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论文

2022-04-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农民投保意识弱、社保资金筹措较难等问题。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等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以及加速机制创新进程是黑龙江省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取向。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论文 篇1:

论我国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内容摘要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能否实现,因而应加快推进。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应先于全国建立起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这一工作目前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少障碍。社会保障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其必须由政府承担主要的费用支出。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努力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 键 词农村社会保障 东部沿海地区 政府职能 财政投入 国外经验

作者1于淑文,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2李百齐,浙江海洋学院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浙江舟山:316000)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能否实现。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农民“养老靠家庭、就业靠土地”的社会保障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实现城乡融合的大趋势,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无法承担起保障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任。

中国是一个人口和幅员大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很大,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区别不同地区,分步推进,而不可能采取统一的标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在总体发展水平上已完成了现代化进程。依照国外经验,在这些地区,各省、市政府已完全有能力先于中西部地区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前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战略目标。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其不合理性日渐暴露,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但我国宪法只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我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只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一部专门法规,其余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证。因而各地贯彻起来随意性很大,政府部门也没有建设滞后的压力感。

二是政府投入少,保障水平低。这一点实际上也是目前矛盾的焦点。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制度刚建立不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农民工社会保险等制度建设正在逐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总体相对滞后,保障面较窄,保障水平偏低,一些政策措施刚性不强,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仍然是少数,大多数的农民并没有进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医疗保障是社区化而不是社会化。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仍极其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也并不理想,实际参保人数只占应该参保人数的很少一部分。同时社保保障能力也很脆弱,主要表现在保险基金数量不大,保障水平非常低。

对于这一问题,国内不少研究者将原因归结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认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政府财政收入多,对农村生活保障投入大,因而使东西部的农村生活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其实这并不符合实际。笔者曾对浙江东部的几个沿海地市进行了较充分的社会调查,发现即使在这些地区,城乡社会保障水平仍存在巨大差距,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远远没有达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战略目标,无论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都处于较低水平,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的水平很不相符。以浙江舟山市为例,该市2008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7200美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以上,已达到世界上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基本上相当于欧美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的水平,宁波、台州、温州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还更高一些。而欧美国家惠及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多在上世纪50~70年代已普遍建立起来。如德国农民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险分别于1957年、1972年建立起来,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在1958年就开始实施。

但在浙江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生活保障的水平仅略高于西部地区的农村。如舟山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点仅为每人每年122元,农民报销医疗费的起点为300元,并且只能按比例报销,其中在市级医院看病只能报30%,实际补助率不到20%。所以农民医疗费负担仍然很重,不少农民只能小病不治疗,大病小治疗。而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行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模式,既难以从根本上让农民的医药负担减下来,也难以从根本上激发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养老保险合作也在起步阶段,如浙江省规定从2010年开始实行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但最低金额仅为每月60元,仅比国务院规定的全国平均水平(55元)高出5元,这比起真正让农民消除后顾之忧的较充分的养老保险差距很远。近几年来,由于城镇建设发展迅速,农民失地人数大为增加,这部分农民的生计如何解决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在这方面,沿海地区尤为突出,在舟山市,政府对此也有措施出台,即失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女55岁)后可享受每月120元的失地保险。但这点钱对于海岛昂贵的物价,实在难以维持生计。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

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最主要原因。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公共产品,而向社会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履行责任的根本点就在于必要的资金投入。在这一点上,应该说我国各级政府的投入都不是很到位。据统计,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是很低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30%多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仍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我国在经济起飞阶段为了加快发展,把大量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社会保障投入比例小了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保障投入也应该同步增长,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却没有做到这一点。以浙江舟山市为例,该市近几年财政收入每年增长30%以上,但支农支出每年仅增15%左右,远远落后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尽管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伊始,政府就逐步增加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绝对数额亦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农村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比重一直在极低的水平徘徊。社会保障支出仍严重偏向城市,对农村投入水平偏低,不足以支撑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已经达到某些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到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同时,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风险的加剧等有了明显的提高,财政供给不足和需求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从理论上分析,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应该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应该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农村社会保障的提供是以县乡两级地方政府为主。然而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作为基层财政的县乡两级预算内财政可支配收入明显减少。而分税制改革在制度设计上只解决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与财政支出密切相关的事权并未得到合理划分,这就造成了事权与财权的分离。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就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落后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确实是地方政府所无法独立解决的。

另一方面,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积极性也不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了较快增长。但由于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各级领导干部更为关心的是地方GDP的增长,因而不惜对各种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同时各地对GDP的增长率也有着严重的攀比心理,但是对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却决不会形成攀比之风,上级党组织对干部的考核也不会将其作为重要标准。因此,这一工作进展缓慢,其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特别是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也就是必然的了。如前所述,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力量,只要政府真正从建设和谐社会,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这一问题是可以解决得好一些的。同是浙江沿海地区的宁波市就走在了全省各市的前列。宁波市从2009年1月起开始实行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凡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到了规定年龄就可以每月领取350~450元的养老金,这一数字虽然不是很高,但相对于浙江省规定的每月60元而言,已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了。如果浙江全省与东部各省都能达到这一标准,农民的养老问题就算基本解决了。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还与农民的观念有关。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多数农民往往依赖于家庭养老,即所谓的“养儿防老”,或依赖于他们所认为的那种安全的、可靠的、保险的个人储蓄存款养老。所以,在农村老龄化的情况下,农民明明知道现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并不是最理想的,但他们就是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常常采用诸如减少日常消费,增加储蓄存款等方式,以此来防范今后可能面临的养老风险。另外,一些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本身认识不足,认为养老保险作用不大,甚至还认为是地方政府的乱集资、乱摊派,认为是部分干部的个人行为。

努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力度,积极增加财政投入,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大的进展。各地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政府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加大社会保障投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发展观中统筹城乡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本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保投入的力度,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当前应重点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投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应该而且能够在这一方面在全国做出表率,能先于全国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我国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世界中上水平,依据国外经验,这些地区已经到了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的历史阶段,政府已完全有能力将农民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承担起来,即在不增加农民筹资标准情况下,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使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此外,我们的各级干部还应认识到,不能把社会保障简单地看作是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在经济生活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这个国家要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可能的。同样,如果在中国的农村不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市场经济将不会顺畅地发展起来。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城市的市场化程度已很高,但城乡差距在不断扩大,农村困难群体大量存在,这个问题不解决,也同样会成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巨大障碍。

第二,要加快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要把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项硬任务放在全党各级干部的面前,要用法律形式规范这一工作。国家要用立法对各地的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指令性标准,要把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成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而不是仅仅考察当地GDP的增速)。鉴于目前社会保障法还未出台,可以根据各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在保险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新的操作规范,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第三,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宣传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以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要让农民看到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景,得到参保的实惠。各级政府应结合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实际情况,抓住农民养老心态,做好示范、总结工作,使农民真正清楚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的将来。从根本上讲,农民如果不知道养老保险对自己有利,决不会由衷地参与和拥护。要充分考虑农民养老的文化背景、心态等,特别注意向农民讲清养老保险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规范性,以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全面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

编辑 沐 泽

作者:于淑文 李百齐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论文 篇2: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绩效、原则与对策 

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农民投保意识弱、社保资金筹措较难等问题。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等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以及加速机制创新进程是黑龙江省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取向。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职能;和谐社会

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研究农业大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分析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自我调节与政府公共管理相结合的相对均衡的系统。该体系的建立健全能够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几年来,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了一定功效

国务院于2003年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起,对每位参保农民中央财政出资20元,地方财政出资20元,参保农民出资10元。黑龙江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3年,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林口县、宝清县、林甸县、海伦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成为全省农村合作医疗首批试点县(市、区)。2004年,这5个试点县的农业人口总数达到180.37万人,参合人数达到100.38万人。2006年,黑龙江省已将试点县由13个县市扩大到33个县市,参合农民已有512万人,参合率达到了83.7%%。计划2007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全省65个县(市)。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架构初见雏形

2004年,黑龙江省在双城、讷河、寓锦、兰西4个县(市)进行了首批试点,在此基础上,2006年省政府决定在绥化市和一些有条件的县市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点已经扩大到27个县(市、区),参加低保人数已经达到32.1万人。黑龙江省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低保暂行办法》、《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农村低保工作操作规程》等配套政策。

3 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过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政府和农民的共同诉求

作为公共品的提供者,政府日益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黑龙江省望奎县委、县政府在实现脱贫解困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着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了《望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保障范围和对象进行了细致地划分。确定了7种可纳入保障范围和16种不能纳入保障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得以保障。目前,该县已有24398名农民被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他们可以享受到同城镇职工一样领取保障金的待遇。该县还利用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契机。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现自己老有所盼、老有所养。截至目前,这个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万多人。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原则与政策选择

1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原则

一要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目前农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农民群众的投保能力从普遍上看还比较低。在政策覆盖面还未扩大、社会保障经济活动主体还未完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农民积极的投保意识还未树立的状况下,农民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的阳光难以普照整个农村。在这种状况下,社会(集体)、农民家庭必须共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架构。

二要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状况,相应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农村社会保障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黑龙江省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加之黑龙江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不高,农业综合实力不强,更加需要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做到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规模性示范之前,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自觉性往往具有滞后性,需要政府及时引导。强制推行会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要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并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生产救济与生产扶持的关系。既要搞好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

四要坚持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的原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差距很大。各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也相差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因地制宜地实现当地农民能够接受、又承担得起的社会保障形式。形式和标准都不能搞“一刀切”。要立足实践从农民的需要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2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选择

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农村社会保障體系建设离不开卓有成效地领导。要求其领导成员职责分工明确,协作得力。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应该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民政、公安、农委、教委、团委、妇联、农行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划;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监督、指导下级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并根据全区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及时对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调整。

二要坚持“重点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建设。应该建立健全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农村五个保障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其重点保障贫困户。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高度重视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世界历史经验证明,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黄金时代”。应对“银色浪潮”的冲击的主要策略是,按照国务院(1991)33号文件规定的始终坚持“定政策、定方案、定投保单位和人数、定完成任务的时间和投保数额”的“四定”工作方针,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扩大投保覆盖面,提高投保增长率等措施,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

三要加速机制创新进程,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构建筹资机制。资金筹措难是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要保证中央、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个人资金及时到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是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筹资及其数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鼓励乡村集体经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扶持,建议国家对其出资采取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既要加强管理系统内部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又要加强社会监督,并利用新闻媒体、法律、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程序进行监督。

作者:刘清芝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论文 篇3:

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必然要求

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持续,根本方式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能否真正关注和改善民生,是检验是否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工程,体现了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民亲切关怀,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遍性。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于缩小我国城乡差别,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思考

社会保障是为了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制定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仍然是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此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这种现状,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与当前国家的财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要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承受能力和认知水平,保障标准可以由低到高,逐步推进。

·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筹资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集体、农民参保三个方面,政府投入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必须尽快构建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资的具有社会互济性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中央财政可以通过每年的转移支付,为中国普遍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财力支持,中国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体组织也要为村民社会保障提供财力的支持。

·尽快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家不仅要以财力支持,而且要通过立法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发放规范化和法制化。

着力解决的三个问题

·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必须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解决年龄较大、丧失劳动能力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面临日益严重的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日趋突出。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

·解决农村医疗问题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落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每个乡镇由政府办好一所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室,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努力让广大农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体系与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坚持发展合作医疗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多种类型的﹑多层次的农村卫生保障制度。及时地﹑因地制宜地调整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和管理制度。

(作者单位: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党校)

作者:郭红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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