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记录
湖 南 津 正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承办案件工作记录表
承办律师:收案时间:委托代理人(名称):对方当事人(名称):详细案由:
截止时间:上述工作总计:工作时。当事人签名:
日期:
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律师法》,经常有针对性的采用多种形式与方法学习与研究业务,以不断提高全所律师的业务素质,以求将全所律师造就成为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律师队伍。
二、学习内容与要求:
面对着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要学习的内容很多,但任何一个律师要掌握全部法律、精通全部法律事务是不可能的。一个律师不可能是所有领域的专家,只有在其熟悉的法律领域才能充分发挥其特长,形成独到的竞争能力。一个律师事务所走向专业化才是向高层次发展的必由之路。据此,本所的业务学习主要掌握以下三点:①新型领域业务知识的学习如大量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反倾销、不正当竞争、高科技、抵押合同出具海事、公司产权重组、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解散、破产及清算,招投标、保险理赔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已经摆在律师的面前。处理这些新兴的法律事务,必须精通法律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先抓好其中房地产、国际贸易、金融证券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学习;②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全国人大新颁布的法律及有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及所属部委新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新施行的地方法规等,凡一出台公布即组织一次学习;③在今年,尤为重要的是要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学习,以提高对刑事辩护业务的水平。
三、学习时间:
四、学习人员:
凡本所专职、兼职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五、学习方法:
1 .将本周要学习的内容,事先通知给每位律师,并指定其中一位律师做准备,届时做重点讲解,讲解后由大家学习讨论。
2.走出去或请进来,邀请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给我们的律师上课。3.解剖、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学习。
4.对出庭代理、辩护的典型案件,组织律师进行观摩学习。
5.参加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培训的律师,回所后要将学习的收获与体会向全所律师进行传达,并组织讨论。
6.分别邀请公检法有关人员,顾问单位负责人员,受理案件当事人等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律师的意见,然后有针对性的组织律师进行研究讨论,以取长补短。
六、业务学习必须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除外出办案或者特殊情况已经请假未能出席者外,未能参加学习的,记入当年考核内容。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布置的有关教育整顿等方面的学习,未能参加者一律进行补学习。
七、本制度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并予实施。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学习心得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我们选择从事律师职业,就必须时刻牢记我们是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并且不断地努力学习提高,与时俱进,保证自己始终是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司法部颁布第134号令,该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身为一名执业律师,理所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最新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我经过学习,总结心得如下; 第一,律师事务所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体现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身作则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学习党的政策思想,在党的指导下,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化解社会矛盾,妥善解决民间的纠纷争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依法治国尽一份力。
第二.律师执业有着严格的条件与许可程序。
在我国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没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应当提交执业申请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经培训、笔试、面试等考核通过才能获准执业。
第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接触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对待矛盾尖锐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在法庭上,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无正当理由,不能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第四,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避免当事人投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程度的不同将会被依据《律师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律师应当积极学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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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典律所组织学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7月9日,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在绿茵酒店一楼会议室圆满召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专题学习会议。大会就两个《办法》进行了深刻解读,要求律所全体同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律所管理委员会及全体执业律师、律师助理等共计70余人出席并参加会议。会议由律所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
会议现场
会上,律所主任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结合律所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对两个《办法》进行解读,并重点对律所的规范管理和律师依法执业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作出明确要求。
一、严格执行办法,全面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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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办法》对今后律所、律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主任要求,律所全体律师严格依照《办法》,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牢记“身后的眼睛”,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客户与社会的监督。
二、规范执业行为,切忌以私谋利。
主任表示,要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所执业律师,特别是资历较深的律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针对律师行业容易出现的私刻公章、律师私收服务费等现象,对律所全体打好“预防针”,集体面前切忌搞“个人主义”,利益面前切勿“越线”。
三、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与客户沟通。
主任强调,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建议办案部同事建立案件专项工作群,将服务内容、服务进度通过工作群向委托人及时汇报。
四、抵制利益诱惑,学会保护自己。
主任指出,律师作为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难免会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希望律师们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诱惑,保护自己与委托人的权益不受威胁、侵害。
通过本次专题学习,律所全体人员深入学习并掌握了两个《办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纷纷表示将严格遵守两个《办法》,在今后的工作中,高标准、严要求,以更专业、更规范、更务实地服务态度投入到工作之中。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
甲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专职、兼职)律师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议双方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日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根据业务需要,由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但必须按甲方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第四条业务工作的开展
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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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甲方实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制度。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费用,但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五条业务工作量和财务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应完成万元人民币收费的业务工作量。
(二)财务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下列分配方案均属税后分配方案:
1、甲方分配给乙方并由乙方独立承办的案件,按照甲方工作分配方案执行,即提取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协商分配比例;
3、对于乙方寻找并承办的案件,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甲方采取累进制的分配方式,逐步提高乙方的收入比例:
;
4、甲方还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制定一定的工作量,采取薪金制的分配方式(即每月工资、每年年薪);
第六条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确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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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差旅费用:
1、预收差旅费。预收差旅费用的,甲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2、垫付差旅费用。由甲方暂时垫付差旅费用,乙方根据出差时间、行程向甲方借支差旅费用。委托事项完结后,由甲方与委托人据实结清。
甲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验确认。
乙方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使用差旅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聘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2、对乙方的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3、对乙方不遵守规章制度有处分权;
4、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有奖惩权。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注册等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事务;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环境;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设备、工具和物品;
4、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有在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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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纳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业务发展和工作计划等的合理建议。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权;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伤残抚恤、休假、退休等方面的待遇;
4、享受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福利待遇;
5、非因法定事由或本协议约定不被辞退;
6、按本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7、提出申诉和控告;
8、对甲方的业务发展、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9、代理疑难及敏感性案件有提请甲方组织律师研讨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办理执业证或注册材料;
2、认真履行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代理大要案及敏感性群体诉讼案件及时告知甲方并服从经集体研究的代理意见;
4、代理案件时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风险和办案进展情况;
5、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甲方的工作纪律、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7、爱护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 - 4 -
他财产;
8、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加强学习,为委托人提供最佳服务,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使律师事务所名誉及经济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应当参加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及时缴纳税费。
10、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11、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及时订卷归档的义务。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一、协议的变更
(一)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部门作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的情况下,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排。
(二)在同行业劳动报酬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时,乙方可在本协议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本协议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当根据情况和国家政策予以调整。
二、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以上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训诫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委托人次以上投诉且责任在乙方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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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乙方正常执业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按乙方本未完成任务量的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律师协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内容应当符合《律师法》、《劳动法》和司法部律师管理规章的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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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为律师的故事——金元宝
1992年冬,我刚拿到兼职律师执业证的第二天(当时取得律师资格证后无须实习),我所在的单位的一位赵姓司机当晚请我去他家喝酒,他说,今天中午我听范厂长讲你考上律师了,我请你喝酒表示祝贺并请你帮我打个官司,我说我刚拿到执业证,还没有打过官司,帮你咨询一下没有问题,如果打官司,到时请我们主任帮你。
酒过三杯,一位胖胖的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坐到我们旁边,老赵介绍说这是他老婆,刚从重庆南岸区回来,家里发生了不幸的事,被南岸区某水厂的厂长欺负了,家里的一坛金元宝不见了。老赵的老婆一边给我挟菜一边流泪说:aq 小李,我妈妈留给我的金元宝不见了,请你帮我控告某水厂厂长。 老赵夫妇给我介绍的案情是:1990年,老赵的岳母病逝,因老赵的岳母是某水厂的退休职工,生前厂里给她分配了一套住房,老人生前只生有一女儿即老赵的老婆xx,1991年下半年厂里通知老赵夫妇去厂里将其母亲的遗物搬走,以便把房子腾出来给其他职工住,老赵夫妇没有理采,1992年国庆节,厂里研究决定由保卫科出面将老赵岳母的衣物转移到厂里的库房。为此,老赵夫妇专程去厂里交涉未果。老赵站起身来举起一杯酒一饮而尽满脸通红说李大律师,厂里这次偷偷搬走我岳母的遗物是要出大事的,你知道吗?我岳母给我们留了一坛金元宝,现在找不到了,肯定有人要做牢的。
我看见老赵夫妇给我述说时时而悲伤时而愤慨的样子,再联想到他们夫妇平常在厂里为人老实,完全相信了他们的话,认为老赵这场官司必胜无疑。第二天,老赵开着厂里的车陪我一道去律师所办委托手续,因老赵不能估算出一坛金元宝的价值,所里按计件收费,即代理费2000元(在当时是最高的收费,我当时在单位的工资为120元左右),差旅费200元,由我承办此案。我当时设计的办案方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当天下午,我和老赵赶到重庆朝天门码头,然后乘船过长江到南岸江边的某水厂,找到该厂厂长,第一次亮出律师执业证说,厂长,你违法了,厂长也没见过这种什么场面,神情紧张的问我,律师,我违了什么法,我说,你违了什么法你心里最清楚,一个守寡的老人尸骨未寒,你们未经亲属的同意就把她的东西搬走了,遗物里面有一坛金元宝不见了。这时,厂长马上打电话叫保卫科长来对质。大家在等待保卫科长的间隙时间,老赵不知什么原因溜到一边去了,厂长轻轻的告诉我说,这对夫妇很不像话,他母亲生病从来不来看,去世时也没来,这里确实有一个坛子,装的是老人的骨灰。我听厂长这么一说,心里非常震惊!于是,我转身去找老赵,在长江边,我十分生气的对老赵讲,老赵跟我讲假话没有,那个坛子里究竟是金元宝还是骨灰,老赵说,当然是骨灰。我说,来之前你为什么说是金元宝,老赵说我不说金元宝你们律师会给我打官司吗。我明白了,原来老赵夫妇请我来打官司是想用律师吓唬别人。我说,这个案件我办不了,你去见保卫科长吧。老赵脸色一变,你是收了我的钱的,这个案件必须打赢。我说,你这是诬陷,我不干。
第二天一早,老赵找到我,要我继续办案,否则他要向单位的人说我为他打官司半天就输了,坏我的名声。我仍坚持不干,并将情况向主任做了汇报,主任说你这样处理是对的,你通知当事人来律师所将费用全部退给他。我按照主任的意见与老赵办理了退费终止手续,没想到的是,一个月以后,老赵通过朋友转告我,他请律师去水厂,以金元宝为手段,想争取留下他岳母住的那套房自己用。他还说,他的目的达到了,厂里因找不到那坛骨灰,妥协给房。后来老赵将房出租给别人收租金。老赵也没有去坏我的名声。
初为律师,偏听一方当事人之说,在当事人没有提供金元宝相关证据、也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我受理此案,差点办一个假案。做律师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后来做律师一直坚持的一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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