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书

2022-09-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培训协议书

《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苛刻培训协议,签还是不签?

在线专家:李迎春,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劳动学会会员,劳动法专家

Q:我们公司一直都有公派员工出国培训半个月到一个月的传统,员工参加培训之前都要和公司签服务期协议,我们公司的违约金很高,为15 ~ 40 万元不等。目前公司提供两个培训时间供我选择,一个安排在今年9 月,一个安排在明年6 月。一个同事建议我参加明年的培训,因为明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想跳槽不用赔那么多违约金了。又有同事说没关系,因为如果我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再跳槽,不管以前服务期协议怎么签的,法院自然会按照新的规定来判。请问,我到底该听谁的建议呢?

侯小姐

A:《劳动合同法》第22 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97 条又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通俗地说,就是《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仍未到期的,只要不违反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即使合同条款违反新法的规定,也得继续履行。因此按照该规定,如果你参加今年9 月的培训,同时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只要该违约金标准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即使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仍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如果你参加明年6 月份的培训,违约金条款将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显然对劳动者更为有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公司规定的违约金高达15 ~ 40 万元,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Q:我2005 年8 月到2006 年9 月期间,在某啤酒公司工作,本来以为劳动合同续签没什么问题,就没有找工作。结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天,因与新来的老板在工作中有冲突,他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我知道《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了,请问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且发放我在2006 年1 月到2006 年9 月间的奖金呢?

小楠

A:《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 年1 月1 日实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它对实行前的合同解除、终止行为无约束力,应适用合同终止时的有关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 年9 月到期终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劳动合同解除。

关于你要求公司发放2006 年1 月至2006 年9 月间奖金的问题,《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你的合同终止日期在2006 年9 月份,如果公司未承诺支付的具体时间,则你应当在合同终止后60 日内(即2006 年11 月份之前)申请劳动仲裁,现在距合同终止差不多一年时间了,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

Q:我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都是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同事们意见都很大。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那么,等这个法律实行后,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这一条的程序重新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如果不行,我们又该采取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郭女士

A:《劳动合同法》实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已经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则上不能以法律有新规定而否定原来的规章制度、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制定。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你们有权要求修改。你们也可以待《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依据该法第38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你们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你们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我一直参加成人大本的学习,想利用学习空闲打打临工。请问,我享有哪些劳动权利?听说《劳动合同法》明年就开始实行了,如果我从明年开始做一些小时工的工作,是不是可以有更多的保障呢?是不是也需要承担一些新的义务呢?

小何

A:只要是劳动者,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你准备做一些小时工的工作,也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方式非常灵活,可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你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当然,你也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一名劳动者的应有职责,例如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虽然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Q:我是一家IT 公司的高级程序员,在公司技术部已经工作了三年。今年11 月31 日,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听人事部门的人说,公司准备把技术部我们这批合同差不多同时到期的员工都转为劳务派遣的形式,现在已经选好劳务派遣公司了。请问我们如果不同意,是否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帮助我们?明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就实行了,对我们维权会不会更有利呢?

白先生

A:公司准备将你们转为劳务派遣的形式,实际上是与你们终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你们建立劳务关系,公司此举虽有规避法律之嫌,但目前尚无更好的应对方法。因为你的劳动合同于11 月31 日到期,公司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使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再雇佣你们,你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公司需履行如下用工单位的义务:第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第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同时,你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将对劳动者提供更多、更富有操作性的维权手段,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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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迎春

第2篇:探讨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 要: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以提高师资水平,不仅发展中国家,即使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而为确保教师进修培训后能回校履行服务义务,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广泛采取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的方式,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对协议性质的误解,致使协议订立的程序、内容、法律效力、纠纷解决都存在问题。本文围绕院校与教师所订立的培训协议,从法律性质、订立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行政合同

人才是国家兴盛的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是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自然成为国家人才战略中最为重要与迫切的环节。我国《教师法》以及前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作出专门规定。而鉴于市场经济内生的人才自由流动需求引发人才的安全问题,各高校普遍实行与进修培训教师签订协议的做法。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致使协议的订立、内容的拟定、法律效力的界分以及纠纷解决均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无所适从。

一、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其中,高等院校主要针对教师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及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但这类协议究竟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抑或其他,我国学界尚无相关的论述。2001年河南焦作市某区法院曾对河南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及漯河市人民医院一案,适用劳动法判决被告败诉。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1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依此,我国高等院校与公立医院同为事业单位,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当然也属于劳动合同。但笔者以为,焦作市某区法院的对该案的判决,适用法律是不当的。我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明确排除事业单位对劳动法的适用,第2款“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显然不针对公立医院的医生。就高等院校教师而言,其为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服务虽有一定的劳动因素,但教学、科研本身的长期性、远效性、复杂性以及产出衡量的不确定性,使得教师与学校之间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这类协议是否可归属于民事合同而适用《合同法》呢?按《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事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高等院校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其主体为高等院校与教师,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非平等主体。因此,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也不是民事合同。

事实上,按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属于政府的职责,而高等院校教师提供教育服务本质上也即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政行为。校方对教师的管理自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他们之间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无疑应是行政合同。我国近年来有步骤地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聘用制改革,这仅是依据我国《教育法》以及《教师法》对学校管理模式的革新。德国虽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但德国的大学一般也与教师订立关于职业训练返回训练费用的契约;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更详细规定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签订的程序与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同样有相关规定。关于协议的性质,尽管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学界及实务界曾有过私法契约说与行政契约说的分歧,随着德国学者对行政契约标的理论的提出,后者逐渐被人们赞同而成为通说。在行政合同理论上,行政合同有对等关系行政合同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之分。按德国学者的一般见解,如行政合同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行政主体则为对等关系行政合同;如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公民时,则为隶属关系行政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按合同当事人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再细分为和解合同与互易合同,因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为具有隶属关系的校方与教师互付给付义务的合意,显然可进一步归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二、高等院校与教师订立进修培训协议的程序

虽然我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高等院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作出了一些规定,《规程》第23条并许可校方与教师订立服务合同,但对订立的具体程序未设条文。实践中各高等院校由于对协议性质的误解或法律知识欠缺,在协议订立程序上普遍采用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做法并有“乘人之危”之嫌。目前硕、博士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虽已不需要原工作单位签字同意,但在职教师存在转人事档案或支付委培费的问题,教师出于各方面考虑此时不得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实质上即校方利用学校管理权对教师缔约自由权的强行剥夺,这不论从民事法或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依行政法的规定来衡量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也是造成教师不愿履约的首要原因。

如前所述,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在于与本欲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订立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所以,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当然不同于行政处分。而鉴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从而存在“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合同相对人的可能。如德国《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6条对互易合同订立规定的限制条款有:(1)人民所给定之给付,须符合特定之行政目的;(2)人民所约定之给付,须为履行公法上任务;(3)人民之约定给付内容与行政给付内容是相当的;(4)禁止双方给付内容有不合理之联结。我国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在《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存在明显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能否比照《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虽为行政合同,但理论上属于私经济行政范畴,契约标的虽具有公益性,但也可为私法标的。行政机关在公法的限制范围及其管辖权限内享有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权,该类行政契约的订立程序当然可适用私法规定。而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标的主要是教育服务的提供,不可能成为私法标的,其订立程序自无适用《合同法》的余地。所以,现阶段在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必须并且也只能遵循理论上有关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公正、合理、参与、顺序、效率等一般原则;并依互易行政合同的法理,侧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限制校方的订约自由。因此,进修培训协议在要约、承诺阶段,校方负有必须订约的义务,并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另外,需强调的是行政合同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民主化”“效率化”的产物,其既为“以行政法上之法律关系为契约标的,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之权利义务之合意”,当然应是合同当事人间充分协商的结果,校方因其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使其必须切实保障教师参与及协商的权利。

三、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内容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订立程序的违法、不合理性直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或不恰当,虽各高校与教师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但问题较严重的基本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

因教师进修培训的重要性,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都将其作为政府的强制性义务,进修培训的经费由高等院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而对教师进修培训费用的具体负担原则,台湾地区视教师进修培训是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当局指派或保送还是教师经学校同意而不同。我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第28条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为充分发挥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积极性,《规程》并不区分教师进修培训的两种情形,于第29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并且,第22条规定: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因此,“根据需要或计划”绝不如目前一些高等院校管理者所认为的意在授予其自由裁量权,可据此与教师约定进修培训费用的负担方法。目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条款,如“约定”校方负担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只负担一个具体的数目等,已然构成行政合同理论上的 “跛足之互易契约”,这是最为典型的以公权力欺压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立法对此当然厉行禁止。不过,如教师参加学校业已确定不需要的或学校业已制定的计划外的进修培训项目,则校方不负支付进修培训费用的公法义务,此时校方与教师协商约定费用负担方法是允许的。

2.关于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住房等待遇的约定

该项内容体现的主要是校方及教师在经济上的利益,具有较明显的私法属性。所以,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侧重保护教师权益时也强调双方利益的平衡,但这主要体现在教师享受上述待遇的程序上,至于实体上则均应保证教师如同工作中一样享有上述待遇。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为保障学校及教育当局的利益不受到损失,第88224条规定:教师培训或学习回校后,培训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采取补偿的方法,即在回校服务的两年内,学校按替班人员的工资补偿给教师,差额部分由教育当局填补。我国教育部制定的《规程》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 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视情况在教师全部或部分享受之间进行协商,但应遵循行政合同中“禁止不合理之联结”的法理。

3.关于教师进修培训后回校服务期限的约定

回校履行服务义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根本内容及主要目的,一方面事关各高校自身的发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人才自由流动及人才安全机制的正确建立与健康运行以及教师的个人发展。所以,立法得着眼于各国或地区的实际尽可能地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如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一般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规定: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带职带薪间的两倍;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时间。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此却未设任何规定,实践中各高校校方行使着“完全自由裁量”权,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之作出限制规定势在必行。其中,对在职进修培训以及留职停薪脱产进修培训应没有服务期限的要求,而带职带薪的脱产进修培训则以脱产时间的两倍为宜。

4.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目前大部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都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且基本针对教师一方,如“约定”教师如违约需要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进修培训费用。并且在这之外一般还“约定”教师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毋庸置疑,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构成私法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作如上“约定”,却值得怀疑。首先,依《规程》第23条规定: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显然,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以培训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返还为限。“约定”教师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于法无据,同时这种“约定”也极不合理,因为教师依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培训已不简单的是个人行为,它实际上是在履行学校确定的培训义务,完成学校的任务,本质上已构成教师工作的一部分,当然具有获取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的权利。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也仅规定:教师进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其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对教师具有惩罚性。这不仅《规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没作规定,即便在劳动法中,不少国家都明令禁止,我国学者也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劳动立法规定相违背,以及因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以及其适用的不对等性、造成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限制等原因,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必须受到限制。私法合同中虽普遍约定违约金条款,但也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四、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1.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既属于行政合同,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当然遵从行政立法的规定与法理要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制度准用于行政合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也借鉴其规定,在第1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但台湾学者对此反对意见较大,认为民法有关契约无效的范围太广,与行政契约本质上不应使其动辄无效而尽量缩小其无效原因之特征不尽吻合,况且行政合同本意与私法中的合同相区分,此一规定极易造成混乱,影响行政契约法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所以,行政合同的效力有无应只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如行政机关超越订约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不得缔约的规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订约时,未履行告知及相对人参与程序者无效。对此,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2条更进一步规定行政合同的效力尚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订立行政合同所取決之行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时,该行政合同亦为无效或可撤销,且适用本法典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首先应依《教师法》《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校方的订约行为应严格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在订立程序上未保障教师参与协商的,无效;协议内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无效;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设有授权性规定时,则依合理性确定协议的效力;同时,协议部分无效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且协议无效不影响教师要求赔偿的权利。

2.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

一般来说,行政争议的解决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而对行政合同纠纷,尚可通过仲裁的办法。如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5条规定:容许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仲裁。依据我国人事部1997年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可通过人事仲裁解决。目前我国也已有27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仲裁条例或实施办法,对人事仲裁的法律救济,各地一般规定可要求再行仲裁,仅《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2条肯定了北京市的做法并赋予了人事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然而,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的规定与《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都未见明文。若依最高院《若干问题》第1条规定,似属民事诉讼。但该条误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视为劳动合同,不恰当性已如上文所述。并且该条的错误也使第2条的适用无所适从,因人事争议的仲裁在实体法上必然依据有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而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则如第1条规定适用《劳动法》,这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诉讼的实体判决也与仲裁裁决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明确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之后,当事人如对人事仲裁结果不服的,当然应如同《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一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应包括三种途径,即向高等院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事仲裁;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行政复议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人事仲裁却是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1]http://www.cctv.com/program/lawtoday/01/in dex.shtml.

[2] 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669-770.

[3] 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calawquery.

[4] 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法学家, 2003(6).

[5] 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84-785.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法学院)

作者:方亚琴

第3篇:中国应该加入《1958年协议书》

在今年举办的中国汽车论坛上,世界汽车组织(OICA)主席强烈呼吁,中国应该加入《1958年协议书》,我对此深有同感。

《1958年协议书》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条件并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条件批准的协议书》,实施机构为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WP29)。

《1958年协议书》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各缔约方共同制修订统一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二是各缔约方统一按照ECE法规对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产品实施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并彼此承认此型式批准,这就是国际上通常所说的“一次认证,普遍承认”。

在促进全球贸易的大趋势下,大部分汽车主要生产国均已加入《1958年协议书》。未加入的主要有美国、中国和印度,其中印度也已表示要加入,正在走程序。美国没有加入《1958年协议书》的理由很简单,是因为美国与汽车零部件有关的法规体系与ECE法规并立为世界两大体系,美国不想放弃自己主导汽车法规的意愿。而中国没有加入《1958年协议书》的原因也很简单,我们担心实施“一次认证,普遍承认”,会造成进口整车及零部件的冲击。

但是,时过境迁,我认为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现在加入《1958年协议书》对于我国汽车工业是三有:有条件,有好处,有促进。

所谓有条件,是指我国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作用与国外的技术法规接近),多参照或套用欧洲ECE法规制订。加入《1958年协议书》在技术上有条件,不需要对我国的标准体系作出大改动。

所谓有好处,是指加入《1958年协议书》有利于我国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的出口。原本加入《1958年协议书》就是一柄双刃剑,有利于汽车产品的出口,就会同时使外国汽车产品易于进口。过去中国汽车产业弱小,加入该协议是弊大于利。现在此长彼消,主客易位,促进出口的重要性已大于防止过多进口。更为重要的是,走出去应成为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加入应该是利远大于弊。

所谓有促进,主要指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政府管理体系有改进和促进的作用。我国汽车产业的政府管理政出多门,九龙治水,很不利于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该国际协议,应有利于这方面的改进。

一件有条件、有好处、有促进的事为什么还没有做?是因为有难度,难就难在政府。政府各部门的重复交叉管理和加入后对政府部门管理权限的影响都会对此事产生变数。

作者:董扬

第4篇:培训协议书

丝域门店员工培训协议

甲方:

乙方(员工):

为了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专项职业培训。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培训协议,此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作用:

一、根据乙方自愿申请和门店推荐,甲方同意乙方参加相关的培训学习,学习具体内容见附件《员工外出培训申请表》。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与丝域总部约定的培训机构学习。如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员工在被批准的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受训期间的工资视情况按原工资的100%支付。

四、员工应自觉遵守培训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培训方处分的,门店将追加惩处,视同在门店内的严重过失。

五、乙方必须填写《员工外出培训申请表》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必须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并通过培训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培训期间产生的培训费、交通、食宿费由乙方承担50%、甲方承担50%,餐费以20元/天为标准予以核报,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接受培训的员工的培训费、交通食宿费标准按《员工外出培训申请表》确定的金额执行,乙方先行支出,培训结束后凭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费用证明书、《员工外出培训申请表》到所在门店一次性报销甲方应承担部分。

七、乙方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培训结束之日起在门店工作满一年后,甲方给予培训费的50%予作为奖励,相关奖励于工作满一年次月的工资中计发;乙方工作未满一年离职或因严重违纪一年内被甲方依法辞退的,乙方则需向甲方交纳甲方承担的本次培训费用,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八、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保密制度,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培训所学的专业技术及营销方案、管理制度传播外泄给第三者,培训期间所有重要资料交还给甲方保存。

九、乙方经甲方培训合格后在本合同期满一年内不得在丝域体系外从事同类工作。否则,甲方以“泄露技术机密”为由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作出十倍于原培训费用的经济赔偿。

十、员工在学习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甲方:

乙方:

第5篇:培训协议书

甲方: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为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同时为确保员工圆满完成培训学业,并按时返回公司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培训协议前提

1、甲方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出资支持乙方参加专业培训。

2、乙方参加培训后,应保证在甲方继续工作的时间为原则上不少于 5 年,个别岗位服务工作时间应由甲、乙双方在培训前商定,商定日期为:,起始之日从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

2.1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前届满的,则该劳动合同将自动延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为止。

2.2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后届满的,则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条:培训服务事项

1、甲方同意乙方赴 学习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具体以实计为期 。

第三条:培训项目与要求

1、培训主要内容:

2、培训效果与要求:

2.1 乙方在培训结束时,要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

A 取得培训机构颁发(或公司考核)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B 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所学的专业及相关理论知识;

C具备胜任本岗位或职务实践操作技能和关键任务能力;

D有能力将所学的专业知识,在公司内部向其他员工进行培训。

第四条:培训服务费用

1、培训费用项目:学杂费、材料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2、费用负担标准:

2.1本次培训费用预计共元,由甲方先行承担;

2.2 住宿交通等费用按甲方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2.3乙方因个人生活等等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支付费用的时间及方式:

3.1本条2.1——2.2项下的费用由甲方先行直接支付给培训机构;若为乙方支付,则采取每次培训前一次性预借报销的方式,即在乙方参加培训前,甲方预先支付其支付范围(标准)内的该部分费用,但乙方在培训结束后应持有效票据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3.2前述费用,乙方最迟应在培训结束后7日内办结。

第五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1、在培训前与乙方签定培训协议,确立劳动关系;

2、及时向乙方支付约定范围内的各项培训费用;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4、在培训期间,做好培训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5、甲方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效果来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对培训效果不良的,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培训费用。

2、乙方应尽勤勉义务,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取得相关培训证

明材料;

3、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服从甲方各项安排;

4、保证在培训期内定期(每隔 一周)与甲方沟通,汇报学习情况;

5、保证在培训完成后5日内向甲方提交培训学习总结报告;

6、应在培训期内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健康和甲方一切利益;

7、 乙方培训期间患有不能继续学习的疾病时,应接受甲方指令,终止学习,返回公司,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8、 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维护甲方形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 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按协议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1.2因甲方原因提出与乙方终止培训协议,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培训期间已经支付的培训费用。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培训期结束回到甲方工作后,未达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年限,培训费用的承担将根据以下标准执行:

2.1乙方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满四年,不满五年的,由甲方承担此次培训所发生培训费用的80%,乙方承担20%;

2.2乙方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满三年,不满四年的,由甲方承担此次培训所发生培训费用的70%,乙方承担30%;

2.3乙方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满二年,不满三年的,由甲方承担此次培训所发生培训费用的60%,乙方承担40%;

2.4乙方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满一年,不满二年的,由甲方承担此次培训所发生培训费用的50%,乙方承担50%;

2.5乙方培训后为甲方服务不满一年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100%的培训费用。

2.6在培训期结束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2.7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和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甲方和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若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乙方应补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若因培训机构遣返或者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甲方因经营状况或者经营方针的变更等,可以随时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存在下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3.1培训期内,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者有其他情形表明乙方不适合继续该项培训的;

3.2培训期内,乙方因违反培训单位的管理规定,受到培训单位的处分、遣返或者培训单位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

3.3培训期内,乙方存在违法或非法行为的;

3.4培训期内,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更换培训机构的;

3.5乙方存在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4、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情形。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协议生效之时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2、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6篇:培训协议书

姓名:

部门:

岗位:

本人因公司事业发展需要被派送到

参加

时间

天,(即从

日至

日)。愿与公司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培训目的:

二、培训机构与培训科目:

三、培训期间本人愿意遵守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维护本公司名誉与保证不泄露公司秘密。

保证受训期间虚心学习,吸收所需知识技能,于受训期满后返回公司服务。如公司中途因工作需要要求中止受训,愿以公司利益为重,绝无异议。

四、学业完毕后愿尽所学之经验、知识、技能服务于公司,并愿将所学传授给公司同仁,所取得相关资料应留公司存档。

利用所学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著作应以公司名义取得自有知识产权,绝不私自向外出售、泄漏、转让。

五、培训学习期满保证继续在公司服务

年,即从

日,愿按公司相关规定申请报销培训费用。

六、培训期间,公司应根据培训地点生活水平每月发给学员在职时月工资的

%生活补贴,计

元人民币。

七、培训期间本人愿与公司保持不间断联系,并能配合公司的科研开发及项目拓展活动。

八、培训人如有违反以上条款,需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如有泄漏公司商业、技术秘密者,愿承担法律责任。

协议人

受训人:

学院: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一式两份,受训人与公司各持一份)

第7篇:学校培训协议书

- 1 -

成都艺术学校

艺术类高考专业课程培训协议书 (高

二、高三学生适用)

专业:协议编号:

甲方: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或指定)监护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 乙双方就委托培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艺术类(音乐、播音主持、编导、表演等专业)高考考前对应专业

的专业课程培训。

二、课程设置:音乐、播音主持、编导、表演等相应专业之高考必考科目。 包括:

音乐专业:、、、、;

播音主持:;;;;;

编导专业:;;;;;

表演专业:;;;;等课程。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艺术类高等院校入学招生条件初审学生入学资格。

2、为了确保乙方系统学习专业知识,保证教学质量,甲方组织、聘请有丰富教学经

验的艺术类专业高校教师担任专业课程教学。

3、甲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学杂费。依据协议,乙方参加的项目是艺术

类班,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学费¥元(测试期学费不包含在内)住宿

费(若乙方自行解决住宿则不交纳此费用)。

4、甲方在协议期内对乙方进行音乐高考考前的专业课程培训,并承诺精品班学生在

集训期满后,参加省内联考并达到专业二批次本科分数线。若未达到专业二批次本科分

数线,甲方退还乙方所交学费的40%;未达到专科线,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交学费,也

可选择第二年免交学费在甲方复读.(不含住宿费)。

5、根据大多数学生学习需要,甲方在学校附设文化课程补习班,本着乙方自愿报名

成都艺术学校培训协议书

- 2 -

参加原则,所报学科学费按个月一次性收取,多退少补。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报名时按照所学课程项目一次性足额缴纳培训费。缴费后即享有该项

目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的专业培训。

2、乙方委托甲方在协议期内进行艺术类高考考前的专业课程培训,并积极配合甲方

进行艺术类高考考前课程训练。

3、乙方每日必须按时到校上课,有事未到必须事先请假,若无故迟到30 分钟为1

节旷课,旷课5 节以上者则不再享有退费待遇。

4、乙方每日必须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缺作业3 次则不再享有退费待遇。

5、乙方必须保持98%以上的出勤率,若未达到此出勤率,不再享有退费待遇;若分

数未达到专业分数线,凭收据甲方将退还乙方40%专业培训学费(不含住宿费)。

6、乙方若自愿参加学校文化课程补习,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各科老师的学习安排,

并完成作业。

7、由于此前甲方对乙方文化成绩无法了解和掌握,因此,文化课成绩不上线不在退

费范围内。

8、住宿生放学后应直接回到宿舍,并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人生安全。

五、违约责任

在培训过程中,因违约造成的后果,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负责造成的一

切损失。

六、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经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七、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

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八、附则:安全协议

本协议与其附则构成本协议的完整统一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

生效,具同等效力。

附则:安全协议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

—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

成都艺术学校培训协议书

- 3 -

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

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

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

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 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

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

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

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

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

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同,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

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

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

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学生严禁骑自

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器物,因此发生赔

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

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

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1、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

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

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艺术学校培训协议书

- 4 -

12、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3、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

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负责。

14、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以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

合家长想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5、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

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电话:

电话:乙方法定(或指定)监护人:

电话:

年月日__

第8篇:培训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方 ,因业务开展需要,在对乙方 学识背景及培训资历进行相关了解的情况下,聘请乙方为甲方的培训讲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双方在平等、尊重、互信的基础上就培训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合作内容

1、课程名称:

2、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上午8:30-11:50, 下午14:00-17:30,共 天,每天 课时。

3、培训地点:深圳市

二、费用支付

甲方按每天 元(大写: )的课酬支付给乙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讲师银行账户资料: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提前跟乙方沟通培训内容,以便乙方进行相关课程准备,并就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双方达成一致并确认。

2、甲方负责提供培训地点及培训设施的准备,一般包括多媒体投影仪、麦克风、白板、笔等,甲方安排专人在培训现场协助讲师。

3、乙方同意甲方在课程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4、甲方负责在课程结束后,现场对学员进行培训评估、填写培训调查表,并向乙方提供学员反馈结果、及现场授课照片;培训结束后,双方应及时交流培训需提高及改进的地方。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为培训服务的提供方,负责尽职尽责保证课程顺利进行。

2、乙方收到甲方培训邀请及双方沟通后,应提前将讲师真实背景资料及培训课程内容资料发给甲方,并保证讲师个人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3、乙方应根据甲方所订的培训时间表,适时控制培训进度,并保证课程内容顺利完成。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执行当天结束。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代表签字 : 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 年 月 日2

第9篇:定向培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速内地的劳务人才培养,同时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需办好实习场所,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上岗实习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因此,甲方委托乙方定向招收,培训电子、计算机,机电,机械等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学生,乙方选择甲方做为实习基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专业人才。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安排乙方学生到深圳特区就业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开发深圳及周边地区的人才需求,考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落实所需的工作岗位、招聘要求、劳动报酬、生活待遇、招聘人数、报到时间等问题。向乙方提供特区劳动力市场信息,协助对学生开展择业指导、职业道德和特区劳动法规教育。

2、甲方负责将乙方学生推荐给特区用人单位择优确定,并与录用员工建立实习关系。

3、甲方在协议期内做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并依据特区劳动法规负责处理有关工作期内的相关劳动事务。

4、甲方负责每月以存折方式统一支付给每位学生工资 元/每月(人民币)。

5、实习期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协议。

6、甲方负责为乙方学生购买相关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特区劳动力市场的人才需求情况,实施教学和培训,并按照甲方及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 名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2、乙方负责为学生办理来深的有关手续(边防证、流动人口未婚证、学历证明等)。必须经过体检合格的乙方学生到达用人单位时,由当地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否则将不能被用人单位录用。学生实习期间如患重病由乙方送回当地,并妥善处理。

3、乙方承诺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将附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送到深圳,乙方负责学生来深圳的路费等事宜。由于所输送的学生不符合条件而未被录用人员的返回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实习期间,乙方应同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及职业教育工作。乙方有责任做好学生的稳定性工作,保证所带所有学生流动率在25%以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除外)。否则用人单位所追究的责任和扣除甲方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

5、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督促学生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因学生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约或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而发生被中途辞退情况,由乙方负责遣送回学校处理。学生实习期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并协助处理。

6、乙方学生有维护用人单位资产和信誉的责任。如果学生中途辞职离开岗位,离开单位后发生问题,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期限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实习学生名单附后。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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