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资管新规出台后,对相关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 篇1:

WTO框架下我国信托业发展对策研究

摘 要:我国信托业问题不少,定位不明确,资产质量不高,资金来源贫乏,行政干预过多。信托业发展全球化是大趋势,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国际信托业必然要进入我国市场,这就意味着我国信托业将面临国外同行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形势下,我国信托业必须革除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按国际惯例进行整顿,寻找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以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

关键词:信托;问题;发展;对策

一、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信托业发展20多年来,每每成为金融业整顿的重点,特别是近几年来成为金融风险的高发区。迄今为止,我国信托业虽经多次清理整顿,由于始终停留在清理机构和堵塞漏洞上,并未使信托业摆脱资产质量低、流动性差、经营困难和管理混乱的局面。尤其是随着中农信、广国投等显赫一时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倒闭,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具体来看信托业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托业务定位不明确,经营主业不突出

信托投资公司在诞生之时,中国的市场取向改革刚刚开始,资本市场尚未萌芽,国内几乎不存在对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服务的现实需要,因而央行也不可能为信托业确定明确业务规范和业务定位。虽然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有过规定:“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但界定不十分明确。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都违背了中央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名为信托实为信贷。现有信托投资公司中相当多是从原有银行分离出来并由各大专业银行所兴办,因而这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等方面都不可避免的沿袭了原有银行的一些做法。自有资金都来于挂靠的银行,管理上直接受银行的控制。而且,信托机构的许多从业人员都来自银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的业务带有浓厚的银行业色彩,自身的业务特色不突出,经营自流化,没有明确的经营发展目标。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方向不明,离开了一般性存贷款业务就很难以生存,因而在每次大的整顿之后,信托投资公司仍不得不继续从事央行所禁止的存贷款业务,这样就又为下一次整顿埋下了伏笔。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过大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中国200多家信托投资公司约有一半以上资金不到位。有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长期不能回收,有的长期无利可分,利息无法清收。由于许多信托投资公司效益不好,留利比例又低,因而缺乏自我积累和自我扩张能力,发展后劲不足。

从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来看,构成信托资产总量的贷款、投资、租赁等属于相对长期的占用资金,没有相应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与之相匹配,这就使信托投资公司短期资金长期使用,资产总量很大部分靠拆入资金来维持,也就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来维持经营。信托投资公司从外拆入资金相对银行要困难得多,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只有采用高利率的方法与银行竞争。这样又致使资金成本过高,加剧了资产的风险程度,形成恶性循〖BF〗环,最终导致资产质量每况愈下。

(三)资金来源贫乏,竞争压力过大

在货币信用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信托业委托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货币资金。作为一个金融信托机构,没有足够的、有保障的、可靠的委托资金来源,就等于失去了该行业的生存条件。在中国,央行对该行业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作了严格的规定,主要有4项:(1)五项基金(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基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各大专院校的科研基金;各科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企业有权自主支配的闲置基金),企事业及其主管部门3个月以上、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存款。(2)租赁、担保业务的保证金存款。(3)委托、代理业务的有关资金和符合央行开户规定的一般存款账户资金。(4)个人特约信托资金、共同投资基金、信托受益债券、金融债券等资金。在以上几种资金中,委托存款方面,由于企业留利低,负债率高,委托意识差,以及银行业和信托业混业经营等原因,造成委托资金总量不足。基金委托方面,由于设立共同信托投资基金受央行严格审批,因而信托机构能利用的共同投资基金尚不发达,资金数额小,且许多此类的基金被银行挖走,故基金类委托资金来源不足。至于个人特约委托资金来源,因广大居民信托意识差及个人财富较少,故此类资金来源也是有限的。此外,由于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发达,信托机构多为银行、地方政府或部门出资兴办,仅有的少数股份制信托机构股东实力也不强,因此,资本金很低。非股份制化又使信托投资公司缺少了以筹集资本金的形式来扩大资金来源的渠道。因此,信托投资公司组织资金困难重重,矛盾突出。资金来源贫乏严重制约了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

早期信托投资公司只有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各级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才可开办。因而,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使用上必然是端谁的饭碗也就自然听谁的话。地方政府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包括国际信托、财政信托等,在资金使用上表现出来的是大量资金投资于实业项目,短期资金长期占用,尤其是大部分项目是秉地方政府旨意而投,经济效益低下,形成过多、过滥的实业资产。各银行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则是银行信贷功能的补充机构,对企业发放了相当数量的贷款,其中大部分是专业银行的指定贷款,有些银行还将许多不良贷款直接划给信托投资公司,以逃避责任。银行信托虽然已于1997年底全部清理整顿完毕,或与银行脱钩,或撤消,或改为银行的二级机构,办理银行传统业务,但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滞后的原因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差距很大、问题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对信托理念的主观理解的偏差

1.混肴了传统“信托”与真正信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务上流行的信托概念,主要源自信托商店的“信托业务”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不少人称前者为“贸易信托”,后者为“金融信托”。但是,这两种信托业务离规范的信托概念还相去甚远,从法律角度看,根本就不是信托。我国信托商店的经纪业务,虽也有代客理财的内容,但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让,产生的是行纪法律关系,不是信托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实质则是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和负债资金从事的自营贷款和投资,没有丝毫受托理财的内容,所谓的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与商业银行贷款毫无差别,只有信托之名,并无信托之实。因此,信托业的规范发展,需要彻底抛弃扭曲了的信托概念,树立正确的信托概念。

2.把“受托理财”等同于信托。长期以来,业内流行着一句话: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句话只揭示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并没有揭示信托的法律实质。无疑,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但承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功能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形式,并不仅限于信托。从法律上看,除信托之外,委托代理、行纪、管理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等都具有代人理财的内容。其实,作为现代企业主要组织形式的公司,由于成功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理阶层的分离,因而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受托理财的法律形式。这些不同形式,有不同的法律框架,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以及不同的法律后果,适用的对象和场合也不全然相同。

3.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等同于信托业务。还有一种误解,以为恢复信托业的本来面目、规范发展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就只能经营信托业务,一涉足其他业务就有“不务正业”之嫌。这是矫枉过正。信托业固然应以信托业务为主,但能否兼营其他业务,完全取决于一国金融政策和法律。具体到我国实际,由于对信托本质的理解偏差,导致虽经历了5次全国性整顿,我国逐步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政策,但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仍然存在方向不明、业务操作不规范的情况。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应从事经营的业务并未开展。这也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缓慢、障碍重重的又一原因。

(二)信托运行环境的不完善

1.信托立法不健全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才仅仅20几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隐患,这同外部法律环境不成熟有极大的关系。因此急需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系统的规范和引导。国家对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定和限制,对信托业的发展没有一个完整的战略规划,信托业恢复至今,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护,许多传统的、有特色的信托业务因无章可循而无法展开。此外,对于银行业与信托业没明确的业务界定,客观上影响了信托业的发展。虽然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了《信托法》,但信托整个立法环境仍有待提高。

2.对信托业发展的理论研究与舆论宣传不够。当前,中国金融界对各种业务的研究不断加强,但对信托业的研究仍然十分薄弱。至今无专门研究信托的学术团体,也无一本专业性的信托刊物可供阅读,这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需要极不相称。

三、发展我国信托业的对策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托业的经营不仅与国际惯例有很大差距,而且也无中国特色可言。在WTO框架下,我国的信托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大前提下,找出有中国特色的、并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只有这样,我国信托业才有可能同国外强大的同行展开竞争并立于不败之地。

(一)规范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1.进一步明确信托业的市场定位。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信托业的市场定位已成为该行业能否再度重生的核心问题。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定位,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信托业的定位要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这个大环境来考虑和判断,如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现状与发展方向如何,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如何等。二是要大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有鉴于此,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定位应是:与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信托业成为未来金融领域的独立产业。

2.完善外部服务体系。要想真正发展信托业,法律的建设至关重要。在《信托法》施行之后,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及时制定,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通过各种高科技手段,及时搜集和整理国际、国内的各类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信息和同业的业务信息、客户信息,建立强大的数据库,为信托投资公司制定经营决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及开拓一新业务服务。要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的研究,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检测指标体系,将面临的风险细化到每一项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减少信托业的经营性金融风险的存在机率。

3.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范围。参照国外信托业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实际情况,适时扩大信托业务的范围,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生存空间,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生存能力。以长期信托融资作为业务的主攻方向。信托业要利用其筹资方便灵活的特点,从国内外筹集长期资金投资于那些国家大力扶持、技术资金密集、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稳定回报的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这样聚财兴业,既满足了资金供求双方对长期资金融通的要求,又为信托业提供了稳定的业务渠道和投资收益。注重开展财产信托业务。目前多数信托投资公司侧重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而财产信托业务相对来说开展较少。财产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忽视,应与资金信托业务并重开展,相互补充。要积极开展新技术产品、设备和动产不动产信托业务,同时兼顾开展多元化的服务性业务。充分发挥业内具有投资知识和理财经验的人才优势,向社会提供智力型服务;积极开展中介服务、代理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从而充分体现信托业务在金融体系中独具一格的特点,赢得全社会的认同,确立其在金融体系中的不可替代地位。

4.改善内部管理。鉴于信托业内部管理松懈、管理机制不完善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必须在加强内部管理上狠下功夫。应在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行之有效的目标经营责任制、严密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强效益优先的财务管理机制。信托业必须严格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下大力气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质量。坚持信托资金自求平衡,以资金来源约束资金运用,切实加强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统一经营,建立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每一项业务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人为因素对业务决策的干扰,避免决策的非程序化。

(二)信托业进一步发展之构想

1.立足现实,发展符合我国实际的信托业务。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我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养老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养老基金的结余基金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个别地方根据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行政指令将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借用一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各种投资。但这些都不是养老基金运用的最佳方式,要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就有必要改变现行的养老基金管理方式。养老基金管理方式问题上选择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这不仅是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符合我国的实际。从理论上讲,信托投资公司和养老基金具有相互适应性。正确运作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应以从事长期资本交易为主,显然用于信托投资的资金应具有长期储蓄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养老基金是一笔数量大而稳定的长期基金,因而是一种极具投资性的优良资金。所以说,养老基金正是信托投资公司最需要、最合适自身特点的一笔大数目的资金来源;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最能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专业机构。

(2)大力发展个人信托业务。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增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的财产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而伴随个人财富的增加和金融意识的增强,个人财产的处置为信托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如积极地为居民提供专门的理财服务业务,既可以使信托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一定的位置,又可弥补金融方式单一的缺憾,同时为居民开辟出了新的投资渠道。同时,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意识到单纯的储蓄并不能使自己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很多人愿意把资金用于投资,使其增值。信托投资公司应把握这个时机,适时推出和完善个人委托业务。选择建立和强化个人委托业务对当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而立,不仅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同国外同行竞争所需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

(3)发展住房公积金信托业务。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改革的产物,其制度安排、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是确保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行政性的委托代理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不仅易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各权益主体的利益关系错位,弱化其权责约束力,使公积金制度的生存发展失去激励和动力,而且易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的效益低下。要克服这些弊端,可重新选择经营主体,采取信托管理模式。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信托,可以明确界定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的权责关系,从而使权责关系具有硬性约束力。住房公积金实行信托管理,还可以将公积金筹集、管理、使用中的具本业务都交给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真正成为管理机构,也可发挥信托管理的专业特长。更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了上述业务的管理,了解公积金的供需状况和预期市场收益状况,当资金不足时,可以向委托人提供贷款援助,从而发挥信托融资的功能。同时,参与管理住房公积金也给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在保证信托投资公司正确运作方面又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援。

2.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经过数次整顿的信托业,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通过信托业行业协会的成立,可以承担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的义务。全国或区域性的信托协会,除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外,更重要的是进行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负责信托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上岗等工作;监督检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接受投诉,保护股东及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等;与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促进同业稳健发展。另外,通过信托业行业协会,还可以加强行业内外的纵横联系和信息交流,提供相互学习,相互合作的空间和机会。这样,不仅可以使我国信托业形成合力共同发展,还可以使信托行业统一起来面对国外先进信托同行的竞争。

此外,信托业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还要面对和适应信托业发展全球化的趋势,走出国门,开展国际信托业务,如国际信托投资、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对外担保及国际咨询业务等,积极加入全球性的竞争中,从而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不仅是我国信托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信托业能否继续在全球新的经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总之,虽然我国的信托业发展前景依然困难重重,但只要及时发展问题解决问题,扬长避短,找出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未来的竞争中就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Trust Industry Under the Frame of WTO

LI Hong-chang,XU Liang(Henan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Zhengzhou 450002, China)

Key words:trust; problems;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责任编辑:书明 责任校对:育川)

收稿日期:2002-07-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0BJY105)

作者简介:李鸿昌(1948-),男,河南尉氏人,河南财经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命名优秀专家,主要研究金融与投资。

作者:李鸿昌 许 良

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 篇2:

信托业转型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资管新规出台后,对相关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本文通过对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业务经营和转型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发现:信托公司积极压降通道业务及存量资管业务,减少集合信托的新设;依托三江源国家公园体系的建设,慈善信托业务发展前景比较乐观。同时也发现,辖内个别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存在风险,内部管理能力有待提高;支持注册地经济发展亟待提高等问题。最后,就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托;转型;问题;青海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rust Industry

—A case of Qinghai

WANG Jian-min

(Xining Provincial Sub-branch PBC,Xining,Qinghai 810001 , China)

Key words: trust,transformation,problems,qinghai

一、信托業基本情况

近年来,青海省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稳健,股权结构不断优化,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资产和负债总额分别为182.26亿元和43.7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40%和5.44%;净资本121.54亿元,同比增长15.60%。

二、信托业转型中的优化升级

(一)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从信托资产来源看,近三年来青海省信托公司业务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有所调整,表现为集合资金信托数量和规模持续增长、管理财产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的数量增加但规模有所收缩。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业务数量和规模分别为1099个和8849.7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71%和47.64%。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规模 6877.55亿元,同比增长81.46%,占比77.71%,较去年同期增加14.48个百分点,集合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增长点(图1);单一资金信托规模1182.97亿元,同比下降13.60%,占比13.37%,较去年同期减少9.47个百分点;管理财产信托规模789.25亿元,同比下降5.44%,占比8.92%,较去年同期下降5个百分点;单一资金信托和管理财产信托占比稳中有降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经营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是企业信托总规模的快速扩大。

从信托功能看,近三年来信托公司逐步压缩通道业务规模,持续增强主动管理能力,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占比持续提高。截至2019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2349.55亿元,同比下降24.90%,占比26.55%,较2017年末压降46.6个百分点;主动管理类信托规模6500.22亿元,同比增长129.24%,占比73.45%。

(二)行业投向变化情况。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辖内信托公司在不断巩固信托基础业务的同时,开拓创新业务的力度也有所增强,尤其是消费金融业务规模增长迅猛(图2)。截至2019年末,信托公司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消费金融、工商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其他类信托。其中:消费金融信托规模3256.71亿元,同比增长242.60%;工商企业信托规模1571.59亿元,同比增长38.35%;房地产信托规模1044.91亿元,同比增长41.09%;基础设施信托规模979.27亿元,同比增长28.33%。

(三)业务创新情况。

近三年来,信托公司创新类业务发展势头良好,业务转型发展成效初显。截至2019年末,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238.87亿元,同比增长1255.67%,2017-2019年年化增长率196%,发展势头迅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670.33亿元,同比增长25.49%;家族信托业务规模10.83亿元,实现业务零的突破,涉及21个信托项目;公益信托业务规模0.16亿元,同比增长23.07%。

2017—2019年,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逐渐形成了以打造不同行业主题为背景的慈善信托品牌模式,形成了“三江源”慈善信托品牌,该信托系列项目涵盖了环保、扶贫、教育和文化等领域。其中:三江思源系列慈善信托是目前国内首个投向三江源地区环保项目的慈善信托;三江源郭博信中医药慈善信托是国内首个以弘扬中医药文化和提升公众对中医药理解为主题的慈善信托。信托公司通过慈善信托的业务创新,不仅践行了社会责任,也实现了转型期增加公益投入、提升慈善效率和创新慈善信托模式的多元经营目标。

(四)信托行业发展中的其他新情况、新趋势。

目前,辖内信托公司转型发展中尝试的新趋势主要包括:一是在财富管理业务发展中由产品销售向资源配置转变,大力发展直销业务,创新产品设计,促进财富管理业务向资产管理平台转型;二是以信托账户为基本工具,利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科技的应用平台,大力发展服务信托业务;三是根据部分国企改制、重组需要,进行私募投行化发展,扩展股权并购等综合金融服务。

三、信托业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一)部分房地产信托合规风险值得关注。

2019年以来,信托业“去通道、控地产”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加,房地产信托成为监管重点。同年,个别信托公司因“尽职管理不到位,信托资金用于收购土地”等原因被辖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截至2019年末,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余额1044.91亿元,占实收信托项目资金总额的11.94%,存量规模大、占比高,业务合规性问题仍需关注。

(二)为实体经济提供直接融资的功能未有效发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运用多种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时,可有效发挥信托的直接融资功能,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投向工商企业的信托资金是信托業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类型,但辖内信托公司近三年信托资金投向工商企业的比重却呈现稳中下降的趋势,近三年工商企业信托占比分别为18.10%、18.95%和17.76%,低于全行业工商企业信托占比近12个百分点,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支持注册地经济发展能力欠缺。

辖内信托公司具有典型的异地注册经营机构特征,其注册地在青海省,主要业务在外地。2017—2019年,辖内注册信托公司投向青海省的项目资金持续减少,占比分别仅为1.32%、0.59%和0.24%,对注册地经济发展无法起到有效帮扶作用,支持注册地经济发展能力有待提高。

四、对策建议

(一)提升信托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完善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公司治理,加强业务系统建设,确保制度和系统覆盖投后管理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投后管理细分,落实项目责任人制。二是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加强信息科技的运用,创新产品设计,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定制化需求,协调发展各项信托业务,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

(二)压实信托公司防范风险主体责任。

一是督促信托公司压实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利用舆情跟踪与分析的大数据平台,抓取项目关键信息,开展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等工作,实现全面风险管控。二是鼓励信托公司从单纯的贷后管理向多样化的增值服务转变,提升和打造专业的投后管理能力。

(三)完善信托业转型发展相关政策。

一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信托业转型发展的相关指导意见及配套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建议出台鼓励信托业增强直接融资能力、加快业务转型的相关文件,促进信托业合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宁新田.资管新规将带来资产管理新时代[N].金融时报,2018-06-02(006).

[2]肖鹰.信托业亟待解决的四大矛盾[J]. 中国金融,2019,(22):96-98.

[3]林左鸣,闫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困局:如何让住房“限购”与住房投资并行?[J]. 广义虚拟经济研究,2014,(01):5-13.

作者:王建民

信托业发展对策论文 篇3: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及对策

摘 要:文章创新性地总结了信托业的两种不同发展模式,并从法律体系、信托主导功能、信托主导类型以及金融体系环境四个层面比较了原生型信托制度和移植型信托制度的不同点。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以及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信托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管理 融资 法律体系 混业经营

信托作为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在美国,信托被视为与银行、证券、保险齐名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而中国大陆引入信托制度不到百年的历史。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了由国家垄断的中央集权的计划金融体制,其基本特征是单一的国有银行制度,信托业由此在中国历史了消失了近30年的时间。直到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信托业才恢复了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然而,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在3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中国信托业经历了六次整顿,平均每四、五年就有一次。目前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信托公司的数量、信托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还是信托公司的盈利水平都难以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媲美。那么信托业在中国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本文通过对英美信托业与中国信托业的不同发展模式进行比较,揭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以期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信托制度的基本模式

现代信托的产生与发展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原生型的信托制度和移植型的信托制度。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我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原生型信托制度,也称之为需求尾随型的信托模式,它是指信托发展是实体经济部门发展的结果。随着现代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人们收入的不断提高,基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为主要功能的信托制度相应产生。这种类型的信托机构发展只是对实体经济部门金融服务需求的被动反映。例如,英国作为现代信托的发源地,信托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英国公民对财产转移的广泛需求。而海外殖民事业的拓展,使得为财产管理服务的信托制度成为现代信托业发展的主流。

移植型的信托制度,也称为供给引导型的信托模式,它是指信托制度的发展先于实体经济部门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它对经济增长自动地起着积极的主动作用。在这种信托模式下,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入信托机构,而非基于居民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需求。例如,日本将信托机构视为长期融资的工具,同样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引入信托业也是基于计划外融资的需求。

二、原生型信托制度与移植型信托制度的不同点

(一)法律体系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普通法与衡平法并存。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度。尤斯制度是衡平法的产物。普通法遵循形式主义,认为“一物一权”,即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具体包含使用、占有、处理、收益四项权能。而信托制度显然违背了“一物一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只拥有信托财产的使用、占有、处理三项权能,而最重要的权能收益权归受益人所有。因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归属于受托人或受益人。正是基于信托双重所有权的特点,信奉“一物一权”的普通法院并不保护尤斯制下受益人的权利,使得受托人侵害受益人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有效保护尤斯制度下受益人的利益,英国在普通法院之外,创设了一种新的法院衡平法院。尤斯制度为普通法所否认,却为衡平法所承认。衡平法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经总结出一整套服务于信托的判例法,从而为信托在英美国家的繁荣奠定了夯实的法律基础。

移植型信托制度存在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并无相应的信托概念,且在法律思维、司法体制和财产权利上与英美法系存在巨大的差别。这使得信托制度在传入大陆法系国家的过程中存在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

(二)信托的主导功能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由于是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加的结果,因此,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基本职能是财产转移和管理,即借助信托机构的专业理财知识与能力,实现受益人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以遗嘱信托为例,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由信托机构定期将信托收益支付给遗嘱人指定的受益人的长期财产管理方式。遗嘱信托广为英美国家富裕人士接受,例如著名的流行乐坛天王迈克尔·杰克逊,已故王妃戴安娜均采用遗嘱信托用于安排身后财产的传承问题。其中,戴安娜王妃生前也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财产2100万英镑交付给信托基金管理,在缴纳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剩余。而这笔财产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运作,信托基金收益达到1000万英镑以上。这种借助信托进行遗产传承的理念在英美国家深入人心。不仅如此,英美国家的基金业在全世界也是最为发达的,而基金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自益信托。投资者选择基金进行理财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移植型的信托制度大多是在国家整体经济基础薄弱、居民收入较低的背景下引入的。因此,信托的首要职能是融资职能,而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则居于次要地位。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恢复信托业是有其深刻历史背景的,既是出于引入外资的考虑,也是出于改革国内金融体系的需要。2001年以前的中国信托机构其主要身份是国有银行体系的补充,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和信托贷款,这使得信托机构的业务具有鲜明的银行业色彩,而非本源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尽管2001年以后,信托业在“一法两规”(2001年至2002年,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下,恢复了信托业的本源职能财产管理。但是由于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瓶颈因素,使得国内居民很少选择信托作为财产管理的重要投资手段。因此,信托业只能救助于银行,通过与银行合作,大力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扩大资金来源和市场需求,因此,信托业的主要功能仍然带有明显的融资色彩。

(三)信托的主导类型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侧重于发展民事信托,移植型的信托制度侧重于发展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也叫非营业信托,多以个人信托的形式存在,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信托的业务领域主要是与个人财产有关的各种事务,如个人财产管理、变卖、遗产管理。典型的民事信托业务包括遗嘱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等。从信托起源看,英美法系的信托最初就是以服务于财产转移目的的民事信托发展而来,受托人接受信托业务大多是无偿的。至今,英美国家的民事信托始终占据了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商事信托,也叫营业信托,大多是以法人信托的形式存在,受托人作为专业的信托机构接受信托业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典型的商事信托有贷款信托、养老金信托等。移植型的信托制度引入信托的目的是出于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事信托占据了信托业的主流。以我国为例,我国目前尚无民事信托,现有的信托业务均为商事信托。日本信托业的历史同样是营业信托的历史,民事信托占比很少。这主要是因为移植型信托制度的国家信托历史较短,且居民不习惯将遗产交给家族外部人士管理。

(四)所处的金融体系不同

原生型的信托制度主要存在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中,移植型的信托制度主要存在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中。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典型混业经营。在美国,虽然也存在独立的信托公司,但是信托业务主要由实力雄厚的银行兼营。在美国,14000多家银行中,有4500家银行兼营信托业务。凡是规模较大的银行,都设有信托部。美国花旗银行、摩根银行、纽约化学银行都开展了信托业务。而日本的信托业则存在于分业金融体系下,其特点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等都限制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

三、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

通过对原生型信托制度与移植型信托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舶来品,在引入中国大陆时存在着法律体系的衔接、居民理财观念的转变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主要体系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基础薄弱

中国大陆地区从1979年恢复信托业之后一直到2001年,长达20多年的历史中没有一部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的缺失制约了信托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2001年以后,我国虽然颁布了信托业的“一法两规”,但是除了《信托法》之外,还没有《信托业法》等其他基本法律。此外,由于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各个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屡有发生。各监管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颁布的行政规章法律依据模糊不清,是造成当前信托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二)居民收入较低

信托在本质上是富人的游戏。相关统计研究表明,人均GDP每增加1000美元,信托资产占居民资产的比例将上升1.5%。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主要指标是公民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占40%,90%以上的公民拥有有价证券。2011年,中国大陆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尽管中国居民收入已经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但是财产性收入占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仅有1.9%,从而制约了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三)国内理财市场竞争激烈

信托机构的主营业务是资产管理。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打产品。然而在国内的理财市场上,信托机构面临着来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目前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只能以私募的方式发行,门槛高、发行规模小且不能通过公开媒体进行宣传,导致信托公司资产规模偏小。信托在国内理财市场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四)分业经营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此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在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中国信托业的主体信托公司由于资本规模较小,信誉度不高、且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从而在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上都逊于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

四、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制约我国信托发展的瓶颈因素,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信托业的法律法规

同样是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依据,从而使日本信托业的发展逐渐走上正轨,成为当今全世界信托业最发达的三个国家之一。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现有《信托法》基础上,结合国外信托业法律法规的经验,以及中国信托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国情的信托业法律法规。

(二)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转变居民投资理念

信托业主导职能由融通资金向财产管理转变的推动因素时居民收入的提高。2012年11月8日公布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预计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信托在居民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会逐步提高。

(三)积极推动金融控股集团的建立

推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金融控股集团是实施这种转变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谓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目前光大集团、中信集团都具有准金融控股集团的性质。由于目前我国推行全面混业经营的环境尚不成熟,因此金融控股集团这一组织形式可最大限度发挥类似混业的综合经营优势,探索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从而使得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借助银行业等其它金融机构的品牌优势、资金实力以及广泛的经营网点实现突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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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山西太原 030031)

(责编:贾伟)

作者:耿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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