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方案

2022-10-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方案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明确托管银行不负责未兑付产品追偿

银保联手提升险资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服务水平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针对《指引》中部分关键条款,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职责边界”是《指引》的核心要义所在,有利于厘清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银行托管业务甚或整个资产托管行业亟待加强顶层监管设计。

强调银行托管“独立性”要求

《指引》在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的条件中,专门提出了“独立性”要求——托管行“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

为何在托管业务中,独立性如此重要?“托管业务最基本的服务就是由托管人对托管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等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被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对《金融时报》记者说。

武雯认为,目前,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现有的规则体系不能对托管人的独立性给予充分的保障,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管理人对托管人有较强的利益制约,有可能会影响托管人的独立意志。例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为提高效率,托管机构面临被动顺应管理人不当诉求的压力;或者通过低价策略吸引更多的资产托管业务,如果缺乏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投向监控和核算估值,就更容易失去独立性,导致不能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事实上,资管新规已就第三方独立托管提出相应要求,即在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独立于银行其他业务,托管资产与银行资产相隔离是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于‘独立性’来说,是托管银行一直以来需要严格遵守的准则之一。”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赵亚萍表示,《指引》进一步强调“独立性”的重要性,一方面,有利于托管银行加强风控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帮助投资者了解,托管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是两回事,也使社会机构进一步了解托管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

明确银行托管权责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专门新增“托管职责”章节,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托管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7项职责以及十项不应由托管行承担的职责。

例如, 《指引》对托管行的免责范围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以及不得承诺刚兑、不承担实际控制以外资产的保管责任、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情形,并且要求在托管合同中对于免责事项进行专门明确“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托管合同未约定,或者超出托管职责的事项,应设定‘免责条款’予以明确”。

此外,《指引》还规定,在委托人、管理人出现违规、被取消资质、破产、失联等特定情形时,托管人有权停止托管服务。兴业研究团队认为,《指引》在明确托管行托管责任的同时,强调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边界划分和事先合同约定,加强了对托管行的权利保护。

“此次《指引》的修订,不仅明确了托管人应承担的职责,也明确了托管业务所不包含的职责,这对于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赵亚萍认为,目前广大普通投资者对于“托管”的理解仍旧较为模糊,少数管理人利用这一点,泛化银行托管业务职责,利用银行信誉为其行为增信。此次《指引》明确了托管银行所不承担的职责,可以使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托管银行的职责边界,免于受到误导,促进理性投资。

武雯则认为,《指引》明确银行托管职责边界,充分契合当前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也将为托管行业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带来新的机遇,助推托管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托管行业监管统—性

去年7月,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后,市场关于托管行的责任范围、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边界存在分歧。

“这次《指引》的发布针对于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实际上,从整个托管行业的角度来看,行业里还有其他托管机构,都是行业的共同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托管人’,希望整个托管行业能够得到监管层的更多关注,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台行业统一的法律法规。”赵亚萍表示。

武雯预计,随着托管机制的逐步完善、规则的逐步明确,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其转型发展和业务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银行机构应抓住机遇,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加强风险防控;进一步发挥托管业务的协同效应,不断开发出符合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托管產品,加大创新力度;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实现差异化服务,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进一步针对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2篇: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全面开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风险与发展相伴而生,本文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现状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现状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已达153.26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5.15%;投资组合数达21.88万个,较2018年末增长6.84%,存托比为77.34%,托管系数为52.85%,资产托管机制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同和运用。

尤其近几年,托管业务迅猛发展,托管规模急速扩大,在传统公募基金、券商、信托、银行理财、保险、养老金、QFII/QDII跨境托管等托管资产的基础上不断深入,产品及服务范围不断丰富,托管资产规模持续增长。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专业化及综合化经营特征最为显著的中间业务之一,资产托管作为服务各类客户、联接各类市场、横跨境内外的重要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伴随着托管业务快速发展的是越来越多的风险问题,除了外部制度风险外,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贯穿于业务的整个过程,来源复杂多样,已成为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重要风险之一。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指银行在资产托管业务开展中,由于制度、人员、系统、外部因素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些风险都会导致声誉风险,而良好的声誉是一家银行多年发展积累的重要资源,是银行的生存之本,是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客户关系以及信贷关系等诸多关系的重要保证。
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现状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依法进行资金核算和清算的责任,在其现实的发展运行中,众多风险相伴而生。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一套规范、完整的资产托管行业规范,人员疏忽失误和不专业,重大自然灾害等外部影响,这些都容易造成风险损失。

(一)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资产托管人带来负面评价的风险。与其他金融风险不同的是,声誉风险难以测算,并且难以与其他风险分离和进行独立处理。声誉风险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声誉损失的后果无法估量,必须要有严格的防范措施。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对增强竞争优势,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内部控制风险

内部控制风险是指因客观环境或主观能力原因,造成内部控制没能得到严格执行,或是制度本身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及缺陷。我国托管业务的发展起步晚,但是步伐快,许多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所以在风险制度建设这方面还有待加强。同时银行内部的监管机构对托管业务等新产品还不太了解,对风险的监管不能严格要求,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性。

(三)人员风险

人员风险是指因业务人员的疏忽产生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业务人员在托管运营核算、清算和投资监督等处理中由于自身能力问题或者疏忽导致未能较好履行业务职责,因此造成了风险损失。

(四)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是指因银行管理不当、系统漏洞或者员工疏忽导致大量客户信息泄露,从而使得客户遭受损失。目前银行客户信息泄露事件频发,而托管客户的基本信息、投资信息等泄露而产生的损失无法估量。
三、托管业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的资产托管业务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国内的托管机构只有较少的规章制度可依。目前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尚未有比较高的上位法,甚至连银监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商业银行从事托管业务主要依据银行业协会这个指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是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

对于银行理财、信托等的托管是银保监会体系内的业务交叉。但是对私募基金的托管则面临两套规则体系:一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重点强调托管业务是一个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中间业务,通过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划清托管的行为边界。另一个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备案须知、托管承诺函等零散规定对托管提出应当履行的职责。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利益。一些大型的商业银行出台了一定的管理制度,个别小型的银行甚至连最基本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都没有。这种根源上的漏洞直接給托管业务带来了风险。

(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时间较短,许多商业银行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并且制度滞后于业务,新业务开展缺乏充分的风险评估,所以在风险控制这方面还有待完善。

虽然监管机构正在逐步出台相关的风险监管条例与办法,但各银行都有自己的风险管理标准,没有统一可行的市场标准,容易使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同时,由于风险监控部门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在把经济效益作为主要市场目标的情况下,风险监控部门在资金投入和人员配置上都得不到保障,不能有效地履行风险监管职责。

(三)监管体系控制不严

如今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速度已远远超过了监管制度的更新速度,金融业风险事件频发,必须要有严格的风险监管体系。但反观我国的商业银行,即使有专门的风险监管机构,也不能切实做到事前提示和事中监督,往往是滞后的事后监督。监督需要从风险管理体系的方方面面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会计核算、资金清算、交易监督、资产保管、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系统管理等托管业务营运的所有环节。

(四)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成立初期仅有很少的工作人员,且托管品种规模小、内容单一,发展到如今,商业银行的托管部门一般拥有几百人的队伍、上万亿的托管资产以及复杂多样的托管品种。然而目前我们的托管队伍却无法应对急速增加的业务规模。由于我国资产托管业务起步晚,经验丰富的人员相对较少,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业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给培训和管理带来了难度。

(五)受外部事件的影响较大

近年来,我国自然环境恶劣,台风、雪灾、洪水等灾害时有发生,尤其是2020年年初的疫情突如其来,影响巨大。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是资产托管业务的基本职责,如无完备的灾难应对方案,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会导致员工和系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对资产托管业务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也不可估量。
四、应对托管业务风险的对策建议

因为托管资金的数目巨大,托管资产的内容特殊,托管业务不能出现一丝的差错,否则将会导致巨额的赔付,给银行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托管行业必须要认真关注风险管理。

(一)切实做好全程监控

全程监控是指对托管全过程的监控,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而不仅仅是事后监督,要对资产托管运营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进行风险控制,包括客户和产品的风险评估、操作风险的评估等。真正做到事前预防、事中跟踪和事后的监督控制,切实改进风险控制模式,从事后风险损失报告转向事前风险信号发掘,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运作。

(二)自上而下树立风险意识

高级管理层要重视风险管理的作用,不能重业绩轻风险,再高的效益也弥补不了风险带来的损失。要树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意识,将风险管理作为托管运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开展风险控制培训,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工作人员,从上而下地树立风险意识,全员重视风险防控。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基层人员不能仅仅只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时刻关注风险。要建立统一的客户风险管理档案,随时搜集有用信息,统一管理。

(三)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我国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在追求规模和利润的同时,应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形成风险管理的良性循环和自我管理的动力机制,化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建立包含各托管业务种类的操作程序、流程和风险要点的全面制度体系,做好业务数据的备份和储存工作,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资产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并不断更新完善。

关注创新型产品和跨境业务的托管操作风险,事先评估分析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建立起相关的管理制度,使风险管理先行于业务的开展。做好托管业务系统化及流程化的管理,建立由托管业务部门总经理直接领导、各条线负责人积极参与、以内控稽核人员为主的独立风险控制小组,保证风险控制小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控检查,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协助业务人员发现错误并进行补救,做好风险监督防范工作,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在一些较大的工作人员多的托管业务部门,还应配置专职内控稽核人员,密切关注托管业务各领域的风险控制情况。

应该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适当引进外部审计机构,依据业内权威性标准,对托管业务制度流程和系统进行全程、持续的监控审计。注重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有效防范因为技术原因引致的系统风险。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风险意识教育

加强人员培训和风险意识教育,实行个人绩效与风险效益挂钩。资产托管业务由于种类多、发展速度快,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求高,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开展系统、全面的托管业务知识培训,保证理论和实际业务操作水平,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开展新托管产品业务时,应及时组织业务人员学习并进行考核,减少新托管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形成风险合规管理文化,将风险管理纳入资产托管业务的日常管理中,以此来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

通过学习和实践,使业务操作人员深入理解本岗位的风险控制的内容和意义。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将个人绩效与风险效益挂钩,梳理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各种类托管业务的不同性质和风险点确定考核体系中的风险约束权重,执行违规积分和定期管理评价制度。

(五)对外部事件及时应对

由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强,操作上难度比较大,受外部影响程度难以预测,可能会产生操作风险重大损失。因此,托管银行应建立应急预案,每年进行各种情况下的应急演练,内容主要为模拟和工作转换演习、工作地点的变动等,使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释。

当外部安全事件发生时,按照方案措施,在总体指挥协调下,使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能迅速处理业务故障,将影响降到最低水平。托管部门还应建立含硬件、网络、系统运行故障和自然灾害等在内的技术应急方案,成立数据同城或異地备份中心。

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并对托管机构履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2020年初,举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资本市场延期开市,基金估值核算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托管机构顶住压力,众志成城,确保了托管资产运营平稳与安全,再一次证明了资产托管机制促进金融回归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资管新规”的贯彻落实、金融科技的深度融合,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市场需求、应用场景和全新机遇。

面对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不仅要从服务质量上出发,更要从托管业务的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出发,不仅要监督托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还要监督其关联交易、公平交易。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对风险的管理能力还需要不断地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对风险管理的有利之处,形成适应我国托管现状的管理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在摸索中发展,砥砺前行,不断夯实风险管理基础,从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程优化以及合规培训等方面,对各类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有效提升了资产托管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运营中心)

作者:张媛媛

第3篇: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摘要】随着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日益壮大,商业银行收获利润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本文从资产托管业务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风险管理原则,讨论风险识别与控制方式,积极寻找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探讨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发展趋势。

【关键词】商业银行 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

托管业务风险是在托管客户、产品准入与退出,以及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等托管服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托管行或客户的权益受损的可能性。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制度不完善、人员操作有失误、业务流程太复杂、系统不稳定等因素,这些风险自始至终贯穿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流程,给托管业务带来极大的风险。为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实力,解决资产托管业务面临的风险迫在眉睫。

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阐述

(一)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托管业务经营运作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等而导致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谴责、声誉损失等风险。商业银行最大的潜在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因为经济快速发展和新型金融产品的涌现给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相应的法律监管在新产品方面尚不完善,存在缺失和不足,致使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操作中无法可依,面临风险时无法获得相关部门的合理裁决。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内部制度不完善、操作系统存在漏洞、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其他外部原因带来的风险。托管业务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产品和客户风险、监管合规风险、客户透支造成的清算交收风险等。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从合同的签订、到托管产品运营、资金清算、投资监督、会计估值等过程中都潜在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重点防控对象。

(三)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资产托管人带来负面评价的风险。托管业务面临的声誉风险具体可能是由于托管职责履行不当或产品本身原因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失后的处理不当,而引发公众关注和影响商业银行商誉的情况。从根源上看,托管职责履行不当一般是托管协议对托管人职责约定不清或约定超越了托管人的实际能力所导致的。商业银行有时为了营销更多客户而对客户做出过度的承诺,最后达不到承诺也会引发严重的声誉风险。

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内容应该涵盖托管业务的各类产品、所有部门和岗位,全面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运作环节。

(二)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是指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应确保明确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目标与商业银行整体的风险管理目标一致。

(三)权责匹配原则

权责匹配原则是指从事托管业务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职权和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四)成本原则

成本原则是指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应与托管业务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识别与控制方式

(一)资产保管中的主要风险识别与控制

资产保管是否审慎安全;资产保管操作流程和岗位工作手册是否制定;账户开设是否遵循效率性、独立性原则。如企业年金托管产品在做协议存款业务时,由于转托管等事项变更托管人,而实物存单仍在原托管行保管,协议存款补充协议的签订滞后于账务移交,导致实物单证保管风险加大,需要对相应制度进行规范,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进行控制。

(二)资金清算中的主要风险识别与控制

资金清算是否及时;资金清算操作权限设定及更新是否经过审批;清算指令处理是否及时处理;清算应急是否准确到位。

(三)投资监督中的主要风险识别与控制

投资监督职责是否切实履行、有效实施;对违规交易、关联交易、虚假交易和投资人违反合同行为等交易是否能及时发现并预警。

(四)信息披露中的主要风险识别与控制

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违规的祝贺性、恭维性或诋毁性行为。

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加强业务培训

风险防范是从高级管理人员、稽核检察员到整个托管机构每个员工都要参与的,一定要落实到全员,自上而下的重视风险防控。每个员工对自己工作岗位及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环节最清楚,员工自觉的合规操作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针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使其适应托管业务创新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员工在学习理论知识时还要结合托管业务的实际操作并配合相关案例及工作经验,尽力减少操作失误的可能性。

(二)树立全程监控理念,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不仅要从服务出发,更要从托管业务的全程监控管理体系出发,不仅要监督托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还有监督关联交易。全程监控要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运作的每个步骤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包括客户风险评估、新产品风险评估、操作风险评估等。实行全线条、全链条风险管理,从产品开发、市场准入、合同审查等营销上线的准备工作,到清算、核算、投资监督等实际业务运作,风险管理嵌入托管业务的所有环节,建立资产业务静态管理、动态管理和电子化手段“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严密控制业务风险,做到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托管资产运作安全。

(三)加强内部控制的“三道防线”的建设

岗位目标责任制是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业务流程与风险点提示清晰,各岗位人员上岗前知悉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及要求,能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职责。托管业务部相关处室、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是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除了相关处室及岗位之间相互监督,业务流程中后续岗位与后续处室对前一岗位和部门也负有监管责任。风险管理处是托管业务部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它对托管业务各岗位、各处室、各项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内部控制的层层落实。

(四)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系统建设

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由操作风险引起的,操作流程不完善,系统建设也不过关。因此,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在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把新的规章和流程及时更新。对于托管新业务,在借鉴业务经验的同时开展同业调研,咨询权威机构,学习相关政策,以便于及时规范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险。同时还要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的托管业务系统是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的有力保障,可以规范操作,全面降低风险,提高效率。

(五)加强法规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托管业务部应确保负责托管业务线条的制度规范制定、日常经营管理、业务运行操作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遇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加大对托管客户的资格审查、风险评估;加大对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方面的控制。

五、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趋势

(一)实施精细化管理,将操作风险管理流程与业务操作流程相结合,加强风险管理组织与机制建设

继续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前中后台的风险管理职责、内涵和工作机制,落实前台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防线的责任,发挥中后台的风险管理职能形成风险管理合力。加强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政策传导机制建设,将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和单项风险控制要求融入现行各项制度流程,固化到信息系统中,内化为托管业务的自觉行为。严格按照风险报告相关制度办法规定的时限、路径和内容等要求及时、规范、准确地将风险信息录入风险报告系统。提高风险监控意识,熟练掌握获取和传递风险信息的流程方法。

(二)按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托管业务风险识别评估、风险监控、监督检查机制。

首先,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工作,整合现有的风险识别评估成果,保证托管业务的全流程覆盖。其中,托管业务全流程包括产品客户准入、业务营销、业务审批审核、账户开立、清算交收、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报告报表,信息披露、监管报告以及产品退出。其次,按照商业银行内部相关制度要求,建立托管业务风险检测报告机制,加强风险事件报告,积累风险数据并进行定期分析。最后,贯彻监督检测机制,做好外部内控鉴证,配合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开展自查自检,做好内部监督。

参考文献

[1]王颖,李铭.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22:43-44.

[2]牛文英.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全程监控风险管理体系的探讨[J].科技之友,2012,(6):98-101.

作者简介:王欣伟(1982-),女,汉族,北京人,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研究方向:金融学。

作者:王欣伟

第4篇: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 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

(二)有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保管托管财产的条件;

(四)有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五)有完备的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

(六)具备保管财产、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能力及相应的应用系统;

(七)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指引、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于不同的托管产品,托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下述全部或部分职责:

(一)开立托管账户;

(二)妥善保管托管财产;

(三)执行资金划拨指令,办理托管财产的清算及交割事宜;

(四)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复核受托人或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数据;

(五)对托管财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提供托管财产的相关托管信息;

(七)提供与托管财产相关的增值服务;

(八)保管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托管服务。

第十条 托管银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托管财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财产混同保管;

(二)将不同的托管财产混同保管;

(三)侵占、挪用托管财产;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托管业务类别主要包括:

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放心保)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第十二条 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与业务相关当事人签署合同,合同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托管财产类型;

(三)托管银行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

(四)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托管合同有效期和合同终止方式;

(六)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托管财产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业务存续期间的货币收支活动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财产应与托管银行的自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财产分离管理,相关资金划拨由托管银行执行。因托管财产投资需要而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债券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其他账户,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托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履行保管职责,但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财产,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对托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负责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业务,托管银行不得非法擅自动用托管财产。

托管银行应规范资金清算操作,严格岗位授权制度,控制资金清算风险;并依照有关法规及托管合同规定,对托管账户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有效性审核。

托管账户发生的资金汇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可从托管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提供核算和估值服务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与相关当事人共同确定托管财产会计核算和估值原则;对于没有行业统一规则或创新类的投资品种,须与相关当事人协商统一核算、估值方法。

托管银行为各项托管财产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务,对托管财产的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按照相关法规复核管理人计算的托管财产财务会计数据。

托管银行复核托管财产估值结果不一致的,应与受托人或管理人共同查找原因以达成一致;若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按受托人或管理人最终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托管银行应加强会计核算和估值风险防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复核、授权、对账、数据备份等制度,完整保存托管财产会计账册、交易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提供监督服务,按照托管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可以对托管财产的投资行为、支付费用、分配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

托管银行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监督工作所必需的财产数据、关联信息等业务资料,相关当事人应承诺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完整、准确、有效。托管银行发现管理人投资行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的,应进行提示,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报表和报告、绩效评估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报告服务,应当在托管合同中约定报告内容、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监管部门对信息报告有明确要求的,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办理外包财产的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信息报告、投资者登记、监督、资金划拨、头寸管理、税务代缴等服务。

托管银行提供上述服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和业务系统,并与原有托管业务团队和系统建立必要的隔离制度。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可依法开展资金借贷和证券借贷业务,并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托管银行借贷资金和证券业务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基于业务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程度,综合考虑托管财产规模、托管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为客户提供有偿托管服务。托管费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应在托管合同中明确列示。

托管费收费可参照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托管费率指引,依法形成合理的行业收费原则和标准;托管银行不得以免收托管费、减免委托人债务或承担有关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争揽客户。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选择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提前进行尽职调查,综合考察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的托管资格、财务状况、运作能力、技术、人员和风险控制等要素后进行选定。若转托管是由管理人或受托人发起决定的,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承担尽职调查责任。转托管或次托管银行应根据法规和合同的约定,与主托管银行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接受监督,严格维护托管财产利益。

第二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按照规范高效、独立运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托管业务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并保证托管业务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运行稳定,保证各软件应用系统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托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和指引,建立科学合理、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应遵循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有效性原则,在岗位人员、运营系统等方面建立适当分离的防火墙,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基本制度、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等,涵盖各项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操作风险,积极应用技术系统实现风险控制。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托管银行的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维护托管业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各托管银行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托管业务自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托管财产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等。

第三十条 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循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托管银行的商业声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干预或影响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不得非法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专业知识及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和实施托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和促进托管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管理规范的托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托管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托管银行应开展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托管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托管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有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编辑:tgwyh | 2012-07-27 10:28:4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31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客户资金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 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

(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

(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

(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

(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 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在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九条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客户资金; (二)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和托管人自有资产严格分离,保证客户资金的完整和独立;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办理客户资金的清算及其他处置事宜;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 (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与委托人签署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四)客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五)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 (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为委托人提供清算等服务。托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客户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托管人应向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通知资金到账信息或提供账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划款指令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支付客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托管人如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协议约定,应不执行指令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报告。

第十五条 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托管人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有偿服务原则,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托管人应根据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承担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托管手续费。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为维护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全

2013年04月03日 22:08 证监会网站 我有话说(3人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起草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2.73,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

(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

(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报告和半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基金托管费用的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

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

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6篇: 银行托管业务个人工作总结

2013年是我职业生涯中一次重要的变革的一年。2013年1月我有幸成为中信银行某某分行的一份子,让我也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人在中信银行整一年,主要从事托管业务工作。下面将2013年的工作情况以及2014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某某分行2013年资产托管与养老金工作总结

上半年,某某分行正在进行紧密地开业筹备工作,对于各项托管及养老金业务仍处于空白,托管及养老金业务只停留在概念。2013年7月19日,我行正式开业,总行为我行下达托管规模考核指标20亿元,托管收入30万元。因此我行托管规模的完成造成了较大压力,通过总行的托管及养老金业务的各项培训,我行逐步对托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为我行拓展新型业务奠定基础。

截止2013年12月末,我行资产托管时点规模XXXX亿元, 完成全年托管规模任务的XXXXX%,托管业务累计实现中间业务收入XXXXX万元,完成全年托管收入任务的XXXX%。同时完成托管信息系统、非估值核算系统业务录入,保证上线的托管项目规模、托管收入100%纳入考核,并配合托管营运部门,完成了托管业务年终结账和托管业务结转。

第7篇:中国工商银行隆重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

工商银行作为旨在成为“最具盈利能力、最优秀、最受尊重的国际一流企业的业内领军银行,肩负着推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化的历史重担,建行三十年来始终致力于业务的开拓创新,严格防范经营风险,现已发展成为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等均位列全球第一的世界著名银行。在票据经营方面,该行始终站在票据市场的最前沿,以自身的积极探索和不懈追求,引领和提升中国票据市场的规范发展,牢固树立了“工银票据”的品牌形象,成为国内票据市场当之无愧的行业标杆。

现阶段我国票据市场的深化发展面临着电票发展缓慢,纸票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部分市场参与主体资质经验有限,交易市场分割易引发信息不对称等诸多瓶颈的制约。对此,工行顺应票据电子化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经过一年的精心筹备和反复测试,于近期全新推出了票据资产托管业务。

票据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工行通过与客户签订票据资产托管协议,根据客户委托为其提供票据实物券保管、权属登记、资金清算、权属变更、信息报告以及与此相关的票面审验、代理托收等服务,委托期满后根据双方约定收取一定管理服务费的业务模式。自今年8月工行推出该项业务以来,签约客户已达25家,其中,股份制银行8家,外资银行3家,城商行7家,农商行3家,村镇银行2家,财务公司2家。已办理票据托管存入235笔、金额2.85亿元,发出托收233笔、金额2.07亿元,收回托收229笔、金额2.06亿元,票据移库(移入和移出)各4笔、金额100万元,票据交易(买入和卖出)各1笔、金额100万元,顺利实现了业务发展的良好起步。

汇集票据六大基础业务功能,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管家式服务 工行此次推出的票据资产托管业务,几乎囊括了目前国内商业汇票所涉及的各项基础业务功能,包括票据保管、票据审验、票据交割、交易清算、票据托收和信息查询,并将这些基础功能以前所未有的便利、高效的方式实现。

在票据保管环节,工行通过登记票据信息在实现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同时,对实物票据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并通过系统化综合管理,实时监测票据状态。

在票据审验环节,工行对托管存入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科学鉴定,提供票面质量的客观评价和等级归类,进一步完善票据定价机制。

在票据交割环节,客户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进行票据的交割,工行托管机构则对交易交割双方资金、票据账户进行监督鉴证,保障双方资产安全。

在交易清算环节,客户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完成票据交割后,可依托该系统线上实时清算资金(由工行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也可自行线下清算资金。

在票据托收环节,工行根据客户需要以高度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为其提供票据代理托收服务,可准确把握托收时间,并对发出托收票据进行跟踪,促使到期票款及时回笼。 在信息查询环节,工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为客户提供票据托管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实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查询,以及各种会计报表和托管报告等信息服务。

依托强大的电子信息系统,打造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工行一贯重视信息科技投入,具备国内领先的科技开发力量,此次推出的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便是依托其强大的业务系统开发能力和先进的信息储存技术而潜心研发的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实现的。该系统是工行专门为票据托管业务量身设计、打造的,并历时一年的不断测试和完善,具有完备的授权审批和业务控制流程,是一个集业务处理、风险防控及统计分析于一体的统一系统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托管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的方式实现托管票据存入、取回、报价、交割、查询、对账等各种功能,真正实现操作无障碍,享受到轻松、快捷的票据业务体验。值得一提的是,工行在上海和北京设有专业的数据处理和存储中心,为该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工行依托票据资产托管系统的强大功能,不但为托管客户实现了票据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运作,还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业务模块的定制服务。与此同时,工行正积极研发新型票据中间业务产品,并欲将其逐步嵌入到该系统中,实现与传统票据业务的有机融合,从而进一步扩大票据业务的外延,将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打造成为国内票据业界首屈一指的票据综合服务平台。

发挥专业专家优势,有效降低各类票据业务风险

传统纸质票据业务无论在前台的交易环节,还是中后台的审验、托收等环节,都蕴藏着各种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合规风险等隐患,这些成为制约不少票据经营机构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使票据市场整体风险攀升的主要诱因之一,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票据资产托管业务实现了对传统纸质票据交易流程的优化,通过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络直连进行交易,仅在票据首次存入该系统时有票据实物的存入、审验等环节,而后续的交易均实现了完全的电子化流转,实物票据不随权属的变化而发生物理转移,真正做到了“动账不动票”。工行则通过实时监督和系统控制,为交易提供安全保证,保障双方票据资产和资金的安全。

在中后台的票据审验、托收等环节,则由工行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所有进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的票据进行真伪审验,并对实物票据实行统一专业化保管,同时对票面质量进行客观分级,为客户进行票据交易提供专业、详尽的参考信息,而高度专业化的托收处理,可大大减轻客户票据托收及催收压力,有效降低各种潜在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中,工行将严格遵守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角色,保证系统平台、岗位流程、机构场所的“三独立”,与交易双方无关并对交易双方负责,监督交易的进行,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资产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降低票据业务成本,提高票据交易效率

此次工行以票据资产综合服务商的姿态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通过其规模化、集约化的运作,帮助客户有效降低了票据业务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如客户通过外包代理保管、审验、托收等中后台服务,以及电子化交易避免票据的实物传递,降低了人力成本;托管票据在首次存入时进行审验,并得到专业化实物保管,消除后续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降低了客户的风险成本;实物票据传递、交割、审验等流程的减少,并依托统一电子平台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渠道,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集中、专业的票据保管服务,降低了客户的保管成本等。

另一方面,客户在将票据存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后便实现了纸质票据的电子化,实际交易时无需再对票据进行人工背书,只通过该系统便可对票据进行电子背书完成权属变更和资金清算,大大提高了票据的流动性。同时,客户将票据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进行托管后,既不影响其原有的交易资源和渠道,又可依托该系统全国一体化布局的客户网络,突破原有业务交易模式在地域、客户类型上的限制,满足区域化、网络化、客户类型多元化的交易需求,实现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

引领改革创新潮流,开启中国票据发展新纪元

票据市场作为我国货币市场三大子市场之一,其能否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也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票据市场,探索符合市场需求的票据产品以及适合票据市场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把上海建成全国性的票据交易中心”的总体要求。此次工行以改革创新排头兵的气魄推出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不但高度契合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规划,而且开创性地突破和解决了制约我国票据市场前行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

第一,有利于规范票据市场秩序。由工行托管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负责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所有票据的审验、保管、托收等中后台操作,同时对各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票据业务各环节中潜在的风险隐患,规范市场行为,可有力改善目前由于部分票据经营机构机制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民间非法票据融资等引发的票据案件频发、市场风险攀升的不良局面,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有利于提高票据市场交易效率。票据资产托管业务中纸质票据仅在首次纳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时涉及到实物的存入、审验等操作,而后则完全实现电子化流转,特别是在交易时由电子系统自动进行权属变更而免除了传统纸质票据交易中需进行人工背书、异地传递、票据及跟单资料的反复审验等不便,大大降低票据交易成本,可提高更多机构开展票据业务的积极性,激发票据市场尤其是二级市场的活力,扩大市场整体规模。

第三,有利于促进全国票据市场的统一。我国商业汇票市场自形成以来便始终存在着区域市场分割的缺陷,并引发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而正是由于这样的地域割裂性,又造成各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尺度不尽相同,产生所谓的“监管套利”问题,导致经济资源和监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工行推出的票据统一托管平台,实现了“纸质票据电子化”的历史性转变,为纸质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交易、自由流动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与技术保障,将有力地推进现有票据市场的整合,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票据市场。

第四,有利于丰富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目前票据资产托管业务的参与对象均为银行金融机构,今后,工行还将把对象逐步扩展到财务公司、企业、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进一步促进我国票据市场交易对象、交易产品和交易模式的多元化,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有利于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票据作为一种风险低、流动性高的基础信用工具,是积极尝试产品创新的良好载体。未来,票据资产托管系统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下还可成为票据业务及票据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可以通过其建立权威的信用评估机制,如对托管票据进行统一评级、对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同时也是推行票据标准化产品、票据与其它相关业务的融合产品、票据衍生品、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创新产品得天独厚的良好平台。

第8篇: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是否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和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9篇:托管业务介绍

名词解释:房屋托管(Housing trust)是新兴崛起的房产旅游类行业,相当于房屋管家的升级,业务范围主要是针对空置房产,广泛用于空置不动产的保值、增值,业主方更实际的达到,省心,省时,省事优势。

概念;房屋托管是房屋产权所有者对房屋使用权以契约形式让渡给房屋经营单位,房屋经营单位再对房屋使用权商业化的一种过程,包括日常管理,招租,承担房屋中途空置期风险等。业主(或委托人)将房屋委托给受托方并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将按照业主的协议为其寻找租客。合同期内,由房屋经营单位代收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按合同约定将租金打入业主或业主指定银行帐户,受托方承担中途租客退租风险.受托方靠收取业主的管理服务费和经营中的增值盈利,依靠自身的专业房屋管理经验来抵抗各种风险.从而达到业主与受托方互惠互利,共同增值的目的。

前景:房屋托管,不仅解决了空置房产的维护和管理问题,还充分利用了空置房产,确保了空置房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旅游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服务对象:

1、 平时工作繁忙的人士。

此类房东的年龄介乎于30至45岁间,正处于事业的打拼期,时间对他们尤为宝贵,平时少有空闲,而将空闲时间留给家人才最有意义。

2、 常期在外的离岸人士。

此类房东多因工作暂时离开房屋所在地在外工作。房子可以选择交给亲戚朋友代为打理,选择亲朋一看对方有没有时间,再看对方是否善长打理,打理不好留下手尾双方情面上都过不去,请亲朋打理还须附欠一份人情。

3、 不想受租房琐碎滋扰,重在生活质量的人士。

此类房东的基业已稳,平时多有空闲时间,但都多少有过不太愉快的出租房打理经历,有的甚至宁愿空着也不愿出租。他们更注重心情,不想受租房的事打扰,愿意把时间花在健身、旅游、陪家人享受生活上。

4、 不善长打理出租房的人士。

此类房东多属第一次出租,不了解租房相关注意事项,不太懂挑选房客。对于一些装修好、配置新的物业错选房客会带有无法估量的损失。

管理成本:

1、 多次看房:调查显示,平均每套房屋成功出租大概要看房十几二十次,费时、费力、费路费;

2、 筛选客户:租房人群形形色色,很难辨认谁比较可靠,他们是否会对房屋设施造成损坏等等,费时、费心;

3、 追讨租金:客户不按时支付租金,就需要您多次上门催缴,再加上人口流动性强的因素,就更会增加上的风险,费时、费心、费力;

4、 次招租:现代人生活变化快,频繁更换租住房屋,导致您一年内可能需要2—3次招租,而每次招租,都会导致您成本的增加,且费时、费心、费力;

5、 维修繁琐:小至更换灯泡,大至刷墙补地,都会浪费您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烦;

6、 承租期间的纠纷与邻里间的纠纷等,同样会占用您宝贵的时间,还有可能给您带来更多的麻烦;

7、 承租期满时各项费用结算:由于一些小区水、电费半年才收,以上费用可能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后才能结清。

以上所有情况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乃至直接的金钱成本,而托管后,您的烦恼和成本全都没有了。

房租收入

出租房屋一般是委托中介或在媒体上发布广告,无论哪种方法,都不可避免出现一段空置期和费用,空置就意味着房租白白流失,而我们一旦与您签定托管协议,由我们定期支付给您房租,您将获得长期、稳定的房租收入。

房产保值增值

房屋的日常打扫和维护均由我方代为处理。我们将定期对您的房屋进行专业维护,因为房屋整洁、设备完好、温馨舒适,这是我们为客人提供的核心服务。由于我们的专业维护,您的房产不仅折旧最低,还会有增值的惊喜。

专业化管理

我们与您签订托管合同,再由我方转租,在法律上您无需再为房客纠纷承担责任。您只需定期收取房租,其他一切都不用操心了。

托管服务内容

1、 代委托方出租,代办租赁登记手续;

2、 代收代付租金/水、电、煤气、网、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

3、 代办完成租客入住/搬迁/退租交接手续;

4、 代委托方查验清理退租房屋;

5、 代委托方维修家用电器、居室保洁;

6、 合同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托管条件

1、托管范围 高档新小区。

2、托管户型 以中小户型为主,一室一厅、二房两厅、三房两厅。房子为装修过的或者毛坯。

3、房屋设施 沙发、床、餐桌、组合衣厨等成套家具、标准卫浴设施及标准装修;家具齐全。

4、家用电器 彩电、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饮水机;厨房设施 家电齐全。

5、有些公司也托管毛坯房,装修后在对外出租。

托管好处

1、避免空置每年只需要一次招租,中途退房多次招租的风险我们替您承担

2、收入可观每期准时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而且全年纯收入一般不低于您亲自管理的全年纯收入

3减少风险避免了按时收不到租金,家具家电遭到破坏等非正常损失,同时还节省了正常的管理成本

4、灵活理财您可以以租代售,既能收到房租,又能不紧不慢的卖个好价钱,租售两便

5、省时不用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发布信息,约见客户,多次带客户看房,

6、省心不用操心,不用自己管理,不论您在何地,出差或学习或者是旅游,您不用任何担忧,只需要查收租金即可

7、省力不用自己收租,设施的频繁损坏不用自己维修,小维修我们免费出工出力,大维修我们免费为您跑腿办事

8、放心把您的房子交给我们来管理,把个人和个人的关系,变成了个人和组织的关系,让您更加放心。

租赁托管 实现房屋

“保值、增值”最有效的手段,借助于中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来投资房产者多可获得丰厚回报。因此,选择投资房地产业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许多投资者选择买房出租、以租待售谋利。但自营出租牵扯房主的时间和精力过多,也不易获得很好的收益。同时,单个房屋的管理维护成本远高于托管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统一维护。两相比较,与其自己经营出租,不如放手托管。

有利于整合

有利于盘活整个城市存量闲置房产,使闲置房产得到科学有效的再分配再利用。 房产属于稀缺资源,房产的闲置,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房屋租赁托管”模式的出现帮助房主出租房产、打理房屋,让房主轻松收益,无后顾之忧,而承租者也能“居者有其屋”,避免了房产闲置的巨大浪费,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同时,“房屋租赁托管”模式也有助于形成一个有效的房产流通渠道,因为租房的人才是最直接的潜在购房群体,有些闲置房产很可能在租赁的过程中就销售出去了。

对于业主而言

最大的好处是收益稳定,省心、省力、省时间!自营出租很麻烦:找房客要一次次带人开门看房子;求租者形形色色,良莠不齐,难以挑选合适的房客;房客中途退租,房屋空置期遥遥无期,白白损失租金,让人无可奈何;租客拖欠房租、水电费用、损毁房屋,大烦恼!……而这一切繁琐与托管业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一旦把房屋授权租赁托管机构代管,就可以不再过问出租房屋和后期管理的相关事宜,从此轻轻松松,坐收租金。同时,租赁托管机构还要确保房主稳定的租金收益,无论合作的房屋出租与否,都要按合同规定为房主划转租金。对房主而言,真正是实实在在的收益保障,省心、省力、省时的理财方式。

对承租者而言

租赁托管机构有大量优质房源,可以按需选择;合同做保障,居住安心,不必担心房东随意提价或赶人;还可得到方便、快捷、专业的后续服务。租房子最怕的就是遇上房东随意提价、赶人,当然,如果遇上“假房东”、“二房东”更糟糕。在租赁托管机构托管的房源都经过专业的权属核实,不必担心“假房东”、“二房东”问题;每套托管房源都与租赁托管机构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期限至少三年,而且托管协议中对承租者租期超出托管期限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说明,不存在突然赶人或提价的问题,可以放心使用;租赁托管机构对托管房源有方便、快捷、专业的后期维护、管理服务,房客居住时受益匪浅。 业务渊源

房屋托管业务的渊源是20世纪初上海、广州、香港等地的房屋包租业务,即:包租人从业主手中将房子包租过来,包租期限视情况从1年至3年不等,包租人与业主签订包租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向业主分期或一次性支付房租。一般情况下,包租人向业主支付的房租比包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略少,而包租人的收益恰恰是这“一包一租”之间的差价。这种差价既符合罗马法系、又符合大陆法系、更符合英美法系规定的商业收益,其实质是业主通过包租规避了空租的风险,从而将空租的风险转嫁给包租人,而包租人在承担这种风险的前提下,依靠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和对租赁市场的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地压缩自身风险,从而将包租与出租之间的利益最大化,这部分利益就是各法系所共同承认的商业风险收益,而包租人所扮演的角色就是现在的托管公司。即使从当今中国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系的角度进行评判,包租人的这种商业收益也是无可质疑的。市场上的房屋托管业务的核心内容与早期的包租业务并无不同。

对于租客的优势:1.无中介费2.付款方式押一付一3.日后维修 有保障4.不随意涨价 不随意解约5.配备专业保洁 维修 搬家团队对于租房后服务有保障6.拎包入住 家具家电齐全生活品质有保障

目标房源:1.交通方便 生活配套齐全2.房龄不要太久 最好带电梯3.一室两室最好4.托管价格低于市场价80% 5.租期能接受最短三年 毛坯房最短五年(每年有一个月免租期)原则上租期越长越好

获取房源方法:1身边亲戚朋友介绍2.网络端口3.中介介绍4.物业推荐5.客户转介绍

签约流程:1.和房主讲明运营模式 托管给我们的优势 租期 价格 免租期等细节

2. 约到公司或其他地点签订合同

3. 与房东做好 煤水电交接(钥匙 卡)物业暖气交接 家具家电交接

4. 交接装修部门 开始进行装修装配

5. 按期验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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