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统计工作方案

2022-11-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数据统计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数据统计工作方案

论数据信托:一种数据治理的新方案

内容摘要:数据信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从而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数据信托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方案,对数据控制者苛以信托受托人义务,目前还停留在理论阐述阶段;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方案,建立第三方机构提供独立的数据信托服务。英国已经推动了各种数据信托试点,提炼出数据信托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和五种法律结构,为各国开展数据信托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国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可以借鉴英美的数据信托理论和实践,在数据交易和公共数据管理方面探索中国的数据信托实践。

关键词:数据信托 信息安全 数字隐私 信息受托人 公共数据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

一、引言

2021年2月24日,《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发布了2021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术”榜单, 〔1 〕数据信托位列其中。数据信托之所以入选,该评论给出的理由是:“技术公司已经被证明是我们个人数据的糟糕管理者。我们的信息被黑客攻击、被泄露、被出售和转售,次数比我们大多数人计算的还要多。也许,问题不在于我们,而在于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隐私模式——我们,作为个体,对管理和保护我们自己的隐私承担首要责任。数据信托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法,一些政府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数据信托是一个法律实体,代表人们的利益,收集和管理人们的个人数据。尽管这些信托的结构和功能仍在定义中,而且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数据信托以为隐私和安全方面的长期问题提供潜在的解决方案而闻名。” 〔2 〕

数据信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一个现实矛盾和一个不平衡的权力结构。这个现实矛盾在于: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数据共享和自由流通,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大数据的广泛运用提出的新需求;另一方面,现行的数据保护制度不足以解决数据共享和流通中的隐私和安全问题,这个现实矛盾需要一个新的解决方案。这种不平衡的权力结构是:个人对数据保护的力不从心与数据控制者对数据的绝对控制,个人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现行数据保护制度主要是对个体进行赋权,以GDPR为典型代表,这种个人权利模式假定了个人可以积极维护自己的数据权利,但事实上个人要么无意愿,要么无能力,其结果只能依赖于数据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的各种监管审查,监管部门和数据控制者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监管的效果并不明显。通过政府的监管来打破上述不平衡權力结构的尝试被证明是失败的,或者说是效率不高的。

造成这个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权利模式和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管都没法创造出“信任”。数据主体和监管部门不信任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不信任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之间也相互不信任。而如果在最基础的层面上无法建立起最基本的信任关系,再多的赋权和规制也都无济于事。〔3 〕数据信托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数据领域中的“信任赤字”问题, 〔4 〕通过给数据控制者强加信托义务或引入独立第三方作为信托人,数据信托将信托法的理念和制度引入数据治理中, 〔5 〕试图打破上述不平衡的权力结构。

至于什么是这里所说的数据信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总结出了5种代表性的阐释:1.一个可重复的术语和机制的框架;2.一个共同的组织;3.一种法律结构;4.数据的存储;5.对数据访问的公众监督。〔6 〕为了能够最大程度地形成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数据信托实践,开放数据研究所结合目前数据信托的主流理论和主要实践,提出了一个相对狭义的界定:“数据信托是一种提供独立数据管理的法律结构”。〔7 〕

这个定义中有三个关键词:第一是“独立”,意味着数据信托独立于数据控制者和使用者,需要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数据受托人,“受托人承担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确保数据的共享和使用有利于特定的人群和组织,以及受其使用影响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二是“数据管理”,意味着由受托人依据数据信托章程决定谁可以访问数据,在什么条件下访问数据,以及数据信托是为了谁的利益;第三是“法律结构”,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数据信托是从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中获得灵感并借鉴了诸多制度,但数据信托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数据信托是一种独立于信托法的单独的法律结构。至于具体的原因,下文将详细讨论。〔8 〕

基于这个定义,一个数据信托必备的要素包括:一个明确的目的、一个法律结构(包括委托人、负有信托责任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对所管理的数据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一个明确的决策过程、对如何分享利益的描述、可持续的资金。〔9 〕虽然不同的学者对数据信托仍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比安卡·维利和肖恩·麦克唐纳的定义:“数据信托可以维护和管理数据的使用和共享——从允许谁访问数据,在什么条件下访问,到谁可以定义条款,以及如何定义。” 〔10 〕但开放数据研究所的定义基本上被视为最大的公约数,《麻省理工科技评论》所讲的数据信托,基本上也符合这个定义。

其实,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技术问题,数据信托早就被学术界关注了。2004年,利利安·爱德华兹发表的《隐私问题:一个温和的建议》一文中主张,应从普通法信托的角度来理解消费者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关系,并基于数据信托提出了“隐私税”构想。虽然爱德华兹关注的重点是“隐私税”,但却花了很大的篇幅来讨论通过数据信托管理数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以此作为“隐私税”的基础。〔11 〕

不过,爱德华兹的想法并未引起学界的共鸣。直到2014年,这个问题才再次被学界提起,并自此产生持续影响。2014年3月耶鲁大学法学院杰克·M.巴尔金在网上发表短文《数字时代的信息受托人》认为:“信息受托人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如何在不违反第一修正案的情况下保护数字隐私。” 〔12 〕在对这篇短文进行扩展的基础上,巴尔金教授在2016年发表了《信息受托人与第一修正案》,该文系统阐述如何将“许多收集、分析、使用、销售和分发个人信息的在线服务提供商和云公司视为面向其客户和最终用户的信息受托人”, 〔13 〕以此来调和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的收集、分析、使用、销售和分发之间的矛盾。在巴尔金提出“信息受托人”这个概念后,美国学界、实务界和国会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并沿着这条路线作了大量探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回到前面提到的不平衡的权力结构,巴尔金的“信息受托人”不是创设一个独立第三方,而是给数据控制者施加特殊的信托义务,以此来平衡个人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结构。〔14 〕但是,信托制度发源地的英国并未接受这种构想,而是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数据信托构想。

2015年4月,夏恩·麦克唐纳发表《公民信托》,提出“创建一个受托人组织,该组织持有技术产生的基础代码和数据,并将其授权给将其商业化的营利性公司。公民信托与普通信托的不同之处在于,公民信托和获得许可的商业化公司都将承担信托责任,制定参与性的治理程序,使彼此受到制约” 。〔15 〕2016年6月,剑桥大学机器学习研究专家尼尔·劳伦斯教授发表《数据信托可以减轻我们对隐私的担忧》,以NHS-Google DeepMind涉及160万名患者的数据共享交易为例, 〔16 〕提出了数据信托的构想:“一个代表其成员利益管理成员数据的共同组织。”也就是说,数据主体将他们的数据汇集起来,集中交给一个信托机构管理,通过信托章程规定数据共享的条件,信托机构代表数据主体与数据使用者进行谈判,维护数据主体的隐私、安全和利益。“法律机制将使每个信托机构能够在谈判中确定数据主体的优先利益。通过整理数据,信托机构本身将成为权力掮客,即数据掮客。受托人成为个人利益的守护者。通过建立信托章程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督。” 〔17 〕自此,英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不仅开始了针对数据信托的大量学术研究,而且作为信托制度的起源国,英国直接开始数据信托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正是《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将数据信托选入十大突破性技术的重要基础,并预言未来二到三年该项技术将逐步成熟。

简单总结一下,英美两国发展出了两种不同的数据信托构想,美国是“信息受托人”构想,英国是“数据信托”构想,两者都有非常深厚的普通法上的信托理论与实践背景。“数据信托的观念依赖于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法域的这种理念:任何对数据有权利的人,都必须承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来管理数据。”。〔18 〕不过,英美学者并不认为数据信托只适用于普通法系,他们在构想数据信托时,均着眼于不同法系的普遍适用。这里补充说一下,Fiduciary源于拉丁语,意思就是trust,这个词在受托人(trustee)的职责中起着重要作用。现在Fiduciary和trustee基本上可以互换使用,通常描述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19 〕因此,“信息受托人”和“数据信托”的差别只能在具体的语境中区分,不能通过fiduciary和trustee两个词的含义来区分。不过,它们之间也有根本性的差别,“信息受托人”中没有作为数据信托人的独立第三方,而“数据信托”特别强调这个独立第三方的作用。

我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如何兼顾数据利用、数据隐私与数据安全,如何打破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是这两部法律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数据信托或是可选择的治理机制之一。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数据信托的潜在价值,并且开始了有益的探索。〔20 〕但是,我国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巴尔金的“信息受托人”理论,而且缺乏批判性反思,对于英国的数据信托理论和实践基本没有深入探讨。而对于中国的数据治理,特别是公共数据治理,英国的数据信托构想可能更有借鉴意义。由于目前数据信托探索还存在诸多尚未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数据信托实践也在试点之中。因此,有必要先从基础理论出发,对数据信托可能涉及的理论与制度问题作综合性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数据治理需求,提出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笔者先梳理巴尔金的“信息受托人”及其遭到的批判,检讨这个构想的意义及其不足,接下来梳理英国的数据信托构想,比较三种理论构想的差异,总结其共同之处。然后,介绍英国的数据信托实践,总结这些实践的经验教训。最后,提出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以及数据信托对中国数据治理的借鉴意义。

二、巴尔金的“信息受托人”理论及其批判者

一提到数据信托,学术界就会提到巴尔金的上述文章,但对于巴尔金最初提出“信息受托人”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少有人认真讨论过。因此,有必要先从巴尔金的理论讲起。〔21 〕

巴尔金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研究专家,因此,最初他实际上是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讨论数据信托的,他发现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间存在着潜在冲突。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方面,信息平台公司大量收集、分析、使用、销售和分发个人信息,必然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威胁西方民主政治; 〔22 〕而另一方面,信息平台公司主张,平台公司收集、分析、使用、销售和分发个人信息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如果国会立法禁止或限制这些行为,则属于对平台公司言论自由的侵犯,因此是违宪的。我们理解这个潜在的冲突不是很容易,特别是将平台公司收集、分析、使用、销售和分发个人信息视为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此外,巴尔金是第一修正案坚定的捍卫者,因此這个潜在的冲突也与他个人的学术立场有关。〔23 〕

巴尔金举了Sorrell v. IMS Health Inc.案来说明这个问题。佛蒙特州立法者发现,药店正在向数据挖掘者出售有关医生处方的信息,数据挖掘者通过对医生处方信息的挖掘,将有关医生处方开药倾向的报告卖给制药公司及其代理商。该州立法者担心,如果允许制药公司依据这些信息向医生做广告,可能会导致医生开更昂贵的药物,因此佛蒙特州立法规定药剂师销售有关医生处方的信息是非法的。但美国最高法院却认为佛蒙特州的该项立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因此是无效的。肯尼迪大法官所撰写的法庭意见认为:“信息的创造和传播是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言论。” 〔24 〕当然,如果信息是虚假的或恶意诽谤的除外。

不过,巴尔金所举出的这个例子毕竟不是针对信息平台公司的,平台公司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售卖、使用是否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可能是个理论争议问题。巴尔金是通过一个类比提出信息受托人理论的,在普通法的信托理论和实践中,医生、律师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特殊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就是一种信托关系。医生、律师和会计师在工作中获取客户大量的私人信息,但他们不能对外披露这些信息,更不能利用这些信息为自己谋利。巴尔金认为,信息平台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医生、律师或会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信息平台公司获取了用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要承担起对客户关心和忠诚的信托义务,要值得用户信任。所谓信息受托人,“是指因与他人的关系而对在关系中获得的信息承担特殊责任的个人或企业”。〔25 〕

医生、律师或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之所以成立信托关系,是因为两者之间因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称形成了特殊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强制性要求作为专业人士的医生、律师或会计师必须承担特殊的信托义务。在巴尔金看来,信息平台公司之所以成为信息受托人,同样是因为信息平台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最终用户与许多在线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存在严重的脆弱性,因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拥有相当多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最终用户通常没有;第二,用户对这些公司处于依赖的地位;第三,在许多情况下,但不是所有在线服务提供商坚持自己是专家,提供某些类型的服务以交换我们的个人信息;第四,在线服务提供商知道他们持有的有价值的数据可能对我们不利,而且他们知道,我们也知道这一点。〔26 〕

那么,什么样的人或商业实体可以被视为信息受托人并且承担信托责任呢?巴尔金给了判断标准:1.当这些人或商业实体为了获得使用它们的人的信任,向公众自称是尊重隐私的组织时;2.当这些个人或实体给个人一些理由使其相信他们不会披露或滥用其个人信息时;3.当受影响的个人合理地相信,基于现存合理行为的社会规范、现存实践模式或其他能够合理证成其信任的客观因素,这些人或实体不会披露或滥用其个人信息时。〔27 〕

巴尔金的信息受托人理论提出后,学术界、媒体、议员和实务界都给予了积极的回应。〔28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12月,15名民主党参议员依据巴尔金的信息受托人理论提出《2018年数据保护法案》,该法案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在处理用户数据时应承担各种责任,包括:1.合理保护敏感数据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2.避免使用该数据的方式可能会给最终用户造成合理且可预见的损害;3.不得向另一方披露个人识别数据,除非另一方也受该法案规定的责任约束。该法案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指定的州官员对违反这类责任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29 〕

不过,也有学者对信息受托人理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莉娜·M.汗和大卫·E.波曾对巴尔金的信息信托人理论作了系统性检讨,认为信息受托人概念根本无法解决巴尔金承认的信息不对称和滥用问题,更无助于解决与市场垄断和商业模式有关的棘手问题。他们的批评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的:

第一, 谁的受托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是公司股东的受托人,要忠于股东的利益,如果信息受托人理论认为公司对用户承担信托责任,则意味着董事也要忠于公司用户的利益,而对于信息平台公司,股东需要靠用户信息做定向广告赚钱,两者之间的利益是冲突的,董事的双重受托人身份是内在紧张的。“只要股东和用户的利益有分歧,这些公司的高管和董事就可能被置于不得不违反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的信托责任(对股东),以履行巴尔金提议的新法律体系规定的信托责任(对终端用户)的难堪境地。” 〔30 〕

第二, 什么意义上的受托人?信托责任的核心是受托人必须始终为客户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且“其核心(信托关系)意味着专业人士有义务将客户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 。〔31 〕但信息平台公司是依靠用户个人信息做定向广告赚钱的,在不动摇这种商业模式的前提下,信息平台公司如何对用户承担受托人责任呢?“如果数字信息受托人的概念不要求在线平台将其用户的利益置于所有其他利益之上,就不清楚这个概念还有什么用。” 〔32 〕

第三,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信息受托人建议不会破坏在线平台的基本商业模式,那么它将如何促进用户的利益?而新的信托责任究竟如何执行?在这些问题上,巴尔金的态度是不明确的”。〔33 〕在实质问题上,巴尔金信息受托人理论提出的有限度的信托责任,现行法律和其他机制中要么已经有了,要么可以创设,完全没必要引入信息受托人概念。在执行问题上,用户如何知道信息受托人是否违反了信托义务?即便知道了,用户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究信息受托人的责任?信息受托人将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涉及信息受托人理论带来的实际执行问题,巴尔金根本就没讨论。此外,对于信息平台公司的垄断性地位及其对民主制度的威胁,信息受托人理论不仅根本没有关注,反而可能会因为将平台公司视为受托人而掩盖背后的权力关系及其政治经济影响。

第四,有什么样的好处和成本?基于前述理由,信息受托人理论并不能解决信息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滥用问题,不能为用户带来实质性的好处。巴尔金所谓的信息受托人能够缓解监管规则与第一修正案之间潜在的冲突,是建立在他对司法实践的不完整理解之上的。信息受托人理论不但没带来好处,反而会带来坏处,因为,它会掩盖平台与用户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支配关系,并且掩盖了应该改革的实质性问题。正因为如此,这个理论受到了诸如脸书这样的信息平台公司的欢迎。“一个被政府指定为数百万美国人个人数据的忠诚看守人的实体,是一个不可能被该政府解散的实体。作为受托人的脸书不再是一个需要通过激进改革来解决的公共问题,它是一个需要管理、培养和维持的敏感私人关系的纽带。” 〔34 〕

进行上述批评之后,莉娜·M.汗和大卫·E.波曾认为,信息受托人理论将信息平台公司与医生、律师、会计师进行类比是错误的。如果一定要类比,倒是有两个类比可以考虑:一个是类比“离线的”社会和经济基础设施,比如铁路、电力等系统; 〔35 〕另一个是在考慮数字平台收集、聚合和使用个人数据所带来的监管挑战时,可以与环境污染进行类比。这样的类比有助于我们将结构性的改革置于讨论的核心位置,并承认,“数字监控的危害必须以明确的禁令和经济抑制措施来应对,而不是以充满道德的标准来应对”。〔36 〕

针对莉娜·M.汗和大卫·E.波曾的系统性批评,巴尔金进行了回应。巴尔金先花了大量的篇幅论证,为什么信息受托人理论是必要的,以及信息受托人理论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并指出,从信任和可信度的关系角度看待隐私,将会发现信息受托人模型是数字隐私理论的发展趋势,这些理论重点关注忠诚、权力差异和脆弱性等问题。〔37 〕接下来针对莉娜·M.汗和大卫·E.波曾的批评作了三点回应:第一,信息受托人理论不会造成信息平台公司董事们不可调和的双重信托忠诚义务,因为只要联邦法律明确规定信息平台公司承担信息受托人义务,那么,公司对用户承担信息受托人义务就不违反特拉华州的公司法,因为联邦法优先于州法。第二,关于与医生、律师、会计师进行类比是否妥当的问题,巴尔金承认信息平台公司与用户的关系和医生、律师、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有非常多的差别,但这些差别并不影响这两种关系的实质,即双方在知识和权力上不平衡的社会关系。“信托义务的逻辑认为,权力的不平衡越大,信息的不对称性就越大,对客户环境的控制程度就越大,客户的脆弱性就越大,对信托义务的需求就越大。” 〔38 〕因此,只要信息平台公司和用户之间存在着信息和权力上不平衡的社会关系,信息受托人理论就是适用的,并且越不平衡越适用。第三,针对信息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也就是定向广告问题,巴尔金认为,平台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广告是法律和技术决定的,法律可以要求平台公司的定向广告不违反信息受托人义务,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与信息受托人理论是可以兼容的。〔39 〕

巴尔金认识到了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正是这种关系使得信息受托人理论成为必要。“信托义务产生于社会关系,以及这些关系中固有的权力和脆弱性。信托义务的性质取决于关系的性质、参与者的理解,以及更有权力的一方滥用、操纵、自我交易和过度接触的潜在危险。” 〔40 〕因此,巴尔金的理论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需要自上而下的立法来确立信息受托人义务,前述美国参议院民主党议员提出的《2018年数据保护法》就是一例;第二,信息受托人义务是苛以数据控制者的,也就是加重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中强势一方的责任,以此来重新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間的权力关系。

三、从信息受托人到数据信托

不过,在信托制度的起源地英国,同样基于对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的担忧,却发展出一种完全不同的数据信托理论和实践。简单来说,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通过第三方来实现权力平衡的数据信托模式。本部分主要梳理讨论三篇英国学者的报告和论文,从理论层面上勾勒英国学者有关数据信托的基本理论主张,下一部分将探讨英国在数据信托上的实践案例。

前文已经提及, 2015年4月,夏恩·麦克唐纳提出通过“公民信托”来管理数据,2016年6月尼尔·劳伦斯发表《数据信托可以减轻我们对隐私的担忧》一文,提出通过数据信托实现对数据的独立管理,从而弥补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不足的问题。自此开启了英国对数据信托的理论探索,并推动了数据信托实践的发展。

2017年受英国商务部和文化部的委托,戴姆·温迪·豪和杰罗姆·佩森蒂教授联合发布《发展英国的人工智能产业》,对英国人工智能发展作出独立审查报告。人工智能的发展,自然离不开大数据的共享和应用,如何解决数据共享和应用中的隐私和安全问题,并使得相关各方都能从中获益,这份报告提出了数据信托构想。“为了促进持有数据的组织和希望使用数据开发人工智能的组织之间的数据共享,政府和行业应该提供一个开发数据信托的项目——经过证明的和可信的框架和协议——以确保交换是安全和互利的。”但报告对数据信托有独特的理解并认为,“这些信托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或机构,而是一套由一个可重复的框架为基础的关系,符合各方的义务,以公平、安全和平等的方式共享数据”。〔41 〕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报告号召成立“数据信托支持组织”,这个角色可以由一个中立的专家组织提供,如英国皇家学会、英国皇家工程学院或开放数据研究所,它们都有大量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可以支撑数据信托的建立。在项目的最初阶段,“数据信托支持组织”将作为数据信托受托人,也就是帮助管理数据信托的第三方。“数据信托支持组织”的核心功能包括:“提供定义各方同意共享的数据或数据流的框架;协调共享数据的目的及其预期用途,包括什么样的分析将被使用;商定数据传输和存储的机制;确定将产生的商业价值的分配条件。” 〔42 〕

如果在最初阶段的尝试中,数据信托促进了更多的数据共享,那么“数据信托支持组织”可以建议并指导立法机关将数据信托规定为正式的法律结构,并允许其他第三方充当数据信托受托人。此时,其他第三方只有获得“数据信托支持组织”的认证,方可充当受托人。在第二个阶段,“数据信托支持组织”的功能将进一步提升,包括:“开发多方都有信心参与的技术、商业和财务框架;提供匿名、分解和保护数据共享和交易的指导;召集能够对数据评估问题提供独立咨询的技术专家;作为GDPR和其他可适用的数据监管的可靠顾问,就公平和符合伦理地使用数据提供建议。” 〔43 〕

由于报告是在发展英国人工智能产业的语境下讨论数据信托的,因此,这种数据信托模式主要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开发和运用。在这个报告之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与英国人工智能办公室和“创新英国”开展合作,评估了数据信托作为增加信任和获取数据的潜在途径的可行性,这项研究成果将在本文第四部分讨论到。〔44 〕

2019年,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西尔维·德拉克洛瓦教授与尼尔·劳伦斯教授联合发表《“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托:扰乱“一刀切”的数据治理方法》一文, 〔45 〕系统阐述了他们提出的“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托构想,成为当下英国数据信托中最重要的理论阐述和方案。所谓“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托,不是把信托责任苛以数据控制者,而是在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引入一个第三方即数据信托,受托人基于汇集起来的数据主体的权利,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对抗数据控制者,从而使得数据主权和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因数据受托人的介入变成一种平衡的权力关系。由于数据信托是基于数据主体的委托设立的,因此与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管不同,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权力生成机制。不过,数据信托并不是要取代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管,只是作为这种监管的必要补充。

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信托模式,两位作者建议应该建立各种不同的数据信托,有的侧重公共利益,有的侧重个人利益,有的侧重降低风险,从而形成一个数据信托生态系统,个人可以在生态系统中根据各自的偏好自由选择。这样一个生态系统的建立,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进入的门槛必须很低——创建新的信托必须相对直接”。如果门槛过高,数据信托难以建立,那么就限制了数据主体对数据信托的运用,生态系统就难以建立。第二,“数据主体的数据必须是安全的”。由于数据安全需要极强的技术能力和相应的物理设备,数据信托机构未必能够提供,因此,数据可以由专业的机构来托管,也有可能数据主体继续保留对数据的控制权,仅赋予受托人行使其权利和进行操作的能力。第三,“每一个体的个人数据必须在不同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可携带(数据可携带性)”。只有数据具有可携带性,数据主体才可能在不同的数据信托之间进行选择和转换。第四,“每一个体的数据必须可以从任何特定系统中擦除(数据擦除)”。当数据主体不赞成数据的使用目的时,可以从特定的数据信托中撤回其信托,擦除其数据。 〔46 〕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数据主体信托出去的不是数据本身,而是数据权利,因此数据信托建立的前提是:“个人对可以信托的有关他们的数据拥有权利。” 〔47 〕比如,依据GDPR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权。但如果法律没有授予个人数据权利,或禁止所赋予的个人数据权转让,那设立信托时就会存在法律障碍,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来协调。

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托理论在英国数据信托研究中影响很大,2018年12月4日和5日,人工智能产品提供商元素人工智能和英国全球创新基金会Nesta举办了一个数据信托国际研讨会,特别将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托理论作为基础理论,并就此达成共识。会后发布的白皮书指出:“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托可以是一个有用的工具,可以部分解决公司、政府和公民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权力不平衡的问题,促进更公平的资源分配和进一步保护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此抛弃了自上而下的监管,白皮书同时指出:“政府对数据信托自上而下的监管可以有助于确保信托条款的实现和尊重人权,促进公共利益。” 〔48 〕

2019年2月,南安普頓大学的基隆·奥·哈拉教授发表《数据信托:实现值得信赖的数据管理的伦理、架构和治理》白皮书(以下简称《伦理、架构和治理》),其开篇就提到了前述戴姆·温迪·豪和杰罗姆·佩森蒂教授联合发布的《发展英国的人工智能产业》,认为这份报告仅从功能的角度看待数据信托,没有探讨数据信托的结构问题。因此,《伦理、架构和治理》的目的是探讨:“(a)数据信托可以利用现有的什么结构?(b)数据信托与法律上所理解的信托之间是什么关系?”《伦理、架构和治理》的核心论题是:“在法律范围内运行的数据信托,为可信的数据处理提供道德、架构和治理支持。” 〔49 〕

与之前的大多数研究不同,《伦理、架构和治理》探讨的数据信托不限于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和数据科学家也有数据信托的需求,这里的数据也不限于个人数据,包括其他敏感数据。因此,“数据信托需要实现两个功能:首先,它需要成为一个数据处理和数据科学可以透明地进行的领域,允许要求数据控制者承担责任。最重要的是,它还应该允许数据科学家就他们的职业中什么是可信的行为进行互动和辩论。其次,数据信托还需要成为数据科学家、数据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接口。这应该允许利益相关者既让数据科学家自己负起责任,也可以注入自己对什么是数据科学家的可信行为的观点(例如,他们相信数据科学家会做些什么)”。〔50 〕

《伦理、架构和治理》提出:“数据信托的目的有两个方面:首先,数据信托试图为数据科学定义一定程度的可信赖行为;其次,数据信托旨在联合信任与可信赖。因此,我们只信任可信赖的行为者。信托的适当形式不是基于规则,而是基于社会经营许可。” 〔51 〕这种形式的数据信托关注的是规则背后的伦理、架构和治理问题。

在伦理的层面上,《伦理、架构和治理》认为,仅仅有规则是不够的,因为规则有很大的模糊性,数据信托需要为各方制定伦理准则。这些准则不仅涉及合法与否的问题,也涉及正当与否以及善恶与否的问题,数据伦理准则是数据科学行业的自我治理,能够支撑《伦理、架构和治理》提出的社会经营许可形式。〔52 〕《伦理、架构和治理》推荐将曼彻斯特大学、南安普顿大学、开放数据研究所和国家统计办公室联合开发的“匿名决策框架” 〔53 〕作为伦理准则的参考框架。

在架构上,数据信托不需要实际存储被信托的数据。因为,数据信托只是一个可供数据共享的虚拟场景,“我们可以依据会员模型来构想:不同的组织将是信托的成员,这意味着 (i)要么数据控制者将数据带到信托中分享,要么数据用户希望通过信托来共享数据,或者两者同时都有,和(ii)同意遵守数据信托背后的伦理原则”。因此,白皮书构想的数据信托架构是一个“数据信托门户”,也就是一个平台。在这个架构中,数据的提供者不需要将数据移交给数据信托,而是继续自己管理自己的数据,数据提供者和数据使用者通过数据信托门户达成数据共享协议,依据协议来贡献数据。数据信托门户是一个相对中心化的管理机制,负责验证身份、制定伦理准则、对信托活动进行审计等。〔54 〕

在法律地位上,白皮书认为,数据信托的观念毫无疑问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传统信托,但数据信托并不必然是普通法上的信托,主要原因是数据信托受益人以及受益方式很难确定。数据信托是一种支持可信赖行为的自愿协议,重点是发展和支持可信赖的行为,从而建立起必要的信任,通过信托获益并非数据信托的核心。此外,如果将数据信托界定为普通法上的信托,那么对于非普通法国家,数据信托的推广将受到限制。因此,数据信托应该区别于普通法上的传统信托,但可以借鉴传统信托的很多观念和做法。〔55 〕

从这些梳理可以看出,虽然很多学者都认识到,数据信托不是普通法传统上的信托,但对于数据信托应该是什么,这些学者的看法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提出对数据信托的新构想。戴姆·温迪·豪和杰罗姆·佩森蒂提出了“数据信托支持组织”构想,西尔维·德拉克洛瓦与尼尔·劳伦斯提出了“自下而上”的数据信托构想,基隆·奥·哈拉提出了“数据信托门户”构想,但这些理论构想都只是初步的探索,最终还需要数据信托实践来检验,下面就看看英国在数据信托实践上的探索及其经验教训。

四、实践中的数据信托

英国学者在讨论数据信托时,都会关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比如,戴姆·温迪·豪和杰罗姆·佩森蒂是在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下讨论数据信托的,西尔维·德拉克洛瓦和尼尔·劳伦斯特别谈到数据信托在医疗数据、社交媒体数据、金融数据、遗传学数据、会员卡数据等方面的应用,基隆·奥·哈拉教授则谈到“匿名决策框架”在澳大利亚的应用。

如前所述,英国对数据信托的应用兴趣很大程度上是由英国政府在2017年委托进行的人工智能发展独立审查报告《发展英国的人工智能产业》推动的。〔56 〕在此背景下,2018年12月4日和5日,人工智能产品提供商Element AI和英国全球创新基金会Nesta联合举办了一个数据信托国际研讨会。在该研讨会上,与会者讨论了如何在三个具体的背景下设计不同的数据信托模型:城市数据、健康数据和在线平台数据。“讨论的重点是,确定正在收集的数据的类型、如何使用它、由谁使用、它所代表的价值以及为谁的利益。每一个问题基本上都是与数据信托执行有关的问题,包括确定设立者、受托人、受益人以及资金。” 〔57 〕讨论的结果是,每一种类型的数据牵涉的问题大不相同,不仅涉及不同的设立者、受托人和受益人,而且涉及不同的信托结构,对于隐私和安全的关注也各不相同,因此没有一个统一的数据信托模式。研讨会最后倡议,政府、工业界、贸易组织和民间社会应合作开展数据信托试点工作,试点人员应该探索各种数据信托模型在特定应用案例中的具体应用,特别是找出涉及其结构和融资的解决方案。〔58 〕

与此同时,开放数据研究所联合英国政府人工智能办公室和“创新英国”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3月进行三个数据信托试点项目,试点项目旨在探讨:1.用户研究和参与,以了解数据持有人、潜在数据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目标、要求以及数据信任的预期结果;2.法律分析,以探讨必要的法律人格,以及建立数据信托的后续程序和影响;3.设计一个基于不同商议和参与技术的数据信托的决策过程;4.设计一个数据重复使用的流程,让潜在的数据用户用来发现、寻求访问和通过数据信托获得对数据的访问(或不访问);5.评估可用于支持和实现通过数据信托访问数据的技术架构;6.研究探讨如何将数据访问的好处公平地分配给数据信托的不同利益相关方;7.评估在该特定情境下执行数据信托的可行性。〔59 〕这三个试点项目包括:第一, 开放数据研究所与荒野实验室技术中心合作,探索数据信托是否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打击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其中涉及两个应用:其一,是否可以建立一个数据信托以协助图像数据的共享,以便训练识别算法,以协助边境管制人员识别非法动物和动物产品;其二,是否可以共享摄像捕捉器拍摄的照片和声传感器数据来训练算法,以帮助创建实时警报。〔60 〕第二, 开放数据研究所与the Greater London Authority(GLA)和the Royal Borough of Greenwich(RBG)合作,探索数据信托模式是否支持城市数据共享,同样涉及两个应用案例:其一,移动应用案例(停车)——该应用案例是一项试验技术,使得与客车停车和预留给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俱乐部的停车位有关的停车数据更容易获得,目的是使低污染的交通选择更具吸引力;其二,能源应用案例——该应用案例是通过安装传感器来监测和控制改造后的公共供暖系统(水源热泵)的运行,来提高市政委员会拥有的社会住房街区的能源效率。〔61 〕第三, 开放数据研究所与Waste & Resources Action Programme合作,评估当前英国在供应链中用来跟踪食物浪费的程序,识别各种利益相关方之间共享数据的激励和障碍,最后设计和评估可复制的法律和治理结构模式,可以被全球使用来衡量食物浪费的情况。〔62 〕

三个试点项目结束后,除了每个项目各自的试点报告,2019年4月,试点项目的推动者开放数据研究所发布了一份总报告《数据信托:来自三个试点的经验教训》, 〔63 〕重点关注了数据信托的生命周期。外部合作机构伦敦玛丽女王大学、BPE Solicitors LLP和Pinsent Masons LLP专门就数据信托的法律与治理结构联合发布了研究报告《数据信托:法律和治理思考》,重点关注基于三个试点项目提炼出的数据信托法律和治理架构问题。〔64 〕公众参与慈善机构Involve和专门从事电信、媒体和技术的咨询公司Communications Chambers撰写了一份报告《为数据信托设计决策过程:三个试点的教训》,阐述了数据信托机构需要作出的不同类型的决定以及它可能采用的技术类型。〔65 〕鉴于第三份报告探讨的决策程序问题过于具体,下面就通过前两份研究报告来看看研究者从三个试点项目中得出的实践结论。

先来看看《数据信托:来自三个试点的经验教训》关于数据信托生命周期的讨论。报告认为,数据信托是非常情境化的,每个数据信托都有独特性。因此,无法从试点项目中总结出一个或几个成熟的数据信托模式,每一个数据信托都需要在具体情境之中确定极其复杂的法律结构,但在数据信托的生命周期中,还是有一些可识别的阶段,以及在每个阶段可能需要采取的工作。报告认为,一个数据信托的生命周期至少包含以下六个阶段:第一,范围:确定数据信托的范围,首先应围绕一个问题或挑战进行调整,研究解决该问题的现有努力,研究最适合当前需求的不同类型的数据管理模式。这有助于澄清是否需要一个数据信托。〔66 〕这应该与以下工作同时进行:相关数据持有者、用户和受益人的参与;开发应用案例以帮助确认激励措施并解释数据信托将试图解决什么问题;努力了解生态系统和潜在的风险;以及确保共同设计阶段的资金支持。〔67 〕第二,共同设计:在设计数据信托时,重要的是就下述问题达成共识。首先,数据信托的目的、如何资助或其商业模式、其法律和组织结构、如何配备人员以及利益相关者将发挥的作用。其次,数据信托如何创造和分享利益,谁是可以向信托提供数据的数据持有者和关于新数据持有者加入的任何规则,以及如何决定谁可以访问由信托管理的数据。再次,“變革机制”——数据信托将多久重新评估其运作,以及如何批准对信托的变更。最后,技术架构和相应的标准——例如,数据将如何共享——以及这将需要的技术和支持服务。在这个阶段,起草模板协议也很有用,这些协议将被用来支持已经作出的设计决定。〔68 〕第三,启动:在启动数据信托时,有必要根据商定的目的建立和注册新的组织或更新旧的组织;按照共同设计阶段的商定,透明地发布有关其流程的信息;开发技术以支持数据信托的数据共享、服务和运营;与数据持有者就如何提供数据达成协议;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使他们知道数据信托的存在。〔69 〕第四,运作:为了使数据信托运作起来,其利益相关者需要确保数据得到维护并继续可用;需要接受、处理和回应数据贡献和数据请求,并且可能需要技术服务和报告系统来支持这些运作;可能需要筹集资金或开展营销和业务发展活动。其利益可能需要按照约定对数据持有人或受益人进行管理,可能需要进行审计或检查,以确保利益相关者符合数据信托的规则。违反数据使用规则的行为需要被发现和处理。利益相关者可能会从培训或指导中受益,并且可以通过沟通或有针对性的参与来促进或支持数据信任,使用数据应用案例研究来保持兴趣和动力。〔70 〕第五,评估:在评估数据信托时,重要的是考虑对人们积极和消极影响,调查利益相关者以了解他们希望看到的改进或完善之处;检查服务使用情况,以评估数据和服务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以及正在作出的决定是否与信托的目的一致。其中一些评估可能需要由外部第三方完成,以确保在数据信托的运作中进行独立评估。监管机构也将评估数据信托。需要对数据信托的财务或商业模式进行审查,以明确数据信托是否可持续,最终需要围绕是否需要重新设计或终止作出决定。〔71 〕第六,终止:如果一个数据信托已经被评估并决定终止,则需要确定其关闭期的时间表并告知利益相关者。服务需要关闭,信息需要归档。与数据提供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协议将需要终止——这可能意味着删除数据或转让知识产权。在关闭相关组织时,可能需要发布通知并更新登记册。〔72 〕

以上只是简单罗列了数据信托各个阶段的基本情况,在每个阶段之下,报告非常详细地列出了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基本上可以作为设立数据信托的操作指南。这份报告关注的主要是设立数据信托的不同阶段及其要完成的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具体到每一个数据信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和治理架构?下面就来看看《数据信托:法律和治理思考》中关于数据信托法律和治理架构的讨论。如前所述,数据信托是非常情景化的,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因此,报告分别检讨了当下和未来可能采取的五种数据信托模式以及相应的法律架构。

第一, 传统的法律信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托人依据现行的信托法将数据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持有数据并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数据,承担信托受托人的责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传统的法律信托模式非常成熟,大家容易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成熟完备,容易操作。但这种模式有个致命的缺点,那就是,现行法律并不将数据视为传统信托法中的财产。此外,传统信托模式必须要有明确的受益人,但数据信托可能为公共利益而设立,没有具体的受益人。传统信托模式下受托人与受益人一定是分开的,并且受托人不能从信托中获益,但数据信托下,数据持有者可能既是受托人又是受益人或从数据信托中获益,但这是违背现行信托法的。这意味着,如果数据信托要采取传统信托模式,必须修改现行的信托法。〔73 〕

第二, 合同架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数据信托的建立不是依据信托法,而是依据数据信托各方签署的合同,信托的目的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约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非常灵活,能适应各种不同场景下的信托,并且只要相关各方同意,可以随时修改合同。合同模式的缺点是合同的形式必须仔细界定,为每个签署人提供公平的利益,并确保违反数据信托合同安排的责任由有过错的适当方承担。此外,每一个数据使用者都需要根据使用情况签署合同,这意味着大量的协商工作。虽然可以制定一些标准化的合同,但仍需要相关方都同意才行。在这种情况下,都需要相关方协商解决。〔74 〕

第三, 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合伙组织作为数据受托人管理数据,承担数据受托人责任,信托的目的和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将通过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进行明确,各个利益相关方可以通过成为股东或进入董事会等方式参与数据信托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公司可以公司的名义持有数据并进行运作,公司股东代表可以组成董事会,负责日常的运转。此外,有各种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和规则可供使用。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公司董事会既需要对股东利益负责,又需要对信托受益人利益负责,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因此,需要修改公司法或者通過公司章程作特殊处理。〔75 〕

第四, 公共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一个公共监管机构制定数据信托的标准和规则,监督数据信托的运行并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这个公共监管机构可以是单独设立的,也可以由现有数据监管部门担任。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将有一个适用于所有数据信托的一致的规则标准,这些规则将自动适用且必须遵守。此外,通过设立一个公共监管机构,代表数据信托机构执行合规性,使数据信托机构的整体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将有可能消除公众对将其数据交给数据信托机构的一些担忧。“政府对数据信托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有助于确保信托条款的实现和尊重人权,促进公共利益”。〔76 〕这种模式最大的缺点是,目前还没有这样的监管机构存在。如果政府设立这样的监管机构,则涉及监管机构运行的费用问题。此外由于监管机构不能直接运行数据信托,还需要有辅助运行数据信托的机构。〔77 〕

第五, 团体利益公司模式。团体利益公司是英国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这种公司专注于非慈善的社会事业,但又可以不完全为此目的运作,甚至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向股东分红。这类公司需要向“团体利益公司监管者办公室”证明其一直朝着设立时的目的运作。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有现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可以直接使用,而且既可以造福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数据提供者还可以从中获得收益。这种模式的缺点是,目前还不清楚“团体利益公司监管者办公室”是否会考虑将数据信托作为一种团体利益公司,这需要向监管机构证明数据信托的特定社会目的符合设立团体利益公司的条件。〔78 〕

基于以上对每种模式优缺点的分析,报告最终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法律结构可以适用于所有数据信托,每个数据信托都需要自己的、单独设计的法律结构,因为每个数据信托的数据情况以及潜在的利益相关方都是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数据的提供者(包括未来的和目前未知的数据提供者)、数据用户(现在的和未来的)、数据权利所有者、数据主体以及更广泛的潜在的公众。一种好的数据信托法律结构应该是最能平衡利益相关方利益的结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报告优先推荐合同模式和辅之以合同模式的公司模式。合同模式更适合小型的简单的数据信托,特别是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已经有了基本信任的情况下,比如医院和研究人员之间就医疗数据建立的信托。而公司模式更适合大型的复杂的数据信托,因为有公司法和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援用,但由于数据信托的复杂性,还需要辅之以相关的合同以处理特殊的问题。〔79 〕在笔者看来,报告之所以推荐这两种模式,可能是因为这两种模式不需要修改现行的法律或设立新的监管机构,而且两种模式都非常灵活,能应对各种特殊的情况。“适应信托条款持续变化的数据信托不会是当前和传统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而是可能更接近公司治理模式及其公司章程、制度和股东必须批准董事要求的变更的程序”。〔80 〕此外,报告的撰写者主要是律师,合同和公司模式也是律师最擅长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数据信托的灵感以及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信托,但数据信托并不能直接适用信托法,这已经成为研究者的基本共识。〔81 〕在英国法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英国法不将数据视为信托法上可以被受托人拥有的财产。因此,如果数据信托要采取传统法律信托的模式,则需要进行法律改革。法律改革涉及两个方面:第一,“重新定义信托财产,以包括数据和潜在的其他数字资产。但这样的定义会有很大的问题,因为,与其他类型的财产不同,其他领域的判例法和立法还没有明确说明数据和数字资产的哪些方面可以被‘所有’,以及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和后果可能是什么。〔82 〕重新定义将影响整个信托法,因此需要广泛的公众咨询。”第二,“设计一个新的法律信托类别,可以为一些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从事数据管理,且没有慈善信托法的限制,特别是对从信托财产中获得利益的限制。但这可能需要广泛的咨询,并且是一个长期项目。” 〔83 〕

除了开放数据研究所推动的数据信托试点项目,还有一些数据信托实践可以关注,其中最著名案例是谷歌附属公司人行道实验室在多伦多城市振兴项目中的“公民信托计划” 〔84 〕,虽然其结果以失败告终。人行道实验室要在多伦多的海滨建智慧城市,必然会收集大量的城市数据,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城市数据,人行道实验室在探索了各种合作治理模式后,包括数据合作社和数据公社,最后选择了“公民信托计划”。这意味着,人行道实验室将城市数据视为一种公共资产,并作了非常完备的数据信托计划。但即便如此,公民信托计划仍遭到了各种质疑:人行道实验室是否打算将公众的数据货币化?该项目是否打算作为人行道实验室的母公司的数据来源?如何对在物理环境中收集的数据获得同意?如何保护和管理这些数据?谁将拥有这些数据? 〔85 〕出于对隐私和安全的担忧,这个项目在加拿大遭到了广泛抵制。比如,黑莓手机制造商Research in Motion的联合创始人吉姆·巴尔西利称该项目是“监视资本主义的殖民化实验,试图铲平重要的城市、公民和政治问题”。〔86 〕人行道实验室“公民信托计划”的失败给数据信托实践带来很多启示:比如,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数据信托的建立过程中,公共对话和公众参与是非常必要,只有消除公众对于隐私和安全的担心,数据信托计划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再比如,数据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非常重要,“即使有最好的意图——包括负责任的数据使用指南和信托章程——作为数据信托受托人的私人公司,也有可能引起公众的担忧”。〔87 〕如果受托人不是一家外国的私人公司,而是本地的政府或本地的公司,获得民众支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此外,研究者还经常提及英国生物银行。〔88 〕在GDPR下运营的英国生物银行,管理着由50万人捐赠的用于科学研究的健康数据,这些数据是项目参与者在参加项目时就已经同意被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经过匿名处理,由英国生物银行向世界各地的研究人员广泛提供,他们利用这些数据对常见和威胁生命的疾病——如癌症、心脏病和中风——进行新的科学发现,以改善公共健康。英国生物银行是一家有限公司,并注册为一个慈善机构,其董事会担任慈善受托人。〔89 〕虽然英国生物银行自己并未将该项目视为一种数据信托,但研究者认为,这属于一种数据信托实践,特别是在医疗数据领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成功案例。〔90 〕

五、进一步的探索

前面讨论了英国在数据信托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但这些探索还是初步的,目前还没有形成成熟且可复制的数据信托模式,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一些学者和组织讨论了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领域和主题。比如,西尔维·德拉克洛瓦教授认为,数据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将需要在关键领域采取行动,以确定为数据信托工作的职权范围和方式,这些领域包括:专业化和受托人的角色、民间社会的参与和拓展、澄清现有数据权限的限制、建立问责制的机制。〔91 〕再比如,“数据信托计划” 〔92 〕先后召开两次研讨会,专门讨论进一步发展数据信托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

2020年11月26日,“数据信托计划”组织召开了一次研讨会,探讨了推动数据信托发展所需的进一步工作领域,划定一些跨学科研究的问题,以帮助推进建立应对现实世界挑战的数据信托。会后发布的“工作文件1”认为:“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为易获得的、可靠的和有效的数据信托奠定基础。包括进行研究以更好地理解其概念基础、工作方式,以及开展试点项目以确定数据信托设计的最佳做法。”在下一波数据信任设计和发展中需要解决五大领域的问题:第一,概念清晰度:数据信托如何适应更广泛的数据治理环境,以及哪些核心功能必须是任何现实世界中数据信托的核心?第二,问责制:除了信托法已经提供的保障措施之外,哪些制度保障措施将有助于确保数据信托为其声称要服务的人的利益而代表和运作?第三,参与、包容和数字公平:哪些干预措施可以帮助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能获得数据信托,并确保所有受信任的人都能够为决策作出有意义的贡献?第四,财务和可持续性:哪些商业模式可以帮助确保数据信任长期的可持续性?第五,实施问题:哪些应用案例可以帮助阐明数据信托在实践中如何工作?  〔93 〕“工作文件1”非常详尽地阐述了这五大领域中每个领域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具体问题。

2021年1月28日,“数据信托计划”再次组织召开研讨会,邀请世界各地的学者共同探讨数据信托在不同法域中将如何推进,以及这些国际视角为数据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的见解。会后发表的“工作文件2”在比较了不同国家数据信托实践后,提出各国数据信托需要共同探索的幾个操作性问题:长期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数据访问或管理的技术架构、参与性治理的方法、对可信度的感知、信托活动中的利益分配等。同时,在“工作文件1”中提到的五个领域之外,增加了一个新的领域“激励”:什么形式的治理可以使个人和社区的激励相匹配?什么机制可以使信托机构在必要时能在这两者之间协商折中? 〔94 〕

数据信托是面向实践的一种数据管理制度,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和治理结构对于数据信托的成败至关重要。普通法上的信托制度是在实际中自生自发的,理论是伴随实践生成的,对于数据信托制度同样如此。“数据信托计划”列出的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领域,需要理论与实践的共同努力,甚至可以说实践探索更为重要。

就我国数据信托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而言,美国的“信息受托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限,对于数据控制者的强监管,更适合的模式可能是同属大陆法系的欧盟模式。因为,“信息受托人”非常强地依赖于普通法上的信托法传统,但这在大陆法系是匮乏的。然而,英国的数据信托理论与实践,对中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探索数据信托的可行性:第一是数据流通和交易,由于数据所有权难以确立, 〔95 〕在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过程中, 〔96 〕数据信托可以悬置所有权问题,基于个人或企业的数据财产权益设立数据信托,同时通过第三方管理和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流通和交易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第二是公共数据的管理,作为生产要素的大数据中很大一部分是政府掌握的公共数据,这些数据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在确保隐私和安全的情况下开放给全社会利用,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探索中, 〔97 〕从英国的数据信托试点来看,分行业分领域针对不同的公共数据设立不同类型的公共数据信托或许可以作为一种尝试。但限于主题和篇幅的原因,笔者无法在这两个问题上深入探讨,留待日后另文讨论。

Key words: data trust; information security; digital privacy; information trustee; common data managem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作者:翟志勇

第2篇:机务综合数据集成平台方案研究

摘 要:伴随铁路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机务运输的实际需求,适时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现有机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整合,实现数据共享。本文从实际出发,将机车检修系统、机务运用安全系统、机车整备系统数据进行了集成,实现数据信息的统一查询、共享及统计汇总,强化了安全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关键词:信息化;机务;数据集成

引言

随着现在铁路信息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如何有效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推动机务系统的信息化的建设,如何进一步将运用、安全、检修、整备、教育、财务、统计、材料、设备等相关方面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利用。目前,在机务系统中各信息系统的数据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各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相互之间不能联通、共享,不能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为机务运输发挥决策作用。机务综合数据集成平台将整合机车运行、整备、检修各系统的数据信息资源,实现跨系统、跨平台的信息交互,提高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现场标准化作业和规范化管理。

2.系统设计研究及使用技术

2.1 系统设计

通过对现有的机务各应用信息系统的进行集成,实现段内各系统间的数据横向集成。通过建设集中的数据分析中心,对各系统的数据存储与转发,实现数据的纵向贯通。并为系统的扩展提供接口,通过数据平台的后期建设,实现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2.2系统结构图

2.3系统采用技术

系统采用B/S结构,基于J2EE平台、采用面向构件技术实现企业级应用开发、运行、管理、监控、维护的中间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各应用系统的数据集成,并基该中间平台,易于扩展,易于集成的特性,最终实现机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集成。

3.系统设计

以机务段管理为核心,利用“一张网”、“一个中心”、“一个平台”,实现铁路机务数据集成管理平台。“一张网”就是机务信息传输网、“一个中心”就是机务信息集中存储中心、“一个平台”就是机务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通过分层建设、集中管理、接口开放化、传输透明化,实现机务信息横向集成、纵向贯通。通过这些功能建设,建立完整的人、车、图数据链,最终实现机务信息系统数据的集成。

3.1机车运用数据方面

机务运用数据整合方面,实现了机车实时动态、担当的运别、机车支配情况、机车走行公里、库停整备、闸楼日志等运用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并能够按照系统规划进行分类查找,信息比较全面。纵向可查看单台机车基本信息、担当运用工作记录、出入库记录、库停整备记录以及累计走行公里和修程后走行公里,横向可查询配属机车机车状态、实时动态、的运用分布、机车计划兑现情况,使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掌握重点机车运用状,真正为管理人员提供决策支持。

3.2机车整备数据方面

机车整备数据方面,实现了与机务段股道自动化系统、自动检测系统、运安系统等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移动终端、触摸屏、电脑端多类型客户端系统接入;实现整备质量数字卡控,活项未处理完成,不能生成整备电子合格证;实现整备进度可视化跟踪;实现对机车活项、地检、施修班组工作量等关注信息的多维度统计评价。覆盖了整备调度、外勤、地检人员、保养班组、行修、运行科及技术科、质检科等各相关部门、角色,为整备作业电子化记录、网络化监控奠定信息化基础。

3.3机车检修数据方面

机车检修数据方面,实现了对机车质量数据、机车检修、机车整备、机车专项整治系统数据、机车加装改造数据进行了集成和整合,实时获取在线检测装置的检测数据,形成了机车履历信息、检修记录、整备记录、工作记录、故障记录、在线检测状态的数据链路,对机车质量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质量分析报告,能耗分析能够通过司机报单进行机车能耗的统计,自动生成运用成绩报表、可根据担当区段、上下行、给定的日期范围进行能耗统计,同时具备按机车、按乘务员进行单台车或个人进行能耗统计和分析,实现了机车能耗精细化管理。机车质量预警围绕机车质量主题,建立机车综合档案,实现全局机车状态的实时掌控及机车质量的评价预警。

3.4其他系统数据扩展

铁路信息化的建设稳步推进,新增信息系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的对新增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集成。系统设计了扩展接口,通过统一的数据扩展接口,在业务逻辑层面上,把集中整体的逻辑拆解为更细化的逻辑单元。在数据存储层面上,也可以按照情况从集中的存储拆解为更小的存储单元。實现对机务段各部门使用的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集成。

4结语

铁路机务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建立为机务生产管理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通过运用、整备、检修等各方面系统的接入,集中了铁路机务各项业务的信息。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分析、挖掘,提炼出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安全、强化管理等产生积极效益。使机务工作都能通过此信息平台进行全面掌控。为机务信息化建议提供了技术依据和规范要求,以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为主线,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全方位整合机务信息资源并与其它相关信息系统有效衔接,能满足机车造、修、管、用等各项业务需求,整体提升机务信息化的发展水平,最终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企业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整合技术研究 ,陈飞, 《西北工业大学》 , 2004

[2]信息系统数据整合技术应用研究,陈强, 《东方企业文化》 , 2012

[3]基于动态信息集成铁路调度指挥系统研究, 程达文, 《西南交通大学》 , 2015

作者:徐宗祥

第3篇:基于大数据的智慧校园方案

大数据技术的强势崛起,在许多领域都体现出了其独特的优势。将这项技术运用到校园教育中,不仅能为建设智慧校园做出贡献,还能够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提升教学质量,更好地帮助青年一代茁壮成长。

1引言

在教育改革的推动下,人们致力于打造出一款新的智慧校园方案,此方案在提供一个良好学习环境的同时,还能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提高教学效率。近些年,大数据飞速发展,教师可以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教育效率和因材施教,校园能够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使学生可以进行个性化学习,让老师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2传统校园管理的特点

2.1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学校管理人员对于法律宣传的不到位,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奖惩制度不完善,使得现如今的传统校园环境变得越加混杂。学生逃课,老师爱管不管的现象不在少数,学生成绩得不到提高,学校的声誉受到损害,学校的生源也越来越少,长此以往学校环境将恶性循环。因此,规范学生行为的同时管理人员也应该加强自我管理。

2.2教职工管理

教职工对自己工作不负责,对学生的教育没有因材施教,只顾生搬硬套、完全照抄课本,学生对上课内容无法产生兴趣,老师则对教导学生更加失去信心,产生恶劣循环,使得教学质量难以入目。

2.3财务管理

对每年的财务支出没有准确的预算也没有规范性的记录;没有规范采購物品种类,导致学校物品鱼龙混杂;没有健全的财务登记制度,以及没有加强设施管理等情况经常发生。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有许多,如安全管理、校园管理等,传统校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漏洞的存在使得学校无法专心教学,学生无法及时毕业。因此设计一个智慧校园管理方案便显得尤为重要,而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其中,则更显方便、有效。

4基于大数据的校园教育管理方案

4.1突出教学为主

必须明确智慧校园的建设,主要的目的还是要提高教学效果,达到更好的教育目标。推行智慧校园建设,本质上就是提高对现代化科技设施的智能化应用,合理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因此,在智慧校园的建设中,对每一项改进做分级式量化处理,着重突出教学模块的建设,使各种资源及管理模式能便于教学工作的开展。

4.2突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急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生产实践方式得到了改变和提高,同样的在构建智慧校园方案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通过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来提高信息化建设程度,使得师生之间的信息共享更加便捷。教师能通过特定的教学平台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学习需求进行系统的分析处理,制定出更加全面的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模式,更好地帮助学生掌握专业能力。在这种信息化环境中学生学习知识的途径也得到有效拓展,展现出更强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4.3形成有效的监督

在校园学习过程中,学生、教师以及学校需要协同合作,共同来提高教育效果。通过对大数据技术的合理运营以及信息化设施的普及,加强对学生和管理人员的监督,并通过创新的手法改进传统的教学模式,完善教育方面的不足,实现教育的内在需求,为国家输送更多的人才。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技术虽然看似离我们比较遥远,但其实却又无处不在:天网恢恢的监控设备,便宜实惠的购物网店,各种各样的信息化设备,产生的大量数据都在我们的生活中默默发挥着作用。基于大数据的智慧校园同样如此,大数据技术在智慧校园方面的成效将出人意料,其对教育事业的影响也将随着实践的深入而更加深远,在不久的将来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新型校园将成为教育的主流。

作者:游涛

第4篇:统计工作巡查方案

一、巡查的目的

开展统计巡查,主要是全面调研了解各区(市)统计工作依法开展情况,确保全市主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通过巡查,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进一步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通过巡查,发现典 型,总结经验,加快统计改革与发展进程,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同时,听取基层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措 施。

三巡查的对象为:XXX统计局

三、巡查内容

㈠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区(市)局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情况,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及统计人员配备情况;部门、企事业统计机构设置情况,统计台帐、原始记录以及统计报表的登记归档保存情况。

㈡执行国家和省统计制度情况。各专业报表布置是否规范;统计报表收集的方式和渠道情况;各专业的报表上报率和有效率以及对统计调查对象业务指导和改革、改进等方面的措施情况。

㈢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发布的GDP数据及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是否与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的一致;各专业数据机表核对情况;统计数据源头的质量情况。

㈣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对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情况;对辖区内统计资料公布管理情况;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情况。

㈤法制工作情况。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案卷制作装订保存情况;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重点是统计“五五”普法情况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贯彻情况;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㈥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情况。区(市)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情况;乡镇(街道)统计站联网互通情况;乡镇(街道)、企业报表网上直报情况。

四、巡查时间

统计巡查工作从8月初开始,到10月份结束。具体时间以下发的《统计巡查工作通知》为准。

五、巡查组织

巡查工作在市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统计巡查组,具体承担对区(市)统计局的统计巡查工作。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2—3人,抽调相关科室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

六、巡查程序及方法

㈠听取被巡查区(市)统计局对巡查内容的汇报。

㈡对区(市)统计局相关制度数据质量及相关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㈢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及2个企业进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数据质量检查。

㈣开展问卷调查或召开座谈会。

㈤将有关巡查情况与被巡查对象领导班子沟通后形成统计巡查报告。

七、巡查反馈

巡查报告经市统计局领导审定后,据此向被巡查区(市)发放《统计巡查意见书》。被巡查区(市)统计局在收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1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提出整改方案报告。3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被巡查区(市)对市统计局及相关科室的意见及建议,由巡查组汇总整理向市局领导汇报,并向相关业务科室反馈,整改意见及措施由巡查组向被巡查区(市)反馈。

八、工作要求

巡查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标准和要求,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严格执行巡查方案,如实反映巡查情况,确保巡查实际效果。

第5篇:区县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方案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为更加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区县居民收支情况和生活质量,满足市委、市政府和区县在“富民强市、两个率先”战略目标进程中的监测考核需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住户调查取得分区县的住户调查资料,是区县党委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分析人民生活、收入分配、货币流通以及劳动应业等情况的重要信息途径,也是区县政府对“富民”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考核、监测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对研究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调查范围

统计调查范围为河东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区县,对象为各区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

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

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

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

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

8、居民家庭非现金(食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

根据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样本抽选采用二相抽样与多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一相样本(大样本)采用多阶段方法抽选:第一阶段抽取居委会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原理及调查方案由市城调局培训后另行印发。

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

各区县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照抽样调查方法及原则,由市城调局考虑各区县代表性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样本轮换

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经常性记账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严格执行换户审批制度。正常换户,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市城调局批准备案。非正常换户,各区县要从严控制,需经市城调局批准后方可。掌握比例是:一相样本中确定的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15%,每年经常性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5%。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服从并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对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意义重大。对此,各区县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必需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统计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抽调精兵强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民政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确保全市住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2、搞好宣传发动,消除群众顾虑。住户调查是一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富民”工程,调查内容涉及到居民家庭收支方面的诸多秘密,居民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数据的质量和政府决策。因此,对抽中的经常性记账户,其所在的区县、街道、社区和派出所以及所在单位等,要协同配合做好记账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向他们宣传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解释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统计调查中涉及的个人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消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3、加强业务培训,统一规范操作。住户调查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家庭和个人,而且技术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各区县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要按照国家城调总队、省城调队的住户调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审核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住户调查工作。

4、加强质量控制,严格上报制度。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城调总队下发的《中国城市住户调查手册》和省城调队下发的《河东省城市住户工作细则》以及市城调局制定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细则》执行。各区县对分户调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以磁盘方式报市城调局住户处。市城调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监审、检查。

5、健全数据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住户调查原始台账,做到数据有源、有据可依。各区县对住户调查原始数据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数据处理统一使用国家城调总队下发的计算机数据程序软件操作。严格执行调查数据评估制度,各区县居民可支配收入等住户调查数据,需经市城调局审核评估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

6、开发调查数据,做好统计服务。各区县要加大对住户调查资料的深度开发和分析研究力度,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关“富民”的热点问题开展分析研究,适时推出一些针对性强并具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分析精品,及时、快捷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富民强市做好积极贡献。

第6篇:区县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方案

区县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方案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为更加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区县居民收支情况和生活质量,满足市委、市政府和区县在“富民强市、两个率先”战略目标进程中的监测考核需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住户调查取得分区县的住户调查资料,是区县党委和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分析人民生活、收入分配、货币流通以及劳动应业等情况的重要信息途径,也是区县政府对“富民”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考核、监测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对研究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调查范围统计调查范围为河东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区县,对象为各区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

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

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

8、居民家庭非现金(食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根据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样本抽选采用二相抽样与多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一相样本(大样本)采用多阶段方法抽选:第一阶段抽取居委会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原理及调查方案由市城调局培训后另行印发。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各区县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照抽样调查方法及原则,由市城调局考虑各区县代表性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样本轮换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经常性记账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严格执行换户审批制度。正常换户,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市城调局批准备案。非正常换户,各区县要从严控制,需经市城调局批准后方可。掌握比例是:一相样本中确定的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15%,每年经常性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5%。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服从并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对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意义重大。对此,各区县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必需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统计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抽调精兵强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民政局、总工会

第7篇: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试行)

国家统计局

1990年12月29日

统计工作规范化,是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它的规范化是搞好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和提高全国农村统计数字质量、发挥农村统计整体功能的根本环节,也是强化乡镇经济管理所必须。为了加强我国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 实施范围以乡镇统计站为核心的农村统计信息网络。

二、

内容与标准根据目前我国农村统计工作的现状,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内容与标准包括九个方面:

(一)

组织建设完善

1.

按照《统计法》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在乡镇、村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懂得一些经济统计知识,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需要调动乡镇专职统计人员,须事先征求县(市)统计局的意见。 2.

乡镇建立统计站(或称统计委员会、统计办公室、统计科,下同)。目前乡镇统计站有两种形式:

(1)联合型统计站:在乡镇政府领导下,以乡镇统计员为骨干,联合乡镇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的乡镇统计联合体,行使乡镇政府的综合统计职权,业务上受县(市)统计局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

(2)实体型统计站:由2名以上专职统计员组成的乡镇政府直属机构,是乡镇政府的综合统计职能部门,业务上受县(市)统计局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乡镇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要有牌子、有章子、有班子、有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室。联合型统计站要逐步创造条件向实体型转换。

3.

健全农村基层统计信息网络,形成一个以乡镇统计站为核心,上接县(市)统计局,下联村、组、农户、企业,横联乡镇各部门的农村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反馈

体系。

(二)

任务职责明确

1.

乡镇统计站的基本任务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监督其执行情况,并依法检查数字质量。

(2)在县(市)统计局的领导下,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统一审核上报和向外提供统计数据、信息。

(3)监督乡镇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乡镇政府制定本乡镇的社会经济计划提供信息和咨询,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社会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

(4)组织指导村、村民小组和乡村企事业单位的统计组或专(兼)职统计人员搞好统计,有计划地对乡镇各级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当年各种统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6)搞好统计优质服务,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绘制统计图和统计表。 2.

乡镇统计人员的职责范围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调查任务,严格遵守有关统计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

(2)参与并组织在本乡镇范围内开展的农产量、农村住户和农村社会经济等调查活动,并围绕党政领导的中心工作,搜集、整理统计信息,研究农村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统计分析,为党政领导的决策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经济信息。

(3)认真管理和对外提供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统一管理发往本乡镇的统计调查表。

(4)组织本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认真填写整理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和统计档案。

(5)努力学习有关的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并组织领导本乡镇的统计业务学习,培训统计人员。

(三)

管理制度健全

1.

以乡镇统计站为核心的农村统计信息网络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保证工作有章可循。

其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上的岗位责任制度、联合办公制度、定期例会制度,保障农村统计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转。

(2)建立健全报表管理制度、资料审核报送和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制度,保证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3)建立健全统计人员的考核评比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使工作成果同奖惩挂钩。

2.

以上制度既是活动内容,又是活动纪律,也是活动保证,必须持之以恒地认真贯彻落实。

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3.

明确记分达标考核标准,分层定期开展考核评比活动,实现层次化管理。

(四)

工作流程规范

1.

乡镇统计站应根据县(市)统计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把各项工作任务按月份作出规划,并在乡、村两级明确,同时以工作流程图的形式来体现,用于提示、监督。其内容包括:

(1)向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2)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活动。

(3)自身巩固完善的建设工作。

2.

乡镇统计站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承接上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合法报表,统一布置到村、组、企业和有关部门调查填报,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汇编,核实无误后,由乡镇统计站盖章上报。

(五)

方法制度科学

1.

参加网络的统计人员,在搜集、整理、汇总和编报统计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制度和上级统计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规定的方案和计算方法,不得任意修改。2.

乡镇统计站按上级统计部门的制度规定完成农村基层统计一套表的调查任务,灵活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登记等方法,分层次地搜集、整理、汇总统计数据。

3.

统一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布置到乡、村的各种统计任务,统一管理报表,理顺调查渠道,避免重复,减轻基层负担,提高数字质量。

(六)

资料档案完整

1.

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统计的原始记录、进度台账和历史台账。

2.

原始记录和各种台账的印制规格统一,要做到指标齐全、计算准确、数据真实、字迹清晰。

3.

配备统计资料档案柜,存档资料要编号登记、填好目录、贴明标签,以便查用。

(七)

统计服务优质

1.

经常深入调查研究,并结合统计定期报表和当地党政领导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

2.

开办乡镇统计综合经济月报,定期提供本辖区农村经济统计资料。

3.

整理编印全乡镇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向社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并积极参与当地经济开发论证活动。

4.

利用统计手段,积极开展对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监测、预警。

(八)

业务培训经常

1.

培训对象:主要是参加统计网络的乡村统计人员,也包括临时雇用的辅助调查员。2.

培训内容:应根据农村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做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学习《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学原理、现行农村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农村经济政策等。

3.

培训方式:以实用为目的,灵活多样。可以组织参加统计讲座,也可以通过开会布置工作进行培训,还可以通过建立例会制度进行培训,或是集中分期分批办班培训。

4.培训师资:可以由本系统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担任,也可以请有关院校的统计教员讲授。

5.

组织领导:一般采取分级组织、层层培训,即县(市)培训乡镇、乡镇培训村统计人员的办法进行。

(九)

执法监督严格

1.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抵制干扰统计工作、弄虚作假和篡改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2. 定期开展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活动,对违反统计制度的错误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

三、

检查考评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考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具体制定,建立检查考评制度,规定各项分数,实行量化管理。

四、

本《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组织实施,根据统一的原则、要求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8篇:2016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双基”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规范化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三个提高”为宗旨,强化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规范统计行为,努力打造组织体系完善、队伍素质优良、统计行为规范、技术手段先进、保障条件完备的统计工作体系,推动全区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以开展区级、部门、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四个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为抓手,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营造依法统计社会环境。确保区局在2016年1季度通过省级达标验收;部门全部达到省局部门规范化建设标准(85分以上)、争创一批省级示范单位(95分以上);所有街道在2016年底前通过省级达标验收;90%以上的联网直报企业在2016年底前通过省级达标验收。树立一批不同层次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创建示范典型,加速推进全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三、主要内容

通过开展“达标在今年”、“我的特色我展示”、“零障碍”服务等系列活动,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力争我区统计规范化创建工作在全市领先。

(一)县级达标验收。2月底,全面布置县级规范化建设迎检工作,全局动员培训,加强调度制度,明确责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力求创新,确保区局在1季度通过省级达标验收,并争创省级示范单位。

(二)部门达标验收。按照《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验收办法》要求,对全区有关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组织指导和服务。分阶段对部门组织达标验收,年底前建立一批合格、优胜、示范单位。

(三)街道达标验收。进一步加强对街道统计科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办事处的规范化建设情况,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办事处在全区统计系统通报,定期整改,年内所有办事处统计科务必通过市级验收,并达到省级示范单位标准。

(四)联网直报企业达标验收。各办事处统计科负责本辖区联网直报企业规范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局各专业科室协同做好相关企业规范化建设的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3月份上旬,召开全区联网直报企业省级规范化建设创建会议,各办事处统计科按照联网直报企业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辖区内联网直报企业进行规范化创建,并按月向区局报送验收进度;区局每月验收,并接受市局抽查,规范化建设基础工作突出,有特色的企业将上报省级示范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区局成立规范化创建工作办公室,局长亲自抓,分管局长总协调,从全局选出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规范化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全面部署,明确目标责任。按照创建要求对街道办事处及各专业科室全面部署,明确责任和目标要求,建立规范化创建工作台帐,实行目标责任评价,建立动态台帐,随时记录创建进度。

(三)做好创建工作的信息报道。区局将及时宣传各办事处和专业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的措施和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和借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区政府网页上及时更新报道规范化建设动态,不定期印发统计规范化创建信息专刊,创新宣传形式,营造创建氛围。

第9篇:加区统计局创建三优文明单位活动工作方案

加区统计局创建“三优”文明单位活动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文明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进生态型花园式“三优”文明新城建设,根据《加格达奇区创建生态型花园式“三优”文明新城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实现“三优一满意”目标,即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群众满意。树立开拓创新、爱岗敬业、服务群众、清正廉洁、文明向上的公仆形象,为我区“三优”文明新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工作

结合实际工作,创建活动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活动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班子凝聚力。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始终保持务实民主的作风,努力形成团结协作抓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创新学习理念,完善学习体系,健全学习制度,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现代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知识的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三)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提高服务大局质量。 认真履行职责,高度关注民生,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服务热情,办事高效,群众满意度高。

(四)加强和谐型机关建设,提高精神文明程度。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和合作意识,弘扬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规范,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形成宽松和谐、公平竞争、充满创造活力的工作氛围和政令畅通、科学有序、保障有力的环境,带头践行团结、友爱、互助、奉献的志愿精神,使形象明显改善。

(五)加强廉洁机关建设,提高廉政自律意识。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努力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风气。

(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水平。 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有令不行的现象。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效能建设长效机制。等相关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加快机关效能建设步伐。

(七)加强绿色机关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约能源教育活动,倡导低碳减排,建设节约文化,引导党员干部从点滴事情做起,养成节约习惯。

三、具体措施

(一)工作职责

1.严格依法办事。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2.服务优质高效。全面推行局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社会监督制。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要认真负责,积极热情,做到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要不断改善办公硬件设施,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和电子政务,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无拖拉、推诿、扯皮、简单粗暴和借故刁难等现象。

3.整改突出问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狠抓落实。

(二)工作作风 1.党风政风优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单位作风建设。

2.思想作风优良。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保持单位党组织生活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影响力,增强党员的争先创优意识,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各项学习制底。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大力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和长期任务。自觉遵守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自觉遵循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3.工作纪律优良。强化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促迸单位效能的提高。同志间和睦友善,互相配合,团结协作精神好。

(三)工作环境

1.工作环境优美。办公环境整洁,保洁工作好,物品摆放有序,文件资料查找方便,科室标志醒目。工作人员上班着装大方得体、精神面貌良好、挂牌办公,能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中途不溜号,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随地吐痰、不串岗聊天,不玩电脑游戏等。工作人员在接待来电、来访、执行公务中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对来单位办事的人员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高。

2.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积极参区直机关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四、组织机构 组 长:解继红

副组长:金 虹 邵桂杰 成 员:全体职工 联系电话:2122683

五、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深入开展“三优”文明单位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到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开展“三优”文明单位活动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要着重解决突出问题。一要解决思想状态问题,使单位工作作风有明显的转变。二要着力解决服务态度问题,使单位服务效率有明显的提高。三要着力解决发展环境问题,使投资环境有明显的改善。四要着力解决干部素质问题,使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的增强。五要着力解决工作机制问题,使单位效能建设的机制实现长效化。

(三)要力求实效,不走过场。开展创建“三优”文明单位活动要力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要坚决防止出现表面轰烈,不求实效,虎头蛇尾的局面。“三优”文明单位活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活动的内容,使创建活动扎实有效、稳步推进。

加区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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