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2022-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论高校教师的聘用合同解除权

摘 要: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合同是一个新鲜事物,伴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聘用制度也会逐渐完善。完善聘用制的最关键因素在于使制度本身成为一个有法可依的制度,现阶段高校与教师之间关于聘用制的争议主要来自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在此,通过对聘用合同的性质研究,提出对高校教师的聘用合同中解除权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聘任制;聘用合同;解除权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是教师管理和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聘任制,即教师聘任(聘用)合同制,聘任关系就是聘任合同关系,这是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高等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是《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和要求,我国早在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就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应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1999年8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所在地区已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高校,应率先实行教师聘任制。”1999年9月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也提出:“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和全员聘用制。”《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以往,学校是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类型,教师不是学校的职工,而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干部”的职业身份,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管理系列,在任职、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都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样对待。在任用方式上,国家主要通过政策,对教师实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人事制度。学校与教师之间的人事关系,基本上是由代表国家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计划和指标,通过行政指令、安排、任命和调配等形式,建立、变更和消灭的。现在这种改革,实际上是促使教师的职业身份从“干部”转变为《教师法》定义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个转变的过程,最终是要形成一种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1]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教师聘任制具有以下特点:(1)聘任关系平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该关系的确立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学校具有依法聘任和解聘教师的权利,教师具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2)聘任关系契约化。教师与学校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学校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教师进行管理,教师依据合同确认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聘任有明确的任期期限。(4)聘任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自愿原则,实行双方选择和择优机制。

从聘任制的实质而言,实际上意味着是一种合同制度,聘用制度是以法律形式规范聘用关系的一种新型制度。[2]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往往就是合同的解除,尤其是教师对聘用合同的解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高等学校聘任教师,都需要签定聘用合同,而且高校为了方便和其它一些考虑,合同都是一种格式合同。在大多数高校的聘用合同样本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往往都是规定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而对教师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一般则不予写明,要么笼统的写一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解除合同”。在我们收集到的各大高校的共121个聘用合同样本中,只有4所高校仔细的规定了教师对于聘用合同的解除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解除权这个问题并不为高等学校看重。但是,当某个教师选择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也就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辞职”,这种行为是一种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认为是行使解除权,那么就是一种合法行为,如果认为是违约行为,那么就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将面临是否赔付违约金等等问题。而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由于这种“辞职”带来的后果往往严重,可能牵涉到教师的人事档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所以,这个问题带来了许多人的关注。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仅仅在《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上确立聘任制是相对容易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具体建构与制度间的衔接与配合,从而形成“一致的整体”[3]。近几年来,一些高校开展了教师聘任制的试行工作,但是,其间的麻烦、争议一刻也没有停止过。由于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中,学校在实施教师聘任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和政策的障碍。本文的目的,从很大程度上就是审视这样一个规定可能带来的问题,继而为以后的具体立法做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二、聘任合同的合同解除权分析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聘任制是指学校和教师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任职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聘任制,即教师聘任(聘用)合同制,聘任关系就是聘任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教师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基础,这是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

那么,在实践中,有一些教师和高校在签订聘任合同时,约定如果教师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通常是违约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对这种约定也给予肯定,认为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教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合同中这样的约定,教师解除聘任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是否要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此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无疑问。下面将对此作一较为具体的分析。

首先需要作出区分的是这种聘任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如果是民事合同,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动合同,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倾向于平等,后者则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从一般合同法的理论看,“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4]可见,合同解除的结果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它是终结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一种方法,合同一经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由于合同的解除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显然不同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具备时,由拥有解除权的人(或双方协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结果。行使解除权明显不是一种违约行为,此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自然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这时的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的一种利益平衡。而违约行为是对合同的违反,是债务的不履行,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不正常的展开。[4]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存在,非违约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行为为法律所否定,并课以一种强制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本质上是合同债务的一种代替,是债务的强制履行,可视为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可见,合同解除和违约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解除所承担的也不是违约责任。

就我国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而言,合同解除有以下几类:

1﹒协议解除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协议解除是最普遍适用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其特征是在于协议解除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后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有的合同关系,是事后的双方行为。解除协议的内容是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程序、方式及后果等具体事项,一旦达成且生效,即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力。

2﹒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约定解除权是传统大陆法系的一种合同解除方法,其特点是要求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定情况下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

3﹒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条件成熟时,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以其单方意思即可解除合同,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如果我们把教师的聘任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那么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教师一方欲解除合同,就必须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制度规定方能解除。就协议解除而言,几乎很少有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这种事后的解除机制几乎很难体现。就约定解除权而言,现在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合同基本上属于一个格式合同,其间的约定解除几乎都是学校一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与教师解除合同,而基本不会作出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学校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基本是以强势地位出现的。一般而言,学校与教师所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都是学校单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很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规定,所以,在聘任合同当中约定教师的单方面解除权的情况是很难出现的状况。

所以,就教师的合同解除权,如果要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话,就需要一种法定的解除权。就法定解除而言,教师的解除权需法律来进行具体的规定。就现阶段我国的立法而言,可以涉及到合同解除的制度大致有以下几类。

其一,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合同视为民事合同,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为一种雇佣关系。那么,如果教师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就必须按照《合同法》94条的相关规定,解除的条件是:(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种制度下,教师仅仅只有当出现不可抗力或者被拖欠工资的情况才能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如果不是在这几种情况下解除合同,那么将是一种违约行为,将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

其二,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合同视为劳动合同,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为一种劳动关系。这也是现阶段讨论的一个热点,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视为一种劳动关系。许多学者对这个论点报以肯定的态度。就《劳动法》的立法态度而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6月23日)中指出:“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人事制度比较复杂,有些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有些则要依照国家机关的人事制度进行管理,或两者兼而有之,需要进一步研究。教师、医生、科研人员又各有专业特点,许多问题可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其权利。”“本法具体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些虽然适用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但是在劳动合同、工时和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基本制度的规定上,对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难以适用。调整范围如果包括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一些重要方面,都要针对他们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现在还难以做到。”可见,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教师与学校的聘任合同关系是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为什么劳动法把教师聘任合同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这是因为,建国以来,在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中,法律严格区分干部与工人两种身份,劳动关系通常反映的只是工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而人事关系反映的是干部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人事制度上,又依据个人不同的身份,设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企业干部管理制度,分别使用不同的法规或者规章。学校作为一种事业单位,对教师的管理自然只能适用事业单位的规定。

但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法培训班编写的《劳动法基本理论与实务讲座》指出:“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用人与企业用人相同,但在我国现阶段还有些特殊,即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仍实行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并存的用人体制。人事制度适用于干部的任用和管理,劳动制度适用于工人的招用和管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法》。随着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范围将逐渐扩大,适用《劳动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宽”[5]。这种说法几乎为教师作为劳动者适用劳动法铺平了道路。

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本文主要讨论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情况。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分别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给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上没作任何限制。可以这样认为,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管合同中作任何约定,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只要这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6],只要劳动者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程序时,便发生解除的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法律之所以赋予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中这么大的权利,乃是基于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而给予的一种必要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者一般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且用人单位所支配和使用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主要内容,承载着劳动者的生命权[7],因此劳动法总体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法律赋予劳动者较大的解除权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者拥有解除权,也能使劳动力得到更好的配置,劳动力的流动会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就可以用“提前通知解除”的办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即可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合同。

其三,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合同视为行政合同,教师与公立学校在聘任条件下的行政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公立学校的教师聘任权是由政府授予的,学校在教师聘任中的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与教师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撤消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又称公法契约。因为在实际聘任过程中,教师和学校的地位是不对等的,教师的拒聘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教师既不是公务员,又不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因此,应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在教师聘任中,具有行政优先权,有对合同的变更权、解除权,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强制履行权和制裁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师的权益却明显受到限制。

三、解除权行使的制度适用与制度构想

就前文论述,可见若认定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将不利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因为学校与教师的聘用合同是格式合同,本身很难对教师的解除权进行约定,教师在实质上没有合同的解除权,而使得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所以,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合同往往都规定了违约金条款,指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教师需要支付违约金。现阶段,学校几乎和教师约定的违约金都是一个“天价”的违约金,即教师如果要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十万甚至数十万的违约金,在这种制度模式之下,违约金的规定是有效的,而且也必须支付。

若认定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那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关于解除权的规定是一种强行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即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放弃了这种权利也不妨碍其以后对此项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视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所以,教师单方与学校解除合同,只要进行了提前30天的预告,学校与教师之间规定的“若没有达到聘用期单方解除合同将支付违约金”条款在这种制度模式下是一个“无效”条款,教师无需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辞职权”的确认,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是教师依法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②被解除的聘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③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聘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④教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

若认定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行政关系,那么其实不必实行聘用制度,因为聘用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将教师脱离行政管理体制。学校和教师之间如果仍处于命令与执行,决策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的行政法律关系,那么我们的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种侵犯教师权利的改革。

这三种模式都有不足之处,第一种不利于教师权利的保障,第二种则对学校会有一种不稳定的忧虑,第三种则走到了变革的路口。现阶段我们必须选择一种方式,即以确认权利为基础的高校教师辞职制度,而且需要兼顾学校教学的稳定性。那么,在解除权的行使方面,有两种解除,其一是无条件解除,其二是有条件解除。

对于无条件解除,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这种解除往往是由于高校的过错导致,也就是说,在高等学校没有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强迫劳动,或者不按时支付报酬,教师可以随时解除与高校的聘用合同而无需承担责任。[8]在北京大学的聘用合同书样本中,有这样的合同条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教师)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向甲方(学校)提出赔偿要求:

(一)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二)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

(三)甲方不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保护。①

这种方式实际上结合了劳动法的规定,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高校聘任制立法的参考,但缺少几个关键性的要素。我们认为,关于教师提前通知解除聘任合同的立法,可以考虑为四个方面:第一,因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无法获取日常生活的生活资料,所以教师可以通过行使辞职权然后获得重新寻找生活资料的机会。第二,强迫劳动的情况,我国加入了《关于废止强迫的劳动的公约》,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承担采取有效措施去保证立即彻底废止本公约第一条所述的强迫和强制劳动。”而且,我国的刑法也认为强迫劳动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9]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行使辞职权是必须的。第三,学校应当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在没有提供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必要劳动条件是教师进行劳动所必须的,否则将会对教师完成教学科研任务造成影响。第四,违约条款,也就是针对学校违背聘用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教师可以行使解除权,当然,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因为很少有学校会在聘用合同中写明自己的义务。最后,可以用“其它情况”做一个兜底性规定。

对于有条件解除,也就是提前通知解除,这是教师行使辞职权的关键所在,也就是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教师在聘用期内能否行使辞职权?这个问题也缺少立法。近期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其中的相关规定也许可以作为我们考虑这个问题的办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这其实是一种延期解除合同的办法,即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辞职作为一种权利。

这实际上是一种二次通知解除的方式,在这个制度之下,无论学校同意与否,教师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原因有三:其一,如果实行聘任制,那么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无论我们现阶段认为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关系也好,是民事关系也好,实质上都是教师提供劳动,学校给予报酬,这在现在中国的民办学院中已经完全表现出来。所以,教师的辞职权的规定,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就权利而言,是不能剥夺而只能保障。其二,权利的实施,有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与科研工作造成影响,所以劳动法中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对于学校而言时间过于紧迫,学校如果采用这种制度,那么将在很短的时间面临寻找代课教师、科研工作面临停滞等问题。将时间推迟6个月左右将是非常稳妥的做法,学校可以在6个月当中寻找合适的接任者,从而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其三,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符合当今教育部的对聘任制的认识,《教育部关于当前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说明,“推行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制是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劳动法确认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确认。

所以,现阶段的教师对聘用合同解除的制度建构,在教师“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甚至可以缩短二次提出解除的间隔期限,将时间考虑在4个月内(一个学期),才是符合现阶段具体情况的立法模式。

四、结语

如果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对教师解除聘用合同进行法律的确认,那么高等学校就不能因为教师行使辞职权主张违约金。我们现在经常看到的违约金条款就会成为无效条款,而这也意味着学校凭借聘用合同中的“天价”违约金来阻止高校教师的流动不再可能。因为依法辞职所要承担的责任应仅限于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而不应承担支付约定违约金的责任。[10]这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既保证了教师的合理流动②,也要求学校通过不断提高教师待遇来维系学校的发展,这也正是高校“祛行政化”的关键所在,而且也符合教育部对于高校聘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教师行使辞职权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未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种经济损失应当是实际的、现实的经济损失。这主要存在以下情形:其一,学校对教师进行出资培训;其二,学校出资聘用教师;其三,学校为教师分配住房。也就是教师所享受的额外权益,应当承担必要的额外义务,即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当这种经济损失不存在时,学校则无权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教师在辞职时,其与学校之间没有诸如出资培训、出资招收录用、住房分配等权利义务的约定,则教师的辞职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必须赔偿的“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赔偿依据也并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而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直接规定。

聘任制下教师对聘用合同的解除权是高校推行真正意义上的聘用制的关键所在,是以教育法制为基础而构建的教师权利保障机制。这个权利如此的重要,是因为,教育法制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其中每个环节都有着特定的作用和意义,而教师的权利,特别是对抗学校的权利,仅仅只有合同的解除权。所以,在实践中这个环节如果有所缺失,那么聘任制不过仅仅是一种赋予学校对教师提出更高要求的制度,而非保障教师的制度。

注释:

①见北京大学人事部文件。http://hr﹒pku﹒edu﹒cn/xiazaizhuanqu/download﹒htm。

②高校教师流动是一个热点话题,相关的文章著述很多,都涉及法制对流动的规制问题,然而法律缺乏在这个方面有效的条款,而且对于教师辞职权的条款没有规定。

参考文献:

[1]毕雁英﹒教师法律身份及其与学校纠纷的解决[J]﹒中国高等教育,2005(19)﹒

[2]李永凤,王绍军﹒对高校推行全员聘任制的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3]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76﹒

[4]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95﹒

[5]最高人民法院劳动培训班﹒劳动法基本理论与实务讲座[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36﹒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2﹒

[7]李秀梅﹒中国劳动法[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9﹒

[8]王怀章﹒论劳动者的辞职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9]冯彦君﹒强迫职工劳动罪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2)﹒

[10]沈同仙,杨海燕﹒中国公民的劳动权益保护[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81﹒

作者:周 力

第2篇:教师职务聘任制下的聘用合同管理

[摘 要]聘用合同管理是高校人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趋势,是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深化和延伸。本文简要分析了聘用合同管理在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中的重要意义,对聘用合同管理的内容和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提出了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高校 教师职务聘任制 聘用合同管理

[

[作者简介]骆腾,陈发美,中山大学人事处(广东广州 510000)

随着教师职务聘任制在高校的相继推行,高校对教师的管理由身份管理逐步转向岗位管理,由行政管理逐步转向法制管理,高校与教师的关系由行政任用关系转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高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后,高校必须围绕聘用合同展开管理工作,教师必须按照聘任合同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合同管理成为人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学校对个人履行职责的考核、奖惩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的。因而,聘用合同管理成为高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的新课题。

一、聘用合同管理是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深化和延伸

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既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的指导性文件,也是高校推行聘用合同的指导性文件。

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是高校与教师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高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总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一份平等合法的聘用合同,以合同为依据,规范高校和教师双方的行为,维护高校和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教师聘任制的关键所在。签订职务聘任合同后,高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以聘任合同为核心的契约关系。但签订聘任合同仅仅是完成了职务聘任的第一步,聘后的管理、考核和评价直接影响到教师聘任制能否真正贯彻。教师要遵循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而聘期考核的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到教师的续聘、解聘。

聘用合同管理是高校依法对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统一的运作,以切实保障聘用合同的贯彻实施,真正发挥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人力资本效益,维护高校和教师的合法利益,促进高校的发展。在教师职务聘任制下,聘用合同管理是高校人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必然趋势,是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深化和延伸。只有规范聘任合同管理,教师职务聘任制才能得到真正贯彻。

二、聘用合同管理的内容

1.订立与变更

从教师职称评审制到职务聘任制平稳过渡的标志之一,就是绝大多数教师与学校在乎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聘用合同。随着教师职务聘任成为学校的一项日常行政事务,要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较为完整的包括选留、晋升,解聘、培训、发展等内容的系列计划作为合同内容,通过评估、反馈等方式去评价教师的表现,协助他们去发展他们的潜能,以达到学校的需要,避免合同成为管理层的主观愿望或形式主义的条文,提高教师对评价系统的接受程度。在这里,签订聘用合同也就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

经过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初步确定了聘任教师的名单后,就可以签订聘用合同了。教师聘用合同由高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一般是院长成系主任)与受聘教师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包含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必备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比如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提前通知期限等。

聘用合同的质量高低关键在于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从目前来看,很多高校的教师聘用合同以必备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较少。学校拟订合同样本后,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有关内容。很多院系非常重视签订聘任合同,专门召开教师大会布置工作,有的还举行隆重的签字仪式。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高校和教师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这就要求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非常慎重,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受聘教师聘期考核不合格者,高校有权减发或停发教师的职位津贴、薪酬,甚至解除聘用关系。

2.解聘与辞聘

根据,《意见》第六条,高校和教师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教师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实施了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高校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教师因身体状况不好或不胜任岗位工作,而非主观过错,高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教师,同时根据教师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聘期考核是决定教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高校来说,完成基本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是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根据《意见》,如果教师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高校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高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事实上,由于旧的人事制度无法一时消除,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解聘教师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高校往往采用离岗退养、转岗分流等办法对落聘、缓聘教师进行“人性化”的安置。

教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试用期内;考入高等院校: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除此之外,教师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高校协商达成一致的,教师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高校协商达成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由于人事关系的社会化,受聘期内辞职的教师普遍多了。

三、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1.科学性和合理性相结合原则

招聘、选拔合适的教师以及教师在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位上尽其所能,直接影响学校的运作。聘请到适当的人选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选择不合适的人或人选不适合现有职位,亦可能导致不尽理想的工作表现。科学的评估体系必须针对评估对象制定有效,合适的指标。若使用不当,评估效能就会降低,导致教师对工作的不满意和疏离感,对学校缺乏信任感和忠诚度。与企业以能否创造有形利润为标准来选择和淘汰人才不同,大学的科研课题及成果的价值是需要时间去证明的,所以竞争的目的在于选才,一旦选出,就要给他们宽容的环境。教师必须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全身心投入教学和科

研,要建立允许教师在教学角色和科研角色间进行转换的机制。对已经显示出学术创造力的教师,对重大、有创新性可能的选题是需要重点扶持的,但不可忽视大多数教师最基本的研究条件。因而,从学校管理层面上如何选择适当的标准去达到理想的目的,如何增强聘任制度的效能,针对不同层面教师制定相匹配的评估指标,使职能部门使用相对一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工具,这些都要求合同条文的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形式、订立程序,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其内容要繁简结合,详略得当,语言表达要准确明了。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高校和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又要灵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学校和教师的实际情况出发,商定具体的条款,明确聘期内的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双方的责权利等。要通过科学定编设岗,充分词研,制定宏观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这个标准应该是绝大部分人可以达到的。然后,由院系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院系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同时,既要规定大多数教师受聘后的工作量,又要给予部分教学、科研突出的教师免除工作量考核,以灵活合理的机制为人才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

2.年度考柱和聘期考核相统一原则

要通过年度考核,了解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为教师加强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学校一般以三年或四年为一个考核期,根据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责任条款,对每个教师的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薪酬、职位津贴发放和下次聘任的依据。如果教师考核不合格,高校有权利减发或停发教师的职位津贴,甚至解除聘用关系。年度考核是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和基础。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为聘期考核提供重要依据,增强聘期考核的计划性,要做到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统一。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是否成功,第一个聘期考核是关键。前期的工作为下一步制订聘期考核方案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广大教师顺利通过聘期考核做好了准备。

3.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统一原则

教学工作量容易计算,但教学态度、教学质量、教学效果难以考核,科研论文、项目数量容易计算,科研论文、专著、课题的水平也难以考核。科学可行、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是教师考核工作科学化并取得实效的前提和关键,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教师。在对每个考核指标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将可量化因素与不可量化因素区分开来,对教学时数、科研论文数等可量化部分严格计分,对师德师风、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等不可量化部分客观评价,赋予每个指标不同的权重。定量与定性考核结果有机结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做到考核的客观公正。

4.规范管理和人性管理相统一原则

规范管理与人性管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规范管理强调制度建设、刚性管理,人性管理强调以人为本、柔性管理,这是两者的对立之处。同时,规范管理和人性管理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是两者的统一性。在聘用合同管理中,要努力做到两者的统一。

中山大学在对每一位教师的工作量进行明确规定的同时,又辅之以人性化的考核预警。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被动的事后考核转变为主动的事前规划,做好对教师的“预警”工作。根据2003年度教师考核结果的统计数据,中山大学专门组织各学院院长(系主任)、书记、人事秘书及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部门、科研部门负责人召开“考核预警会”,根据统计分析结果提醒各院系高度重视三年聘期后的考核。会议结束后,各学院(系)立即召开教师大会,要求广大教师对照聘任合同,争取在聘期内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在聘期的第二年,学校又组织力量对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第二次统计,了解教师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师,做好事前规划,最大限度地保护教师的利益。应该说,这样做效果是比较好的。

四、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建议

1.加强宣传,树立契约管理观念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后,高校和教师之间是以聘任合同的签订为基础的契约关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都以聘任合同为依据。目前,很多教师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不强,“单位人”、“身份制”、“终身制”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有的教师没有认真看合同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详细规定,对合同的履行、违约也不了解,粗略一翻就签了字,“契约关系”的概念还未完全确立。因此,要大力宣传依法治校的理念,通过各种形式让教师了解、接受教师职务聘任制,强化他们的“社会人”的观念,强调双方的劳动关系、契约关系,使教师职务聘任制深入人心。

2.实施聘用合同动态管理

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后,每一位教师都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聘任职位、期限、起始和终止时间、工作量和业绩要求均不相同,必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建议各基层院系建立聘用合同台账,对教师的姓名、合同期限、起始和终止时间、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教师履行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详细记录,定期报送到学校人事部门。学校掌握了具体情况,可以增强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各个环节的主动性,进行有效的聘用合同管理。

3.畅通教师“出口”渠道

人才进校的渠道畅通了,人才出口的渠道不畅通,容易导致“消化不良”。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应该有良好的人才淘汰机制。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教师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社会化人才流动机制还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尚未在高校推行,所以教师聘任制仍是相对封闭状态下的制度。高校要通过自身努力,建立相应机制,疏通出口。一方面,以内部消化为主,采取高职低聘、离岗退养、转岗分流等办法对落聘、缓聘教师进行人性化的安置,另一方面,要下决心根据聘任合同解聘少数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教师,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全,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人才流动机制。

4.妥善处理人事争议

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合同期限、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人事争议,教师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或投诉,也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高校要设立受理教师申诉或投诉的机构,接到投诉后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一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高校要争取人事争议上的主动权,首先要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进行人事制度改革,避免产生人事争议,其次要聘请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学校法律事务,既为学校的各种制度建设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又能代表高校参与有关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5.规范化与个性化

高校的人事管理需要基本的规范,但更要个性化。学术自由是高校教师从事学术活动的一种必备权利,要让每个教师都能按自己的学术兴趣来设计自己的学术道路,给学者更多的空间。高校推出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须评估其对学术自由的影响。聘用合同管理是刚性的,更要融入柔性的成分,努力为教师学术自由提供更大的空间。

(责任编辑:海文)

作者:骆 腾 陈发美

第3篇: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创 优 培 优

教 师 聘 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编号:

甲方(聘用单位):武汉创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1. 社会保险金。

2.要求甲方提供与授课对象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授课的相关业务资料。

3.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按时、认真上课,布置及批改作业;保证每次课时(____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学期末组织考试并提供每位学生的最终成绩。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的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一对一授课报酬,课酬为一对一学员课时费的50%(百分之五十)。

2.按时支付授课期间的话费补贴100元(壹百元)人民币/月。

3.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资料。

4.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

(2)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授资历或能力)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 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原因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给予乙方原定授课费的__50___%的违约赔偿金。

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但应提前___10__天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会议、出国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应承担_20_%_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薪资福利

1.月工资标准:底薪+ 全勤+社保+绩效+话费补贴+工龄+课时(一对一)

即 1500+100+600+300+100+100+课时(一对一课程)

2.带薪年假(工龄半年以上8天,满一年10天,两年以上12天)。

3.老员工享受公司5%(百分之五)期权,并按年终利润享受相应的分红资金,若提前解约则不享受期权分红,期权不可转让。

4.节假日享受公司福利。每年不定期举行团体活动。 5.每学期所带班级成绩上升,综合评比优秀即可获得200元每个班的奖金。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份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第4篇: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21

-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制。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甲方的工作性质作调整。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3.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1 工资报酬:

1) 甲方确定乙方试用期内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所在岗位确定的乙方月工资报酬为:岗位工资为 元。

2)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办法。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每月的15日。 3)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乙方的义务,甲方按国家规定在乙方工资内代扣代缴。 4.2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依据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办理相关福利保险。

五、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敬业精神和职业技能。

5.3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4乙方因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开除、除名或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劳教、拘留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5.5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严禁在经营同类业务及相关业务的行业及单位,做任何形式未经甲方批准的兼职工作。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6.3或6.5条款规定执行。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3

八、其它: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甲方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约定为准。 9.3 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制定或修改的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正在生效的各项规章制度都直接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予以遵守。 甲方:XXX培训中心 乙方: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5篇: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大全

XXX教育培训中心

劳动合同

甲方:XXX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

乙方: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邮编:

XXX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以下简称乙方)为单位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声明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1.1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1.2 试用期: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2.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聘用乙方__________部门工作,担任

岗位;

2.2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工资及福利待遇,乙方同意服从。

2.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

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 工作时间

- 1 -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制。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甲方的工作性质作调整。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3.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1 工资报酬:

1) 甲方确定乙方试用期内工资为乙方月工资报酬为:岗位工资为元。

2)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办法。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每月的15日。

3)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乙方的义务,甲方按国家规定在乙方工资内代扣代缴。

4.2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依据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办理相关福利保险。

五、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敬业精神和职业技能。

5.3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4乙方因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开除、除名或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劳教、拘留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5.5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严禁在经营同类业务及相关业务的行业及单位,做任何形式未经甲方批准的兼职工作。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6.3或6.5条款规定执行。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告知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特点,被甲方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部门或岗位撤消,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订达成协议的;

6.4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符合本合同6.3条款的除外: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就业医院规定的最低期限治疗、疗养的;

3) 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5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在获取甲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完辞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将罚扣乙方最后一个月工资并视为乙方违约。

6.6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7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七、 违约、赔偿责任

7.1甲方违反《劳动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国家和当地规定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7.2 乙方违反《劳动法》及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约定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7.3 其他赔偿

1)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修(含境内、外实习培训)需要延长服务期的,由甲乙双方另签服务期协议。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受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被辞退或自行离职,甲方保留按培训要求赔偿培训费的权利。甲方出资培训未签订培训协议的,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间不到两年,必须全额赔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接受由甲方出资的物品、出游、福利用品等一律按国家及企业规定执行。

7.4 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两万元。

八、其它: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甲方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约定为准。

9.3 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制定或修改的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正在生效的各项规章制度都直接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予以遵守。

甲方:XXX培训中心

代表:

日期:年月日

附乙方

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复印件

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第6篇:易芃综合培训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易芃综合培训学校

乙方:

乙方申请成为甲方正式兼职老师,双方本着相互合作、相互信任的原则,现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中止。期中合同期满前的一个 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乙方每月上课次数应如实向甲方汇报录,甲 方有绝对权利查询乙方的上课质量、上课次数、备课情况。如发现乙方虚报、假报,甲方将立即取消乙方教学资格,并由甲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条在乙方教学期间,如家长对乙方的上课质量不满意,甲 方可更换其他老师,费用按实际次数结算。

第四条乙方在上课期间应注意学生的安全(如课间休息期间的 安全负责)。

第五条工作报酬: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乙 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具体工资按课时计,基本 课时费为每小时30元,所带学生人数超过4人则每增加一人课时费相应增加5元,若10人或10人以上则定为60元/时。每周两次,

每次两小时,每月八次为一个月(如某月有五个星期

六、日则按整月计算,寒假、署假加课按实际上课次数计算),押金捌佰元整,每月从工资扣除壹佰元,共计八个月,以后工资经常发放,双方合同期满押金捌佰元全部退还。

第六条工作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 保持教室清洁卫生。.

第七条乙方工作日为双休日寒、暑假,如果在双休日寒、暑假 乙方有特殊事情需请假,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整 课程。寒、暑假期间如招生工作,应协助甲方共同招生。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3、严重失职,对甲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 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未及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7篇:培训学校教师聘用合同很全的

HR工具-文本范例

示范文本

编号:

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仅供参考

HR工具-文本范例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1.按约定取得_______元人民币/课时的授课报酬;

2.享受授课期间的食宿、交通补贴_______元人民币/天。

3. 社会保险金

4.要求甲方提供与授课对象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授课的相关业务资料。

5.要求甲方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按时、认真上课,布置及批改作业;保证每次课时(_______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学期末组织考试并提供每位学生的最终成绩。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的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仅供参考

HR工具-文本范例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授课报酬:_______元人民币/课时。

2.按时支付授课期间的食宿、交通补贴_______元人民币/天。

3.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4.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

(2)乙方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没有教授资历或能力)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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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测评后, 乙方教学不合格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以上原因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给予乙方原定授课费的_______%的违约赔偿金。

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由于身体疾病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或变更授课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但应提前_______天通知甲方;乙方由于本单位工作、会议、出国等安排,导致无法按时上课的或不能完成教学计划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应承担______________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

仅供参考

第8篇:大庆让胡路励智培训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大庆让胡路励智培训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_(通常为用人学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资格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其中试用期为____个月。终止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作岗位与工作量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工作。工作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课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规定课时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补课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补课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建立健全有关教学管理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安全进行。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四、工作报酬

第八条 甲方确定工作报酬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年薪为_____元。

规定了试用期的,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每月____元。

执行课时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执行。

合同期限内有寒暑假且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寒署假期间的薪金。

第十条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六、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甲方予以表彰、奖励。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甲方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办学效益极差濒临关闭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学校工会或者全体教职员工说明情况,并向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师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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