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准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法规标准

语文课程标准编制需要标准

主持人简介:王荣生,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学科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执行主持简介:胡根林,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博士,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

众所周知,编制和颁布课程标准是本次课程改革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2001年和2003年,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分别颁布实施; 2011年12月份,在十年课改实验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标准修订稿也已艰难出台。无疑,语文学科已经进入到基于课程标准教学的时代。

如果说没有课程标准就没有教育质量可以言之成理,那么,有了课程标准未必教育质量就能得到提高也是持之有据的。现今语文课堂种种怪现状可以说明这一点。诚然,语文教育质量提高是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但如果我们从课程标准身上寻找原因,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课程标准本身很完善,但人们在语文教学工作中未予遵循,使其沦为一纸空文;另一种情况是,课程标准有缺陷,人们无法加以落实,或是落实过程中带来比无课程标准危害更广更烈的教育质量问题。从后一种情况出发,“应该有怎样的课程标准”这一问题就无可回避地摆到了桌面,成为人们着力思考的课题。回顾2011年语文教育研究,这方面的研究尽管很少,但在这很少的研究中,依然透露出一些新的视角和新的气象。这里遴选两篇论文做点评议,以展示这项研究的新进展。

一、我们需要怎样的语文课程标准?

【评析文章】金荷华《对国外新世纪“语文课程标准”的透视与反思》,《全球教育展望》,2011年第12期。

【原文提要】新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语文课程标准按结构模式及内容编排分主要有三种特色:“能力说”特色;“内容说”与“能力说”兼具特色;“课程设计与评价整合”特色。与之对比,我国现行《语文课程标准》有需要改进之处。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规范教学内容的“内容标准”和便于操作的“能力标准”;忽略母语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如词汇语法等; 使用者必须在研究解读中改进并完善。

中国社会不知不觉已经进入到全球化社会。这种全球化体现在本次课程改革之中,就是不仅要坚持“本土行动”,更要强调“国际视野”——着手从全球大背景出发来整体设计课程体系,组织和分配知识结构,建构具有世界水平的课程(World Class Curriculum)。这样,发达国家的课程设计与实施就成了观照我国课程设计和实施水准的重要参照系。金荷华《对国外新世纪“语文课程标准”的透视与反思》一文,就是从这个视角来对照和反思我国现行语文课程标准的。

该文以文献梳理为基本研究方法,从结构模式和内容编排出发,整理了发达国家三类特色的语文课程标准:

其一,是以德日《课程标准》为代表的“能力说”特色的课程标准。

所谓“能力说”特色,作者是这样解释的:侧重教和学的预期结果,课程目标、内容标准、成就标准、表现指数都有呈现;而且脉络分明,描述详尽清晰,易于理解,便于操作。

以德国课程标准为例。在《德国完全中学 10 年级德语课程标准》(2003年)中,说和听、写作、阅读( 印刷资料和媒体资料)、对语言和语言运用的学习和研究这四项内容构成“四位一体”的能力结构模式。这些能力从“学习结果”到“能力标准”逐一描述,不仅有内容标准,还有成就标准(表现标准)。如“说和听”类,分别从“对别人说话”、“在别人面前说话”、“与别人对话”、“倾听别人说话”和“角色表演”5 个角度,逐层描述其“能力标准”。该课程标准独到之处还有: 每个类别中,在描述“成就标准”之后,都设置一个“学习方法和学习技巧”项目,陈述该类别领域的“基本能力”,或叫“关键技能”、“表现指数”。作者认为,德国课程标准结构上简洁明晰,在内容上具体翔实,唯其如此,才真正具备“程序标准”或“表现标准”的功能,呈现出“国家标准”应有的“基准”、“尺度”水平,为语文教育确立了终点目标。

其二,是美、法为代表的“内容说”与“能力说”兼具特色的课程标准。

所谓“内容说”与“能力说”兼具特色,作者这样解释:既保留了对“教学内容”作系统的规范要求的“教学论”的优秀传统,又体现了重视学习“预期结果”及其达成途径和策略的当代“课程论”的发展趋势。

以美国课程标准为例。在《马萨诸塞州英语语言艺术课程标准》( 2001年)中有引言、核心目标 、指导原则、早期读写能力、各年级阶段学习标准和附录六个部分,这些内容的呈现,由简到繁,逐渐丰富。更能体现“内容说”特色的,还在于对四个类别( 语言、文学、作文、媒体)“学习内容”的阐释。例如“文学”类,“课程目标”只用一句话概括:“学生将能够对各种形式的口头文学和书面文学做出思考”; 而关于“学习内容”,则从“文学的重要性、选择文学作品、文学评论的方法、制定文学课程内容、学习各种非文学作品、有效的教学实践”六个方面作全面而精要的述说。有的条目内部的细则(分级标准) 丰富而直观,这样详细的规范指导,将有效避免教学内容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该标准“能力说”的特色,则主要体现在对各年级、各类别的“学习标准”的呈现方面,即全部表格化。根据文件前面设置的“英语语言艺术学习内容分类表”中的内容分类( 语言、文学、作文、媒体),共设置四个列表,每个列表的体例都一致。例如“各年级语言学习标准”表,其栏目依次为学习标准、年级、分级标准。其中,“学习标准”,就是“英语语言艺术学习内容分类表”中“语言”类的 7 条“学习标准”;“年级”分为四个学段: 幼—4,5—8,9—10,11—12;“分级标准”则围绕四个年级段分别描述,内容多或少则因“学习标准”不同而略有区别。这样,各个类别的“学习内容”、“学习标准”既相互独立,又是构成课程标准有机的整体。

其三,以英国和南非为代表的“课程设计与评价整合”特色的课程标准。

所谓“课程设计与评价整合”特色,作者这样说明:课程和评价密切地结合起来,课程的设计与实施,直接与课程的考试评价连接,相互推进,互为完善。

以英国课程标准为例。在牛津、剑桥和皇家人文学会联合考试委员会制订的《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英语》(以下简称“英语大纲”)中,上述特色有三方面体现:(1)“评估目标”与“课程目标”相联结。大纲中,不仅有明确清晰的“大纲目的”,即“课程目标”(考试目标以“其他目标”单列),还有详细的“评估目标”。“评估目标”划分“听和说、阅读、写作”三个类别; 每一类别都有具体的“能力指标”描述; 并由具体详细的“评估方案说明。“评估方案”中相关环节都有相应的交待:“学生可在结课时做一次性评估也可分阶段评估”、“考生可选组合层次的试卷也可选两个不同层次的试卷”、“考生可选第 3 单元的考试或者第4 单元的作业;还可两项都选”、“考生可选终结性的一次性评估方式,也可选阶段性评估”,这些说明性文字,都用斜体字予以突出;体现了大纲设计的灵活先进,既有规定性,又有选择性;突出了“以生为本”的先进理念。其实,这些条款可以视为课程标准中的“机会标准”。(2)明确了考试内容及范围。大纲中设计了各种评价情境,即考试和作业单元。这些考纲内容,不仅对教师和学生有详尽的指导作用,对教材开发者也具有明确的导向性。(3)给出操作性很强的各种评分表。如“英国传统文学阅读评分标准表”,内容依次是等级、分数、一般标准、具体标准(含对莎士比亚剧作和诗歌的反应两项)。这样的评分表,更广泛的意义在于,提供了该类课程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所要追求的“能力标准”。

上述三类课程标准,尽管各具特色,但其共性因素也是明显的。可惜作者在论文中对这些共性因素分析甚少或语焉不详,大大削弱了对于现行语文课程标准的批评力度和深度。在我看来,对于各国课程标准的共性因素的总结是目前语文课程标准编制和修订的必要环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于一个好的课程标准的基本判断,才能勾勒出我们需要的课程标准的轮廓。这些共性因素可能包括:

1.一个好的课程标准一般都由内容标准、表现标准和学习机会标准构成。

内容标准说明学生应知能会的内容;表现标准表达了为实现各项内容标准期望学生展示的熟练的程度或质量;学习机会标准则是用来衡量教育体系的各级机构(学校、地方教育机构)为学生学习达到全国自愿性的内容标准的要求所提供的资源、实践和条件是否充分及其质量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

2.一个好的课程标准应该有学科核心知识。这些知识体现学科内在重要性和实际应有价值的知识。

3.一个好的课程标准应该具体、明晰。具体是指标准的陈述能够确保教材开发与考试开发的一致性;明晰是指标准的语言清楚, 明确传达了学生必须知道和能够做什么,从而能够为所有的相关利益者理解。

4.一个好的课程标准要可测量和支持教学。标准的可测量是指即它清楚规定的结果能够被测量和传递给学生、教师、家长和公众;所谓支持教学是指标准能恰当地支持一个协调性的系统, 该系统包括课程、表现标准、评价和教学标准。

二、我们需要的语文课程标准蕴含哪些基本标准?

【评析文章】王元华《语文课程诸标准的基本标准》,《教育学报》,2011年第4期。

【原文提要】目前语文课程诸标准内部和相互之间存在严重分歧甚至矛盾,由此引发语文教学诸多弊端,要想消除这种分歧、矛盾和弊病,必须让语文课程持有一个共同的基本标准,这个基本标准来自四个方面,规范性标准;生活常识标准;话语关联标准;公度标准。

与上面评述的论文体现的“国际视野”相比,王元华《语文课程诸标准的基本标准》一文体现的更多的是“本土行动”——回到我国语文课程内部,探索语文课程标准背后的那些基本标准。这种探索与其说“寻找”,不如说是“建构”,建构起一套我国语文课程标准的基本标准。这种研究是从问题出发,意在问题解决,无路中走出一条路,这条路未必好走,也未必好看,但原创意味更明显。

《语文课程诸标准的基本标准》以理论推演为基本研究方法,提出语文课程标准背后需要有个基本标准,这个基本标准来自四个方面,规范性标准;生活常识标准;话语关联标准;公度标准。

其推演路径大致为:

第一,语文课程标准、考试大纲、命题标准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标准内部和标准之间矛盾众多(标准答案需要答案标准,答案标准来自哪儿?来自考试大纲。考试大纲根据什么来规定考试内容和命题形式?语文课程标准。但实际情况是语文课程标准没能提供命题和答案确定系统的原理支撑)。

第二,语文课程诸标准的矛盾根源是什么呢?根源是它们之间是有层次性质差异的,而我们对于这种差异认识不深,缺失哲学认识、逻辑认识、语文本体认识的一致性,处于上位的语文课程标准的制订、表述与修改缺乏一个能够相互约束和沟通的基本标准,对下位层次的考试大纲、答案标准、标准答案的约束力极其有限。

第三,怎么解决这一矛盾呢?要建立语文课程价值观和方法论客观性、全程性、全员公度性与内在体验性、生成性的统一性认识,而且这种统一要立足于语言使用的约定俗成上,约定俗成是语文课程诸标准的内在统一机理。

第四,约定俗成的语言使用规律,要求语文课程遵从语言使用的基本规范,并根据这些规范对话,交流,批判,检验,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

据此,作者得出语文课程诸标准的四个基本标准:(1)规范性标准:包括字音、字形、字义、语法形式等在内的语言规范性内容必须正确;(2)生活常识标准:必须符合生活常识。用到生活常识的,应用生活常识判断;如果明显违背常识的,那就必须否定;(3)话语关联标准:必须符合话语认知的关联规范,关联得越紧密越好;如果话语缺乏前后明显联系、话语前后联系不指向交际目标,话语前后联系明显错误,那就应该否定;(4)公度标准:依据前三个标准对话,交流,批判,检验,达成共识,这是语文课程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性、过程性标准,只有这样,前三个标准才能得到维护和发扬光大,才是最大范围和程度的共识,才能去伪存真。

这个推演过程最重要的逻辑链条是在第三个环节:面对语文课程标准、考试大纲、命题标准之间的错位和纠结,作者没有过多去指责谁是谁非,而是回到对语文课程是什么,有什么价值这样的原点性问题的基本认识上来。如果我们认可语文是人文性和工具性统一,那么就应该认可语文课程的核心价值就是通过语文本体培养学生的语文素养(交往素养、审美素养、创新素养、情感素养、做人素养等等)。而语文课程作为人文学科,必然具有人文学科的共性——对自己而言,有内在性、个体体验性和生成性一面;对他人,有客观性、全程性和全员公度性的一面。也就是说,我们要认可语文课程价值观和方法论客观性、全程性、全员公度性与内在体验性、生成性的统一。

语文课程的统一性,究竟统一在什么基础之上呢?经过多年论争,尤其在“两李”(李海林和李维鼎)为代表的学人的严密论证和学理阐释之下,语文教育界逐渐形成共识,语文课程的核心不是语言而是语言使用——语用。作者正是建立在这个逻辑起点之上,借用语用学的四条原理而建立起四条标准,因此,对于这四条标准,人们虽感陌生,但其绝非凭空而来,而是以坚实的学理作为支撑,体现了作者学科融合之下的深刻思索和精心营构。

以此看来,王元华《语文课程诸标准的基本标准》一文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为当前语文课程标准的编制和修订提供建设性意见,拓展了人们对语文课程标准类型的认识,更重要的是为当前如何实现基于课程标准的语文教学与评价廓清了迷雾,更直接说,起到了方向性的引领作用,相信它的价值很快能被人们认识到。

[作者通联: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

作者:胡根林

第2篇:以标准行事,依标准治馆

摘 要 质量提升,标准先行。从“车同轨、书同文”的智慧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再到“打造一座有温度的博物馆”的目标,北京汽车博物馆在博物馆行业中率先创建服务标准化体系,在历时六年的过程中,用实践验证了“标准是个好东西”,坚持并倡导“依标准治馆”。

关键词 博物馆 服务 标准化 管理

0 引言

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近年来,国家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达到历史新高度。标准化已经前所未有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们尝试以北京汽车博物馆为案例,剖析和探索博物馆参观服务的特征与共性,浅谈博物馆运用标准化作为创新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好处,为同行提供实践经验。

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北京汽车博物馆于2011年建成对外开放。它是中国唯一一家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大型汽车专题类博物馆,也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藏品最多、科技含量最高、展示手段最先进的汽车专题类博物馆。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三位一体,以“车”为载体,按照“科学—技术—社会”的主题,诠释“人—车—生活”的关系。

1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

作为全国文博系统首个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北京汽车博物馆赶上了一个特别好的时机。上至馆长,下至员工,大家齐心协力携手攻坚。让机会成为必然,让标准成就服务。

2012年,凭借良好的基础和全新的面貌,北京汽车博物馆获得了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荣誉。紧接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致提议创建北京市旅游标准化试点和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助力北京汽车博物馆的软实力提升。在其后的第一个两年(2012—2013年),从什么都不懂到全盘掌握,再到灵活运用,直至顺利完成,开启了博物馆标准化建设的先行之路;在其后的第二个两年(2014—2015年),从“试点单位”升级为“示范单位”,通过了北京市旅游标准化试点的终期验收;在其后的第三个两年(2016—2017年),宣贯实施、改进稳定,又通过了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专家评审。我们用了六年的时间,把所有制度转换成一个个“标准”,分门别类装进“博物馆服务标准化体系”中,经过优化、简化和强化,成为馆长最好用的管理工具、员工最实用的作业依据。

从此,我们不再提“制度”,只谈“标准”。

今天,北京汽车博物馆拥有体制内、社会化用工以及外包经营等多种用工模式的员工500余人,涉及三家物业管理团队和两家餐饮公司、一家商品专卖店。面对人数的变化、业务的繁增、组织的更新,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手段,博物馆就无法良好地运行,更不要说做到“开门办馆、融入社会”。而标准化的管理学价值就在于对大型组织复杂分工的协调,这是一种相对间接的协调机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化可以增进博物馆运营管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由相互调节变为直接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进行了阐述。其中一条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结合博物馆的工作而言就是“依标准治馆”。北京汽车博物馆借助服务业标准化的建设,在软硬件方面有了实质改变,真正做到透过服务的表面看管理的本质。标准化建设好比一只无形的手,推动和保障了规范发展与服务质量,同时也让这座年轻的博物馆充满热情,焕发出新的活力。

2 古今标准与服务之谈

“车同轨、书同文”,既是古人运用标准的体现,也是契合汽车主题讲标准故事的最佳实证。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下令在全國范围内实行改革,统一车轨及文字等。作为“标准化”的萌芽,这在两千多年前的华夏大地上可谓史无前例。

纵观世界,1902年英国纽瓦尔公司出版的“极限表”、1906年英国颁布的国家公差标准、1911年美国“科学管理之父”弗雷德里克·泰勒(Frederick Taylor)提出的“标准作业方法”和“标准时间”等等,都促进了以大工业为基础的近代标准化。1914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创始人亨利·福特(Henry Ford)运用标准化原理,发明了T型汽车的流水线装配方式,推动大规模的成批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大幅提高,很快这种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就传遍了全球。20世纪80年代,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局域网标准,加速互联网在“地球村”中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这一切标志着企业管理从无序到有序,从任意性到规律性,从个别思维到共同思维,由传统的经验管理向现代的科学管理转变。

博物馆服务标准化是博物馆为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自我发展的服务目的,通过对博物馆服务要素及流程的梳理,制定和实施相关服务提供和保障标准,从而提升服务质量的活动过程。在提高对公众尊重程度的同时,标准的实施也要求组织成员增强自尊、自信,提高对工作的满足感。北京汽车博物馆作为标准化的实施者,在创建与执行中倍感受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指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论何种标准体系,最终受益的都是广大人民。服务也是一种产品,同其他有形产品一样,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正如故宫博物院单霁翔院长所言,博物馆要为观众提供“有温度的服务,有尊严的参观”。服务不是“机械的”,而是“温暖的、主动的”。观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标准。

3 搭建标准体系的做与思

在2017年正式出版的8册“北京汽车博物馆标准系列丛书”中,我们将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结集成册,为从业人员提供第一手的参考资料和执行模板,面向全行业推广博物馆标准化管理理念。在同年出版的《博物馆服务标准化实践指南——以北京汽车博物馆为例》一书中,分为理论篇、实践篇和访谈篇,详尽讲述了标准搭建的过程以及所有的标准规范,回答了“什么是博物馆服务标准化”“博物馆为什么要引入标准化”“博物馆如何建设服务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对博物馆有哪些影响”等问题。

或许你与我们最初的困惑一样:现有的制度怎么办?到底要如何转化?……但当大家真的认同“标准化”以后,这些问题就只是技术层面的细枝末节了。所以,只有坚持“标准化”、坚信“标准化”,坚定地迈出第一步,一切才会迎刃而解。

3.1 “一把手工程”

在创建标准化工作的初期,北京汽车博物馆实施了“一把手工程”,以确立标准化工作在全馆的地位。首先,成立了由馆领导班子组成的“标准化领导小组”。接着,抽调各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了“标准化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标准培训和编写协助。动员全体员工参与标准编写,举例来说:请讲解员写前、中、后的服务过程,请讲解组长写业务管理、培训及指导等内容。确定工作计划和执行方案,大到五年规划,小到档案材料,全馆所有岗位全部投入到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将每一个人的职责形成岗位手册,将每一份制度转化为标准。

3.2 梳理所有服务事项

“标准”不能只写在纸上,仅有白纸黑字的冰冷一面!北京汽车博物馆始终站在观众的角度,从进馆参观的流线开始,对服务流程按照类别和项目逐一梳理,达到岗位全覆盖,涉及咨询、售票、停车、讲解、购物、餐饮等,找出其中的关键点。这当中不仅包括人对人的直接服务,而且包括设备对人的间接服务。另外,在制订岗位工作手册时,根据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三大结构进行编排,以免由于部门设置、人员调整、岗位变动,造成服务事项的混乱、缺失,有效提升博物馆的整体管理水平。

标准用于实践而绝不是“纸上谈兵”。通过了解观众需求,北京汽车博物馆提供了多层次的個性化服务,创新而不张扬,体贴而不唐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讲解导览中特别引入了古代文明与标准发展,使观众生动理解古人的智慧及标准的概念,丰富博物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内涵,营造多元文化在博物馆中的交融,为观众带来更好的参观感受和服务体验。

3.3 写我所做,做我所写

所谓标准,就是最佳的作业流程与方法,把这些来自工作中的点滴积累加以总结,那么许多重复性事项就有了指导说明,同样的错误就不会再次出现。因此一个具体的标准不能脱离实际,必须让做此项服务的人写此项服务的标准。不擅长写作没关系,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然后再逐步提高,经过多次小组讨论,由繁至简,最终形成标准。

3.4 过程无盲点,岗位全覆盖

观众希望得到怎样的服务?通过哪些流程可以满足这些需求?又需要设置多少岗位?配备多少人员?要想让一座大型科技类博物馆顺畅地运转起来,为观众提供基础服务和设施保障的人员占到了博物馆员工总数的80%以上,而从事科普教育、展览策划、文创开发及藏品研究的人员则不足20%。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员工承担的是一些流程化、规律化的工作。但只有优化岗位职责和标准配比,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工作潜能,才能逐步达成“用最少的人、财、物,完成最优质、高效的事”。

3.5 标准化最重要的是执行与改进

为使各项服务规范能够有力贯彻,我们起草了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从而保障服务提供体系的13项服务规范、15项运行管理规范。主要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由标准化工作小组、人事部门定期对服务现场开展联合检查,侧重于操作规范与绩效考评;外部机制体现在观众留言反馈、观众满意度调查、专项观众调查及网络数据采集多个方面,侧重于质量提升和持续改进。

4 结语

作为建立不久的新馆,北京汽车博物馆没有太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但是,如何管理好、运营好、发展好,如何让观众愿意走进博物馆,享受到科普教育文化服务,如何在50 000 m2的建筑物里,实现人、财、事、物、信息的良性运转,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目标。可以说,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北京汽车博物馆在整个行业内率先运用“标准化”这个科学手段,找到了运营管理的抓手。

北京汽车博物馆通过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了“处处有流程、事事有标准、物物有人管、岗岗有考核、日日有坚持、时时有创新”的工作机制,将“有问题找领导”变为“有问题找标准”。标准覆盖率达到100%,服务标准成为员工服务的“行为规范”、员工管理的“工作指南”、员工培训的“参考教材”、员工考核的“衡量准则”。同时,上至馆长书记、下至一线员工都编制了“岗位手册”,对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限进行规范,做到有岗位就有职责,有职责就有规范,有规范就有程序,有程序就有标准。

讲好中国故事,将一座博物馆的命运与城市、国家的发展及人民的需求紧密相连。标准化的推广和实践,恰恰是这一伟大事业的根本保证。稳定的运行,可以让大家有更多精力和能力用于文化的输出、文明的传播、科普的教育,可以让更多人爱上博物馆、爱上这座城、爱上自己的理想家园。

令人骄傲的是,在全国将近5 000家博物馆里,北京汽车博物馆成为了标准化的排头兵。不过拿一块奖牌、争一份荣誉并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相信,在标准化的建设当中,越来越多的博物馆将体会到“标准是个好东西”,更好地为本馆服务、为观众服务。

“依标准治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博物馆更有温度”,这就是北京汽车博物馆的初心!

参考文献

[1]北京汽车博物馆.通用基础标准体系[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2]北京汽车博物馆.服务提供标准体系[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3]北京汽车博物馆.藏品管理标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4]北京汽车博物馆.财务管理标准及采购管理标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5]北京汽车博物馆.安全管理标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6]北京汽车博物馆.设备及工程管理标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7]北京汽车博物馆.综合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标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8]北京汽车博物馆.环境能源交通管理标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9]弘博网,北京汽车博物馆.博物馆服务标准化实践指南——以北京汽车博物馆为例[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7.

[10]曹楠.科技类博物馆展项研发及运行管理标准化创建及探讨——以北京汽车博物馆为例[J].自然科学博物馆研究,2016(A1):107-112.

作者:杨蕊 戴钰

第3篇: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别是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重要依据,明确证明标准才能得出合理的审判结果。而形式审判标准和民事审判标准两者并不是一致的,而是存在差异的。刑事证明标准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證明标准遵循盖然性原则,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本文从辛普森案切入来分析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

关键词: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盖然性原则

1.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

1.1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最新的《证明规定》确立了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其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这一规定,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

1.2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可以得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法官主观上需要认清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但不是一切细节事实,因为在任何案件中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细节是不可能的。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法官利用确实(事实)的证据构成一个符合逻辑上充分理由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概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2.刑事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

2.1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英美法系的证据学者认为,诉讼对真实的查明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诉讼并不是发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只能依赖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在一定期限内凭案情作出裁决,所以审理者只能依据一定的标准而无法根据绝对确信的标准裁决。

另外,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众多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能是绝对的真实。因此,证明标准不仅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使办案人员主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尽量符合或接近客观事实真实,而且也要使证明的途经和程序符合司法的民主和文明的理念,具有正义性、合理性、公平性。刑事诉讼往往涉及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所以只能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辛普森的律师队,合理利用警察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的众多重大失误,将控方证人驳得理屈词穷,使控方所列举的证据不能符合“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证据要求,说服了所有的陪审团成员,使他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构陷”,因而,疑罪从无,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70年温绪一案判决时说:“在刑案中,我们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证明,才能定罪。这项要求是基于因为我们的根本价值认为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

2.2优势证据原则

优势证据规则,也就是盖然性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证明标准。即当证明某一事实是或否的证据的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可靠,法官则判定由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出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优势证据原则体现的证明要求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民事诉讼理应与剥夺公民人身权的刑事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益原则,若将民事证明标准定的过高,强调追求客观事实,必会导致大量的民事纠纷长期积压,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优势证据原则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确认的优势证据标准,即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事实审理者承担说明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事实审理者在心证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相信上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消除。

在辛案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方提出诸多证据证明是辛普森杀害了妮可和布朗,而辛普森对自己不在场这一辩解提供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来支持,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辛普森高曼和妮可的死亡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大于不负责任的可能性,故原告方完成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证明责任。最终判决辛普森为两个受害者家庭支付巨额赔偿款。

3.造成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的原因

由上所述,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造成差异的原因,是因为刑法与民法的目的、保护的利益、法律后果、规定背后的价值权衡不尽相同。

3.1目的与制裁方法不同

刑事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护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秩序。被告人可能面临着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而刑罚则意味着生杀予夺。如果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同民事诉讼一样,也为高度的盖然性,则会冤枉很多好人,使很多无罪的人遭受刑罚制裁。由于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保护人权,防止无罪的人被追诉,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是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的目的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保护法人的财产权利,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民事诉讼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那就是定分止争。在制裁手段上,虽然存在一些民刑交叉的案件,但一般情况下,民事制裁的手段则与刑事制裁手段轻得多,即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与违反刑法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制裁手段有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而且在数量上,民事纠纷又比刑事案件数量大得多,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的社会效益是明显的,它既能保证大部分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公正解决,又能保证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还能及时定分止争。

3.2搜集证据的主体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由公权力机关依职权搜集。其取证能力、手段、方法、以及强制性措施等方面,比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民事组织以及律师强得多。正因为公权力机关,如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搜集证据的能力比民事主体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当然应该比民事案件高。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不负责搜集证据,由诉讼当事人举证,诉讼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能力不及公权力机关。因此,对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更为合理。相反,如果要求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同刑事案件一样,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势必导致很多民事诉讼的原告,由于举证能力的限制,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司法保护。

4.结束语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对我国刑事审判的程序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许多国家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的刑法中也有体现该原则,但是对该原则并没有彻底的贯彻落实,早些年的冤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就是没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而酿成的悲剧。九七年刑法颁布以前,此类冤假错案数不胜数,颁布后数量骤减,可见无罪推定原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被限制或剥夺,民事诉讼大多只關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利。所以,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法官处理案件所持有的审慎态度也不同,诉讼证明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参考文献:

[1]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之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M] 1997

[2]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中外法学 [J] 1998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M] 2013

[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M] 2003

[5]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M] 2000

[6]苏娜,论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郑州大学[J] 2006

[7]何家弘,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C] 2001

[8]潘金贵,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M]2013

作者:李佳楠

第4篇:今年世界标准日诞生425项国家标准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在15日举办的2017年世界标准日主题活动上发布了425项国家标准,涉及智慧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品升级、装备制造提升、服务业增效、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

在智慧城市发展方面,《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国家标准规定了智慧城市业务框架、知识管理和技术参考模型,为各地智慧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了统一的参考体系。《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及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系列标准,提出了智慧城市评价的9个一级指标和38个二级指标,让智慧城市的规划、设计与评价有标可依。

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新修订的《饲料卫生标准》将污染物项目扩展至无机污染物、天然植物毒素、真菌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共计5大类24种,涉及164个技术指标,整体水平与国际一致,其中80% 达到全球最严的欧盟标准水平,对保障养殖产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农产品物流包装材料通用技术要求》和《农产品物流包装容器通用技术要求》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功能性能、尺寸规格、安全卫生等要求,果蔬、粮食、水产品、畜禽产品的流通效率将得到有效提升,大大减少物流损耗。我国是世界上地膜栽培面积最大的国家,新修订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国家标准将地膜最低厚度从0.008mm提高到了0.01mm,便于地膜回收,避免了残留造成的土壤污染。

在消费品提质升级方面,《消费品召回生产者指南》国家标准是缺陷消费品召回领域第一项基础性国家标准,为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质量监督机构加强产品后市场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玩具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管理要求及指南》对玩具生产的人员、设备、物料、工序、方法、环境、检测等提出了全方位要求。新修订的《珠宝玉石名称》《珠宝玉石鉴定》两项国家标准,统一了珠宝玉石品种的命名,规范了优化处理方法,明确了百余种珠宝玉石的鉴定特征和鉴定方法,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放心消费。针对电动平衡车安全性、可靠性問题,《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两项国家标准将有效提升中国制造质量水平,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安全保护。

在提升装备制造竞争力方面,《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重点解决车辆节油效率低和纯电续驶里程短的问题,规定混合动力模式下节油率必须超过35%,纯电续驶里程不得低于50km。《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国家标准改进提高了客车的防火措施、出口数量和通过性、车内布置等安全要求,要求增加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车的乘客门数量,内接900mm×700mm公共汽车侧窗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

在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方面,《休闲主体功能区服务质量规范》国家标准规定了休闲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交通设施、休闲空间、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基本要求,是提升国民休闲生活质量的有益实践。《滨海渔家乐经营与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从经营、环保、人员、标识等方面对渔家乐经营服务提出了要求,满足了游客吃、住、娱等各方面需求。

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系列国家标准增加了部分生产生活中需要的地物符号,协调统一了不同比例尺图式,让地图更准确、信息更丰富。新修订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规范了填埋场的大气污染物、渗沥液、外排水、场界噪声、填埋物等方面的监测内容和方法,严格减少和控制二次污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兼具实用性和前瞻性,规范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的全过程,让参保职工“老有所养、养有所规”。

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需要高标准支撑。本次发布的425项国家标准,旨在推动相关产业提质增效,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这批国家标准可在中国政府网、国家标准委网站查询阅读。

第5篇:高职课程标准与职业岗位技能标准对接探究

摘要:高职课程标准是对学生经过高职教育这一阶段学习之后的“学习结果”和“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等的描述,一方面对课程具有规范、指导、评价和组织等功能,另一方面是构建工学结合课程体系、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重要基础。通过对高职课程体系解构与重构、高职课程标准的内涵、功能及内容进行阐述,探讨高职课程标准与职业岗位技能标准是否需要对接,如何对接,旨在为高职课程标准制定提供新思路,有力推进高职院校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改革。

关键词:课程标准;职业岗位技能标准;高职教育;课证融通

作者简介:陈晓琴(1968-)女,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船港电气化、工业控制网络。

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符合职业岗位需求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随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示范性建设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进入内涵发展、提高质量阶段,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越来越引起各高职院校的重视。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重构和教学内容改革。随着高等职业教育从传统的学院式教育模式向政府主导下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模式的转型,加强校企合作推行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越来越受到广大高职教育工作者的认同和研究。工学结合优质核心课程标准的制订是构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的保障,是以职业岗位能力要求为依据优化课程内容落到实处的保障。课程标准作为课程的质量标准,为教学主客体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是课程实施、课堂教学和学业成就评价的依据。课程标准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课程改革的方向,对于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高职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促进学生学习过程的良性发展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其将成为高等职业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实现课程改革整体性突破的切入点。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的研究和建立还比较欠缺。整体上没有国家统一的、系统的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标准,只有在各学校层面上的一些单一的课程标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职业教育由于其职业性,有别于基础教育。同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还没有达到一定规模,课程标准的需求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二是只有当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理论研究取得一定成果、达到一定深度、课程改革的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并需要全面推进改革的时候,课程标准的研究和建立才具有了基础和条件。因此,对于各高职院校来说,如何实现内涵发展,制订符合自身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职业需求的、基于工作过程的、充分体现工学结合特点的课程标准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高职课程标准的内涵及功能

(一)高职课程标准的内涵

关于课程标准的内涵,国内外的相关机构和学者做了多种解释。本文采用崔允郭教授的观点: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在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果的行为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教学大纲或教科书);它是国家(有些国家是地方)制定的某一学段的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学生学习结果行为的描述应该尽可能是可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不可及的;它隐含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方案(课程)的开发者,即教师是“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课程标准的范围应该涉及作为一个完整个体的发展的三个领域: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而不仅仅是知识方面的要求[1]。

作为为评估学生学习而设计的课程标准,上述的阐述既适合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同样也适合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高职课程标准是对高职学生“学习结果”和“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等的描述,它有别于教学大纲,是在一定层面上制订的对课程具有规范、指导、评价和组织的一种指导性文件。然而,高职教育由于其本质属性——职业性,与基础教育、普通本科教育课程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其教育课程的任务是使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学生获得更有效的工作岗位的职业资格创造条件。或者说是连接职业教育机构的培养目标结构与职业工作岗位的职业资格结构的桥梁。

因此,高职课程标准必须能反映其服务对象如行业、企业、职业岗位、社会以及学生等多方面的要求,必须得到企业的认同,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就业并发展将来的职业生涯。所以,高职课程标准是由社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制定,是企业标准与教育标准的融合。

(二)高职课程标准的功能

高职课程标准一方面对课程具有规范、指导、评价和组织等功能;另一方面是构建工学结合课程体系、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重要基础。随着高职教育内涵建设的不断深入,各高职院校面临如何从传统的学院式教学模式转型,如何建设工学结合所需要的教学情境、学习领域、师资队伍、教学评价以及教学资源等一系列的问题,高职教育教学究竟按照怎样的标准和规范来实施,从而培养高素质的职业人才。这些问题将在课程标准制定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和体现的。

二、职业岗位技能标准的内涵

高职院校课程建设是一项以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系统性工程。在新形势下,只有实施校企合作,围绕“课证融通”构建高职课程体系,不断更新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手段与模式,建立课程的评价、激励与质量监控体系,建立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适应社会需求的课程体系,才能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制订课程标准的初期就应该考虑“课证融通”,将职业岗位技能的标准纳入到相应的课程标准中。所谓职业岗位技能标准是某个职业岗位针对劳动者的素质水平提出的具体要求[2]。

目前主要是通过岗位技能培训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个方面来体现。岗位培训与院校教育相比,从教学动机、教学性质、教学内容、教学效益以及教学结果等方面都有些不同。岗位培训相对于院校教育具有更明显的职业性和定向性,解决的是劳动者岗位素质的需要,培养的是某种岗位所需要的专项能力,传授的是某个岗位规范要求的相关知识与操作技能,获取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

应该说,职业岗位技能标准对职业技能的要求更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因此,我们在制订高职课程标准过程中,适当引入职业技能标准,一方面符合“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将高职教育与职业资格证制度相结合,实行“双证书”教育;另一方面有利于构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形成新的课程内容,搭建新的建设基础与运行平台。

三、重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的前提是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所谓课程体系即是指一个专业所设置的课程相互间的分工与配合。经过多年的探索与研究,笔者认为高职课程体系的解构与重构的依据是职业岗位任务和能力要求。在打破学科型课程体系的基础上,重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其实质是对职业领域中工作任务进行剖析、选取、序化和教学化的过程,最终实现工作任务与课程内容的对接、课程标准与职业技能标准的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能力的对接。

(一)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的对接

课程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进行职业领域(岗位)典型化工作任务的剖析与研究。首先,由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团队到行业企业生产一线,以“从业人员所承担的事”为出发点,了解和跟踪目标岗位(群)的实际工作任务;然后,由专业教师团队、行业专家以及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反复论证与研讨,从众多的实际工作任务中选取典型工作任务;最后,将典型工作任务与专业课程进行一一对应,形成学习性工作任务。实际工作任务不是简单的“企业的活”的集合,应该能反映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历程、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是构建课程体系的基础。而从实际工作任务中提炼出典型工作任务具有挑战性,应该具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来说,典型工作任务在整个企业的工作大环境里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能呈现出该职业的典型的工作内容和形式,具有结构完整的工作过程(计划、实施以及工作成果的检查评价)。作为专业而言,各门课程所选取的任务是相互协调的,学习性工作任务的集合是学生将来面对任务的综合能力,因此,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课程序化应遵循人的职业成长过程而不完全是职业工作逻辑。

(二)课程标准与职业技能标准的对接

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除了考虑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工作任务的融合之外,还必须制订各门课程的标准。课程内容的选取依赖于典型工作任务,来自于职业工作逻辑。因此,课程标准必须与职业技能要求相适应,课程标准的制订可以充分借鉴各行业各职业的技能标准。目前,不同的职业岗位(工种)都有相应的初级、中级、高级与技师等不同级别的培训、考核与鉴定相对应。在原有的课程大纲基础上结合职业技能标准制订出新的课程标准,并据此标准开展教学,通过三年的学习,学生在学业和职业技能上均达到相关专业教学目标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毕业时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实现了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零距离”。事实上,部分高职院校已由多年的课程与证书相加的“体外循环”过渡到课证融通的“直通车”实施阶段。课程与证书融通——这一学生培养与训练的成功做法,势必将在更多的高职院校、更多专业领域里推广与采用。

(三)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能力的对接

人才培养方案是关于人才培养的蓝图,是教育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它说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包括了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设置、进度安排、课程标准、师资分配、条件配备以及机制制度等要素。高职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以及社会能力,是人们从事一门若干相近职业所必备的本领,是个体在专业工作、社会和私人情境中科学的思维,对个人和社会负责任行事的热情与能力。这些能力只能是学生在真实工作情境中,通过完成工作任务练出来的,而不是老师讲会的。可见,只有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按照与职业技能标准对接的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教学,高职教育才能培养出满足职业岗位能力需求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的人才。

四、“课证融通”课程标准的内容

(一)“课证融通”课程标准的结构

高职课程标准是对高职学生“学习结果”和“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等的描述。因此,高职课程标准应明确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明确学生应达到的程度与水平;反映对师资以及学校、社会所提供的其他资源(如教材、实践条件等)的使用情况[4]。高职课程标准的核心是内容标准和考核标准。课程内容标准是对课程的定位、目标与任务、内容与体系、组织与实施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教学基本要求、课程内容体系、职业行动领域(典型工作任务)、主要教学环节的安排、使用的教材和主要教学参考资料;课程考核标准是对课程在知识、能力、技能、素质等方面提出的“质”和“量”的标准,包括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及等级等。

(二)“课证融通”课程标准的关键要素

在制定课证融通课程标准过程中如何体现课程标准与职业岗位技能标准的融合与对接,主要落实在课程体系结构、实训(实验)装备、职业行动领域以及教材、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四个关键要素。高职课程体系的课程设置一方面考虑要学科体系的要求,另一方面必须考虑职业岗位技能知识的要求。如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设置以“理论够用”为原则,更多侧重于学科体系、理论知识体系的需求。专业课程的设置则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主线来设置。将工作过程进行分解,提取工作过程知识,也就是职业岗位能力所对应的知识与技能,由此构成课程内容。而职业岗位技能要求可以参照职业岗位技能标准,在教材的选用、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环节都可以借鉴职业(或岗位)技能培训的教学资源,将传统理论体系教材中缺失的教学内容和相关教学资源吸收过来,并进行有机的结合,形成新的教材和教学资源。“职业行动领域”的描述是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体现工学结合的关键要素,要求以真实的工作任务或产品为载体来实施课程整体设计。

职业行动领域又称为典型工作任务,典型工作任务的选取应融入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兼顾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内涵。具体做法是在进行课程整合、典型任务选取时,应积极听取教学专业委员会成员和劳动厅(局)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意见,认真吸取社会上能工巧匠的经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做的定期邀请企事业单位直接参与学院的课程设置,使学院的课程具备浓厚的企业背景。实训(实验)装备是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物质基础和保障,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现阶段高职院校实训(实验)装备建设应该与课程建设紧密结合,只有构建理实一体的教学情境,才能以真实的工作任务或产品为载体来组织和实施教学,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中做、做中学”。同样,实训(实验)装备的配备可以参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用的实训设备,也可避免教学设备与考证设备的重复建设。

五、结束语

高职教育由于其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课程标准不可能像基础教育那样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制订、由学校负责实施。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级、省级示范院校示范性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示范高职院一定会在课程建设理论研究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总结出各自的课程标准研制的成果。到那时,国家就可以对高职各专业制订统一的专业总纲,而各科目课程标准应该还是以各高职院校为主体进行制订。加强校企合作,围绕“课证融通”构建课程体系是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必由之路,随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不断深入,课证融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高职院校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也只有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需要、职业岗位的变化,兼顾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内涵,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朱伟强.“基于课程标准”:内涵和意义[J].当代教育科学,2006(8).

[2]黄芳.高职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内涵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6(4).

[3]席东梅.职业资格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影响[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1).

[4]刘晓欢,向丽.高职课程标准基本问题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杂志,2009(4).

责任编辑 夏焕堂

作者:陈晓琴

第6篇:食品国际贸易的官方标准与私营标准

摘要:食品安全是食品贸易中的焦点问题,受到发达国家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共同关注。文章从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内涵出发,阐述了二者的发展趋势及相互关系,分析了用于约束官方标准的SPS协议的主要原则及私营标准与SPS协议的冲突之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均越来越严格,私营标准比官方标准更为广泛和严格,私营标准尚不受SPS协议约束,且在科学依据、透明度、等效性等方面违背了SPS协议的原则。

关键词:官方标准;私营标准;食品贸易;SPS协议;EurepGAP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0-11-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爆发,迫使各国政府加强国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并提高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以控制食品安全和保证动植物健康,重塑消费者的信心。与此同时,一些私营企业和社会团体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亦制定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为了防止各国的SPS(Sanitaryand Phytosanitary,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演化为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通过了SPS协议,用以规范各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中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使用,从而使成员的官方标准进入规范化进程。遗憾的是,私营标准(Private Standard)目前仍是不受国际规则约束的灰色区域,而且随着私营标准的增多和影响增大,其对食品、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愈来愈大。私营标准范围广泛,且85%私营标准比官方标准严格(OECD,2006),这对发展中国家食品农产品出口带来严峻挑战。私营标准因而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和SPS委员会的关注焦点。中国作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食品农产品出口不但受阻于发达国家严格苛刻的官方标准,而且不断遭遇名义上自愿但事实上强制的私营标准的制约(如EurepGAP、BRC是果品蔬菜出口欧盟市场必须遵从的私营标准)。可见,对发达国家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研究已成为中国食品农产品贸易不可回避的课题。然而,国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还非常欠缺,对私营标准的研究则刚刚起步。本文通过对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发展趋势及其与WTO规则间关系的研究,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应对国外的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扩大中国优势农产品出口提供理论依据。

一、官方标准与SPS协议

(一) 官方标准及发展趋势食品安全的官方标准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规、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统计、取样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对国境内的上市产品(包括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进行准人限制,以达到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目的。政府采纳的国际标准也属于官方标准的范畴。官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准则,政府机关通过检验、检疫等手段督促所有上市产品满足政府官方标准的要求,否则产品将被退市,生产商和销售商遭受处罚。

目前,发达国家的官方标准,呈现出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规范和要求。如欧盟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提倡“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管理理念,要求食品生产标准化、过程透明化、产品追溯化,是对整个食品供应链控制最严厉的法规。2.不断延伸标准的控制范围和提高控制水平。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号称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药残禁用和控制标准,涵盖302种食品、799种农业化学品,检测项目也增至54782个,仅“暂定标准”一项就涉及到734种农业化学品、51392个限量标准、264种食品、农产品,分别是过去全部规定的2.8倍、5.6倍和1.4倍。3.对食品生产过程和出口企业进行严格管制。美国、日本和欧盟、韩国都实行食品出口企业注册认证制度,出口企业的原料、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都必须严格符合卫生检验规则,生产过程必须实行HACCP管理,更为严厉的是,进口国还派专家实地检验认可,之后产品方可出口。4.不断优化检验方法和提高检验精度。2005年起日本将鳗鱼的检测方法,从检测显性孔雀石绿含量调整为检测隐形隐性孔雀石绿含量,检出率从5ppb提高到2ppb。欧盟、日本将茶叶药残的检测方法从汤茶法改为干茶法,检出精度成10倍提高。5.延长产品的通关时间。2008年9月起,韩国将所有养殖水产品的检测周期由原来的4天延长N8天,大大增加了仓储等管理成本及鲜活产品的质量安全成本。

(二) 官方标准与8P8协议在国际贸易中,为保证各国食品安全的官方标准的规范使用,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SPS协议是WTO框架下规范成员动植物检疫措施和国际贸易行为的游戏规则(董银果,2009)。SPS协议保证了各国采用法规标准等手段控制食品安全的权利,同时对各国的SPS措施制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必须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即采纳国际标准(即国际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动物协会OIE制定的动物卫生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植物健康标准)或者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另外,如存在科学依据,成员还可使用比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SPS措施;2.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向WTO/SPS委员会和其他成员通报新颁布的SPS措施或对原有措施的修改,并留出适当时间供其他国家咨询和评估;3.实行等效一致原则。出口成员对出口产品采取的SPS措施,尽管不同于进口成员采取的措施,或者不同于生产同一产品的其他成员的措施,但客观上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或同一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ALOP),进口成员就应当接受这种措施(等效认可);4.必须对贸易影响最小化。在达到相同控制风险水平的情况下,各国应选择对贸易影响最小的SPS措施;5.实行区域化原则。成员对于风险应遵从区域划分的原则,不应因某成员境内的局部区域发生风险,而对整个国家的产品实行禁运。6.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原则。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帮助、援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内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以上原则和规定确保各成员选择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和实施适当的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各国官方标准确是科学依据支撑下为保护消费者和动植物群体安全所必须的水平,从而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最小化。SPS协议是目前规范食品安全措施最具权威的协议,极大地促进和影响着食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私营标准与SPS协议

(一) 私营标准及发展趋势“Private Standard'’(私营标准)又称“Private Voluntary Standard,缩写PVS”、“Private Food Standard”或“Private FoodSchemes”等等,指非政府机构设立的,用于规范商业团体内部产品质量,满足自身品质需求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私营标准与官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是相对而言的。私营标准主要是在疯牛病、口

蹄疫、二恶英等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爆发后,个体企业、全国性联合体及国际联合体等非政府机构为应对食品安全危机所作的努力,其目的是增强市场竞争力。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目前全球共有400多个私营标准,而欧盟的私营标准占了绝大多数,其体系多样,制定目标和关注范围各不相同,主要关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社会责任和动物福利等方面(董银果,2010)。WTO/SPS委员会指出,目前食品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私营标准有10多个,按其制定者不同可以分为个体企业、国家框架和国际框架下的私营标准(董银果,2010)。

一般而言,私营标准发达的地区,官方标准也比较发达。这是因为私营标准起初是为了弥补官方标准的不足,实现产品的差异化和增强竞争力,后若被政府机构接受,即演化为官方标准,如HACCP。从私营标准与官方标准的这一关系来看,绝大多数的私营标准要比官方标准严格。OECD对零售商的调查问卷显示(表1),85%私营标准高于政府的官方标准。英国的BRC标准与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相比,更是有许多方面超越了法律的基本要求,单是关于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上就有十几种要求超过了法律的基本条例,另外在工厂环境标准、产品控制和质量控制方面也有一定的补充和超越(表2)。又如英国农药行动组织(PAN UK)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当某种植物保护产品未被授权在某种商品上使用或没有数据能够表明其残留对消费者健康无损害,则在这种商品中的残留不得超过0.01mg/kg,在实际操作中就意味着限量为零。另外,私营标准超越了食品安全的限制,其主要关注点是过程和生产方法(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PPM),包含的范围广泛,如HACCP、动物福利、有机物、转基因、追溯性、环境影响、劳工标准等方面。

从私营标准的发展来看,呈现出广泛严格的趋势,主要表现在:1.私营标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和复杂。收入的增加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安全以及生产过程等提出更多关注,而供应商为保持市场份额甚至进一步扩大顾客群,也需要产品更加具有竞争优势,同时政府对食品生产的监管力度也逐渐增强,这些因素都促成了私营标准的严格和复杂;2.私营标准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如欧洲的禽肉产业涉及的私营标准就有四种,即荷兰的IKB(Integrate Keten Beheersing)、英国的ABM(Assured British Meat)、比利时的Certus和德国的Q&S(Qualitat and Sicherheit),但在供应链不同阶段覆盖面有所不同,这些标准大幅抬高了进口农产品的门槛。3.私营标准管理体系的方法是监测评价全过程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而不是终端产品的技术表现。比如全球食品安全行动(GlobalFood Safety Initiative)和EurepGAP对供应链的生产环境、过程和加工方法提出诸多要求;4.执行具有事实的强制性。虽然许多私营标准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是在实施执行中却具有强制性。如EurepGAP是自愿性标准,目前成员已遍及欧洲12国的30家大额(Grace L.,2006),不符合的供应商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私营标准还具有先入为主的特性,谁首先制定标准,谁就可以控制市场供应链,引领国际贸易的发展,排挤圈外企业。

(二) 私营标准与SPS协议私营标准在食品国际贸易中正呈现出扩大化使用的趋势。它不仅作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标准,也逐渐成为影响国际贸易中市场准入、产业供应链等方面的重要因素。因而,有人认为私营标准将成为管理世界农产品和食品供应链的最主要形式,而WTO将会成为第二权威,甚至是不相关的管理权威(Henson,2005)。目前来看,私营标准与WTO管理食品国际贸易的SPS协议还存在一定冲突。

1. 是否受SPS协议约束尚不确定。2005年7月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WTO/SPS委员会上指出,其出口到英国超市的香蕉遭到私营标准EurepGAP的严格限制,使小生产者遭受经济损失;牙买加等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对此表示担忧。于是SPS委员会介入调查是否能够约束EurepGAP。SPS协议13条关于SPS的管辖范围是“各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实体”。也就是说,如果EurepGAP被认定是该规定里的非政府机构,那么SPS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有权利对其所引起的贸易纠纷进行干预和解决,但“非政府机构”在SPS协议里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TBT协议》把“非政府机构”界定为“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Lee(2006)认为,“非政府实体”并不是单个的经济运营者,而属于私营实体,他们受政府委托具有特定的任务,且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然而,EurepGAP作为一个自愿性标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没有政府委托,与《TBT协议》中的定义并不相符。因此,WTO协议管辖下的欧盟委员会对此没有任何裁判权利,这就使私营标准游离在国际规则之外。

2. 与“科学依据”和“透明度”原则存在冲突。科学依据是SPS协议的首要原则,而私营标准型零售商,并控制了欧洲新鲜农产品87%的市场份却违背了这一原则。私营标准,尤其是出于特定商业目的的私营标准是为了增强竞争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而设立的,一般不受政府的科学审查,也不必做科学的风险评估。只有它们要演化为官方标准时,才必须满足科学依据的要求。宁波检验检疫局在调查中发现,为满足私营标准的要求,有的企业需定期将原料、样品等空运到客户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口,有的客户对生产加工环境特别重视,每年要组织验厂,有的甚至达15次之多,而这些都没有科学依据的支持。

SPS协定规定各成员应确保所有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及时公布。除紧急情况外,应允许在SPS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有合理的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有足够的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然而,以商业计划为目的的私营标准通常是为满足商业团体及消费者需求而建立的,为使产品更具吸引力,检验过程不透明且一般不公布产品检验的具体细节,这给供应链上的外国生产者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小生产者往往被挤出市场。Dolan and Humphrey(2000)研究了肯尼亚和津巴布韦的农产品出口英国四大超市情况发现,1992年肯尼亚将近75%的水果蔬菜出口由小生产者提供,到1998年则降到不足18%。

3. 等效性原则的不同理解与运用。SPS协议提倡成员达到相同保护目的的不同措施之间的等效认可。然而,私营标准对等效性却有不同规定,EurepGAP、BRC等私营标准对于等效性的要求远

比官方标准严厉。例如欧盟官方标准遵从WTO/SPS协定中的风险结果等效性(equivalence of riskoutcome),强调的是结果的等效概念(戚亚梅,2009),也就是说,出口成员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最终产品达到进口成员设定的官方控制水平,即使生产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措施并不相同,欧盟也会要求成员遵循等效性原则接受出口成员的产品。但是,EurepGAP等私营标准遵从生产过程的认证(即Process or production methods,PPM),要求产品从生产环境、原料、加工过程到最终产品都必须满足认证要求,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少。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发展趋势和相互关系,分析了WTO/SPS协议对官方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而从管辖范围、科学依据、透明度和等效性等方面分析了私营标准与SPS协议的冲突之处。本文认为,发达国家的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均越来越严格,私营食品标准比官方标准更为广泛、更为严格。私营标准尚游离在SPS协议约束之外,而其在科学依据、透明度、等效性等方面都违背了SPS协议的原则。

中国是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五大出口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在亚洲、北美洲和欧洲。这些地区不仅是世界上官方标准最严格的地区,而且是私营标准最发达的地区。这对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带来巨大挑战。本文以为,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政府部门,一是加强我国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学术团体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中的话语权;二是建立权威的信息发布系统,通报主要贸易国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的发展趋势,形成预警机制,为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及时的信息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三是成立机构专门研究我国贸易伙伴的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特别是研究我国企业遵从的成本和收益,为企业提供指导;四是将企业外贸中遭遇官方标准和私营标准状况通过特别贸易关注反映给WTO相关机构,通过磋商和对话解决贸易争端。

行业协会,一方面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应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国外的官方标准与私营标准,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和检验检测等帮助,将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反馈给政府;另一方面应积极建立和推进行业标准的发展,用私营标准保护中国的食品安全,且为官方标准的设立提供前提和依据。

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面对变化了的国际市场需求,应尽快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应多与政府部门和协会交流,将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反映出来,这样有助于在更广泛的贸易平台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同时可以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

作者:董银果 严京

第7篇:安全评价常用法规标准目录汇总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

2 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修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1988年)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国务院令第44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国务院令第466号)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国务院令第326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国务院令第190号) 《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73号)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令第393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5号)

《道路运输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06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国务院令430号)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国务院令第77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国务院令第355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

《河南省消防条例》(1999年)

3 规章、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92号)

《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字[2004]23号)

《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号,2003年)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06年)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2005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年)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等计价格〔1999〕2255号文)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1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2005年)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76号)

《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钨、锡、锑三个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94号公告)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3号公告)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13号)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民改委2007年第52号公告 )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安监总局令第7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安监总局令第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年安监总局令第8号,2006年)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 号,2002年)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2002年)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等八部局公告2003年第2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公安部令第6号)

《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1994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部(1991)化劳字第247号)

《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公安部令第18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2004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002年)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公安部令第39号)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铁运[1995]104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交通部令第1号)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0)轻生字65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2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60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2000年)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40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质检锅[2003]34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质检总局令第92号)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河南省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豫安监管技装[2005]136号)

4 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国际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批准)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1990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1994年全国人大批准)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990年第177号建议书)

5 安全评价专项规章、导则、标准、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13号,2004年)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

《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98号)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安监总规划字[2005]177号)

《关于开展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6]76号)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59号)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国防科委委爆字[2004]31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导则(试行)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2号)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 13548-92

《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等三个分类评价细则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6]23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6 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件

6.1 综合

GB/T 15236-1994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3861-199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2-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T 672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4002-1992 劳动定额术语

GB/T 14163-1993 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7694-1987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T 15098-19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 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483-200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T 3723-1999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 3869-199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6.2 生产环境安全卫生条件

GB 2893-2001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 1251.1-1989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 险情听觉信号 GB 18217-2000 激光安全标志

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778-1993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50033-200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J 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 6389-1997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T 3608-1993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5725-1997 安全网

GB 16909-1997 密目式安全立网

GB/T 4200-1997 高温作业分级

GB/T 14439-1993 冷水作业分级

GB/T 14440-1993 低温作业分级

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6.3 生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19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16912-1997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50177-2005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4962-1985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10892-2005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 50195-1994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 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

GB 14544-1993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

GB 12710-1991 焦化安全规程

GB 19041-2003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 50072-2001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

GB 19288-2003 打火机生产安全规程

GB 15606-1995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081-1994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GB 50295-1999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 13746-1992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GB/T 14442-1993 毛皮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 15600-1995 炭素生产安全卫生规程

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1-200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 7692-1999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通风净化

GB 12367-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 12942-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441-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术语

GB 14443-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洪干室安全技术规定(2007即将实施)

GB 14444-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773-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2007即将实施)

GB 15607-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7750-1999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GB 20101-2006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320-2001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

GB 50322-2001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 50050-1995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 9237-2001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10080-2001 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6.4 防火防爆安全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版)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 50098-19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 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183-200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T 15604-1995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6543-2008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GB 17269-2003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440-199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8245-2000 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GB 19081-2003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9881-2005 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7919-199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

GB 5908-2005 石油储罐阻火器

GB567-1999 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 GB 12955-1991 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4101-1993 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4102-2005 防火卷帘

GB 14907-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

6.5 消防灭火

GB/T 4968-1985 火灾分类

GB/T 5907-1986 消防基本术语 第1部分

GB/T 14107-1993 消防基本术语 第2部分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4327-1993 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

GB 3445-2005 室内消火栓

GB 3446-1993 消防水泵接合器

GB 4452-1996 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

GB 4453-1984 消火栓连接器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51.2-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 4396-2005 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15308-2006 泡沫灭火剂

GB 18614-2002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

GB 6051-1985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 (1301灭火剂)

GB 17835-1999 水系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

GB 50219-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 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19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196-1993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281-19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3-19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

GB 19572-2004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16669-199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70-2006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3-199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16668-1996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19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7681-1999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6.6 工业防尘防毒 GB 7230-1987 气体检测管装置

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 13733-1992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GB/T 12331-1990 有毒作业分级

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817-1986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GB/T 6719-1986 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

GB/T 12138-1989 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 8959-1988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2007即将实施)

GB 12434-1990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GB 13691-1992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T 13910-1992 滑石粉加工防尘技术规范

GB/T 16911-1997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GB/T 17270-1998 石英砂(粉)厂防尘技术规程

GB 12475-2006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GB/T 17397-1998 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GB/T 17398-1998 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第8篇: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近年来,大陆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大陆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大陆法律

大陆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民航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

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通用航空作业标准

为保证通用航空作业质量,引导和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开展作业项目,自1986年以来,大陆先后发布了下列通用航空的标准:

标准包括: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1994)、

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1:100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 (15661-199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GB(14648-1993)、航空摄影产品注记、包装规范GB/T (16176-1996)、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 (17836-1999)、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MH/T (1009-2000)、1:500 1:1000 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 (6962-1986)等。

民航行业标准包括:航空摄影技术术语MH/T (0009-1996)、农业航空技术术语MH/T (0017-1998)、农业航空作业质量技术指标MH/T (1002-1995)、农业航空作业事故等级MH/T (1003-1996)、彩红外航空摄影影像质量控制MH/T (1004-1996)、民用航空摄影测量用航空摄影仪的技术要求

MH/T (1005-1996)、航空摄影仪的检测技术规范MH/T (1006-1996)、飞机喷施设备性能技术指标MH/T (1008-1997)、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 (1010-2000)等。

上一篇:风险投资下一篇:地质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