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虚拟股

2022-08-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股权激励协议虚拟股

华为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机制优劣势探析

摘要:近年來,通讯行业的对生活的影响程度日益增强,人们对通讯产品的需求也逐渐提升。各通讯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大部分通讯公司都采用传统的股权激励模式,而华为基于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自身发展则独树一帜地采用虚拟股权激励。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华为公司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有效地激励了员工,也规避了很多法律法规的限制,为公司长远的壮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关键词:华为公司;虚拟股权;机制

一、华为公司虚拟股权激励

(一)华为公司概况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9月,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息和通讯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专注于电信网络设备、IT设备和解决方案、云技术和服务以及智能终端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为电信运营商、公司和消费者等提供端到端ICT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消费者业务、运营商业务和公司业务,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721,202百万元,同比增长19.5%,其中消费者业务的销售收入达348852百万元,占销售总收入的48.4%,相较于2017年的240, 372百万元,同比增长45.1%;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中国、欧洲中东非洲地区、亚太和美洲地区,其中2018年在欧洲中东非洲地区智能手机市场份额提升及公司业务数字化转型加速,实现销售收入204,536百万元,相比于2017年的164,603百万元,同比增长24.3%

(二)华为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概况

虚拟股票激励,是指相对于真实股票而言的虚拟股票激励方式,和普通股票激励一样,持有人享有股票分红和增值权,和传统股权激励最大的不同是,虚拟股权持有人不具有公司的所有权和表决权,无法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法律意义上应有的表决权。

对华为而言,华为所实施的虚拟受限股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授予员工的特殊股票,表现优异的员工每年都会从主管办公室得到一份虚拟股权合同,在办公室签完字后交回公司保管,没有副本,也不会有持股凭证,其股权全部由华为工会代为持有,员工只能通过自己的内部账号查询自己的持股数量,同时,它不能出售,也不能转让,当员工离开公司时,由华为控股有限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实施回购,回购后员工也就不再享有公司良好经营而应有的股票分红和增值权利。持有虚拟股权的被激励员工和传统股权激励的员工一样会在行权时间、行权条件等方面被限定一些约束条件。由此,虚拟受限股可以在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不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让被激励对象对所持虚拟股票和公司经营收益产生一个心理预期。

(三)华为公司股权架构

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正非先生,对华为的决策问题拥有一票否决权。”由此,任正非实现了对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尽管多年来,华为一直对内部员工进行配股,但员工持有的股票仅仅属于“虚拟受限股”,员工只享有分红权和股票溢价权,在法律意义上,这些股票与公司所有权无关,真正能决定公司归属的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所持有的法人股股份和任正非持有的自然人股份。

根据华为2018年年报显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专门的工会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以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目前参与人数为96,768人,参与者只有公司员工,没有政府部门或机构持有华为股权。但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层面来说,华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只有两个,一个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768名员工持股98.99%,另一个是任正非,持股比例为1.01%。

二、华为虚拟股权激励优劣分析

毋庸置疑,华为虚拟股权激励相比干传统的股权激励有许多优势,但凡事都有利有弊,对华为投资有限公司发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亦是如此,依然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以下分别从其优势和劣势两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优势分析

1.可以回避传统股权中可能受到的法律限制

一般来说,公司的所有股权都必须在相关机构登记注册,载明持股人员姓名、职位、持股数量等相关信息,且必须考虑激励股票的来源问题。 目前,股权激励计划的来源主要有预留股份、增发新股、回购股份和股东转让四种方式,而我国在实行“法定资本制”原则的法律背景下一般不采用预留股份的方式;如果采用增发新股作为股权激励的来源,公司授予内部员工相对优惠的价格认购,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同时,必然会导致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如果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股票采用从二级市场中回购,收购部分的比例具体要通过股东大会决定,但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5%,购置款项要从公司当年扣除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中支付,这部分回购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股份应在一年内分配给满足股权激励条件的员工。因此,如果采用传统股权激励模型,《公司法》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款不可避免地会给股权激励的实施带来或多或少的阻碍,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阻碍。相比之下,华为公司采用的虚拟股权激励,不用到相关机构注册登记,公司财务上对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有相关记录,员工可以通过个人内部账号查询即可,公司股本结构基本不会因为股权变化被改变,没有真实的股票交易,从而有效地减少了相关程序、规避了法律对股权激励来源的相关限制。

2.有利于不上市而充分融资

一般来说,公司选择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另一方面便是为了融资,同时公司申请上市需要经过许多的必备程序,如上市前,聘请上市专业机构考察公司上市条件、准备上市书面材料、招股说明等,上市后接受上市机构的持续督导、定期信息披露和其他后续服务,华为不上市便自然而然地避免了这些烦琐的必要程序。

除了上市的必要程序,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上市还有一些条件限制,比如上市前必须是股份制公司、上市前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个,就华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它是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其年报显示目前华为有96 , 768名员工持股,所以如果华为选择上市,华为除了必须要首先对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外,变更股东人数将是很大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华为公司通过发行虚拟股权,员工购买公司股份,获取了大量资金来源,使得公司不上市也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公司运营,从而避免了为了融资而上市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3.有利于增强公司普通员工关注公司长期发展意识

华为虚拟股权相比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范围广,传统激励方式激励对象一般局限于公司董事、高管以及核心员工,普通员工更关注的是自身的短期利益,而华为虚拟股权激励面向全体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激励范围广,员工持股将职工收益与公司未来成长价值密切联系,持股员工及会因“股东”身份想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更加努力地投入工作,也会因“股东”身份而产生荣誉感和使命感,不仅是为了工作而工作,也将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劣势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虚拟股权的法律问题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在立法、监管等多方面对虚拟股权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华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拟股权的持股员工只享有公司股票分红权和增值收益,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的这一项规定,恰好避开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专门的法律对实际股票流通可能受到的法律限制。因此,《公司法》无法对虚拟股权股东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当虚拟股权相关法律疏漏必然导致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必然无法可依。

2.可能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虚拟股票不能在资本市场流通或转让,当企业效益高,虚拟股权的分红和升值空间高,容易引起公司持股员工的集中兑付,华为虚拟股权虽然也规定了员工每年只能兑付所持股份的1/4,但持股员工数量大,即使在员工按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兑付不超过1/4的股份,也需要支付大量相关费用,在兑付时只能用公司的现金承担,如果公司用于支付虚拟股权激励的现金支出较大,會影响公司的现金流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公司出现现金流紧张的情况,员工兑付虚拟股权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然进行集中兑付,很容易造成挤兑的危机,影响公司的经营。

3.员工持股不自愿

根据我国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要遵守自愿原则,员工应自愿购买。实行虚拟股权激励,不同于传统的股权激励需要在相关机构注册登记,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很容易造成有关公司违背职工意愿,强制员工购买公司股权达到充分融资的目的。通过查阅相关报道,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符合条件的职工不购买公司的虚拟股权,就会被认为他们没有完全忠于公司,部门负责人不仅会找他谈话,晋升的机会也将与他失之交臂,继续在华为工作很难有进一步提升。因此,对于华为符合条件、可以享有虚拟股票却不愿购买股权的职工来说,这种隐性压力会左右是否购买公司激励股权的真实意愿,如果他们想继续在华为工作并希望获得发展机会,就必须投资购买公司的股份,并将自己的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投入同一家公司,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不符合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散。

三、结论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通讯行业近几年发展迅速,通讯行业的对生活的影响程度日益增强,所以人们对通讯产品的需求也逐渐提升。各通讯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大部分通讯公司都采用传统的股权激励模式,而华为则独树一帜地采用虚拟股权激励,华为的虚拟股权是基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深圳市相关法律的出台,让员工参与公司持股,以及当时的商业银行为华为员工持股提供贷款。再者,华为的股权增值空间巨大,才使得员工愿意拿出资金购买股权。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华为内部组织结构的稳定、公司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回避了实际股票流通可能受到的法律限制,为公司长远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任泽朋.华为公司虚拟股票激励案例研究[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2017.

[2]程榕.虚拟股权激励研究——以华为公司为例[J].会计师,2017.

[3]冯康容.华为的成长之路与股权激励[J].全国流通经济,2017.

[4]秦婉琪.华为公司股权激励对企业价值创造力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9.

[5]原梦琦.华为的激励机制与启发[J].中国集体经济,2018.

作者简介:

叶珍媖(1981.9-),女,汉族,江西九江人,江西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税收、财务管理;

胡景健,男,副科级,江西景德镇乐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作者:叶珍媖 胡景健

第2篇:虚拟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上海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海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程》,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权:指上海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2.虚拟股权:指上海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股东权及其

他权利,拥有者不具有股东资格。原则上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赠与,不得继承。当有其他投资人参股本甲方,乙方可以出售部分或全部分红权。

3.分红:指上海商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4.净利润:指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人员工资、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办公场所、支付水电、物业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二、协议标的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的虚拟股权。

1、乙方取得的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含税)。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在每年度的四月份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一次性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3、协议生效后即可享受当年的分红,不足一年的,按照月份比例计算。

4、乙方所得红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实际发放时直接扣除。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应做好本职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维护和管理好客户或工作人员

4、乙方应实现甲方年度部门的业绩指标,为甲方项目提供建议、创意、创新。具体业绩指标由甲方乙方双方统一制定。

5、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6、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7、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五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

5、6项的约定。

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实现IPO发行,乙方可以按比例将分红权转化成公司股票, 甲方也可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将授予乙方的虚拟股权部分或者

全部转化为实际股权,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6、甲方公司解散、注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7、当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保密协议》,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5)执行职务存在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连续2年无法达到业绩目标的;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8、协议解除、协议终止当年,乙方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权权益,已经分配的不予追回。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

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协议的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 方 (签名)全体股东(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3篇:虚拟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某某某,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权:指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

2.虚拟股权:指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

3.分红:指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协议标的

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5%的虚拟股权。

1、乙方取得的5%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

2、每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上一会计结算,得出上一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在每的四月份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本协议无固定期限,乙方可终身享受此5%虚拟股权的分红权。

2、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3、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权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五、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六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将授予乙方的5%虚拟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实际股权,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5、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6、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协议的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签署)

全体股东(签署)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第4篇:新华村镇银行虚拟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新华村镇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通过合作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 术语解释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虚拟股权:指新华村镇银行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行使股东职能。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员工取得虚拟股权的方式为出资购买银行虚拟股票。

2.分红:指新华村镇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银行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同时按照《新华村镇银行中长期激励制度》分红的规定,在满足分红条件时,员工按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

二、 协议标的

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银行章程,不记载在甲方银行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为实际股东,由于虚拟股权拥有保证金的性质,因此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

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银行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银行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 3.分红方式如下:

第一、

二、三年所购买的虚拟股票冻结到第四年,第四年可以分享当年和前几年购买股票的收益,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损失(也就是前3年的收益到第四年可以折现,损失在股票净值中反映,股份数不变),前三年的如有收益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从第五年开始每年享有所持虚拟股票份额带来的收益,以此来完成中长期激励目标。 每年享受分红=每年所持虚拟股票份额*每股净收益(第1~4年除外)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公布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在甲方股东大会召开后10日内,凭借虚拟股权协议享受分红,甲方将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本协议无固定期限,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凭借虚拟股权协议以及分红规则享受相应的分红权。

2.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依存,解除劳动合同时,虚拟股票以退出的上一年度每股净值折现冻结,以一年定期存款的模式存入银行指定账户,3年后经查无违法违规行为,对个人予以发放。

五、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2、乙方所购买的虚拟股票兼有岗位保证金的性质,乙方不能申请退出虚拟股权协议,也不能将虚拟股票变卖或转让。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银行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

5.若乙方离开甲方银行的,或者依据第六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

2、3项约定。

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

(一) 合同期满,银行同员工不再续约;

(二) 员工退休;

(三) 员工辞职;

(四) 员工被辞退

(五) 员工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亡;

(六) 员工因违法违规被公检法机关起诉;

(七) 银行终止虚拟股票制度。

(一)、

(二)、

(三)、

(五)、

(七)情况发生时,虚拟股票以退出的上一年度每股净值折现冻结,以一年定期存款的模式存入银行指定账户,3年后经查无违法违规行为,对个人予以发放。员工死亡的,折现后的金额可由其亲属继承。

(四)情况发生时,区别对待,因员工能力问题被辞退,参照上条的情况处理; 因违法违规被辞退或及因

(六)的原因离职的,没收全部虚拟股票、分红及所产生的利息。

2.乙方须遵守《新华村镇银行中长期激励制度》,在制度约束下,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乙方须交回虚拟股权购买协议。 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分红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自动退出虚拟股权协议,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协议的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新华村镇银行中长期激励制度》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 乙 方 (签署) 盖章

二○一○年八月X日 二○一○年八月X日

第5篇: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虚拟股权激励是在不用大幅度增加薪资福利的情况下,对公司核心员工的最佳激励方式。

虚拟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股权形式的虚拟化。虚拟股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股权。公司为了很好地激励核心员工,在公司内部无偿地派发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给公司核心员工,其持有者可以按照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第二,股东权益的不完整性。虚拟股权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分配权等),所以虚拟股权的持有者会更多地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及企业利润的情况。

第三,与购买实有股权或股票不同,虚拟股权由公司无偿赠送或以奖励的方式发放给特定员工,不需员工出资。

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虚拟股权激励既可以看作是物质激励,也可以看作是精神激励。

虚拟股权激励作为物质激励的一面,体现在享有一定股权的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他们会以分红的形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虚拟股权激励作为精神激励的一面,体现在持股的员工因为享有特定公司“产权”,以一种“股东”的身份去工作,从而会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同时,因为虚拟股权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公司核心员工,所以持股员工可以感觉到企业对其自身价值的充分肯定,产生巨大的荣誉感。

对于那些经营业绩不错,但是短期内又无法拿出大笔资金来激励核心员工的企业,不妨可以尝试一下虚拟股权激励制度,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在无须大幅度增加薪资福利的情况下,作为对公司核心员工的最佳激励方式,虚拟股权激励,作为长期激励的方案,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咨询顾问在给企业设计长期激励方案时,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也通常成为首选。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及其资格条件

企业首先要明确,激励对象是针对全体员工,还是只对部分核心员工。为了保证虚拟股权在精神激励方面的效果,此激励手段比较适宜只针对核心员工。这可以让公司所有员工明确意识到,只有公司的优秀人才,才能享受到虚拟股权。它代表了一种“特权”。如果其他员工想获得这种“特权”,就必须努力工作,取得高绩效,努力让自己成为核心员工。

虚拟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可以界定为:

1.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一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或有高级职称的核心管理层(如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等);

2.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二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中层管理职务(如高级监理、人力资源经理等)的人员;

3.骨干员工:具有三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并获得两次以上“公司优秀员工”称号的员工,或者拥有独特专业技能、处于关键技术岗位的骨干员工(如高级企划、培训师等)。

步骤二:确定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当期股权持有数量

确定虚拟股权持有数量时,一般可以把持有股权分为职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换句话说,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虚拟股权数量。

第一,确定职位股。

这是指公司根据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在公司内所处不同职位而设定的不同股权数量。一般来说,在同一个层次的激励对象,其职位股权可有所不同,但波动应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

可每年年初,对于上述三类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先根据其所处职位确定他们的职位股基数。

第二,确定绩效股。

这是指公司根据股权享有者的实际个人工作绩效表现情况,决定到年底是否追加和追加多少的绩效虚拟股权。

每年年初,公司可预先确定三种股权享有者的考核绩效指标;每年年末,根据绩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分别确定最终增加的股权数量(增加股权数量=本人职位股基数×绩效完成程度×50%)。另外,公司应规定一个享有绩效虚拟股权的最低绩效完成比例限制。例如,当年绩效完成情况低于90%的人员,取消其享有当年绩效股的资格。

第三,确定工龄股。

可以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自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到岗之日起至每年年末,按照每年100股的标准增加股权数量。

第四,计算股权数额。

将上述三类股权累加,为该股权享有者的当年股权数额。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虚拟股权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上报,交由公司最高管理层或公司薪酬考核委员会决定。

步骤三:确定股权持有者的股权数量变动原则

由于职位和绩效等因素的变动,使得持有人的股权数量会发生改变。职位变动时,职位股的虚拟股权基数随之调整;随着员工工龄的增加,其工龄股也会逐渐增加。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非正常离职(包括辞职、辞退、解约等)者虚拟股权自动消失;正常离职者可以将股权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现金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实际剩余时间,到年终分配时参与分红兑现,并按比例折算具体分红数额。如果股权享有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降级、待岗处分等处罚时,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收益权即虚拟股权的享有权。

步骤四:确定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原则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和股权享有者的岗位变动情况,公司必然会面临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问题。原则上讲,虚拟股权持有者可以出资购买自己手中的虚拟股权,从而把虚拟股权转换为公司实有股权。在转让时,公司对于购股价格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

在公司虚拟股权的性质转化时,可以原则规定,经虚拟股权享有者申请,可以出资购买个人持有的不低于50%的股权,将其转换为实有股权,公司对于购股价格给予不高于实有股权每股净资产现值的9折优惠。

另外,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经公司领导层协商之后,将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转换为干股(即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从而让股权享有者获得更大的股东权利,既可以享受到类似于虚拟股权的分红权,而且还可以享有表决权和股权的离职折现权。

步骤五:确定虚拟股权的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

首先在公司内部建立分红基金,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分红基金的提取计划,落实实际提取比例和基金规模,并确定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的波动范围。

如果分红基金在利润中的提取比例,是以前一年的奖金在公司净利润中所占比例为参照制订的,为了体现虚拟股权的激励性,可以把分红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系数定为1~1.5。

假如在实行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上一,公司净利润为114万元,上年年终奖金总额为6.58万元,则

首次分红基金提取比例基准=(首次股权享有者上年年终奖金总额÷上一年公司净利润)×(1~1.5)

=(6.58÷114)×(1~1.5)=5.8%×(1~1.5)

则最高线:5.8%×1.5=8.7%

中间线:5.8%×1.3=7.5%

最低线:5.8%×1.0=5.8%

而首次分红基金=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当年公司目标利润(例如200万元)×首次分红基金提取比例,分别对应如下:

最高线:200×8.7%=17.4万元

中间线:200×7.5%=15万元

最低线:200×5.8%=11.6万元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本着调剂丰歉、平衡收入的原则,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当期分红和延期分红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原则,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经营的波动性对分红基金数额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假设公司当年分红基金数额为15万元,其将当年分红基金的85%用于当年分红兑现;当年分红基金的15%结转下年,累加到下年提取的分红基金;以后每年都按照这个比例滚动分红基金。

步骤六:确定虚拟股权的每股现金价值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出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

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当年实际参与分配的分红基金规模÷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首先,应确定参与分红的股权总数,即加总所有股权享有者当年实际参与分红的股权数量,得出参与分红的股权总数。然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每股现金价值。

实行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第一年,假定其当年实际分红基金数额为12.75万元,而当年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为115800股,所以根据公式,其当年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127500元÷115800股=1.10元/股。

步骤七:确定每个虚拟股权持有者的具体分红办法和当年分红现金数额

将每股现金价值乘以股权享有者持有的股权数量,就可以得到每一个股权享有者当年的分红现金数额。

若某员工持有的股权总数为5800股,则其当年可拿到的虚拟股权分红数额=1.10元/股×5800股=6380元。

员工应按照“当年分红兑现:结转下年=90%:10%”的比例结构滚动分配分红现金。即当年发放分红现金的90%部分,剩下的10%部分计入个人分红账户,然后结转到虚拟股权享有者下年的分红所得中。

步骤八:在公司内部公布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

公司管理层在确定要实施虚拟股权激励制度之后,应在公司内部公布实施该激励制度的决议,并进一步详细介绍实施此项激励制度的流程和内容,详细告知企业员工获得虚拟股权的程序,让员工积极参与进来,把这项激励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对于那些经营业绩不错,但是短期内又无法拿出大笔资金来激励核心员工的企业,不妨尝试一下虚拟股权激励制度,或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6篇:虚拟股权赠与协议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为激励现有核心员工,拟向部分员工发行虚拟股权,让公司员工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甲、乙双方经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一、赠与资格

1、乙方为甲方工作满3年的正式员工。

2、乙方为工作认真、人品端正、认同企业文化的正式员工。

二、赠与数量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个人绩效、个人资质等因素综合评定,甲方向乙方赠与虚拟股权的数量为万股。

三、投资回报

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奖金外,将每年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对虚拟股权股东的分红。

四、配股资格

1、乙方在甲方每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有进一步配股的机会。

2、配股数量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个人绩效、个人资质等因素综合评定。

五、虚拟股权性质

1、甲方发行的虚拟股权是激励员工的公司内部有价证券。

2、虚拟股票的发行不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不进行工商备案,由公司内部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3、虚拟股票所有者享受协定范围内的分红,不承担损失,不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4、虚拟股票不可相互转让。

5、员工需在本公司供职五年后才能兑换该赠与股权。

六、保密机制

1、虚拟股权为甲方内部发行,乙方不可对外宣传。

2、甲方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可向他人透露。

七、退出机制

1、乙方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没收所持虚拟股份。

2、五年内该员工停止在本单位供职则该赠与行为自动失效。

八、协议效力

1、以上协定是甲方为激励乙方而设定虚拟股权的运行纲要,不适合其他任何情形。

2、本协议一份,由甲方保存备案,作为分红依据。

甲方:乙方:

第7篇: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下面是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请参考!

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为甲方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 股份:甲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

每股人民币 元计,共计 股。

2、 虚拟股: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

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3、 分 红:指甲方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股。

1、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 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3、 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 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

形式支付。

四、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

的其他待遇。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于 2010 年 7 月 3 日开始,至离开甲方公司为止。

六、合同终止

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1、 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2、 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规定

1、 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3、 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法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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