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限购政策细则

2022-06-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深圳房屋限购政策细则

青岛七区房屋限购政策

1月29日,限购政策在青岛市市辖七区内实行,并不包括周边县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超过2套住房,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超过1套住房。限购期暂时实行到2011年年底。

限购政策要求,购房人购房时需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登记机构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地产企业和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住房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说,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限购”政策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严肃查处,并可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

2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岛限购令细则密集落地。

细则全文具体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VS2月12日济南正式出台限购令

根据要求,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等规定;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暂停发放贷款。

从现在起至12月31日,济南市及非该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济南市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A实施范围

市辖七区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深度解读:

五市不在限购范围之内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也就是说,在胶南、即墨、莱西、平度、胶州拥有房产,再到市内七区购房仍不受限制。另外,对于多人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根据规定,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

B实施时间

1月31日之前限购政策限制

新购令实施时间段为意见发布之日至12月31日,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也就是说,在1月31日前已办好网签的,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都不受限购政策限制。注意是网签,而不是拿到房产证为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人介绍,但如果仅仅是向开发商或二手房房房东交了意向金、预订金或签了协议,未做网签的,一律不算,将受到限购令的限制。

深度解读:

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开发商抓住此节点,加大销售力度,青岛楼市1月31日之前成交量暴涨,而迎来限购令细则之后,开发商已开始从容接招。“现在到底要不要出售买房子呀?”搜房网友王女士向记者咨询,“售楼处工作人员告诉我,限购令下青岛房价不会上涨得太快,一旦限购令结束,房价将会暴涨,所以抓紧出手吧”。

C实施范围

深度解读

拆迁安置房算家庭已有房 两套房卖了再买不受限

“我和妻子名下各有一套四十平的老房子,都是各自父母留给我们的那种特别差的那种。早就想买套稍大点的,现在限购令细则下来了,不知算不算是在被限的范围内?”搜房网友张先生咨询道。对此,青岛限购令细则规定显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及其通过集成、赠与、分家析产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都作为家庭已有的住房,拥有上述房产的家庭不予开具无房证明。

但是,卖掉其中一套再买一套,是不属于被限制的范畴,允许购买。“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属于改善性需求,不过就算卖掉一套再买,那也是属于第二套房,首付利率都不低,市民在买卖前还是会斟酌的,估计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会太多。”房屋中介机构负责人辛先生分析说。

D实施措施

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深度解读:

造假骗购追究法律责任

“为将„限购‟政策落到实处,借鉴已实行„限购‟政策城市的工作经验,《意见》设定了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的义务,一旦发现违规个人和中介机构,将予以严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说。

据介绍,购房人购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限购”政策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严肃查处,并可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青岛搜房网总经理单伟国表示:“购房行为受到贷款机构的约束,购房已不简单的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情了。”

第2篇:大连住房限购政策细则解读

大连住房限购政策细则解读2011.3. 28日起正式执行

今年3月28日起,大连市住房限购政策正式实施,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购房人购房时核查购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拥有住房情况。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向其售房。同时,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公布市民咨询热线:83685566转8188或8288。

限购范围市内四区和高新区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说,规定中所说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拥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仅限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高(中)等院校学生,或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可按本市户籍家庭标准购房。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已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非居民家庭成员共有产权房屋视为其共有人分别拥有1套住房。

有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拥有1套住房且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卖1套住房可以再买1套住房。

限购政策实施后,因动迁安置、房改、房屋互换、房屋置换、继承或遗赠、离婚析产、司法判决或调解、配偶之间赠与、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属于限购范围。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购房人新购住房时视为该家庭已拥有住房。此外,3月28日前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已完税的二手房也不属限购范围。

实施网签备案制违规售房将承担法律责任

为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根据要求,本市将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同步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在售楼处直接登录商品房网签及备案信息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合同并将合同相关内容通过网络上传至该信息系统,实现即时备案及打印合同的行为。此举将规避交易中的一些风险,有效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房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或购房人违反规定购房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另外,限购政策实施后,市民购房需要先办《购房资格证明》,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办理《购房资格证明》有相应的流程。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人到税务或社保部门设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查询窗口申办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已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后可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人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半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依据《购房资格证明》签订购房合同。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合同备案或办理产权登记时,对提交《购房资格证明》进行核验通过核验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3、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的须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

其他境外个人须提交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

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或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由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居留地公安部门出具。

购房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购房人夫妻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第3篇:石家庄房管局关于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

石家庄房管局关于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2011年02月24日10:3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市石政办发【2011】7号文件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自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二、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简称《查询证明》,下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查询证明》与购房人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查询证明》和《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市场中心交易所。

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前,应持相关证件到住房情况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向购房人出具《查询证明》。购房人持《查询证明》和《石家庄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住房交易登记手续。

三、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住房的,不再审查其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四、限购措施实施期间,为了方便购房群众办理住房情况查询,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桥东、桥西房产交易登记大厅,各设立若干个查询窗口,由产权中心派专人负责住房情况查询工作。

五、住房情况查询窗口需将购房人的住房查询信息即时、逐一予以记录。购房人将《查询证明》丢失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查询窗口申报丢失并补办手续。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八、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购房人按国家相关政策已经交付购房首付款的,须于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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