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生局红头文件

2023-06-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吉林省计生局红头文件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重点卫生计生工作

委领导联系地区分工方案

为推动2018年重点卫生计生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继续分地区负责并重点联系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工作任务的联系指导、协调督办,及时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联系地区

委主要领导负责全省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推动落实,各分管领导重点联系各地区和省管县,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划入原地区一并联系:

邱德亮——吉林市 秦海涛——长春市 张 力——松原市

刘中正——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 高占东——四平市、辽源市、公主岭市 杨春光——白城市

范 明——通化市、白山市、梅河口市

二、工作职责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联系地区要及时向委领导汇报工作

进展,委领导原则上每季度要到联系地区开展1次实地督查,推动联系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卫生计生委年度重点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和入户访谈等方式,及时掌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联系地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建议。

(三)做好沟通协调。充分依靠联系地区党委政府,激发联系地区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争取联系地区党委政府对卫生健康事业支持,推动解决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四)强化典型引领。及时发现总结联系地区好的经验做法,注重在基层发现培树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2篇: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吉食药监发[2009]289号

关于对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年初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签订的《吉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任务和目标

通过考核,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目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核对象和主要内容

- 1

2、看,查看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出台的相关文件、部署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及对食品药品企业监督检查与处罚的记录和案卷;

3、访,对相关的企业进行走访,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

对市(州)政府检查考核中,抽查一个县(市、区),听取县(市、区)政府的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记录和案卷;并随机进行抽访。

具体考核安排:

1、各地自查(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对本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吉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现场检查考核(12月11日至12月31日)。检查考核组到各地进行现场检查考核。

四、考核组织领导与人员安排

此次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省

- 3力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吉林省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评估指标(试行)

附件2:吉林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评估指标(试行)

主题词:食品药品监管 责任制 考核 通知

抄送:省直各有关厅局,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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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2010年修缮、2000年仿古园林、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 执行2009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00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09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第4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附件1: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人社办字〔2010〕5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88690926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证书管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3月18印发-1-

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发放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定)委员会评审(定)或用人单位聘用所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管理。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水平(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政策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和水平,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紫色)、副高级(红色)、中级(绿色)和初级(蓝色)四种。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和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同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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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

1.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授权组建的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证书办理程序为:各评委会在例会评审结束后,要按照全省职称部署意见,提交相应评审结果核准材料。经集中公示无疑异后,核准通过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和印章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交由各评委会统一发放。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粘贴防伪标识,交由各评委会加盖本评委会印章及经办人印章后发放统一发放。

由市州评委会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当地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通过人员信息,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打印资格证书,加盖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后发放。

2.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人事厅)授权组建的县(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证书办理程序为:各评委会在例会评审结束后,要将评审结果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公示并核准备案。经公示后无疑异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人员信息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 -3-

证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打印,加盖本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章,粘贴防伪标识后,返回各县(市)发放。

3.转正定级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程序为: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部门建立本地区、部门转正定级人员数据库,凡由各地区、各部门认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信息均录入数据库。

各市(州)于每年12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汇总报送有统一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等必填内容的转正定级人员信息表,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各市(州)统一打印,加盖本市(州)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钢印及经办人章,粘贴防伪标识后发放。

省直部门转正确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据信息由省直各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转正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并加盖“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核准专用章”钢印和印章及经办人印章,粘贴防伪标识后,交由省直部门发放。转正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由省直部门统一打印并加盖本部门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专用印章后发放。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库。从2010年开始,凡是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定及经各地区和省直部门认定所取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4-

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信息直接录入信息管理库,并逐步面向用人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或遗失,由省、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的程序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手续和材料须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有关要求办理。

八、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从2010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列支解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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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吉林省总工会文件吉会总字[2006]37号

吉林省总工会文件

吉会总字[2006]37号

吉林省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各产业工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指导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一、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决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丰富的思想性和很强的针对性,有许多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特别是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进行了深刻阐述,强调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

阶级方针,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坚持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发挥生产力作为最活跃最革命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厂务公开等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的领导,发挥人民团体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等等。这些重要论述,对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因此,各级工会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和重大意义,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工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上来,增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二、紧密联系工会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责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认真学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要求各级工会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以参与改革促进和谐、以加快发展巩固和谐、以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以提高素质推动和谐,进一步发挥工会的特点和优势,推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抓好工会各项工作,围绕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力激发职工创造活力、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关心职工生产生活、保持职工队伍团结统

一、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组织动员职工努力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一要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打造“三大工程”,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各级工会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重点打造好县级工会标准化建设工程,非公企业组建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职业化工程,规模以上企业和改制企业工会标准化建设工程。要继续抓好尚未达标的县级工会的同时,抓好达标县级工会的验收工作,进一步发挥县级工会的作用,使县级工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要全面扩大非公企业组建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职业化试点工作,力争在全省建立450个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会主席,全部实行职业化。按照党工共建原则,对民营企业职工做到党组

织和工会组织全覆盖,切实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要针对部分改制企业,没有相应建立起新型劳动关系,职工和管理层矛盾加深等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全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按照机构人员配置好、劳动关系协调好、帮扶维护履行好、创争活动开展好、经费资产管理好的标准,积极开展改制企业工会标准化建设工程,切实做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二要激发职工创造活力,动员职工建功立业,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理解、支持、参与改革,广泛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等多种形式的职工经济技术活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献计出力。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和谐创建活动,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建设和谐企业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三要大力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按照完善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加强源头参与,坚持主动

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推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建设,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参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调处,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四要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实推动解决职工群众生产生活问题。要进一步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协助党政帮助职工解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搞好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金秋助学”、职工互助保险等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职工心坎上。积极推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落实,努力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

五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与本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关键是要有坚强有力的工会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党的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加强对社会建设理论

和社会政策的学习,进一步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努力提高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本领。

三、切实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的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工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习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学习贯彻活动取得成效。

一是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要认真学、亲自抓,扎扎实实地把学习活动组织好、落实好。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六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精神,切实在各项工作中贯彻好、落实好六中全会精神。要把学习六中全会精神作为领导班子思想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班长”要当好带头人,要努力以理论学习的成果指导实际工作,切实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二是组织好广大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学习。要密切联系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思想实际,搭建学习平台,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好各级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培训班、研讨会、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等,加深对六中全会精神的理解,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要按照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引导好广大职工的

学习。努力形成人人了解全会精神,人人关心和谐社会建设,人人为和谐社会建设作贡献的良好局面。

三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了解职工群众的愿望,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诉求,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是充分发挥工会报刊、文化官、俱乐部、职工学校等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要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围绕六中全会精神的重点、和谐社会建设的亮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总结和宣传学习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请各地将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总工会宣教部。

吉林省总工会

2006年11月5日

主题词: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通知

抄报:全总办公厅、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总工会2006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35份)

第6篇:计生文件

中共纳雍县委文件

纳党发[2011]42号

中共纳雍县委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

导向政策全程覆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文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围绕“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建立完善计生家庭生产生活、生育节育、致富创业、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利益导向政策全程覆盖体系,引导我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激励人口计生战线干部依法大胆工作,实现“双降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降低生育水平为核心,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促进人口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以“政府主导、资源整合、社会参与、少生快富”为基本思路,全面建立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实现国策与政策、计生与民生、普惠与特惠的衔接,实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有机统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干部依法高效履职,全面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不折不扣兑现国家、省、地优惠政策的原则。二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县内政策更加优惠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实和长远的关系,既要解决当前问题,又要兼顾长远情况,保证政策的可持续性。三是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在财政和社会各方面均可承受的前提下,集中力量尽快形成能够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工作机制。四是坚持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各种机制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实施。五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整合各个职能部门的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六是推行计划生育干部的激励机制,对在计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应有的奖励。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基本内容

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体现对计生家庭从结婚—生育—节育—伤残、死亡—养老,从政治与经济、生产与生活等方面的“十大优待”,对计生干部从工作达标—工作创新—突出贡献的链条式全程覆盖体系。

(一)计生家庭奖励和优待政策

1、政治优待

(1)在招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及其父母优先录用。

(2)单位评选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3)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

(4)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5)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代表候选人。

2、生育奖励

(1)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20元的保健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农村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费和保健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筹解决,一年发放一次。

(2)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放弃生育的家庭,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后,一次性发给8000元的现金奖励。

(3)农村晚婚家庭一次性奖励200元,农村晚育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农村推迟二孩生育的家庭每推迟一年奖励1000元。

3、节育奖励

(1)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和参加孕情环情监测所需费用,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村(居)民实行免费。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家庭,女方在49周岁以内每户每年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金。

(3)农村两个女孩落实绝育手术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4、教育优待

(1)卫生部门在选送村医到毕节卫校就读方面优先安排计生诚信户子女;在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大学生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计生诚信户子女;在住院报销时对农村“两户”按100%的比例报销。

(2)在我县农村连续居住达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两户”的女孩考生,中考、高考时加10分;在贵州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两户”女孩考生,符合省内高校同等条件的,总分加10分照顾。

(3)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两户”子女, 985工程的一次性奖励20000元助学金,一本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助学金,二本院校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助学金,三本院校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助学金,专科院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助学金。

(4)团县委在实施“春蕾计划”时,优先对“两户”特困家庭的失学女童进行救助。

(5)计生诚信户子女转入我县就读的,优先安排;转出的,优先办理转出手续。

(6)在同等条件下,计生诚信户的贫困大学生优先享受资助;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在评优推优方面对计生诚信村民居民的子女优先考虑。

(7) 计生诚信户贫困学生优先享受相关生活补助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

5、生产优待

(1)农村“两户”在申办拖拉机驾驶证时减免考试费。

(2)对拥有农机车辆的农村“两户”, 农机部门给予减免年检费的50%。

(3)计生部门免费办理一切证件,对计生诚信户,在计生“三结合”工作中优先安排。

(4)妇联在发展妇女再创业时,优先列入小额贷款计划。

(5)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两户”,在小额贷款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6)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变更费和注销费;验照时,免收验照费。

(7)涉农部门在按人均落实项目资金等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

(8)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计生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优先办理。

(9)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计生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优先安排信贷资金。

(10)积极争取政府出台计生户小额贴息贷款政策,扶持计生户发展生产。

6、生活优待

(1)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在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时,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的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办结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缩短为4个工作日,并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办理。

(2)凡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有家庭人员,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及注销登记业务,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优先办结;申请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核发临时号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手续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凭村(居)委出具的计生证明优先办结。

(3)工商部门在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全力扶持和帮助;诚信计生对象在发展个体商户、私营企业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年检等费用,并给予行政指导、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4)在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按国家规定补助政策优先考虑计生诚信户。

(5)民政部门对纳入城乡低保的计生“两户”优先增发保障金;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对农村“两户”按低保户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是低保户的农村“两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属优抚对象的计生“两户”在享受优抚医疗救助时在原标准上提高50%;在实施社会福利项目中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是计生“两户”的给予生活费和车费补助;对灾后房屋重建和“三结合”项目优先安排计生诚信户。

(6)对计生诚信户,有关部门在实施整村推进、沼气池建设、五园新村、基本农田建设、生态节煤灶、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双改工程等项目、资金时优先解决;免费提供农牧技术指导培训、绿证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在良种补贴、化肥补贴等涉农补贴中优先解决,扶持成为农牧大户,优先解决政府贴息贷款等。

(7)国土部门在安排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开采证、采矿许可证等方面全力扶持和帮助,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惠民政策。

(8)林业部门优先安排林业生产项目,优先安排技术培训,优先提供苗木,优先参与各种林业工程,在工程实施结束后需聘用护林员时优先解决农村“两户”,农村“两户”申请自用林木采伐时优先安排。

(9)司法部门对农村“两户”提供法律援助时,在一定范围内减免费用。

(10)对计生诚信户,房屋产权部门优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在办理拆迁安置时按县政府有关标准从高进行补偿或赔偿。

(11)对计生诚信户,生态家园建设部门在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等项目中优先安排。

7、就业优待

(1)我县计生“两户”子女,参加我县组织的就业考试,根据具体情况在笔试成绩或面试成绩中加5—10分。

(2)符合计生政策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40---50岁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就业对象要求再就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3)参加政府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计生“两户”子女优先照顾,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差旅费补贴。

(4)计生“两户”子女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5)在招考公益性岗位时对计生“两户”在笔试或面试成绩中加5分。

(6)在招考退伍军人安置时对 计生“两户”笔试成绩折算前加10分。

(7)在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计生“两户”笔试成绩折算前加10分 。

8、医疗优惠

(1)农村“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

(2)卫生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两户”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的比例。

(3)卫生院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常规检查。

(4)民政部门对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对农村“两户”按低保户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是低保户的农村“两户”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属优抚对象的计生“两户”在享受优抚医疗救助时在原标准上提高50%。

9、特别救助

对计生“两户”伤残死亡的家庭发给特殊救助金3000元。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抚慰金3.5万元;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成员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伤残的按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分别发放抚慰金,其中独生子女伤残级别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5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给抚慰金1.5万元,其他家庭成员伤残的一次性发给1000—6000元抚慰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岁的,每年发给5000元的生活补助金,直至年满18周岁止。

10、养老保障

(1)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年满49周岁时纳入养老保障,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800元的养老保障金,直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2)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由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800元,少生快富独女户奖励金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10000元,独子户奖励金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8000元,特别扶助对象奖励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2000元。

(3)农村二女绝育户从落实措施的次月开始,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800元的养老保障金,直到60周岁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4)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

(二)计划生育干部的激励机制

1、工作达标奖

(1)省、地、县检查无出生人口漏报

①无出生人口漏报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500元,村干部共500元。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出生人口漏报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1000元。

(2)省、地、县检查无政策外出生(已上报的除外)

①无政策外生育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2000元,村干部共600元。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政策外生育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5000元。

(3)省、地、县检查无常住人口手术库存

①检查无手术库存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500元,村干部共200元。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手术库存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2000元。

(4)省、地、县检查综合避孕及时率达标,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1000元,村干部共500元。

(5)省、地、县检查常住人口重检对象妇检率

①检查常住人口妇检率达100%的样本点,奖励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共500元,村干部共

500元。

②一次检查3个及以上样本点均无漏检对象的,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协管领导各1500元。

(6)规划统计工作两单(月报单和工作提示单)、一卡(家庭档案卡)、一表和PIS等资料无误差的,奖励乡镇计生办1000元。

(7)评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达标的,奖励乡镇党委、政府3000元,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1000元。

(8)巩固国优工作达标的,奖励乡镇党委、政府3000元,计生服务站1000元。

(9)宣传教育工作达标的,奖励乡镇党委、政府1000元,并设宣传创新奖2000元。

(10)依法行政工作达标的,且无重大恶性案件,规范建立健全执法文书档案,奖励乡镇2000元。

(11)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按时准确上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及其他救助优惠对象的,奖励乡镇2000元。

(12)对计生办(站)负责人实行绩效奖励,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奖励1200元;分值在80-90分之间(含80分),奖励1000元;分值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不予奖励。连续三次考核在80分以下(不含80)者,建议乡镇对该计生办(站)负责人进行调整。

2、工作创新奖

激励基层探索建立工作新机制,凡提出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建议或实践中总结成功的经验,得到县级认可推广的奖励5000元,得到地区级认可推广的奖励10000元,得到省级以上认可推广的奖励20000元。

3、突出贡献奖

(1)计生工作成绩突出,连续分管、协管计生工作3年以上的乡镇领导,以及连续任职3年以上计生办(站)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经推荐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提拔重用并给予一次性突出贡献奖,奖金10000元以上。

(2)因依法开展人口计生工作遭到报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视其情况奖励1000元至50000元。

三、对象的确认及申办程序:由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保障经费

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办公室,负责制定申报、公示、审核、确认、兑现、监督制度。

(二)强化宣传,公开承诺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达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为政策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资金筹措

一是国家、省、地匹配资金;二是县财政投入,决定从2011年起每年拿出地方财政收入的2%、社会抚养费的10%充实基金;三是广泛倡导社会各界捐资。

(四)严格程序,认真兑现

乡镇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的资格确认和登记工作,在户申报、村公示、镇审核、镇计生办确认、严格执行资格确认条件,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乡镇政府要与申领家庭签订合同,明确其享受的各项优待政策,同时明确享受优惠政

策后又违法生育的违约责任。建立县乡二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微机管理,按计划生育家庭建立纸质档案,将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变更材料、发放兑现凭证纳入县级档案管理。

(五)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强化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监督和考核。纪检、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确认、资金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资金落实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违法生育的除依法处理外,依据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在提拔重用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各级各类代表和评先选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审查制度,严格审核把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情况列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落实好的乡镇、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政策不兑现的,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跟踪管理、黄牌警告到“一票否决”。

五、今后国家、省、地关于利益导向各种奖扶标准高于以上规定时,按上级标准执行。

六、原来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文件有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七、本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执行,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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