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中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已有三十多年,中国的法律援助也已经有十七年的历史,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还未纳入社会性别视角。近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明确提出对妇女人群提供援助,并且将妇女组织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使得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具备了社会性别视角。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篇1:

法治社会中的妇女法律援助问题

[摘要]文章以法治社会中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关系视角,对社会行政主体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应然作为,进行了制度创建、实践推进、深化纵向服务特点、解决横向服务问题四个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法治社会;社会行政;妇女法律援助

二十年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产生到逐步发展完善,但目前行政法学缺乏针对法律援助具体领域的深入研究,对诸如社会性别视角等问题缺少关注。其中有关妇女法律援助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适宜从法治社会中社会行政作用角度进行深入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提出要围绕留守妇女儿童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将妇女法律援助作为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根据法律援助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拟从社会行政与国家行政关系的视角对妇女法律援助中社会行政的作用进行行政法学探析。

一、社会行政推进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维护妇女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制度建设首当其冲。为了突出强调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平等权、人格权、财产权角度对妇女法定权利进行合理的界定。从法律层面界定妇女权利固然重要,对妇女权利实现给予理性、专业化支持和帮助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其中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必要性尤其突出。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对妇女权利给予法律援助的内容逐步完善,实现了由“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到“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再到“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法律援助服务主体也逐步扩大,由原来的政府主导,发展为鼓励和支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赋予妇联等社会公权力主体支持诉讼、批评,要求依法查处的权力,充分体现了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在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双重角度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致使真正的法律精神难于落实,阻碍了社会行政推进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增强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对该领域社会行政和国家行政的职能定位有清晰认识。在妇女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层面,既存在妇女联合会这类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非政府性组织,也存在依托大学设立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加强对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学研究,正是依托大学设立的从事妇女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优势领域。开展必要的行政法学研究是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前提,社会行政在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讲,为发挥社会行政对于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智囊作用,首先应当处理好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关系,国家行政应为社会行政主体的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活动提供外部物力、财力的支持。这是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层面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融合,也是社会行政践行法治社会理念的重要内容。明确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职能定位,为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发展指明了理论指导和实践完善的双重途径,既保证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坚实的行政法学理论支持,也使该制度具有符合实践需要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奠定了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完善的理论和制度基础。

二、社会行政促进妇女法律援助实践发展

妇女人数约占我国总人口的一半,要切实解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仅依靠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必定是杯水车薪。在国家行政向社会行政转移的时代背景下,提高社会服务行政在妇女法律援助实践方面的积极性和规范性,必然成为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切入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的群众组织。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这意味着作为妇女法律援助重要社会行政载体的妇女联合会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存在一定的行政给付空间。鉴于妇女联合会的广泛群众性、社会性特点,其应当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发挥切实推动作用,应当充分挖掘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现实需求及特点,为妇女法律援助事业向纵深发展奠定坚实的现实基础。具体来讲,为促进妇女法律援助实践发展、增强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力量,应当从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发挥社会行政对国家行政的信息反馈作用。为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反映妇女权益保障现实需要,为增强妇女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针对性,应当充分运用妇女联合会等社会行政主体了解现实需求、集中体现群体重大利益的特点,建立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制度化沟通机制,将妇女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信息及时提供给法律援助主管部门,促进妇女法律援助制度和实践发展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在现有联席会议、议事协调机构等联系方式之余,妇女联合会与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应当存在常态化沟通渠道,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提供顺畅的渠道。在行政组织法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社会行政主体的信息反馈作用需要以信息公开为必要保障。

另一方面,发挥社会行政对国家行政的行政协助作用。第一,国家行政在妇女法律援助专业化信息占有方面具有优势地位,为方便广大妇女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的行政给付机关应当拓宽对妇女工作社会行政主体的指导渠道,可以采用派驻的方式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妇女提供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为更好地发挥派驻模式的现实作用,社会行政主体应当对国家行政主体的行为给予必要行政协助。当然,基于现实需要和行政成本的双重考量,社会行政对妇女法律援助国家行政的协助方式应当结合现实情况而定。第二,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接近妇女权益保护的现实问题,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应当与基层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掌握妇女权益保护的第一手资料,协助基层行政机关有效开展妇女法律援助事务。在此基础上,为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解决相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应将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的行政协助作用向国家行政的延伸部分拓展,比如应当给予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必要的法律援助行政协助。

三、社会行政突出妇女法律援助的纵向服务特点

为有效解决妇女这个庞大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问题,需要从行业纵向角度挖掘有关职业女性法律援助问题的特点,为妇女法律援助社会服务行政向纵深发展提供依据和素材。

第一,就女职工法律援助事宜与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良性对接之余,促进职业妇女法律援助相关社会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单位外部,加强与有关行业国家行政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利用信息共享等途径,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女职工法律援助问题开辟思路。在单位内部,根据《工会法》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工会应当成为法律援助的必要提供主体,其应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在维权过程中,专业化妇女法律援助应对工会给以必要支持。其中需要明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妇女联合会与工会的关系。二者均为可以向女性提供法律帮助的社会行政主体,其中妇女联合会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专业化程度更深。在分工合作方面,工会为妇女联合会提供女性法律援助事宜的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夯实职业妇女权益保护的事实基础,妇女联合会则在法律援助的具体操作层面增强职业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基础。

第二,妇女联合会需要明确与专业化社会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属于法律援助的专业化社会行政主体,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联合会提供女性法律援助的专业化法律援助支持,使妇女权益保障更具有专业性。同时,在为职业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可以对工会、用人单位等主体及其之间的相关行为进行必要监督。由于牵涉诸多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从制度运行角度看,多方主体法律援助机制的良性运转需要在现有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或非常机构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沟通机制。特别是在缺乏行政机关主导的情况下,各社会行政主体的沟通模式应当进一步清晰化,既可以避免社会主体行政化倾向,又可在沟通效率等层面实现突破。这是社会法治化发展中非常值得深入思考的现实问题。

第三,促进相关社会行政主体就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沟通与联系,减少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如果说前一方面是对解决妇女法律援助问题过程中进行社会行政主体间合作,那么就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行政主体间的沟通与联系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妇女法律援助问题的发生。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等经营相关因素的协调发展,需要遵守必要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进而促进企业短期经济价值和长期社会价值、基本法律责任和必要道德约束有机统一的责任形式。其中职工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对象,其中女职工权益尤其需要给予保障。为了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以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在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从行政法学讲,这涉及到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与行业社会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应当成为妇女法律援助相关社会行政主体的重要社会协助力量,其既可以通过行业内部自律形式预防减少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形,也可以为妇女法律援助事宜提供行业化协助。

四、社会行政解决妇女法律援助的横向服务问题

如果说前一方面是以行业纵向探讨妇女职业角色中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解决,那么这里则是在分析妇女社会横向角色中的法律援助机制问题。在妇女法律援助的横向服务行政中,同样需要处理好相关社会行政主体的关系,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要实现对女性特殊群体的法律服务。

一方面,对于身体残疾的妇女需要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相关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是依职权或依授权的从事残疾人就业等社会工作的社会组织。解决残疾妇女就业方面的法律问题,既需要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力量,还需要发挥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作用。残疾人联合会基于对残疾人就业领域问题的深刻了解,有利于促进妇女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问题在现实社会环境下得到更加现实、更加彻底的解决。在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应当在建立健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对话机制,以期为女性残疾人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社会化的援助和支持。如果说妇女法律援助的纵向服务要求建立线性的国家行政、社会行政等主体的沟通协调机制,那么妇女法律援助的横向服务需求则在此基础上要求建立网状的国家行政、社会行政的沟通协调模式。这既是全方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深入协作在妇女法律援助事宜上的客观反映。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留守妇女的法律援助服务。如果说对残疾妇女的法律援助需要产生于受援者的自身原因,那么留守妇女法律援助需要则产生于各种社会原因。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流动性不断提高,在广大农村产生了丈夫外出后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在户籍地的妇女。这些留守妇女由于丈夫不在家,一些农村治安状况又不好,她们普遍没缺乏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为留守妇女提供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能力提升、关系调适等方面服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义务。村委会作为与留守妇女距离最近的社会行政主体,能掌握留守妇女的现实生活状况和相应的法律需求。为对留守妇女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帮助,妇女法律援助行政主体应当加强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联系,这既是实现妇女法律援助社会行政主体在地域、专业和社会治理层面的整合,也是在时空两个维度合理拓展法律援助网络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张伟伟.论妇女法律援助应增强社会性别视角[J].西部学刊,2013年11期,第20页.

[2]段久红,詹钊.发挥社团作用维护妇女权益[J].学习月刊,2013年20期,第46页.

[3]韩荣和.中国妇女法律援助的模式选择[J].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03期,第5-9页.

[4]徐高燕.妇女法律援助模式问题研究———以青海省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年2期,第288-290页.

[作者简介]陈思明(1980-),周口师范学院,讲师,博士。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2015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法制宣传的立体化研究”(项目编号:2015-ZD-005);周口师范学院2014年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法治宣传教育的行政法规制”(项目编号:ZKNU2014212)。

作者:陈思明

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篇2:

论妇女法律援助应增强社会性别视角

摘要:中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已有三十多年,中国的法律援助也已经有十七年的历史,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还未纳入社会性别视角。近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明确提出对妇女人群提供援助,并且将妇女组织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使得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具备了社会性别视角。根据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建议在未来的法律援助工作中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履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缔约国义务。

关键词: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视角;妇女权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

一、研究背景

(一)中国已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CEDAW)和多项国际人权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简称《消歧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通过,中国政府1980年签署了公约,同年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第一批加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消歧公约》为社会性别歧视下了个定义:“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但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和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根据最新统计,中国已加入27个国际人权公约,所有的国际公约都强调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为了审查督促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联合国依据《消歧公约》成立了消歧委员会,每四年对缔约国的国家报告进行一次审议,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关切的领域。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合并提交了第七、八次国家报告,正等待消歧委员会开会审议。

(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

社会性别(gender)区别于生理性别,是指人们所认识到的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的社会差异和社会关系。社会性别平等包含着这样的含义: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做出各种选择。社会性别平等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同等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说他们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

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有效战略即社会性别主流化,也称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的主流,最早反映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里,集中表述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中。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2005年联合国北京+10会议和2010年联合国北京+15会议继续强调这一战略。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是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结论,即: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三)中国政府执行《消歧公约》的现状

作为缔约国,我国在加入《消歧公约》以后制定或者修改了各种法律政策来反对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特别是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及2005年该法的修订案、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5年《劳动法》、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均包括了反对对妇女歧视的条款,2012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一步扩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我国《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特别提出五类弱势人群的权利保障,其中就有妇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别歧视。

尽管我国在履行公约方面取得了成绩,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政策对歧视(或性别歧视、就业歧视)下定义。没有歧视的法律概念,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反歧视?目前我国的反歧视公益诉讼步履维艰,法院基本上不予受理。这与缺乏歧视法律概念难以操作存在一定的关系。除了缺乏歧视定义以外,现有法律政策的内容本身也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例如《婚姻法》有关财产的规定忽视了从夫居的传统,严重损害了妇女权益。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宣传教育,尽管已加入《消歧公约》三十多年,从政府官员到社会公众,公约知晓率都很低,公约从未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引用;在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种诉讼活动中,司法官员普遍表现出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如对家暴类离婚案件调解和好,或者在判决中倾向不认定家暴(无论证据是否充分);对性犯罪被害人的反复询问所致的二次伤害,等等。歧视妇女的现象普遍存在。仅以女大学生群体为例,全国妇联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显示,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四)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角色和困境

在中国,妇联被称作妇女的娘家,专门负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社会团体,妇联依托政府资源,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先接受并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正是妇联等非政府组织。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也将国际妇女运动的新气象带入中国。此后中国的民间妇女组织如雨后春笋不断冒出,蓬勃发展。它们或为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就业培训和法律援助,或从事传媒性别监测,进行社会性别理论研究,并宣传性别意识、倡导立法政策改革。然而在这些妇女组织中,能够直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组织并不多见。长久以来,妇女非政府组织面临维权资源匮乏等困境,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

二、主流的法律援助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法律援助作为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却没有体现应有的社会性别视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分性别的统计数据

由于不分性别和人群,平等对所有合乎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司法部历年的《中国法律援助年鉴》中,笔者看不到分性别的统计数据(Sex-segregated Data),无法了解我国究竟为多少名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关于咨询的统计也没有分性别,不清楚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多少妇女提供过免费的法律咨询,也不清楚咨询过的案件中多少涉及性别歧视内容。

(二)培训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司法系统每年都要举办多场针对律师、法援工作者的业务培训,这些培训无论从培训师还是培训内容来看,在设计上都是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从培训师的角度来看,邀请的培训师主要是司法官员,很少见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更没有见到社会性别领域的专家或者具备性别意识的法律专家。实际上司法官员普遍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他们应当与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一起接受社会性别专家的培训。在培训内容方面,更多地集中在案件代理的实务技能方面,既缺乏社会性别基本概念和理论、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消歧公约》等内容,也没有就特殊性别歧视类案件——如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离婚财产分割、职场性骚扰(性侵害)、幼女性侵害类案件——进行过专题培训。

(三)法律援助的理论研究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司法部门非常重视法律援助的基础理论研究,经常举办研讨会,邀请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学术界的人撰稿。然而这些研究大多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以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为例,笔者认真翻阅了为这场研讨会所编写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一书,发现书中收录了本次研讨会中的发言论文39篇和入选论文60篇,议题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法律援助等方面,却没有一篇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法律援助进行研究的文章;书中也有关于特殊人群的研究,但涉及妇女权益的只有两篇,分别是离婚案件维权现状和家庭暴力,内容和数量都十分单薄。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使得中国法律援助初步具备社会性别视角

2009年开始实施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法律援助缺乏性别视角的状况。

(一)与传统法律援助相比较,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体现了性别视角

从援助对象来看,传统的法律援助面向所有的弱势群体,不区分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只要合乎条例规定的援助案件范围和经济困难条件,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面向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五类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分人群援助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一大亮点和特色,法律援助也由此获得社会性别视角。从项目实施单位来看,传统的法律援助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实施单位,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除了依托传统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主体外,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妇联等非政府组织纳入项目实施单位,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加入,使得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更有条件推动中国的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从具体案件援助范围来看,除了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类型的案件以外,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例》不涉及其他婚姻家庭类案件,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却把婚姻家庭类案件作为重点内容提供援助,由于妇女权益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故这也是社会性别视角的体现。

如果说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妇女维权和赋权措施,那么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使得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初步具备了社会性别视角,无形中契合了《消歧公约》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

(二)彩票公益金项目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基本状况见下表

从表格中可见,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数和案件数量都是逐年增长的。无论从援助案件的数量还是受援人数来看,妇女在五类人群中都是居于第二位的,占到两成左右。

(三)妇联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增强了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性别视角

1.妇联在法律援助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作用得到发挥。长久以来,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承担着为妇女维权的主要职责,然而,由于在体制内被边缘化,妇联的工作重点更多地集中在扶贫慈善、就业创业、健康体检、家庭和谐等领域,妇联干部中社会性别意识和主流化战略水平也参差不齐。由于缺乏维权手段(资金和法律资源),妇联很少直接对妇女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仅设有信访部门对上访妇女提供咨询和转介服务。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改变了妇联缺乏维权手段的困境。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对于强化妇联维权职能、促进妇联组织能力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妇联作为实施主体也使得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性别视角,可以更好地维护妇女人群的合法权益。2012年全国妇联再次申请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获得核准额度225万,申请资金204.87万,完成年度执行总额度的91.1%。作为项目实施方的20个省市自治区的45家实施单位,共申报结案案件1347件,通过中央级审核补贴的案件1236件(合格率91.76%)。基本完成了预定的项目任务,有19个项目省级实施单位超额完成2011周期案件办理任务。

2.妇联法律援助工作仍需完善。

(1)妇联现有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仍有待加强。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案例数据库里,笔者翻看了大量妇联作为实施单位针对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虽有不少具备社会性别视角、充分发挥妇联协调功能的成功案例,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是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代理律师或者妇联干部本身没有从性别视角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缺乏专业性。如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发生杀妻或以暴制暴杀夫的严重危险性,在没有任何专业干预手段(如家暴人身保护令,或者对施暴者进行强制心理矫治)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工作者仍然配合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劝和,只要施暴者一道歉,就劝受暴妇女撤诉。从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案例是完全不具备社会性别视角的。例如郑州市妇联权益部受理的一起怀孕六七个月仍遭受家暴的案子,被收入《让幸福走得更远——郑州女性维权故事》一书,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推介,其中将家庭暴力的原因明确归咎于受暴妇女性格跋扈,没有对施暴的丈夫提出任何批评;完全认识不到家庭暴力本质上是性别歧视和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法治社会对暴力零容忍的基本思想;更没有提到家暴的循环规律、受虐妇女综合症、社会认识误区等。这种缺乏性别视角和家暴敏感度的硬伤,居然会被收入妇联出版的案例集中。可见妇联本身需要加强社会性别理论的学习和培训。

(2)非讼案件比例过低,调解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建议放宽非讼案件比例。妇联作为群众团体善于协调、调解和应用行政调解手段处理,即使部分律师参与的案件经过案情分析和思考,也会选择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根据陕西省妇联的估计,调解结案的比例常态在30%左右。但《暂行办法》规定非诉讼案件比例不得超过10%,这意味着大部分调解案件不能得到项目资金支持。有一种误区,认为调解比诉讼简单。实际上,从案件处理过程看,调解付出的成本并不比诉讼手段少。为了增加调解和谈判成功的几率,前期的调查取证、法律论证基本都要做,而在此期间妇联出面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包括发函、开会、委托鉴定等方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唯一比诉讼少的就是出庭,因此充足的资金保障很重要。总的来说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元的,只要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无论是妇联干部或是职业律师,无论是诉讼或是调解都应该得到项目支持。建议适当放宽非讼案件的比例,从10%提高到30%。

(3)项目管理和办案经验交流不够,建议与全国妇联合作加强培训和交流。目前妇联管理项目的经验还不足,希望中央项目办公室能够与全国妇联合作,加强对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各类实施单位和执行者——包括妇联干部、信访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学院师生和志愿律师——的培训、轮训或者是考察学习,内容除了项目实施的经验以外,还应包含社会性别的理论和性别歧视类案件的代理技巧,以便提高整个法律援助系统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

(四)彩票公益金项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分人群援助并将妇联纳入实施主体,使得法律援助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契合了《消歧公约》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然而这只是初步具备社会性别视角,还有许多待深化改进之处。

1.《暂行办法》关于案件类型的设置本身缺乏性别视角。笔者发现目前项目对家庭暴力等突出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没有单独列出,妇女的性与生殖健康权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被忽视,建议增加这几类案件。

2.案例数据库缺乏分性别的统计数据。(1)虽然项目有妇女人群的统计数字,但具体到某一类型的案件,无法统计男女比例,而且其他四类人群的案件统计中也没有分性别统计数据。这种状况的危害之处在于,统计数据中的妇女受援人和妇女权益类案件远远少于实际数字,无法真实反映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成绩;另外,这种状况还容易给实施单位归类造成混乱,除了女性未成年人在心理习惯上不会归到妇女类,其他四类的案件都可能归到妇女权益类案件中。可见五类人群如何确立优先顺序,是项目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根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分人群援助的本意,每个弱势人群都有它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将妇女权益案件优先归入其他四类人群,在其他四类之外的案件,才归入妇女类。妇女类重点援助性别歧视类型的案件,其他四类人群的案子也要分性别统计。(2)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没有下一级案件分类标准,无法统计家庭暴力等特殊类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笔者截选了数据库中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的项目执行时段,发现“妇女婚姻家庭”类案件(实为妇女类)总数为15236件,在妇女案件中轮番输入离婚、交通事故等关键词,统计得出居第一位的是离婚案件6715件,占妇女案件总数的44%;居第二位的交通事故类1434件,占妇女案件总数的9%;然后是劳动争议866件,占妇女案件总数的6%;抚养类纠纷855件,也占6%;刑事案件334件(其中故意伤害157件,故意杀人13件),占2%;同居关系269件(其中子女抚养类68件,监护权纠纷20件,人身权11件,,婚约彩礼7件),占2%。这些案件总共占到妇女案件的69%,还有31%的案件属于其他类型,不容易归类。当笔者试图统计家庭暴力类离婚案件的时候,发现只能挨个儿打开6715个离婚案件,由于时间关系,无法具体统计家暴类离婚案件的数量和比例。

3.在具体案件的代理上尚缺乏社会性别视角。无论哪一类人群的案件,只要当事人涉及妇女,办案人员都应当具备社会性别敏感度,从社会性别视角去分析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看来,涉及妇女的法律援助案件尚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仅以家庭暴力类案件为例,笔者在6715个离婚案件中,简单选取一百个家庭暴力类案件,居然发现没有一起案件的家庭暴力得到法院判决认定,更谈不上离婚损害赔偿。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司法官员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和家暴专业知识,对家暴认识存在误区。另外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误区,认为要打至轻伤或重伤以上才算家庭暴力等等。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也存在没有社会性别意识问题。

事实上家暴类案件有着特殊的性质和规律。从性质上并不是普通的家务纠纷,而是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违法犯罪行为。家庭暴力具有循环性规律,即紧张关系的积累期、爆发期、蜜月期(或叫平静期)的周期,周而复始。施暴后的蜜月期,施暴者会道歉、下保证、温存体贴、以自杀或杀人相威胁等,受暴妇女原本就顾虑孩子不想轻易离婚,再加上对施暴者也有感情,或者顾虑家人安全,就很容易对施暴者产生幻想,以为他能改变,自己的宽容和忍让总可以感化对方;实际上暴力会愈演愈烈,受暴妇女习得无助、自卑,很难摆脱对方的控制。如果不经过强制心理干预,不签发人身保护令,最终会引发惨案。此类案件,调解恰好符合施暴者的愿望——继续施暴控制妻子。遗憾的是,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律师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要么在诉前直接劝当事人撤诉,要么在法庭调解中配合法官劝说原告撤诉,或者被动接受法官对家暴类案件判决或调解不离婚的结果。

四、加强法律援助,增强社会性别视角的建设措施

(一)培养具备社会性别视角的志愿律师队伍,形成维权网络体系。2003年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部”,专门负责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与此同时,陕西省妇联开始在全省公开招募维权志愿者,起初是五十名,现在有二百多名,他们既有律师证,又有“省妇联维权志愿者证”,工作中很容易被接受。许多资深的志愿者已经提供志愿服务长达五六年,甚至八年十年之久,其中有不少是父子、姐妹齐上阵,志愿律师们非常热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事业,经过妇联系统的培训,都能够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和儿童视角,站在妇女儿童角度上去分析案情、争取权益,正是这支专业而稳定的律师队伍确保了妇女法律援助的高质量。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础很好,目前已有县级以上妇联的法律帮助中心177个,妇联法律援助受理点180个,妇女儿童维权站3900多个,巾帼维权志愿者15000多人,形成了强有力的妇女儿童维权网络和骨干队伍,为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源保障。

(二)发挥妇联优势,采取全程关注、发公函协调推动的工作方法

作为体制内的社团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妇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法律援

助中,妇联采取全程关注、协调推动的具体工作方法,配合律师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协调函,从性别视角或儿童视角表明妇联对案件的态度,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推动案件解决。这个过程也是对政府部门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倡导的过程,同时就具体问题提出立法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三)将信访与法援有机结合,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各地妇联实施单位应重视信访与法律援助的结合,通过安排维权志愿律师在信访局(信访办)服务,既可以为信访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发现法援对象,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法援作为强有力的维权手段,也为信访提供了支撑,化解了不少长年上访、缠访的难题,两者相得益彰,实现了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四)不断寻求妇女法律援助的新思路

过去几年,一些省妇联的法律援助资金只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一个来源,实际上,受援人在遭遇侵权案件的时候,需求是复杂的,并不仅限于法律援助,同样需要心理援助和医疗救助,而在这方面法律援助并没有安排资金,甚至诉讼中的伤情伤残鉴定费用,都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陕西省妇联从2011年开始便争取了政府妇女儿童民生项目,该项目其中有一块叫“维权救助行动”,包含心理援助、伤情伤残鉴定、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工作,共计三百万人民币,在全省覆盖面较大。有了这样的资金,法律援助不再孤立,社会效果更加显著,在执行这样的项目过程中,彩票公益金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律师也可获得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如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等,从而提高服务的质量。河南省妇联系统在这方面也有创新。2011年郑州市妇联就向郑州市政府申请了一个“12338”社会管理创新项目,作为试点,2012年和2013年郑州市妇联都在积极向政府申请资金,如果说这个资金到位的话,在市妇联的下一步发展计划中,专业又独立的民间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可能很快成立起来。

另外,还需增加对妇联系统项目资金支持的力度,并确保可持续性,稳中有增,以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应拨付培训资金,定期持续性地组织国内社会性别领域的专家,面向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所有的实施单位及相关的司法人员,开展社会性别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培训;在数据库里应完善妇女类的二级三级案由,并增加分性别统计数据,其他四类人群的案件也要分性别统计;还应组织妇女法律援助的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加强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促进项目向高质量高效率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建梅,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英文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贾午光.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C].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选,法制出版社,2010.

[3]刘伯红.社会性别主流化读本[M].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

[4]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编译.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5]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年鉴[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2012年度。

[6]项焱.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张伟伟(1978—),女,山东青岛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研究部主任,公益律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性别歧视和公益法方向的研究和实务。

(责任编辑:陈合营)

作者:张伟伟

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篇3:

信息窗

企业增设“夫妻房”吸引求职者

在深圳,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招工难”。日前,深圳东荣发电子有限公司在一人才市场设摊招聘包括50名打短工、50名包装工等大量普工,月综合工资均为800~1300元。尽管薪水不低,但前来咨询的求职者并不多。

面对“招工难”,不少招聘企业除调高工资外,开始各想“奇招”来吸引求职者。一企业在招聘单上特地注明将增设节日礼金,在节假日和员工生日、结婚时发放一定数量的祝贺金;还有一家企业在招聘时表示,今年将考虑着手解决员工节后返深的交通问题;最吸引眼球的是一家电子企业,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将会增设“夫妻房”。

此外,多数企业都放宽了招用普工的性别、年龄要求。

(《深圳晚报》)

各国女子裙子被刮后

日本东京:在川流不息的银座广场,一男子不小心刮开了一单身女人的超短裙。男人还没有开口,那单身女人一个90度的大鞠躬:不好意思,给您添麻烦了!都怪裙子的质量不好……说完,取出一个别针别好,又匆匆走掉。

美国纽约:在人来人往的时代广场,一美国男子不小心刮开了一美国单身女人的超短裙。美国男人还没开口,那美国单身女人立刻从身上摸出一张名片来:这是我律师的电话,他会找你详细谈关于你性骚扰我的事情,你要做好准备,我们法庭上见……说完记下美国男子的姓名和电话,扬头走掉。

法国巴黎:在闻名于世的凯旋门广场上,一法国男子不小心刮开了一法国单身女人的超短裙。法国男人还没开口,那法国单身女人咯咯一笑,然后细手搭肩地说道:如果你不介意的话,送我一枝玫瑰来向我道歉……然后,法国男人从花店买了一枝玫瑰,还请她去酒吧喝上一杯……

英国伦敦:泰晤士河边的教堂广场上,一英国男子不小心刮开了一英国单身女人的超短裙。英国男人还没开口,那英国单身女人忙用手里的报纸遮住裙子开了的部分,红着脸说:先生,可以先送我回家吗?我家就在前面不远……说完,英国男人把自己的上衣脱下来,披在她身上,叫了一辆Taxi,安全地把她送到家。

(《生活报》)

我国盲人年增45万

卫生部有关人士近日介绍说,我国每年新增失明患者45万人,这意味着几乎每分钟就会出现一例新的盲人。此外,三年里我国已有222万白内障盲人重见光明。

据介绍,目前我国约有500万盲人,占全世界盲人总数的18%。从1997年起,卫生部等部门与国际狮子会合作开展了“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截至2005年年底,该项目二期已为贫困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22万例,同时组派国家级和省级对口支援医疗队145批,分赴1052个边远、贫困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县。

据悉,从今年起,我国还将实行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方式,对贫困地区实行复明手术每例补助500元,这也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力措施。

(《北京晨报》)

首项妇女法律援助基金设立

3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宣布,“妇女家庭权益保障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成立,这是我国首项用于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3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曾经遭受过配偶的殴打和虐待。为此,法律援助要让女性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表示,这项特别的基金将鼓励更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法律赋予妇女的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平正义。

另外,全国妇联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志愿者服务团也于日前成立,服务团将为妇女群众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及救助服务。

(《新京报》)

我国公共服务水平刚到及格线

即将发布的《2005年度零点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报告》从普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主观感受出发,对当前中国的各项公共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以及价格等多方面的状况进行了公众满意度的量化评估。调查结果显示,当前中国公共服务水平并不令人满意,总体得分为63.16分,刚刚达到及格线。

(《南方日报》)

用牙膏也可知个性

一位心理学家经过长时间观察发现人使用牙膏这个细小的动作也可以观察出一个人的个性:A.从牙膏中间挤牙膏;B.从中底部向上挤牙膏;C.把牙膏卷起来挤;D.捏着一点点挤牙膏;E.在牙刷上挤过多或过少牙膏。

解析:A.从牙膏中间挤牙膏的人,冲动、喜开玩笑、能言善辩、活泼好动、意志高昂。

B.从中底部向上挤牙膏的人,做任何事都井井有条,是个脚踏实地的人,同时也是一位策划者,处理艰难的工作时,非常有耐心。

C.把牙膏卷起来挤的人,挑剔,是一位难以取悦的人,他追求十全十美,对自己要求高甚至苛刻。对别人的优点,他决不轻易赞扬。

D.捏着一点点挤牙膏的人,十分敏感,是理想主义者,这种人很容易原谅自己爱人的过错,并很听从父母的话。

E.在牙刷上挤过多或过少牙膏的人,要么喜欢摆阔气,要么节俭成狂,保守顽固。

(《健康人报》)

办公室病症解决有方

病症一:健忘症

不适表现:朋友的名字就在嘴边,却怎么也想不起来;早上出门,突然发现忘了东西,赶回家却想不起来忘带什么;昨天想好的工作安排,今天怎么也记不起来了。

处方:1.多嚼口香糖。美国一项研究表明,咀嚼口香糖有助记忆。

2.通过运动和触摸“获得”隐藏在体内的潜力和能力。具体方法:用拇指和食指从上到下轻轻地按摩整个耳朵,用两只手的手指触摸位于发际和眉毛之间的太阳穴。这些方法会促进大脑血液循环,增强记忆力。

病症二:脾气暴躁

不适表现:经常莫名地怒火中烧,歇斯底里地大发雷霆。

处方:1.高声歌唱是排除激动情绪的有效手段。当你郁闷焦躁时,不妨自己去卡拉OK高歌一番。

2.以静制动。当你产生不良情绪时,试着给家里的花草浇浇水施个肥,或是到河边垂钓,以清静雅致的态度平息怒气。

病症三:精神紧张

不适表现:无缘无故感觉紧张,总想去卫生间,或是心里发紧,什么活儿都没有心思干。

处方:1.躺在床上,在眼睛上盖一条叠起的毛巾,然后试着放松,不去想任何事情,坚持十分钟后,你的精神就会有很大好转。

2.选择适合自己的香精油(例如熏衣草就比较常见),给自己一个自我空间,理清思路,才好再战职场。

(《中国社会报》)

全总将为农民工办十件实事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徐德明近日表示,全国总工会决定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办好10件实事:1.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3年行动计划;2.维护农民工收入分配权益;3.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4.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5.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6.开展为农民工送温暖活动;7.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8.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9.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10.开展农民工春节顺利返乡平安行动。

他说,今年全国新发展农民工入工会要达650万人以上,到2008年,农民工入会率将达到总数的70%。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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