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优惠

2022-10-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加油站优惠

信用卡加油优惠力度大比拼

亲、油价居高不下,甚至连连攀升,使得许多有车一族进入惶恐状态,盲目办理各种信用卡,为的只是加油时能有优惠,而如今琳琅满目的信用卡,各式各样的优惠信息,足以弄晕每一个消费者,只有细细分析才能得知优惠背后的真谛!

今天,就来讲讲信用卡加油优惠活动都有哪些吧,快快跟随小编一探究竟吧

1、工行牡丹中油信用卡:3%加油补贴

在指定加油站刷卡加油享受3%的加油补贴,工商银行还曾推出在中国石油充值加油卡2000元赠100元的活动等

点评:额外活动较多,但日常优惠力度偏小

2、兴业车友卡:积分400:1兑换油费

信用卡积分每月按比例兑换加油金,每次起兑量为2万积分上限为20万积分,兑换比例为400积分=1元人民币;

点评:活动力度虽大,但积分不容易积攒,根据兴业信用卡官网信息,1元=1积分,1美元=6.5积分,除了这些外,境外消费只有2倍积分,生日当天2倍积分,在信用卡行业里,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累积活动力度偏小

3、广发车主卡:5倍积分或1%返现

用户有两种选择,若选择5倍积分,则本次加油刷卡所用的费用将获得5倍的积分;若选择1%的返现,则本次加油刷卡所用的费用次月将返还1%的现金;

点评:信用卡行业普遍积分价值缩水,使用成本过高,而1%的返现力度太小

4、交通银行信用卡:金普卡:最红星期五加油返利5%,白金卡返利10%、超级最红星期五加油返利50%

交通银行最红星期五活动属于长期优惠,任一交行信用卡即可参加最红星期五加油返利5%活动,每周限返25元,每月限返100元,参加条件为每月在含合作加油站的积分商户消费满1000元,例用户每周在合作加油站加油500元,就能够获得活动返还25元,每月2次,就可参加活动无需额外消费。

10月25日,超级最红星期五用户在全国指定加油站刷卡金消费,即可活动50%的刷卡金返还,上限为100元。

点评:日常加油返刷卡金的优惠力度在行业中算相当大的,且返的刷卡金下次加油能直接抵用;升级版超级最红星期五加油返利50%,是史上加油最大优惠,错过可惜。

5、招行汽车卡:加油优惠3%

每张卡每个月最高限额充值1000元,超出部分无优惠,使用地点全部为中国石化加油站; 点评:活动上限低,每月最高返还30元,优惠力度偏小,使用地点局限,且得满足附加条件,即持卡人当月要用招行汽车卡在非加油类计积分商户刷卡消费不少于1000元。

总体来说,还是交通银行信用卡的加油优惠比较给力,不指定任何信用卡,且每月返还刷卡金可达100元,而广发、招行都只有30元,而且交通银行信用卡加油活动不需要用卡在加油之外的额外消费条件,比较省心又省力。

第2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黑龙江省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5年:

(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 (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6)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7)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民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9)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械,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的生产企业的项目,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流转税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1998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五、进口设备有关税收政策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至进口完毕。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纸制品除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提供土地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土地使用年限

(1) 外商在黑龙江省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 在不改变"五荒"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同样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其中,"五荒"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合同期内,"五荒"土地资源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三、农业税收

(1) 凡用于农业生产开垦的荒地,自开垦播种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2) 凡涉及"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除有内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外,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年的免税优惠。

四、土地审批时间

凡是由省里审批的土地,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省政府在一个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上报国家的,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材料后,在一个月内负责将其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家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外汇管理方面优惠政策——

一、中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环境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取消汇率双轨制,实行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实行外汇体制改革特别是汇率并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的汇率制度要求,进一步改善了外汇环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外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交往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汇率并轨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由于汇率并轨后的外汇比价高于实行双轨制时的外汇牌价,外商以同样的外汇投资折算出资比例比过去按牌价折算的更大,同时解决了注册资本折算按外汇牌价与汇出红利按市场调剂价计算的予盾。因此,实行单一汇制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更好地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5年:

(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 (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

(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6)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7)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民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9)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械,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的生产企业的项目,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流转税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1998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五、进口设备有关税收政策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至进口完毕。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纸制品除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提供土地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土地使用年限

(1) 外商在黑龙江省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 在不改变"五荒"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同样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其中,"五荒"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合同期内,"五荒"土地资源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三、农业税收

(1) 凡用于农业生产开垦的荒地,自开垦播种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2) 凡涉及"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除有内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外,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年的免税优惠。

四、土地审批时间

凡是由省里审批的土地,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省政府在一个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上报国家的,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材料后,在一个月内负责将其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家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外汇管理方面优惠政策——

一、中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环境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取消汇率双轨制,实行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实行外汇体制改革特别是汇率并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的汇率制度要求,进一步改善了外汇环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外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交往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汇率并轨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由于汇率并轨后的外汇比价高于实行双轨制时的外汇牌价,外商以同样的外汇投资折算出资比例比过去按牌价折算的更大,同时解决了注册资本折算按外汇牌价与汇出红利按市场调剂价计算的予盾。因此,实行单一汇制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更好地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付继续实行优惠

实行新的汇率制度后,对外商投资的外汇管理办法不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下的用汇,可以先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支付,不足支付的,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

中国坚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应自求平衡的原则;但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可采取综合补偿的办法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属于国家鼓励生产项目下的资本金用汇,需经外汇局批准购汇解决。

五、允许外商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并享受外汇投资待遇

外国投资者从其公司净利润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用于增资或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对外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进行审批和注册资本验证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证明。

六、中国对外银行发展的政策

目前,中国允许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1)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汇款;(6)外汇担保;(7)进出口结算;(8)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9)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10)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11)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2)资信调查和咨询;(13)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其他方面优惠政策——

一、市政建设优惠

在黑龙江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缓征、减征或免征市政建设费。

二、在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方面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行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经确认后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不享受免征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仍继续给予低标准的优惠,即每人每月按10元固定数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住房补助金优惠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助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企业在筹建期和投产营业后一年内,免提住房补助金。企业自己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四、财政有关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和办公需要的商品,不受省内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地方国有企业引进国外资金从事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资金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省重点项目资金或各级财政周转金可优先与企业自筹资金配套。

五、关于解决外商投资者亲属落户的有关规定

凡在我省省辖市区每投资10万美元,或者在县(市)及乡镇每投资5万美元的外商(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在大陆的亲属可在投资企业所在地解决城镇户口1人,按投资额增加落户人数,最多不超过6人。

六、关于外商投资引荐人的有关奖励的规定

对引荐外资投入我省地方国有企业的中介人,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当地政府确认,可按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的1‰-3‰,并按现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中介人1‰;实际到位金额1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实际到位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奖励3‰。具体兑现办法是,申请奖励的中介人在履行申报手续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先支付奖励金的50%,待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再支付其余部分。

哈尔滨市道外私营经济园区优惠政策

凡进入哈尔滨市道外私营经济园区(以下简称"私营经济园区")的企业,除享受《道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私营经济园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二条对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4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企业,提取企业已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第1年至第2年为60%,第3年至第5年为50%。

第三条对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6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型企业,提取企业已缴纳区级税收的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即第1年至第2年为50%,第3至第5年为40%。

第四条对增加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区级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计算当年新增贡献部分,提取新增贡献部分的20%作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划拨给企业,期限为2年。

第五条投资参与私营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开发用地可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第六条入园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科技产品,园区帮助其列入国家或省、市科研开发计划,并从区科技三项费中拨给企业适当额度的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入园企业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可由私营经济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海关退税事宜;入园企业人员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国(境)的,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对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大投入的私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对新办入园企业,实行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一站式代办服务,在开办条件和书证材料完备前提下,按公示服务制度规定时限办结开办手续。

第十条私营经济园区将对入园企业在人才、科技、项目、信息、法律咨询、企业策划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延伸服务。

第十一条凡被私营经济园区管委会评为私营经济园区纳税先进企业,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凡享受私营经济园区企业发展资金政策的入园企业,不再享受道外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的审批和认定由私营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私营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市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新办企业从纳税开始,由市企业发展基金对新纳税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参照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分按比例确定。第一年到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第四年到第五年奖励比例为20%。

二、土地政策

1、企业可通过出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当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严格按照先征收后投入的方式实行下列优惠:

(1) 对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农业产业化和市重点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40%;

(2) 对于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30%;

(3)对于非生产性项目,返投应缴总额的20%。

2、 收购(租赁)本市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用于举办高科技、高附加值、环保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用于兴办一般性生产加工项目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非生产性项目按70%征收。

三、收费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或以改造旧城镇、改善公用设施为主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可根据建设的性质、规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项目建筑面积由市财政统一代缴。为鼓励投资者在新区和乡镇区域投资,特制定三个档次的优惠政策。即:城区为一档次,收费为100元/平方米;新区和较边远城区为二档次,收费为70元/平方米;乡镇区域为三档次,收费为50元/平方米。

四、服务保护政策

1、 对外来投资者发放"贵宾证",持证人可在本市享受"贵宾证"中规定的各项待遇。持证者子女可免费择校入学(不含重点高中)。

2、 对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实行“一个项目、一次会议、一个部门协调、一次性收费、一周内办结全部手续”的“五个一”制度,在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后实行市级领导和指定部门的项目联系制,为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五、中介人奖励政策

1、 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较大的加工业、农业开发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内资按汇率折算)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6‰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按不超过实际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

2、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市内国有企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收购、兼并和进行股份制合作等改造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5‰-6‰给予奖励。

3、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一般性生产项目的奖励标准:引进境内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市财政按实际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受益企业可以按不超过实际

第3篇:【留学生回国创业优惠政策】海归国内优惠政策总结

海归求职网( 很多城市都有科技园或者留学人员创业园,一些优惠政策是专门给留学回国人员的,大 家可以去找各个城市的科技园或者留学人员创业园网站来获得信息。 关于作学术研究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果你想作学术工作,那么可以到大学、中科院或者一些研究机构,大致有以下优惠: 1)在职称上,很多人的职称都比在国外时高了一个或者几个档次。很多人在国外是助 理教授,一回国就在名牌大学作正教授或者副教授。我认识的人中,有在美国普通大学 作副教授的去清华是正教授及“长江学者”,大概有10万元/年的工资补贴,科研经费 超过2百万。有几个人在国外作博士后,一去清华就是正教授,譬如说俞立,北大的博 士,来美国作博士后8年,去年底去清华生物系,职位为教授。还有颜宁,在美国念的 博士及博士后,07年回国后成为清华大学最年轻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在还有一些在美

国作博士后的去武汉大学或者华中科技大学,也是正教授加几十万元的安家费。很多人 的科研启动资金

1、2百万以上。这些信息以前这里的很多帖子都说过的。不是每个博士

后一回国就是正教授或者副教授的,要看各个人的学术背景、科研成果、专业、所去大 学的竞争激烈程度、城市位置等因素。评职称时,海归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而可以申报 ,国内的博士评职称好像要够一些工作年限才可以申报。

2)中科院有百人计划,科研经费大概是2百万,还有几十万的住房补贴等。一些大学不 仅提供几万至几十万元的安家费,也提供房屋补贴等。 3)很多大学或者研究所对回国人员家属的工作也作出安排。 4)很多大学自己建房,譬如说清华大学,房子不是什么问题。

文档来源:专业留学生海归求职培训辅导机构 海归求职网AceCareer

第4篇:涉农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 [2004] 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从全国情况看,发展仍不平衡,少数地区将起征点的确定权限层层下放,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调高不达起征点业户定额的情况,使税收优惠大打折扣。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动员全系统的力量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要求,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五)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省、市税务机关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八)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为了确保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岁末年初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必须在2004年2月底前将本省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见上报总局。

各省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将于今年3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5篇:优惠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作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向对方的客户提供优惠、优质的服务。具体协商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可在对方营业场所放置宣传手册等资料以宣传双方的商业信息。

2.甲方会员凭会员卡在乙方消费可享受VIP客人凭VIP卡可在甲方享受免费健身一次,消费可享受折优惠。

3.甲方提供给乙方一定数量的运动(体验卡),乙方客人在登记购买VIP卡时可免费领取体验卡壹张,凭体验卡可在甲方享受免费健身一次。

4.甲方在举办有关俱乐部会员活动时,乙方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5.双方有权就各自重大活动获得对方提供的产品或赠品作为赞助,具体数量和价值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二、附件

1.协议有效期一年(2008年2009年月日止),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生效。

2.双方不可对对方会员和VIP客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行推销,否则此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未尽适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6篇:装修优惠申请1

关于XXX装修优惠申请

客户:XXX 建面:XXX㎡

户型:三房二厅一厨二卫 地址:XXXX7号楼1单元2901室

客户参加XXX活动,现方案预算客户已经确认无误,全房按照全包价格90㎡XXX,多余面积按XXX元/㎡。(2号样板间)增加一卧室、一卫生间、全房改水改电、三个背景墙、部分材料升级等项目。预算总价格为:258316.19元。大写:二十五万八千三百一十六元一角九分。为快速转单现申请合同价为:250000.00元整,大写:二十五万元整。除919活动赠送烟机灶具、卧室壁纸、卧室窗帘等外,另外赠送客餐厅壁纸、全房灯具(包含门厅阳台灯)。优惠总价为8316.19元,大写:八千三百一十六元一角九分。装修项目按照图纸+预算+套餐配置清单施工。

客户确认签字:

设计师确认签字:

设计总监确认签字:

各部门经理批准签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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