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简历

2022-08-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最高院法官简历

成为最高法院法官

律师转身成法官。早春3月,律师贾清林最终接到了转变职业际遇的通知:最高法院向他敞开大门,等待他的是民庭审判长的职位。参与这次最高法院法官职位竞争的律师共有75名。

“成为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很多法律人的最高理想和职业追求,我只是幸运地实现了。”已有16年律师执业生涯的贾清林说。

同贾清林一起履新的还有四人,包括两名来自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两名检察系统人员。此前2013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的一纸公告,吸引了195人报名竞争五个职位。

其实,这并不是最高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公开招考法官工作肇始于1999年。在如愿以偿的贾清林看来,目前法官辞职做律师的不少,但从律师和学者转型做法官的不多,“还是路径太少”。

一直观察最高法院改革举措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则认为,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对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拓宽法官来源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向,但面向下级法院法官招考的口径应该更大一些。

她认为,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官的尊荣感、如何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愿意从事法官职业,更为深层的问题则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和科学的法官选任机制。一旦出现法官空缺,则通过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向社会公开选拔等制度化的方式,实现法院内部人员优化和优秀法律人才向法官的有序流动。这恰是未来司法改革需着力之处。

应聘与遴选

公示期满后,2014年3月26日,贾清林再次踏足位于北京市正义路东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时,还处在“意外又惊喜”的心绪中。此前,他曾以案件代理律师的身份来过这里。

三个月之前,成为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并不在年过不惑的贾清林的职业规划中。此前他已经历数次职业转换:从山东老家辞职到京城做律师,后来创办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和贸易投资等方面的诉讼或法律服务。16年执业生涯之后,他认为自己又走到了职业提升或者改换轨道的时刻。

贾清林说,作为律师同样面临职业困境。与英美法系一般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路径不同,中国律师成为法官的机会很少,成熟律师的转型方向多是去企业做高管,部分律师会选择去高校。他最初的设想是去大学教书,为此在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又做了一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曾赴美做访问学者。

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考改变了贾清林的计划,这次招聘的职位包括刑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刑庭审判长、民庭审判长和司法研究处长各一名。由于长期从事律师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律师和法官的收入差距已经不再是他考虑的主要问题。“这次报考更多的是一种法治的理想和追求,虽然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法官的责任更大、意义更重。”贾清林“尝试性”地投了一份简历,应聘民庭审判长。

在广州执业的律师张新强,同样因公告燃起法官梦想。49岁的张新强执业已25年,曾担任过“许霆案”二审辩护律师。他也认为法官职位更能实现法律人的价值,在可能面临的更换城市和职业重新开始的一番纠结后,他选择了报名。不过,他的一些同行对此并不理解,认为他“疯了”。

51岁的法学教授郭锋则在知天命之年面临职业选择。他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法律问题研究,曾参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起草工作,还是去年首批进入最高法院挂职锻炼的六学者之一。

郭锋报考的是研究室副主任一职。最高法院研究室的职责涉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司法审判理论和决策的分析研究及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他认为,这个职位与学者研究有共通之处,不同之处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即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这让他觉得有机会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应用到执法办案中,并验证、修正和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

在最高法院挂职一年的经验,让郭锋颇有感触。他说,学者对法律价值的思考和制度层面的设计比较理想化——“仰望星空追寻理想”,挂职能更多接触司法实务,“发现理论层面的想法和中国特色国情之下的司法制度还是有差距的,如何在实践中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并确保理论落地还需要具体的研究和思考”。因此,应聘“既是机会又是挑战,希望能够投身到法治进步和司法变革的关键时期中”。

最高法院此次招聘共吸引了195人报名,来自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专家学者76人,律师75人,党政机关人员44人。经资格审查后,150人符合选拔条件进入专业评审环节。

根据报考岗位,最高法院组织业务部门负责人、资深法官和外请专家等组成专业评审组,对入选者的专业水平进行初评和复评,并结合入选者报送的专著、科研成果等材料,对入选者的理论功底和业务能力等全面衡量,按照15比例择优确定了25人进入面谈。这25人均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80%以上为法学博士。

今年2月14日,贾清林、张新强、郭锋来到最高法院,分别面谈半小时。郭锋称,面谈组成员的问题包括对研究室的职责怎么看、怎么看待司法公开以及关于司法解释制定的问题等。其他人的面谈题目大多涉及岗位职责、司法政策和专业知识等问题。

随后,最高法院派员组成联合考察组,考察按照12比例确定的10名差额人选,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行,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方面的表现。

最高法院政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考察非常细致,比如入选者是否有任职回避的情形、配偶子女有无移居境外、网上评价等,甚至关注了入选者的微博、微信。对于律师,以贾清林为例,最高法院曾根据他代理过的案件,专程到相关法院了解其专业水平和执业情况。

3月17日,最高法院确定贾清林、郭锋等五人为拟选拔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入选者均为博士研究生学历,目前正在办理入职手续。

15年的探索

其实,这次招聘吸引的报名人数和社会关注度超出预期。

“在目前法官工作压力大、待遇低的情况下,是否有足够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愿意报考法官,一开始我们的信心并不是很足。”最高法院政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称。为了显示开门纳贤的诚意,最高法院首次向社会招考高层次审判人才,设置了2个局级、3个处级的职位增加吸引力。

这种尝试肇始于1999年。当年,最高法院首开先河,公开选拔10名法官,招考对象是一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和立法机关、政法机关(不含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中正处级以上法律工作者,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另外还要求北京市户口。当时,贾清林即已留意,但“要求稍显苛刻,有职称的律师并不多”。

据傅郁林了解,那次尝试并不是很理想。“符合招聘条件的人选在原有岗位已是很有前途的法学教授和法律工作者,他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决策力去推进自己的理想,有什么动力让他们会放弃既有地位、经济待遇等成为法官,并承受体制性约束?唯一考虑的就是职业荣誉感,但也很有可能不能如愿。法院当时可能也比较失望,报名者的素质未必达到预期。”她说。

但公开选拔显示了最高法院改革法官选拔制度的决心。1999年10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

次年,最高法院再次公开招考15名高级法官,条件逐步放宽,招考对象是一、二级律师,法学教授、副教授,法学研究员、副研究员,立法机关和政法机关中副处级以上法律工作者。除一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外,其他招考对象应从事本职工作满八年,但结果依然不够理想。

与此同时,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也在构建之中。2001年6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通过,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此前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仅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公开择优选拔。

2002年,司法考试正式施行,自此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任制度进入新的时期。

同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法院这一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和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最高法院率先垂范。2007年2月,最高法院对外公布,近年来从高、中级和基层法院选调干部127人。

最高法院还要求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遴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200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在与网民互动交流时,解释了法官来源的三种渠道即社会公开选拔、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或其他优秀工作人员中选任。

“这三种来源在遴选过程中所占的比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法官的来源要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和法制发展的程度适当调整他们之间的比例和主次位置。”这名负责人称。比如,随着人事、户籍等改革,法官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度的建立,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的比例就可能扩大;随着法官在国家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福利待遇的提高,法官职务在社会上的吸引力的增加,从社会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招收法官的比例也会提高。三种渠道动态发展并不断调整,是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改革的可操作性。

2008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两高”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是初任法官和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选拔方式之一。

不过,从实践层面看,近几年来公开选拔的推行力度有限,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公开选拔的消息并不常见。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相建海联名另六名代表,向“两高”提出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建议。最高法院回复称,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最高法院曾进行多次尝试,并得到了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的大力支持,在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都得以清除,律师不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法院。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报名人数和质量以及最终被选任为法官的人数都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距首次公开选拔15年后,这一次最高法院拿出“诚意和决心”,公开招考5名局级和处级高层次审判人才。招聘条件上,以律师为例,要求主要侧重品行和法律实践经验。如参加副庭(局)长选拔的,相关执业经历应满15年;参加正处职选拔的,应满10年。“充分考虑到岗位需求,要求报名者应具有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最高法院有关人员称。

如何制度化、规范化

在参与者和业界观察者看来,最高法院此次公开招考是很好的尝试。郭锋称,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要求法官必须是科班出身,且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比如律师和政府部门的法务工作经验,他们进入法官队伍“对社情民意的理解和感受会更深”。贾清林认为,让律师有机会进入法院,对律师的规范管理和自律将有正面的引导价值。

张新强律师最终无缘最高法院。他说,能够进入面试和考察已是对其执业的肯定,这次有机会陈述对于法治的想法和思考,“已经很欣慰,重在参与不求结果”。当有年轻律师就这一经历向他表示对法官职业的向往时,“我告诉他们一定要清正,并专注于执业水平的提升,否则连入选的机会都没有。”

现实的困境是,如何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放弃现有利益成为法官。傅郁林教授认为,公开招考的口径应该开的再大一些,并制度化,让更多社会上的法律人才有机会进入法院。她认识不少有正义追求的律师,做到一定程度虽然收入丰厚,但仍感觉比较沮丧,因为没有职业尊严。“要考虑怎么吸引他们进入体制内,对于他们来说法官职业在精神层面的吸引力可能更为重要,在这方面最高法院相对于其他法院还有些优势。” 傅郁林称。

她认为,目前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不够,最核心的是法官职业尊荣感的下降,不只是经济待遇的问题。“不少法官感觉缺失这个职业应有的荣誉感。有些案件的裁判法官做不了主,但要承担风险为结果负责,还要受制于那些不在一线办案的人制定的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特别是一些优秀法官自觉不被信任、没有尊严,还不如出去做律师赚点钱。这正是本轮司法改革需着力解决的问题。”

郭锋和张新强等均表示,吸引他们应聘的不仅是职务本身,更多的是法治理想和包括提升法官尊荣感在内的司法改革方向。

傅郁林认为,目前司法改革的总体设想比较完整,涉及法官的责、权、利。一方面去行政化和地方化,通过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司法体制改革,同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给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限,“其实就是权限和责任的改革,当然如果利不能到位,则会导致失衡,甚至会有更多的现任法官流失”。

另一方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待遇的前提是缩小法官数量和提升法官素质,“这又牵涉更加复杂的法官选任机制和法官员额制”。

首先,要有法官员额制,需要摸底到底需要多少法官,法官员额确定后,原则上只有在出现缺额时,才能通过从下级法院遴选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考等方式补充。在傅郁林看来,法官员额制没有确定,法院又缺乏不合格法官的流出机制,目前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饱和,每年的空缺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法院法官上升的空间聊胜于无。”因此,亟须更加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选任标准和选拔程序等机制,使下级法院的法官能够被逐级遴选为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法官。她还主张,“在招录和选任基层法院初任法官时也应公示,公示期要长一些,不能把品质上带病的人招进来”。

同时,由于法官的待遇在短期内不可能大幅提高,因此上级法院出现法官空缺时,与社会上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的法律人才相比,下级法院法官相对缺乏竞争力。傅郁林建议可确定少数比例的名额由社会人士产生,或者设定更加有利于下级法院法官的选拔条件,给基层法院法官更多的晋升希望。

去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称,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2014年“两会”时,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将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推行法官逐级遴选工作,拓展基层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等。

最高法院政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会进一步总结完善法官的选任制度,“将公开选拔与内部选任、逐级遴选等方式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作者:王丽娜

第2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新职务去向兼中国法官协会会长周强简历2015.01.23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新职务去向兼中国法官协会会

长周强简历2015.01.23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上午,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选举产生了两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当选中国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当选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

会议在庄重的气氛中举行,第四届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王秀红向大会作了两法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就两法官协会章程修改和理事会人选产生情况作了说明。大会表决通过了两法官协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章程修正审议稿。大会选举产生了两法官协会第五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沈德咏、李少平、黄尔梅、徐家新、杜万华当选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贺荣、陶凯元、马新岚、王海萍、李静、宋鱼水当选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

随后,周强发表了重要讲话。他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当选的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表示热烈的祝贺,向第四届理事会以及长期关心支持两法官协会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全国各级法院的广大法官表示诚挚的问候。

周强表示,大会选举他担任中国法官协会会长,是广大法官的信任和重托,他将与理事会的各位理事一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贯彻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协会章程,尽职尽责,不负众望,推进中国法官协会工作不断发展。

周强强调,两法官协会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开创两法官协会工作新局面;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开展协会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和法治信仰,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更好地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周强强调,两法官协会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使命,积极开展各项活动。要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找准协会工作服务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 要突出群众性、广泛性、学术性和联谊性,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官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学术团体、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广大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周强要求,两法官协会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深入研究深化司法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将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发挥协会的优势,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真心拥护和积极参与改革;要大力宣传改革成果,客观反映问题和困难,利用法官协会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深入开展实证调研,积极收集法院系统内外的意见建议,为出台司法改革方案提供科学的数据参考和扎实的理论依据。

周强强调,要充分发挥两法官协会在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要积极配合法院人事管理、纪检监察、教育培训等部门的工作,积极组织业务研究,加强学术交流,搞好法官培训;要大力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树立人民法官良好职业形象;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引导法官自觉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促进法官廉洁自律,维护人民法官的职业荣誉、职业尊严。

周强要求,两法官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协会工作水平。要坚持面向法官、服务法官,以广大法官喜闻乐见、便于参加的形式和方法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支持协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关心、爱护特别是基层一线的法官,想方设法为广大法官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法官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现实困难,真正使两法官协会成为“法官之家”。

黄尔梅表示,中国女法官协会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遵循协会章程,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突出女法官的特点,切实履行职能作用。要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投身审判和改革的洪流;要发挥协会的特殊职能,认真倾听会员的意见,大力宣传女法官的优秀事迹,推进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女法官成才的良好环境,提高女法官的职业素养,关心女法官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按章按规履行职责,并指导和团结各地协会共同做好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150余名会员代表出席会议。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十

六、十

七、十八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1] 1976-1978年 湖北省黄梅县独山公社周边大队插队知青

1978-1982年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

1982-1985年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1989年 司法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干部、主任科员,法规司法律法规处主任科员

1989-1991年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副处长 1991-1993年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处长(其间:1993.03-1993.09挂职任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局长助理) 1993-1995年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办公室主任 1995-1995年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 1995-1997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998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1998-2006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05.11-2006.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经济体制改革专题研究班学习)

2006-2006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2006-2007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7-2010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2010-2010年 湖南省委书记

2010-2013年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湖南省委书记(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至2013年5月)

第3篇:重庆高院院长:法官小圈子、法官+律师

重庆高院院长:部分法官编织小圈子醉生梦死

2010年02月22日04:45重庆晚报唐中明

“问题法官有两面人生。小圈子外,冠冕堂皇,正人君子;小圈子内,漆黑一团,腐败透顶。八小时内,受人尊敬;八小时外,醉生梦死。”作出这番描述的,是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

昨日,市高院召开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高院院长钱锋到场给法官们念了一番“紧箍咒”。

搞小圈子都有可悲下场

钱锋说,结党营私、朋比成奸、编织小圈子的官场病态,历朝历代都存在。时至今日,这种现象仍未彻底清除。重庆法院去年发生的部分法官违纪违法的案件背后就藏着一些“见光死”的小圈子。

钱锋给这些小圈子“画”了一个“素描”——以权力为纽带,围绕某位核心人物,编织权力网,形成利益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是小圈子的人被排挤出局、冷落一边。一切灰色交易都在小圈子内操作,圈外人甭想窥得圈中内幕。钱锋还“画”了问题法官的两面人生——小圈子外,冠冕堂皇,正人君子;小圈子内,漆黑一团,腐败透顶。八小时内,受人尊敬;八小时外,醉生梦死。钱锋指出,搞小圈子,归根结底的后果就是谋私乱法。小圈子离不开一个“私”字,公权与私利结盟,是小圈子的“运行法则”。圈子内相互关照,利益共享,将手中司法权视为私人物品恣意玩弄,正常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异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和权力关系。

然而,这些小圈子迟早都会有一个可悲的下场。圈中人虽曾“招摇过市,风光一时”,但都逃不脱锒铛入狱的宿命。在这个过程中,曾经的“兄弟伙”不再是铁哥们,而极具讽刺意味地成为相互的“掘墓人”。

灰色交易产生枉法裁判

钱锋一针见血地说,法院内的小圈子身份比较特殊。法院的院、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裁判权。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会产生巨大的操作空间。

“程序的掩盖更会使得灰色交易产生枉法裁判。”钱锋严肃地称,法官及合议庭办案、院庭长监督指导审判均有相应程序,但如果这个程序被小圈子利用,就会使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就可以把灰色交易“洗白”。钱锋指出,若个别审判组织成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互相通融,相互利用,将会捅出天大的窟窿。这三大危害,是悬在头上的三把匕首,把把致命。究其根本,小圈子就是窝案之源,一旦东窗事发,必定一倒一大片。

钱锋说,法官良知最基本、最重要的莫过于六个字:不贪赃、不枉法。唯有彻底隔断小圈子,法院方能风清气正。

做领导亲属不能当律师

据了解,市高院近日将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工作的审判岗位领导干部实行任职限制的规定(试行)》,对有直系亲属做律师的法院领导提出要求,要么自己不再当领导,要么让亲属不再做律师。针对社会上有“让法院领导配偶不当律师,是不是说当律师有罪?”的质疑声音,钱锋说,单方退出不是有罪推定。

钱锋坦言,单方退出,是在回避制度外围再扎一道篱笆,从源头对法院领导干部与律师实行彻底的身份隔离,并非是对“法官+律师”关系的有罪推定。司法公正的实现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不能指望通过“物理隔离”解决所有问题。实行单方退出之后,还有一系列的“组合拳”要出台。单方退出解决的是法官律师关系中最尖锐的问题,对于其他问题,将通过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来解决。

第4篇:最高院法官详解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

导读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1、问题的提出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认定如下事实: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 6 - 0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条例》。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请示的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60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专门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2、法理分析

《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是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是没有规定。

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对此问题就没有规定。正因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不统一,故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的,属于劳务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理由如下: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丧失劳动资格的年龄,用人单位雇佣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的强制性义务。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劳动活动,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劳动者达到法退休定年龄,倘若还在工作岗位上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此时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由原来的劳动法律关系转变成劳务关系。因此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而伤亡的,应当通过民事侵权赔偿诉讼途径来解决有关赔偿问题,而不应进入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

也有不少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理由如下:

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第五条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劳社厅函[2001] 125号),“国家法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涵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同时,退休制度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中,面比较窄,而且现在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因此本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的规定实际上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即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就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严格上讲,该条的规定与其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上述两条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在没有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继续上班时,就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实施了此类行为都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儿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然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巳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部199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亦应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

第三,超过法定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即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较多。(2)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仅可得到劳动保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纠纷则适用《合同法》。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他们之间发生纠纷,适用劳动法。因此,此种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第(1)、(2)、(4)特征。因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仅按月发放工资,不少地方的劳动主管部门一般不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对未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的劳动者,因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允许用人单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虽然这一点与劳动关系第(3)特征有些差距,但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基本上不具有劳务关系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属于《 条例》调整的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从上述两条的规定来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仍应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应对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

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中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参照该文件,于2007年7月5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6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经研究后赞同后一种意见,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适用情形

适用(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需要注意这两个答复的适用范围。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问题所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因此,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除工作单位已经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以适用,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除外。

2、注意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仅仅是解决受到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无论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 (作者:蔡小燕,最高人民法院)

第5篇: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只是冰山一角?

也许是闲发生在云南“扫黄”中“我是党员,招商引资不容易,你们这样做影响了昆明发展”的雷人一幕不够雷人,“上海高院五法官集体招嫖”随即粉墨登场。虽说此间我们在掷地有声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努力解决作风不实不正不廉问题”中寻找盼头,甚至亲眼目睹了八项规定出台后,社会所生的一些变化,但这并没有打消一些人继续花天酒地的念头。如“上海高院集体招嫖”的五名法官就是公然对中央的八项规定的挑衅。

只不过,这种挑衅,不仅表现在五名法官身上,而上海市政府统管下的“灯下黑”,或者自我放纵的“红灯区”。据新京报了解,“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事件中所涉度假村官网介绍,其是上海衡山集团独资建造和管理的三星级酒店。上海市衡山集团是该市国资委投资监管的公司,旗下有八家酒店,其官网称“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接待基地”。度假村的铭牌上刻有“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字样。视频中提到的官员“选小姐”的“钻石一号”为度假村钻石华庭夜总会最大包房,报价单称可容30人。

这种景况的出现,让律师律师马国华喃喃自语:“30多年没有人说干部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了,三十多年新产生的两代干部,不知道自己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只知道自己手里的权利是有用的。”

是的,为人民服务果真是久违的字眼,而对法官赵明华等人来说,对于“权利是有用”的这一点,可谓理解的万分透彻。据视频发布者倪某透露,发布视频是由于一起涉及自己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有人为因素干预,没有得到公正判决,干预判案者为视频中的法官之一赵明华。更令其气愤的是在自己所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顾某为上海高院法官赵明华的堂妹夫,顾某代理律师赵某为赵明华的堂弟。在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有赵明华的人为干预。

之前,倪称,自己在网上传“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也是走投无路,事发于6月,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于近日发布到网上。自从视频发出后,已经接到了威胁电话,“让我小心一点”。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自己握有5名官员集体嫖娼的全过程视频,时长约为2小时。

之后,上海高院民一庭工作人员否认称:“这个你也相信?”

信不信由不得怀疑。人民网证实,8月2日晚,上海纪委官方微博“廉洁上海”发布消息称,上海市纪委看到网民举报信息后,立即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对该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等四人在某度假村夜总会娱乐的情况开展调查。将根据查清的事实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不仅此,令人咂舌却并非在此,而在于后来“上海法官被曝‘集体召妓’处为‘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媒体微博言论。据证实,市国资委投资监管的公司投资的衡山度假村铭牌上还落款着“上海市财政局”。衡山集团官网则对外称其为“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接待基地”。网帖提到的“选小姐”的“钻石一号”为度假村钻石华庭夜总会最大包房,报价单称可容30人,价格3800外加服务费200合计4000,还配两个“点歌公主”。

只到这时我们才发觉,面对这般的奢侈、豪华与荒淫无度,律师马国华所说的:“30多年没有人说干部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了,三十多年新产生的两代干部,不知道自己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只知道自己手里的权利是有用的”竟然是那么捉襟见肘,那么的“孔乙己”。

话虽这样说,但我们必须需要说明的是,其实上海市纪委来追讨五名法官集体招嫖,甚至对他们严惩不待,是存在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嫌疑的。首先五名法官招嫖的是上海衡山集团旗下的酒店由该市国资委投资监管的公司,“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接待基地”,不仅此它还是“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倘若如此,问题就严重了。再者就是问题出现之初,我们会像网友程江河认为的那样,五名法官集体招妓是党政干部、国家公务人员中的某些害群之马,其行为已经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乱世当用重典。”对于这些害群之马,我们只有坚持“宁可失之于严,不可失之于宽”的原则,严厉惩治,方能扼制其行为越来越恶劣的趋势,否则,社稷危矣!

但是,我们从媒体报道中却得知,此次涉事酒店也是披着“官衣”的,一个是背靠大树好乘凉,为涉事人员提供腐败的土土壤,而涉事人员则是如鱼得水,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接待基地”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里有恃无恐。

如此这般,就不再是程江河所说的,五名法官集体招妓是党政干部、国家公务人员中的某些害群之马,其行为已经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了,而是上海市政府存在严重的“灯下黑”问题,这个“灯下黑”,从另一个侧面,则是给上述涉事官员等提在开设“红灯区”,不仅在为他们提供腐败、奢华、荒淫无度的土壤,且又在提供着某种意义上的庇护,不仅是在对中央八项规定的公然的挑衅,更是亡我社稷的一种潜在写照。

第6篇:上海高院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的指导意见

(2009年7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司法统一,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上海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情势所需时,依据法律原则,运用法律精神、司法良知以及经验法则,对案件进行综合、理性判断的权力。

第二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第三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目标,做到裁判尺度统一,避免主观偏见。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

第四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自由裁量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并应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充分阐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依据、逻辑推演过程.第五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适度,做到利益平衡。所作出的判断和结论必须正当,具有可实现性,应充分考量社会风俗、惯例以及

公众认可度,不违反社会基本价值观念,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必须经过充分质证、辩论,同时在对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庭审中所有的证据材料、信息。

第七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分析实体法律规范中权利构成要件,结合实际案情、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非经法院依职权调取而无法获得的证据,且该证据可能对事实认定、裁判结果产生重要作用的,法官应依法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且导致案件不同的裁判结果,又难以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进行选择的,应当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并结合公共政策、社会习俗、惯例等因素进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选择适用最符合公平正义、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统一。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又需对相关条款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的,应结合立法旨意、法律原则、社会主流价值观、司法政策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对相关条款作出最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具现实合理性的解释。

第十条 法律法规确无相关规定的,应依据法律原则、判例、法学原理、

公平正义理念、善良风俗、习惯以及国家政策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行使不得背离法律基本的精神、目的和价值追求,并且在判决理由部分需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予以充分论证。

第十一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参照最高法院、上海高院明确公布的指导性案例。针对同一类型、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应作出基本一致的裁量。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及较强专业性的问题,可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相关经验的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或者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以提高法官对专业性问题的判断能力。

第十三条 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同一业务庭的不同合议庭针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统一裁判尺度,做到同类案件同类处理。

上下级法院间应通过加强条线内同类案件的调研与指导,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

第十四条 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判指导与监督。对十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法官应当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向院、庭长报告,必要时应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外部因素的不当于预。 上级法院应当尊重下级法院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结果。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

再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和充足依据,不得撤销或变更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生效裁判。

第十六条 禁止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指导性案例而滥用自由裁量权。

对法官出于不正当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的内容不合法、自由裁量的结果显失公正以及自由裁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结合法官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子以处理。

对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是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性规定。对审判实践中具体某类案件的自由裁量问题,将在调研的基础上,以各审判条线出台指导性意见的方式加以规范。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上海高院纪检组副组长被指涉法官招嫖案

2013年08月06日02:11中国日报网 我有话说(27303人参与)

正文

法官“组团”寻欢

陈雪明

涉事视频截图

上海4名法官涉集体

招嫖案示意图

本报记者从多个独立信源处获悉,上海高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倪政文,是高院法官涉夜总会娱乐事件中,当晚参与娱乐的四位法官之一。

爆料录像亦显示,在当晚,倪政文确实与其他三位高院法官一起,进入了衡山度假村电梯。此后,倪亦与其他法官一起,进入度假村房间休息。

8月2日晚,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承认上海市高院有四位法官涉嫌在衡山度假村夜总会进行娱乐。当日,官方确认,涉事的四名法官中,有两位是爆料视频中已经提到的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及副庭长赵明华。

8月4日,上述官方微博再度发布消息称,涉事四法官已停职接受调查。但至今,除了陈雪明及赵明华以外,官方尚未对外公布另两位涉事法官的名字及职位。

2009年,倪政文从上海市二中院调往高院,任高院监察室副主任,至案发时,倪政文任高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在二中院时,倪任民二庭党支部副书记。

有关上述四法官的爆料内容,最早出现于8月1日。当日,有多张视频截图流出,爆料者使用一个新开设的微博账号披露了高院四法官在衡山度假村夜总会娱乐的内容,但这一举报内容在当日并未引起舆论重视。

次日,另一新注册的微博账号,提供了一段长约8分30秒的爆料视频,经多方人士转发,终引爆此案。

本报记者查知,爆料者名为倪培国,此前系上海雨捷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倪因公司与另一公司的装修合同纠纷,经上海市闸北法院一审、二中院二审,以及高院申诉均被判败诉或驳回的情况下,怀疑高院民二庭副厅长赵明华深度介入、并操纵该合同纠纷,进行了长达一年多对赵明华的跟踪及调查,并声称拥有赵多项违纪违法的事实。

这则爆料视频的出现时机颇为微妙。

7月1日,上海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中央第九督导组组长高祀仁出席动员会并讲话。在会上,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强调,要“找准上海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公开报道显示,至爆料视频出现前后,中央第九督导组在上海期间,已在上海多个党政部门进行调研指导。而此次上海高院四法官涉夜总会娱乐一事,正成为“四风”问题的典型。8月5日,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官方微博也发布微评表示称,“正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这一案件再次证明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4名法官涉‘夜总会娱乐事件’,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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