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金融

2023-06-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龙胜各族自治金融

龙胜各族自治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种不宜办理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用地。临时用地包括下列类型: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 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其他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需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 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占用土地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和占用非耕地建 砖瓦窑所需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土地都要报有批准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临时用地申请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论什么性质的临时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五条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第六条 严禁在耕地上取土烧制砖瓦。经批准临时使用耕地取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将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统一集中用于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七条 临时用地实行报批制度,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可以重新办理续期手续。

第八条 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原则上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或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的情况;

(二)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四)土地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的措施;

(五)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 支付方式与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批准临时用地的权限:

(一)使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即建设用地规划区外)耕地的,报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若耕地在建设用地规划区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二)使用其它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按该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二)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补偿,按当年旱地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的60%计算。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报程序为:

(一)临时用地申请人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县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用地申报审批表》;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文;

3.申请单位(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的身份证明;

4.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协议书;

5.临时用地宗地图(比例尺1:500或1:1000);

6.凡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7.涉及农用地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

(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及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协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查,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或转报;对使用耕地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有审批权限机关核准;

(三)临时用地申请及合同或征用协议书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

(四)批准临时用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缴清土地补偿费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文书;

(五)批准临时用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文书核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临时用地合同到实地划定用地范围,提供用地。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补偿费是否按标准支付;

(五)土地复垦整治、恢复原状和水土保持的措施是否落实。

(六)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的临时用地是否做好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整治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议双方的情况;

(二)需要复垦整治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

(三)土地复垦整治或恢复原状的期限;

(四)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标准和验收办法,防止水土流失;

(五)土地复垦费用的估算标准、数额、方式和缴纳期限;

(六)临时用地申请人不能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土地复垦整治.

(七)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对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含临时用地期满后,进行土地复垦整治的期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或征用土地协议书中约定。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采的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未利用土地的,分别支付给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使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应当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土地的,应当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时,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起施行.

第2篇:2015龙胜各族自治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5全县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上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2015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龙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监测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淅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5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5〕410号)要求,做好用地管理信息的核准和补充备案;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新增建设用地斑和新增耕地图斑的外业调查,确定各类图斑变更范围,并提供变更范围线的矢量数据;填写并上报《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和《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等调查表格;负责收集、整理和完善变更调查所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主要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实地已拆除图斑、未变更监测图斑等类型的举证材料;负责县级调查成果的汇总分析;协同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制作县级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开展成果汇总和分析等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龙胜县2015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长:石天宇

副组长:冯百林 梁朝标 陈

员:石儒浪 胡如海 崔如军 谭周辉 黄朝华 梁 婕

杨俊霄

领导小组负责组长部署2015年全县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督促各股室、乡镇国土所按要求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籍测绘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崔如军兼任,成员从各股室抽调,主要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的日常工作。

(二)各级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地籍测绘管理股:负责组织地类实际变化的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整理报送外业调查成果,填写并上报《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开展成果汇总与分析。 规划与耕地保护股:负责对本区域的设施农用地图斑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负责收集、整理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协议及备案资料;对2015土地开垦项目已验收新增耕地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新增耕地,负责收集和整理验收信息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负责提交2015合法调整的基本农田界线资料;负责将本辖区201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等日常管理信息及时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对重大项目用地涉及已完成规划调整的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区域,负责收集和整理资料信息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开展用地计划管理信息专项分析。

土地利用股:负责对本区域《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的临时用地图斑进行核实,收集、整理临时用地图斑的证明材料,将本地区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等日常管理信息及时报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分析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将日常土地执法检查资料纳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与地籍测绘管理股共同开展现状调查;负责对当年违法用地图斑进行核实确定,填写《违法图斑认定及核实记录表》或《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负责对审核未通过的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图斑进行查处;利用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做好2015年以来增减挂钩备案系统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备案系统中的新增耕地项目区范围界线,以及农专用勘测定界范围界线,增减挂项目新区范围界线,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新区范围界线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的平整区范围界线,新增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的收集、整理。

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全县2015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做好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情况、新增耕地情况的审核与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2015年11月20日前,落实好调查人员或调查队伍,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设备仪器等,做好调查前期准备工作。

(二)11月30日前,将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造成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地块的图、数、表、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

(三)12月10日前,根据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斑、监管平台上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和上卫片执法结果,组织开展外业调查。

(四)2016年1月10前,完成土地现状外业调查(含拆除、违法)图斑),将全县变更调查成果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院。

五、工作要求

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要求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加强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对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坚决制止认为干涉、弄虚作假,确保变更调查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3篇:龙胜各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妇联、农信社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 号)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在“十三五”龙胜脱贫攻坚时期有效。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妇联及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合作金融机构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鼓励支持其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专项贷款。

第二章 成立专项贷款工作协调机构

第五条 县级成立由扶贫、财政、妇联、农村商业银行等部门组成专项贷款工作机构,突出县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专项贷款工作,加强统筹推进全县专项贷款工作。

—— 县扶贫办。负责确保对象、需求精准。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框架协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配合农商行开展贫困农户信用档案评级授信。负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合股经营和入股分红的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监管等。

—— 县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负责牵头会同扶贫、金融机构制定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金融机构、扶贫部门提交贴息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贴息资金的划拨。

—— 县妇联。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妇女的户的专项贷款工作,组织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妇女获取专项贷款自主创业、参股分红实现增收,帮助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巾帼科技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农家乐示范点和扶贫合作社获取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开展对贫困户妇女有关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家政服务等“大篷车”进村宣传培训工作。

——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行内评级授信指标体系;负责贫困户评级授信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对贫困户评级予以审定授信;负责贫困户贷款申请的审定及发展项目的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专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

—— 帮扶责任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联系人参与贫困户信用评级、贷款申请审核、贷款使用监督,及时为贫困户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和指导贫困户选择发展项目,协助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

第六条 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乡(镇)对村考核办法,将专项贷款工作纳入对村综合目标考核;负责本乡(镇)专项贷款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完成本乡(镇)所有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结合本乡(镇)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贫困户申请贷款和选准致富项目;引导专业合作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致富项目,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确保项目有市场、有效益,降低贷款的风险;负责检查、监督、评估贷款的使用和效益;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典型案例;接受和处理专项贷款投诉。

第七条 成立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组长、乡(镇)驻村干部、村妇代会主任、金融机构包片信贷员、村支书、村主任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完成贫困户评级工作,并对评级授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指导贫困户选择致富项目;审核贫困户贷款申请并向各金融机构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负责贷款风险防控并协助金融机构催收贷款本息;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项目效果。

第八条 开展专项贷款具体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从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规定提取和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中解决。

第三章 专项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及贴息 第九条 贷款对象。全县2015年底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

第十条 贷款用途。扶贫专项贷款用于凡能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以及易地搬迁的建房购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以解决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通过贷款自我发展。同时,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利用专项贷款资金入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解决有能力但无产业发展条件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的贫困户增收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贫困户可申请 5 万元以下、3 年以内(含 3 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贫困户,可申请 6—10 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贫困户每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 3 年(含 3 年)的全额贴息。对已获得专项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兑付流程:各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贷款到期付息人员名单及金额交县扶贫办审查→县扶贫办于 5 个工作日内审查盖章后交县财政局划拨贴息资金→县财政局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足额划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逐项完成操作流程。

第四章 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评级授信范围。通过精准识别纳入《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管理、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户(政策兜底的低保户、社保户除外)。

第十三条 评级授信原则

(一)自愿申请。贫困户必须有脱贫致富、发展愿望或贷款意愿,自愿申请参加评级授信。

(二)真实可信。《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中各项指标必须客观、真实、可信。

(三)民主评议。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按照评级授信指标,采取先议后评的方式,逐户评定。即先议定各项的等级,再确定等级下的具体分数,汇总为该贫困户得分,按照得分多少确定评级等级。

(四)公开透明。坚持评级授信指标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示,并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第十四条 评级授信指标

(一)信用评级指标及评级

综合评价分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评级标准分别为:

——“优秀”等级的评定标准:(1)品行良好,社会信誉良好;(2)近三年来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 2000 元(含)以上;(4)家庭劳动力充足(至少 2 名)。

——“较好”等级的评定标准:(1)品行良好,社会信誉良好;(2)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 1000 元以上不到 2000 元(不含);(3)家庭劳动力充足(至少 2 名)。

——“一般”等级的评定标准:(1)品行良好,社会信誉良好;(2)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 500 元以上不到 1000 元(不含);(3)家庭劳动力较充足(至少 1 名)。

——“较差”等级的评定标准:(1)信用记录、品行及社会信誉均较差;(2)家庭劳动力不足;(3)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 500元以下(不含)。评定为较差的农户,属暂时“不予支持”对象,应大力压缩其原有信用直至退出。

(二)授信额度

评为“优秀”等级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 5万元(含);评为“较好”等级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 3 万元(含);评为“一般”等级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 1 万元(含);评为“较差”等级的,严禁对该农户新增授信,只能压缩贷款额度,逐步收回存量贷款。

(三)评级授信工作步骤

1.召开培训会议。由县扶贫办、金融机构对乡(镇)分管领导、妇联主席、驻村工作组及具体工作人员就专项贷款开展背景、目的、评级授信工作流程和方法进行培训。

2.召开宣传动员会。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组织召开全村贫困户参加的宣传动员会,主要宣传金融扶贫政策和诚信意识,宣讲开展评级授信的目的和意义、评级授信指标解释和工作流程、贷款申请及偿还程序、贷款贴息办法、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3. 开展评级授信工作。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按《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逐项进行评议,合作金融机构授信。评定结果在村内至少公示 5天。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村信用评定得分多少,按优秀、较好、一般和较差划分授信等级。 4. 汇总上报。贫困户评级授信表由乡(镇)负责分村审核汇总并附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通过县扶贫办交各金融机构审定并授信,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授信额度,将填写好授信额度汇总表分别由金融机构、县扶贫办、乡(镇)、村保存。

评级授信流程:推选专项贷款工作组成员(由合作金融机构信贷员、村妇联主席或执委、村干、驻村干部、农村金融辅导员、第一书记等组成)5-7 人→公示专项贷款工作组拟任人员名单→成立专项贷款工作组→专项贷款工作组进行业务培训→根据精准识别系统和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名单入户核实→专项贷款工作组根据贫困户情况进行评级→金融机构授信

第五章 专项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先向所在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贷款业务申请表》和提供各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如:贷款证、贷款额度超过授信额度的抵押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等)。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贷款的,要求签订带动协议并填报扶贫贷款带动关系汇总表。

(二)审核。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推荐给金融机构。

(三)审批。金融机构对《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 四)放贷。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贫困户和带动市场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贫困户和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说明原因。

(五)回收。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坏帐损失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妇联、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农商行等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经采取积极措施,确实无法追回的贷款由县财政和农商行分别承担50%的损失风险。

专项贷款流程:贫困户向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交《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在《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推荐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发放贷款,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借据,发放贷款;不同意发放贷款,向贫困户及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说明原因→贷后管理→贷款到期收回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设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所需资金由从自治区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阶段。针对贫困村、贫困户金融知识缺失,通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金融诚信氛围。合作金融机构、县扶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金融诚信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评级授信阶段。通过对贫困户的信用度、劳动力、人均纯收入等指标进行评价,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评议后公告公示,再交由乡(镇)、金融机构审核,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诚信度不可靠等问题。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阶段

(一)科学选准项目。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借款人家庭实际,帮助贫困户选准发展项目。

(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要帮助借款人按照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和能力,合理确定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鼓励建立互助小组。鼓励村级按照扶贫互助社方式组建互助小组,尤其是要鼓励党员、干部、种养大户、致富能人与贫困户联合组成互助小组,实现成员间在生产上相互帮助、在信息上相互共享、在技术上相互学习。

(四)参与各类保险。鼓励获得专项贷款的贫困户积极参加农村小额扶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探索保证保险,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贷款使用阶段

(一)引导监督专项贷款用于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金融机构及扶贫部门要引导贫困农户将贷款用于农村特色种养、工商、乡村旅游、易地搬迁移民建房和购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贫困户要自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贷款转借用途。村专项贷款工作组、互助联保小组成员、帮扶责任人、乡镇驻村干部要监督贫困户将贷款用于申请发展的项目。

(二)探索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经营的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吸纳贫困户利用获得的专项贷款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经营。通过引导贫困户参与生产活动,增加贫困户收益。

(三)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牵头,收集贫困户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的技术服务内容和方式,由驻村工作组、乡(镇)驻村干部衔接县、乡镇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服务。

(四)协助搞好产品营销。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产品营销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贷款管理阶段

(一)提前通知。在贫困户贷款本息到期前 1 个月,金融机构通过村专项贷款工作组通知借款贫困户,提醒其按时还本付息。

(二)逾期催收。村专项贷款工作组采取公示、广播、电话、到户等方式,催促逾期借款户偿还贷款本息。

(三)保险赔付。贫困户在专项贷款本息未偿还完毕前,其参加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农村扶贫小额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则上为各金融机构,若发生保险理赔,应首先赔付承贷金融机构,冲抵其贷款本金。

(四)启动补偿。经过努力而又确实难以收回的贷款损失,按制定的《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补偿,并保留对借贷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贷款奖惩机制

(一)奖励措施

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贫困户,按规定及时给予贴息,并逐级提高信用评级星级和授信额度,享受一定幅度的利率优惠。

(二)惩戒措施

当行政村到期贷款出现逾期不还现象,贷款回收率低于 90%(不含本数)的,暂缓对该村贫困户贷款审批和其他贫困户的贴息,降低该村及逾期贫困户的信用等级,逾期贫困户子女、家属不能贷款。

(三)开展绩效考评

将专项贷款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帮扶单位综合目标考核,乡(镇)也应将其纳入对村的综合目标考核,考评结果作为涉农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四)开展诚信评比

贫困户贷款偿还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鼓励各乡(镇)、村开展金融诚信评比活动,并将评比结果作为增减贫困户评级授信等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监测

第二十三条 乡(镇)监测

(一)监测内容。宣传发动是否到位,贫困户对专项贷款宗旨、目的、信用评级流程、贷款流程等的知晓度;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成员推选是否做到公开透明;贫困户评级授信是否公允;贫困户申请专项贷款是否及时获得审批;贫困户到期的专项贷款本息是否按时偿还;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履职情况;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成员名单、评级授信结果、贷款发放及偿还本息情况、投诉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及联系方式是否公告公示。

(二)监测方式。查看村专项贷款工作组会议记录、信用评级记录和评定结果、贷款申请等资料;走访贫困户,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向县扶贫办反馈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部门监测

(一)监测方式

采取过程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实地监测与报表分析相结合、查阅资料与走访农户相结合等方式开展项目监测。过程监测指按照专项贷款工作流程,开展阶段性的监测;定期监测指采取按季度开展监测,每季度次月10日前由县扶贫办总结上报监测情况,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上工作进展报告和监测情况。

(二)报表制度

按照《关于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95 号)要求,及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工作,并通过“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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