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资料

2022-1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建筑工程验收资料

浅谈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及验收资料的特点和要求

摘要:近年来,轨道交通建设快速化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具有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参建单位众多等特点,其工程验收单元划分和质量验收资料也有相应的特点。本文分析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和质量验收资料的特点、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一些建议,并以徐州轨道交通1号线为例论述了具体实施情况。

关键词:轨道交通;质量验收单元划分;验收资料;

1 验收单元划分的特点和建议

1.1 划分依据

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建筑验收标准》)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统一准则,明确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明确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3个阶段,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包括车站工程、区间工程等16类单位工程。

GB/T 5029 9-201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下简称《地铁验收标准》)明确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划分为项目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规定及划分表,分章节给出了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表。该规范删除了42号文中人防工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供冷站、电梯工程5类单位工程,将综合监控系统中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单位工程提升为单位工程,考虑了分期施工、分标段施工影响。

1.2 划分异同点

《建筑验收标准》规定,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同期建设的几栋房屋建筑工程一般为一个单位工程,一栋房屋建筑工程一般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即代表竣工验收通过。

《地铁验收标准》规定,单独立项、具备独立施工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地下铁道工程为一个项目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为一个项目工程,一个地铁车站或一个专业设备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全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方面,《地铁验收标准》与《建筑验收标准》的划分原则基本一致,增加轨道交通项目专业设备系统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

1.3 较难落实的地方

《地铁验收标准》发布后,解决了原先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划分不统一的问题,给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提供了划分验收的依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较难落实的地方。

1)规范中分章节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表,未在附件中以单位(子单位)形式给出全部细化的划分表,各参建单位在执行时需分章节查阅,容易出现漏项的情况。

2)车辆基地中独立实施的单体建筑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规范中未给出具体的划分,应参照《建筑验收标准》实施。

3)规范规定防水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包括了车站围护、车站主体、不同工法的区间工程,在施工验收过程中,施工验收时间不统一,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验收来实施比较困难。

4)规范中缺少附属工程顶管法施工、区间工程冻结法等分部工程的划分要求,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需参建单位协商确定。

5)监控量测在明挖法、盾构法、矿山法中均作为分项工程,监控量测属于过程中安全控制资料,是否有必要纳入质量类验收需要探讨。

2 驗收资料的特点和建议

2.1 特点

轨道交通验收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意图、执行规范标准的重要反馈,是鉴定施工质量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验收资料应体现全过程管理的理念,资料的填写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具有如下5个方面的特点。

1)同步性。验收资料需与施工现场保持同步,严禁出现“先施工、后补资料”的行为。在竣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参建各方现场验收通过后,需立即形成验收记录资料。

2)完整性。包括了轨道交通建设全过程中应归档的各种载体文件的完整以及应归档文件所记载的内容的完整,包含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管理资料,以及各阶段验收全过程的验收资料。

3)准确性。是指验收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反映轨道交通建设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确保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对于准确性的要求有:文件应以原件为主;文件的签名及盖章手续应完备、有效;文件的内容应填写完整,不应缺项;文件不得存在数据涂改、字迹不清的现象。

4)真实性。验收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各参建单位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质量验收记录,不得伪造、篡改。

5)可追溯性。隐蔽工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还须留存影像资料,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在竣工验收前保留,并可追溯。同时也是申报国优、省优、市优的要求。

2.2 存在的问题

1)《地铁验收标准》分章节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表,给出了质量验收通用表,未分专业分明细给出质量控制资料用表、安全功能性检查用表、观感检查记录表以及各个阶段质量验收用表,未明确各个阶段验收的重点项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验收项目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2)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轨道交通验收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执行的是《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城市轨道交分册》。江苏省执行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2015版),这一版用表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完全适用于轨道交通工程,缺少轨道、机电等部分专业。

2.3 建议

经过摸索思考,针对目前验收资料量大、要求不统一、资料移交滞后等情况,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1)统一验收用表。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众多,国家或江苏省应充分结合42号文、《地铁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专门制定轨道交通工程的验收用表,以规范或部门规章形式下发,明确竣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各个阶段验收重点项目,统一验收要求,方便组织实施。

2)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检验批应按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均应验收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要求,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应齐全,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齐全,同时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资料和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所有检验批质量验收资料齐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所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同时应有完整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和观感质量验收资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所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同时应有根据验收分工形成主要使用功能的现场实测实量等抽查资料和观感质量验收资料。

3结语

轨道交通质量验收单元划分作为验收执行的重要依据,建议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形成规范性文件,细化全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建设单位应统筹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做好验收单元划分,并严格执行。建议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轨道交通工程的验收用表,以规范或部门规章形式下发,建设单位应抓好验收过程控制,规范验收资料填写,及时形成完整齐全的各阶段验收资料。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2]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2018[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

作者:杨立萍

第2篇:“五方验收”在房屋建筑验收中的效力

最近,合同约定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在长沙市成为争议焦点。从2009年以来争议不断的“五方验收”,到2013年又有30多名业主因此提起集体诉讼。什么是“五方验收”, 其在房屋、建筑验收中的法律适用空间范围如何,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五方验收”的法律渊源及其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商品房交付没有法定统一的交付条件规制,有人总结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是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

“五方验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基于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由出卖人、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勘察方五方验收合格”。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商品房经谁验收合格,没有规定清楚,很模糊。第二个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在2004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件2”属于无效的条件。第三个条件“五方验收合格”看起来很保护买受人利益,经五个单位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应该有保证。开发商把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买受人往往在缔约时认可“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而在此五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的实践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方强行公告交房,一方拒绝接受,纠纷由此不断。

二、房屋建筑验收合格的不同法律渊源

关于房屋建筑验收的法律渊源很多,笔者汇总后仔细分析归类,发现并存有房地产和建筑两套法规体系,而且从效力等级来看分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法规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两方面对房屋建筑交房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们进行文本梳理和对比如下。

1.房地产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由谁验收?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据此商品房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导进行行政许可验收。对于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第18条还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7条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比竣工验收更严格,验收考核的范围更广,超出了房屋建筑质量本身。为防止综合验收影响房地产业发展,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许可制度。地方上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规定,如长沙市在《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2.建筑法体系关于房屋建筑验收文本梳理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什么是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

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一条被认为是规定“五方验收”的正式法律渊源,无须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和参与,有利于建筑市场的高效率。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只是备案权,没有主导性行政许可权。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的《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也只是备案权,没有规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许可权。

综上可见,房屋、建筑法定的验收标准两套法律体系规定不统一。而商品房的验收标准是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从建设工程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同标准,而且两类标准的使用范围与关系又极不明确。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因各取所需,而造成交房纠纷。

三、两套法律体系的法理关系及其适用空间分析

1.法理分析

房屋与建筑从逻辑关系上看,属于属种关系,建筑是属的范畴,房屋是种范畴;房屋包含于建筑之中,是建筑中的一种。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也是属种逻辑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法理上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法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优先适用特别法。这是法律运用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已成共识。因此在解决前面关于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对房屋建筑验收程序、验收合格条件规定不一致时,商品房的交房验收应该适用房地产法体系关于交房验收的规定,即必须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履行行政许可监督功能。而不能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验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商品房的房屋建筑则实行建筑法体系,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相关参入建设的单位分项验收,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导审批验收。

2.法理背后的事理

建筑中的商品房,是由开发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的,开发商与其他四方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相对房屋预购人来说五方是个利益共同体,共同开发建设商品房。如果法律容许“五方验收”,那么五方就会置买房人利益于不顾,由于共同利益使然,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是想尽办法缩短工期,便于资金周转率提高,其他四方为了能尽快从开发商手里结算工程承揽业务款项,因此“五方验收”可能成为五方坑害买受人利益的合谋。法言有云“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五方验收”等于五方自己给自己验收,怎么能起到真正的验收效果呢!所以房地产法系基于此事实规定了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的制度,这样就保障了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督权的及时行使,也体现国家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的重大政策。在高度资本主义的美国,也没有对房地产资本放纵,美国规定房屋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并拿到入住证,才可以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房款。美国是不容许买“楼花”的。入住证是在商品房全部完工后,开发商报请楼宇局检查,合格后由政府部门颁发证明文件。可见美国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也是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和监管,而不是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即可交付。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监管商品房建设和交易的经验。

建筑中的非商品房建筑,建设单位往往是房屋或建筑的未来所有者、使用者,这种房屋或建筑建成后不是用来卖给别人的。基于此事实所以建筑法体系规定了由建设方自行主导“五方验收”的竣工交付验收备案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虽是承揽合同关系,但五方不是利益共同体,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的利益是对立的,其他四方工作不合格,损害的是建设者的利益,因为建设者是房屋或建筑的永久、长久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建设单位会锱铢必较于房屋建筑质量的。如学校建设教学楼,学校对教学楼的竣工验收当然会十分严格,因为教学楼不是出卖给第三人的,而是建成后自己使用的。所以建筑法体系不再把建筑主管行政部门作为验收的主导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主动缺席,充分相信建设单位能维护好自身利益,从而减轻自身负担,腾出精力监管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这是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所在,也是为什么要立两套法律体系的目的所在,不明于此,就不能正确定争止纷。

3. “五方验收”不能单独成为商品房交房条件

综上,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违背了房地产法体系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另外, “五方验收”作为商品房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第45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即商品房要“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条件,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等规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消防验收合格。上述规定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方验收”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查,对于购房者来说,所购房屋除质量合格外,还要具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房屋周围的公共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等都要满足居住使用的要求,仅质量验收合格不能说明商品房已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五方验收”合格便视为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买房者在缔约时没有修改余地,合同约定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即交付买受人使用,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可认定无效。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长沙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条有关交付条件中仅仅只有两项,并没有“五方验收”,即该商品房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参建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即可交房规定。显而易见,“五方验收”是由部分开发商自行添加上去的,利用买房人法律知识、相关信息欠缺和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条件规定不一致而设置的,看上去很正义的陷阱,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我国有关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予以认可,根本没有对法律进行仔细研读,没有对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作区分,也没有深谙两套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求同存异的所在,流于合同的表面与形式就进行了裁判。

参考文献:

1.肖筱刚.商品房法定交付条件研究.现代物业. 2010.11

2.姜静雅 雷水平.谈商品房交付的条件.知识经.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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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求军/责任编辑

作者:朱与墨 谢萍

第3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探析

摘要:建筑工程的施工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建设过程。想要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相关的验收规范,离不开各方责任主体的密切协作、通力配合。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进行了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绝大多数是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为基础,并展开进一步的修订而形成的,且绝大部分于2002年开始颁布实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的规范,该规范将原质量验评标准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了有机的结合,标准依据从而实现了规范化、具体化。验收标准通过验收规范的具体操作而得以实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科学性。另外,新的验收规范做到了与时俱进,结合了近年来出现的新工艺、新的施工方法,对自身进行了大量内容的补充,从而不断缩小了规范与现实施工的差距。对新规范给予肯定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其中的一些不足。本文将从设计余量、缺陷工程加固处理后的验收、语言的准确理解和掌握、对于“缺陷”的理解与处理等几个角度展开分析与探讨,找出新规范的不足,促进新规范的进一步的完善。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形成

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依靠施工完成,施工是指根据相关设计文件及设计图纸,在施工场地上开展的一系列建造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根据施工图纸完成建筑实体的构建。从某种角度分析,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取决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工种、每个层次、每个工序的操作都有可能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控制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要从控制施工质量的角度入手。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一个最关键的部分,包括层次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这两个方面的验收,一个属于过程把关,另一个属于终端控制,二者结合可以很好地完成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从而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满足设计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而体现出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内容:一、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相应专业验收规范来开展验收工作;二、施工主体的自行检测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必要组成部分;三、建筑工程的施工应严格依据施工图纸及文件进行;四、验收工作小组应由各方负责人以及验收见证人共同组成且均具备相关的资格。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若干问题分析

3.1 设计余量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指出:“经过检验,建筑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但经过原设计单位精确核算,认为并不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情况,应予以验收。”通常情况下,规范标准在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方面给出了一个最低的限度,设计标准以这个最低限度为基础又有所提高,所以不能满足设计标准却又满足相應规范标准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二者并不矛盾。

从上述验收规范不难看出,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时,吃设计余量是可以的,但前提条件是要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实际操作过程中,设计余量一般是基于以下几种情况才预留的,如不利载荷组合的出现、意外载荷的施加以及材料的匀质等,并不是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而预留的。有些建筑工程一旦出现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标准的问题,第一个想到的办法便是吃设计余量,虽然这种情况在今后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还会出现,但国家标准验收规范中不应鼓励而且要给予一定的限制,防止这种情况的泛滥。

3.2 缺陷工程加固处理后的验收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指出:“经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外观形态发生了改变但安全性和使用功能仍旧能够满足要求时,则可按照技术处理方案以及协商文件开展验收工作。”个人认为这条规定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为部分问题工程,甚至是严重问题工程,常常通过加固处理的方法使自身达到基本的安全使用要求,工程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了。国家验收規范中要制定一个最低限度,工程质量在这个限度之上则认为满足验收要求,工程质量在这个限度之下则认为不满足验收要求,对于那些不满足验收要求的情况也不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这样做才是比较合理、可行的。

3.3 语言的准确理解和掌握问题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偶尔也会出现语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使得相关操作人员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满足安全使用”,上面两个描述不仅在文字上有所差别,而且在语意上也有所出入。第一句话的语意较为清楚,表达的意思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二者都要得到满足;第二句的语意就有些模糊了,“满足安全使用”指的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还是仅指“满足安全使用”,两种可能性无法被快速、准确地理解。除此之外,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还提到“某些建筑工程存在永久性的缺陷,通过改变外形结构尺寸,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可以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依照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上述规范中对使用功能进行了主次的划分,但又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使用功能为主要使用功能,哪些使用功能为次要使用功能。如果规范中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那么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将主、次使用功能颠倒、错认也不是没有可能。再者,建筑工程本身即便存在主、次使用功能,如“非迫不得已”,最好不要保主舍次。另外,规范的描述中还存在“满足”和“基本满足”的问题。规范在描述工程加固处理时,有这样一句“使之能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安全使用”其实已经将标准降低了,那么“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无疑是在降低标准的基础上再降一步。一般情况下,人们习惯性地将“基本”这个词理解为差不多达到,至于差多少则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所以说这个词是较为含糊的,规范中最好能够弃之不用。

3.4 对于“缺陷”的理解与处理问题

建筑工程验收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对于“缺陷”这个术语的定义是有所差别的,但二者对于“不合格”的定义是一致的。在缺陷处理方法选择方面,二者也是不尽相同的。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对3种不同类型的缺陷给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对于一般缺陷,可以通过翻修或者更换器具的办法处理;二、对于严重缺陷,则必须要采取特殊的技术方案对其加固处理;三、对于更为严重缺陷,则需要采取推到重建的办法处理。有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认为建筑工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应该有严重缺陷存在的,并给出了严重缺陷出现时具体的解决办法:施工单位针对严重缺陷的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处理方案,然后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并处理,最后对被处理部位进行重新的检测验收。这种处理办法和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是有区别的。

4 结语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建设过程。想要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相关的验收规范,离不开各方责任主体的密切协作、通力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保证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赢得长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柴红波.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和控制方法[J]. 民营科技, 2011,(02) .

[2]马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有效路径分析[J]. 科技资讯, 2011,(14) .

作者简介:闫树林,身份证号码:410521196603083515

作者:闫树林

第4篇:建筑工程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一、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建筑节能设计审核意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桩基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砼、砂浆强度抽查报告,沉降观测记录,垂直度检测记录); •室内环境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建筑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建筑防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规划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工程造价、城建档案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安装部门核发的现场安全验收合格证;•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居住类建筑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建筑节能设计审核意见);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桩基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砼、砂强度抽查报告,沉降观测记录、垂直度检测记录);•室内环境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公安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建筑防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规划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居住配套设施专项验收合格文件(道路、给排水、电力、电气、燃气、园林绿化、环卫等);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既有房屋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主材检测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

•分部分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承重结构变动设计图审查意见;

•竣工图;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文件及室内装饰装修环保安全专项审核结论;•消防安全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5篇:建筑工程验收资料目录

1、验收联系单

2、验收组人员组成情况表

3、工程概况

4、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5、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程序、选点情况、人员分组

6、竣工报告

7、单位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

8、施工单位工作情况报告

9、监理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评估报告

10、

11、勘察单位工作情况报告

12、

13、设计单位工作情况报告

14、建设单位工作情况报告

1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16、现场质量检查记录表

17、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8、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第6篇:建筑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的资料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前提)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已收集完整,监理(建设)单位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并出具了书面意见(含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政府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证明)。

第7篇:建筑消防验收资料

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需备好以资料报消

防部门(验收资料):

1、 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

(2)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原件)

(3)《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2份(复印件)或《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备案告知书》;《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2份(复印件)。

(4)《消防产品选用清单》(原件)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

(6)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1份(复印件加盖鲜章)

(7)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或经中介审图公司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火排烟系统图)。注:简易程序只需第(1)(3)(7)项。

2、 装修工程: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达》(原件)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原件)

(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2份(复印件)和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装修有关图纸。

(4)相关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或抽样检测报告。

第8篇: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TJ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一册)

工程名称: 开沙岛集居区F标段E2#楼

建设单位: 通州区五接镇开沙岛拆迁安置办

施工单位: 南通市江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印

二0一一年六月

第9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TJ: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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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第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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