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保护人权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人权保护的关注程度大大提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商法和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很多法律条文都有所涉及,因此,人群保护一直都是民商法的存在价值。民商法的立法需要将人权考虑到其中,通过完善法律的方式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本文主要探讨了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仅供参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商法保护人权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商法保护人权论文 篇1:

浅谈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

摘 要 现有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那么必须积极启动立法程序,对民商法律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尽快制定出一部优良的中国民法典。

关键词 民商法;人权;保护

现有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那么必须积极启动立法程序,对民商法律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尽快制定出一部优良的中国民法典。

更新民商法律,应该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立法成果,早日制定完备的民法典。比如借鉴德国、荷兰、俄罗斯等国的民法典,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供可参考的蓝本。应当高瞻远瞩,面对世界,展望未来,应当符合全球经济一体化、当今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人权保护规则的需要,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1 保护人权

1.1 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1.2 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分析。

现实的需要和理想的追求构成人权实现的最为基本的矛盾,最终人们赋予人权的基本任务是,每个人要求阐明、尊重、保障的那些权利应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切实保护,以便使人人和群体(集体)、道德、物质、精神和其他方面的独立、安全、自由、平等、幸福获得充分、全面、完善的发展。即便是低限人权的那些道德上应然权利,比如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的受抚养权,毕竟也是应然权利,也必须归结到用法治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并且这些权利只有不论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能得到承认和保护,才可能是切实有效的。对人权保护在道德上呼吁,道德上履行,甚至设立所谓“道德法庭”,其能否切实有效保障人权所涵盖的那些权利,往往由于人们不同的道德水准,显得软弱无力,乃至于望权兴叹,无可奈何。

1.3 法律途径是保护人权的最佳形式。

只有法律确认和保障,才是最后的一道切实有效的屏障。因此,我们阐述国内法和国际法在法律上尊重和保障人权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如下的共同点:人权必须是以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某种形式确立其保障地位的。以法律形式赋予宪法人权化的崇高地位,使得每个国家、政府和社会接收人权规范的约束,采取各种措施(法律、政策、制度等) 确切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美国人权研究专家L·亨金调查统计,当今世界,70 个国家的宪法都承认或肯定了人权。“人权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至高无上的美德,是邪恶宗教的唯一美德。这意味着,当今的政府不能无所顾忌地宣扬它们的一贯主张。它的意义还在于,所有国家和社会都一直在准备接受人权规范,承认违反人权是不正常的。”前言从正反两方面论证可看出,宪法人权化已是大势所趋,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以最高法律形式宣称保障人权的时代潮流。

2 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现状

法律是人类自身制定的,是其所处人类社会生活条件及历史文化的综合反映。民商法在市民社会根深蒂固,民法乃是市民法之误解。民商法追求的主要目的价值之本体为自由、平等与合理秩序,本文透过人权概念的文化属性的简述,分析了当今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2.1 人权概念的文化属性如果说人权是对于社会对政府而言所提出的要求和权力,如果说西方的政治思想的中心原则是个人权力优先和个人自由优先,在责任、义务和公众北京的框架中来肯定人权概念的文化内容,使其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权力在逻辑层面上与历史的情景紧密关联的现实次序之上,更是在责任与权力的根本关系之上。由此可见,人权的文化属性这种观点就是强调人权之"用",而绝非"体",因为权利观念无法超越我国传统的、固有的文化结构。

2.2 我国人权保护现状民事法律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中分别确立了多项基本原则,将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体现的淋漓尽致。即便是改革开发二十年来相机制定的十几种民商单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过的为数众多的相关民商方面的司法解释,都依然无法解决绝大多数的民商法法律问题。

3 民商法应不断完善

既然现有的民商法在对于人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从民商法的体系上看,我国民商法所存在的最大缺陷是至今仍无民商法典,这既是我国民商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同样也是其致命的缺点。所以我们必须积极启动立法程序,对我国民商法体系进行有效构建。

首先要加快民商法的完善步伐,转变法制观念是加快民商立法的关键要素之一。建设科学性的立法体系也是必不可少,必须将传统的“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应急式的传统立法模式,稳步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目标,关于民商立法的总体规划建立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而制定法典。这样既可以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使各类法规协调一致,相辅以行。

其次,提高立法效率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需求,对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以改变立法进度迟缓、周期过长的现状。在民商法创新方面,现行的民商法与司法活动的实践中可得出:民商法理论的研究应起到先导作用。

最后,建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互适应下的法律运行机制更加不容忽视,因为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才是法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续存的象征。同时仍要监督法律的实施;审判权与检察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与个人的非法干扰,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决杜绝腐败现象的生成;社会组织与广大公民自觉守法,敢于监督国家机关与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积极参与到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中来,真正的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者:韦淑芬

民商法保护人权论文 篇2: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人权保护的关注程度大大提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商法和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很多法律条文都有所涉及,因此,人群保护一直都是民商法的存在价值。民商法的立法需要将人权考虑到其中,通过完善法律的方式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本文主要探讨了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仅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保护;现状分析

人权和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目前社会发展的现状中可以看出,人权保护途徑很多,其中最首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法律。因此,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法律势在必行。民商法对人权保障问题多为关注,市场中的各类民事主体都被纳入到人权保障范围当中。但是在民商法实践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只有清楚明确民商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真实情况,才能做到从实际出发,为人权提供法律保护。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人权即公民权益,其核心以平等、自由为主。在社会发展的今天,人权保障的最终目的就是保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人权保护的范围较广,内容较为复杂。民商法在制定之初就是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目标,具体来说,其保障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民商法的作用日益突出。法制社会的建设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问题。公民的生活情况和行业类型多种多样,因此,民商法的责任重大。民商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立法和执法手段,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确保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只有这样,公民才能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才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二、民商法保护人权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民商法已经建立了基本的人权保障框架,而且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做出了一定的成就。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体系不断完善

从我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则中可见,基本的规模已经形成,立法部门会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来不断调整法律规则,使其更加完善。民商法中包含的内容较广,除了民法通则之外,还有婚姻法、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等等,可见,民商法的体系越来越健全。从法典编制方面来看,民商法包括债权、继承权以及物权等多个方面。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是民商法的最突出特点,在保障人权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民商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民商法制定的依据,民商法反过来也满足市场需求,与多方面经济主体创建了联系。从近年来立法部门对现有的民商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部分进行调整和修正,保证人权保障的全面性,使得市场中的经济活动都能够按照人权保障的方向进行。民商法的立法和实践都需要以学术研究为前提,随着研究成果的不断增加,民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更为密切,基本可以贯穿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

3.对权益保障方面更加关注

民商法本身的适用性要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只要民商法中涉及到的权益都需要得到保障。权益保障工作较为复杂,需要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在保障民权的过程中已经极近完善,但是还没有做到全方位实现保障人权。具体来说,有些条款的实质保障内容还不明确,甚至出现操作性差的现象。不仅如此,一些民商法的条款中具有较为浓厚的政治色彩,更多地将处罚措施作为重点。民商法中还有缺失专项性保障的条款,并没有做到从民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方面出发。但是,随着民商法的不断改进,很多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

三、加强民商法对人权保障的措施

1.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由于我国现阶段民商法对于人权的保障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从根本上入手,对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首先,工作人员的理念要做到明确,民商法的覆盖面要广,每一项法律条文都应该将人权放置到最高位置。其次,立法者需要具有较强的应急型思维,保证立法的长期性。再次,立法体系的健全还表现在减少立法盲目性上,立法工作者应该进行科学的预测,结合已有的民商法条款和社会发展的现状,最终减少人权保护立法的不足。

2.法律实施要保证

立法和运行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主要环节,因此,关注民商法的实施是提升其保障人权价值的重要方式。民商法需要以长效机制作为依托,法律实施的各个部门之间要做到积极配合,提升监督力度,降低法律的弊病。从具体的实践上可以看出,司法部门要明确独立价值,同时还要与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区分。行政机关不能干扰法律的审判,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立法运行机构的监督机关需要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保证民商事主体能够正确认识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利。如果民商事主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首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3.提升立法效率

我国的民商法虽然在各个方面都趋于完善,但是在立法效率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立法进度较慢,同时法律更新时间较长。因此,提升立法效率势在必行。社会信息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市场中电子商务的模式应用越来越广。如果民商法的立法仍然按照传统的模式来进行过,必然无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因此,立法人员要从多方面考虑,结合市场发展的现状,提升立法和法律更新效率,促进民商法保障人权的价值。

四、总结

面对新的背景与形势,各个领域都在迅速进步,然而在经济进步中尤其不能忽视最根本的人权保障。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民商法在此过程中应当突显核心性的价值。这是因为,法律本身构成了人权保护的最后屏障,对此有必要运用多样化的措施来落实人权保障。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本身应当具备更加健全的法治意识,懂得运用民商法赋予的权利救济手段。只有全体公民都增强了维权意识,才会突显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重要价值,社会才能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李文慧.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博览,2016(19).

[2]张文潇.试析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和措施[J].法制博览,2016(18).

[3]史学瀛,张文强,潘晓滨.环境人权及其保护现状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5).

作者简介:

王芳(1979~ ),女,辽宁人,汉族,大学本科,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芳

民商法保护人权论文 篇3:

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

摘 要:法律在当前社会职能中,是用作解决各类纠纷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人最基本的权益为人权。在分析我国众多法律构成中,民商法在其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现阶段社会公众对人权保护的关注进一步提升,由此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有效渠道,其关键地位的重要性逐渐突显出来。对此本文就民商法体系中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展开相关的探究。

关键词:民商法体系;人权保护;价值

作者简介:时光(1991-),男,汉族,黑龙江大庆人,在职研究生,任职于肇州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推动人们生活水平上升至全新的发展阶段,也使得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领域中关于人权的问题已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人权是人生来就应该拥有的权利,在经济稳定发展过程中确保人权不受侵害,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利,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性手段,因此开展对民商法体系中的人权保护的价值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体系相关概述

从构成上分析,民商法体系分为民法和商法,民法中有人身法以及财产法,人身法中包括亲属法及人格法,人格法中对个体的身体、健康、生命、隐私以及自由等权利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亲属法指与家庭、婚姻、继承相关的收养法、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等法律规范。在民商法體系中,人权作为最为关键的重要元素,是维持民商法的基础与准绳所在。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只有充分的确保人权,才能实现各项社会和经济活动有序进展。

关于人权的基本任务中,指每个人要求保障、尊重的相关权利能够在法律上有所承认和保障,以此实现个体以及群体之间在道德、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全面发展。人权得以充分保护的途径为法律,只有法律的认可和保障,才能实现人权的基本防线建立[1]。

二、民商法体系中关于人权保护的现状概述

(一)取得的成绩

近几年我国民商法建设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成绩,在基于传统民商法的前提下,不断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民商法的优异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发展现状,形成了满足和适合我国国情发展的民商法体系。其立法工作的完善化,在民商法理论成果研究中取得了优异的成果,反过来为我国民商法的完善和进步提供了动力来源。同时在经济市场领域,民商法的地位十分重要,可以说民商法的注入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使得各项经济活动得以有效的规范,为经济利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此外,在公民权利保护工作中,所取得进步不容忽视。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民用、商用单行法已不再适用,由于内容的保守性、法律结构存在的过时性,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同时还受执行分支保护作用较强的影响,法律对经济市场不能够很好的使用,难以发挥对人权保护的作用。

第二,民商法相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化和形式化,在民事再审过程中,对相关的时间、次数及条件未有制度就那些规定和限制,导致法律作用被极大地削弱,容易发生错误的终审判决。形式化特点具体表现在缺乏系统和完整的规范性流程,由此导致人权保护中一些对人身权利、道德权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制度不具有可行性[2]。

三、开展民商法体系关于人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民商法立法进程

在民商法领域中,民商法典至今尚未出台,尤其在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下,社会各领域普遍提高了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加快民商法体系的立法进程,对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将传统的立法观念意识积极转变,加强对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其次将应急式的传统立法模式向科学化立法模式转变,不仅要针对违法行为的规范,更应确保其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二)强化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法律制定的主体为人,其制定和实施都是有人来实现,民商法基础的人权保护也是由人来实现。由此来看,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和高专业性直接决定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应加强对司法人才的引入,对高学历、经验丰富的司法人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对引入的司法人才还应开展系统全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对专业、技能、廉洁等方面的训练,确保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的技能和业务素质。在管理中,实施有效的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调动人员在岗位中的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3]。

四、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和经济处于并长期处于变化发展的趋势中,我国现有的出台民商法在某些程度上已相对完善和成熟,但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仍旧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一些新出现的社会行为需要制定更为详细和规范的新制度,反过来也是推动民商法不断成长的动力。同时更应积极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立法渠道,进而推动立法进程,促使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 参 考 文 献 ]

[1]蒋慧萍.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J].法制博览,2016(03):229.

[2]张晋芳.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措施建议[J].中国市场,2015(09):76-77.

[3]金凇万.我国民商法体系中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J].才智,2015(14):262.

作者: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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