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人事工作计划

2022-03-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光荏苒,一项工作总是在不知不觉间结束,我们又迎来新的任务与挑战,在开始新的任务前,我们要学会撰写计划,那么该如何拟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机关单位人事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机关单位人事工作计划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干部先进事迹材料

人事处 X XXX 同志 先进事迹材料

XXX,女,197X 年 X 月生,中共党员,199X 年 X 月参加工作,现任人事处综合科干部,主要负责主管负责出国人员管理和 XXX 工作。该同志自 2008 年 1月调入人事处至今,已经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13 年了。这 13 年期间,她通过不断的学习、总结和实践锻炼,不仅在业务水平上有了长足进步,更重要的是认识和体会到了人事管理工作对于一个单位发展的重要性,开始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开阔自己的知识层面,提高认知水平,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帮助下,已经由一个初涉人事工作的新人成长为一个管理模块的行家里手。

工作虽然繁忙而琐碎,但是她尽心竭力,干好每一件事,处理好每一个细节,获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以下对该同志的工作表现作进一步介绍:

一、主动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增强人事工作业务能力。

万事开头难。2008 年 1 月,XXX 同志初涉人事工作,在这之前,她只是部队文艺单位里的一名军转干部,对于办公综合、人事管理、信息统计、编制核算等新的工作内容让她觉得自己还只是个人事工作的 “边缘人”。时逢海关进行组织机构变更,领导给她分配了清理档案资料,修订岗位职责,人员信息调整等任务,并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发布。这些工作对于一个新人来说,任务重、时间紧,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是她倒觉得这是一个认识海关、了解海关、熟悉海关的好机会,是一次学习的好机会。她虚心向老同志学习,深入了解部门具体情况,查阅历史档案资料,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信息调整完毕,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起步的顺利并没有让 XXX 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她意识到自己在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她积极参加培训,阅读人力资源专业书籍,为自己充电。通过知识积累,让她在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对隶属海关进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实地检查,发现在因私出国境管理中存在系统维护不及时的情况等问题。以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加强对隶属海关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导,结合队伍综合管理平台因私出国境管理模块上线工作修订《广州海关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强化在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纪律意识,明晰为违规因私出国境处理措施,对因私出国境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适宜制定《广州海关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政策问答》等多项人事制度,为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和审批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立足本职,坚持严格要求,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人事处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模块管理工作要求细致严谨,需要审核各部门报送的人事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核对,为领导提供准确的人力资源数据资料。2020年,根据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海关总署从严治关要求,在全关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因私出国境自查工作,对全关在编干部职工实现“全覆盖”式自查,共对比 4444 条出入境数据。经汇总,有 13 个部门自查发现 22 名干部职工存在因私出国境违规问题。我全年共办理处级、科级及以下干部申请办证及出国境审批共 381 人次,完成因私出国境特殊流程单 2 人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 8 人次,完成提任、调动、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变更、新增、撤销工作共 1367 人。

在工作作风上,该同志一贯坚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脚踏实地,勤奋敬业。作为一名党员,她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主动、积极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为本模块的其他工作人员起到表率作用。

三、端正修养,遵守纪律要求,用操守严把制度关。

人事处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模块管理工作 有着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显著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人事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严格执行政策,对工作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历史负责,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尤其是长期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工作,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很多,人情世故的东西又掺杂其中,这更要求人事工作者的严肃性和职业操守,时时刻刻要秉持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对于这一点要求,XXX 同志比谁都清楚,所以在工作中,她始终以“眼里不能揉沙子”的态度对待那些违反政策的事情,并且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和单位纪检的调查工作。

在人事工作的保密制度上,XXX 同志更能意识到保密内容对于单位稳定团结的重要性。单位历经了多次组织机构调整,每次都涉及到管理人员的岗位变动,在任命之前都要核查相关信息,在没有成文发布之前,她坚持原则,绝不泄漏任何信息,严守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

在人事岗位的工作经历和上级领导的指点,成为 XXX 同志非常珍惜的学习经历。今后的工作依旧是繁忙,任务也是艰巨的,但是她决定,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都要无所畏惧,脚踏实地,带领着团队圆满完成任务,奉献她的力量。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大全]

根据威人社字【2011】17号文件的规定,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退休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这个管理方法是省人事厅委托旗帜软件公司开发的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网络使用的是威海市政府电子专网(具有严格的保密性),该系统建立后,每个单位的工资和退休审批等业务工作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组织部和人事局网上审批。

下面我详细讲解一下:

2006年7月份进行了第四次工资改革。此次改革一完成,人事局就着手人员信息采集,这次信息采集把每个人的档案资料全部输在软件系统内,内容包括:一寸彩色照片,出生的年月日,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情况,职称从最初的聘任情况到最高职称的聘任时间,任职年限,还有2006年7月份工资套改时的基本情况。从2006年12月份到2010年12月份,把每年考评情况(合格),电脑自动生成某人的2010年12月份工资是多少。人事局到财政局把咱单位2010年12月份工资考到这个软件内,现在两份工资相比较,电脑自动生成某人的正确工资。如果电脑审核通过,说明这个人的信息正确,如果电脑审核未通过说明这个人2006年套改工资套错了。这个时候就要从新审核这个人的原始档案。最终两份工资必须全部审核通过说明这个人的信息是正确的。为了保证信息的正确性,最终人事局又派经区医院政工科林科长对咱单位进行了复核(拿着档案核对我输入的信息是否正确)。在复核的过程中,主要的错误是有的人出生的时间填写有误,有的写阴历,有的写阳历,有的阴历阳历都不对,这种情况就以档案里最早的时间为准(不以身份证为准,差别最大的是吕朝阳主任,要比身份证上时间提前半年退休),最后林科长签字,人事局把所有人的信息入库,再也无法更改。这项工作历时大半年,直到9月中旬才完成,这项工作不完成薪级工资就无法进行,所以10月份才把今年的薪级工资补发到工资卡上。以后每次晋升工资都是网上审批大大减少了劳资人员的工作量。从今往后,退休人员办理手续不用拿着档案到人事局审批,我从网上把这个人的信息发送给人事局,人事局看到信息后,再把这个人档案调出来一看,是到退休了,人事局就在网上审批了。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三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

工资待遇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人发〔2008〕84号2008-05-12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各类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第

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五、探亲假待遇

(一)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二)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基本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原按职务(岗位)拉开档次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纳入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其额度仍作为计发各类假期工资的基数,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各类假期期间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67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第四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的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充分维护了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加班工资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后要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通知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构成: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日工资用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小时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五、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相应劳务补偿,或单位以承包等方式承揽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已按有关规定提取承包奖等效益工资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六、经市、区、县人事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轮班制的工作人员,不执行上述规定。

七、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八、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职工,应按第四条 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

九、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十、支付加班工资必须从严掌握,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拨款,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待人事部制定统一规定后,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苏人通[1998]1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工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上不便掌握。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省实际状况,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包括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特岗津贴,下同)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计发。

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如设有辅助性补偿工资项目(如节约编制、岗位责任、全年目标完成情况等工资性待遇)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辅助性补偿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八、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有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六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函[1999]177号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1999-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传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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