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主义民商法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论我国公司表见经理制度的构建

摘要:目前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外延愈发宽泛,民事主体已经可以进行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商事行为,各国对于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界定也愈发模糊。那么现如今对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进行严格界定是否还有必要?是否还有必要对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进行严格划分?代理制度是当前社会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的产物,这在极大程度上扩张和延伸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这对当前社会发展带来的经济价值不言而喻。但伴之而来的公司表见经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民商事领域的各参与方利益影响大,尤其是在涉及到商事领域公司经理部分的情况下。公司表见经理制度与民事领域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及表见代表并不相同,如何对其进行立法设计将直接影响商事领域的实践。随着商事领域的不断扩张发展和民商事立法进程的推动,如何完善商事立法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在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大趋势下架构起我国的表见经理制度显得极为必要。表见经理制度是商事责任的产物,其主要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经理后,公司、善意第三人及表见经理人三方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相较于其他法域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显得较为空白和缺失,急需在这方面尽心积极探索并且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国内一直存在着是民商合一还是单独制定商法典或商法总则的争论,作为当前商事领域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将直接影响到其规范的具体与明确程度。《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成果,其对很多商事规范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对于日益发展的表见经理制度确并未涉及,那么如何在当前的立法体例下将这一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对表见经理制度的理论构成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和域外先进经验发现,如瑞士等国采取纯粹的民商合一显然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相对而言,在民法典中对商法部分进行特殊的立法设计,然后辅以商事单行法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构建起的表见经理制度,不仅更为具体明确也更为适合商法不断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表见经理制度;民商合一;外观主义;表见责任

学科专业: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公司表见经理概述

(一)理论界定

1.公司表见经理的概念

2.公司表见经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

(二)构成要件

1.不具备经理称谓的公司人员

2.营业相关行为

3.善意相对人确信

二、公司表见经理的比较考察

(一)国内现状

1.立法规范

2.司法实务的观点

3.学界观点

(二)域外公司表见经理制度的经验借鉴

1.民商分立之下商法典具体规定

2.民商合一下民事法规的特殊设计

三、构建我国公司表见经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完善商事代理制度

2.填补法律空白

(二)可行性

1.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作为理论基础

2.国内外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3.民商事立法改革提供了制度空间

四、构建我国公司表见经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立法设计

1.实体内容

2.程序安排

(二)主体责任认定

1.行为人表见经理行为的认定

2.相对人善意的认定

3.公司责任的认定

(三)最终责任承担

1.公司直接承担表见责任

2.构成表见经理的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

3.交易相对人仅承担过错责任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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