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委托论文

2022-04-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文章阐述了风险投资体系中的三个主体特征,提出风险投资运作過程中存在着由投资者到风险投资公司,再到风险企业的两层委托代理关系,运用委托一代理理论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链进行分析,结合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探讨和设计了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风险投资委托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风险投资委托论文 篇1:

我国风险投资委托代理问题诊断及对策

一、我国风险投资的委托代理问题诊断

简单说来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由于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主要是以国家为投资主体,主要是由各政府和科委发起、国有大企业、银行等参加,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科技开发贷款,一般以国有独资的公司制的形式来运作。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欧美国家的标准的两级代理制,而是多重代理关系链。正是这种相对冗长的代理链,也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严重,代理成本居高不下。

1.政府官员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委托人的职责,但他本身作为代理人,虽拥有选择监督代理人的投票权,但无剩余索取权,不承担投票风险,这使政府官员利用“廉价的投票权”来谋求自身利益,偷懒、渎职、贪污,甚至和风险投资家合谋,侵吞国家资产,损害国家利益。

2.风险投资家大都是政府委派或聘请的,可能没有风险投资的经验和能力,或者政府官员不知道风险投资家的品质信誉,投资者对投资家的具体操作情况也无法清楚地知道,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投资家与投资者的目标函数存在着差异,就很可能发生投资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就会发生投资家过分回避项目风险以免个人过失;管理者给自己订过高的报酬;不遵守约定的投资策略,将大量的资金用于风险较低,回报稳定的逐利性投资,违背风险投资宗旨等现象。

3.当风险投资家把资产投入风险企业后,投资家和风险创业者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在搜寻风险项目时,创业者可能过分扩大企业优势,影响投资家的抉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风险创业者在获取企业所需资金的同时,也失去了部分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使创业者有很多机会以损害投资家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获利。

二、我国风险投资委托代理问题严重的原因分析

我国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问题严重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运作不够规范,以及社会服务体系不适应风险投资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1.委托人缺位。风险投资中的各级委托人不具备委托人的基本条件,即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委托人,使“委托人缺位”现象异常严重。2.公司制的缺陷。我国大部分风险投资企业都采用公司制,而公司制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成本控制机制比合伙制要差,加剧了风险投资家的道德风险问题。3.缺乏对创业者有效的激励机制。在选择风险投资项目上,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行政干预,使选择项目的效率较低,并且投资家与企业家无法签订契约,限定约束经营者的投资和经营行为。4.风险投资运作不够规范,效率不高。各地成立的风险投资企业是地方政府创立和资助的,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当地高科技产业,搞活当地经济,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与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宗旨不符,又进一步导致运作效率不高,代理成本较高,道德风险突出。

三、解决我国风险投资委托代理问题的对策

1.改革国有风险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委托人缺位”问题。改革国有风险资产管理体制,缩短委托代理链条,落实国有资产的真正代表,使国有资产的权、责、利落实到实处。除了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的职能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独立的经营国有资产的投资公司,由委员会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

2.从风险投资组织的内部构架来看,要实现由公司制向合伙制转变。首先,从激励机制上看,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享受最终收益的20%左右,充分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其次,从约束机制上看,风险投资家出资1%且承担无限责任,并且基金还有存续期,让风险投资家不能永久地控制风险资本,还会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让投资者了解基金运作情况,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约束风险投资家。最后,从运行成本控制来看,可以避免基金投资者双重纳税,并且每年固定比例(1%-3%)的管理费用,也有利于控制日常管理费用。

3.建立科学的微观监控及激励机制。(1)增加经营者的利润分配权,来强化激励机制。主要形成“薪酬包”体系,除了固定的收入以外,还要通过适当的股权和期权方式,让经营者分享企业利润。通过股权激励,鼓励经营者除了保持自身良好的声誉和业绩外,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风险分享企业部分剩余利润,激励其不断为股东创造财富,同时也给自身带来高收益,并承担企业亏损带来的损失,推动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趋同,利用期权激励,把企业未来成绩与经营人员的可能收益联系起来,使“激励相容”的目的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2)将投资者的控制权落实到实处,强化对风险企业的约束机制。首先,在投资协议中,就要有经理层雇用条款,投资者要有解雇,撤换经营层的权利。并能以低价从离职经理处购回股份,以此来惩罚业绩不好的经理层,限制其投资偏好和机会主义偏向。其次,完善董事会,监事会条款。在风险投资公司的董事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来监控风险资本家的投资行为,当然,代表的素质要有保证,并且真正发挥作用,风险投资家作为资金提供者,并且可以提供企业管理增值服务,应该在风险企业董事会中占有主导作用,董事会成员要真正负起对风险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样要明确董事的职责,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董事评价制度等对董事进行约束。第三,分期注入资金,也是一个有效的监控手段。在对企业业绩,经营层道德风险以及企业发展前景等进行评定的基础上,风险投资者再决定是否继续注入资金,会对经营层产出压力,强化监控力度,并且有利于适时发现并有效降低规避投资风险。(3)实现风险企业产权多元化,清晰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可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产权多元化使风险投资和风险企业为了各自的客观需要建立一种法人治理机制,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在相当一段时期的密切协作中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有效防止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控制企业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等问题。

4.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风险投资由“官办官营”向“官助民营”转变,引导培养风险资本市场。(1)政府主导制定培育风险资本市场的总体规划。政府要鼓励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私人风险市场,风险资本与科技板股票市场,大力鼓励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市场化。其中资本市场中,要弱化政府在其中的份额,积极培养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吸收国外风险投资资本。(2)政府主导营造出一个适宜的法律、法规研究,包括税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制度创新。首先,建立无形资产的评估制度,完善科技技术入股的法律规范,对技术开发人员实施奖励和持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其次,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专利管理处等执法机构,构成完整执法体系和法规体系,等等。(3)给风险投资以优惠政策,最主要是税收优惠,如免征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税,增值税抵扣等,还要在风险公司的设立、上市条件、融资担保、财政补贴和人才流动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4)政府主导对风险资本市场规范发展进行监管,规范市场各种契约且要维护契约的严肃性,对违约者做出惩罚,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投资者及经营者的行为,保护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

(作者单位:温州市审计局)

作者:单新新

风险投资委托论文 篇2:

论风险投资委托代理问题与激励约束机制

摘要:文章阐述了风险投资体系中的三个主体特征,提出风险投资运作過程中存在着由投资者到风险投资公司,再到风险企业的两层委托代理关系,运用委托一代理理论对风险投资中的委托代理链进行分析,结合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探讨和设计了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关键词:风险投资;委托代理;激励约束机制

文献标识码:A

作者:曹 兴 王福民

风险投资委托论文 篇3:

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问题研究述评

[摘要] 风险投资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总结国内外学者对风险投资体系中的三个主体——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指出我国在风险投资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方面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 风险投资 委托代理 信息不对称

风险投资体系是以资金的流动为纽带,资本从投资者流向风险投资公司,继而由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投向风险企业。在风险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三方利益主体: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同时也通过风险资本这条纽带形成了双重代理关系:一是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风险投资的微观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委托代理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鉴于此,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在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问题方面所做的研究进行了阐述和归纳。

一、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关系,Sahlman和Hellmann发现资本所得税的降低、养老基金等免税实体的参与是有限合伙制在美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同时,对代理风险的有效防范也促使有限合伙制成为美国风险投资公司的主流形式。

Levin认为,风险投资基金协议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约束风险投资家行为的关键机制,在许多公司中常用的监控机制——例如权力极大的董事会以及公司控制在这里都不存在。

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在有关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这一问题上争议较大。国家计委经济协调司姚长辉等人主张采用公司制。认为我国不具备实行合伙制的条件,而股份公司形式有利于股东参与管理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合理。而徐华、武文生主张采用有限合伙制,认为有限合伙制具有激励内置化、道德风险极弱化、税赋节约等特点。

谈毅认为,解决代理问题,投资者就必须通过一套科学的契约安排,对风险投资家的行为进行监控,从而缩小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两者的目标距离,削弱代理人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

二、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在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工具方面,Trester发现在早期融资阶段可转换优先股是最主要的投资工具,而债券和普通股却使用很少,只有在企业发展的后期或者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低时才予以考虑。

在对风险企业的控制权方面,Chan等运用两阶段代理模型考察了风险企业家的技能和控制权的关系,随着风险企业的发展,风险企业家的技能逐渐被风险投资家所了解,这种技能水平决定了控制权的所属。

2.国内研究现状

严太华、张龙研究了选择何种投资工具能更好地解决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建立无限期重复博弈模型进行数量分析得出结论:当风险投资家的收益大于原始投资额两倍时,选择可转债或可转换优先股都是最优的投资工具;否则以债权形式对风险企业投资成为最优的投资方式。

南立新和倪正东(2002)认为:委托代理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签约前隐藏信息和签约后隐藏行动。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是:进行尽职调查、投资协议制约、分阶段投资等。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对风险投资中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对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很少,主要是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进行一些定性分析,缺乏对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之间委托代理模型的研究。国内目前的风险投资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大部分是在借鉴国外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国内外政策、环境的差异性,造成了我国风险投资委托代理机制缺乏适应性和完备性,无法发挥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导致了投资的盲目性,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Sahlman. W. A. The Structure and Governanc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s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0, 27:473-521

[2]Hellmann. T. Venture Capitalist: the Coaches of Silicon Valley [A]. Mimeo, Stanford University. 1998: 276-287

[3]姚长辉: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潜在问题与相关策略分析[J].经济科学,1998,(4):121-122

[4]徐华:风险资本有限合作制的特点及应用[J].投资研究,1999,(5):93-95

[5]武文生:风险投资与高技术风险企业股票交易市场[J].未来与发展,1999,(5):22-23

[6]谈毅:风险投资家的代理风险表现与控制机构[J].科研管理,2000,(6):32-40

[7]严太华张龙:风险投资契约的博弈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2,25(10):96-100

[8]南立新倪正东:中国风险投资企业与创业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及解决方案[J].中国风险投资,2002(9)

作者:胡海军 王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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