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作者简介:许晴(1991-),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摘要: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从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到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过程,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直没有显著突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篇1: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思考

摘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导致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部分受害者得不到相应赔偿,阻碍了社会和谐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具有风险分散功能,能有效实现对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通过介绍目前国际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美国、德国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环境保护

D9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我国从2001-2010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8762起,这也意味着环境污染事故平均每天有4起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十几亿元。巨额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受害者仅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款,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时,推行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重要意义。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各国的环保法纷纷出台,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整体处于起初阶段,存在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险种少、费率高、赔付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况,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美国、德国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其中,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在我国,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对于环境污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是指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会化承担机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

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分别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以德国为代表。

对于承保机构,主要有: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保险机构承保方式,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联合承保方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由现有产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事故发生制和赔款发生制。事故发生制是指承保的损害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索赔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候提出;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时间为准,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间或后续的扩展报告期内提出,事故则可在保险期间或之前的追溯期发生。

針对承保范围,保险人一般只承保突发的、非故意的社会经济活动、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对于污染性企业正常、积累性的排污造成的损害可特别承保。

2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环境风险不突出,环境责任案件较少,由公众责任保险直接承保环境污染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大立法强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令》、《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污染者采取严厉的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巨额赔款和高额罚金使一些非故意污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由此环境责任保险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

美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危险物质,即经鉴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液态废物、《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以及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为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对象。由1988年成立的专门的保险机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约定的限额下,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的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确定并且危害较大,保险公司一般只针对突发性的、非故意的事故承保,但企业正常的、累积的污染损害也可特约承保。

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美国采取有限赔偿制,通常约定的赔偿限额有4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积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行承担的赔偿额。以特定场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为例,它适用赔款发生制,并规定一次污染事故的所有索赔当成一次损失事件,适用一次赔偿限额,只扣除一次免赔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有长尾效应,为明确保险责任,往往在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

此外,美国也通过社会力量保障环境安全,设置了为防止废弃物污染的舒坡儿基金,并在《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中规定由该基金支付尚待责任人归还的清理费用。

3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最初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担保或保证结合的方式,即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包括责任保险、金融机构提供的财务担保或保证、由州和联邦政府对义务的履行进行保障或免除,保障义务的履行。1991年《环境责任法》实施,德国开始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

针对保险范围,德国最初不承保“渐进性污染引起的损失”,1965年起,保险人开始承保水体逐渐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1978年后,开始承保由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逐渐扩大。

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治理保险是德国环境责任保险主要的两大类,分别针对不同的损失。前者针对私法,后者针对公法。私法范畴下的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损失有三种情况: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公法范畴的赔偿义务,即国家机构要求污染企业治理环境的费用及责任追究,相关法律有:德国联邦土地保护法和萨克森州危险防范法。由于2004年颁布的欧盟环境指令(2007年转为德国法律)属于公法范畴,不适用于环境责任保险,2007年德国保险市场出现了针对公法范畴的责任与义务的环境治理保险。

针对保险金额,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马克。联邦政府可以结合危险的大小,规定一些特定种类的营运设施不同的最低保险金额,但不得低于1000万马克。

4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愈发重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达9516.5亿元,占GDP的1.67%。近年来,突发重大污染事件有所减少,但污染事件总数不断增加,2011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542起,其中重大污染事件6起,较大污染事件10起;2012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542起,其中重大污染事件5起,较大污染事件5起;2013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712起,其中重大污染事件3起,较大污染事件12起。污染事件的高发不仅造成环境破坏、经济重大损失,而且导致了许多赔偿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对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4.1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之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处理事故纠纷时多有偏袒。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我国应建立《环境责任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具体制定相关的赔偿、惩治措施,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4.2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

目前我国公民环保意识不高,企业相比环境保护更注重经济效益,所以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完全任意责任保险在我国无法实行。可在核燃料生产、火力发电、采矿、石油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高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商业、公共事业等低风险行业由政府进行引导,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4.3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方式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不成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单一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如果效仿美国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政府的负担过重,也是对现有保险公司的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遴选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承保,同时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

4.4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和专门的损害鉴定机构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险、医学、司法、环保多方共同参与,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加大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督。由于保险公司财力有限、专业数据有限,内部人员进行污染损害鉴定公信力不足,故应由政府的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损害鉴定机构,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进行鉴定。

4.5逐渐扩大承保范围,实行差别费率

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经验不足,应只针对意外的、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承保,待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成熟,可逐渐扩大承保范围,承保累积性污染事故。

需由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对不同规模、不同风险的企业进行评估,实行差别费率。可借鑒国外损失经验,结合我国行业的危险分类,先划分不同等级的行业费率,再针对具体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风险评估,确定承保费率。

4.6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建立环境赔偿基金配合

政府可对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参保,如优先解决完成风险整改的参保企业申报的污染防治资金;对投保后未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续保时降低保费。同时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审批、信用评价、排污许可证等多项制度挂钩。

因为环境责任保险实行限额赔偿,对于巨灾风险,保险的赔偿可能远远不够,政府可建立环境赔偿基金弥补保险的不足,同时对于责任人不明又急需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污染事故,可由环境赔偿基金先行赔偿,待责任明确进行追偿,更充分的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和恢复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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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丽,周茜,李志学.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8.

[8]王朝梁.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依法构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2):58.

作者:陈雨佳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篇2: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问题与出路

作者简介:许晴(1991-),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从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到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过程,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直没有显著突破。在当前各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如火如荼的表象下应当看到,由于我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环境规制力度偏弱,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成为了阻碍各地环境责任保险推行的工作难点。在我国各项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尚未到位之时,环境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完善基础立法保障和激励措施,调动起企业投保积极性,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企业投保动因

一、引言

2007年,我国启动了环境责任保险在全国的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投保企业数量和投保责任限额不断增加,环责险在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对环境污染损失补偿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项法律规定不完善,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试点地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不少地区甚至出现了停滞状态。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首次明确试点地区的高环境风险行业需要强制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首次出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为任意保险,非强制保险。而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采取的是发布“试点企业名录”与环境管理结合的方式约束企业投保,这种政策上强制性投保与法律上任意投保的“双轨运行”实际上带来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公平性和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双重问题,使得环责险实则在依靠政府手段推行。

不少试点地区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投保主体多为大型或国有企业,非强制企业的投保率很低,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示范效应大于实际意义。这是由于企业缺乏足够的来自法律及执行方面的压力,投保需求不能被充分激发,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成为推广环责险的阻碍,进而又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基于以上背景,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近年来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从企业投保动因角度找出制约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源,并试图提出相关的发展对策。

二、文献综述

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成果的检索和总结看,环境责任保险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主要关注了学者对国内外环责险推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不少学者介绍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为我国环责险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王宁[1](2015)、白江[2](2015)、贾爱玲[3](2012)、汤济世[4](2009)等学者对美国、德国、法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方式、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进行了比较和总结,大多数学者认同应当对重点污染行业实行强制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他行业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方式。同时指出目前我国推广环责险的首要任务应是做好立法保障的基础工作,其次是加大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的力度。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调研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情况进行了分析,从法律制度、政府支持、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总结了目前各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张伟等[5](2015)探讨了目前试点中环责险面临的供需“双冷”问题。认为政府应该从加强环境规制力度入手,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来启动企业对环境污染保险的市场需求,进而提升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在对试点地区的调研中,学者均认识到企业投保意愿不足是一大阻碍。陈姣等[6](2015)梳理了无锡市、上海市两地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问题、运行模式等,这些地区主要通过补贴、绿色信贷等政策激励投保意愿。王超然[7]等(2011)对河北、湖南、湖北三地进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了调研,发现企业投保意愿不足进一步是看由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中存在着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而且企业在现有政策框架下不进行投保的成本很低。

基于以上文献发现,不少学者从整体上分析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些学者对各地方试点环责险的现状进行了总结,但总体而言缺乏对全国试点环责险面临的共性问题的归纳分析。探讨试点环责险的共性问题对于剖析阻碍我国环责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路径至关重要。因此,本文试图对近年来各地方试点环境责任保险的经验教训进行梳理和总结,从企业投保动因角度找出目前发展的瓶颈和未来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之路。

三、环境责任保险在地方试点中的问题

(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的问题

根据地方政府和学者的调研情况看,在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力度不足

从全国看,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政府推广、企业自愿的形式,每个地方又有不同的实施力度。部分地区将环境责任险列为强制性责任保险,如长三角地区大多以政策文件形式在特定行业和企业强制推行。这种方式起初虽利于市场培育和环责险的推广工作,但长期看,脱离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的强制可能会导致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后劲不足。同时,这种政策性的强制目前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撑,地方在推行工作中容易底气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责险的发展。另一些地区,如河南省实行的是自愿投保,企业没有主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意识和需求,投保动力得不到激发,造成环责险持续推行缓慢甚至停滞的状态。

2.环境责任保险供需双冷

纵观各试点省市的情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均在在1.5%-3.5%之间,而普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在0.3%-0.8%之间,显然该保险费率远大于一般责任保险的费率,企业所付出的风险转嫁成本也远大于一般企业。在现行环保法律下,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直接面临的赔偿很少,而较高的保险费率直接导致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缺乏有效需求。需求不足使得环境责任保险难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经营环境责任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又变成一项赔本买卖。

供给方面,因为缺乏经验数据积累,保险公司难以估计风险损失,只能通过提高保险费率降低自身风险,从而导致环责险保险费率与实际风险严重不符合,赔付率远低于普通责任保险的50%以上。从下表中2005-2009年的赔付率数据可以看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的状态。

从根本原因看,环境责任保险供需双冷的局面是由于我国环境规制力度弱,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认定规则和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优惠配套措施,使得企业缺乏投保环责险的动力。对于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无法实现规模效应,供需双冷造成很多地区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近乎停滞的状态。

(二)试点中问题的解决——从企业投保动因角度

1.企业动力不足的原因

通过以上试点地区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供求不足是各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而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企业投保动力也即环境污染保险的需求是企业转嫁其排污损失风险的需要,而这种损失风险又取决于政府的法律规制力度。当前,由于我国相关环保法规对非法排污行为的处罚不严,且执行力度不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企业面临的罚款和赔偿较少,也就无须通过购买保险来转嫁损失风险,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保险需求不足。反过来,需求不足又会造成供给缺乏弹性,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保险的运行进入停滞状态。

2.发达国家解决企业投保动因的经验

从国际上看,各国通过完善各项激励措施和政策的相互联结,激发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的动力。例如,很多国家的高环境风险企业一般要承担特别法规定的财务担保责任,或者可追溯的连带污染治理责任,用这些责任激发企业投保的动力,通过投保环境责任险转移其污染责任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诚信度。

在我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待立法的情况下,可以把企业投保环责险、各项环保评估结果与企业评定各项资历挂钩,但要注重对保费的设定。因为如果任由保险公司制定保费,会造成保险公司牟取暴利的冲动以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成本过高;如果政府对保费进行限制,又会影响保险人灵活制定保费,使投保人丧失风险控制动力。[8]

3.国内试点的相关经验

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走出了不同的发展模式。相比于湖南省“强制实施型”模式和湖北省“财政补贴式”模式下均无法激发企业投保环责险的积极性,河北省实施的“命令控制+经济激励”的模式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这种模式通过不同性质的环保政策工具的组合,将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结合,有效调动了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环责险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将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与排污许可证等结合起来强制重污染企业购买;另一方面是否投保也成为了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重要考虑因素,从而使得一些需要贷款的企业更有意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方可以学习河北的经验,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合本地区地环保责任险模式。

四、总结与建议

从地方试点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况看,目前各地企业的投保意愿不足是制约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中存在着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企业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进行投保的成本较高。从根源上看,由于我國环境规制力量偏弱,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规定不到位,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失事故时面临的赔偿很少,因而缺乏转嫁环境污染损失风险和投保的有效需求;同时由于经济规模效应的制约,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大数法则降低经济成本,造成对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供给不力。这两方面共同造成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现状。

从发展模式上看,各地区实行的单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模式均有一定的限制,前者容易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而后者实质上仍是一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模式,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经验表明,强制型和经济激励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方式。参考河北省的经验,一方面将环境责任险与排污许可证等结合起来强制重污染企业购买,另一方面将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使得一些需要贷款的企业更有意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由此可见,我国应当逐步着手制定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环境执法标准,提高企业非法排污成本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发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供给的能动性。在当前环境责任保险推进的过程中,应结合多种市场手段,并以行政手段为辅助措施,才能使企业真正认识到环境污染对企业本身的危害,调动起企业自身规避风险的积极性。

最后本文设想,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夯实基础、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阶段,在特定行业范围和地区内实行重污染企业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辅,集中力量研究对关键行业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细则,加快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损失赔偿认定规则的研究和出台,这一阶段工作应当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注重对推动环责险工作投入的长期效应和可持续性,而不必盲目追求扩大试点范围;第二阶段,是扩大范围推行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模式,将实施对象由重污染行业扩大开来,将重点放在研究财务担保、税收等配套政策的研究上,争取其他行业企业参与到环境责任保险中,从而发挥保险大数法则的作用,实现环境责任保险的规模效应;第三阶段,是缩小强制责任保险名录,推行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主的方式,依靠市场化推动环责险的发展。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J],管理纵横,2015

[2] 白江,论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传统、创新与发展,[J],东方法学,2015(2):131-149

[3] 贾爱玲,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评析与启示,[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12)

[4] 汤济世,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6)

[5] 张伟、粟榆、罗向明,中国环境污染保险供需“双冷”的经济解释,[J],保险研究,2014(5):3-12

[6] 陈姣,林强,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现状及完善研究,[J],上海保险,2015(3)

[7] 王超然、吴佳蔚、朱宁、黄璐、徐笑,环境责任保险亟待创新突围——基于湘鄂冀三地环境责任保险试行现状调研的分析,[J],环境经济,2011(8)

[8] 陈冬梅、夏座蓉,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J],复旦学报,2011(4)

作者:许晴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篇3:

浅谈低碳经济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和谐发展、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企业稳定发展、减轻政府负担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要建立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文章对我国低碳经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事故;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引言

从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份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和《斯特恩气候变化报告》发表之后,低碳经济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20世纪70年代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并不断发展完善,并形成了分别以德国、美国、法国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我国至今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很少且不完善,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

20世纪70年代至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发展完善。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体系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美国式的专业保险机构,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英国式的普通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以下主要特点: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保险范围逐渐扩大;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三、低碳经济下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环境污染事故也屡见不鲜。在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有代表性的案例:如重庆天然气井喷事件死亡263人;沱江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人民币,当地生态环境5年内无法恢复;2010年7月17日,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使得50平方公里海面被污染。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难以处理的残留物质继续影响我们今后安全与健康,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见表1)。

从社会角度来讲,环境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有利于降低环境事件受害人的求偿成本、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从企业角度来讲,有利于企业自身稳定、有利于对潜在侵权人提供风险监控、强化企业对自身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心、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大创新,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将弥补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空白。

四、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呈现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均不足且供求不平衡的现状

1、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损害大、污染范围广等特点,环境责任风险很大,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极大可能是不盈利甚至是亏损的。我国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如人保、华泰、平安、大地、太平洋等公司都是区域性分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险种单一,承保范围狭隘,不能满足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

2、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0世纪90年代初,由保险公司与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大连、长春、沈阳、吉林相继开展此业务,但是自愿保险模式下的试点情况非常不尽如人意。在试点地区业务开展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市场反应冷淡,投保比例极低,甚至为零投保,有的城市因无企业投保,已处于停顿状态。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010年4月,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表示,环保部政法司正在考虑制定一些鼓励环境责任保险的政策,包括:将企业投保费在税前支出;将企业排污费按比例补贴投保费用;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污染损害超限赔偿等。但是效果欠佳,可见,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缓慢。

影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有效需求的因素有:

(1)价格因素,即保险费率过高。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高可达8%,最低也达到了2.2。这与其他险种一般千分之几的保险费率相比来说,明显是过高的。

(2)承保范围狭隘,赔付率过低。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只限于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缓发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排除在外。环境污染主要特点:复杂性、缓慢性、累积性、缓发性。缓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危害后果较突发性所造成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这样大部分受害者利益得不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障,环境责任保险应有的巨大功能难以发挥。这种保险费率过高赔付率过低的情况下,造成企业不购买这样保险的原因。

(3)企业保险意识不够。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社会及其自身造成的伤害,还有部分企业对环境侵权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又不想支付过高的保费,所以就不愿意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投保模式不合理

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的是自愿投保模式,企业考虑到高额保费、承保范围又狭隘等因素,再加上自身的侥幸心理,就“减少成本”,不愿投保该保险,这必然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不足。考虑到这方面因素,我国则可以采取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要有相关法律作为基础,才能使污染企业产生最基本的投保动力。我国现有20多部环境方面的专项法律,也制定了近百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但仍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国家保险管理部门制定法律基本上是政策性文件规定,仅仅是用它们来支撑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还是远远不够的。

五、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合理设立承保机构

我国可以采取保险公司承保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策略,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承保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于风险很大的累积性环境侵权行为,多家保险公司可以组成联合承保集团,或向国外保险公司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任意环境责任保险则由普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待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成熟后,再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

(二)合理界定承保范围

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限于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将缓发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排除在外,这导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很低所以需求不大。我国必须扩大承保范围将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考虑到环境责任保险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出现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保险人就很难将这种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风险事先进行准确考量与计算,所以可以实行多家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或向国外保险公司再保险。

(三)合理制定保险费率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普遍较高而赔付率较低,这势必降低了各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运用科学方法对不同行业进行评估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

(四)采取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

我国仍处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热情不高。鉴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投保立法模式,对一些高危行业和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而对那些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以按其需要实行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

六、结论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要求下,我国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虽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我国已积极地进行了多处试点,现在需要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同时借鉴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建立起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再逐步发展直至完善。

参考文献:

1、周珂,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5).

2、周立新.在借鉴中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3、郝洁.对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思考[J].企业导报,2009(12).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作者:汪凌云 祁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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