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更新制度

2023-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隐患排查更新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隐患排查更新制度

隐患排查制度

国投郑州〔2016〕号

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

通 知

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经研究,特制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

国投煤炭郑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印发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日检制度

1、为扎实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带头认真执行煤矿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应坚守煤矿,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做总体的安排部署。

3、每天由矿跟班领导,班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日常隐患排查,矿领导检查落实,每日下井一次,对井下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环节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当日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情况应在下一班的安全生产调度会上给予说明和安排。

5、每班检查的隐患要有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认真填写,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6、井下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环节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查出问题按照“五定”原则交给当班进行处理,处理不完的移交下一班继续处理。

7、隐患落实整改应根据检查和落实情况,有记录、有台帐,留下痕迹管理。

8、矿领导按照相关要求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相关规定,并有记录。认真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登记。

9、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处罚标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经济处罚。

10、安全专职检查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当班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班前会议,填写隐患整改表、登记台帐。

11、安全专职检查人员对井下安全生产环节检查应不留死角,不漏点、不漏面,严格隐患整改,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12、技术人员每天下井对各项工程建设的技术参数、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安排落实,建设质量及规格不符合《规程》或相关规定的,责令重新处理,并根据相关处罚标准落实进行处罚到位。

二、旬检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按照煤矿规定,由矿长组织,积极开展每旬的自检自查工作,检查参与人员有副矿长、队长、技术员等相关人员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

3、参与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处罚标准》,检查不漏环节,不留死角。采、掘、机、运、通各系统严查严治。

4、查出隐患必须有隐患检查记录登记台帐,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处理,实行隐患整改压力逐级传递,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5、检查结果及上旬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应在调度会及风险预控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整改及时、效果符合相关标准的班组应给以一定奖励,对隐患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班组,必须对照标准,从重处罚。

6、隐患整改结束,相关检查人员必须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

7、排查出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三、月检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2、矿每月必须对井上下各系统、相关软件建设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排查。

3、矿月检参与人员:矿长、队长、技术员、平管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检查范围及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工种软件,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具体,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全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品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是否落实隐患治理防范措施。

4、明确工作职责,按照隐患治理压力层层传递原则,各负其责,根据隐患类别,落实专项资金逐条整改,限期整改隐患实行专人负责,随时跟踪督促,保证整改效果及进度。

5、处理隐患,应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6、矿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7、月底,煤矿应召开隐患整改分析会议,及时总结隐患整改的过程中难点问题,整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对当月隐患整改先进工作人员进行表扬,整改成绩差者给予处罚或批评。

煤矿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全面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杜绝事故发生公司特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公司经理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第二条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第四条各部门、基层单位在风险预控信息系统录入后,要对录入后的隐患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安全管理部要对系统重大的危险源进行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不具体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各专业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督办,限期整改消号,安全管理部负责下发“五定”表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时消号,整改一个,消号一个,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调度室、安全管理部汇报。

第七条一般隐患由部门主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

第八条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第九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表、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收到重大隐患后,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隐患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到达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任务,隐患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公司分级主管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基层单位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涉及到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威胁严重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可报部门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整改销号。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2篇:隐患排查制度

上海申能崇明燃气电厂筹建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筹建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适用范围

筹建处全体员工

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督办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处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生技处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督办主任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督办,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1.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督办,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2.3公司各处室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督办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车间)、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车间)、处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督办,安督办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督办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督办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3篇:隐患排查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减少违章和违规作业、有效防治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切实消除我司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由负责安全的副总经理、企管部部长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部,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监管、逐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企管部、职能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企管部协同生产部每周组织集中排查治理一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各部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企管部或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对全公司的在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全部登记建档,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能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定人、定期、定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限期整改。

第五章 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率和力度,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对部门第一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部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限期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该撤的撤,该罚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六章 隐患消除

第十五条 公司范围内对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挂牌编号,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门隐患整改完毕后,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编号。对未按时整改的隐患,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企管部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公司的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检查。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新颂布的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隐患排查制度

为全面掌握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风险隐患,及时整治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使应急管理关口前移,把突发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贡市隐患排查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做好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隐患共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舆情事件等。

三、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含新城区管委会,下同)和区级各单位是本地区、本单位(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责任范围内的隐患信息,跟踪督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管。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定期对隐患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科学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和牵头单位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自然灾害类隐患。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区防震减灾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二)事故灾难类隐患。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防办、区农牧林业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质

监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供电局、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三)公共卫生类隐患。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牧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社会安全类隐患。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群工局、区民宗办、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工作方法

(一)排查登记。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实行定期排查、日常排查和特殊时期排查,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内的隐患排查,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对各类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全面登记隐患名称、类型、成因、主要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专家评估意见、整治措施和进度等情况,并形成动态台账,随时更新。档案台账要落实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二)分析评估。各相关单位要对普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险,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要整改治理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

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情况,全面深入地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拿出评估意见。

(三)分类处置。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防范突发事件发生。整改方案主要包括化解处置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物质保障、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时限和要求、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等;对问题较多、隐患较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落实整改。要边查边改,把整改治理工作贯穿于风险排查全过程。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仔细分析,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制订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整改,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各牵头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督查,确保隐患整改效果。

(五)统计上报。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对隐患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健全各级隐患动态数据库,并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和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隐患,经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核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邀请专家共同参与)确定后,由各牵头部门将信息情况进行梳理,统一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年

初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并分类报送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将排查信息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区政府应急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将隐患排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指挥和科学调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应对措施,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应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和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分解目标,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工作任务,研究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衔接配合,共同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三)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抓好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将对可能引发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未定期排查上报隐患和不积极治理消除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可以处理消除的风险隐患转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5篇:隐患排查制度

篇一: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五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1、公司建立隐患自查制度,全公司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班检查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2、公司建立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由工艺、设备、电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外聘安全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名单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专家排查应采用表格式(检查表式另行印发),对照企业现状逐项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3、重点部位“十必查”制度,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供电、供水、供气、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六是公司防雷、防汛、防火、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八是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4、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车间、公司以及安环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公司每月25日前要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

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排查依据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事故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 “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 里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团公司。)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篇二:隐患排查制度

隐患排查制度

为全面掌握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风险隐患,及时整治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使应急管理关口前移,把突发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贡市隐患排查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应急管理工作,扎实做好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隐患共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

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舆情事件等。

三、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含新城区管委会,下同)和区级各单位是本地区、本单位(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责任范围内的隐患信息,跟踪督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管。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定期对隐患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科学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和牵头单位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自然灾害类隐患。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牧林业局、区防震减灾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二)事故灾难类隐患。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防办、区农牧林业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质

监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供电局、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三)公共卫生类隐患。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牧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社会安全类隐患。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发改局、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群工局、区民宗办、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及各乡镇政府负责排查治理。

四、工作方法

(一)排查登记。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实行定期排查、日常排查和特殊时期排查,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内的隐患排查,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对各类隐患逐一建立档案,全面登记隐患名称、类型、成因、主要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专家评估意见、整治措施和进度等情况,并形成动态台账,随时更新。档案台账要落实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二)分析评估。各相关单位要对普查出的各类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险,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要整改治理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以及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

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情况,全面深入地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拿出评估意见。

(三)分类处置。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防范突发事件发生。整改方案主要包括化解处置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物质保障、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时限和要求、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等;对问题较多、隐患较严重、危险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落实整改。要边查边改,把整改治理工作贯穿于风险排查全过程。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仔细分析,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制订措施,落实责任,认真整改,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各牵头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对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全面督查,确保隐患整改效果。

(五)统计上报。各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对隐患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建立健全各级隐患动态数据库,并及时将排查治理情况和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隐患,经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联合核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邀请专家共同参与)确定后,由各牵头部门将信息情况进行梳理,统一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年

初集中开展隐患排查,并分类报送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将排查信息汇总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区政府应急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将隐患排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指挥和科学调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应对措施,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应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和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分解目标,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工作任务,研究完善隐患排查机制,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衔接配合,共同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三)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抓好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将对可能引发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未定期排查上报隐患和不积极治理消除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可以处理消除的风险隐患转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早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在贯彻集团公司安全方针的同时,参照其它大型洗煤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排查制度。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在洗选过程中,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的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如果生产过程中的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不满足这些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就可能发生事故。

第一条、 职责权限

按照“分工不同、权利不同、责任不同”的原则,洗煤厂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厂长对厂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班组 长负责实施本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条、 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系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1、a级:难度大,厂部自行解决不了的,须集团公司解 决的隐患;

2、b级: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须由厂部解决的隐患;

3、c级:难度不大,由班组即可解决的隐患。

第三条、事故隐患确认与上报

1、厂内在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确认隐患等级。按事故级别、类别上报。

2、厂部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级别、类别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监部。

3、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天都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隐瞒不报事故隐患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

1、隐患的整改贯彻必须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厂长全面负责,分管副厂长组织各车间、班组进行隐患整改,必须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验收落实”的五落实原则。

2、事故隐患确认后,通知隐患所在班组限期整改,直至彻底整改解决。

第五条、事故隐患管理

安委会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并

按统一报表的形式归档备查。

第六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

第七条、因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在事故调查时,确认事故责任人。

第八条、为强化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提出各类隐患的预防和排查制度。各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或处理安全问题时执行。

第6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二条

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四条

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

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

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第七条

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第八条

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

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

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班组长要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十四条

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

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规程》,措施和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下列程序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查出的一般性隐患,由当班班长安排现场及时整改。

2、查出现场处理不了的隐患,当班班长要安排在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

3、检查发现有重大险情时,班组长必须立即组织所有人员有序撤离现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生产指挥中心。

4、当班能整改的隐患,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不得留给下班处理;并作好隐患整改记录,及时上报安质部汇总。

第十八条

严格考核、奖惩,对整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整改的人员进行处罚,隐患整改及时到位的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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