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文化活动计划方案

2022-05-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场文化活动计划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广场文化活动计划方案1

为策应全省统一行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民健身日”活动暨“舞动健康”全民健身广场舞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开展了“舞动健康”(片区)系列活动,在全县各有关单位大力配合下,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密部署

1、成立机构,印发方案。我县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舞动健康”(片区)全民健身广场舞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体育局局长担任执行主任,县文广局、团县委、妇联、总工会、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县公安局、县老年体协、县健身舞蹈协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2、全面调度,严密部署。为搞好活动,领导小组召开3次工作调度会,研究部署活动开展有关事项,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了培训、展示和比赛的时间,为活动的顺利举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广泛宣传,全面推广

1、创新思路,广泛宣传。一是根据省、市统一安排,我县借助电视游字、宣传标语以及晨(晚)练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平台,全面宣传本次全民健身广场舞学习、推广工作,为进一步推广本次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我县充分发挥体育协会作用,制作60面宣传标语,要求县自行车协会健身爱好者在日常骑行活动中悬挂骑行,进一步扩大了“舞动健康”活动的影响力。

2、开展培训,迅速推广。一是为促使本次活动达到更高水平,我局安排2名教练员参加市广场舞教练员培训班学习;二是我县于7月27日—7月28日,举办了县2013年全民健身广场舞培训班。共有79个单位136名教练员和39个晨(晚)练点83名健身舞蹈爱好者(总计219人)参加培训班;三是按照专人至全县39个晨(晚)练点开展点对点专门教学。共有7名教练员在晨(晚)练点专业教学73人次;四是深入单位,现场教学。为满足各乡镇、各单位的需求,共组织3名教练员利用晚间等休息时间,深入单位,开展教学。共教学县委组织部等13个单位,使本套全民健身广场舞在我县迅速得到推广。

三、围绕中心,全面展示

根据省市要求,策应全省统一行动,我县于8月8日举办“舞动健康”(片区)全民健身广场舞展演活动暨县“全民健身周”启动仪式,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出席仪式。共有22支演出单位320多名健身舞蹈爱好者参与展演活动,现场有1300多名群众观看展演。

同时,为进一步宣传8月8日全民健身日,倡导健康生活理念,我县还在展演结束后,组织210多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悬挂全民健身宣传标语,开展环城骑行活动。此举进一步增强了群众对“全民健身日”的认识,提高了群众健身意识,为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了浓郁氛围。

四、紧张排练,积极参赛

为进一步推广全民健身广场舞,我县还计划于9月中旬举行全民健身广场舞比赛。比赛通知已于《方案》中印发,比赛要求正在草拟,报名工作将于9月上旬开展,预计将有40支代表队参加比赛,现各代表队正在紧张训练中。

同时,为策应全省统一行动,我县健身舞蹈协会在承接台湾健身舞蹈交流活动获金奖后,还在全县各晨(晚)练点抽调40名优秀健身舞蹈爱好者集中训练。9月下旬她们将争取参加全省比赛。

广场文化活动计划方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县**文化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闲、游览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户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广场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三条**县**文化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广场的安全保卫、车辆管理、设施维护、摊位规划、环卫保洁、绿化养护、重大活动管理与审批、综合收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做好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场应保持青石板、护栏等设施完好,蔡河(广场段)应保持达标水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维修。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五条广场内的摊位及其周围经营业主应按规定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缴费。

第六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蔡河南广场;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或位置擅自在广场内行驶、临时停放;

(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五)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八)在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秽书画、音像制品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第七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广场青石板、护栏等基础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

第八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

(三)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四)其他破坏绿地及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向广场临湖区域和蔡河(广场段)乱扔、乱倒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五)其他影响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广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商业性文体、娱乐等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用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占用广场的活动。

第十一条申请临时占用广场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和活动人数等;

(二)使用广场开展含有宣传、文艺、体育、商业等内容的活动,必须提交文化、体育、工商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广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设置临时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需要使用广场电力或水源的,还应支付相应的电费或水费。

第三章罚则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第七条第一项及第八条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擅自在广场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电话亭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四项之规定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各类公用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广场管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收取罚款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管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室或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广场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救助

第二十二条受理拾遗物品,劝解、制止民间纠纷;

第二十三条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急需帮助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先行处置;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领回,必要时交由附近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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