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限购令解读

2023-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房产限购令解读

2014年深圳房产限购令

2014年深圳购房资格,2010年9月30日,深圳出台限购令政策,对深圳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能够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2011年,“新国八条”公布之后,相较于京、沪、广三地,深圳决定沿用此前公布的限购令政策。

【限购政策】

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在深圳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在深圳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购房注意事项】

对非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纳税缴纳证明的,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对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医疗保险;二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工伤保险;三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医疗保险并工伤保险。

购房人在前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及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需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不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产权登记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合同备案及过户等相关手续;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造假者自行承担。51 赎楼理财网提供专业价格优惠的现金赎楼业务。

第2篇:大连限购令解读

大连脉点研展部报告

大连“限购令”解读

在各方的关注和热议中,大连“限购令”细则于3月1日出台。

3月1日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2011]发22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炉。其中,围绕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管理、差别化税收和信贷政策、限购政策、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约谈问责机制等10个方面,出台新的政策措施,本市限购3套,外地限购2套。

大连版“限购令”细则(要点提取)

一、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条件

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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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脉点研展部报告

五、今年将建3.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的着力点是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投机需求,把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其中,明确要求逐步形成符合大连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重点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今年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3.5万套;加大廉租住房工作力度,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加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年内全部完成分配销售工作。

六、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快

《意见》强调,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外,大连市成立了大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对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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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脉点研展部报告

 常规解读——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1、确定的价格控制目标,大连市将确定全年月均新建住房价格环比的控制目标。对价格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商品房销售价格重新备案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备注:大连2月房价11393元/平)

 常规解读——加大保障住房力度

1、 今年计划将建3.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规定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供应量将达200万平方米左右。

 常规解读——问责制导致细则执行严格性

1、 近期宏观调控政策加大了问责制,因此政府执行细则时,宁可不做(无作为),也不愿“多做”被问责。

设想:

 深度分析——可购前的“暂定”

1、 通过分析大连“限购令”原文,在第一条圈定“可购房群体”有“暂定”两字,使得政策有了正反两面的解释:

1)、利好:如果限购令执行期间,房地产打压过紧,限购令细则既然为“暂定”,因此具有适当扩大“可购房群体”的可能性;2)、利空:既然能扩大,也有紧缩的可能,预计如果国家再出台“再加紧”任务,“可购房群体”将进一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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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脉点研展部报告

观点:

1、 宏观调控初衷,控制购买量,抑制投资、投机行为,尤其抑制购买小户型产品;

2、 大连为东北三省异地臵业首选,因此限购令将对大连吸引原特性(投资、度假、养老等)外籍客户购房有一定影响;

3、 限购令拥有区域限定,外地臵业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就可异地购房;

4、 由于外籍购房者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相关代办公司将进一步壮大;

5、 本地适婚成年子女、外籍来连工作、高校毕业生等刚性需求客户没有受到限购令影响;

6、 售楼处预售或将增加公开出售房源价格,房源价格经公示后,调整余地将缩小,加大营销难度;

7、 商业产权产品未受限购令影响,相比可购2套住房6成首付相比,商业的5成首付反而凸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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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天津限购令及解读限购政策

天津”限购令“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天津国土局解读限购政策28问 3月1日开始执行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提出了住房价格控制、保障房建设、税收、信贷、土地供应、限购政策、市场监管等调控措施。为切实做好《意见》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针对本市房产限购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购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还可以购买1套;已拥有2套住房的不可以再购买住房了。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在本市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以及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累计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就不可以在本市购买住房了。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全部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三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

三、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特指哪些?

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满18周岁及以上的,可单独视为另一个居民家庭单位。

如:刘某夫妻户口簿中除包括他们夫妻二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外,同时还有他的母亲和妹妹。那么刘某买房子的时候,对他的家庭成员认定只是指他本人、妻子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孩子,他的母亲和妹妹都不计入同一购房居民家庭成员范围。

四、限购政策施行时间?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五、限购区域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六、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

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七、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家庭成员有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则提供军(警)身份证件代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替代。

八、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交的应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

九、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不能马上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还能购房吗?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不能马上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但是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则必须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否需要同时提供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两种证明?

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

十一、《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所指的“累计1年”是否中间可以间断?

只要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各月加总共12个月即可,中间可以间断。例:2008年5月、7月、9月、11月、2009年1月、4月、6月、7月、8月、9日、10月、11月。十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购买二手住房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大厅二手住房网签窗口提交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十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大厅二手住房网签窗口提交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同时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两人以上且不属于同一居民家庭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注意些什么?

如果不是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或两个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注意要分别以自己的家庭为单位,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十五、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的共有单套房屋是否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共有的单套房屋不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但是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房屋要记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例如:李某夫妇和他的未成年子女三人名下共同拥有1处住房,该房产应当计入李某全家的住房套数。而李某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与其他任何人共同共有的住房则不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十

六、购房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凡购房人的户口簿记载为已婚,但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的《婚姻状况承诺书》。

十七、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时,应注意什么?

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并应注意确保身份证件号和姓名等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同时每一个家庭成员均应提交出相应的户籍证明,以保证对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查询时,查询结果正确。

十八、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及对居民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时应注意什么?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与《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购房人各项信息填写准确。同时,销售人员在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居民家庭成员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约、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时,应保证录入信息准确。

十九、公产住房是否算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所承租的公产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十、如果购房人申报内容虚假不实会承担什么后果?

如果购房人申报信息内容虚假不实的,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购房人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卖房人的定金或购房款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只能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了。

二十一、3月1日以后再签订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打印二手住房买卖协议,但还没有办理合同备案或过户手续的,是否算为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3月1日后,只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打印二手住房买卖协议,无论是否办理合同备案、过户手续,都算为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十二、二手住房买卖时,卖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作为房屋的卖方,要特别注意问清楚买房人及其居民家庭成员是本市还是外省市户籍,另外要问清楚买房人及居民家庭成员在天津的住房拥有情况,包括有没有打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名下有没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免因为购房人不具备购买资格耽误了自己的卖房计划。

二十三、在《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还能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3月1日执行,3月1日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婚姻状况承诺书》、《缴纳证明承诺书》的范本可以去哪下载?

可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站上下载范本。网址:.cn

二十五、如果购房人在进行是否符合购房条件查询时,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怎么办?

申请查询人及其申报的家庭成员对在天津拥有住房情况信息如有异议,应立即到有异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查询中会包括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的几种情况:一是名下房屋所有权的信息;二是已打印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三是已打印了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的信息。

二十六、因拆迁安置需购买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拆迁安置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下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拆迁安置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十七、司法裁定的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司法裁定后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十八、继承、遗赠的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继承、遗赠需要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公证后的继承、遗赠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第4篇:深圳市2010年房产限购令

《深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

(深府办„2010‟3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迅速将思想统一到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房问题。

(二)为统筹决策和部署全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发展的重大问题,将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房屋委员会等机构统一整合为市住房与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

二、认真落实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和计划,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三)认真落实市政府已批准的“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2010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实施计划确定的各类住房用地项目,加快选址预审、规划许可、招拍挂出让或用地报批等工作,确保本居住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按计划供应;加决推进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年内完成《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1-2015》,加快城市更新单元的审批工作,积极增加城市更新改造居住用地的供应。

2010年启动安居商品房建设,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用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

(四)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提高住房建设项目供应效率。在落实本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增加居住用地供应,对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建立“住房建设项目手册”制度;对已批未建居住用地加大清理力度,及时督促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快建设,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格制止各种名目的囤地炒地行为;积极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抑制居住用地价格非理性上涨。

(五)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各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任务分解并落实具体用地的建设责任主体,全力推进相关报批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期间和今后各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进度管理,严格落实各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开、竣工和分配供应目标,加强对各类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新增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划与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城市更新项目。

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涉及的立项、环评等审批工作,市各相关部门应按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六)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资金及相关实施措施。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用地供应量占“十二五”期间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差别化信贷政策,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八)认真执行国家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要严格按照税法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九)认真执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在年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政策,明确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人才安居工程的运行机制,加大人才安居住房的建设力度和有效供给,全面缓解人才住房困难,打造人才“宜聚’城市。

(十)认真执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0实施计划,年内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5万套,分配供应1万套,发放500户低收入户籍家庭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工作目标;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各项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工、竣工、分配时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建设和分配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计划安排供应资金。

(十一)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多渠道的方式筹集和储备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并严格管理。对于“关停并转”或未按规定擅自租、售已建产业配套住房的企业,政府收回其相关配套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管理。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通过配售方式新取得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的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个人,再行购置商品住房或将保障性住房擅自转让的,政府直接回购该保障性住房,并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安居住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出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建立由多部门参加的房地产秩序联合监管工作机制,6月底前,在全市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套数认定的政策标准,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资进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对存在土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和参与城市更新;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对全市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加大预售监管力度,对囤积房源、捂盘陪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市监察部门加强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不力的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市发展改革、统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金融、财税、房屋租赁等部门在继续完善各自数据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在市住房和房地产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各部门协助,建立服务于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平台,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房屋租赁、房地产金融与税收以及其他与住房和房地产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切实提高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工作效率与决策水平。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 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深府办„201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在《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36号)的基础上,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

二、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补交社保也不能买房 深圳两成购房者取消交易

2011-03-11 南方都市报

自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再出“限购令”细则,明确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后,多家中介和开发商都反映成交量受影响,有中介估算两成以上买家取消交易。

“60%买家是补社保的”

3月2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出通知,规定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社保和纳税证明的,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才能过户。也就是说非深户补缴税或社保也不能购房。

然而,在去年4月17日“限贷令”、9月30日“限购令”的层层加码下,非深户籍且无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的“三无人员”不能获得贷款,也不能购房,于是不少人为了获取购房资格而临时补交社保,或者借用他人名义,此方式已成为深圳楼市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目前在走交易流程的单中,大概60%的是补社保的。”美联物业按揭部总监王青说,世华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肖小平在其近日的微博上发表说:“从世华数据知道,深圳外地户籍购房者约占60%,其中几乎没有人提供过超过5年的个税或社保证明,一般都是一两年。”

有中介称2成人取消交易

“这也就是说,如果深圳学北京,那么这60%的人都会受到巨大影响。成交量的下降,没准会超过60%.”肖小平说。“我们现在每天忙着跟客户说明情况,建议他们换成有在深社保关系的人来买。”宝安某楼盘销售经理说,他反映“限购令”以来,经手的客户有一半以上是用了他人名义买房,即便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也还在想方设法买,而现在补社保也没用了,开始有诚意客户退缩。

“粗略统计已有20%左右的人因此要取消交易,不过有些定金交得多的考虑到违约成本,还会观望。”王青说。目前深圳代理在售50多个楼盘的世联地产,其市场研究部总监王海斌估计因此造成实际成交量减少两三成。世华地产按揭部总监阎巧指出:“关键是现在银行房贷政策已跟规土委新政同步,即已不认补交社保的记录,需要确认贷款人可以过户才放款,这样有些实在没办法的就只能弃定违约了。”

被中介诱导? 深圳买家虚构社保被索66万违约金

市民买房时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购房资格,尽量不要虚构社保等资料。对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最好是书面证据。

——— 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

“限购令”下楼市江湖变幻。福田的非深户袁先生买房预交定金20万元,因“没有买房资格,无法继续执行购房合同”,引来66万元违约金争议,袁先生指自己被中介引诱钻政策空子。中介方面否认,卖方一纸律师函已经到了他手中。

被中介诱导?

袁先生介绍,今年1月26日,在美联物业学府分行一业务员带领下,他去看了位于海印长城小区的房子。他被告知如与业主约谈,需先交5万元诚意金。袁先生提供的银行PO S签购单据显示,其妻当天下午连续三次转账20万元定金,“我也拿到房屋转让合同书。”袁先生说。他一再强调,自己一开始就告诉中介人员,自己非深户,也不满足相关购房条件,但“他们每次都说可以搞定,可以找人补交社保”。

对此,美联物业法务部王小姐称,签购房合同时,中介方面没有任何诱导袁先生的情况,也告诉他限购令政策。“问过他符不符合政策,袁先生没有正面答复。”王小姐指出,至于当事人纳税和保险这块情况到底怎么样,中介无从掌握,只是尽到提醒的义务。

不过,在袁先生提供的视频里,美联物业中介人员表示,知道袁是外地户口,在社保和纳税这块,可以由该公司找外面人办理补交搞定。美联物业方面则表示,他们没看到过这份视频,不能确定真假。

谁骗了谁?

袁先生说,他已经意识到自己完全不符合买房条件,现在原定的贷款也办不下来。他认为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免除责任收回定金,但收到了卖方的一纸律师函。律师函认为,袁先生无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的表示,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让袁支付违约金66万元,同时没收20万元定金。卖方代理律师认为,关于购房资格的问题,买方自己应该清楚,卖方没有义务核实对方是否具有购房资格。

其实,在“限购令”下因买房资格受限引发的定金纠纷颇多,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茂荣近期就接触不少这样的案例。他表示,现在市民买房时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购房资格,尽量不要虚构社保等资料。对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最好是书面证据。他还呼吁,相关部门亦应当加强中介行业的监管。

第5篇:哈尔滨2011年房产限购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紧迫感。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部署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努力保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做好住房价格调控工作。研究制定并公布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采取综合手段合理调控房价水平。一是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大力发展住宅建设,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三是结合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调整用地布局,推进建设重心向中心城区以外转移,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四是合理把握供应时序,各有关部门要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保证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给;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规模、节奏,加强上市供应管理。五是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时限一次性公布全部批准预售房源信息,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厉查处炒买炒卖、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的行为。对违规销售、扰乱市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经营资质。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按照国家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房屋预(销)售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住房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规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2000套。要积极争取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计划任务。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切实调整用地结构,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6篇:限购令

外地家庭限购第2套房,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的暂停购房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60%;年内昆明还将新建11.4万套保障性住房

“确保2011年昆明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昨日举行的“昆明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新闻通报会”上公布了与国家、省要求接轨的“新昆十条”(“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昆明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开发、度假区)将执行更加严厉的“限购令”,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虽然还能再购一套住房,但条件已由之前的无论存量住房套数变为只能拥有1套。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住房

关键词:“限购令”升级

[政策]: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昆明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向其销售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措施]: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建设。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保障。第一阶段,建立涵盖主城四区(含三个开发区)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今年3月1日前,实现对昆明市主城每套房产的个人住房登记情况的信息联网,初步满足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第二阶段,完善昆明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今年12月31日前,对现有房屋登记系统进行完善,对各县(市)区数据进行提取汇总,实现对全市范围个人住房登记情况的信息联网。第三阶段,至2015年重点抓住基础数据建设。整理完善现有电子业务数据,为预警预报指标上报及全市个人房产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上的保障,实现全市业务数据的集中和共享。

[声音]: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希表示,“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中,对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再新购1套住房没有存量房的要求,而“新昆十条”中予以明确,并将通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进行鉴别。比如把你的名字输入电脑,系统就会给出你家庭成员目前拥有几套住房的情况。再买房不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尹旭东表示,目前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从自住型住房的角度看,“限购令”升级不会引起“假离婚”情况的大幅出现。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果拥有两套住房,先卖1套后再新买1套住房符合规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还能杜绝“一房多证”的发生。

[解读]:张洪教授表示,昆明楼市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供不应求,而且短期内很难提供充足的供应,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限制需求。“限购令”升级,可以有效对投资性、投机性购房进行限制。经过调查,昆明楼市购房者中有40%以上的是州市及省外的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最多只能在昆明买一套房,这将导致成交量下降,预计3—4月间,包括拟购房者、开发商以及业主将处于观望期,房价大涨、大跌的可能性都不大。

昆明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先生则认为,“限购令”升级对昆明楼市的影响非常大,不仅外来购房者的需求受到影响,昆明户籍有条件再购房的家庭,也会因为目前的房价水平保持观望。随着3月份开始的成交量萎缩,直接的结果就是楼市骤然降温、步入“冰封期”。而开发商因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对GDP的拉动作用不可或缺”的观点,将与购房者之间处于一个长期的博弈阶段。但即将上市的楼盘因为急需资金回笼,会考虑在价格定位上做出调整,因此房价下降会首先体现出来。但随着开发商对楼市预期的改变,资本进入土地市场的速度会放缓,而今后的供应量下降以及因为限购导致的需求逐渐平衡影响,昆明房价又会稳定下来。总体来说,因为地价上涨的因素,昆明房价下降的空间不大。

关键词:遏制投资性购房

[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二、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的税收漏洞。

[解读]:“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显然,“新昆十条”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提高了,由于购房成本的上升,可以起到压抑投资性购房需求的作用。

关键词:稳控房价

[政策]:各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范围内,并保证控制目标的完成。

[声音]: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希表示,昆明之前就实施了“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昆政发[2011]7号),随后国家、云南省相继出台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新昆十条”的实施就是把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统一到最新的政策要求上,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市场供应、遏制投机投资购房等方面的内容,期望把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即房价涨幅不能超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涨幅。如果效果不能达到,不排除还会有更严、更紧的措施出台。

[解读]:在今年的昆明市“两会”上,张祖林市长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建议,其中,到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3%以上,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0%以上。

云南财经大学房地产与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张洪教授表示,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理论上房价是处于上涨趋势的,但房价上涨应与城市经济发展和百姓收入增长相协调,否则会产生泡沫。昆明市政府按照“新国八条”的要求,制定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控制目标。为了保证控制目标的完成,昆明市应该在每个季度,对房价涨幅和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进行对比监控和评估,如果有超过的趋势,则应出台加大商品房供应或其它调控手段,来保证房价上涨能在控制范围内。

关键词:11.4万套保障性住房

[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紧紧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分层保障、扩大覆盖、优化供给、完善管理”的工作思路,努力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租赁住房补贴等形式为补充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全市计划完成保障性住房114000套(户),其中租赁住房补贴11500户,实物建房102500套。

[措施]:通过政策创新等手段,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市级成立专门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职能。

在住房供地和建设的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确保在每年上半年供应到位。对保障性住房用地没有完全落实的县(市)区,不再供应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声音]: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希表示,市政府要求,11.4万套保障性住房中的新建房将在今年10月份全部开工,其中50%要在今年内建成。昆明还将召开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研究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参考价。

[解读]:张洪教授认为,按照调查,昆明有16—2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按照今年完成5万多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速度算,昆明“十二五”期间可以为现有“夹心层”提供基本居住条件。但建设需要资金,建议昆明市尽快出台政策吸引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观察:昆明楼市或进入“速冻”期

随着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更严厉的“新昆十条”政策出炉,被视为昆明楼市的“第三波调控浪潮”终于袭来。市场似乎早有先兆,前天下午2点刚过,前去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事宜的小乔吃了一个闭门羹:二楼的房产交易中心悄无一人,正在做清洁的工人说:“全体工作人员今天接到通知,都去开会了。”

昨天上午10点,昆明最新、最严厉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外发布。掐指算来,1月18日昆明出台“限购令”至今,中央和各地的房地产新政一共有三轮持续落地。1月18日,昆明发布关于本市的房屋限购令规定,昆明户籍居民和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昆明主城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内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此后一周,昆明楼市在新年首轮调控中突然返春,日均交易量暴长数倍,原来是赶在政策执行空隙期放量签单。

1月26日“新国八条”正式出台:二套房首付比例升至六成,限购令再次升级,首次要求地方政府确定2011年房价控制目标。显然,第二轮调控的严厉程度已经超过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第一次调控。1月30日,云南省省长秦光荣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云南省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意见(简称“云南房产调控新十条”)中显示:要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重点抓好昆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房地产企业向其他州市发展。这一点符合新国八条中规定的在省会等重点城市执行严格限购令的要求,被昆明房地产市场人士认为“昆明将修改或调整之前的限购令”。2月16日,京版调控细则出台,不仅将8条细化成了15条,而且将外地人限购年限扩至5年,并有可能提高二套房首付款的比例和利率,严厉程度远超“新国八条”;十天之后,“新昆十条”终于登场。

三轮调控依次递进,市场再度掀起轩然大波。业内人士分析,第三轮调控是否能成为“最给力”的楼市调控,是否能控制住几欲脱缰的房价,仍要看最终的效果,否则,还有第四轮调控。从“新国八条”的条款看,再次对商品住宅市场上存在的投资投机性购房予以严厉打击,二套房首付提至六成,限购令扩至“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预计涉及70多个城市。而北京把对外地购房者的限购期限扩至5年,更是令市场震惊,“政府已经在出狠招”的认识,逐步成为共识。

继“新国八条”的雷霆之后,2月8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加息不仅令购房者倍感压力,也同样让2010年赚得盆满钵满的开发商颇感压力。

而截至2月25日,全国共有北京、上海、成都、青岛、长春、广州、南京、南宁、太原、宁波、贵阳、天津、哈尔滨、厦门、石家庄、武汉等16个城市和山东省1个省,根据“新国八条”内容,下发或者调整了之前的楼市限购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和其它1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同的是,2月22日出台限购令的无锡,是国内首个根据“新国八条”内容出台限购令的地级市。

房价不降,调控不止。1月1日至31日,昆明主城四区商品房交易量突破“万套”大关,共成交12587套,环比去年12月份成交套数减少689套,环比降幅5.2%。1月份成交均价也出现回落,6300元/平方米的月成交均价与去年12月的6792元/平方米低了492元。显然,昆明楼市距新一轮调控措施的出台已为期不远了。而2月26日,注定会成为昆明楼市一个重要的分水岭。

限购令规定,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并实行差别化利率。光大银行早在去年就已经取消房贷利率折扣了,目前都是按国家现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6.4%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另外一家银行拓东路支行目前已经没有贷款额度。记者从多家在滇银行了解到,目前首套购房者贷款只能申请到基准利率。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负责人表示,总行已经正式对外取消了首套房8.5折利率优惠。另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肯定地表示,贷款利率优惠全部取消,恢复执行基准利率。

实际上,昆明限购令出台一个多月来,它对楼市产生的抑制效果还不是很明显,但从一个月的成交数据来看,后市的走向仍然难以预判。无论是限购令还是“国八条”,抑或是“新昆十条”,只要严格实施,昆明楼市必将陷入深度观望中,这个情况会加剧

3、4月份的成交进入“速冻期”。许建龙

多数城市未明确限购令截止时间

按照“新国八条”的要求,至少有36个城市(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城市)应出台“新版限购令”。截止到2月23日,出台“新版限购令”的城市已达到16个,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南京、成都、广州、长春等,其中多数城市未明确限购令截止时间。

北京范围:全市

内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青岛范围:市辖七区 时间:1月31日至年底

内容:在本市市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上海范围:全市

内容: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上海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则暂停向其售房。

成都范围:主城区

内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天津范围:全市 内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石家庄范围:五区、高新区 时间:2月19日至12月31日

内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暂停在石家庄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哈尔滨范围:市区内

内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

广州范围:本市(含市辖十区和从化、增城市)

内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以及以上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外地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规定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太原范围:市辖六区

内容:对拥有1套市辖六区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市辖六区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本市市辖六区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规定证明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市辖六区内向其售房。

南京范围:全市

内容: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规定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住房。

宁波范围:全市

内容:明确规定三类人禁止再买房,即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

厦门范围:本市行政区 时间:至12月31日 内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能够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规定相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无锡范围:全市市区

内容:从2月21日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家庭及能提供证明的外地人可新购1套,对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家庭和无法提供证明的外地人停售。

贵阳范围:一环内 时间:至12月30日

内容: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出售中心城区人口密集、房价过高一环内的住房。

南宁范围:全市 时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内容: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长春范围:全市 时间:至12月31日

内容: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外地居民家庭、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外地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本报综合

2011年全国建1000万套保障房指标已分解到省

新华社 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今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任务指标已分解到各省份,中央财政资金也将在全国两会前后陆续下拨。如何确保这一民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日前表示,财政部门将努力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切实加大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规模;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也将加大投入力度,对财政困难市县给予倾斜。同时,还将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比以往更加具体的用地供应管理目标,强调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也表示,包括2011年在内的整个“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将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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