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书旅游

2023-03-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安全责任书旅游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摘 要 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将大力推动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这种大好情势下,整个消费升级概念不断深入人心。但是,在迅速发展的旅游业背后却面临着危机,其中频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暴露出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法律解决机制的不健全等问题。笔者以法律视角去查阅、讨论和思索其危机存在深层次原因后,认为旅游合同违约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或法律后果,即所谓广义上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关键词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一、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发生违约时违约方的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当发生旅游违约纠纷时,都是参照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但并不是每一种都适用于旅游合同。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分析:

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并不适用于旅游合同违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双方采取补救措施最常见的方式赔偿损失。由于旅游者选择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对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违约的出现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服务出现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经对此次旅游活动失去了兴趣,他会认为旅游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达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然而实践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应谨慎,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使作为守约方的旅游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即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这里的损失,应包括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但目前合同法仅就财产性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予以规定。

支付合同违约金、定金。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与定金作为两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并用。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约定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常用于价款一次支付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等。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体现在旅游预订合同中,常表现为同意参加旅游团而预先支付定金。因为旅游合同签订后,按照行业惯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后才进行旅游活动,所以此时交付的定金常变为旅游费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制度。其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包括:旅游者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旅游营业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与旅行社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如下:旅行社违约程度的大小;违约的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旅行社的获利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即以当事人精神受到损害,并以法院受理判获赔偿后构成的一种保险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时合理地分担服务业从业者的负担,从而保证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时间浪费请求权制度。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第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与旅游合同货不对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对服务内容及标准要具体化,避免双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特别是针对当前旅游投诉中反映出的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企业涉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加强自律;第五、加强多元化社会监督。扩大监督途径,实现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有效延伸,从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向行业自查、互查、游客反馈、媒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多渠道监督方式并举转变。例如招募 “眼线”全程监督旅游营业人履行合同过程。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卧底游客发现旅行社有违约行为,返程后将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把问题向旅游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最后,树立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维权意识。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核后再签字。目前大多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其中正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文本还是比较规范的。针对这样的合同一般只要注意末尾条款中的“本合同其他事项”的内容,因为这通常由旅行社随时填写,旅游者一定仔细审核,有不妥之处应当及时提出更改。当然有些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不一定规范,这就需要旅游者逐字逐句去审核。旅游过程中出现利益受损一定要据理力争。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如果发现旅游路线、景点、时间、购物次数、住宿条件、伙食标准等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时,首先应意识到合同签订地旅行社违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旅游者可先向导游咨询、向当地旅行社或合同签订地旅行社投诉解决,必要时也可以向媒体反映。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定要搜集好证据,回来后依据合同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作者:曾平

第2篇:论旅游违约民事责任

[摘要]我国亟待建立以旅游违约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违约具有主体身份方面的特殊性、违约形态方面的多样性、损害后果方面的精神性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竞合性特征,立法上应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并强化对旅行社的管制。旅游违约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双轨制归责原则,并在责任范围方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旅游合同;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作者简介]徐祖林,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授,湖南岳阳41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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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既是一种时尚,也是现代人的一种重要生活方式。旅游业则在提升国民幸福指数、拉动关联产业、增加就业人口、缩减区域差距以及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目前我国旅游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旅游活动所呈现的主体大众化、方式多元化以及区域国际化发展态势,以及旅游合同区别于普通合同的法律特性,导致了实践中旅游合同争议的大幅攀升,这严重阻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一整套专门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以规范旅游合同行为,确保旅游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对此,现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已表现出高度的非适应性。

在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中,旅游违约责任制度无疑处于核心地位。正如德国学者Althul von Me-hren所说:“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的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旅游违约救济既是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所要达成的重要目的,也是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中心展开点。本文系统地探讨旅游违约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旅游违约的主要形态、旅游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旅游违约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以期裨益于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旅游违约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一)旅游违约的概念

旅游违约,是指作为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依法承担旅游违约责任的行为。

首先,旅游违约以存在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为前提。一般观念认为,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不仅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组织和旅游代办合同,还包括旅游者为实现旅游目的,单独与运输业者、住宿业者、餐饮业者、旅游商品经营者以及旅游资源经营者等订立的协议;而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即它只包括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组织和旅游代办合同。在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广义旅游合同概念显然是不可取的。具备整体和鲜明的法律特征,是旅游合同获得法律特别调整的根本依据。旅游者单独与运输业者、住宿业者、餐饮业者、旅游商品经营者以及旅游资源经营者等订立的各项协议,并无法律上的整体共性,同时亦与其他主体订立的此类合同并无法律属性差异,因此只需遵循合同法一般规则即可,没有进行特别立法调整的必要。

其次,旅游违约的主体是具有旅游营业资质的旅行社以及与之缔约的旅游者。有学者认为,某些未取得旅游营业资质的法人与自然人,其与旅游者订立的关于旅游服务的协议也应纳入旅游合同范畴,其违反义务的行为亦属旅游违约。笔者不以为然,理由为:第一,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是旅游市场的准入制度,可将劣质经营者剔除在外,从而净化旅游市场,更高程度的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如依该学者意见,则旅游营业许可制度形同虚设,旅游市场将遭受黑市的严重冲击。第二,未取得旅游营业资质而与旅游者订立旅游服务协议,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当无效;如有损害当事人须依合同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法律不能对受害者无条件宽容,而必须诱导其理性行为。如果旅游者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没有营业资质,仍与之缔约,则法律对他(她)只提供有限保护也是理所当然的。

最后,旅游违约是旅游合同主体违反旅游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旅游违约的实质,在于旅行社或旅游者背离受法律保护的旅游交易计划,未能给付或完整给付对方合理期待的结果或行为,以至于其在交易中的付出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旅游合同主体所违反的合同义务,大部分源自合同条款的明示,少部分源自旅游业惯例、合同事项的自然属性,或者旅游法律法规的默示。旅游违约行为,既具有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也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

(二)旅游违约的法律特征

首先,旅游违约具有主体身份方面的特殊性。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具有经营者身份的旅行社,另一方则是具有消费者身份的旅游者。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法律必须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者提供更多保护。旅游违约责任制度应注重在违约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免责条件、违约责任方式和范围等方面,对旅游者相对宽容,而对旅行社相对严格,整体上更加强调对旅游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其次,旅游违约具有实践形态方面的多样性。在旅游合同中,除旅游者义务相对简明外,旅行社的合同义务既有结果债务也有手段债务,既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务,既有财产义务也有人身义务,既有独立义务也有综合义务,形态结构极其复杂。与之相应,旅游社的旅游违约形态也具有极其复杂的形态结构,并以此成为旅游违约责任制度规范的重心。

再次,旅游违约具有损害结果方面的精神性。毫无疑问,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旅游组织合同,其目的在于收获旅程中的快乐和精神满足,旅游者在旅游组织合同中的期待利益主要是精神利益,而非物质利益。因此,旅行社违反旅游组织合同,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主要在精神层面,其违约损害赔偿也应当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

最后,旅游违约还具有法律责任方面的竞合性。大量旅游违约行为同时亦构成侵权,二者呈互相交织状态。在此情形下,受害人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但在笔者看来,无论原告以何种案由提起诉讼,其审判结果应具有同一性。尽管在法律上区分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是非常必要的。但针对同一损害行为,法院区分原告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从而判决不同的损害赔偿,依然是荒唐可笑的,它严重冲击了我们确定不移的正义直觉。

二、旅游违约的主要形态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违约的主要形态包括未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支付旅游费用,未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以及违反正当的旅游团队纪律等。因其简明故本文不予展开,以下为旅行社旅游违约形态进行界定。

(一)违反旅游广告

旅行社主要通过发布旅游广告推销自己的旅游产品,旅游者也主要依赖旅游广告以及相关的介绍、说明和资料等作出旅游决定,因此在旅游合同中,旅游广告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意义。旅游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旅游者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旅行社违反该广告白当构成违约,这并无疑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旅游广告的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也可以通过合同的形成机制转化为合同条款,旅行社违反该广告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的提议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要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该提议究竟是对交易的描述说明,还是向对方立下的交易保证。如属于后者,则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接受了法律约束,对方可以接收提议而在该提议范围内形成合意。也许该合意并不足以构成一份独立的合同,但只要双方当事人最终缔约成功,又没有在最终确认合同时对这些业已形成的合意作出明确的修改,那么它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旅游广告无疑也可视为这样一种提议。

(二)旅程设计缺陷及旅程组织过错

在旅游组织合同中,旅行社必须提供科学合理的、符合法定和约定标准的旅程设计,并对旅程设计予以合理的组织实施,以实现旅游者的旅游目的,从而换取旅游者货币对价。从某种意义上说,旅程设计与组织实际上是旅行社的据以营利的“产品”,保证其品质的优良是旅行社在旅游组织合同中的核心义务,该“产品”不但要满足法定和约定的标准,还必须依照业内综合水准来看是科学和合理的。其中旅程设计不得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旅程组织也不得出现不应有的错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旅程设计的某些方面是旅游者在订立旅游合同时已经知悉的,旅行社仍不得以此作为旅程设计缺陷的抗辩,因为旅游者的此种知悉仅能使其对旅游线路和目的地产生朦胧的初步印象,不可能对其科学合理性作出准确判断,对此他(她)只能依赖于旅行社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另外,由于旅游合同无法为旅程的所有环节设定检验标准,因此在很多时候,旅行社的旅程组织行为是否合格并没有确定的判断依据,只能结合旅游合同的具体目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判定。

(三)旅游给付瑕疵

旅游给付瑕疵是指旅行社未依合同约定的内容、品质、方式及秩序提供应由自身提供的旅游给付,以及未能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旅游给付瑕疵为旅行社违约的基本形态之一。在旅游代办合同中,它表现为旅行社未能合格完成旅游者委托的事务,未能为旅游者谨慎选择给付相对人,未能依旅游者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以及未能依诚信原则披露有关委托事务的重要信息(即一旦未曾告知就会造成旅游者重大损失的信息)等。在旅游组织合同中,该违约形态包括因旅行社原因旅游不能成行或者擅自转团,因旅行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或者擅自缩减旅游景点、变更旅游行程,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与服务档次低于合同要求,未能提供应由组团社提供的合格的导游服务,以及因旅行社自身原因未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

(四)履行辅助人给付瑕疵

履行辅助人给付瑕疵是指旅行社选任的履行辅助人未能提供符合旅游合同要求的给付,以及未能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履行辅助人给付瑕疵仅存在于旅游组织合同中,该违约行为的法律确认须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旅行社对履行辅助人的选任存有过失,则可认定旅行社有违约行为,这在学界已形成共识;二是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之义务,对履行辅助人的选任没有过失,可否认定旅行社有违约行为,对此学界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无论何种情形,旅行社均当以履行辅助人的违约为违约,同时也得以履行辅助人的抗辩为抗辩。理由如下:首先,在旅游组织合同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给付并非自我给付与他人给付的简单拼凑,而是由其负责配置与整合的给付整体。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给付的全部对价,购买的是旅游给付的整体而不是部分。换言之,旅游给付是一项“整体工程”,履行辅助人只不过是该项工程的分包人而已,旅行社必须对履行辅助人提供的给付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次,由于履行辅助人的选任和相关合同的订立都是由旅行社完成的,因此由旅行社而不是旅游者向履行辅助人主张违约,更能合于逻辑地说服对方,更容易获取和提供相关证据,也更容易通过市场的力量影响和控制对方。最后,由于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特征,也由于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弱势身份,要求旅行社而不是旅游者参与语言不通或者是路途遥远的诉讼,明显要公平得多。

三、旅游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以及主给付义务的法律属性密切关联。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被喻为当事人自我颁行的“立法”,当事人的合同期待被法律视为一种现时的价值加以保护。因此,研究违约责任主要就在于研究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在于某种特定的结果,则实现该结果为守约,未能实现该结果为违约,责任之承担不必问及当事人是否存有过错;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在于某种合理的行为,则行为恰当为守约,行为不当为违约,责任之承担须依当事人是否存有过错而定。与之相应,合同债务亦有结果债务与手段债务之分。所谓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在为给付义务时,须达到某种明确的效果或者取得某种特定结果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通过自己的给付行为达到此种效果或结果,则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手段债务,是指债务人在为给付义务时,无须要达到某种确定的法律效果或者获得某种特定的结果,债务人在行为时只要尽到了一般理性人在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下达到的注意程度,则即便债务人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务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为某种特定结果,合同主给付义务为结果债务时,违约责任当采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为某种合理行为,合同主给付义务为手段债务时,则违约责任当采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到旅游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须区分旅游代办合同和旅游组织合同。就旅游代办合同而言,其实质在于,旅游者为了获得旅程中的某个由第三人提供的单项服务,以价金与旅行社进行的一个交换,该交换要求旅行社保证旅游者能够获得第三人关于指定单项服务的合理承诺。在旅游代办合同中,旅游者的主合同义务为价金之支付,旅行社的主合同义务在于保证旅游者获得第三人关于指定单项服务的合理承诺,但它不必直接为指定的单项服务负责。如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宾馆住宿预定的代办合同,一旦旅游者到达后,发现旅行社根本没有预定,或者预定宾馆的等级和预定房间的标准不符合合同要求,旅行社无疑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预定本身不存在问题,尽管宾馆服务不合格,旅行社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可见,旅游代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均为结果债务,其归责原则自当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就旅游组织合同而言,其实质在于,旅游者为了获得一个完整的快乐旅

程,以总价金与旅行社进行的一个交换,该交换要求旅行社以自己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确保旅游者获得一个最完美的旅程。在旅游组织合同中,旅游者的主合同义务同样是支付价金,而旅行社的主合同义务既包括旅游整体给付的义务,即代办出国或出游手续、完成旅途运输、提供膳食住宿、安排游览项目以及提供导游服务等项目的秩序性和配套性给付,也包括旅游策划和组织的义务,它是围绕同一目标多项债务的整合体。从属性上观察,旅行社主合同义务既不是纯粹的结果债务,也不是纯粹的手段债务,而是二者的糅合体。如旅游整体给付中的办理出国或出游手续、完成旅途运输、提供膳食住宿、安排游览项目等显然属于结果债务,但提供导游服务和旅游策划和组织却属于手段债务。并且在主给付义务的整体当中,没有哪一种债务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因此可以认为,旅游组织合同违约损害的归责原则应为双轨制,亦即选择性地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原则,不可一概而论。

四、旅游违约责任的范围

当事人有时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此时违约责任的界定非常简单,但更多的时候当事人无法做到这一点,而是需要适用违约损害赔偿。此时法律面临的最大难题,莫过于旅游者损失的测度问题。在笔者看来,旅游违约损害赔偿当考虑如下内容:

(一)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旅行社对旅游者所携带财物的损害,亦可包括旅游者对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财产的损害,其赔偿数额可依市场价值差异方法确定。人身损害则包括旅行社本身应负责的人身损害,以及连带履行辅助人应负责的人身损害,其赔偿数额依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方法确定。

(二)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旅游者参加旅游的目的,在于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极易导致旅游者合同目的落空,以至剥夺了旅游者依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就无法为旅游者提供完整和充分的救济,这直接背离旅游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期待利益原则。其次,旅行社违约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一般很少体现为财产损失,更多的是诸如无聊、失望、惊恐甚至痛苦等方面的精神损失。如果法律对此不予救济,将导致旅游者所遭遇的大多数违约损害得不到赔偿。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更不符合现代民法关于对弱者提供特别保护的实质正义的理念。再次,旅游违约所致精神损害与侵权所致精神损害,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困扰和人生影响并元不同,法律没有厚此薄彼的正当理由。最后,某些旅游违约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旅游者如依侵权之诉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也能依违约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绝无法理上的论证障碍,即便依实在法禁止如此,也只是事实碰撞法律壁垒所致的“硬伤”,需要立法与司法技术的“医疗”。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旅游违约均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它首先要求该旅游合同具有明显追求精神享受的目的,如旅游代办合同的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旅游违约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必须达成足够严厉的程度,以至于不为绝大多数文明社区的普通民众所容忍。法律不可能在旅游者情感受伤的任何情形下都出面干预,对于旅行社一些轻微违约的行为,如食宿标准略有降低等,旅游者可以请求减少价金,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旅游者所受的情感伤害必须是处在相同位置的普通社会民众所必然感受得到的。旅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结合旅游者精神受损的实际程度、旅行社违约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多少等方面因素确定。

(三)时间浪费损害赔偿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俗语用来描述旅游的特征非常恰当。旅游者支付金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向旅行社“购买”一段有意义的时光。旅游时间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意义:首先,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中,旅游时间通常是旅游者精心选择和刻意安排的结果,一旦错失则难以弥补;其次,浪费旅游时间就是损害旅游者所购买的可得利益,它直接决定了旅游者金钱对价的无益支付。《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第2项就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旅客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时间损害的性质,既不属于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也不属精神损害。即使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并没有造成旅游者精神困扰,请求时间浪费损害赔偿总是可行的,它代表了法律对旅游合同期待利益的坚守。时间浪费损害的测算可适用替代价格方法、机会成本方法或者价金对应方法。

(四)惩罚性赔偿

旅游违约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首先是该项制度本身目的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目标不在于补偿而在于预防。在旅游违约场合,旅游者通常很难获得完整和充分的救济。因为旅游者所购买的不是一般的市场“产品”,而是一段富含快乐因子的旅程。他们希望阻止自己货币边际效用的递减,同时促进生活品质的提高。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他们所要追逐的东西,赔偿给旅游者的金钱就只是其边际效用的进一步递减而已。旅游违约责任制度必须提高旅行社违约的成本,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阻止旅游违约行为的发生。就像波斯纳所说的那样:“对法律救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其次,旅游活动中大量谋略行为的存在,使得惩罚性赔偿必不可少。所谓谋略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隐蔽性手段、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计算或者诉讼时效制度等,故意实施违约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亦即以违约为谋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由于谋略行为的隐蔽性,许多违约行为没能被对方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不过被要求补回损失,因此行为人没有放弃谋略行为的适当激励。有些合同当事人则利用交易的零散性故意实施小额的违约损害行为,迫使对方在经过诉讼成本的计算后放弃“得不偿失”的违约诉讼,自己则逐步聚少成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如果没有惩罚性赔偿,现行违约责任制度反而会沦落为违约行为的催化剂,这将是对违约责任制度本身的莫大讽刺。或许谋略行为可依行政手段处置,但我们应该看到,行政处置将谋略者的部分非法所得收归国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将其奖赏给了受害人,后者明显提供了不同于前者的打击谋略行为的巨大激励。而且,惩罚性赔偿迫使谋略者“吐出来”的部分利益,实际是先前其他受害者的损失,因此由现在的受害者领取比由国家领取要公平得多。最后,旅游合同中的旅程可以比拟成一种特殊的“产品”,既然《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那么旅游者基于旅行社的此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也能够在理论上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违约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限定于故意和恶劣的或者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旅游违约行为,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的执行方法,当以旅游违约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数倍乘计算,或者以旅游者支付的与旅游违约对应比例的价金为基数倍乘计算。

[责任编辑:戴庆瑄]

作者:徐祖林

第3篇: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摘要:乡村旅游蓬勃发展,游客数量和经济收入不断上升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破坏等负面效应。乡村旅游企业作为乡村旅游的参与主体之一,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多利益主体,协调多方利益,其生存发展与乡村旅游息息相关,明确其社会责任至关重要。文章从社会生活和利益相关者两个角度出发,将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归纳为7个维度,即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文化责任、环境责任、员工责任、村民责任和游客责任。通过创新构建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模型,为推动企业持续经营、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村民可持续生计改善提供崭新的研究角度。

关键词:乡村旅游;旅游企业;社会责任

乡村问题是党和国家一直关注的重点问题,十九大明确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旅游作为旅游业的新业态、新形势,是推进农村经济增长、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乡村旅游企业作为旅游开发参与的重要主体,为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带来了较大的积极影响。一方面,乡村旅游企业的发展为乡村旅游带来新的发展潜力和发展方向,激活乡村资源,提供新的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另一方面它也使得社会关系从利益向利益与情感并重,农村家庭更加和谐,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乡村旅游企业在推动乡村社会变革的同时,也存在当地环境破环、企业与村民关系恶化、员工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

在乡村旅游发展火热的今天,乡村旅游企业在乡村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责任值得探讨,以实现企业、村民、乡村、游客等多主体的共同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帮助企业对自身、利益相关者和公众承担社会责任的业务模型,可以在提升自我价值的同时使社会受益。因此,研究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是时代背景下的必然选择。

一、文献综述

(一)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研究业已成熟,但聚焦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则起步晚、研究少。我国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谢芳等探讨旅游公司社会责任的伦理规范,主要强调新型公司治理方法,而非企业社会责任。目前我国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主要从企业财务管理出发,分析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企业价值的关系,及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发现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企业价值和绩效的提升。部分学者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旅游目的地、游客、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影响。简而言之,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员工融入当地社会、提高工作绩效,改善目的地的形象,增强游客忠诚度、满意度和购物意愿,公众对旅游企业的评价与其社会责任的旅行相关。还有学者则研究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社区归属感和地方认同正向影响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同的制度压力对社会责任则产生不同的影响。还有学者从旅游企业旅行社会责任的发展问题、意义、对策出发,进行基础研究,明确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性问题。少量学者则尝试构建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明确社会责任各个维度。总的来说,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社会责任内涵以及旅游企业的独特性为主的分析;一类是关于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以及因果关系的研究,包括经营绩效、游客感知等。

(二)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划分

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具体划分非常丰富,其中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三个中心圈结构,内圈代表企业基本责任,中圈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责任,外圈是企业更广泛的无形责任;Carroll的金字塔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级,从底到顶分别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Elkington的三重底线,将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底线、环境底线和社会底线,分别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还有更多的学者结合研究实际和代表性维度划分,创新企业社会责任维度划分。

聚焦旅游企业社会责任,胡兵利用扎根理论将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环境、社区、员工、顾客、政治、伙伴八大責任;熊国保等认为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体现在保护员工权益、维护企业诚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环保四个方面。不同的学者将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不同维度,但整体而言没有统一的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维度。

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由于其现实的重要性和理论的缺乏,其研究还处于成长阶段。而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少有研究关注乡村背景。由于研究场景的转变、乡村旅游的政治任务,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和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划分并不全部适用于乡村旅游企业,因此需要对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维度划分进行创新构建。

二、乡村旅游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性

(一)乡村旅游企业的特殊性

旅游业作为服务型行业,其供需都需要人来完成,企业需要协调好与人的关系。而在乡村环境中,与普通旅游企业相比依托乡村生存发展,其发展基础和发展质量都与乡村相关。乡村旅游企业主要在乡村社区开展经营各项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需要承担企业内部责任,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区责任。乡村旅游企业发展的需要与当地居民协作,共同致力于乡村旅游的建设和发展,然而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使得村民与企业的关系紧张,双方利益冲突对乡村旅游发展具有制约作用。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企业经营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呈正相关关系,企业作为以盈利性为目的的主体,为追求更高的商业利益,强化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的长久生存,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必然选择。企业社会责任协助企业非商业和商业利益的实现,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乡村旅游企业的扶贫性

旅游扶贫是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旅游企业则是实现旅游扶贫不可忽视的力量。村民通过自身经营旅游活动,包括农家乐、家庭旅馆等实现创收,还可通过旅游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解决就业问题。除传统的改善农村经济状况外,乡村旅游企业具有协助文化的传播流动、改善农居环境的任务,最终作为实现区域脱贫创收的主体。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旅游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间接或直接的承担了政治任务,以“企业+乡村旅游”的模式助力脱贫攻坚、实现精准扶贫。企业强烈的市场导向使得其紧跟市场、创新创造市场所需,协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围绕市场需求开展工作。在政策激励和价值驱动的双重影响下,企业扶贫有效改善贫困地区环境,带动农民脱贫致富、追求美好生活。

(三)乡村旅游的可持续性

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为乡村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乡村社会升级转型、实现农村居民的自我提升,对于乡村振兴具有多层次的意义。乡村旅游作为理论和实际的热点问题,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产品同质化、乡村环境恶劣、人际关系破裂、乡村文化冲击等都是目前乡村旅游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阻碍乡村旅游实现长足可持续发展。

对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至关重要,尤其需要旅游企业承担包括环境在内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员工、环境、文化、社区等多方面的内容,乡村旅游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就是推动乡村自然环境、乡村文化的保护,协调乡村旅游主体间的利益,实现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的创新与可持续。乡村旅游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旅游业的良好互动,为旅游企业本身和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三、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构建

本文基于社会生活角度和利益相关者视角,构建了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整体框架。政治、经济、文化是社会生活层面最为基础的三个领域,环境则是更高水平的追求,乡村旅游企业生存发展于社会大环境中,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文化责任和环境责任是企业基本的责任要求,同时也是对标中国“五位一体”的建设布局。

(一)基于社会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

1. 政治责任

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旅游企业作为直接参与旅游开发与经营活动的主体,其出现和成长都存在政治意义。无论是何种乡村旅游企业的类型,对于乡村可持续发展、精准扶贫的持久性都具有重要作用。乡村旅游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到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政治任务中,实现输血式或造血式扶贫。乡村旅游企业通过政治责任的履行,和政府、社区实现良好互动,提升企业形象。乡村旅游目的地大都位于较为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在开发旅游之前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改建,随着旅游的发展,前期的投入难以满足游客的需求,这就需要旅游企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协作政府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

2. 经济责任

从企业自身出发,经济责任是最基础的责任。乡村旅游企业跟随市场需求,提供市场所需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企业永恒追求的目标,在满足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下,才能有更强的财力物力等资源去履行其它社会责任。绝大部分乡村旅游企业体量小、经济实力不足、季节性影响大,在运营过程中时有困难存在,盈利能力差。因此,乡村旅游企业寻求发展支持,提高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是乡村旅游企业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的必然。履行经济责任,还需要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突破发展瓶颈,提升产业带动作用。

3. 文化责任

在旅游发展当中,不仅要继承发扬传统的乡村性民俗文化,也要吸收优秀的外来文化,在文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也要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的发展引入外来文化,对乡村和村民原有文化认识的冲击和开拓。一方面,外来文化的冲击使得村民对社会有了新的认识,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乡村本土文化虽根植乡村多年,但是和外来文化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乡村文化未能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社区地位和关注度降低。乡村旅游企业较之个人更具资本、能力和文化水平,在乡村文化的保护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社区、村民共同参与,引导村民对外来文化的正确认识,和乡村文化相融,使得乡村文化更具时代性。听故事也要对乡村文化进行保护式开发,在保证乡村文化本土性和纯真性的同时,乡村旅游企业进行商业开发,将文化转变为商业,实现文化的活利用。

4. 环境责任

垃圾增多、农村风貌破坏、水污染加具等问题都是旅游资源开发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部分乡村旅游企业在发展经营活动当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对乡村旅游地环境带来了破坏。过度开发旅游资源,破坏乡村耕地林地;游客接待量超出旅游地可容纳范围,高峰期间造成车辆拥堵、景区超负荷运转,严重影响到了当地的正常生活;以及对游客行为缺乏引导,使得游客的行为对旅游地环境造成破坏。因此,乡村旅游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成为重点,尊重和保护自然环境,从企业到员工、从生产到销售都注重环保问题,主动向游客宣传环保知识,给予环境治理一定的资金支持;协助社區、政府推动农村村居村貌改善,打造美丽新农村。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

旅游企业的发展涉及到多个主体,不同的主体对于旅游企业的期望和要求都不尽相同。村民期望企业能够带来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同时,也期望旅游的发展能够减少对当地的负面影响;游客希望旅游企业提供良好的休闲放松的环境和服务;员工则希望有更多的晋升机会、工作环境和待遇。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强调社会利益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重视伦理和道德。企业为不同的人群服务,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面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部分。因此,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将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员工、村民和游客责任。

1. 员工责任

企业履行对员工的责任,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和心理资本,提高员工绩效和忠诚度,从而实现企业更好的经营管理。员工责任包括基本的员工保障、员工激励等,确保员工的薪酬、健康、安全、培训、福利、晋升得以实现。

与其他企业不同,乡村旅游企业的员工绝大部分是本地村民。这些员工除了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外,也是乡村环境的组成部分。因此,乡村旅游企业除履行基本的员工责任外,还需考虑员工与乡村的关系。首先,正确认识与培训员工。员工作为乡村旅游服务与景色的一部分,切实影响游客的旅游感知,从而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其次,关注员工家庭。通过企业对员工的关心慰问,增强员工对企业的热爱和忠诚度。最后,平等分配企业利益。囿于学历和见识,部分员工只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企业要合理分配利益,创建企业内部的和谐。

2. 村民责任

村民是构建和谐乡村、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主体。营造良好的乡村旅游环境,则是乡村旅游企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企业通过积极承担能力范围内的村民责任,与村民进行良好互动,实现二者共赢。一方面,充分保证村民利益。部分乡村旅游企业在建设开发过程中会占用乡村资源,企业需要对资源占用做出双方满意的补偿。其次,积极发挥企业能动性。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协助改善农居环境、提供就业岗位,为村民的生存提供良好环境,进而推动乡村和谐,保障村民的可持续发展。

3. 游客责任

乡村旅游企业的消费者是乡村游游客,企业只有最大程度地履行游客责任,才能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乡村游游客追求恬静闲适、释压自然的旅游体验,企业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也应从这些角度出发,回归田园、返璞归真。首先,餐饮企业提供本地具有特色的饮食,住宿企业提供具有乡村特色的住宿风格,景区企业提供贴近自然的景色观光,将乡村文化与产品和服务贯通。其次,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让游客宾至如归、感受乡村人文关怀,提高游客重游率和推荐率。最后,在乡村复兴的号召下,协助政府、社区等主体让游客真正认识乡村、感受乡村。

四、结语

在乡村振兴、乡村旅游大发展的新背景下,聚焦乡村旅游企业是推动研究领域丰富和各利益主体共荣的重要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意义重大,员工创新、企业创新、企业价值、资本配置、市场竞争力、消费者行为等都与其紧密相关。乡村旅游企业的特殊性、乡村旅游的政治性和乡村旅游的可持续性共同要求关注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本文从社会生活和利益相關者两个角度出发,归纳乡村旅游企业的社会责任分别为政治责任、经济责任、文化责任、环境责任、员工责任、村民责任和游客责任。

本研究创新构建乡村旅游企业的社会责任,但研究中仍存在不足。在未来的研究中,一可以利用扎根理论对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提取,二则可以依托具体的案例地进行乡村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随着乡村旅游更具深度和广度的探索,乡村旅游企业的角色和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也会有所更新改变。

参考文献:

[1]李星群,文军.社会关系视角下乡村微型旅游企业发展研究[J].农村经济,2013(02):75-79.

[2]李玲.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典型相关分析——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J].企业经济,2015(08):162-165.

[3]杨皖苏,王巧云.上市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的关系研究[J].绿色科技,2015(04):304-308.

[4]文彤.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对外来员工社会融入的影响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08):93-99+132.

[5]熊国保.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对员工绩效的影响——以关系质量和工作投入为中介作用[J].江西社会科学,2015,35(01):199-204.

[6]沈鹏熠.旅游企业社会责任对目的地形象及游客忠诚的影响研究[J].旅游学刊,2012,27(02):72-79.

[7]吕英,李亚兵,柳春岩.旅行社社会责任与游客满意度和重复购买意愿的关系研究——以兰州游客为例[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01):72-77.

[8]陈悦悦,严艳,王盼盼.社区归属感对乡村旅游小企业社会责任感知影响研究——以袁家村为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2018,32(03):279-287.

[9]黎耀奇,傅慧.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述评与展望[J].旅游学刊,2014,29(06):107-116.

[10]胡兵,李婷,文彤.上市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维度与模型构建——基于扎根理论的探索性研究[J].旅游学刊,2018,33(10):31-40.

[11]熊国保,姜曼.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13,33(12):202-205.

[12]Joan C. Henderso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ourism: Hotel companies in Phuket, Thailand, after the Indian Ocean tsunami,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Volume 26,Issue 1,2007:228-239.

[13]陈佳,张丽琼,杨新军,李钢.乡村旅游开发对农户生计和社区旅游效应的影响——旅游开发模式视角的案例实证[J].地理研究,2017,36(09):1709-1724.

[14]R. Edward Freeman, SergiyDmytriyev.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keholder Theory:Learning From Each Other,Symphonya.EmergingIssues in Management,n.1,2017:7-15.

[15]黄大勇.论乡村旅游发展中的环境问题[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55-58.

[16] 潘富.乡村民宿旅游的社区参与与利益分享机制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7(35):97-98.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旅游管理系)

作者:张阳阳 徐思琪

第4篇:旅游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xx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xx市旅游局与你单位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1、全市旅游行业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遏制一般事故的发生,避免各类生产经营性死亡事故。

3、减少各类生产经营性重伤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计划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责权一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得以全面落实。

2、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建立消防责任人制度为重点,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危险

源点、安全防范重点部位要做到心中有数,并登记造册报市旅游局备案。

4、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专题会议记录或纪要。积极参与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比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书面汇报材料和总结。

5、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将深入开展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全年工作重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对确认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制定方案,专人负责,落实责任,明确分工,防范事故发生。

6、加大对旅行社安全用车督导力度,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租用有资质的合格车辆和驾驶员,确保游客旅游用车安全。

7、积极组织认真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8、经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熟练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9、充分发挥图片、宣传栏、黑板报、内部刊物等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旅游景区点及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各旅游景区点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

11、认真做好”旅游黄金周”、”圣诞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及时上报旅游安全相关方案和统计资料,按时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安排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奖励与惩处

1、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成各项考核目

标,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3、对疏于管理,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评优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

4、市旅游局与各旅游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后,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将旅游安全纳入到日常行业管理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旅游行业从业资格。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市旅游局同各单位签字后生效。

xx市旅游局 责任单位:

局长:xx 负责人:

二oxx年三月十一日 二oxx年 月 日

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

酒店安全目标责任书

学校中层领导安全目标责任书 医院安全目标责任书

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的责任书 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安全目标责任书

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学生安全目标责任书 春运安全目标责任书 客运安全目标责任书范文 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汇总

客运驾驶员安全目标责任书范文 2015年班主任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5篇:客运或旅游班车包车安全责任书

鲁车,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发车,载客人,沿以下线路运行。

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确保安全完成旅客运输任务,特签订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执行此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并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客运班车即时驾驶证明》等有关有效证件和协议,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2.严格按照公司包车合同执行;

3.严格执行限速管理规定,良好天气和道路条件下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非高速公路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有限速规定路段,按规定速度行驶),早晚视线不清必须减速驾驶,夜间运行必须按规定使用灯光,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4.恶劣天气严格执行停发班制度,发车前检查GPS有效性及按规定配备的消防器材,服从安全管理;

5.发车前签订《客运或旅游班车包车安全责任书》。

二、执行此次运输任务的车辆:

1.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随身携带行驶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

3.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

4.每日进行出入库检查及安全检查;

5.乘车环境良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6.不超员、不随身携带“三品”。

三、按规定投保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及承运人责任险。

四、凌晨2时-5时之间禁止运行。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责任单位: (章)经营人:(签字)

年月日

第6篇:客运或旅游班车包车安全责任书

鲁 车,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由 发车,载客 人,沿以下线路运行 。

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之规定,确保安全完成旅客运输任务,特签订安全责任书如下:

一、执行此次运输任务的驾驶人员: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并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客运班车即时驾驶证明》等有关有效证件和协议,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2.严格按照公司包车合同执行;

3.严格执行限速管理规定,良好天气和道路条件下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非高速公路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有限速规定路段,按规定速度行驶),早晚视线不清必须减速驾驶,夜间运行必须按规定使用灯光,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

4.恶劣天气严格执行停发班制度,发车前检查GPS有效性及按规定配备的消防器材,服从安全管理;

5.发车前签订《客运或旅游班车包车安全责任书》。

二、执行此次运输任务的车辆: 1.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随身携带行驶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 3.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 4.每日进行出入库检查及安全检查;

5.乘车环境良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6.不超员、不随身携带“三品”。

三、按规定投保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及承运人责任险。

四、凌晨2时-5时之间禁止运行。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责任单位: (章) 经营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7篇:旅游免责声明安全责任保证书

旅游免责声明与付费注意事项

我们将于冬季期间进行一系列的冬季出行以及相关的冬季娱乐活动,为了避免不要的误会和户外运动安全的特殊性,现在将列出我们的安全承诺以及免责声明,以及相关的付费注意事项。希望您能配合我们的工作,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活动氛围,提供坚实的人身保障。

一,安全承诺:

1,安全第一,出游人员必须听从组织方的统一安排

2,旅行时不可擅自行脱队,如有特殊情况,应告知带队老师,助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其陪同下处理相关事物。 3,所有人员必须携带电话,以免发生意外,有事及时通知家长,保证电话全天开机, 4,出游人员注意,在户外会进行很多的剧烈体育活动,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最好勿带。 5,旅游期间注意饮食安全,身体不适者或不舒服及时告知领队老师或其他随队人员。 6,切勿理会陌生人的任何搭讪,以免上当受骗或者造成其他必要的麻烦。 7,所有人员都需按照营地组织方规定的时间返程,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跟随组织方返程的或自留未归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包括随游家属在内的责任)

8,由于在出游期间人员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营地组织方无关。如在活动进行期间在承诺范围内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将由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二,付费注意事项:

1,请您预先支付500元的订金。

2,如果孩子无法参加冬季单板营,参加活动的费用将会转为Marty(马山)老师的三次课程费用。孩子们可以获得三次与马老师面对面交流的课程,保证学有所值。

3,请您在冬令营开始的两周前,缴纳营地的3000元费用,便于活动的顺利开展。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我们的进步需要你们的督促,对您造成的不便请您谅解。

第8篇:旅游免责声明安全责任保证书

深圳市比安达电子有限公司

旅游免责声明(人力资源部 白远平)

公司为了丰富员工们的业余生活,同时也增加员工们的福利,特在非上班时间组织一次业余且自发的旅游活动。应全体参游人员的号召,并经大家同意,我司定于2013年6月1日开展旅游活动。

活动地点:深圳南澳西冲一日游活动目

安全承诺:

1、安全第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

2、出游人员必须听从旅行社及公司的统一安排

3、旅行时不可擅自行脱队,特殊情况单独离开,应告知导游和公司领导,各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人员

4、所有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电话,以免发生意外,有事及时通知导游和公司领导,保证电话全天开机

5、出游人员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最好勿带

6、旅游期间注意饮食安全,身体不适者及时告知导游和公司领导

7、切勿理会陌生人的任何搭讪,以免上当受骗

8、所有人员都需按旅游公司和比安达公司规定时间返程,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跟随公司人员返程的或自留未归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包括随游家属在内的责任)

9、由于在出游期间人员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比安达公司无关,在出游期间因未按规定遵守的责任问题与康辉旅游社承担。

特别注意事项:公司为了考虑给员工们更多的福利,特允许带家属参加旅游,注意事项与免责声明和我司人员一样都需遵守旅游公司与比安达公司的免责声明。有家属随游的,由其本人代签,并由其对家属付全部责任与比安达公司无关。

参与者签字:

第9篇:全县旅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夏季战役实施方案

垦利县旅游局文件

垦旅字[2009]13号签发人:赵志峰 ───────────────────────────

全县旅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夏季战役

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旅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深入开展,按照省、市旅游局和县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工作部署,现就打好夏季战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3月28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为主线,紧密结合夏季旅游安全工作特点,深入排查治理旅游企业安全事故隐患,全面启动“打非、治违、抓责任”专项行动,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旅游安全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防汛安全专项治理。一是要结合夏季和防汛工作特点,全面排查治理容易因大风、暴雨、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加强巡查和安全监测,加快治理进度,确保汛期前整改到位。二是认真检查各旅游企业建立应急预案和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旅游企业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落实抢险救援队伍、物资准备等情况。三是要结合夏季特点和防汛工作,组织开展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应急能力。

(二)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专项行动。“打非”工作就是打击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旅游经营的;

2、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从事经营的;

3、瞒报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旅游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严重威胁本地本行业旅游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治违”工作,就是要解决人员密集场所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减少事故隐患,实现长治久安。

“抓责任”工作,重点开展“大排查、大摸底” 活动,落实各级安全监管和主管责任,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抓旅游安全生产的工作体系。

(三)大力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各旅游企业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旅游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多种载体、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旅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游安全常识。

三、时间安排

2009年4月初至6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县旅游局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全面推动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并将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和整治。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三)加强调度,搞好总结。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夏季战役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巩固夏季战役的成果,并建立长效机制。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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