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阐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应对策。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论文 篇1:

对农村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现象的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化解各种社会风险的重要制度手段,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社会保障可以解决老百姓的后顾之忧,还有利于拉动消费、促进创业等。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就是该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在城乡居民保的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农村这个城乡居民保面向对象最广,也是各类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最薄弱的地带,却普遍存在着养老保险“缴费难”的现象。本文针对这一现象,分析其出现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出现“缴费难”现象的

原因

(一)制度建立时间短且政策多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城乡居民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一种“多条腿走路”的局面。

而针对农民这一群体,又先后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 “老农保”、2009年开展的“新农保”,直到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并轨,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这种多轨并存的保险制度和不断进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政策变化和制度衔接问题,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导致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理解比较模糊。

(二)部分地方对民生事业重视不够

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关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没有把民生事业摆在重要的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把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很多地方甚至喊出了“以GDP论英雄”的口号。进入新千年以来,由于在发展过程中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涌现出较多社会矛盾,各级政府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而像养老保险这样的民生事业,因其涉及对象多、工作琐碎,不能给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做出显著贡献,且较难在短期内形成所谓的工作“亮点”,基层政府一直对其重视不够。

(三)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理解

不透,宣传不到位,做法原始

由于基层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养老保险又是一种新生事物,再加上政策多变,所以,很多基层干部自身对各项政策都没有理解透彻,这就很难保证他们在对群众进行政策宣传时“不走样”。

此外,基层干部在进行政策宣传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有时过于书面化和正式化,不太容易让群众接受。基层干部数量少、待遇偏低、工作繁忙,没有精力、也没有动力去做好这件当下“成果”不明显,甚至部分群众还不理解的工作。所以,对待这件有点“出力不讨好”的“繁琐”工作,基层干部往往缺乏积极性。

在执行政策时,部分地方采用了一些较原始的方式。如有些地方实行“捆绑”策略,如果某户家庭不缴纳养老保险,则该家庭的老人不能领取养老金。这类“土政策”既违反了“自愿参保”的原则,也给群众带来抵触心理。这些原始的方式方法可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成效(如参保率、缴费率的提高),但是,长远来看,却不利于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建立。

(四)信息传达不畅

我国部分地区农民居住分散,村干部配备较少且工作事情多,导致信息传达不畅。

很多地方采取的信息传达流程是每年初由乡镇劳动保障所下发缴费通知,然后召开一次村主干部(书记、主任)会议,开展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并分发宣传单,村主干部分配任务给各包组干部,各包组干部再安排各小组长通知村民缴费。这种漫长的信息传输链导致信息传达效率变低、错误率加大。同时,由于村组干部平时忙于应付各类检查,而且普遍从事劳动生产,很多时候就把这件事情放在一边。

(五)新时期农村特点和农民的

思维、行为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欠发达地区农民涌入沿海地区打工,人口流动量和流动率加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传达困难。此外,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保政策存在不同,也在客观上给外出务工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制造了困难。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实行的 “家庭养老”的模式,“养儿防老”等思想对国人影响很深。这种模式在农村影响尤甚,导致农民保险意识不强,参保意识不高。

虽然城乡居民保对农民来说是好事,但是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人们往往只注重于短期利益,对长期的、存在不确定性的事情往往持审慎态度。这一点,在农民、年轻人身上体现尤为明显。

对于农民来说,其收入来源比较复杂(包括种植、养殖收入、打工收入等),而且往往存在不稳定性和季节性。所以,农民手中的资金状况并不稳定。此外,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均,同一地区农民经济状况也不均,养老保险缴费对某些低收入农民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负担。

此外,农村生活节奏慢导致农民做事散漫,农民往往对未来缺乏规划,存在盲从行为等,这些特点都是处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缴费时需要考虑的。

(六)现阶段城乡居民保待遇偏低

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已经在逐步提高。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点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种种原因,导致群众享受的待遇偏低,对其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七)政府的信任危机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化期和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远和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社会因素影响导致各种矛盾不断涌现,政府在处理这些矛盾时有时因为缺乏经验而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再加上网络的普及和网络监管的缺失,部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问题的出现,政治和决策过程的封闭性等,都导致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这种信任危机导致很多群众会把政府“天然地”放在与群众争利的对立面而不是视其为服务者,将政府的各类行为均视为是欺骗老百姓的、对老百姓没有好处的。体现在城乡居民保上,就是老百姓觉得养老保险是把钱放进政府口袋里,被政府拿去放贷款,而收益与群众无关。这些观点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杀伤力”,给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解决“缴费难”问题的

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得到的7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制度并轨,加强考核力度

首先,要加快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让大家在“一口灶”里吃饭。这既方便了群众对政策的理解,也打破了城乡壁垒,更能体现制度的公平。并轨后还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和各种制度的迁移衔接等。

另外,上级政府要将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的工作考核,并不断加大考核力度。2014年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提到:“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更加重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的考核,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这就是非常好的导向。随着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进行也会越来越顺利。

(二)结合农村和农民特点,针对性开展宣传和组织

针对农村、村干部和农民的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城乡居民保的宣传和组织。

首先要加强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经办人员要争取做到一次性告知所有办理流程,不让群众为同一件事上第二次门。

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很少采用直接面对群众的方式来开展工作,所以就需要对村干部加强培训和指导。同时还要用通俗的语言和鲜活、身边的例子让政策容易接受、易于理解,便于传播。只有村干部业务熟练了,把政策和流程理解透了,才能做好群众的工作。

宣传和组织工作还要讲究季节性。要在农民刚卖完粮食时集中宣传,因为这个时候农民手中资金相对充裕;要在过年、过节期间集中宣传,这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较多,人群相对集中,有利于信息的传播。

(三)缩短信息传达流程,提高信息传达效率和准确性

信息传达流程太长会导致信息传递效率下降和信息失真,要想避免这种现象,就需要缩短信息传达流程。鉴于基层干部较少,工作繁重,要想让其直接面对老百姓做面对面的工作就显得不太现实;此外,受限于基层政府各级机构编制,增加人员同样显得不太合乎实际。那么就需要另辟蹊径,改变宣传方式,大力采用新媒体,如微信公众号、电视、短信等方式让信息直达群众,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信息传递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教育

政府要引导全社会认识保险的作用。政策导向上,出台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等政策对人们的保险意识产生直接影响;宣传导向上,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政府工作会议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百姓的保险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承担保险教育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知识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对保险的了解。通过学生带动家长,通过学校带动社会,从而实现全社会的风险、保险意识的提高。

此外,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短期见效”制度的推行,农民在看病吃药等方面得到了实惠。只有让农民看到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种种实惠,才能树立对养老保险这一“长期见效”保险制度的信心,使他们的观念由“要我保”转变为“我要保”。

(五)社会保障卡多功能合一

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大力推行“一卡多用”。社保卡不但可以看病就医、缴交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等,还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代理水、电、煤气、移动、电信等多种代扣代缴业务。粮种直补等政府补贴,烟草收购资金等都可以通过社保卡代理。社保卡功能越强大,老百姓使用起来越方便,就会对其越依赖,也就越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六)多渠道、多方法提高城乡居民保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投入更多公共财政来补贴基础养老金,让更多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此外,还有其他方法来提高待遇。

第一,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目前来看,社会经济、公益组织和慈善人士的参与度不高。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来进行舆论引导,通过宣传榜样、建立功德碑、举办颁奖晚会等形式来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二,目前的养老基金主要用来存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资方式很安全,但是收益率却不高,甚至有贬值的风险。未来,养老基金要以银行存款等稳健投资为主,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基础上,应增加高收益投资的比例,拓展投资领域,如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投资,以此来提高基金管理效率,提高养老金收益。

(七)打造诚信政府,化解群众信任危机

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会导致各种问题,对养老保险缴费也有不小影响。那么政府就需要坚持依法办事,加强信息公开,约束规范权力。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一定要充分征求意见,慎之又慎。对公众的合理期待要积极回应、圆满落实,不食言,不失信。此外,还要做好养老基金的监管。制定严格的制度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资金进行严格监控,并定期向社会披露筹集、增值和支付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对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防基金被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一旦群众信任政府了,各项工作就好做得多了。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人民政府)

作者:刘元峰 柯良发

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论文 篇2:

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的思考

摘要:在阐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

1现状

1.1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儿防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根深蒂固民族地区养老保险意识差,传统的以“家庭内自然养老”为基本特征的养老模式和“养儿防老”的思想在民族地区还十分流行,农民宁愿自己留“养老钱”而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是农民生、老、病、死的全部保障。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剧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作为农民全部的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虚化”间的矛盾日益激烈。

1.2参保比例微乎其微农村人口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2000年底,云南省3 246.20万人的农村人口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有135.91万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4.20%。约334万60岁以上的老人中仅有2.91万人按月领到了养老金,仅占60岁以上老人总数的0.90%。而且从参保人群上看,现在的农保业务主要针对相对有能力投保和一些特殊群体而展开,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小,绝大多数的民族地区的农民还没有享受到农保政策。如青海、甘肃等地区。

1.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对推广养老保障的认识不足西部地区农村由于受地理位置影响,交通不便,通讯条件落后,生态环境恶劣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长期处于一种比较闭塞的状态。社会文化水平低下,人们思想观念落后,使家庭成为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农村人口只能依靠家庭为之提供稳定的经济养老保障。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些地区的农民也逐步了解到社会养老保障这一新鲜事物,但由于“低素质屏障效应”,使他们难以接受这种先进事物。

2存在的问题

2.1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尚未形成农村养老保险市场,险种单一,费率差异小,保费交纳方式缺乏灵活性,养老保险工作严重滞后,保险机构不健全,保险人才缺乏,保险基金管理混乱,出现了大量的“空账”、“死账”等问题,保险基金空缺量大。这些问题意味着西部民族地区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民族地区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甚少,更谈不上投保,极大地制约了西部民族地区养老保险的发展。

2.2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并且其投资形式单一,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由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民增收缓慢,农民再生产资金缺乏,导致资金积累不足,影响养老基金的筹资。农保资金投资形式单一,没有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 加上农保基金一般都采用县级统筹、县级管理的模式,而县级机构缺乏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的能力,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导致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

2.3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法律支持不足。制度上的不稳定性是西北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另一个致命伤。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没有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对农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够的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参保人数呈逐年递减趋势。

3对策

3.1促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落后的关键所在。近几年来国家为了帮助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能够早日摆脱困境,曾给予了很大支持。然而,不能光依赖“输血”,而要发挥自身的“造血”功能。政府今后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协助西部民族地区进行“自我发展”上,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西部地区的外部环境,因地制宜发展当地特色经济,推进科教扶贫,引导农民加入社会化服务体制,促进和带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从而提高西部民族地区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力,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顺利地发展。

3.2广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搞好养老基金的管理。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资金非常紧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因此必须开辟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一是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如财政支农费用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在减免农业税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把减免的农业税的一部分强制性地转变为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地记录到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以减少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二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税以法律的形式设立,增强了筹资的刚性,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差距,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

3.3确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 加强法制建设。目前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规范、投保帐户混乱以及挤占、挪用农保基金等违规现象, 无不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因此, 为促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可持续发展, 强化养老保险的法制性, 尽快制定一套完备的养老保险法律则势在必行。一方面,用国家法律的稳定性消除西部民族地区农民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疑虑,另一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性清理社会环境中不和谐的因素,统一认识,消除西部民族地区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障碍。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立一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要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还应在全国统一的、基本的社会保障法规下,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从而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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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学红

农村地区养老保险论文 篇3:

我国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及借鉴

摘要: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对参保对象、基金筹集方式、养老金领取条件及标准等问题不断进行创新,总结和借鉴其经验,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借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浙江省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富有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杭州、嘉兴和余姚三个城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较为典型。

(一)参保对象。杭州、余姚在参保对象上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农业户籍。嘉兴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城乡居民,对户籍没有要求。在年龄上,杭州与嘉兴要求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余姚要求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对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选择享受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另外,杭州、嘉兴、余姚三市都明确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有生活保障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在保险基金筹集上,各试点地区均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的方法,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杭州市的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嘉兴市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城镇收入的平均数。杭州市的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为缴费基数的15%,嘉兴较低,为缴费基数的8%。政府补贴比例上,杭州与嘉兴两市均确定为缴费基数的5%。在缴费方式上,嘉兴按年缴费,杭州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与杭州、嘉兴两市不同,余姚实行个人缴纳、政府兜底的方法,但政府投入不与个人缴费挂钩,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支付总额的35%作出预算安排,注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15000元、18000元、21000元三档,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预缴或分期预缴。

(三)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杭州、嘉兴、余姚三地均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杭州与嘉兴均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不分性别),缴费年限为15年。余姚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参保人员,杭州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嘉兴则允许其申请延续缴费5年,延交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二、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借鉴的模式,除“浙江模式”外,比较典型的还有“苏南模式”、“广东模式”和“北京模式”等。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基本制度框架具有诸多共性。

(一)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而,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要求农村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确立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农民的养老待遇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些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数和筹资标准。如,东莞市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约能达到40%~50%的替代率。这就克服了旧农保“保富不保贫”的弊端,从而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如,东莞市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市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并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增发养老金,给参保死亡人员家属发丧葬补助费。

(五)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如,苏州市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由于没有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基金筹集的可持续性不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紧张,没有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手段落后。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管理手段缺乏、易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

(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难。尽管已确定体制转轨的目标,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各方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为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实现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在农村贫困地区,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能达到温饱水平的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进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农村富裕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带来一系列困难,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一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明确各级财政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规划中,逐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三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性质。四是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四)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衔接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要求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相互转换、衔接。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办法。在不同地区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承认。在参保人员达到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因利益关系而影响社保关系转移、衔接等问题。四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转换、衔接提供技术支持。

(五)改革基金管理模式,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社会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考虑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交由国家有关机构管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必须最终担保。当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回报率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回报率时,基金管理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弥补差额,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最终弥补。当基金公司破产时,投保人的最低养老金应由政府最终担保。

(责任编辑:李琪)

作者:韩俊江 刘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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