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

2022-03-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社会劳动关系有了很多新的变化,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有了新的挑战,劳动法中,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传统的雇佣关系加于公法干预,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很明确的从属性质,这是整个劳动法最基本的理论体系和属性。

第一篇:劳动法论文

浅析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摘要:本次研究以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為主题,具体探讨中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先对人权法则与劳动法进行简要说明;然后,从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二者之间的关系角度,分析劳动者的人权保障需要以劳动法为法律支撑和劳动法保护人权权益的具体过程。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人权保障

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其总人口数量约占到世界总人口数量的五分之一比例,因此在劳动者数量方面也存在劳动者基数大的基本特征,而做好对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则是激发劳动者在经济市场环境与社会发展演进中发挥比较优势的重要途径。简单讲,在中国当前快速发展的现状下,要进一步实现全面向现代化的转型升级,则需要在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之间做好法律与权利之间的协调,确保以法律机制与市场机制有效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的同时,共同推进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下面以此为出发点对主题展开论述。

一、人权和劳动法则概述

(一)人权解析

《联合国宪章》从哲学角度与法律角度对人权进行了双重规定,在哲学层次上,人权定义指的是“一种引导人类走向文明、走向民主、走向法治、走向光明的权利。”在法律层次上,人权定义指的是“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承认人权并且发展保护人权的法律措施和制度。”归纳起来看,人权的内涵可以被解读为“为了实现个人价值和尊严的基本权益”。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人权的发展经历了诸多波折,其中包括影响全人类社会进程的各类革命、各种运动等。因此,在当前对人权的一般阐释与对人权的理解中,认为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追求自身权利的天性,如受保护的天性、如追求自由的天性,以及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的天性等。

(二)劳动法解析

从法律角度讲,劳动法旨在解决市场机制下劳动市场中的雇佣关系,但是,进一步分析可以认识到,劳动法在本质上关系到国家管理体制中对于人权的保障问题,从国际人权历史沿革看,中国的人权保障与劳动法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应关系,简单讲,于1994年7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来,中国即通过劳动法充分体现并保障劳动者的人权。因此,从多元角度对劳动法法则进行解析,可以看出,劳动法本身与劳动者人权保障存在密切关联,而中国通过劳动法不仅实现了对这种关联性的实践,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劳动者人权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者人权保障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用词上的差异,然而,在本质上,只有人权保障得以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才能获得有效实践。所以,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本身就内涵有人权保障内涵。

(三)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

从关系角度分析,首先,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与相辅相承的关系。具体而言,没有劳动法,劳动者人权保障无所依凭,即没有法律基础与实践依据。所以,当劳动者人权以社会化运动发生时,即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且不会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劳动者人权保障属于全球背景下的现代社会演进中的基本底线,也就是说,没有劳动者人权保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民族无法推进缺少人权保障的各项管理活动,学术的讲,即没有人权保障基础,社会就没有发展根基,所以自十八世纪下半叶发生“美国独立战争”与“法国大革命”以来,人权就逐渐深入人心,扎入到了社会演进的基本结构之中。从当前实践来看,除少数几个国家之外,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法律途径确立了与人权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条例。

其次,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从表面看,劳动法中的劳资双方或雇佣双方均要在法律条件下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即有规则的交换关系,而这种契约关系构成中必须由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两大要素构成,因此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从契约关系看,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属于一体两面的关系。因此,其真正的问题往往集中于如何平衡、怎样执行的实践层面。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基础

(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工具

在劳动者人权保障中,劳动法具有一定的“工具理性”,因此,一般也认为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工具之一。具体而言,一方面,劳动法可以有效维持劳动者人权在社会关系中的雇佣关系中获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法治与市场是一对推进社会演进的“孪生子”,而劳动法与市场机制下的劳动关系之解决密切关联,简单讲,劳动法就是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但是它的解决之道在实质上就是保障劳动者的人权。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劳动者指的是受雇方,因为从权力与权利的制衡角度或实现角度讲,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而这种弱势地位与其人权层面要求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平衡而言,往往是立法阶段的基本考量之一。所以,在契约关系与均衡发展方向上,劳动法一直是劳动者人权保障加以实现的有效工具。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表现

从内容角度分析,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但是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它们均属于人权保障范围之内。比如在具体表现方面,劳动法对就业权、受教育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义务等均有明确规定。而这种权利与义务在劳动合同的规范之下,只有获得了现实实践才能真正将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的人权加以保障。所以,从法律规范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角度进一步分析,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一半表现”,因为它只是在法律规范的条件下指明了各项权利与义务;但是,在实际的社会雇佣关系运营管理中,当劳动法的实践缺少“谈判筹码”的时候,其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所以,这也是当前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表现这一提法的争议所在。

三、劳动者人权保障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实践过程

(一)劳动者人权实现过程

劳动者人权实现过程相对复杂,而导致这种复杂现状的原因相对较多。比如,在当前阶段,劳动者人权实现过程中,对于基本的权利均可以满足,如获得劳动报酬权、休假权等。但是,问题在于劳动者人权实现过程中,劳动者在市场机制下,其市场价格或工资报酬的多少问题、福利问题等,如在全球同行业市场普遍增长的情况下,或者在本土市场大部分地区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区域增长工资的额度如何确定,怎么确定。进一步讲,是否劳动工会能够起到谈判作用,而阻碍这种谈判机制中博弈力量悬殊或差异的根本性决定因素是哪些等之类的问题,在当前仍然需要做专题研究。一般地讲,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化的组织力量相对薄弱的条件下,劳动者人权保障在劳动法条件下,其实现成效相以较差。因此,在这种全球劳动者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基本面上,要真正推进劳动者人权实现,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实现方案中的有效组成因素。比如,在新时期我国已经全面开始探讨的劳动者社团组织、劳动工会组织、第三方公益组织等对于促进劳动者人权实现的功能与价值。

(二)劳动者人权实现条件

当前,全球化已经成为事实,而在全球背景下劳动者人权实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体制改革、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权政治保障、民众权利意识程度等实现条件;另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要真正做到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之间的对应,还需要在劳动法层面进行一些劳动者群体划分,比如,在基本面上,需要根据年龄、性别、职业特征、行业属性、产业环境进行全要素分析,对于不同的劳动者生存环境与工作条件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对不同的劳动群体进行“职业身份识别”,这样才能了解到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现实情况;并为其进一步的人权保障提供法律方面的保护。一般将其称为“政策倾斜”或“权益倾斜”,但是,这种基于劳动事实的劳动群体身份识别,有助于将劳动法对接到具体的劳动者人权保障内容上,从而使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产生社会化效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法治化改革与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的基本条件下,要以“十九大”提出的总体经济体系建设框架为准,积极吸收国际经验,总结国内经验,尽可能深入研究人权保障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在劳动法法律规范条例完善的同时,以法律方式保障劳动者人权;同时,在做好人权保障的同时,积极完善我国劳动法。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也,在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实践层面依然还存在诸多问题要解决,因此在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与市场化改革全面实践时期,建议分别对劳动者的人权问题与劳动法的完善问题进行专题化研究,并增加对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保障之间的实现路径研究,为其后续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与实际推进方案。

参考文献:

[1] 徐玲杰.浅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重要作用[J].商情,2019,17(25):220.

[2] 陸慧文.浅析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从调整对象、调整模式和利益取向三方面[J].法制博览,2019,4(14):97-98.

[3] 段凯.浅析劳动法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缺失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13(25):216-217.

[4] 王思宇.浅析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应用[J].商情,2017,19(19):160.

[5] 童美丽.浅析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概念[J].法制博览,2019,15(23):194,193.

[6] 陶玉松.浅析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9,6(31):75-76.

作者简介:

刘冬军(1980-),男,汉族,天津人,硕士,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劳动法,金融,房地产业务。

作者:刘冬军

第二篇:基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再认识与劳动法学科重构研究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正发生着极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劳动法调整对象也在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在一定程度有利于社会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集体劳动关系具体的对等性特点变得更加明显,并且,在劳动法的合理管制下,社会劳动关系正快速向着协调性方向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影响。文章就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结构和特征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和劳动法学科的重构,以促进我国劳动法更加完整和规范。

[关键词]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法学科;重构

由于劳动法是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社会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三个方面,而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通常所指的劳动法主要进行调整的是比较广义的劳动关系,是当前社会结构的最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对劳动法调整对象进行再认识,对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学科重构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不同形式的劳动群体的切身利益,最终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一、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目前,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而根据相关研究和理论知识可知,我们通常所指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即现代化建设中受到劳动法律所保护的、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研究可知,其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理解,其中,狭义的劳动关系指的是个别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个人和雇主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关系,也被称作雇佣关系。与其相比,广义的劳动关系主要指的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相关组织共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也被称作产业关系,即在生产关系中形成的与劳动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整个社会关系中与劳动过程有着直接关系的社会关系。因此,广义上说的劳动关系只要是指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三个方面。在劳动法的相关研究中,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和预警的,一般都将劳动关系看作是通用概念。

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过程有着直接联系,并且劳动关系是在劳动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因此,劳动过程的实现是劳动关系的直接目的。目前,劳动关系的主要组成结构是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而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社会组织协调者主要有雇主组织、工会组织、政府等,他们也是劳动关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促进社会不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直接介入,使得劳动关系所在的社会关系具备一定政治因素,而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主要形式,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体现人和物之间的联系,才能真正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问题解决。根据个别劳动关系的相关研究可知,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力过渡给雇主的时候,雇主是通过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来获得劳动力,而连接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主要因素是工资。因此,雇主是采用工资的形式来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者则是在获取工资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劳动关注的本质是一定经济利益关系。

总的来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其是以雇佣关系为重要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作为雇佣关系的个别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受雇于劳动力使用者以后才有的。二是,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通过给付劳动形成的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因此,给付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债的标的,致使劳动关系具备了一定的债务关系性质,所以给付劳动是一种有偿劳动,具有一定职业化特性,而劳动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职业关系。三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通常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形成的,即契约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可以分为集体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三方协议关系三种类型,而劳动法的主要作用是在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标准执行的情况下,合理建立合同关系和确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发挥监督合同有效实施的重要作用。

二、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结构和特征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实施情况可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要是由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共同构成的社会系统,而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结构和特征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劳动关系方面

通过劳动者和雇主建立的劳动关系,一般被人们看作是个别劳动关系,也被看作是狭义的劳动关系,而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则是通过劳动合同来体现的。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内容来看,个别劳动关系是通过公平合理的劳动力买卖合同形成的,买卖双方具有双务有偿关系,其中,劳动者有着提供劳动力的义务,雇主有着支付工资的义务,而缔结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如休息休假、劳动环境和工资待遇等,是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对当前社会各行业采用的劳动法进行分析发现,上述个别劳动关系看似是平等的,但在很多情况下都有着不平等的特征。受到资本方面的影响和限制,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有效的工作机会,必须接受雇主提出的一些条件,如工时、工资等,因此,个别劳动关系具备的最明显的特点是从属性。

(二)集体劳动关系方面

通常情况下,集体劳动关系也被看作是团体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集体或者是团体的一方,如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对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资事务等进行具体协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目前,比较常见的集体劳动关系有集体争议关系、集体谈判关系等,并且,企业、产业和行业等在各个层面形成的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集体关系。目前,集体劳动关系都是劳动者在自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因此,是劳动者集体的自觉行为,即在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我国劳动法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具有保值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并且,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和实施也是劳动法必须高度重视的。

(三)社会劳动关系方面

根据相关研究可知,社会劳动关系指的是在整个社会层面状态下,与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相关社会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关系形成的基础是劳动力市场,以在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确保各行业的顺畅流动。目前,社会劳动关系主要由雇主、劳动者组织、政府三个主体构成的,也被称作产业关系、工业关系,而其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劳动争议关系、劳动就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多个方面。一般情况下,社会劳动关系也可以看作集体劳动关系的一种,在政府介入以后,劳动组织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甚至扩展到国家、区域等多个层面,因而社会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社会政治关系的特征。

三、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和劳动法学科的重构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改革,我国已经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关系也在逐步向着市场化方向发展,但是,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发展还没有比较规范的体系,在劳动关系理论均衡方面还没有比较合适的法制环境和运行机制。因此,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受到劳动矛盾、劳动冲突的影响,只有注重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构建,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劳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的最重要隐私,因此,我国劳动关系的转型和劳动法学科的重构,必须对工资、社会保障标准、劳动条件等进行全面分析,才能避免劳动矛盾被激发,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更加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市场经济给劳动关系调整提出的要求是:将个别劳动关系作为重要基础,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看作核心,将社会劳动关系调整看作总体目标,以真正实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快递提升。例如:工会运动、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是将工业化的社会化大生产看作重要背景,将产业工作看作社会基础,以在合理协调我国经济结构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改善劳动关系、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点是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集体劳动关系立法两个方面。在社会结构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因此,我国劳动法学科的重构也必须高度重视这一点,以对集体劳动关系的理论结构、结构体系等进行合理调整,从而在不断完善我国劳动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满足我国劳动关系转型和发展的相关要求。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个别劳动关系的合理调整只是劳动法律的一小部分,而集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法律的重要核心,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推进,将个别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注调整的基础,将集体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中心,是劳动法学科重构的重心,也是当前劳动法学科体系不断完善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对劳动法调整的对象进行更全面的认识,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是当前劳动法学重构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以在劳动法学科有效重构的基础上,推动社会不向前发展。

作者:蒙慧

第三篇: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

【摘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社会劳动关系有了很多新的变化,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有了新的挑战,劳动法中,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传统的雇佣关系加于公法干预,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很明确的从属性质,这是整个劳动法最基本的理论体系和属性。在新的形势下,必要在劳动法视野中加强对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探究。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思考一、前言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推进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是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我国的劳动关系在现行的劳动法下,伴随着各种新的经济社会因素的不断出现,劳动关系的认定面临着很多问题。近些年来,由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明确,范围较小,使得劳动关系的确认范围难以和具体实际变化的情况相适应,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起了诸多社会矛盾,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新的形势下,从劳动法的视野中,加强对劳动关系认定,对提高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在具体变化的实际情况中的实用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二、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关键要素(一)从属性

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进入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劳动后,即产生一种指挥与服从的管理关系。“虽然每一职业及具体情况所要求的监督或指挥程度不一样,但若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必须要证明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考量:人身上的从属性和财产上的从属性两个方面。(二)对劳动力的支配性

《劳动合同法》对“用工”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支配,形成了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于劳动力的使用权归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强度的标准都要服从与用人单位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的意志。现实中,如果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仅仅是将其档案等资料交存在用人单位处予以保管,此时并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缺乏“用工”的事实。三、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若干挑战

(一)从属性的强弱之分难以界定相对应的社会关系并施于法律调整

在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民事关系,雇佣关系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关系,但是三种关系之间的强度是不同的,使得不同法律的调整具有很大的难度,尤其是在法律边缘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变得更为艰难,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的经济条件下,一些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雇佣关系在从属性上也发生着变化,因此,要不断进行合理的调整。(二)法律从属关系调控中存在着诸多矛盾

在法律从属关系调控过程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比如,在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人和代理公司的关系是具有民事代理关系亦或是代理的劳动关系,家政的工人和雇主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没有严格的标准界定,如此,很便会容易引发很多矛盾。四、关于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几点建议(一)明确劳动关系概念,规范劳动关系认识观

加强对劳动关系认定概念的明确界定,形成规范严格的劳动关系认识观,这是做好劳动法背景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和基础。要将劳动关系的涵义建立在“从属性质的劳动”上,同时要在综合考虑到劳动关系的动态性,渐进性以及不断据地区区域实际情况变化的地域性的基础上,模糊外延性。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关系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而采取开放的,具有弹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模式,更好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二)动关系应当适时地将市场化的雇佣关系法制

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劳动力不断进步的基础上日渐形成,最初是表现为雇佣关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要将这种劳动雇佣关系从法律条文上进行严格规定,促进雇佣关系的法制化。在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要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进行清晰的区分。从某一程度而言,二者具有同质性,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和法律背景下,将雇佣关系纳入到劳动关系中来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可以一定程度上比较广义的理解劳动关系,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将雇佣关系法制化,可以更好的促进劳动着权益的保护。

(三)采取“从属性十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劳动立法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因此,要把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作为主要的判别标准。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日渐多元化和复杂化,劳动关系界定过程中,要从宏观的角度确定一种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要根据区域间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背景,地方政策等多方面的特殊的具体情况出发,合适的对劳动关系的范围加以调整,以更好的促進劳动关系的认定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扩大劳动关系的整体适应范围。如此,可以加快劳动法在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中的调整周期,当经济发展中出现一些新的社会劳动关系时候,可以有比较完善是劳动关系保障法律依据。五、结束语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基础的法律规范之一,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不断出现,劳动法和劳动关系也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也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加强对劳动关系的适时调整,合理扩到劳动关系的范围,加强劳动关系在经济发展中的适应性,提高劳动法的贯彻落实效率,不仅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谐劳动关系,同时,有助于社会劳动关系的法制化,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进程。

参考文献:

[1]徐志强.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冯淑英.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若干实务问题[J].山东审判,2011(3).

[3]周长征.劳动法中的人——兼论“劳动者”原型的选择对劳动立法实施的影响[J].现代法学(PKU CSSCI),2012(1).

作者:祁丽颖

第四篇:论劳动法中劳动权的内卷化

作为劳动法律体系核心范畴的劳动权,在面对劳资矛盾突出、贫富差距拉大等现实社会性问题时,虽然政府一直在关注并加强对劳动权的倾斜立法保护,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但是这种劳资紧张的局面却并未因此而出现根本性好转,劳动权日益呈现一种扩散和弱化的内卷化表征。只有将劳动权有效统一为人权与社会权、形式正义权和实质正义权、独立权和连带权的系统对待,才可以突破劳动权现有的范式瓶颈,回归有机连带的原义,走出内卷化的发展困境。

【关键词】劳动权;内卷化;有机连带

【基金项目】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非理性主义(Irrationalism)与劳动合同法”(12LZUJBWYB054)

李志强,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甘肃兰州 730000)

劳动权,作为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或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国内外学界达成共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以“劳动权”为核心范畴进行了相应的建构与完善,形成了当下包括就业权(工作权)、获得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教育权、团结权、民主参与权、社会保险权等的“权利群”或“权利簇”的立法模式。立法或理论界,在论证劳动权性质、属性以及范畴,进行或宪法性或经济性或民事性或社会性等的属性价值的定位推动下,劳动权相关权利赋予的数量在立法中也越来越多的得以体现。从常态视角评价,社会劳动者主体的利益满足指数势必在这种权利倾向性的立法呵护下变得更高,社会上的劳资关系也必然会更加的合理与和谐。然而,社会群体间的不断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冲突凸显等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传递出这一制度建构下不和谐音符的固有存在。“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脱胎于古典自然法学流派所倡导建立的人权范畴的劳动权,在工业社会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也逐渐成了一张“画饼”,虽然现在已经形成“自由基本权”与“宪法基本权”的二元架构,但这种发轫于资本妥协始端的权利制度模式,在劳资关系无法调和、社会分化愈加严重的现实面前,已经呈现明显内卷化状态。劳动权内卷化这一跋胡疐尾和渐趋式微的处境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处理的现实问题。

一、劳动权形成与发展的逻辑透视

劳动权不是自古就有的规范性法律概念,而是伴随着劳动者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而逐步确立的。1896年,德国在其制定的民法典中提出了人与物不能相提并论的观点后,首先从立法的层面界定了雇佣关系为独立的法律关系,进而比利时在1900年首先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合同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从基本法的层面分离开来,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产业后进国家一般将产业发展中的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努力厘定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的区界,并最终用法律的形式在劳动法领域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成功变革,劳动者才因此享有了立法所赋予的劳动权。按照结构主义者的观点,劳动权的形成从立法的发展脉络上似乎可以当然地认定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种形而上的观点显然是功能主义者所反对的。不过,对一种存在的价值研究以整体或宏观视角进行相对全面的透视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其合理性逻辑,并对其未来发展的预判提供经验理性基础。

(一)劳动权的形成是人类从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工业社会进程中社会民主化发展的要求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以追求市场高度自由的资本主义发展模式要求实现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关系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的自由控制,借助资产阶级革命、圈地运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的复合助推力,西方社会持续的改革与变迁将整个资本主义的秩序和结构进行了重新设计,把“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和“自由、民主、博爱”等理念奉为政治管理的圭臬。无论这种具有明显先验理性主义的思想是否需要批判,但这种将人的价值推到前所未有的被尊重境地的理念却成为普通大众所竭力拥护和支持的。而在这场轰轰烈烈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的推动下,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市场等一系列为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需的构成要素都水到渠成地推到了历史的前台。顺应这种资本发展的浪潮,被资产阶级欣然接受并自然赋予符合资本主义自由与民主发展所需要的拥有一定自由劳动权的劳动者,也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因应而生。因为对资产阶级而言,“工人劳动的代价无论如何要比奴隶劳动的代价便宜得多”。

(二)劳动权的发展是适应资本主义市场发展要求、维护资本主义利益需要的必然存在

任何一种社会或经济发展模式都离不开劳动力这一核心生产要素的积极存在和利用,然而,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由于新兴资产阶级阶层和新出现的工人阶级群体之间的关系在生产资料、技术和资金等时代条件的现实桎梏下显得格外尖锐对立,加之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周期性爆发的催化,贯穿于整个19世纪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使得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开始认真反思和寻求新的制度设计,来缓和并最终协调这一对天然对立却绝对共存的悖论劳资关系。

公民社会权宪法地位的确立以《魏玛宪法》的颁布为标志,其中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内,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也就是说,国家不仅要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而且需要让公民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受这种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许多国家相继将这种社会保障权写入了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种对劳动权进行社会化价值推崇的思想也体现在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由《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六个“核心公约”组成的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中。

(三)劳动权的赋予符合崇尚理性主义之法治理念和市场经济体制效率价值的内生需求

相比资本主义早期采取强制与暴力的管理理念,现代社会以平等、自由和民主的理念进行法律的理性约束更能为社会各方尤其是劳资双方所接受,而在这种理念转变的实质衍化过程中,资本主义事实上顺利地完成了其从过去“硬约束”到现在“软约束”甚至是“自由放任”的成功转变。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一书中,对马克思的阶级斗争观点进行了重新定义,回答了当社会并存阶级的利益发生重大分歧时,到底是什么力量促使社会束缚在一起?当无产阶级毫不妥协时,是什么力量消解了革命的问题?在凡勃伦的眼中,现代人只是未十分开化的野蛮人,在资本占据人类生活主导的现代社会,已经形成一种新的内聚力暗示,阶级群体之间并不是针锋相对的,他们受制于一种看不见的规则的束缚和引导:工人群体并不再倾向于去取代他们的管理者,而希冀去模仿。他们对待自我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奢望比上层阶级的工作有多“体面”。他们的目标也不再为消灭高于他的其他阶层群体,而是力图通过自身的努力让自己成为高层次中的一员。正是这种心态,使社会得以保持平衡稳定。在这种新的社会价值观的驱动下,过去天然对抗的劳资阶层突然变得关系融洽起来,而资本阶层为更好地维护这种彼此相对满足与和平的市场环境,不再吝啬那种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劳动者权利赋予,而专心于通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设计等各种“同质化”市场行为控制并持续性地享有其对资本利润的绝对性获取。

二、劳动权内卷化的表征

(一)劳动者主体地位之异化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率先提出了关于人的异化的观点。他认为,异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同阶级一起产生的,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这个机器理性控制人类行为与精神的时代,马克思指出:劳动(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本质”,但在劳动雇佣关系上却发生了异化。尤其表现为: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与自身劳动活动相异化;人与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即人最终出现与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和所创造的外部对象世界相异化。人类自社会分工向纵深发展以来,越来越发现自我是无家可归的,科学从自然身上剥掉了人的形式,从而把一个以其浩瀚与力量对人类目的是中性的和异在的宇宙展现给人类。在这个时期到来之前,宗教曾经是包容着整个人类生活的机构,提供给它一个意向和符号的系统,使它能表达自己达到精神整体的渴望。随着这种包容机构的丧失,人不仅成了一个被逐出家门的,而且也成了一个片断的存在。

“自从禁欲主义着手重塑世俗秩序并树立起它的尘世理想那一刻起,物质就开始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力量控制了人类的生活,这力量在不断增长,且不受任何事物的干扰。”人类社会自传统农业社会过渡到现代工业化社会的几个世纪以来,新教与资本主义相得益彰,现代社会的纯粹经济力量使得前所未有的物质繁荣成为可能。而托马斯·阿奎那的“无限的理性主义”被康德的“有限的理性主义”所取代,和平与发展也顺应世界潮流,成为当前时代发展的人类共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变得前所未有的和谐与融洽。然而,根据马克思关于人的异化的观点,我们从人学、人类学、社会学或伦理学的角度深入研究发现,现实社会并不能让人感到乐观和幸福。“追求利益是人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为之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启蒙时代的人对理性主义的方向已经预言,理性最终会将无止境的胜利扩展到社会和自然的每一个角落,但无论我们是否承认胜利的本质事实上是一种自我存在客体世界的渐趋式微,在这种理性自导自演的人类自我异化活动中,人的主观能动性渐渐衰弱,遭到外部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导致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甚至畸形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广大劳动者成为工业现代化过程中机器的附属物,这种在生产中的“工具性地位”决定了他们的生活消费幸福指数的丧失,成为与幸福疏远乃至无缘之人。这种将人与人的关系定位为资本服务的理念显然是一种将人或社会的异化,而这种异化现象事实上是将人作为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二元合一的个体简单进行了理性化的规范,最终结果必然会由于忽略人应然非理性主义的存在而使得未来劳资关系的良性发展变得更加困难。

(二)劳动权的扩散与弱化

在各国的劳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不仅试图通过“倾斜性保护劳动者”为目的的立法对劳动者特别赋予优势权利进行特别保护,而且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角度,要求企业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考量,在维护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社会相关群体利益基础上去追求企业利益,以保证社会多元利益群体的共生共存,防止出现社会整体生态链条结构的失衡甚至断裂的风险。

事实上,劳动权经历了劳动者从一开始为积极争取劳动权,到资产阶级开始主动赋予其劳动权,以致到今天劳资双方开始用一种共同的标准——“单向度”思维模式标准来维系现实条件生活中的自我需要和满足这样一种发展轨迹。如果说权利与自由是工业化社会初期的关键要素,那么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与演绎,它们本质上已经丧失其传统的理论基础和内容而服从于已经发展到更高阶段的社会需要。中世纪启蒙主义者所力推的“自由”、“平等”与“民主”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法治理念的立法确认,为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扫清了一切社会原始障碍,亚当·斯密和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市场论调俨然已成为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航海明灯。这是建构理性主义战胜经验理性主义的胜利,其暗藏的最大内伤也是资本主义所痛斥而不敢面对的问题是:空间、环境和资源如同时间一样是本不属于任何文明的奴婢,而是公平的归属所有的生命形式尤其是应该惠及人类社会中任何一个人的,用“占有”与“私有”等为基因的资本主义理念所设计的法治制度其结果注定沿袭生物界的弱肉强食理论,在此基础上对劳资关系的任何谈判和缓和与劳动权的实质改变无关。因此,随着劳资双方之间有关核心利益条款谈判的完成,此后所有的包括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积极努力,其边际化效应必定会呈现不断递减的趋势,而这种趋势的不可逆恰恰是劳动权内卷化的显性呈现。

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质欲望的相对“同质化”满足使得其进行实质性政治革命或变革的对抗性动机逐渐消失。显然,对于劳资双方甚至整体人类社会而言,因为他们的自我主动抑制而使得人类最不愿意看到的革命或战争的风险也大大地降低了。尤其是资本主义在技术合理性这种机械理性的助力下为人类几千年以来所求而不解的物质满足和欲望释放问题提供了一个最为妥当的平台。然而,在这个理性操控行为、机器役使人类、技术扮演主角、工业现代化充斥社会各个角落的现代社会模式下,劳动者在这场不断争取权益的运动中充斥着自我证实的假设,在不断上升的理性主义范式引导下,越来越呈现出权利弱化和扩散的趋势。

三、劳动权的审视与回归

马克思所提出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目标是为了在实现经济解放的同时,获得政治和精神上的解放。如今,政治民主化、经济工业化和社会城市化等时代特征业已成熟,劳动者似乎已经具备了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但贫富差距、社会利益结构等社会问题却不断暴露,如果说这是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所不可避免的现实困境,那么认真审视劳动权的理念并着力引导占社会群体较大比重的劳动者群体的权利理性回归,则是关系到社会转型能否成功的根本。

(一)劳动权是一种人权,更是一种社会权

人权是一种任何人生而应有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是目的本身,而不能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然而,受制于人、阶级与社会的天然狭隘桎梏,人权却并非每一个人都实际享有。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戈拉率先提出“主体性意识”观点,要求关注每一个人的利益、尊严和自由,集中表达了人之自然存在和人权本体的价值。对人的存在价值和发展问题的全面提出,则是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体系化形成等综合因素地推动下走到历史前台的。“而近代自然法则主要是或倾向于是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主观上声称的,其来源于人的意志”,尤其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和潘恩等主张的“天赋人权”观点,并将生存、自由、财产以及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等实体主张填充到人权的观点中,为古典人权观念的规范化、体系化和系统化遗传了最宝贵的基因。

然而,随着工业革命运动的全面深入开展,自由资本主义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资产阶级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机会对工人阶级进行全面的剥削与压迫,甚至在资本群体中间,也陷入了“大鱼吃小鱼”的境地,社会资源开始被一小部分人占有和控制。这种发展趋势的放纵直接导致了社会整体矛盾的激发,劳动者的人权理论也成为灰色的理论。潘恩在其《人权论》中对穷人的权利进行了相对全面系统地阐述,主张穷人不仅有基本的生存权,而且应该被赋予各种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权利,并率先提出如何对穷人赋予该类社会权的激进的社会改革方案。近代社会权思想的如火如荼直接促使各国政府的社会权立法实践的发展,并在一些国家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宪法原则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问题上”。劳动权的“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的自由权和“接近国家的自由”的社会权双重属性权利的性质也从此被宪法和法律所确认下来。只是从权利的代际划分来看,作为第三代人权的社会权,其产生与发展的母体并未超出劳动权的实质范畴。

(二)劳动权是一种形式正义权,又是一种实质正义权

“对每个人同样的对待”是形式正义理论的口头禅,也是劳动权呈现内卷化倾向的最根本内因。如果按照形式正义理论的验证标准衡量,现行的各种对劳动权的立法和保护无论从其相对实体权利内容角度还是从其程序正义的制度设计角度看,都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那么,这种符合形式正义的权利存在为什么会呈现内卷化的发展趋势呢?

权利的正义评价应从两方面予以对待,一种以权利概念即形式理性为核心,另一种以功利概念即实质理性为基础。如果说前一种可以称之为形式正义权,那么后一种即可以视为实质正义权。事实上,在人类社会中,形式正义权与实质正义权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在不同的时代或阶段扮演不同的角色。按照罗尔斯“基于公平的正义观念阐发的是一个在自由主义框架内的正义概念综合”的观点看,形式正义权和实质正义权是可以共存并产生正相关效应的,它的最重要之点在于,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的某些要素纳入了借助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观念来说明的自由的正义概念中。

显然,在实质正义权不能与形式正义权同步发展的前提下,形式正义权是不可能突破其自我循环发展瓶颈的,劳动权在设定之初即在实质正义权方面带有先天的给付缺陷,无法自我实现有效的制度设计,即劳动者根本无法摆脱或突破其先天自身局限或不利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劣势。虽然当前各国竭力从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社会保障法的层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力图加强这种实质正义权与形式正义权的契合度,但这种证明活动与证明结论之间因缺乏实质必然性的联系,只能在问题处理上发挥治标不治本的功用。因此,必须在完善劳动者形式正义权的同时,努力从实质正义权的角度予以现实赋予。

(三)劳动权是一种独立权,也是一项连带权

作为一项独立权,劳动权主要包括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两部分。其中,个体劳动权的权利主体为劳动者个体,主要包括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和劳动保护权,而与工作权密切相关的权利则包括就业前、就业中和失业后三方面的权利;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集体共同行使的权利,它在维护劳动者集体权益、促进劳资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国内外普遍的观点,集体劳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称为“劳工三权”。也有的学者认为,集体劳动权的内容还包括民主参与权,这种突破传统“劳工三权”范畴的研究开始注重劳资双方的合作共赢,对提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加强企业在运行、决策方面的民主管理不无裨益。

相比较最早提出社会责任概念并进行阐述的孔德来说,涂尔干和狄骥对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更加系统和规范。他们提出,人类社会中主要存在两种连带关系,即建立在“相似性”即社会成员之间通过共同的集体生活满足彼此需要基础上的机械连带和建立在“劳动分工”即社会成员通过彼此交换服务、发挥及应用各个成员的不同才干、满足社会成员各种需要基础上的有机连带。事实上,在人类的任何一种社会生活中,这两种连带方式都在以不同的行为轨迹影响着人们之间的交易与合作。当人类进入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工业现代化时代后,有机连带大有完全取代机械连带的趋势,并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精神的愈加控制下,人类整体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和由此带给社会结构变革的负面性效应也越来越明显。这种畸形发展趋势在劳资关系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在自由资本主义理念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的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放纵,对于有机连带群体的个体特性和非压抑性情感问题都不再关注,几乎所有的有关劳动权在内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是围绕着如何调整劳资利益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劳动权的发展自然无法走出内卷化的宿命。

因此,依据社会连带理论的核心观点,任何人都无法否认,也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客观事实是:社会是一个由不同阶层、群体共同组成的有机共同体,无论表现为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社会分工而形成的有机连带更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同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防止社会有机体潜能的无端内耗,以取得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均衡,但这并不能成为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效率绝对目标追求的理由。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由于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理念占据统治地位,劳动者处于一种形式自由与压抑性自治状态,劳动权的赋予更多是为资本的发展和控制而服务,当前的这种有机连带制度并未定位为劳资双方对社会资源的共存、共享之功能目标,导致“丰裕型贫困”的社会特征愈加明显,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也呈现为法律效应递减这样一种内卷化的趋向。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规律:人的社会连带性越紧密,人的相互认同感就越强烈,人所享有的人权就越充分。因此,唯有真正立足于彼此共生共荣的有机连带和重视各主体的存在价值,在维护好当前劳资双方相对利益平衡、保持社会整体有序前行的基础上,着眼于从财产权、收益权和社会所有权角度对劳动权问题进行有效研究,才能还劳动权以实质正义并改变其内卷化的发展轨迹。

【责任编辑:胡炜】

作者:李志强

第五篇: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市场的持续发展,企业经济、生产方式得以进步,劳动关系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法律上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有着相对新型的挑战,且劳动关系也具备着独有的属性。下面,本文从劳动关系认定关键性因素角度出发,总结劳动法从属性、劳动法视野下从属关系决定的挑战性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关系;认定

作者简介:梁力(1986-),男,汉族,江西赣州人,本科,就职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方向:劳动法。

一、引言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维护企业劳动者权益的关键,但在劳动法视野下所开展的相应活动、关系认定受各种因素的严重影响。一般来讲,我国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下受经济因素的巨大影响,其劳动关系的认定也出现诸多问题。伴随着关系认定的不明确,间接加大认定难度,从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劳动者权益。故需加大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分析力度,以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法律。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

①从属性因素。待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后,便产生了服从、指挥等关系。要想更好的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职业分类,故劳动活动开展过程中需认定所存在的活动。从实际情况来讲,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应综合考量从属性、财产等方面;②劳动力的支配性。国家劳动法中曾明确规定:劳动者为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动,劳动者、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力分离、劳动权的关系。所谓的劳动力使用权是雇主的职责,而雇主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地点。但相应活动、行为的执行均应满足法律需求,禁止出现强制现象。若劳动者、雇主之间仅存在劳动关系,无实际性的劳动行为也就不存在劳务关系,法律也就无法认定该关系,这种情况下的劳动者、雇主之间将不存在用工的事实。

三、劳动法从属性概述

(一)从属性对劳动关系界定视角的要求

从属性的关系决定着劳动者、雇主双方需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基础,以提高雇主权益,只有通过公法干预措施的实施,才能实现保护劳动者、雇主权益的目的。近年来,随着世界对人权重视度的提高,为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权益,需适当干预劳动关系的平衡性。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主要体现的是干预结果、雇佣关系,所签署的雇佣合同也由原本的平等性转变为主控性合同,但这种现象并不利于劳动方,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干预,保证劳动合同更好的倾向于弱势群体。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角度上来讲,决定着雇佣关系的从属性需满足劳动法需求。

(二)从属性在劳动法中的地位

调查结果显示,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发生巨大变化,间接导致相对传统的债务、债权性质和雇佣关系出现相对明显的差异。劳动者、雇主双方管理处于不均衡状态,且双方关系日益紧张,发生该现象原因和劳动力持续扩大相关。从实际情况来讲,雇佣双方的债务影响不存在特殊性的因素,以个人因素、社会因素为主,其是影响雇佣债务关系的关键因素。

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根据其能准确判断社会关系是否归属于劳动关系。通过对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进行分析来讲,可根据具体情况构建符合标准的劳动体系,并通过从属性来区分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对雇主在人格、经济上的从属地位,人格上的地位是雇主经济组织中受到一定限制,而劳动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决定,因此劳动法也应根据从属性作为法理基础,同时也应将其作为劳动核心标准。

四、劳动法视野下从属关系决定挑战性

(一)法律和从属的关系

从劳动关系对从属关系的调控上来讲,通常是从程度不同的从属关系开始界定的。一旦劳动者、雇主的从属关系确认后,应立即确认两者是否存在相对真实的行为,且还应及时、明确的界定劳动关系。不同合同双方在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的不公平性,现阶段仍未形成界定体系,仅能借助劳动法来约束雇主、劳动者双方行为。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雇主所存在的关系具备实质性,比如:劳动者在劳动行为中有着相对重要的作用,应借助企业利益的保障来调控。

(二)从属性无法界定相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者、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程度不同的社会形式、社会阶层共同组成的,其从属性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上存在诸多不同之处,故对于性质不同的从属关系需有效保护劳动者、雇主之间的权益。劳动法视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不但要具备相对明显的从属性,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法律约束劳动关系权益,然后再由所确立的劳动关系规定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因双方所存在的不同权益,而劳动法比需为双方提供相对公正、公平的保障,进而更好约束劳动者、雇主之间行为。

(三)根据从属性分析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视野下的非典型的劳动关系是在劳动法基础上进行的,相应行为均应在保证双方权益的情况下执行。对于非典型的劳动关系确定上来讲,需根据劳动者、雇主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从属特征,比如:临时工作、农业雇佣等非典型性的关系,现阶段已被广泛用于劳动关系中,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提出诸多新的挑战。

五、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建议

(一)劳动关系特定的雇佣关系

所谓的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劳动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变化上产生的,劳动关系最初被定义为雇佣形式。伴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制化的建设期间,应在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劳动者、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从而保证雇佣关系的合法性。同时,劳动法视野中的社会关系认定期间还应区分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二)明确劳动关系概念,规范劳动关系认识

在劳动法视野的影响下,劳动关系的界定首先应认定劳动关系,这在劳动关系的界定中具有相对重要的作用。同时,劳动关系的界定也是劳动视野下的主要内容。并且,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时,应在从属性的劳动合同上进行,严格遵循劳动关系的动态性原则,根据区域性特征适当向外延伸。因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上涨,劳动者、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逐渐趋向于多元化,故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需选用相对合理、有效的方法,以开放性方法、弹性方法为主,进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采取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對劳动者、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认识时,应将劳动法作为基础,而劳动法又是根据从属性认定的,由此可见:劳动法、从属性之间关系密切,在关系的认定期间有必要评价其他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的拉动关系正伴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变化,间接加大劳动关系的认定难度,甚至出现无法界定劳动关系的情况。故而,为从根本上改变该现状,需采取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并在日常工作中适当调整劳动周期,便于更好解决劳动关系中所存在的认定问题。另外,立法工作进行中,还应根据劳动者、雇主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将其作为法律依据,进而在有效解决认定问题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

六、小结

综上所述,确立劳动关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复杂的雇佣关系,将从属性的界定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确立依据,并结合保障性的界定标准,科学、合理的划分劳动组织关系、雇佣关系和非典型的劳动关系,制定程度不同的权益保障措施,划分责任标准,紧跟时代发展潮流,以在合理界定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时,正确立法,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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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贡.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6,20(9):83.

[3]李晏.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及权益保障调查研究——以厦门地区高校为例[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5,24(3):45-52.

作者: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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