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负面清单自查

2023-06-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党风廉政负面清单自查

乌牧场学校校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扎鲁特旗乌额格其牧场学校校长李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一)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1.在学校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中,完成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认真落实教体局党委纪委和场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

2.抓好学校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有效防范职责范围内存在的腐败风险点,并及时提出防控措施。

(二)强化知纪明纪

1.深入学习《党章》与《廉政准则》以及作风方面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条例,增强尊崇敬畏意识,熟知纪律要求,明确行为底线;

2.坚决反对“四风”,主动净化“社交圈”、“朋友圈”和“生活圈”,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对三个分管校长和党员干部加强教育,每年讲授廉政党课不少于2次,听取工作汇报不少于6次;

2.开展廉政约谈有关全覆盖方面的会议;

3.对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4.加强对党员干部8小时之外社会交往、生活交往的监管,坚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纠正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萌芽性、倾向性及个性问题。

(四)推进预防腐败

1.督促分管领导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以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2.加强对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现场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

(五)当好廉政表率

主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管好自已、管好亲朋好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

不允许我校出现 “四风”问题;严禁出现对报告、约谈、诫勉谈话等制度落实不力的问题和不能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允许放松对亲朋好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允许存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018.03

第2篇:教体局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教体局党组成员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一)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1.在局党支部日常工作中,协助完成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纪检组)和就业局党支部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主体责任;

2.抓好教育股、人事股、招生办、督导室、教师培训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有效防范职责范围存在的腐败风险点,并提出防控措施。

(二)强化知纪明纪

1.深入学习《党章》与《廉政准则》以及作风方面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条例,增强尊崇敬畏意识,熟知纪律要求,明确行为底线;

2.坚决反对“四风”,主动净化“社交圈”、“朋友圈”和“生活圈”,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对分管业务股室党员干部加强教育,年内讲授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听取工作汇报不少于4次;

2.开展廉政约谈全覆盖;

3.对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4.加强对党员干部8小时之外社会交往、生活交往的监管,坚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纠正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推进预防腐败

1.督促分管股室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以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2.加强对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现场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

(五)当好廉政表率

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已、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

不允许出现我局“四风”问题;严禁出现对报告、约谈、诫勉谈话等制度落实不力,不能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允许放松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第3篇:2016年质监局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

一、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4、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5、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6、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7、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8、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

11、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12、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1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14、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15、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16、 对抗组织审查;

17、组织迷信活动;

18、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

19、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0、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21、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2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2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24、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2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6、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

27、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3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3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3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3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35、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3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37、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8、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三、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40、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

41、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42、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4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4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6、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47、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4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9、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5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5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5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5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5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55、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56、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57、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

5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59、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60、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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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

四、在遵守群众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62、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63、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6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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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66、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67、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68、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6

9、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五、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70、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 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

71、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72、党组织有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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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走;

74、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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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76、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77、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

7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79、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80、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81、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82、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六、在遵守生活纪律方面不得有以下行为:

83、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

84、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8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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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第4篇:负面清单[定稿]

“负面清单”自检自查报告

XX中学 XXX

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1.不存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存在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2.不存在超标准接待,不存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

3.不存在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存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4.不存在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 不存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

6.禁止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7.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8.不存在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存在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存在安排群众或学生迎送,不存在献鲜花,不存在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存在层层多人陪同。

9.不存在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存在添置豪华设施,不存在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存在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不存在由接待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伙食费。

11.不存在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存在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12.除外事、重要商务规定允许以外,州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13.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14.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15.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支出接待费用。

1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17.不存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18.不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9.不存在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20.不存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存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二、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2.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23.严禁以工作餐等名义在机关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等变相吃请。 24.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 25.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 26.严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吃请。 27.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吃喝。

2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29.不存在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30.不存在参加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31.不存在参加企业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年饭。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32.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33.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4.严禁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35.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36.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3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38.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 39.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40.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41.严禁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2.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43.严禁借以名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4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4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46.严禁以单位内部评先表优、单项工作考核等方式额外给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47.严禁违规报销、支付、补助、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电话费、通信费等。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48.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4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烟、酒、茶、玉、土特产等。 50.严禁违规收送“红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红包”。 51.严禁在各类评比检查时违规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52.严禁收受个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53.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 54.严禁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55.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5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57.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8.严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

59.不存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0.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61.不存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扫墓、钓鱼、接送家属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62.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63.不存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 64.不存在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 65.不存在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66.不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应统一喷涂标识。

68.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

69.不存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70.不存在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1.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 72.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活动中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73.严禁在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74.严禁公车私用。

75.严禁用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

六、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76.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

77.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研讨等公务活动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8.严禁打着红色经典、革命传统教育等幌子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9.严禁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组织相关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80.严禁参加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企业)组织的国内旅游。 81.严禁虚列支出套现支付旅游费用。

82.严禁转嫁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报销旅游费用。

七、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83.不存在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84.不存在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85.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86.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87.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88.不存在安排超标准住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89.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或者超过出国(境)经费预算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90.严禁将公用经费、非出国经费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开支。

91.不存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92.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和内部慰问等活动。

93.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赠券、支付凭证等。

94.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买或出具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在外公务行程;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出访任务报批手续,甚至伪造邀请函报批。

95.严禁组织“团外团”;严禁拆分团组、分头报批。 96.严禁派员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97.严禁参加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旅游。 98.严禁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99.严禁在申请因公出访任务的同时,向公安部门申办(因私)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签注,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因私签证。

八、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100.不存在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存在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101.不存在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102.严禁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103.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再安排办公用房。

104.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105.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 106.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107.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08.严禁超面积标准办公室挂“会议室”、“支部活动室”、“接待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标牌。

109.严禁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

110.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操办婚丧事宜。

111.严禁以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或变相宴请。 112.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13.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14.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115.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侵占公共和集体财物操办宴席。 116.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操办宴席。

11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118.严禁违反申报备案规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操办婚丧事宜。

十、违规召开会议问题

119.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120.不存在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121.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22.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 123.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124.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25.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126.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27.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128.不存在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129.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130.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131.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32.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33.严禁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具备条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租用高档宾馆、饭店开会。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134.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玩手机、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135.严禁上班时间外出吃早点、买菜、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6.严禁上班时间串岗聊天。

137.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离岗、请假外出。 138.严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39.严禁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办事超时,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140.严禁吃拿卡要,向办事人员索要好处。 141.严禁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 142.严禁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横。

143.严禁对办事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甚至语气生硬、行为粗暴。 144.严禁在办事场所与群众发生争执。

145.严禁在落实中央和省、州脱贫攻坚部署要求中,打折扣,搞变通,不按规定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146.严禁在为群众办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办事不公。 147.严禁收受群众财物和接受群众吃请。 148.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真失实。 149.严禁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

第5篇:党员个人负面清单

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整改措施及承诺

不在组织

不像党员

不起作用

不守规矩

(每个主要表现至少有1-2个事例)

1、学习的主动性差、认知能力差

2、缺乏沟通能力 ……

1、自律能力松懈,对自我要求不够严格。

2、对党员的服务宗旨观念单薄。 ……

1、慵懒闲散、有拖沓现象

2、不思进取 ……

1、自行其是

2、…习惯工作流程…

3、不够节约…

1、在组织内部学习的主动性比较差,对党的认知学习还不够深入、具体。

2、与其他老党员的沟通学习方面不够积极,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与资深老党员学习。 ……

1、没有严格按照党员要求时时刻刻要求自己,得过且过,对自我要求不严苛。

2、党员的服务宗旨观念单薄,有时对群众的服务不够热情细致、带有消极情绪。 ……

1、有时在工作中慵懒闲散,对工作内容没有做到一个良好的有序分类,工作有拖沓现象。

2、在思想上不思进取,总是停留在表面工作,缺乏更进一步的动力和决心。 ……

1、有时自行其是,缺乏与其他人的沟通和协作,缺乏团队意识。

2、时常以常规思维完成工作,缺乏创新行为。……

3、存在气温很合适,还开空调等现象。……

第6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编辑

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中文名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外文名

Negative list management mode

经济领域的禁区以清单方式列明

畴 管理模式 目录

1简介

2释义

3模式

准入

背景

内容

措施

4发展

5清单

6挑战1简介编辑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 2释义编辑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3模式编辑 准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背景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内容

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 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发展编辑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5清单编辑

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 6挑战编辑

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2]参考资料1.

周俊生:负面清单管理应尽早向全国推广

.东方财富网 [引用日期2013-10-12] .

2.

“负面清单”海外掠影

.新华网 [引用日期2013-10-21] .

词条标签: 管理模式 ,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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