教、预测、预报、预警等预防体系,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本质安全为目标,实现事故的预先防范体制。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3. 综合治理的含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且事故后带来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等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的手段。

三都关系。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安全思想的意识。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要把安全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才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把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生命安全,保护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①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②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③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后面讲);④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⑤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比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⑥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政府责任方;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③从业人员责任方;④中介机构责任方。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公众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施行。它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危险化学品指的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比如煤气)、易燃液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节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施行。它主要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虚报、瞒报、漏报。同时荻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首先要明白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及时整改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要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才能排除的隐患。

它要求单位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还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 对重大事故则要求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它于2006年10月施行。略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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