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

2022-09-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村镇银行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设置刍议

自2009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村镇银行建设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随着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加快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步伐,并将其作为跨区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根据《通知》精神,鼓励支持发起行“通过新的管理模式规模化地推进机构组建”。其中新的管理模式中包括了“对设立10家(含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允许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管理总部不受地域限制,履行管理和后台服务职能,不从事金融业务。” 本文对如何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总部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的性质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是由发起行在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运行的机构,目的是为了专门管理其发起设立的多家村镇银行。虽然可以独立挂牌,不限地域,但究其根本,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主体关系归属于发起行。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是代表出资人(发起行)对所投资村镇银行进行集约化、集权式管理的,因此它必须具备资本经营的权力,是“投资资本运营中心”,而它管理的各村镇银行则是“利润中心”。管理总部本身不经营银行业务,主要是通过对各“利润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来为出资人间接创造价值。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地域选择及定位

根据《通知》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总部设置的地域选择可以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设在发起村镇银行较多的地区,便于就近集中管理;二是设在发起行总行所在地,可以充分利用发起行的技术、人力资源、资金、地缘等优势;三是可以设在上海、北京等发达城市,有利于人才招聘、IT后台建设与管理、信息畅通、树立市场声誉等;四是“地区总部+管理总部”模式,可以实现因地制宜和规模化经营,在发起的村镇银行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

针对村镇银行对口设立管理总部,方便了发起行对所设村镇银行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可以通过批量发起设立并专业化运营村镇银行,降低管理费用和投资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和规模效应。对村镇银行而言,由于有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可获得更好的业务支持和发起行专业化的服务。同时,对村镇银行这类微小银行来说,人这个管理因素尤为重要,管理总部的存在,为处于弱势的村镇银行员工发展打开了职业成长通道,便于人员的统筹管理,有助于建立统一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归属感和责任心。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职能

根据《通知》精神,村镇银行管理总部主要职能是管理和后台服务。10家以上村镇银行的发起行,面对每家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战略、风险管理、IT系统、产品研发推广、市场声誉等问题,既有同质化管理需求又有特色化经营差异。因此,管理总部从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角度出发,将要在公司治理架构搭建、人力资源统筹、业务规范与指导、合规与风险管理、审计稽核、IT集成等方面进行集约化管理才能体现效率与成本优势。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机构设置

按照以上讨论的管理总部的职能出发,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可以考虑如下设置方案:

村镇银行管理总部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从法律关系上说,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都有法人财产权的独立运作权力。从村镇银行集团管理总部拥有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来看,分为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集团对不同产权关系与结构的子公司拥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由此也决定了这种控制权的实现方式。具体来说,管理总部对参股子公司采用集权体制,对其战略、经营、财务运作直接“指手划脚”是不符合《公司法》的。对于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照例也应该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来进行。也就是说,无论控股和非控股股东只能通过其委派的董事来实现其决策和控制意图。集团总部只有对全资子公司才能直接实现其对战略、决策、财务的监管。但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发起行作为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最低比例为20%,其他股东不得高于10%,且董事长均有发起行委派),具有风险兜底行的用意,也具有实际控制人的管理意图。因此,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如何有效实现子公司的分权独立经营与管理总部的集权管理成为现实经营中的两难抉择。

就长远发展目标而言,村镇银行管理总部可以通过集约化、相对集权化地管理,在确保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村镇银行集团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保证其代表的投资人(发起行)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这种管理,也可实现各村镇银行法人独立个体发展的最优路径,实现每个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但就现实经营而言,村镇银行管理总部相对“集权”管理与独立法人的利益之间必然存在不平衡之处。因此,在管理总部的体制、机制设置方面应充分考虑各子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和作用。

借鉴一些企业集团管理总部的运行模式,我们可以探索对管理总部采取“发起行+董事/专家委员会”联合管理的方式,来统筹协调和管理村镇银行集团内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董事或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从各村镇银行董事会中择优推选,还可聘请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专家进行独立性约束。这样的委员会,各方利益均能够代表和体现,就能够在体制上保障管理总部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为了确保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在积极管理中需要解决母公司(发起行)和管理总部董事委员会之间权责界限,需要具体明确委员会这个非常设机构的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避免成为一个空架子。另外,还可以逐步加大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专业委员的比例,以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

(作者系石嘴山银行首席风险官)

作者:刘永宁

第2篇:村镇银行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摘 要】随着村镇银行逐渐发展壮大,村镇银行管理模式及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论文结合多家村镇银行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及与多位村镇银行高管的访谈中获得的一手资料,从主发起行的视角对村镇银行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

【關键词】村镇银行;管理模式创新;资源支持;激励约束

1 引言

村镇银行于2006年开始出现在我国,是国家大力推广的专注服务于三农与县域金融并快速兴起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随着银监会逐步出台完善相关政策规定,村镇银行很快向全国铺开,截至2018年末,我国组建村镇银行已达1616家。在运营模式方面,由于在我国村镇银行属于新业态,监管部门在其管理模式上尝试过几种思路,包括控股公司模式、管理总部模式还有分支模式等,这几种管理方式都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但是从我国村镇银行管理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几种模式均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不利于引起多数银行设立村行的积极性。监管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主发起行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达到或超过10家时,才可以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总部;若希望采用子银行模式来管理,则一般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在制定这些标准时可能并没有专门考虑中小银行才是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力军。而大型银行本来已经分支机构众多、净利润规模庞大,设立村镇银行并没有太多意义,财务上的吸引力不够。但大型银行设立村镇银行却会面对未知的经营风险,不仅会带来财务损失,还可能引起无法估计的声誉损失。其次,主发起行在管理上可能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如果主发起行完全复制母行管理方式,则很容易导致把村镇银行变成母行的分支行。但村镇银行在成立之始是一片空白,系统、人员等均不具备,如果母行对村镇银行没有必需的支持和管控,则极易产生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声誉损失。因此,在实际管理中,主发起行很可能会面临既要对村镇银行的经营和风险高度关注又要充分保持村行法人独立地位的两难局面。最后,难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是通过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与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的服务体系,但事实情况却远未达到设立预期。这是因为:一是村镇银行是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其盈利性要求制约了其支农支小意愿的提升。村镇银行的根本属性是市场化、商业性,风险控制是核心前提,盈利则是必然要求。因此,各股东首先会对资金的收益和盈利提出要求,而其次才是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等目标。二是村镇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差。受复杂经济形势影响,小微企业与三农有效信贷需求下降、企业违约概率上升,再加上村镇银行自身风险管控欠缺等因素,其流动性管理受到较大挑战,一些村镇银行已经陆续出现流动性问题。

针对如上问题,本文提出一种综合思路来进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

2 总体思路:资源支持又不过度干预

由于监管部门在对村镇银行制度做安排时有通过主发起行的成熟体制来帮助村镇银行发展业务、控制风险并为其提供流动性兜底的想法,因此,主发起行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总部等机构对村镇银行进行管理是必然要求。同时,银监会于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指出,主发起行应当维护村镇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将其视作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所以主发起行也不能面面俱到式地过度干预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使其失去独立法人的地位,需要借助现代法人治理体系的安排,充分借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设置体现责任和行使大股东权力。

主发起行应正确处理其与村镇银行的关系,充分尊重村镇银行独立法人地位,达到既履行大股东的责任加强对村镇银行的风险管控和各项支持,又不过度干预村镇银行经营的目的。一句话总结就是:提供资源支持,设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给其空间独立发展。

3 资源提供:村镇银行的后盾

3.1 人才配套支持

一方面,村镇银行成立之初由于声誉尚不具备,一般难以招揽到合适的人才,即使是最基础的业务都不易正常开展,发起行必须安排专业力量对村镇银行业务的开展、制度建设、产品开发进行指导。另一方面是大量吸纳当地的优秀人才,可以安排新员工逐批到发起行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通过发起行的“老帮新”指導,可以为村镇银行各项业务发展提供扎实的人力基础。

3.2 系统建设支持

成熟的银行信息系统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在成立之初最简单可行的就是发起行直接提供其成熟的业务和风控系统以满足村镇银行开办基础业务的条件。随着业务走向正规,主发起行还可根据村行实际情况,帮助其建设相对独立的核心信息系统,以促进村镇银行的自主业务创新和流程再造。

3.3 品牌宣传支持

主发起行可以帮助村镇银行制定合适的品牌文化战略,还可以借助母行的市场口碑进行广泛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以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形象,加大对特定目标的客户培养及存款营销力度,增加其资金来源。

3.4 内控体系建设支持

村镇银行在成立之始,母行就要为其植入“用制度实现相互制衡”的原则,切忌靠人来约束,着力帮助村镇银行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应从制度体系建设、三道防线设计、业务流程安排、岗位分工制衡、合理分级授权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涵盖各项业务开展和内部管理。若要对沿用发起行的内控制度,则要进行本地化处理以符合村镇银行的发展实际。

3.5 引导业务模式创新发展

主发起行还应不遗余力地引导村镇银行创新业务模式,从产品提供、增信方式安排、贷款定价机制、信贷风险管控等多方面进行引导创新,使其适应县域的经济发展和当地金融需求。

4 激励约束机制:村镇银行良好经营的保障

合理、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现代委托代理关系正常运行的必要设计,亦是实现村镇银行实现现代企业发展目标、成为特色银行并与主发起行保持良好互动关系的保证。

4.1 激励措施有效

4.1.1 薪酬体系应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董事会应当首先为村镇银行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并设计出服从于总体战略的高级管理层与其他核心人员的薪酬体系,考核评价办法应科学有效并可行,以确保经营管理层的行为与银行的长期目标和战略方向相符合。由于是实行行长责任制,对行长的年薪收入一般可分为两部分:基础薪酬与风险绩效,综合考量银行的年度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等因素。此外,还可对行长实行合理的“长期激励方案”如期权等方式,让行长的经营行为与其自身利益相联系。

4.1.2 村镇银行经营业绩评价指标要客观

首先,评价核心指标应主要由定量指标组成,包括利润净额、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变动情况等。其次,评价指标由单一层次向多维度转变,尽量能全方位反映村镇银行的经营绩效、内控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发展情况。最后,评价方法及程序要科学可行且透明。

4.2 约束机制科学

4.2.1 体制约束

第一是完善村镇银行内部法人治理体系。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借鉴优秀的治理模式,加强内部权力约束监督,依靠岗位分离和授权安排等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尤其是业务审批方面。第二是完善逐级授权,包括董事会对经营层、行长对分管行长、分管行长对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依据不同风险、不同金额、价格区间等因素进行综合授权。

4.2.2 用人约束

由于目前中国的银行家市场信息不透明、竞争不充分,目前村镇银行的行长往往是由主发起行进行选派。但是我们其实可以做一些尝试工作,例如,在一些经营状况不太好、内部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但同时又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村镇银行试行公开选聘主管业务和风控的副行长,以此保持对经营层的职位压力,有利于促使这些村镇银行增强自我发展走出困境的动力。

4.2.3 内控约束

要使得银行内部三道风险防线有效地发挥作用,完善村镇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就必须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实行稽核审计条线的人员单独管理。发起行应对村镇银行进行定期审计,而且要对问题较大的机构实行审计往前靠,并加强对各业务和风险条线负责人的审计。

5 其他建议

5.1 妥善处理村镇银行董事长与行长的关系

完善董事长对行长的授权,是保证经营层在董事会授权下自主经营及实现责权利统一的需要。由于责、权、利要统一,在经营层面应该给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行长更多的自主空间,仍可以坚持给其资源和约束并让其自主经营的思路,在有效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对行长的薪酬激励机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将一些营销人员的任用、管理与考核,一些财务资源的安排与使用以及低风险业务的定价权审批权等权限授予行长。

对职责边界的严格遵守有利于董事长和行长关系的和谐,而根据一份对小银行的调查也发现,发展较好的银行都是董事长与行长关系和谐的银行。

5.2 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本地化的优势

村镇银行在产权结构上普遍存在主发起银行“一股独大”的现象,小股东缺乏监督银行经营的激励,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但是村镇银行只有本地化发展才有出路,因为银行经营风险大多来源于与客户信息的不对称,尤其是小微企业等小客户的真实信息很难被了解,而依托民营股东的力量可望有效破解这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民营股东大多为本土化的草根精英,对当地情况十分熟悉,土生土长的特点可为贷款业务提供有效的支撑。

5.3 调动起民营企业与个人股东的积极性

本文建议在一些业绩不佳的村镇银行试点,让民营企业股东更多地参与经营并增加其在经营中的话语权。思路是:主发起行只相对控股,输出管理模式、技术平台和服务理念,主要管控财务和信贷,让民营企业股东参与到经营中来并与发起银行享有同样的话语权,借鉴民企老板的经营理念,实现本地化经营,做到权、责、利明确且统一。具体的做法:一是适当放宽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职位的任职资格,拓宽民营股东参与村镇银行经营管理的路径,以充分释放村镇银行的经营活力。二是针对主发起银行制度的特殊性规定,在治理层面做一些制衡性调整,如民营股东可以出任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等。

【参考文献】

【1】李惠乾.村镇银行需建立可持续商业经营模式[J].中国金融,2011(02):53-54.

【2】任常青.市场定位决定村镇银行的可持续性[J].中国金融,2011(02):57-59.

【3】王健安.论村镇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对策[J].宏观经济研究,2010(06):54-57.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2019年度课题,《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协同发展的广州技术产权交易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9GZGJ177;2017年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人文社科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生产性服务业贸易开放效应研究,项目编号YJW2017-02。

【作者简介】黄怡伟(1983-),女,河南驻马店人,讲师,从事国际贸易与金融、国际商务等研究。

作者:黄怡伟 张安民

第3篇:村镇银行管理发展之我见

摘 要:村镇银行对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由于我国的村镇银行起步较晚,目前银行内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本文结合新设村镇银行实际,提出了几点加强村镇银行内部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内部控制;强化

作为新型农业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村镇银行自试点以来,在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填补农村金融市场空白,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村镇银行已基本建立了合理的内部管理系统,但由于起步晚、发展经验不足等因素的限制,现阶段村镇银行内部管理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以促进村镇银行的良好可持续发展。本文即结合新设村镇银行发展实际,对如何加强村镇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几点看法。

一、坚持差异定位,树立品牌意识

村镇银行与邮政、信用社等银行相比,在风险抵御能力、业务开展能力等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要发展就必须坚持差异化的定位,明确以“差异化、个性化、简单化”为主要内容的特色经营发展思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从满足客户基本需求着眼,努力探索产品与服务创新,建设“便民”、“惠民”的银行,增强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首先,银行应加强优质服务,立足简单实用的原则,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的优质服务“四项机制”,真正树立“领导为员工服务、后台为前台服务、二线为一线服务、全行为客户服务” 的工作理念,全面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并积极改进工作流程,坚持效率至上,安全第一,确保安全高效,以切实解决客户办理业务麻烦、等待时间长等问题。

其次,还应当紧扣县域发展实际,找准信贷投放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建设符合县域发展实际、发展特色和市场需求的银行。应不断地创新服务,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为客户着想。针对村镇银行客户特点,实施差异化的定价策略,如对风险小、贡献度大的客户,实行差别化的利率优惠,减轻额小、讲信用的三农及小微客户的利息负担,让利于客户;积极探索创新多样化的服务模式,满足特殊用户的需求;同时不断创新个性化的服务产品,为客户打造个性化的服务。

二、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管理基础

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保证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管理效果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加强内部管理,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有序、严格、简单”原则,加快内部制度的建设。

村镇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后勤保障、财务预算管理、金融服务和内部监督几个方面。在公司治理层面,根据银行发展实际,建立内部规章及制度管理办法,明确制度建设草拟、审批、执行检查、评估修订等内容;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探索员工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员工分类管理及聘用、培训制度,完善以绩效、岗位为导向的薪酬体系;在行政后勤保障方面,加强文件管理工作,完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不断完善银行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以为银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财务预算方面,健全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好预算的指导作用;在金融服务方面,规范金融服务礼仪,提高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探索开展“星级柜员”评选工作,加强金融服务的延展性,提倡具备人性和质量的品牌服务;在内部监督方面,完善内部审计体系,立足于银行实际,合理设置内审、合规岗位,从简到繁、从易到难,开展专项业务检查审计,真正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三、强化风险管控,推进内控管理

新设村镇银行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但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现阶段在风险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确保村镇银行的稳健发展。

村镇银行发展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案防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安全保卫与信息科技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在风险管理中,应坚持将操作与案件风险防范纳入全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新的案防工作制度,开展“三法四禁”的学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传达监管部门及主发起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一线业务人员风险意识与操作流程规范教育。做好贷款管理,建立完整、高校、科学的信贷资产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防范,重点防范客户经理等办贷人员因道德风险造成的贷款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声誉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做到遇事不乱,处置得当;还应加强日常安全排查,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案件。在案件风险排查活动中,进一步强化对要害人员管理,重点对信贷业务和会计结算业务进行检查、排查,进一步提高了全体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与主发起行信息科技部门的汇报、联系,确保EAST数据标准化、重要系统上线,切实做好数据备份、互联网管理等安全运行维护工作,防范安全保卫与信息科技风险。此外,应当高度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报告与沟通频度,进一步完善流动风险应急方案,以提高对流动风险的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流动风险的发生。

四、打造企业文化,加强队伍建设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努力和付出,员工是企业的血液,承载着企业发展与改革的动力,因此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员工的重要性,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积极为员工搭建能够施展才华、实现抱负的舞台,并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促使员工认同银行的发展目标,熟知银行的发展方向,增强银行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不同的企业由于公司背景、运营状况等的不同,企业文化也有所不同,在建设企业文化时,应根据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发展目标制定适合本企业发展的企业文化,根据彭水民泰村镇银行的发展情况,借鉴吸纳主发起行企业文化精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应以“用心”统领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多种多样的学习、教育与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干部员工队伍的教育引导,加强对全行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让用心成为员工普遍认同并积极践行的核心价值理念,真正做到“用心干工作,用心待客户”。

在企业文化和员工队伍建设中,除了坚持教育引导外,也应当注重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重点围绕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区分不同岗位性质,制定员工考核指引,并与干部选拔聘用、绩效考核奖励与人员清理清退挂钩,坚持态度、能力、业绩“三位一体”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聘用制度和人才储备库建设,为员工搭建成长的平台;完善薪酬绩效管理及福利慰问制度,建立员工工资增涨机制,落实员工保护措施,真正体现劳有所保、劳有所得、多劳多得。针对当前员工队伍中存在的工作态度不端正、思想懈怠、得过且过等不良现象,全面推进实施并贯彻落实“三法四禁”,组织力量开展常规监督及检查,对于存在不良工作行为的员工,督促其及时改正,对于严重违规者给予严肃处理,通过赏罚并用的手段,提高员工的重视度,杜绝工作中的不良行为及违规现象,切实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源动力。

五、结语

目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村镇银行在内部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实践中应当坚持差异定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控,同时全面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从而加强内部管理工作,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宇翔.我国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3.

[2]朱兰.刍议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企业文化,2011,(26):122-122.

[3]武晓芬,屠爱心,邱文静等.我国西南地区村镇银行管理模式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3,(12):46-51.

作者:谢玉琴

第4篇:银行内部题库-村镇银行管理类

村镇银行管理类

一、单选题

1.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

A.10% B.15% C.20% D.25% 2.在县(区)域设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的,最低 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A. 100万元 B.200万元 C. 300万元 D. 400万元

3.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A.申请、筹建

B.筹建、开业 C.申请、开业 D.准备、筹建

二、多选题

1.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ABCDE)

A.自然人 B.境内非金融机构 C.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D. 境内银行 业金融机构 E.境外银行

2.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应该符合什么条件(ABCDE)。

A.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B.上一监管评2级以上 C.具有足够的合格人才筹备 D.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E.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ABCDE)。

A.发放短、中、长期贷款 B.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C. 办理国内结算 D. 从事同业拆借、银行卡业务 E. 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和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判断题

1.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 2.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 3.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 )

第5篇: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 公司治理 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村镇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镇银行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五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对限期内资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进行纠正;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村镇银行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

第五十六条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五十七条 村镇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村镇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所列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7篇:村镇银行管理模式之探讨

2010-07-23文章来源: 中国金融网 编辑 小马

摘要:在当前国家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的关头,各发起行(人)如何管理村镇银行,将是村镇银行下一步发展的关键。目前,国内关于村镇银行管理模式的研究并不充分,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管理模式

截止到2010年7月19日,全国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达225家(另开立支行63家)。随着《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下发,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掀起一个新高潮,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纷纷加大村镇银行的投资力度,同时,各发起行也就如何管理村镇银行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考虑、尝试,并取得相应成效,为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就村镇银行管理模式问题进行探讨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村镇银行管理的几种模式

受各发起行性质、规模、管理体制及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等差异性影响,导致村镇银行管理体制存在多元化的特征,目前以及将来推行的村镇管理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村镇银行(农村金融)管理部式(以下简称:管理部式)

村镇银行管理部式实际上类似于事业部制或半事业部制,采用此种模式的主要是外资行、城商行。目前包商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别成立了农村金融部、村镇银行业务部。以汇丰村镇银行为例,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内部设立了村镇银行业务部,对其所有的村镇银行负有管理职能,包括业务指导、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资源调配等,相当于村镇银行的总部,并在村镇银行业务部内设相应管理部门。

(二) 村镇银行控股(集团)公司式(以下简称:集团式)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大中型银行都(曾)有意采用该模式,希望通过该模式对村镇银行进行集团化管理。采用此模式将有力于全面推动村镇银行的筹建,加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目前,该模式仍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管理中。

(三) 分支机构管理式(以下简称:分支式)

部分银行因承担社会责任、跨区域发展等需要,以独资方式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域发起设立了村镇银行。

(四) 股东共同管理式(以下简称:共管式)

部分村镇银行采用股东共同管理模式对村镇银行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管理。当然,采用此类管理模式的村镇银行股权较为分散,发起行占股在30%至40%左右,民营企业总体占股达

30%以上,当然管理上主要还是由发起行起主导作用。

二、各种村镇银行管理模式之对比

至于以上四种模式哪种模式最好,目前暂时难以下结论。各种模式的优点和不足如下:

1.管理部式的优点:

(1)便于发起行区域性、规模化推进村镇银行机构筹建。

(2)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不受地域限制。

(3)有利于发起行最大限度的支持村镇银行,便于发起行对其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在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形象规划等方面进行统一运作。

(4)责任性更明确,管理更有针对性,防止了无人管理或多头管理,便于政策的统一性。

(5)此模式可以最大限度满足中小银行发起行跨区域发展战略的实现。

(6)便于发起行有针对性、专业性寻找发起地,避免盲目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管理部式的不足或条件限制:

(1)要求主发起人设立或计划设立10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如主发起人(发起行)过于主导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会导致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减弱。

(3)需要较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来从事管理部的有关工作,有可能影响到其他部门对相关人才的需求。

(4)由于管理部的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容易滋长本位主义。

(5)对管理部的要求较高,否则容易发生失控,或者发生管理、政策的统一性与各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简单的讲就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2.集团式的优点:

(1)便于规模化、专业化、集中化模式发展村镇银行。

(2)可以对村镇银行集约管理,产生规模效益。

(3)村镇银行以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象出现,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升村镇银行的知名度和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同度。

(4)大型商业银行更适宜采用控股式管理模式对村镇银行进行管理,保证了发起行全国性布局村镇银行。

(5)采用控股式模式可以最大限度保证村镇银行与发起行分支机构之间的独立性。必要时可以单独将村镇银行整合,以控股公司名义上市。

控股式的不足或条件限制:

(1)要求设立30家以上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般中小型银行难以在短期内发起设立30家村镇银行。

(2)发起行过于强势,加上规划、设计等的统一性,其设立的村镇银行有可能难以形成自身的企业文化(复制发起行企业文化的可能性较大,村镇银行如完全照搬发起行的文化、产品、服务、风险偏好等就有可能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和地区差异)。

(3)控股式管理更加强调管理的整体性、政策的统一性,有可能制约村镇银行的灵活性。

3.分支式的优点:

(1)由于采用分支式管理的主要原因是独资,发起行可以名正言顺的将村镇银行作为分支机构管理,不必另外设立机构对村镇银行进行管理。

(2)便于发起行在村镇银行推行发起行的企业文化。

分支式的不足:

(1)由于无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发起行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对村镇银行的管理出现空白。

(2)可能会影响到发起行总体运行,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

(3)制约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进程、数量。

(4)因为分支机构式的定位,难以最大限度体现村镇银行的灵活性、高效性。

4.共管式的优点:

(1)有利于产生权力制衡,有利于民主决策,最大限度调动股东积极性。

(2)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优越性,做到监督、管理的多层次、全方位。

共管式的不足:

(1)容易降低公司的反应速度,很可能错失机会,降低工作效率,可能导致各股东将精力

放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的协调上,难以在决策上提高效率。当然股东合作、协调到位 ,此项不足就会得到克服。

(2)由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难以在村镇银行最大限度推行发起行的良好经营、管理、风险理念。

三、关于管理模式的建议

发起人(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可能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本身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行)不能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超范围管理村镇银行,否则容易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发起人(行)以出资人(股东)身份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管理,引导村镇银行健康发展,而不是注重于村镇银行的具体经营、管理。

2.发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培育好村镇银行这块闪亮的农村金融招牌。发起人对村镇银行的管理绝对不能缺位,但也不能以风险管理为由越位(因噎废食),保证村镇银行的灵活性、高效性、独立性是有必要的。

3.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管理应更加注重于对村镇银行的服务、支撑,在风险控制上把好关,避免村镇银行过于追求短期利益。

目前,已开业的村镇银行已深深扎根当地市场,绝大多数实现了赢利,为当地的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三农提供了强有力支持。所谓“存在即合理”,既然不同类型的村镇银行能够生存并得到发展,说明管理部式、集团式、分支式、共管式四种管理模式都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在目前难以证明哪种类型的管理模式孰优孰劣。只要发起人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按监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好村镇银行,最大限度防范村镇银行的操作性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村镇银行就一定能做细、做强。

第8篇: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xxxxxxxxx与各控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xxx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x各控参股公司。xxxxxxxxx委派至各控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三条 控参股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xxxxxxxxx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三会”及安全运营管理

第四条 控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第五条 控参股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六条 控参股公司的重大合同,应向xxxxxxxxx法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控参股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进行抵押、质押。 第八条 未经xxxxxxxxx批准,控参股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九条 控参股公司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臵、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报告xxxxxxxxx,并经xxxxxxxxx批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xxxxxxxxx对控参股公司安全运营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受xxxxxxxxx董事会委派,审计部不定期对控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审计。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对口管理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拒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xxxxxxxxx安全运营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控参股公司按照公司发展战略,结合人员实际情况,制订人力资源招聘计划,提交xxxxxxxxx总行,经审核批准后,由xxxxxxxxx总行指导实施招聘。

第三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经营理念,微小企业贷款的客户群体必须明确定位于有三个月以上经营实践,需要扩大规模,并且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十三条 授权管理。授权分为决策权,分析权和操作权三种授权,被授权人在一笔贷款中不能同时使用分析权和决策权。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设立调查岗和审查岗,人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和管理人员承担,实现权利制约。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审贷会组成人员至少由两人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贷款上柜台,实现贷款管理与贷款发放的分离。

第十六条 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十七条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评价,对违反规定办理贷款,形成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严防道德风险和行业风险。贷前要认真考察借款人还款能力,深入分析评价贷款风险;贷后要定期深入管辖村镇,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严格监

督贷款实际用途。在行业风险中,应重点关注产品和产量风险、市场和价格风险、政策性风险。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应坚持逐笔核贷、一笔一清的原则。

第四章 会计核算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坚持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臵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

第二十七条 每日、定期或不定期必须进行账账、账实、账证、账表核对,每月进行内外账的核对。

第二十八条 内外账核对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企业往来等各项往来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银企对账应遵循“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账工作由会计及客户部门共同完成。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会计管理范围,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印章由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会计主管部门统一刻制颁发,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刻制。

第三十二条 会计印章的领取实行双人签领制度,并出具本机构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

第三十三条 会计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印章。非经办人员不得动用会计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用或销毁手续。会计印章的停用和销毁必须登记造册,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

第三十五条 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簿上预先留盖会计印章和个人名章。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个人名章、操作密码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使用,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电子会计档案必须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四十条 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

第四十一条 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指定机构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第四十三条 已满保管期的会计档案,如尚有未了债权、债务、案件或账务未查清,应待债权债务明确、案件终结或账务查清后,再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现金出纳业务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第四十五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操作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十七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账证或账单相符。

第四十八条 柜员必须坚持“一日三碰箱”制度,碰箱必须在监控录像视线范围内进行,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 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相关交接登记簿。

第五十条 库房管理必须坚持“账款分离”的原则。管库员不得兼任库房记账员。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现金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大额和可疑的现金支付交易,应当按照反洗钱法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现金调运时,运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必须由双人以上(不包括司机)持枪押运,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运送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不得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及捎运其他物品,并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准确安全运送库款。

第五十三条 物款送达后,管库员(保管员)要与随车业务员交接清楚。原封新券按箱或捆、回笼券卡把与调拨单核对。发现松散、可疑现象的,必须当面点验清楚。无误后,管库员(保管员)方可在回单联签章。

第五十四条 柜员领缴现金时,要填制相关记账凭证,确保现金交接无误。

第五十五条 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必须建立柜员现金箱。严禁为不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建立现金箱。因岗位调整不再办理现金业务的,必须及时删除其现金箱。

第五十六条 柜员现金箱实行限额控制。要根据现金收付实际情况及柜员岗位职责,合理核定办理现金业务柜员的各币种现金箱限额。

第五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的现金箱余额超过其现金箱限额时,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十八条 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对现金箱余额进行账实核对,无误后装箱加锁交寄管部门保管。

第五十九条 柜员半天(含)以上不当班时,其现金必须缴空,即柜员现金箱余额清零。

第六十条 会计主管应对柜员现金箱不定时进行清点,部门负责人每月至少查箱两次,分管行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查箱时必须携带介绍信及相关证件,并应有相关人员在场。每次查箱完毕,应将查箱情况详细登记相关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柜员共同签章,已备考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长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十二条 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与员工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经常对员工进行合规操作和安全防范教育。

第六十三条 依法合规经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处臵突发事件预案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技能。积极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协商搞好治安联防。

第六十四条 经常检查营业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十五条 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做好工作。

第六十六条 做好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六十七条 发生案件和事故及时报案,保护现场,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岗位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合规操作和安全防范学习培训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确保本岗位的安全。

第六十九条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对领导交办或授意办理不符合规章制度的事项,要予以抵制,抵制无效要及时向上级行汇报。

第七十条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可能危及银行资金安全的,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对可能涉及犯罪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一条 柜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钥匙、印章、密押、预留印鉴、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尾箱等,严格执行内部交接、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十三条 营业前安全操作。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检查自卫器械是否到位,取用是否方便、顺手。

第七十四条 开启营业室大门或卷闸门,同时反锁固定,防止歹徒关门抢劫;锁定边、后门做好营业前的准备。

第七十五条 运钞车到达后,营业人员二人以上携带自卫工具配合随车业务员将款包护送进入柜台内进行交接。款包交接后将大额现金入保险柜保管,用钥匙反锁边后门进入正常营业。

第七十六条 营业期间安全间操作。营业场所必须保证二人以上临柜。大额现金及重要凭证要及时入柜,不得臵于桌面或抽屉内。

第七十七条 柜台内禁止非营业人员进入,营业人员因事出入边、后门时,须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

第七十八条 营业人员临时离柜时,必须退出操作界面,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必须入柜加锁。

第七十九条 营业期间,营业人员在柜台内不会客,不接受他人馈赠的药物、香烟、食品、饮料等物品,以防不测。

第八十条 接受检查时,营业人员在确认检查人员证件齐全,并有本单位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八十一条 营业终了安全操作。按要求退出操作系统,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清查无误后装入款包(箱)锁好。在柜台内等待运钞车接款,严禁在柜台外携款包(箱)候车。

第八十二条 运钞车到达后,随车业务员在柜台外与营业场所人员办理款包交接手续,营业人员必须二人以上携带自卫器械护卫随车业务员将款包装入运钞车内。运钞车安全离去后,方可离开。

第八十三条 营业人员打扫营业室柜台内外卫生,检查电器开关关闭情况,对电视监控系统或“110”夜间防侵入报警系统进行布防,将营业室防护窗、门落锁后离开,结束营业。

第八十四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营业场所要制定应对各类突发暴力案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七章 计算机网络运行风险管理

第八十五条 网络IP地址管理。正确使用IP地址,防止混用、借用、乱用IP地址资源。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IP地址。由于开展中间业务等需要与外单位网络进行互联时,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网络互联的设备所分配的IP地址可以与对方协商设臵,但不可与综合业务数据网的地址重复。

第八十六条 网络配臵管理。为保证综合业务数据网中各设备的软件统一,各单位的路由器、交换机的IOS软件及配臵由支行统一负责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IOS软件及配臵。

第八十七条 调制解调器等通信设备的参数配臵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确定,调测完毕后不得随意更改,需要进行参数修改时必须在日间结束后进行并要做详细记录。

第八十八条 网络运行中如需要对路由器、交换机配臵进行修改,必须经行长批准,并详细填写网络运行登记簿的配臵修改记录。

第八十九条 网络设备管理。网络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网络设备与环境相匹配的要求,进行装修配臵。网络设备需要一定数量的冗余备份,必须保证主干线路网络设备的冗余。

第九十条 网络日常维护管理。建立网络运行登记簿,其主要内容应包含网络值班安排、网络值班日志、网络重要事件记录等;对通信异常情况、维护更改情况逐一登记、详细记录。网络管理员如发现无法排除的网络故障,应及时上报,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事后认真填写网络运行登记簿,将重要事件详细记录。

第九十一条 网络安全管理。防止利用现有综合业务数据网进行危害我行安全、泄露我行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十二条 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用户对数据和网络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银行时,应在网络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

第九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综合业务数据网入网线路接入互联网,杜绝利用我行网络从事与我行无关的活动。

第九十四条 综合业务数据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各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自行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主页、发布信息。

第九十五条 开展中间业务时,需要与外单位网络进行互联时,必须采用网络防火墙等隔离手段,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六条 网络设备的密码及配臵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维护,密码需定期修改。

第九十七条 认真管理网络设备的所有接入端口,严禁将与业务无关的网络接入到前台操作系统网内。

第八章 前台计算机管理

第九十八条 环境管理。前台人员应做到四防(防水、防火、防盗、防尘)。前台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挪动计算机及其网络设备,不得随意调整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联线。

第九十九条 前台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配臵文件或程序。操作人员要定期修改密码,系统密码应由系统管理员管理,操作员密码不得混用。

第一百条 营业操作人员,不得将与业务无关的软件装入计算机中,除业务软件运行必须装入的操作系统外,不得装入WINDOWS或其它操作系统。

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参股公司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xxxxxxx《控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为保证xxxxxxxxx对控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决策中的主动权,使xxxxxxxxx意志能够得以实现,xxxxxxxxx对所属控参股公司及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派驻制。

二、派驻人员的范围

(一)xxxxxxxxx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和财务部长等指定岗位的人员。

(二)xxxxxxxxx参股公司中,由xxxxxxxxx推荐派驻,参股公司聘用,在参股公司中担任指定岗位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派驻人员。

三、职责与行为准则

(一)派驻人员必须维护xxxxxxxxx利益,按照xxxxxxxxx《控参股公司管理办法》以及控参股公司的管理制度、合同、章程和有关规定办事。对控参股公司运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侵害xxxxxxxxx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向xxxxxxxxx报告。

(二)派驻人员必须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必须以符合xxxxxxxxx最高利益、符合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对股民负责、符合控参股公司提高经营效益和长远发展要求的精神为xxxxxxxxx和控参股公司服务。

(三)派驻人员必须遵守如下基本行为准则

1、必须忠诚xxxxxxxxx和股东,诚信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xxxxxxxxx和股东、侵犯xxxxxxxxx和股东利益。

2、必须在法律法规、xxxxxxxxx规定、控参股公司合同、章程、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3、派驻人员必须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履行职责,注意团队建设,正确听取专业人员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4、必须廉洁自律,严格按规定获取报酬,不得获取xxxxxxxxx和控参股公司规定薪酬之外的任何财物。

(四)派驻人员违反上述行为准则致使xxxxxxxxx遭受资产损失(包括有形与无形资产损失、项目失利等),按照有关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罚,直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保证控参股公司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营信息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xxxxxxxxx,提高xxxxxxxxx经营运作的透明度,维护xxxxxxxxx的知情权,并能及时掌握派驻人员的情况,建立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

(二)派驻人员工作报告制度包括:述职报告制度,情况分析报告制度(按季上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派驻人员任期届满交接时,还应向继任者详细介绍工作内容和合作对方派驻人员的工作风格、性格特点以及素质状况等。

(四)派驻人员未按规定向xxxxxxxxx报告情况或报告虚假情况,一经查实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任免

(一)派驻人员由xxxxxxxxx直接任命或推荐。

(二)派驻人员所任岗位职务、派驻人数、任期等应按照xxxxxxxxx规定或控参股公司各方有关协议执行。

(三)派驻人员实行聘任任期制,任期一般为2年;任期届满,应按规定或控参股公司合同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对该派驻岗位的派驻人员重新任命;派驻人员可以连任。

(四)派驻人员退休、辞职、死亡、失踪或处于重病、重伤状态时,xxxxxxxxx应及时更换或推荐替代人选。

六、管理、考核

(一)xxxxxxxxx按照有关办法和规定对所属派驻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派驻人员的劳动关系:各派驻人员应依法与xxxxxxxxx签订劳动合同,由控参股公司聘用。

(三)派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接所在公司关键业绩指标,接受xxxxxxxxx对口领导的评价,经xxxxxxxxx审核确认,决定派驻人员奖金发放,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人员奖惩、任用、调换和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接受控参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考核目标与考核)

(四)实行派驻人员对口管理考核制度。事业内容归口在xxxxxxxxx干部主管部门;职能内容在xxxxxxxxx总部由对口业务部门的,应按照对口业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作及控参股公司相关情况,xxxxxxxxx的干部主管部门和对口业务部门对其进行考

核,并纳入行为评价的一项权重比例,向xxxxxxxxx提出使用建议。

(五)派驻人员的薪酬由各控参股公司按xxxxxxxxx制定的总额提取交xxxxxxxxx统一发放。(控参股公司的绩效奖励由该公司董事会决定)

(六)派驻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日常费用,由各控参股公司在费用中列支。

(七)结合派驻人员任期制,实行派驻人员届满适度轮换制度,以加强xxxxxxxxx高管人员的交流;实行考核淘汰制度,对任期综合考核不胜任、业绩考核连续两年为D类或当年业绩考核为E类的,免去派驻人员职务。

(八)加强各子公司派驻人员团队建设;以岗位业绩和价值观为重点加强对派驻人员的考核。

七、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xxxxxxxxx农村金融部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9篇: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臵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 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第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第十三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第十七条 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

(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

(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

(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

第二十条 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

(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

(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

第二十二条 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

(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 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

第一节 基本流程

第二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六条 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第二节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贷款调查

第二十九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

(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

(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臵、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贷款审查、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

第三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节 用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

第六节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

第四十条 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第四十二条 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第四十三条 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

第四十四条 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五条 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

(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臵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第六章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

第四十八条 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

第四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七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

第五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

第五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五十八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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