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意见书格式

2023-02-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整改意见书格式

关于食品安全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食品安全跟踪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和《关于跟踪检查食品安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查摆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研究对策,及时整改落实。通过不断努力,《审议意见》和《实施方案》指出的2013年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得到较好的整改或解决,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基础不断夯实,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完善体制机制,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稳步推进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部署要求,全省新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已基本到位。市级层面,舟山采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三合一”模式组建市场监管局,其他10个市采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合一”模式组建市场监管局;县级层面,65个县(市、区)采取“二合一”模式,25个县(市、区)采取“三合一”模式组建市场监管局。截至目前,10个市、82个县(市、区)出台了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今年以来,省级层面在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责任方面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将追究政府领导责任。市、县、乡、村各级也都层层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把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到底到边。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追责事项、程序、情形等。省食安委还配套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约谈办法》,对约谈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健全基层责任网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明确了乡镇一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若干具体职责。目前,全省1347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已全部成立食安委及其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干部2181名,在村(社区)配备市场监管协管员33312名、信息员40498名。各地还结合实际,建立了协管员、信息员报酬机制,2013年度发放报酬补助1461万元;同时,向基层延伸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全省已有近6000名监管干部及协管员用上移动监管信息平台,特别是丽水市、仙居县、富阳市等开通了“食安通”“永安通”“GIS”等富有特色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四)完善监管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协作机制意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的衔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农业厅建立了农产品监管协作机制。省法院成立了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相关案件的立案和审判。今年以来,宁波、温州、湖州、嘉兴、台州等地相继成立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为指导、协调辖区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领域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强化日常监管,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把好食品安全准入关。启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试点工作,并召开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初步构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网及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开展试运行。在28个县(市、区)开展绿色防控整建制试点,建立8个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和7个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示范区。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力度,开展海淡水养殖产品、海捕产品监督抽检达1万余批次。

(二)抓好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一是生产环节。重点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自律,规范生产行为。省食安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实施《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实施《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已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食品企业300余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与分类机制,已有8453家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以乳制品、白酒、饮料、蔬菜干制品和食品添加剂5类产品及相应的3000家企业和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地产食品“533安全保障行动”,取得积极成效。结合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研究建立市场禁入和退市监管机制,淘汰了一批低、小、散的食品作坊。二是流通环节。扎实推进600家市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行为,开展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落实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项措施。三是餐饮服务环节。深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开展14个示范县(市、区)、110条示范街、299个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推进特大型、大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阳光厨房”建设,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肯定并向全国推广。省食安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召开全省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座谈会,落实清真食品监管责任。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和中央厨房、集中配送单位等专项检查,检查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24367家,责令整改5572家,关停小餐饮1296家,查处违法行为167起,培训9339户,培训从业人员27887名。实施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涉及生产、流通和餐饮自制等各环节28大类、136个食品品种、183个食品细类、3.6万批次抽样。

(三)强化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示范单位创建和“五常法”管理试点,通过示范创建引领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在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实行电子监管的比例超过40%。开展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餐具洗涤剂、压力锅等4类食品相关产品的专项抽查1647批次,合格率为97.3%。

(四)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监管,相继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民工子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专项检查。继续推进“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截至目前,全省中小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定点采购)率已达83.9%,A、B等级学校食堂比例达到61.5%,品牌超市进校园比例为57.8%,学校饮用水城镇管网接入率为96.7%,校园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五)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今年,省财政安排市县转移支付资金1700万元(去年为700万元)、省级风险监测资金300万元用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力保障了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疾控机构为主、相关部门技术机构为辅、哨点医院共同参与、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监测样品量逐年快速递增,今年实现了全省每千人口年风险监测样本量达到1件的目标要求。同时,风险监测结果运用得到加强,将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作为百日严打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提高了打击的效果;通过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商机制,开展风险监测2000余批次,为预警风险和改进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实施专项整治,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一)开展百日严打行动。围绕整治七类重点行为、突出八个重点场所(品种)、开展“八个一批”活动,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3.89万人次,约谈违规企业113万家次,公布黑名单企业283家,监督抽检食品8.04万批次,行政立案1.16万起,移送案件162起,破案112起,批捕85人,打掉“黑窝点”“黑作坊”等815个,有效解决部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突出重点热点问题整治。一举破获杭州“广琪”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案,吊销该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封存涉嫌问题原料18732公斤,逮捕犯罪嫌疑人5名。组织对浙江卫视曝光的西湖区九莲庄周边无证小餐饮、小作坊进行联合整治,取缔无证照餐饮店5家,关停30家。约谈“饿了吗”“爱订饭”“美团”“淘点点”等违规网站负责人,并将网络订餐平台登记纳入统一监管范畴。针对海宁等地诺如病毒疫情、宁海问题胶囊事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并组织开展食用明胶专项监督抽检和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先后破获涉及地沟油、病死猪、毒狗肉、工业盐等一批带有行业潜规则的食品犯罪案件。加强过期食品监管,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行动,查处问题肉及肉制品64.1吨,涉案货值246.19万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全省已有2000余家大中型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今年以来,全省共销毁或退运不合格进口食品104批次;绍兴市等地开展冷库清查行动,检查大型食品冷冻仓库200多家,查封食品及食品原料20余吨,有力震慑了进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行动。以农贸市场及其周边自制食品经营门店中从事自制食品的经营户为重点对象,重点整治自制食品来源不明、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脏乱差、使用问题原料、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目前,全省共检查2376家农贸市场的5000多家自制食品经营户,责令整改生产加工场所291个,取缔生产加工场所5个,立案50起,移送司法机关3起。

(四)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四打击四规范”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确保农村食品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合规、生产经营过程可控,构建安全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环境。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4604人次,检查农村食品经营者28485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3880个(次),监督抽检食品2672批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468件,查扣假冒伪劣食品5289.35公斤。

四、发挥各方作用,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一)加强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组织了针对全省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市场监管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食安办负责人及各类生产经营者的专题培训班。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举办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直通车”“百万食品安全宣传海报进社区”“百名高校学子进百企宣传食品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公众开放日”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省食安办组织编写并出版发行《乡镇(街道)、村居食品安全工作实务手册》,加强对基层食安办和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二)鼓励社会和公众参与监督。开展“我执法、你参与,我宣传、你传递,你点题、我检测,你举报、我查处”活动,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共治共管。组织开展“我在食品安全第一线”活动,邀请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组织开展百名义工进市场找问题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今年全省已发放举报奖励资金30余万元。

(三)发挥第三方力量参与监督。积极构建以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为骨干、县级食品安全检测所为基础、各类检测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继续推进县级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已有29个县(市)开展了整合工作,特别是德清县、三门县、临海市等地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县级食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有效集中了仪器设备和人才技术资源,提升了县域检验检测能力和效果。全省所有县(市、区)已建成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并免费为公众开放。同时,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机制保障和倒逼食品质量安全,临安市、富阳市、海盐县、永康市已在餐饮企业、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产品配送中心、农村家宴等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初步构建起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共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对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仍有不小差距:一是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全省还有1个市和8个县(市、区)未正式公布市场监管局“三定”方案,一些地方市场监管所组建、人员培训等工作进展较慢。二是相关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农产品准入机制、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尚处在探索研究阶段,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还不健全、排查效率不够高,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社会共治机制建设刚刚起步,行业自我管理作用发挥不够,公众食品安全防范能力有待提升。三是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目前,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尚处于提升阶段,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快检能力较为欠缺。四是部分突出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全省性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尚在研究制订之中,无证流动摊贩、无证小餐饮问题仍是日常监管中的难题,进口食品市场亟待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以本次省人大常委会跟踪检查为契机,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和监管力度,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着重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管制度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抓紧我省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同时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清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责任约谈制度,定期集中通报全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及典型案例。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平安浙江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黑名单公示、飞行检查、诚信建设等制度,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首责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是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总结近年来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围绕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和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全省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4-2017),以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进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具以及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农贸市场等领域为重点,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大的突出问题。强化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拟实施为期三年的进口食品市场整治规范工程,全面整治非法进口食品、假冒进口食品行为,规范进口食品经营活动。

四是进一步推进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构建乡镇(街道)食安办与市场监管所、公安派出所等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协管员、信息员业务培训力度,建立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补助保障机制,提升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积极性。着力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配备投入力度,努力把市场监管所打造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沿哨所”。

五是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省市两级食品安全技术审评、认证检查、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推动检验检测结果共享,减少重复检验检测。加快基层监管站所快检能力建设,切实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六是进一步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筹建省级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食品安全危害认定等方面的作用。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逐步推广食品安全责任试点经验,切实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2篇:财政检查整改意见格式

///省财政厅关于

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年度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整改意见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____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_______________公司: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陕财监[____]__号)的文件精神,我们于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对你单位____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_____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年,为______制企业,法人____,注册资金____万元。经营范围主要是____。公司设置有总会计师1人,财务科___人,___名财务人员均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相应的技术职称,符合《会计法》对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

一、存在问题

____________公司,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工作方面,基本上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签章及期限、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符合相关规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基础工作基本良好,但在检查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报销的部分原始票据不符合规定,属白条报账。抽查发现,___年__月__号记账凭证反映。(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

11、28号)。这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四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

四十八条关于原始凭证的规范要求。

2、重复计提工会经费。抽查发现,(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25号)这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______公司,(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26号底稿)。

(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多计成本。

(1)、公司____(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20号底稿)。这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八条、二十六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___年__月_1_#凭证,(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29号底稿)

(3)、___年__月,(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6号)。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和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并导致成本的虚增。

2、____分公司____。(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22号)。这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

五、二十六条关于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

3___年__月__#会计凭证,____分公司(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43号)。这不符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

(三) 财务管理方面

1、___年__月__日,___经查询,该账户_____(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47号底稿)。这不符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

2、存在长期未清理的往来项目,易造成呆账、坏账。 检查发现,(详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

3、4号)。这不符合《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 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________(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41号)。这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一章第

四、五条的规定。

2、报销审核不严,存在会计记录和实际业务内容不符现象。 (1)、抽查___年__月__凭证,(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23号)。 (2)、抽查___年__月__#会计凭证,(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第16号)。

上述事项不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十条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整改意见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____________公司要按照以下意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一)会计核算方面

1、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对原始凭证中报销票据的规定,补办___年__月__#记账凭证后的正式发票,并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2、调整___年__月__#凭证中重复计提的工会经费。

3、将___年__月__#凭证中,冲减的管理费用____调整到“____”科目中进行核算。

(二)在信息披露方面。

1、对于多计____成本____元,要调出成本。具体包括:

(1)、计入了___成本中的___元利息,要执行会计制度规定的一贯性原则,按___进行调整。

(2)、要将____从成本调整到____中核算。

(3)、要将____土地使用税从成本调整到____科目中核算。

2、要将挂在往来款____元,调整到____。

3、要将_____分公司____万元从____调到_____中。

(三)财务管理方面。

1、加强对_____监管,立即核对在___银行账户情况。

2、加强对5年以上的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尽快清理和催收长期往来款项。

(四)内部控制方面。

1、要尽快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健全公司内部的会计控制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2、要加强报销审核的力度和对固定资产购买的审核和管理,杜绝不合理费用的支出。

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3篇:法律意见书(格式)

广 东 金 卓 越 律 师 事 务 所GUANGDONG GOTOPS LAW FIRM 深圳Shenzhen惠州Huizhou香港HongKong 地址(ADDRESS):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座27楼 邮编(POSTCODE):516003电话(TEL):0752–2853010 18675789956 传真(FAX):0752–2253718网址(WEBSITE): -------------

关于陈稳根与张灿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黄成昌律师、陈雷实习律师

尊敬的陈稳根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

首先感谢委托人对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和本律师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秉承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尽心尽责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并在法律的框架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不懈努力!

受委托人的口头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指派黄成昌律师就有关委托人与张灿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委托人告知的相关案情、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审查与分析,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一、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4篇:法律意见书格式

关于 的法律意见书

( ) 字第 号

至:

自:

致: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根据贵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就贵公司 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公司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1.2.

.

.

.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

1.2.

.

.

.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据本意见书所载明的情况及贵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基本事实)

四、双方的争议及交涉情况(本案背景)

1.2.

.

.

.

五、对本案的法律分析:

1. 关于本案 问题。

1.

11.2 .2 关于本案 问题。

2.1

2.

2.

.

六、(若是案件一审前,则)对本案解决纠纷的两种建议方式的比较:

以上是从诉讼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本案的解决方式,可以考虑有诉讼与调解(非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现将两者对比如下,供贵公司选择:

1、诉讼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二审,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对贵公司的有利判决,在对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贵公司还要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判决的执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间。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较长。

2、诉讼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预先支付包括)诉讼费(原告预先交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等(费用)。

但其优点是判决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3、调解(非诉讼)方式解决(虽无需垫付诉讼费),其问题是缺乏权威机构的强制效果。但其优点是可以随时进行,方式多样,一般情况下成本较低。

(具体到本案,我们)本律师倾向于先行采用调解(非诉)方式处理本案。

因为:第一…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是对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我们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仅供贵公司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法律文书 )该分析的前提是假设您告知贵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提供的资料(情况与事实完全相符,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真实,资料的复印与原件相符的基础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见,也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见书不是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向贵公司做出的保证,仅供贵公司内部在处理本案时做参考之用。委托人对本意见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书面许可,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本事务所和/或本律师所拥有唯一的解释权。

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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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处理意见书新格式

×××(机关全称)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格式)

×信访初字〔20 〕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

信访代表(或信访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

申请人×××(反映问题概述),于××年××月××日向×××(初级处理机关全称,属区前面加重庆市,县前面不加,以下同)提出信访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以登记时间为准)立案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投诉的理由和诉求:××× 经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机关审查认为:……(写明支持或不支持信访人诉求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条、第×××条之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支持(或不支持)×××(申请人诉求)。

如申请人对本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明确具体上级机关)申请复查。

×××(机关全称)

第6篇:起诉意见书格式1

X X X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 ] 号 犯罪嫌疑人X X X……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单位犯罪案件中,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 犯罪嫌疑人涉嫌X X X(罪名)一案,由X X X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 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X X X涉嫌XXX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简明扼要叙述)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

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X X X……(具体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 X X……(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 X条之规定,涉嫌X X X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X条之规 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 X 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XXXX年X月X日 附:1.本案卷宗 卷 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随案移交物品X件。

4.被害人 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

第7篇: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学习资料 2007-05-31 17:02:35 阅读14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 实例

公诉意见书

(一审案件)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张×强、陈×浩、马×忠、梁×、钱×寿、朱××、李×、蔡××、刘×勋、叶×瑜、黄×生、钱×业、柯××、罗×平、张×群、胡××、黄×德、张×烽、甘××、邓××、何××、余×、江×长、江×古、黄×雄、刘×华、余×俊、黄×、陈×汉、陈×光、韩×、罗××、陈×新、刘×荣、叶×聪、叶×钰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走私武器、弹药、绑架、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从10月20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 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长达7天的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并依次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张×强、钱×寿、刘×勋、钱×业、余×、江×长、江×古、黄×雄、刘×华等9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有缴获的炸药818.483公斤、雷管1997支、导火索1627英尺等大量物证证实,国际刑警组织也提供了××警方侦办此案的警员关于查获这些物证的经过及对这些物品的成分进行化验的证言。这些证据,均证实涉案的物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理的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买卖、运输、储存的民用爆炸物,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的各个被告人,无论是买卖、运输还是储存,都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证人证言方面,经公安机关多方调查而找到的多名船工,作为在现场的目击证人,也证实了当日被告人黄×雄、钱×业在码头上交接、运输这些爆炸物的事实。在被告人供述方面(除部分被告人无视真相,拒不承认或部分推翻原供述外),大部分被告人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庭审阶段,都对自己在全案不同环节所完成的行为作了供述。这一系列证据,彼此之间关联紧密、互相印证,客观、全面地证实了作案的全过程,也证实了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被告人张×强、陈×浩、马××、梁×、朱××、李×、罗×平、张×群、韩×等9人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举出了缴获的部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等物证的照片,还举出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而获得的××警方查获这些物证的警员的证言和对这些物品进行技术鉴定的证言。各相应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走私过程作了不同程度的供述。这一系列证据互相支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上列被告人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强、陈×浩、梁×、朱××、李×、柯××、罗×平、张×群等8人在1996年5月参与绑架及被告人张×强、胡××、张×烽、甘××、邓××、何××、陈×汉等7人在1997年9月参与绑架的两宗犯罪事实,尽管涉案人员众多、涉案地点复杂,公诉人仍举出了相关被告人辨认、确认密谋场所、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辨认被害人照片及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等一系列证据,也举出了银行相应书证。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警方的多方努力,大量作案所得的赃款及用赃款所购买的动产、不动产,已被依法扣押、冻结,部分作案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也已经被缴获。在1991年和1992年的金铺抢劫案及1995年的深圳钢材抢劫案中,公诉人分别举出了被劫金铺店员的陈述或被劫公司的报案材料、在现场目击案发经过、乃至被被告人用枪威胁的证人的证言,还有案发现场一片狼藉、弹痕累累的照片。而在现场查获的部分子弹经过技术鉴定,证实正是破案后所缴获的AK47自动步枪等枪械所发射。被劫金铺案发当时闭路电视拍摄的作案过程的录像资料经转化为照片已经在庭上出示。正因为这些照片,尽管被告人作案时为逃避罪责戴上了面具,但经各被告人自己的辨认和互相指证,仍确认出了面具背后的真实面孔。在深圳市的钢材抢劫案中,公诉人还举出了被劫提货单、被告人书写的信件及签订的合同等重要书证。其余的多宗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其中一部分是根据被告人自首而侦破的,而且绝大部分事实均有被缴获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及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作证,被告人也供认在案,事实同样是清楚的,证据链同样是完整、严密的。因此,公诉人认为,本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坚实基础。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予严惩本案被告人多达36名,被指控的罪名共有6种,其中10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2种或2种以上不同的罪;作案人员来自广东、湖南、香港等地,作案地域跨越广东、湖南、云南和香港等地,时间跨度从1991年至1998年,所作案件包括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大量爆炸物、走私大批武器、弹药、多次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私藏枪支、弹药及窝赃,2次绑架、3次抢劫。绑架人质多名,勒索了巨额赎金。3次抢劫,共劫走7间金铺价值港币7360746.55元的金器、价值人民币6516224元的货物提货单,造成1人死亡。他们的犯罪给社会的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也影响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本案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强组织、指挥有关被告人非法购买了数量惊人的大批炸药、雷管和导火索,并亲自参与运输、储存。如此大量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暴露了被告人一伙越来越无视公共安全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主观恶性。他们走私武器、弹药。光天化日之下,他们两次绑架人质,均持有大量杀伤性武器,均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胁迫甚至采取捆绑、封嘴、蒙眼等手段,3名人质被禁锢的时间最长的达4天,严重地侵害了其人身权利。被勒索的赎金分别高达港币6亿元和10.38亿元。在失去人身自由并且不断受到恐吓、勒索的情况下,人质每分每秒都生活在恐惧中,生活在家人受侵犯的忧虑中,肉体和精神遭受了异常的折磨。即使在付出巨款重获自由以后,心灵所受的创伤也将是长时间难以平复的。被告人张×强、陈×浩在劫持人质后,竟如人无人之境地亲自到被害人家里索取赎金,其气焰之嚣张,确实已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抢劫金铺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以冲锋枪、手枪任意对顾客、店员进行恐吓,在警方围捕时,竟开枪拒捕,原本一片祥和的街道,顿时成为枪弹横飞的战场,无辜的市民,随时都可能成为他们亡命的牺牲品,他们掠夺的金器重达100多公斤,给被劫店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另一宗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除劫走数额特别巨大的钢材提货单并持提货单提走其中价值人民币721214元的钢材以外,还造成了被害人李××死亡的严重后果。李××遇害时,年仅40岁,正当盛年。因为被告人的暴行,他所在的公司失去了一位能干的经理,他的父母失去了儿子,他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年幼的孩子,再也得不到父亲的爱!本来完整的家庭,一夜之间变得支离破碎,与亲人阴阳相隔的悲痛将长久地笼罩在被害人家属的心头,这种损失,是任何金钱也无法弥补的。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包括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及窝赃,这些行为,同样是破坏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司法机关追赃活动的犯罪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因此,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予以制裁!

二、 对本案被告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众所周知,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对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之规定,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钱×寿、刘×勋、钱×业、余×、江×长、江×古、黄×雄、刘×华等9人,从1997年10月起即开始策划、实施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中所实施的不同行为,所起的作用,分别认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非法买卖爆炸物或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这一罪名,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故意。本项犯罪事实的各个被告人,都已经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任何许可文件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这批爆炸物,不论其作案的动机如何,最终有没有使用这批爆炸物,都已经构成这一犯罪。在这一犯罪事实中,各被告人互相纠合成一个犯罪团伙,各有分工,以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犯罪,最终把爆炸物非法运进了香港,而所涉及的爆炸物数量特别大,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起诉书依法将各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强、陈×浩、马××、梁×、朱××、李×、罗×平、张×群、韩×等9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上列被告人中,被告人马××、朱××曾于1991年伙同叶×欢等同案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水路将AK47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手榴弹、子弹等大量武器、弹药从内地运输、携带到香港;被告人张×强、陈×浩、梁×、李×、罗×平、张×群等6人则于1996年伙同同案人叶×欢等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水路将大批武器、弹药从内地偷运到香港。另外,被告人陈×浩还曾于1995年间伙同被告人韩×先后两次将大量爆炸物、子弹通过陆路偷运到香港。走私武器、弹药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不同于一般走私罪的是,武器、弹药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的自由流通,因而走私武器、弹药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也就是禁止货物、物品进出口的制度,其性质比之走私其他货物、物品,性质更为严重,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危害性更大,因而历来是走私犯罪中的首要打击对象。被起诉书指控构成本罪的9名被告人,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运输、携带等方式通过水路或陆路将武器、弹药偷运到了香港,主观上则明知所偷运的物品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仍积极作为,在犯罪构成上已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该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马××、罗×平、黄×德、陈×光、韩×、罗×英、陈×新等8人分别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买卖弹药、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罪名,法律依据是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犯罪构成的要件与上述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是一致的,只是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具体不再赘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陈×浩、梁×、朱××、李×、柯××、罗×平、张×群、胡××、张×烽、甘××、邓×显、何××、陈×汉等14人构成了绑架罪,是基于他们共同参与了1996年5月绑架被害人赵××、王××,勒索赎金港币10.38亿元的犯罪事实和1997年9月绑架被害人丁××,勒索赎金港币6亿元的犯罪事实。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结合本案,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劫持了被害人,加以秘密隐蔽和控制,并以此要挟被害人家属,勒索到了巨额的财物;在主观方面,各项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作案前进行了严密策划、组织,并始终按密谋以后的分工和步骤作案,这反映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结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参与绑架人质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在法律适用上,因两宗绑架案一宗发生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之前,一宗跨越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前和生效后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马××、梁×、朱××、李×、蔡××、叶×瑜、黄×生、余×俊、黄×等10人构成了抢劫罪。所列被告人在1991年、1992年两次抢劫金铺及1995年抢劫××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钢材的三宗犯罪事实中,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使被害人在精神上或肉体上被强制,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掠走被害人保管的财物,在犯罪构成上,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聪、叶×钰构成了窝赃罪。窝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追赃活动。犯罪所得赃物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被告人叶×聪、叶×钰将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隐藏起来,为司法机关追究本犯的刑事责任制造人为的障碍,为同案人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有利的条件。被告人叶×聪、叶×钰在明知自己所获得的现金是犯罪所得的况下,通过将钱埋藏在地下、锁入保险柜、购买物业或投资等手段予以隐匿。其行为均符合窝赃罪的构成特征,应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起诉书所指控的其他罪名,同样经过严密的分析,在符合相应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予以定性和适用法律,均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定性和法律适用同样是准确的。

三、 张×强等主犯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极深本案的各项犯罪事实,均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强、陈×浩、马××、梁×、钱×寿、朱××、李×、蔡×杰、柯×庭、张×烽等10人在各自所参与的犯罪活动中,有的负责主要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有的属于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程度特别强烈,有的属于参与的过程特别长、所起的作用特别大,还有的不但积极组织、策划,而且还直接到现场作案……不论属于哪一种形式,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都是主犯,均应从重处罚。在这伙主犯中,被告人张×强犯罪情节严重。在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中,提出购买爆炸物的,是他;指使同案人非法购买的,是他;支付货款的,还是他;在爆炸物运抵香港后,组织人力运输、储存的,又是他。而他本人,也亲自参与了搬运、转移和存放。他的行为,在这一非法买卖大量爆炸物犯罪行为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中,又是他,组织人力偷运,到码头亲自接应,所偷运的武器、弹药,包括AK47自动步枪2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子弹一大批。如此大量的具有直接杀伤力或破坏力的武器、弹药的走私,不但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也给香港特区的公共安全带来了危害。在两宗绑架案中,从提议作案、选定作案目标、组织人力、准备作案工具、确定各人分工、制订作案步骤,到下令作案,去现场直接驾车拦截被害人的车辆或拦截外来车辆、指挥劫持被害人上车,事无巨细,他都狂热参与,在绑架人质后还多次直接到被害人家里勒索赎金、提走赎金并主持分赃,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了最重要的作用。事实证明,被告人张×强在三宗犯罪中,分别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强,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在这伙主犯中,被告人陈×浩、马××、梁×、钱×寿的犯罪情节也是严重的。被告人陈×浩先后参加了1991年抢劫物华街5间金铺,1992年抢劫大埔道2间金铺,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1996年绑架周××,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弹药等9项犯罪事实。在抢劫金铺的犯罪事实中,两次作案,他都是组织策划者,在作案中,他既负责抢劫汽车作作案工具,又在窜到现场后持枪冲入金铺大肆搜掠,在作案后也分得了大量的赃款;在深圳抢劫钢材的犯罪事实中,组织人力劫持被害人、搜掠钥匙,威胁被害人、将钥匙交给同案人等一系列行为,都有他的积极参与和指挥。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和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事实中,他更是最直接的指挥者和组织者,同样起了主要作用。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浩在伙同他人实施的多次共同犯罪中,负责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分别从重处罚和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先后参加了1991年抢劫物华街5间金铺,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1991年云南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1991年走私武器、弹药4项犯罪。在抢劫金铺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马××先参与了抢劫汽车作作案工具,后窜到现场负责望风,在发现警方围捕时还持冲锋枪射击拒捕,掩护同伙逃窜;在深圳钢材抢劫案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搜掠被害人财物,处理尸体,都:有他的积极参与;在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他。因此,起诉认定被告人马××在伙同他人实施的多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是有充分的事实和依据的。被告人梁×参与了1995年在深圳抢劫钢材的犯罪。在该犯罪事实中,他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搜掠被害人财物、处理尸体,和被告人陈×浩、马××一样,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同样应承担主犯的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钱×寿在所参与的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中,同样是主要的策划、组织者,在作案时也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依法也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通过法庭调查所证实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各被指控为主犯的被告人多次组织、策划和参与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抢劫、绑架等犯罪活动,多次作案,都涉及大量的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他们作案时间跨度大,涉案地域广,作案人数多,作案次数多,触犯罪名多。在他们的暴行前,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危害,被害人都受到人身和财物安全的双重威胁,每一宗案件,都严重危害社会,足以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治安的动荡。在金钱面前,这伙被告人体现的是欲壑难填、贪得无厌,在公理和法律面前,他们的态度是无视和挑战。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蔑视。如此恶劣的主观恶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捍卫法律的尊严。

四、 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尽管本案被告人有不少是无视法律、对抗社会的亡命之徒,但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仍有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体现出了悔罪、配合司法机关破案的态度。其中,被告人×××(姓名略)揭发了张×强、陈×浩等人绑架×××(姓名略)、勒索港币10亿多元的犯罪行为。经查证,这些揭发均属实,对公安机关破案起了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姓名略)同样受政策的感召,揭发了被告人陈××等人抢劫金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样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也曾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非法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的罪行,体现出了悔改和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诚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陈××的行为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客观、公正量刑、罚当其罪的重要依据。为众人所瞩目,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本案到今天为止,已经顺利地侦查、起诉和开庭审理。任何相信真理、具有正义感的人,都会为这36名被告人被押上被告席而高兴,都会为这样一个恶贯满盈的犯罪团伙受到法律追究而拍手称快。在这里,我们也要正告那些妄图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人,再狡猾、再凶残的犯罪分子,终究难逃法网,正义终究要战胜邪恶。无论任何时候,法律的神圣都不容玷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各项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

公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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