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气象学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军事气象学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已经成了我军军事教育的基石,我军军事教育的发展越来越依靠军事工程技术教育的发展;面对新的、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必须以开放的思维、特色教育的理念和全面素质教育的思想,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挥好作为军事职业基础教育的特殊作用。

第一篇:军事气象学论文

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研究

内容提要 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是我们研究军事法学的起点,军事法是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军事法学是军事法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正确界定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对于构建军事法与军事法学自身的基本原理框架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 军事法 军事法学 概念

一、军事法的概念

军事法的概念是我们研究军事法的逻辑思维的细胞,是构筑军事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军事法概念的学术界定

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法概念的界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类方式:

1、将军事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附属法加以界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刑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行政法。

2、将军事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加以界定

早在1984年,张友渔与潘念之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前言中就认为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各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刑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但是,在具体界定军事法概念时,或那样的分歧。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军队制定或实施的法律规范”。

第二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仅适用于现役军人或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是关于武装部队和其他军事人员组织、任务、职责、活动原则和军事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三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军事法,是指调整特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四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整个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五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第六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第七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在解释“军事法规”时,认为其有两种含义,其中一种含义便是与军事法等同的,即军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规范军事领域社会关系与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

第八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一定社会形态中各种军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九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关系和军队以外的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关系,狭义的军事法仅指军内法。”

第十种观点认为:“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专门调整有关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军事法概念的法理分析

从以上关于军事法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法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早期是有争议的,但在后来特别是现在,是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加以界定的。然而,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要从法理上进一步加以研究:

1、军事法的制定主体

军事法的制定主体在抽象意义上应当是指国家。因为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立法权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国家。军事法也不例外。因此,军事法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军队,还包括军队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必须将立法权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在我国,军事立法具有“双轨多级”性。从横向来看,存在着国家军事机关立法和国家非军事机关立法的“双轨”体制;从纵向来看,存在着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多级”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规定,国家军事机关的立法权限是很清晰的,但是,国家非军事机关中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军事立法权限尚需进一步加以探讨。

2、军事法的调整对象

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军事社会关系。在上述不同观点的争论中,最大的争议是军事法概念所蕴涵的调整对象范围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仅仅是军内社会关系;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为军事领域里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军内社会关系,也包括军外社会关系;第三种观点为折衷说。认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军内社会关系,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正确界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要解决的只是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问题,这是军事法与普通法区别的关键所在。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是军事社会关系,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非军事社会关系。有人反驳道:“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但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军事法。国家普通法的效力同样及于军队……”在这里,实际上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假定,这个假定就是军队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它是不同于军队社会关系的。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与民间社区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凡是与民间社区相同的非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普通法加以调整,而与民间社区不同的军事社会关系,便可适用军事法加以调整。因此,军事法调整军事领域内的一切社会关系,调整军事领域内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必然都是军事法。军事社会关系作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不需要用诸如专门等字眼加以限制。需要指出的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主体也不仅仅局限于军队,非军事机关等也存在适用军事法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大军事法”的观点,并质问道:“我国古代、近代,包括现在台湾的学者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者都认为军事法指的就是军法,即军中之法。他们这样说的道理是什么,为什么不把军事法扩大到国内法的其他部分?我国学者主张‘大军事法’,认为应包括军内、国内和国际的广大范围,我们的道理又是什么,我们怎样处理军事法与其他法的冲突?”“我国许多学者则持‘大军事法’主张,即应当包括军内军事法、国内军事法和国际军事法(武装冲突法或者战争法)在内,虽然这一观点在国内未见任何挑战和异议,但对其依据和理由的阐述并不多见。”为了回答上述质问,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有关台湾地区以及美英的军事法学者都认为军事法是指军中之法有无根据,但是,有必要简单地分析一下军事社会关系与军内社会关系的区别。军事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内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如在平时,军事机

关对地方公民或组织的执法行为等。因此,军事法与军中之法之间不能简单地用等号加以连接。

3、军事法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制定或认可是军事法产生的两种方式。在这里,“制定”军事法的涵义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即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但是,对“认可”军事法的涵义的界定则是比较困难的。许多版本的军事法著作对此都加以回避,只有极少的著作对此进行了阐述。如有人认为,“所谓认可,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惯以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将认可仅仅局限于认可军事习惯未免过于狭窄,还应当包括其他认可形式,如认可国际军事规约、军事或国防政策等。因此,认可军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军事规范以法律约束力的活动。近年来,在法学界还有将解释作为法产生的一种方式的观点。“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上述观点用于诠释军事法的产生方式同样是适用的。

4、军事法的实施保证

军事法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在这里,强制力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二是执行遵守含义。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军内外组织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三是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的执行和遵守。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成绩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给予奖励,以鼓励军内外组织或个人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军事法的特征

(一)军事法特征的学术界定

第一种观点为两特征说。如张建田等认为,军事法的特征主要有两个:研究对象的双重性和主体的相对特殊性。

第二种观点为三特征说。如梁玉霞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三个: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诸法合体和细致、周密。

第三种观点为四特征说。莫毅强等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四个:即鲜明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内容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统一性。

第四种观点为五特征说。夏勇、汪保康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五个:军事性、综合性、紧急性、保密性和严格性。对此,有的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但具体内容稍有不同。如刘洁在《我国军事法的特征和原则》一文中概括为以下五个特征:调整对象的专门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法规形式和名称的独特性和部分法规的保密性。图们主编的《军事法学教程》一书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五个:极其鲜明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开性和一定程度的保密性相结合。张山新主编的《军事法学》一书认为,军事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五个独有特征: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军事法设定的行为模式具有特殊性、军事法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军事法公开程度具有特殊性和军事法文件名称具有特殊性。

第五种观点为六特征说。如《军队法制建设研究》一书认为,军事法独有的特征有六个: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层次门类的多样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法规称谓的独特性和规范效力的优先性。对此,有的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但具体表述稍有不同。如方宁认为军事法有以下六大特征: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法规形式的独特性、法规内容的保密性和法规适用的优先性。

第六种观点为八特征说。周健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八个:强烈的阶级性、内容的综合性、特殊的强制性、高度的统一性、相对的保密性、体系的多重性、目的的特定性和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第七种观点为两类特征说。如方宁等合著的《军事法制教程》一书认为,军事法的特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军事法的基本特征,即军事法的军事性。另一类是军事法的派生特征。从内部结构上看,这种派生特征有三个:模式设定的非常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和法律后果的多样性。从外部形式上看,这种派生特征有两个:规范称谓的独特性和规范形式的综合性。

(二)军事法特征的法理评析

“军事法的特征,是指军事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也是军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军事法的特征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来分析军事法的特征。上述对军事法特征的不同概括都有一定的道理,其合理性正是以军事法特征的丰富内涵为根据的。笔者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是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的,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军事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

1、军事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首要特征是其具有军事性。这是由于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军事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相对于军事社会关系而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非军事社会关系,因而不直接具有军事性。但是,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却直接具有军事性。军事的基本性质是暴力性,“军事的暴力性是军事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内在根据”,“暴力的核心是武力对抗与较量,是武力的发挥和强制的运用”。军事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为军事的暴力性提供法治规则保障。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构成要素具有军事性。无论是主体、内容还是客体,都直接包含着军事性。从主体来看,必然要有军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从内容来看,必然表现为军事权利和义务;从客体来看,必然是有关军事方面的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其次,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目的指向具有军事性。“军事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律形态。”“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的内在生命,它决定了所有军事法的‘军事性质’。换言之,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某一法律不是主要涉及国家军事利益,或者不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军事法,最多只能属于一般法。”因此,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目的的,军事社会关系直接作用于并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

2、综合性

军事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第二个特征是其具有综合性。与法学中的经济法学等相类似,军事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首先,军事法所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既调整军内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既调整国内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军事社会关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也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军事社会关系。

其次,军事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军事法的内容体系,涉及经济、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这就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既有强制、强迫和命令方法,也有平等、说服教育的方法,还有某

些特别的方法。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对等为前提,采用经济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某些军事经济关系;有时候,它要以军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对等为前提,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关系,如军事行政关系;有时候,它还要以特殊的防暴手段,调整某些特定的军事社会关系,如军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防暴条令》的规定,执行慑止和平息暴乱的任务。

第三,军事法的法源是综合性的。军事法是由许多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如果从军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军事法群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是由若干军事法律规范所组成,每个军事法群又有相应的该军事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军事法与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不同,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系统的法典,而是由专门的军事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条款、军事法律规范解释、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国际军事约章等有机结合、相对独立的综合体。”

(三)关于军事法特征的几点说明

1、军事法的保密性问题

在军事法学界,很多学者认为军事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但是,笔者也注意到了來自法学界的另类声音。有学者指出:“历来的法学理论都认为法律的本义就包含了公开性,只有专制时代才有秘密法,如今再提秘密法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军事法为什么要强调保密性?”“再如在公开性已成为现代法治精神应有含义的情况下,军事法学理论仍然强调军事法所具有的秘密性,却无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为什么军事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军事法学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是“由于军事斗争的残酷性和对抗性”所决定的;有的认为是“由于武装力量是一个特殊的集团,由于国内国际斗争的需要”所决定的;有的则认为“是由军事法所保护的‘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的。国家军事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利益,事关战争胜败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军事机密,诸如军事组织编制、作战及其能力、武器装备部署、后勤保障、国防军费预算、国防科研和生产等军事统计资料、军事情报、军事信息、军事技术规则以及其他的军事机要。对此当然不应让局外人(甚至大多数人)知道。自然,调整涉及这些国家军事机密的社会关系的法规,按照《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不同秘密等级,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保密性’。”

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都应当是公开的。公开包括两大环节:一是公开发布;二是公开刊登。凡是不具备上述两大环节的,不能称之为法的公开。从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国家非军事机关制定的军事法律规范都应当公开。根据《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的有关规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原则上也应当公开。但是,对于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则应当不公开。因为《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第34条规定:“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军事法规或者军事规章名称、施行日期、首长署名以及发布日期;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由会议审议通过的,还应当载明通过日期。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内容涉及军事秘密的,应当在发布命令中标明秘密等级。”第35条还规定:“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发布后,经制定机关批准,可以在全军性的报刊或者军兵种、军区的报刊上刊登。”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公开性与保密性相比,公开性应当是一种原则,而保密性则应当是一种例外。而且,即使是对外保密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对于特定的适用与遵守主体来说仍然是公开的。同时,在笔者看来,对于保密性极强的军事内容,不宜上升为军事法规或军事规章,而应当采用军事文件的形式。因此,不宜将军事法的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作为军事法的一个特征来看待。

2、军事法的称谓独特性问题

有学者认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文件多以‘条令’称谓,比如《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条令是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事法规文件的名称,是军事法所独有的称谓,一般的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这种名称。”笔者认为,“条令”不是军事法规的专门称谓。根据《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第62条的规定,“军事法规的名称为条令、条例、纲要、概则、规定、办法”。因此,“条令”只是军事法规的一种名称而已。同时,在非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使用“条令”的情形。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没有禁止使用“条令”的名称。如公安部就曾经颁布了作为部门规章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因此,“条令”不是军事法规名称的“专利”,不宜将“条令”称谓作为军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独有称谓来看待,更不宜将条令是军事法所独有的称谓作为军事法的一个特征来看待。

3、军事法的效力优先性问题

在军事法学界,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是特别法,因此,军事法作为特别法在适用时具有效力优先性。“军事法在适用中的优先性,其含义是指,在军事法与普通法的适用过程中,如果发生‘法律竞合’现象,应当优先适用军事法。”“就军事立法与非军事立法的关系而言,法学界有广泛共识:军事立法是特别法,非军事立法为一般法,适用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说军事法优先于普通法,这有什么道理。难道国家的经济利益、普通群众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等就不是重要的利益,就不应该得到法律优先保护?”

为什么军事法效力具有优先性?这主要是由国家军事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特殊重要位置决定的。“一般说来,在国家军事利益尚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还不会完全丧失,部分损失的政治经济利益还有可能失而复得,并且,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失,通常不足以给国家带来致命的后果;国家军事利益的得失却直接与国家存亡相关联,由于军事活动的集中性和整体化的特点,即便局部失利或一次失利也极易导致全盘损毁而使国家覆亡,故国家军事利益的损失有可能造成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全面、彻底且不可逆转的丧失,……因此,说国家军事利益乃国家的‘最后利益’实不为过。”

笔者认为,军事法的效力优先性也是相对而言的。首先,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相对于一般法来说,才存在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时间有效的特别法。因此,相对于一般法而言,军事法才是特别法。而且,军事法也并不是唯一的特别法,还存在着军事法以外的其他特别法。如地方性法律规范相对于非地方性法律规范来说是特别法,地方性法律规范只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其次,军事法也必须与国家一般法保持协调。国家军事利益再重要,它也毕竟只是国家利益的一种。无论如何,军事利益也不能超越国家整体利益。而且,国家军事利益也不是一种无限扩张的利益。因此,不宜将军事法的效力优先性作为军事法的一个特征来看待。

三、军事法学的概念

(一)军事法学概念的学术界定

军事法学,又称军事法律科学。目前,军事法学界对于如何表述这一概念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

1、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军事法律规范

有的學者认为,“军事法学,是以军事法即平时与战时管理军队、从事行军作战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介于军事学和法学(更具体地说,行政法学、刑法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也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学或军事法律科学则是对这一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性的分析、综合、研究和总结……”还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学是以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的有关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并阐明军事法基本理论问题的一门法律科学。”这些学者主张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为军事法律规范,但对军事法律规范的具体范围的理解是有所区别的。

2、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军事法制现象

有的学者写道:“作为社会科学之一的军事法学,其研究对象是特殊的社会现象——军事法制现象。军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描述和归纳军事法制现象的各个侧面并揭示其内部的本质和规律。”“军事法制具体包括军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军队系统贯彻国家一般法律等一系列涉及到国家军事利益的法制环节。在这些环节上发生的各种法律现象就是军事法制现象。”军事法制现象可划分为军事法制的形态和军事法制的过程两大类。“军事法制现象的形态研究,是把军事法制现象视作相对静止的军事法律与制度的规定,对军事法规范存在方式和存在状态的特点及规律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主要探讨军事法规范的属性、要素、结构、功能、作用、内容、形式、体系、等级、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军事法制现象的过程研究,是把军事法制现象视作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对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特点及规律进行理论分析和说明。主要探讨军事法规范的历史发展过程,军事法规范的创制过程,军事法规范的实施过程,以及非军事性的国家一般法律规范在军队系统的实施过程。”“综上所述,军事法制现象包括在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各种法律形态和法律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简单归结于军事法律规范。不过,应当承认,军事法规范的确是军事法学研究的焦点之一。另一个焦点是军队法制,包括军事法与一般法在军队中的实现。围绕这两个焦点,形成了军事法学的主要内容。”

3、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军事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有的学者认为,军事法学是“研究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军事法学词典》、《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和《军事法学教程》对此都有同样的表述。“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军事法这种特定社会现象所固有的运动形式或矛盾特殊性,并揭示这种固有运动形式或矛盾特殊性及其各个侧面的不同特点。”但是,对于军事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具体范围,军事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实践和军事法律理论;有的则认为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运作、军事法秩序、军事法思想和军事法历史;有的则认为更为广泛,“军事法律现象极为广泛。它包括军事法律制度、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关系、军事法律秩序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二)军事法学概念的法理分析

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指军事法学研究主体的认识对象或军事法学研究的客体。军事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就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以及这种研究对象是不是客观存在的。

1、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军事法律规范

军事法律规范应该是军事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因为先有军事法律规范,然后才有军事法学。“军事法学的产生以军事法的产生为前提,没有军事法,尤其是成文的军事法,就谈不上军事法学。”“军事法学是在军事立法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即恩格斯所说的‘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后才产生的。”“军事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分析研究各种军事法律规范的属性、逻辑结构、种类、内容、形式、效力、等级等方面的问题。”但是,军事法律规范不应该成为军事法学的全部研究对象,军事法律规范只是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一个方面,在逻辑学上二者仅仅而且只能构成包含关系。

2、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宜界定为军事法制现象

一方面,军事法学界对军事法制概念的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人认为军事法制就是军事法律和制度;有的人认为军事法制就是军事法的实施;有的人则认为军事法制是军事法的制定和保证军事法得以施行的有关制度;还有的人认为军事法制是调整国家在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军事法律规范并保证军事法律规范得以施行的有关制度所组成的统一体。作为军事法学研究对象本身不宜存在较大的学术分歧。另一方面,军事法制现象的范围界定存在着自身的缺陷。要么过窄,不能包容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内容,如有关军事法的思想和学说没有包括进去;要么过宽,将非军事法律现象也包括了进去。“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除了军事法规范之外,还要研究非军事性的一般法律规范在军队这个特殊社会组织中的贯彻实施问题。”“尽管非军事性法律规范形态及其立法过程均不属于军事法制的范畴,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在军队系统的实施过程,应当成为军事法学研究所关注的课题。”因此,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现象说’虽然填补了‘规范说’的缺陷,但对‘军事法制现象’的范围又规定得过宽。例如,把‘非军事性的一般法律规范在军队……中的贯彻落实问题’以及‘大量对军事活动有影响的具有民间性质的活动’,都‘纳入军事法调整和军事法学的研究范围’。这样,就有可能把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和全部法制现象。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大符合科学对象的构成原理,也不利于突出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特点。”

3、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笔者比较倾向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将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但是,将其具体范围界定为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实践和军事法律理论,或者界定为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运作、军事法秩序、军事法思想和军事法历史,或者界定为军事法律制度、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关系、军事法律秩序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也都没有穷尽军事法学研究对象的全部内容。因为这些概括都是一种列举式的概括,都容易陷入以偏概全的逻辑泥坑。为此,笔者认为不如将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军事法律现象。军事法律现象,在有的军事法著作中,也称之为军事法的现象或军事法现象,它是社会现象的一种,是指军事法律在社会中的产生、存在、运动的各种形式,以及以此为内容的社会意识。这是逻辑学上的真实定义,但也有学者从逻辑学上的说明式语词定义对军事法律现象作了描述,“根据‘军事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关系,军事法既表现军事现象的特点,也表现法律现象的特点。但军事法只涉及二者有限的侧面,是二者互相融合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独特社会现象,可界定为‘军事法律现象’。”然而,“要抽象地概括军事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就要综观现实与历史上的一切有关军事法的现象,包括现行的军事法,也包括历史上的军事法;包括本国的军事法,也包括世界各国的军事法。”

只有這样,才能深刻地揭示军事法律现象本身以及军事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在理解军事法律现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军事法律现象具有客观性。军事法律现象是客观存在于人们意识之外的一种军事法律现实,某一社会现象只有受到军事法律调整,才构成了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一种客观社会现象而产生与发展。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一切军事法现象的发生与发展,都不是人们意志任意决定的结果,都要受自身特有规律的支配,受其他社会规律的制约。”(2)军事法律现象的内容具有整体性。军事法律现象的内涵十分丰富,因此,作为一门系统的专门性科学,军事法学就必须对军事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从纵向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律现象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以及相应的军事法律史等类现象,也要从横向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律的各个方面、各个部门以及军事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类现象;既要从静止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律规范本身以及军事法律意识等类现象,也要从运动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律规范的创制、实施以及军事法律秩序等类现象;既要从实然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律规范的功能与应用等类现象,也要从应然的角度来研究军事法律规范的问题与趋势等类现象。

第二,军事法律发展规律。军事法学除了要研究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以外,还要研究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发展规律,即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本身以及与其他现象之间的本质的内在联系和必然趋势。在理解军事法律的发展规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军事法律的发展规律具有客观性。军事法律的发展规律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它或者承认它,它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发现它和认识它,并且利用它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而不能人为地创造它、改变它和消灭它。如军事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军事法律的发展规律具有稳定性。作为军事法律的发展规律,它总是经常起作用的,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虽然它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只要我们对十分丰富的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就能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认识到它的发展规律。军事法学研究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军事法律现象的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军事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客观、根本、必然的联系,以掌握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规律性。

责任编辑:王莉萍

作者:李佑标

第二篇:“军事法治”与军事法律文化

[摘要]从军事法治的主体与军事法治中“法”的内容等角度来把握军事法治的内涵,我们认为,“军事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对军事法律的信仰,这种信仰是通过法治状态下的武装力量群体法治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质诸要素体现出来的。通过对军事法律文化内涵与结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军事法律文化与“军事法治”的关系,其主旨在于明确军事法治的文化需求,为军事法治打下坚实的军事法律文化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分析了两者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寻求到军事法律文化与“军事法治”的契合点。

[关键词]军事法治;军事法律文化;军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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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关于“军事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2015年2月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全军用强军目标引领军事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治化水平。军事法治作为我军法律实践的重要战略和我军的治军方略,不仅具有丰厚的内涵,它的提出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因此,探寻军事法治文化意蕴的价值也日益彰显出来。

一、军事法治的涵义及其精神意蕴

(一)对军事法治内涵的理解

一般来讲,研究军事法治与研究法治一样,需要有法制现代化一般理论的支撑和导引。法制现代化属于法律发展的范畴,在当代世界历史发展中,法制现代化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法律的基本表现。恰如公丕祥先生论述的那样:“中国的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正是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这一时代进程的基本目标,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2《决定》也强调: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法治的国家,一支现代化的军队必然也应当是法治的军队。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保障,是确保部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和高度集中统一的坚强保证。我们在理解 “依法治军”基本方略时,必须从完整的意义上来理解,亦即,可以把中国的军事法治理解为:体现“法治”实质内容的“军事法治”。既然军事法治是国家法治的组成部分,也就一定和法治具备相同的特征;也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同样可以揭示出军事法治的实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阐释是这样的:“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2]。从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阐释,可以看出法治必备的三个要素:一是,法治是为公民利益实行的统治,这也是法治与宗法统治或专横统治的主要区别之所在;二是,法治是合法的统治,也就是说,法治统治的实质是根据普遍的法规而不是根据专横的命令;三是,法治意味着对自愿臣民的统治,这一点是法治与专横统治的主要区别[1]76。与此相适应,我们在理解“军事法治”内涵时,也应该从其包含的三个因素入手:

1有关军事法治的主体。我们对军事法治主体的理解是完全不同于中国古代传统的“以法治军”的一种全新理念,我们认为,军事法治的主体主要是全体武装力量的组成人员。而中国历史上传统的“以法治军”,则主要是以统治阶级作为治军的主体、把广大官兵作为被统治的对象,“以法治军”的目的,实质是依靠法纪手段来实现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我们这种有关军事法治主体的界定,其实质是在体现民主治军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了军队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我军长期坚持的治军原则就是民主治军。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军队也要有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自觉的纪律。毛泽东同志历来提倡我们军队要实行政治、经济、军事三大民主。”[3]民主是以一定文化为依托的,民主治军同样需要一定的军事文化来支撑。这种军事文化的依托,直接体现在军事法治主体自身的素质上;军事法治主体的素质则关系到其参与治军的质量和水平;而对军事法治主体素质起决定作用的是他们的社会文化背景,当然也包括他们的军事法律文化背景。与此同时,民主又是和法制联系在一起的,恰恰法制又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密切的关系。诚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

2有关军事法治中“法”的具体内容。军事法治的“法”,一方面,指的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另一方面,指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实质的前提下,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的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项立法必须依据的母法;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也是一切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军事法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依据。换言之,军事法治,一方面,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军;另一方面,才是依照军事法律、法规和军事规章来治理军队。当然,这里也牵涉到一个立法的问题:也就是说,所立之法是否为“良法”,将直接影响到治军的水平,只有“良法”才能确保军事法治的实现。然而,影响所立之法是否为“良法”的诸多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对立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就是说,军事立法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般立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之外,还应当具有相当的军事知识背景,以确保所立之军事法是符合军队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良法”。除此之外,还要求享有军事立法权的机关工作人员熟谙军事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和精神实质,以便更好地适应军事立法的需要。

3有关军事法治实质的理解。军事法治的实质,主要是指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管理涉及军事力量的各项事务,以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制的轨道。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传统“人治”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作为传统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工具的军队,养成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习惯,基本没有法治观念可言。正是从这样意义上来讲,中国的军事法治系统工程的实施,必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作为中国武装力量主体的人民军队,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时,还需要把军队的各项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依宪治军”的原则,坚持用法律调整国防与军队建设的各项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军事法制与国家法制的有机统一,才能有希望形成良好的“军事法治”之状态。

(二)对军事法律的信仰是军事法治精神意蕴之所在

军事法治状态的实现,不应当局限于物质层面的军事制度的建设,更为重要的内在的、深层次的是意识与观念形态的确立,也可以说是内在的、灵魂的“软件”的建设。我们追求的军事法治,一方面,既是人们普遍具有的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又是一种典型的军事群体的心态;另一方面,既是个人的思想方式与行为方式,又是武装力量群体普遍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更确切地说,对军事法律的信仰是军事法治的精神意蕴之所在。

第一,军事法治应该表达武装力量主体对法律神圣的感情。这种感情应当是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而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更不应当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这应当是一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对法律的情怀。这种信仰,不应当存在人们由于对法律的敬畏而产生的距离感,而应当只有由这种信仰而产生的对法律的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这样,才能激发武装力量群体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奋斗、献身。也只有在这种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军事法律才能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和根源;军事法律在这个基础和根源中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军事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才能得到确立和保持。亦即,军事法治实现的过程,就是军事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的过程。

第二,在军事法治状态下,武装力量主体会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只有武装力量主体普遍对军事法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军事法是与现实生活密切贴近的必需品,他们才能普遍地按照军事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和军事行为,自觉地接受军事法对自身行为的评判和检测。伯尔曼认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人生的全部内容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5]。

第三,军事法治反映的是武装力量群体独立与自觉的意识,是武装力量群体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的主体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只有在军事法治的状态下,军事法才能与人们的内在需求达到最大限度的、从内容到形式的高度一致;也只有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才能够相互都把对方看作是与自己平等的人。

第四,在军事法治状态下,武装力量主体可以成为自己的主人,可以自由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愿望、期待和要求。作为法治参考者的社会公众,在判断现行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是好法还是坏法时,一方面,必须尊重国家(政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结论;另一方面,他们也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标准对国家(政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结论予以全面审查。从这样意义上来讲,他们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去否定国家(政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结论,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政治行动和法律行动。当然,他们也必须自觉而主动地承担因其采取政治和法律行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在这种状态下,法律表明的应当是切实的人民当家做主,而不是由别人替民众做主。与之相适应,军事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势必也应当是充分表达武装力量群体的愿望、期待和要求,由武装力量全体人员通过自己的判断来评价军事法律的善恶和好坏。

第五,在军事法治状态下,军事权力机关的守法义务是绝对的,武装力量组成人员的守法义务是相对的。我们知道,宪法是直接约束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各种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及特别法是直接约束社会公众。军事权力机关的绝对守法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宪法、基本法律、法规。一般意义上来讲,武装力量组成人员的相对守法义务,主要包含:对公众的行为实行或者应当实行广泛的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推定”,指的是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都可以推定为是允许的,是法律赋予的“推定的权利”。从纯粹守法的角度来讲,武装力量组成人员的相对守法义务,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公正的“良法”自觉认同而守法或护法,不能违法;二是对“恶法”,在努力表达改革和完善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并采取实际行动使其向好的、公正的“良法”转变的同时,自觉地遵守这些不合理的、不公正的、引起自己或他人厌恶的“恶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武装力量中逐步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状态,逐步培育、巩固武装力量整体的法治情感、法治情绪与法治心态。正如潘恩所言:“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犯。”[6]正所谓“恶法也是法,也必须遵守”,坚持这一点极其重要,这也应当是我们所追求和仰慕的军事法治状态不可或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

二、军事法律文化的涵义及其构成

(一)军事法律文化的内涵

理解军事法律文化必须从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开始。 在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上,我们倾向于刘作翔先生“不拟给‘法律文化’确定一个‘一维’和‘一唯’的界定”[7]81的提法,对军事法律文化的涵义,可以这样表述:军事法律文化是军事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军事法律制度和军事法律组织机构,是在长期军事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体而言,对军事法律文化涵义的理解,可从以下五方面来展示:

1军事法律首先是一种文化。我们从法治发展的历史中知道,无论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还是刑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都有各自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并且,在各自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又具备各自不同的特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部门的军事法,同样也具有自己产生、发展的历史及其特征,亦即,在军事法的研究中势必也离不开对其特有的文化的因素分析。法律是文化的产物,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8]。军事法是和军事发展史、军事制度史和军事思想史紧密联系的,军事法是军事文化的产物。

2军事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刘作翔先生所言:“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7]81那样,军事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在部门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以军事法这一特别法为对象来研究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法律文化现象。

3军事法律文化发展的“三个阶段”。正如刘作翔先生所阐释的“习惯调整文化”“习惯法调整文化”“法律调整文化”法律文化发展的“三部曲”那样,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的军事是与中国历史同步发展的,中国的军事(刑)法是伴随氏族之间频繁的战争过程产生和发展的,最初调整军事活动主要靠的就是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才逐步由习惯的调整转变为习惯法的调整。因此,可以说,军事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即:“习惯调整军事文化”“习惯法调整军事文化”“法律调整军事文化”三个阶段。

4军事法律文化与军事法律传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张文显先生在其《法律文化的释义》中,在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两个概念时分析了两者的异同,其目的在于:阐释文化与传统概念外延的不同。简而言之,文化包括传统但并不全是传统,文化的外延大于传统的外延。一般来讲,法律传统更关注内在于法律制度中的精神性因素,法律传统是以一种内隐性的精神因素渗透并体现于法律制度之中的。在研究军事法律文化时,也必须主要区分军事法律文化与军事法律传统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当局限于对军事法律制度史、军事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把对军事法律观念形态及其军事法律上层建筑的其他内容结合起来研究;另一方面,必须同时对历史的、现实的军事法律现象和军事法律活动进行文化的考察和分析,彻底改变把“文化”等同于“传统”“遗产”的传统思维定式。

5军事法律文化的实体内容。在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研究对象一直有不同的观点,是否有必要将“制度性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内容是分歧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为,法律文化研究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内隐性的意识形态的东西,诸如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其二,人类在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创造的、外显的制度化形态,诸如法律、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与之相适应,军事法律文化的实体内容,也应当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军事法律心理、军事法律意识、军事法律思想体系等意识形态文化成分;二是军事法律、军事法律制度、军事法律组织机构等外在的制度构成部分。

(二)军事法律文化的构成层次

对军事法律文化构成的研究,离不开对法律文化结构的分析与研究,刘作翔先生在其《法律文化理论》中指出:“‘结构’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它是处理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的关键,也是认识事物本质的必由途径”[7]107,“‘结构’的更为重要意义还体现在它决定事物的性质”[7]108,“‘结构’对于文化具有不可忽视的功能和作用,它既是组成文化的枢纽,也是认识文化的关键性因素”[7]108。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国内外学者有的将其称之为法律文化体系,有的称之为法律文化的组成要素或元素。虽然他们使用了不同的语言来表述,实质上都是在讲法律文化的构成结构。由于法律文化结构建构与法律文化概念理解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在具体剖析军事法律文化的构成时,必须依赖并紧密联系对军事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具体而言,军事法律文化的实体内容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是军事法律意识形态;二是与军事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制度、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军事法律设施等等。也就是说,军事法律文化是内容丰富的文化结构的复合体,它是由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构成的一个系统,而每一结构又由不同的层次构成。

1军事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军事法律文化深层结构处于军事法律文化内隐的、较为深层的地位,宛若建筑的基础,是军事法律文化的基础性构成要素,是构成军事法律文化内容的军事法律意识形态的总和,主要由军事法律心理、军事法律意识、军事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构成。首先,军事法律心理。主要表现为心理的感受、心理的反映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风俗等心理文化因素,它是主体对军事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军事法律文化深层结构中较深的一个层次,是军事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军事法律文化心理直接决定武装力量主体对军事法治的态度。其次,军事法律意识。是在初级的法律心理基础上形成的对法律的观念性认识。一般来讲,居于军事法律意识核心的是军事法律的价值观,军事法律的价值观决定和支配着人们的军事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军事法律意识和军事法律心理相比较,呈现出感性成分减少而理性成分增加的特征,并且具有更大的易变性。军事法律意识是军事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军事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是两者的中介环节。再次,军事法律思想体系。是军事法律意识形态的最高阶段、理性认识阶段,是军事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最高层次。军事法律思想体系是对军事法和军事法现象理论化、理性化、体系化的军事法律意识和价值观的总和,它是将分散的、具体的、个别的武装力量主体的军事法律观念、军事法律意识转化为军事法律思想体系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依靠法律思想家和法律工作者复杂、艰苦的劳动。军事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性特征,决定了军事法律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指导性的地位与决定性的作用,正如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9]一样,军事法律思想是顺利实现军事法治的强大思想动力。

2军事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军事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是军事法律文化意识形态的外在化表现形态,是由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制度、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及军事法律设施构成的。首先,军事法律规范,是军事法律文化表层结构中第一的也是最高的层次,没有军事法律规范也就没有军事法律制度及其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可言,军事法律规范可谓是军事法律制度的前提性构成要件。军事法律规范是制度性军事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军事法律规范在对权利义务明确界定的同时,也对军事法律创制程序、军事法律运行规则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成为指导军事政治、军事经济及军事活动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是军事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军事法律制度,是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制度化的表现形式,亦可称之为制度化了的军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所以,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是考察一个国家法律文化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军事法律制度不同于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制度呈现为动态的运动状态,这种运动状态下的军事法律制度是军事法律运行的重要依据。诚如邓小平同志对制度重要性的阐释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0]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讲,军事法律制度是军事法治的重要保障。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和军事法律设施,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它们是为军事立法、军事执法、军事司法等军事法律运行而设置的。再次,军事法律组织机构,是根据法定的权力职能范围而分设的,不同的军事法律机构在军事法律活动和军事法律秩序中权利和职能的分工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和军事法律设施能够反映一个社会军事法律文化的变迁;而军事法律职业者堪称是法律文化变迁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主体,因为,军事法律组织机构的有序运转离不开军事法律职业者的直接操作,亦即,军事法律职业者是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实践活动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主体。

三、军事法治与军事法律文化的关系

我们以上对军事法律文化的分析,实际是对军事法律文化概念的深化和具体明确,在这种分析的过程中,可以揭示出军事法律文化和军事法治的关系。我们做这种概念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军事法治的文化需求,为军事法治的顺利实现打下坚实的军事法律文化基础。与此同时,我们通过这种分析,也发现军事法治与军事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进而寻求到了军事法律文化与“军事法治”的契合点。

(一)军事法律文化是军事法治的文化基础

军事法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势必也要以社会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社会文化条件为依托。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亦或可以说,军事法律文化是军事法治实现的决定性要素。

一方面,我们看到,军事法律心理和军事法律意识是军事法律文化深层结构中两个重要的层次;它们在军事法律文化观念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之所以军事法律心理、军事法律意识能在军事法律文化观念形成中起如此重大的作用,这也是由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决定的。一定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意识,是在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军事法的认知、观念和评价;这些认知、观念和评价,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甚至有时会落后于军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就是说,在军事法律的发展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军事法律规范和军事法律制度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军事法律心理和军事法律意识却难以立刻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也正是从这一角度来分析,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即,在军事法律文化建设中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因为,军事法律文化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实现的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通过对军事法治的内涵及其精神意蕴的分析,我们也看到,军事法治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军事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对军事法律的信仰,而实现对军事法律信仰目标的一个必备的前提,就是具备相应的军事法律心理和一定层次的军事法律意识。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才能使军事法律职业者形成“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法治习惯;否则的话,一旦牵涉到军事法律问题时,仍然还会首先考虑用法律以外的其他手段去解决。正是从这样意义上来讲,我们认为,军事法律文化是实现“军事法治”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因素,如果没有形成理性的军事法律文化氛围,很难想象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法治意识,进而实现“依法办事”的真正“军事法治”状态。

另一方面,作为军事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军事法律规范、军事法律制度、军事法律组织机构及军事法律设施,这些外显的军事法律文化结构形式,也都和军事法治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通过前述对军事法治及其军事法律文化的分析,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军事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求有完备的军事法律体系;军事法治的顺利实现,也必然需要依靠大批具备一定军事法律意识的主体的人员来具体操作,而这些人员,则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在特定制度的指导下,才能实施一定的军事法律行为。所有这些,分别都从不同的侧面显示了军事法律文化在军事法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也就是说,以上这些都能够成为“军事法律文化是军事法治的文化基础”这一命题的最具说服力的证据。

(二)军事法治对军事法律文化的影响

现时代,中国军队为之努力的“军事法治”状态,势必涉及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在内的军队建设的诸领域;而在实现“军事法治”状态的军事发展进程中,中国军队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在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这里,仅以军事教育为例来讲,我们认为,通过“依法治教”可以确定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有关现代化问题的论述中,中外学者普遍认为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因而,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军队现代化,其核心和关键,同样也应当是军事人才的现代化。军事现代化的实现,需要依靠大批能够适应现代国防与军事发展要求的军事人才的共同努力,而培养大批量的这种军事人才的关键还是要依靠教育;因此,把军事和国防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上是我们现实最重要的历史使命。一般来讲,武装力量整体素质的提高依赖于高质量的国防与军事教育,而武装力量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这样,武装力量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势必决定着军事法律意识的提高,甚至成为能否实现军事法治的决定性因素。从对军事法律文化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军事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中最艰苦的工作,需要长期的历史积淀。由于军事法律关系主体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是组成武装力量主体的军人,因而,提高军人的文化素质自然也就成了增强军人法律意识的决定性因素。可以设想一下,倘使构成中国武装力量主体的中国军人,大多数都是文化水平低、素质差的人,那么,我们为之努力的军事法治状态所需要的更高层次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该如何形成呢?也正是从这样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军事法治对军事法律文化最大、最重要的影响,主要在于军事法治能够促进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抑或可以说,军事法治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与发展的加速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营造良好的军事法律文化氛围、加强军事法律文化建设,是实现“军事法治”的决定性因素,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程度直接决定着“军事法治”的进程。因此,在努力实现军事法治的今天,我们必须对军事法律文化建设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要从我国国防和军事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武装力量组成人员的现实状况,从点滴小事抓起,努力培养现代化的军事法律意识,为实现“军事法治”打下坚实的军事法律文化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加强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同时,实现军事法治。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决定》要求的“用强军目标引领军事法治建设,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治化水平”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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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83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63

[5] [美]哈德罗·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3

[6]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22

[7]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81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Ⅴ

[9][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41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33

〔责任编辑:张毫〕

作者:张桂英吕校武

第三篇:军事教育转型背景下的军事高等工程教育

摘要: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已经成了我军军事教育的基石,我军军事教育的发展越来越依靠军事工程技术教育的发展;面对新的、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必须以开放的思维、特色教育的理念和全面素质教育的思想,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挥好作为军事职业基础教育的特殊作用。未来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将向特色教育、特色办学方向发展,将更加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将更加注重学员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将更加强调加强与部队联合与交流,将紧密跟踪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关键词:军事教育;高等工程教育

 

 

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确立了我军新型院校体系的基本框架,开始了我军军事教育的整体转型,在此背景下,作为培养高等军事工程技术人才的军事工程技术院校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和任务,军事高等工程教育迎来了新的变革。

 

一、军事教育转型对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影响

 

(一)新型院校体系中的军事高等工程教育

将全军院校划分为岗位任职教育院校和生长干部学历教育院校两大类,建立和完善以岗位任职教育院校为主体、岗位任职教育与生长干部学历教育相对分离、军事特色鲜明的新型院校体系,体现了我军院校建设指导思想和军事教育模式的重大转变。一是军事教育重心的转移。在新型院校体系中,学历教育院校和任职教育院校之比约为1:2,而调整前,这两类院校之比为2:1,军队院校体系的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充分体现了军队院校军事职业教育的特色。二是分段教育的思路。即根据军事人才的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将军事教育划分为学历教育和任职教育两个阶段。在学历教育阶段,着眼生长干部学员的长远发展,着重打牢学员长远发展的基础;而岗位任职教育阶段,主要着眼各级各类干部和士官任职岗位需要,突出培养学员的岗位任职能力。三是,将军事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建立了在普通高等教育基础上的军人职业教育体系。通过逐步扩大生长军官学历教育依托国民教育、军队院校学历教育向少部分学科门类齐全、办学水平高的院校集中、将军人职业教育的起点提高到本科层次等措施,实现了军队院校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接轨。

新型院校体系的建立对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已经成了我军军事教育的基石,我军军事教育的发展越来越依靠军事工程技术教育的发展。构建新型院校体系的重要一环,是组建5所综合大学和部分学历教育院校。在这些学历教育院校中,以军事高等工程教育为主或承担专业技术生长军官培训任务的院校约占2/3。其中5所综合大学,即国防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大学、理工大学、海军工程大学、空军工程大学为我军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主体。近年来5所大学本科招生人数接近当年军队院校本科招生人数的一半。这些学历教育院校除了继续承担培养我军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发展军事高科技的任务外,又承担了为我军培养指技复合型的新型军事人才的任务。

 

(二)改革军事人才组训方式与军事高等工程教育

“合训分流”组训方式的改革,一是着眼解决普通高等教育与军事职业教育之间的矛盾,突出普通高等教育的基础地位。学历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与任职培训相分离,适当延长了科学文化教育时间,解决了生长干部科学文化教育与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接轨的问题,有利于打牢生长干部一生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增强发展后劲和提高岗位转换能力,从而提高我军军官队伍的整体科技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同时,任职教育院校集中进行指挥岗位任职培训,又有利于提高生长干部的岗位任职能力。二是将生长干部学历教育与任职培训相对分离、分段实施,可基本解决院校教育资源分散重复配置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学历教育的规模化和任职教育的集约化,有利于不同类型院校突出核心业务和核心能力建设,从而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效益。

“指技合训”组训方式的改革,则进一步缩小了初级指挥生长干部培养与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之间的差距。军事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武器装备的不断更新,使各类指挥专业之间,指挥管理与技术之间广泛渗透,结合更加紧密。实施“指技合训”组训方式的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办好指挥与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性院校,培养复合型人才、综合性人才,顺应了当今世界军事教育的发展趋势。

无论是“合训分流”组训方式的改革,还是“指技合训”组训方式的改革,均为我军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的历史任务”。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培养要求主要体现在:要具备良好的全面素质、要具有复合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因此,作为普通教育的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由过去主要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转变到技术与指挥两类人才培养并重,其地位更加突出,担负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挥好作为军事职业基础教育的特殊作用。

 

(三)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与军事高等工程教育改革

我国军事高等工程教育是在学习、借鉴前苏联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建国以后我军军事教育的模式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表现为军事人才培养“自给自足”、“自产自销”的前苏联军事教育的模式。走开军事人才由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的路子,既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科技发展的反映,也是我军军事教育理念转变的反映。一是我军军事教育从封闭走向开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壁垒被打破,教育体制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人才市场形成并逐渐走向成熟,充分利用国家高等教育的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提供大量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资源成为可能。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快我军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军事人才,贯彻“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原则,也为我军军事教育走出开放办学的路子提供了内在动力。二是我军军事教育由全面建设、全面发展向特色办学、特色发展转变。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打破了军队院校长期自我封闭的体系,为集中我军有限的办学资源办好具有军队特色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和任职培训奠定了基础。生长干部学历教育和任职培训两类院校的划分和规模的调整,使得军事教育职业特色更加明显,重点更加突出,更加符合军队长远建设的需要。三是教育价值观由片面强调社会需要、军队建设需要,向强调从个体出发、尊重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把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统一起来的方向转变。

在上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指导下,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更加需要体现开放的思维、特色教育的理念和全面素质教育的思想。

 

(四)提高生长干部培训层次与军事高等工程教育

未来信息化战争对军事人才的综合素质特别是

科技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军官大学化”已成为各国军队的共同选择。美军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军官队伍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一直保持在98%左右,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也逐步达到40%左右。印度军队要求所有军官必须具有学士学位,营以上军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目前,我军干部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还比较低,与军委《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规划》提出的建设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明确提出“生长干部取消中专培训层次,尽快实现大学本科化。其中,初级指挥生长干部全部按大学本科层次培养。”提高生长干部培训层次,使我军院校生长干部的培训层次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初级指挥生长干部本科层次规划培训比例跃升到100%,实现历史性的跨越。作为学历教育院校基础的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必然会迎来新的、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

 

二、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发展趋势

 

由于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国特色军事革命不断深入,我军武器装备特别是以信息化武器为代表的高技术武器装备发展加快,我军的军事教育也越来越依靠军事工程技术教育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军事教育的全面转型,为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将向特色教育、特色办学方向发展

今后,我军将继续加大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事人才的比例,学历教育院校数量必将继续减少。面临军队院校不断调整改革的现实,学历教育院校的生存、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各院校必然会在质量、特色上下功夫。特色是军队院校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院校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学历教育基础的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和军队高等工程技术院校,将走上特色教育、特色办学之路。

办学特色是一所大学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形成的比较持久稳定的发展方式和被社会公认的、独特的、优良的办学特征,是一所大学区别于其他大学独特之处,是大学个性的体现。我军各院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也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特色。我军学历教育院校的主体——以军事高等工程教育为主的5所军队综合大学,近几年的改革步伐很大,每所大学的定位比较明确,但在办校治学过程中也存在发展目标、学科专业设置、研究方向等方面的趋同,办学特色不够鲜明,学校个性不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军加大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的新形势下,一部分军民通用的高等工程技术专业,如计算机、电子工程、机械工程等,因其可以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培养,那么军队院校同类专业培养必须要有区别于地方高等学校的独特之处,才能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军队综合大学要根据自身发展要求,以军事科学技术发展为指引,以军事工程应用为背景,形成并发展自身鲜明的军事特色,赢得军队和社会的广泛信任,忠实履行军队综合大学在新时期新阶段的重大历史使命,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是必然选择。

 

(二)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将更加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未来战争,作战力量高度合成,指挥和技术融为一体,要夺取胜利,必须综合运用军事和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如果合成指挥员不熟悉军兵种,军兵种指挥员不了解合成知识,指挥军官缺乏工程技术基础知识,专业技术领导干部缺乏指挥管理知识,如果知识面过窄、技能单一,就难以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未来战争的需要。当前,世界很多国家的军队都根据自身的情况,按照新联合作战的要求,遵循指技合训的原则,不断寻求合理的院校组织体制,并注重向专业分工与协作的方向发展。院校组织体制将由单一型向综合型方向发展,逐步实现指挥与技术合训,军事与后勤合训。

将指挥军官和军事工程技术人员同校合训,即将军事高等工程教育与军事指挥教育结合在一所军事院校,既培养工程技术军官,又培养指挥军官,这样可使工程技术军官更好地具备战术、战役学等军事知识,也可以加强指挥军官的工程技术知识训练。前苏联军事教育模式带有明显的指技分训特征,但上世纪60年代以后,为了应对武器装备不断发展、军事技术日新月异的形势,也走上了指技同校合训的路子。例如,前苏联军事通信学院是由军事通信指挥学院和军事通信工程学院合并而成,格列奇海军学院是由海军指挥学院与造船和军械学院合并而成。美国西点军校素以高质量的工程教育闻名于世,被美国工程学会誉为“美国的第一所工程学院”,但西点决不是一所仅仅培养军事工程人才的军校,正如1986年3月西点教务长助理在一封信中所说:“把西点看成纯粹的工程院校是一种误解。虽然西点毕业生中有60%左右最终为军事工程人才,但他们同时是军事指挥人才。”

我军从80年代中期开始试办综合院校,1986年元月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合并成立国防大学,加强军政后指挥、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海军工程学院、空军指挥学院等9所院校开展指技合训试点。第十四次全军院校会议后,组建综合大学,指挥军官与专业技术干部同校合训已经成了我军军事教育的新的办学模式。今后,这种合训的融合程度,在形式和内容上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三)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将更加注重学员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

当前,世界各国军队都很重视高素质军事人才的培养,注重学员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西点军校认为:学员在校期间应力求涉猎未来从事美国武装力量各级和各行各业工作所需的文、理、工程和军事知识(包括从英语写作、史、地、数、理、化、计算机到心理学和法律等)。西点军校的教学计划分为文化教育计划、军事教育计划和体育教育计划三部分。其中,科学文化课程设置强调文理科均衡发展,这比普通高等院校更为广泛、适应性更强。又如,日军担任军官任命前教育任务的日本防卫大学,其在本科新生入学的第一年,只安排一般教育和外语教育。一般教育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从人文和社会科学课程设置来看,其知识范围十分广泛。

从现代高等工程教育发展趋势看,现代工程已不是单纯的工程技术问题,它往往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经济、环境,甚至影响到人类生存。上世纪90年代,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院长乔尔莫西斯提出了“大工程”教育理念。该理念强调在当前和未来社会中,任何工程的实施不仅要考虑工程的可能性,还要考虑环境和文化等因素,工程教育需要从“重视工程科学理论的分科教育”向“更多地重视工程系统及其背景的教育”转变,大学如果只依靠单纯的工科,缺乏理科和文科的基础,无论是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都很难提高。

具体到军事领域,现代武器系统,特别是大型武器系统的研制、试验、维护、使用,越来越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环境等问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也需要使我们培养的学员具有全面的素质、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总之,更加注重学员知识、能力、素质的

全面发展,是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必然趋势。

 

(四)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将更加强调加强与部队联合与交流

从高等工程教育发展来看,培养的是实践性人才,实践性指的是培养学生应用科学知识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能力”以及在实际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社会能力”,比如协调能力、合作能力、交际能力、表达能力等等。因此,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成了现代高等工程教育重要形式。以德国高等工程院校为例,企业实习是德国高等工程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可分为预实习、基础实习和专业实习。预实习和基础实习是企业实习的第一阶段,主要是传授工程技术的基本技能,了解企业的实际工作环境;企业实习的第二阶段(即专业学院的实践学期或技术大学、综合性大学的工程系科的专业实习)学生在企业中接受准工程师的专业训练。

外军院校也十分注重与部队的合作与交流。除安排一定时间到部队实习、代职外,教员队伍的选拔也是他们与部队交流的重要形式之一。美军院校中多数军事教官从部队抽调,到院校轮流担任教员,任教3~4年后再回部队任职。1991年的海湾战争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后,美军即将一大批参加过战争的军官选调到院校,使教学更加贴近实战需要。俄军工程技术院校也采取从部队中选调专业理论水平较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热爱教师职业并善于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军官的方式配置军事教员。

我军历来重视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和提高官兵的素质。在没有大规模战争的和平年代,要特别重视通过参加严格逼真的训练演习、完成艰巨重大的任务和制度化的岗位轮换,形成以实践牵引素质提高的机制,加快军事人才由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着眼未来战争,实现知与行的统一。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实践性,提高学员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与部队的联合育人是其实现途径之一。因此,加强与部队联合与交流,也将成为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趋势之一。

 

(五)军事高等工程教育将紧密跟踪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的经济发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因此,推进高等工程教育改革,促进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战略全局,而且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众多高校及科研院所着眼于21世纪科技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以高等工程教育为对象进行研究,针对我国高等工程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促进了我国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军事高等工程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必将紧紧跟上国家高等工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具体的形式主要包括:从地方重点高校选拔优秀毕业生或引进高水平的教师到我军院校教师队伍;通过加入地方高等工程教育学术团体、参加学术活动等形式,加强与地方高等工程教育组织或机构的联系;接受国家高等工程教育学术组织对军队院校相关学科、专业、课程等的评估、检查和鉴定活动,以及其他学术性的指导,与国家高等工程教育接轨。这些都将有力地促进军事高等工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作者:陈 勇

第四篇:明确军事职业教育定位构建军事职业教育体系

当今世界军事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军事教育主要由军事高等学历教育与军事职业教育构成,军事职业教育是军事教育的核心与关键,在高度重视军事高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发展军事职业教育。在海军新型院校教育体系中,如何面向海航部队建设与军事斗争准备需要,创造性地贯彻第十四次全军院校会议与第十二次海军院校会议教育改革精神,搞清军事职业教育的定位,构建分院军事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多层次、多形式人才培养机制,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课题。

一、明确军事职业教育的定位

1994年4月,中央军委作出了军队院校要努力转变办学重点的重大决策,明确提出了军队院校必须把办学重点从以生长干部学历教育为主逐步向以生长干部任职教育和现职干部继续教育为主转变。实现军队院校办学重点的转变,就应该解决好军事职业教育定位的问题。我军军事职业教育的定义可拟为:按照军事职业岗位任职需要,给与军队受教育者以岗位任职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这样定义军事职业教育,需要明确三点:

(一)明确军事职业教育的特点

针对性。一是专业针对性,无论哪个层次的军事职业教育都是以岗位任职需要为培养目标,这样就决定了这个层次的培训必须针对某个专业岗位来展开,二是教学内容针对性,教学内容必须具有适应性、有效性和综合性,除了进行必须的专业培训外,还要针对岗位特点强调品质培养、注重指技合训、强化人文素质等各个方面。

多样性。根据军事职业教育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军事职业教育无论从培训层次、培训对象、培训范围、教学内容、教学形式以及学制等许多方面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实践性。军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很明确:适应岗位任职需要,因此无论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手段等几个方,面都非常明显地体现了注重实践的特点。

终生性。现代教育是终生教育,为实现军事人才的矢口识结构随时代发展,每个军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阶段将会接受不同内容的军事职业教育,在军人的职业生涯内将享受终生教育。

除了以上四个特点外,军事职业教育还具有教育目标明确、教育任务广、教学内容起点高、高科技含量大、教学组训方式灵活、自主性、研究性学习要求高等特点。

(二)明确开展军事职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适应需求的原则。军事职业教育的培训范围很广,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是这些班次的设定不是随意的,是按照任职岗位的需求来开设的。能力本位的原则。军事职业教育涉及到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学方法手段等许多方面的问题,所有的这一切都应该遵循能力本位的原则,从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出发,有针对性地实施教学管理工作,适应军事职业教育针对性强的特点。晋训一致的原则。开展军事职业教育,要进行有计划的院校教育培训,循序渐进的岗位任职,做到“不训不晋,先训后晋,晋训一致”,形成一条进出有序、逐步提高的人才成长渠道,使军事职业教育逐步走向制度化、正规化。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军事职业教育,除了利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优势,调动受训人员的积极性,广泛开展因地制宜的远程教育、函授教育以及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等多种方式的军事职业教育,使我军的军事职业教育逐步建立循序渐进的岗位任职,因地制宜的在职自我发展,三者结合,交替进行的良性机制。

(三)明确军事职业教育的分类

1、士兵军事职业教育

主要是针对刚入伍的士兵来开展,其培训内容主要是入伍训练,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上岗前的培训。

2、士官军事职业教育

根据我军目前的土官培训体制,在培训范围上分为士官学历军事职业教育和士官非学历军事职业教育两部分。土官学历军事职业教育主要是指军队专业院校和土官学校承担的士宫中专、大专学历教育。土官非学历军事职业教育包括初级、中级、高级士官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各种培训,该部分的教学任务在士官学校、部分军队专业院校和相应部队完成。

3、军官军事职业教育

我军现行的干部培养体制规定;不进院校培训不允许提干,“2005年后生长干部培养基本实现高等教育”。上述规定从法规上明确了军官任命前必须接受普通高等教育 (也可称军官任命前的基础教育)。由于普通高等教育是按学科设置的“大专业”,重在基础性,与职业教育的特点有非常大的不同,因此,为突出军官任命前所接受的高等教育在军官整个职业生涯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基础性,我们认为在军事职业教育的分类中不应将该部分教育列入其中。

1999年召开的军委扩大会议和全军第十四次院校会议,规定了干部不经过院校培训就不能转换工作岗位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现了我军干部培训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使军队在职干部的培训步入科学、正规的发展轨道。军官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的教育,我们认为均属于军事职业教育。

二、建立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主要是指有关军事职业教育的培训任务、方式、规格、层次、要求及其相互关系等构成的整体系统。具体构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原则:一是适应海航部队建设需要;二是符合训练任务规划,三是突出学科专业优势。

依据上述要求,我们具体构建了“三种类型、三个领域和三个等级”的军事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三种类型就是:任职教育、晋升培训和专项培训,三个领域就是:政工、指挥(包括军事、后勤、装备指挥官)和专业技术类三个培训领域,三个等级就是:晋升培训均分为初、中、高三个层次等级。

任职教育。任职教育可以定义为我军官兵首次任职或上岗前的专门训练。一般包括三种主要形式;一是地方高等教育毕业生到部队工作前的岗位培训,二是新型军事人才培养模式“4+X”中的X阶段的教育,是任职教育的重点,三是专业技术兵训练,如我院为海航承担的新兵初级预选士官培训,也属于任职教育范畴。

晋升培训。主要是指现职干部和土官为了适应不断成长与进步、由初级到高级等工作岗位转换的需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岗位、不同职务而对其进行的晋职晋级前的系统化培训。晋升培训又可分为政工类、指挥类和技术类三个培训领域,指挥类包括军事指挥干部、后勤指挥干部和装备指挥管理类干部。不同院校有不同的侧重领域,而每个培训领域一般又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大致应与岗位任职等级要求相吻合。

专项培训。是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为重点,改善现职干部的知识结构,提高新装备维修保障能力,满足部队的建设需求为目标而适时开展的各种各类的短期培训。在具体培训模式上,主要包括换装培训、持证培训、应急培训与定期轮训等各种形式。适应部队装备迅速更新换代的需要,按照海军院校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专项培训的方式、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内容将越来越丰富,是今后军事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与发展方向之一。

三、健全军事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体系

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的法规法律是进行军事职业教育管理的重要保证,也是军事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需要根据部队与院校发展军事职业教育的实际,创造性地构建切实有效的军事职业教育组织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

建立“三位一体”的管理机构。遵循全军办院校、合力育人才的军校教育特殊规律,军事职业教育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由机关牵头、院校为主与部队防调的“三位一体”的管理组织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机关、院校与部队三方的积极性与优势,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共同研究解决军事职业教育中的一些重大的政策法规与实施办法等问题。

完善与实施全程运行机制。从军事职业教育的过程看,主要包括“选送、培训、考核、使用”等四个重要环节,针对四个重要环节建立的各种制度、法规、政策与规定,则构成了军事职业教育全程管理运行机制的主体。当前,应特别努力制定或落实好五项关键性的制度:一是“优选学员”制度,部队应切实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学员选送标准和培训目标要求选送学员;对于地方大学毕业生的任职教育班学员,院校应实行统一综合考试,对于不合格者予以退回。上级机关应严把招生关,保障生源质量。二是“预先分配”制度,对于地方大学毕业生的任职教育班学员,应实行预分配制度,有利于学员明确目标方向,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三是“综合测评”制度,即在培训结业时,由兵种干部部门和业务部门牵头,各级干部部门、业务部门到校参与,多方共同对学员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确保考核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四是“不训不提”制度,能否严格落实好这项制度,是职业教育能否得到正规快速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五是“优生优用”制度,对于优秀的毕业学员,要切实做到优先使用、优先晋升,真正以落实政策为向导,激励学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

作者:赵经成

第五篇:军事教育院校军事体育教育训练的转型

摘要:作为院校军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体育课程应适应现代化军队建设和战争形态变化的要求,不断合理定位军事体育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适时调整教学内容,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探索院校军事体育教育训练转型的新途径。

关键词:军队院校;学历教育;军事体育

悄然兴起的世界新军事变革是一场划时代意义的军事革命,其范围之广、内容之全、影响之深,是军事历史上历次变革都无法比拟的。与之相适应的军事教育与训练转型既是新军事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军事变革深入发展的动力之一,其本质是围绕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根本目标,全面变革军事教育与训练观念、体制、内容和方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军队作战能力。作为院校军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体育课程也理应适应现代化军队建设和战争形态变化的要求,不断合理定位军事体育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适时调整教学内容,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探索院校军事体育教育训练转型的新途径。

一、适应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要求,变革教学内容,拓宽训练领域

(一)本着“健康第一”的原则,搞好学员入学入伍阶段的基础体能训练,打牢学员健康体质基础

入学入伍阶段是地方青年向合格军人转变的阶段,也是对军事体育课程重新定位、重新认识的阶段,通过本阶段的教学,要使学员认识到,军事体育最根本的目的是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的,这是军事体育区别于其它类型的体育教育和训练最重要的一点,但其前提是保证经过训练后,不仅使学员具备强健的体魄,还具备健康的体质和心理素质。本阶段的教学训练,要从人体质的变化规律来全面提高学员各种身心素质,通过全面的教学训练,达到改善学员身体形态,身体机能,提高身体素质,使学员全面提高素质,要循序渐进提高,切忌走“训练量不足”和“训练过度”两个极端。这一阶段也是查漏补缺和扫盲阶段,由于我国各地教育水平的不平衡和重视程度存在忽视体育锻炼的现象,因此,在本阶段也应抓两头,促中间,使全体学员全面发展。

(二)本着“军事体育为军事斗争服务”的原则,加强新战争形态对军人体能要求的研究,使军事体育突出“军”的特色

有人认为,现代战争是非接触性的信息化战争,是体系与体系的对抗,靠的是信息化武器装备,对体能需求减少了。我们认为这样的观点不完全正确,现代战争形态的变化,使战斗力的组成更加趋向多元化,由于高技术装备的广泛应用和作战方式的变化,体能和搏击术在战争中的重要作用不像冷兵器时代那样表现的赤裸裸。表面上看,现代化战争考验的是一个军队作战系统的先进化程度,但实际上其作战的实施还必须要靠人来完成。美军对军人体能的解释是physical fitness,其字面意思也就是作为战争中的军人必须要有适应特定作战环境、特定武器装备和特定作战样式的能力,实际上也就是现代战争对军人体能素质新的要求。传统的观点如“体能就是长跑加力量”、“体能就是体力和体育训练”都是片面的,不足以同现代战争要求接轨。我军军事体育专家孙学川把军事体能定义为“军人完成任务必备的综合生物学素质,包括体力——强壮的体魄,脑力——充沛的精力,心力——坚韧不拔的心理素质。”他还举例说,比如,“在进行电子对抗时,脑力不足就抓不住信号,心力不足的话精神上可能承受不了。体力不足当然更不行——伊拉克战争中,美军的单兵数字化装备就重达40公斤。”由以上分析可知,现代战争作战方式的变化,对军人的体能素质并没有降低,世界各国也并没有因为现代物质装备的广泛应用而降低对军事体育教学训练的要求。在美国的西点军校,2002-2003学年共开设4门体育教育课程,全部为每个学员必须完成的核心课程,包括:体育基础训练、中级体育训练、高级体育训练和体育训练组织与领导等。校内运动项目各种军官学校中,开始的体育项目达28项。军事体育是为军事斗争服务的,是为提升军人的战斗力服务的。因此,只有符合现代战争形态对军人体能的要求、只有有利于促进军人掌握作战技能的军事体育训练才是我们最需要的。所以,在军事体育教学训练中,不能脱离军事体育训练的目的和目标,应根据现代战争对军人体能素质的需要,重点开设一些项目,而不只是泛泛的诸如球类、田径等一些社会运动项目,要根据不同专业对体能要求的特点,增加专项体能的训练,提高生长军官任职的能力。

(三)本着“适应部队军事训练需要和适应新战争形态”的原则,加强对学员综合能力的培养

1、在军事体育的教学训练中,加强学员的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的三大核心观念:面向全体,培养学员健全个性,实现学员全面发展,理应在推进军事体育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有所体现。教学过程中,应把培养学员终身体育意识、体育能力、以及全面身心健康发展和工作适应能力,体现到军事体育教育的全面发展的目标中去,通过四年的军事体育课学习达到军事体育的教学要求。在体育知识方面,了解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和运动训练学等基本常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及组织群众性体育比赛的基本知识;熟悉主要运动项目的竞赛规则。在能力要求方面要熟练掌握军事体育基本机能和基础体能的各项动作要领,基础体能、基本机能、体质测试均应达到规定标准;掌握军事体育训练中的保护与帮助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军事体育讲解和示范能力。在素质要求方面具备军人的气魄,能经受住各种艰苦条件的考验,具备顽强的拼搏精神,较强的团队协作和竞争意识。还应确立以学生为主体,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其自主学习、自主锻炼,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2、适应社会和学员的需要,充分挖掘军事体育的衍生功能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体育产生了更多的需求,从而也促使体育产生了新的衍生功能,如经济的、政治的、文化娱乐的等功能,军事体育作为体育领域的分支,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体育发展的影响。院校军事体育的教学应是一个开放的、充满活力的系统,既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符合新军事变革对军事体育的要求。院校军事体育应营造先进的体育文化氛围、开设广泛的适应军队需要及学员需要并符合时代潮流的体育项目、开发军事体育所具备的经济功能促进军事体育训练领域的拓展等。

3、要综合考虑军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开辟“大体能”研究新领域

对军人而言,健康的心理与健康的体魄同样重要。体能训练不是军事体育训练中唯一的方面,进行“从肌肉到大脑”的综合训练。一个胆怯的士兵,纵然身强体壮,也不能完成战斗任务。心理学家认为,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体力负荷和心理负荷远远超出普通人的水平,容易出现紧张、自责和丧失信心等不良心理反应,达不到军人心理健康标准的士兵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美军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中,由于心理问题带来的非战斗性减员都大大超过了战斗性减员。适

当而科学的心理教育和疏导,有利于军人心理的成熟和稳定,有利于保持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心理学家认为,体育运动过程中,时刻伴随着人的心理过程,适当的运动形式和良好的教学方法可有效提高人的心理素质,采用科学的训练手段,利用全新的训练器械,培养锻造官兵过硬的心理素质,不仅是开发官兵心理潜质的一种有效方法和科学实践,也是新形势下军事体育训练领域有益探索和全面创新。通过有目的的训练,使学员在情绪控制、意志品质、自我意识、适应环境、人际关系、团队合作等方面达到一个良好的状态。

二、适应信息化时代特点的要求,构建军事体育“数字化”教学训练系统,使军事体育的教学训练更方便执行和管理

军事体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往往是通过学员体能和体质的水平体现出来的。实现学员体能水平的提高,必须经过体质体能状态诊断、建立训练目标、制定训练计划、训练活动实施、训练状况的反馈调控、训练效果的监测评定等一系列过程,其中训练状况的效果监测评定,是训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后续的训练计划的制定起到指导性作用。但是在实际训练中,由于体能训练的信息化保障不足,在分队实行体能训练的时候,往往由于不能通过量化的手段来评定训练效果,因而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对下一步训练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体能训练的信息化保障非常重要,不能再依靠秒表、皮尺这些原始工具。构建“数字化”军事体育训练系统,将信息化手段应用到教学训练中,则可以提高教学训练效果。

构建数字华军事体育教学训练系统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军事体育教学训练信息资源的建设

军事体育的教学训练,要利用院校现有的信息化教学平台,建立起系统配套,功能完备的教学训练基本场所,内容丰富开放共享的军事体育教学信息资源。要加强信息资源建设,完善军事体育的电子教材,辅导资料,多媒体课件,电子文献,学员体质体能信息,建立起学员体能体质的基础数据库,着手建设军事体育网络课程的设计开发等,不断推动院校军事体育教育迈上新的发展阶段。

(二)构建“数字化”军事体育训练系统

建立军事体育训练实验室,使计算机与训练器材融合到一起,实现运动训练过程中生理负荷指标的可视化,减少运动过程中的存在的各种危险,提高运动形式的趣味性,尽量使广大官兵乐此不疲,使参与训练的官兵时时感受到训练的效果,建立起恒久的兴趣;能够科学地制定个性化运动处方,使大家有章可循。这一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将军事体育的训练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化”、实现运动处方个性化、运动理念全时教育化、运动健身游戏化、训练成绩数据库化、指导老师电子化、体质健康评定上网化、个人训练疑问网上咨询化等一系列目标。便于各级指挥人员随时了解官兵体质体能状况,从而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三、改革教学训练管理模式,实现教、训、管各环节一体化,巩固提高学员体质体能水平

(一)科学筹划,以“教”为主导

在组织教学前,教员要依据新的教学要求,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措施和方法,同时要研究教学对象及教学重点、难点,分析教学与训练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把军事体育教学训练作为培养学员军事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开展军事体育训练和考核,作为落实总部《军队院校军事共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具体措施。本着推动开展经常性军事体育训练和军事体育考核制度化,充分调动教、训、管各方的积极性,培养学员自觉训练,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在教学中还要努力提高教员理论水平,加强理论在教学、训练、考核环节中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努力提高教员自身的身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教员教学示范动作的规范性、准确性。通过紧紧抓住教学关也就在教学管理上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举纲”作用。

(二)严格施训,以“训”为中心

在训练中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依据训练的特点与规律,采用多种教学、训练手段,使训练方法科学化。在实施中,突出重点,精讲多练;依据对象,因人施教;启发诱导,科学施训;好差配对,取长补短。训练中,以学员队为主,教员指导为辅,实现了教与训的结合。同时也充分调动了个学员队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了适合自己特点的训练方法。

(三)重点突出、以“管”为主线

严格教学管理是取得训练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教学和管理单位间的互动关系,形成教、训、管的合力。在教学中开展课上教与课下训,教、养一致的训练方法。学员队干部依照教员指导,遵循军事体育训练的特点和规律,抓住军事体育基础体能训练的共性,围绕训练目标,突出新学员基础体能训练管理,加强老学员训练作风、吃苦精神的培养。教研室、学员队按照阶段性训练管理目标,贯彻科学、严格、正规、高效的训练思想,坚持以综合体能训练强健学员体魄;以规范的教学、考核强化学员条令养成;以艰苦的训练方法锻造学员毅力;以多样的考核形式培养学员竞争意识、团队意识。通过系统的教学管理使学员的综合军事素质得到锻炼与提高。

四、小结

院校军事体育教育是生长军官任职和培养要求的需要,院校军事教育训练的转型,是我军适应新战争形态及军事变革最活跃的因素,与之相适应的院校军事体育教育与训练转型既是新军事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校军事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体育课程要应适应现代化军队建设和战争形态变化的要求,还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除了本文暂时提到的以外,其他方面如适应军事教育训练转型的训练模式的改革、教员如何在新的转型中重新定位等问题还值得探讨。所以院校军事体育教育应不断合理定位军事体育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适时调整教学内容,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探索院校军事体育教育训练转型的新途径。

[责任编辑:姜雪]

作者:姜建华 王新泽 孙 晨 杨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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