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税收征管论文

2022-04-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近年来实体店与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关注。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测算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并提出对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为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电子税务税收征管论文 (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电子税务税收征管论文 篇1:

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一、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正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且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各国一般都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但究竟如何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征税,是一个难题,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国意见不一。意见的分歧主要存在于以下问题中: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应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以及如何对电子商务采取具体的征税政策等。本文针对美国、欧盟、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为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提供参考。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和立法也最早。从1995年起,美国就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美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上坚持以下原则:第一,税收制度不能扭曲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避免足以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刺激性效果的产生;第二,税收制度必须简单、明确,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第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原则保持一致。总体而言,美国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因此提出了“电子商务自由化”原则,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并极力主张电子商务无国界、无限制,提倡对全球电子商务免税的优惠政策。目前,美国仍然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的政策。对于美国的主张,我国可以借鉴其政府征税应该避免对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但不能对电子商务采取完全免税的政策。

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与美国的主张有所不同。欧盟不主张针对网络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增加新的税种,但是也不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而是使已有的税种适用于电子商务,提出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的原则。1998年,欧盟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起步较早,从1996年6月开始,OECD就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商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从1998年起,OECD召开的一系列会议对电子商务问题达成共识——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种,而是采用现有税种;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财权,避免双重征税,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等。对于欧盟和OECD的主张,我国还是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的。它们认定政府不应该失掉电子商务这部分税源与我国探索的思路整体吻合,它们提出的税收中性与税负公平应是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的原则,他们使已有的税收规范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思路和具体的征税对策也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态度是主张在税收中性和不开设新税种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出于经济发展水平、税制结构等原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我国出于发展经济和维护税收主权等原因,应当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在征税问题上采取一定的原则,不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歧视政策,鼓励和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经验,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以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二)税收公平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时,不应对电子商务这种“虚拟的”贸易形式采取有别于传统商务“有形的”贸易形式的特殊政策,而应一视同仁,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三)税收效率原则。

1.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既要考虑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同时又要考虑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税收的制度效率。

2.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对于电子商务不应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税来征税,而应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对电子商务征税尽量不扭曲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状况,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

(四)财政收入原则。我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要保证收入的足额、稳定、适度、合理,使税收收入能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协调同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自动增加,在此基础上征税尽量从轻。

(五)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跨越国境,难征难管,因此,国际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另外,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冲击原有的国际税收原则,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发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各国间因税收争议而引发的矛盾与摩擦日益明显与复杂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合理分配国际税收利益。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对电子商务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所引起的税收问题还不是很突出,我国还没有对专门电子商务征税的税收规定。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外国的做法,采取循序渐进的征税措施,不能采用完全免税的政策,但可以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确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制要素。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对税制要素产生了冲击,因此,我国应采取措施确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制要素。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中的政策和法规,重新界定和扩展一些传统的税制要素概念,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补充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使电子商务征税有法可依。

1.确定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不仅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还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

2.确定征税对象。对于间接电子商务,交易性质比较容易明确,税种认定也不难,应将间接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有形商品视为常规商品的延伸,明确地认定有形商品的交易行为符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征收增值税。对于直接电子商务,对于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特许权使用产品就很难判定。如软件的销售,对于版权转让的软件销售应视为转让无形资产,应征营业税,这是没有争议的。对于非版权转让的软件销售如何界定就存在广泛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其视为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比较合理。对于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考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适用税种,对于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一般应征营业税。当然,由于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等优点,我国应继续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将更多原本应征营业税的行为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终实现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一致。

作者:黄博深

电子税务税收征管论文 篇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治理研究

【摘要】近年来实体店与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关注。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测算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并提出对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为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收公平

一、引言

作为信息时代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长迅速。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67亿,占网民比例为63.8%,比2015年底增长12.9%。①2016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3288亿元,相比2015年的38285亿元,同比增长39.1%;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4.9%,较2015年的12.7%,增幅提高了2.2%。②与此同时,线下实体店与电商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也持续受到各方关注,关于网店逃税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争论日益激烈。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对维护税收公平、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三种。B2B、B2C的经营主体是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商品销售,会计核算、发票使用、纳税申报都与一般企业一致,纳税和监管都比较规范。C2C模式一般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交易,销售方大多是个人,开网店的流程简单而且成本低廉,只需要向电商平台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即可,没有要求一定办理工商登记,日常大多只受到电商平台的监管。这种网店有许多未办理工商登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部分企业通过C2C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开网店来逃税,给税款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由于这些企业比正规注册的企业税负低,这种不公平的税收优势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例如,天猫商家上新之后,淘宝上很快有未经品牌授权的个人网店以更低价格推出相同或类似商品,这既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的原因,也因为对C2C商家的税收征管存在不足,导致后者有不公平的税费优势。此外,这也导致大量电商交易处在监管之外,使得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假冒产品层出不穷、低价倾销和欺诈问题突出。

电子商务对国家经济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今后零售业的发展也势必呈线上线下高度融合的趋势。但电商企业的公平纳税问题也存在已久,再考虑到现在电商交易的巨大规模,因此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从制度上规避偷税漏税,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文献综述

目前多数研究都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因为税收征管的缺乏产生了税收流失等问题,应该从立法和创新税收征管手段等方面进行改善。谢波峰(2014)认为电子商务仍然属于流转税的征收范围。张敬(2015)分析了对C2C電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产生原因的文献较为丰富(朱军,2013;郭强,2016;关丽爽,2017)。根据已有文献,原因主要集中在制度的健全性、信息的可获得性、征管难度和成本等方面。也有研究测算了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许怡宁,孔刘柳(2015)通过估算2007-2012年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分析了对电子商务开征增值税的必要性。蔡昌(2017)测算了淘宝平台C2C交易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流失额,认为电子商务因税收征管的滞后而产生了税收流失。

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已有文献基本上一致认为,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就需要改革原有征管模式。王文清,王鲁宁(2015)认为必须改革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只有对电子商务征税才能避免出现税收盲区。张炜,叶陈刚,徐伟(2014)认为应该从立法和创新征管技术两方面强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但在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措施上,不同学者关注的重点有所差异。洪澎源(2013)认为,加强对C2C电商的税收征管应从登记制度、电子发票、专职部门等方面考虑,并且在立法上可以对C2C电商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郭沛廷,李昊源(2017)认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税收征管应当突出“数据管税”思维。

总体来看,已有文献大多认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因缺乏税收征管而存在税收流失等问题,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维护税收公平,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为此需要对原有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但是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各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测算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分析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建议。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问题

(一)登记和监管制度缺失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以税务登记为前提。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向电商平台提出申请,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即C2C电商是要求实名制的。但由于经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实名登记之后无法变更信息,而网店由于经营的不稳定性可能会易主,从而导致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所以,虽然C2C电商实行了实名制,但目前要获取纳税主体信息并征税的难度依然很大。这导致不少电商处在税收监管之外,不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也对电商整体的商品质量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监管缺失使部分商家不重视产品质量,出售劣质或假冒商品,降低了消费者对电商的信任度。

(二)存在税收流失问题

在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关于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讨论始终是热点,对电子商务公平纳税的争论也越来越多。近几年实体零售业受到了电商的巨大冲击,不仅因为电商有房租、人力等方面的成本优势,而且许多电商尤其是C2C电商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较严重的税收流失问题。

我国对电商纳税缺乏监管导致一些企业把C2C电商作为隐藏收入和逃税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中零售比例比传统销售更高,不开发票的问题更严重。现在我国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巨大,占社会零售總额的比例也在不断增长,但许多电商没有交税,这不仅造成了税收流失,同时也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一种税收歧视,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三)电子发票普及不够

发票是重要的税务监管手段,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获得电商的交易信息。电子发票作为交易的电子凭证,是对电商征税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且可以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电子发票全面推行以后,将使发票在开具和流转过程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遏制电商偷税的行为。

但目前电子发票的普及程度仍然不够。使用电子发票对会计核算的信息化程度要求较高,而现在不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会计信息化程度还没有达到要求。电子发票推广的另一个难点在于消费者对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现在京东等大型电商企业已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但不少电商平台的入驻卖家还是会选择不开发票,而大多数普通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对电子发票的认识也不够或者认可度较低。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规模测算

本文用平均税负法测算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规模。由于网络零售主要集中于商品批发和零售环节,因此首先根据国内历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除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计算出商品交易环节的平均税负率,然后用平均税负率乘以网络零售总额得到各年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额。具体数据和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

再根据各年税收流失规模和当年国家各项税收收入,计算出各年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额占当年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如表2所示,并据此得到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目前一些已经纳税的电商企业,从总体趋势上看,用平均税负法计算出的我国2007-2015年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额、税收流失额占当年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都是逐年增长的。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不可忽视的税收流失问题,因而从保证财政收入和维护税收公平的角度考虑,应该规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五、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税收制度的要求

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发达国家普遍坚持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电商企业和传统企业公平课税。英国2002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按照与实体经营相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美国2013年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对电子商务销售征税进行了规定。

本文认为,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税收不应该由于商业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电子商务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改变,和传统交易一样需要纳税。我国通过网络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与传统交易方式适用相同的税法规定,目前存在的一些电商不交税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征管手段缺失和监管不到位。

此外,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的区别只在于交易方式的改变,在商业实质上是相同的,没有出现新的征税对象,因此从税制的稳定性考虑,不需要为电子商务设立新的税种,现有税收体系中的货劳税和所得税等都可以适用于电商。

(二)实现税负公平

随着行业的整体发展,电商企业的收入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韩都衣舍等互联网品牌已经成为了当地的纳税主力。電商企业要实现长远发展,不可能长期依靠税收优势生存,更要避免让税收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隐患。并且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等问题都与企业的纳税情况密切相关,不解决电商纳税的问题,实际上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为了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相适应,对电商加强税收监管、实现公平征税是形势所趋。

规范电商纳税是必然,公平应该成为基本原则。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电商与实体店的税负公平,就必须对电商建立规范的纳税秩序,减小两者的税负差异,营造中性的税收环境。规范电商纳税会导致电商经营成本上升、失去价格优势的担忧实际上是不必要的。因为C2C电商包含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者,这些销售者有不少都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加强监管并不会给他们增加税负,依然会有价格优势。

(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

电子商务尤其是C2C电商的进入门槛较低,前置管理程序缺乏,加之后续经营监管不足,导致C2C电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长期以来C2C电商一直是网络售假的重灾区,因为C2C网店基本上只受电商平台的监管,但规模巨大的网店数量和订单量使电商平台的监管成本也很大。

我国电子商务已经具有较大的总体规模,然而也面临着一定的发展瓶颈。随着网购市场的成熟,产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正逐渐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并将成为电商行业升级的主要推动力。但目前各电商平台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产品质量不高、故意刷单以及欺诈消费等乱象,如果长期缺少规范管理,将导致消费者的信任度下降,这种混乱的行业现状会使电商的自身发展受到限制。

对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有助于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这既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是出于对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考虑。加强对电商的税收征管,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加重税负,而是为了促使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抑制一些无序的恶性竞争行为,引导诚信经营的氛围,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的行业规范和稳健发展都是有利的。

六、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登记制度

C2C电商与实体店税负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登记制度的缺失。B2B和B2C电商企业和一般企业一样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自然人经营网店的手续得到了简化,但许多人误认为自然人经营网店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加之监管措施不严格,导致部分超过免税条件的企业以自然人网店的方式躲避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纳税的法律环境正在不断完善。2016年底提交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要求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今后自然人和法人都将有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可以以此为契机,在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力度的同时,完善网店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线上线下公平交易环境。

(二)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性,不少人认为网购不开发票因而不需要交税,这显然是错误的。目前一些主流电商企業已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或者开具了纸质发票,例如京东商城的自营商品都会开具正规发票,包括普通纸质发票、普通电子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虽然网络交易具有一定虚拟性,但是在大数据条件下,交易信息在资金支付和快递物流两个方面都留有痕迹,税务部门要获得电商的交易信息和经营数据,一定程度上是比传统交易方式下更简单的,一个重要的解决手段就是推广电子发票。对电商征税,电子发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纳成本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电商的税收监管,需要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在每一笔交易完成时自动产生电子发票,才更有利于維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明確电商平台的责任

如前所述,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资金支付和快递物流两个方面来了解电商企业的经营信息,不过这需要得到电商平台的积极配合。电商交易的支付手段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网银支付、货到付款等。只有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一定时间内可以没有选择退换货,确认收到货物完成交易之后,销售方才应该对该笔交易确认收入,因此本文认为不能选择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或者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直接从销售收入中代扣税款,因为当时销售方尚未确认收入、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

电商平台与入驻卖家有密切联系,掌握着它们所有的详细交易信息。因此本文考虑,可以探索实施由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实现对卖家征税。这种制度在其他国家有实施的先例,比如美国要求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代征税款。电商平台在结算每一笔交易款项时,根据相应的货款自动生成税款数据,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这样可以提高税款征收的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电商企业的监督制约作用。

注释

{1}数据来自《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数据来自《2016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7.

[2]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R].杭州: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

[3]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4]张敬.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建[J].税务研究,2015,(03):100-102.

[5]郭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6,(03):43-46.

[6]关丽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J].商业经济,2017,(03):100-102.

[7]朱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及其治理措施[J].财经论丛,2013,(02):42-49.

[8]许怡宁,孔刘柳.电子商务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研究[J].电子商务,2015,(01):2-4.

[9]蔡昌.电商税收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08):2-13.

[10]王文清,王鲁宁.“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与制度改革[J].税收经济研究,2015,(04):51-56.

[11]张炜,叶陈刚,徐伟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税务研究,2014,(10):68-70.

[12]洪澎源.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2013,(24):45-46.

[13]郭沛廷,李昊源.网络交易税收流失测度及治理路径的现实选择[J].经济问题,2017,(03):35-40.

作者简介:程越(1993-),女,汉族,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硕士。

作者:程越

电子税务税收征管论文 篇3: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电子商务税收征纳与否,是电子商务出现以来恒久讨论的话题。本文就在国内开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税收,将会产生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税制设计工作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税制设计;征管措施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月售额不超过2万元者,暂免征收“两税”(增值税、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对此,有专家表示,该项政策的出台或是为电子商务征税扫清障碍。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纳与否,是电子商务存在以来一个恒久讨论的话题。本文将从征税的意义与影响,如何做好相关的税制设计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冲击

电子商务问世以来,消费者购物习惯悄然变化,越来越多地开始通过网络解决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用问题。有关数据统计表明,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将超过1 万亿元,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已经突破6%[1]。面对消费者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开展网上经营活动的商家日益增多,除了原来就存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外,传统交易形态的专卖店、百货超市等也纷纷触网,寻求在网络交易这一渠道分得一杯羹,当前我国网络购物事业的发展态势可谓蔚为壮观。

但是,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并带动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一定冲击。电子商务是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而言,基于电子通信手段开展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借助这种商业模式,人们可以在无限宽广的互联网上,与地球上任一地域的交易者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宣传、购买和结算。由于其利用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高科技技术,在整个商品交易过程实现对相关信息的整合、优化,便于人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信息进行比较,方便了人们的选择;加之电子商务对商品的生产到销售整个流程都进行了优化,商品交易中间环节明显减少,大大地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支出成本,受到广泛的欢迎。但是电子商务虚拟性的本质,决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呈现流动性、隐蔽性、智能化、数字化等特点,必然导致以传统商业模式为基础设计的税制受到冲击,出现了税收征管中课税对象难以明确、纳税主体身份难以定性、税种难以确定、税务稽查难以入手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与影响

税收,既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发挥着引导投资,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作用。因而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必须首先要明确,为何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征税有何意义;其次也需要辩证、全面地分析,对电子商务征税,可能带来的影响几何。

(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

1、有利于调节经济运行,并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是整个经济运行活动的一部分,并且规模越来越大,交易商品越来越多,涉及资金越来越充裕,如果不将其纳入征税的范围,就会形成经济运行调节上的一个“死角”,影响经济运行调节的效果。

同时,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征税,还可以为国家拓展新的税源,使得在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快,盈利能力提升的同时,国家入库税金也得以增长。反之,如若长期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活动实行免税政策,就会因为电子商务交易价格的相对低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传统企业加人到电子商务交易中来,使得传统交易方式的交易量减少,原本应征收入库税收不断流失。

2、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求国家进一步采取有效手段,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对象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方面的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这样,就由现在的对电子商务“无为”监管模式,转变为一种对电子商务的积极监控,从而能够及时发现并制裁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损害消费者权益、金融诈骗、甚至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活动,使消费者利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国家利益得到更加有效的维护。

3、避免网络逃税,维护税收公平

税法原则是政府设计税制,征纳税收必须考虑和遵从的基本原则。作为税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征税应使纳税人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保持均衡,形象地讲就是多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无收入者不纳税。按这一税收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商贸之间只不过是商业模式的变革,其经济本质并无变化,因而应保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贸纳税的一致。如若长期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会导致电子商务模式经营主体与传统商贸模式经营主体之间税负的不公,形成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经济发展受到一定的扭曲。

(二)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猛,但相对于存在时间久远的传统商贸模式而言,尚属新生事物,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扶持,因而许多发达国家诸如美国,长期选择对电子商务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如若在国内选择开增电子商务的相关税收,将会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社会成本增加,引起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的减少,发生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进而影响市场交易主体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热情,对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在税制的设计上需要审慎。

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设计的一些思考

对电子商务交易开征一定的税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需合理考虑以下问题:

1、征税对象、税种与税率的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品既有传统交易中存在的实物商品,也有在实物商品上附加一定服务的商品,还有纯粹虚拟化的数字产品。实物商品上附加一定服务的商品,比如一些饭店接受的网上订餐,提供送餐上门的服务则需在餐费的基础上多交一定金额。纯粹虚拟化的数字产品是指,商品交付过程无需外界物流参与,只用借助网络设备即可完成,甚至有时无需任何人的参与,交由计算机程序即可自动完成相关交易,比如电子书籍的阅览授权,某些软件的密匙等等。征税对象确定时,需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合理确定。

在税种的选择上,坊间盛传按5%征收营业税。窃以为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更为合理。电子商务交易的很多商品在线下销售时,本来就是征收增值税,根据一切销售活动不管其是如何进行的都需同样征税的财政理论, 电子商务则应同传统商务一样实施相同的税制[2],这事就税收公平角度而言的。加之增值税更符合税收中性的特征,我国正在积极实施“营改增”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更符合税收相关原则的要求。只是在现阶段,有关制度、技术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征纳增值税可能在应增值税缴税额的确定上会产生较大争议。从长远来看,基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考虑,应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为最优选择。

税率的确定也需考虑征税对象的不同,以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本身的差异。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另外一些则是国家不鼓励甚至限制消费的商品。此外电子商务具有吸纳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作用,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靠经营电子商务来谋取生活费,经营利润较为微薄。对于这样一些因素,在设计税率时都应合理考虑,抑或从税收减免的角度给予一定的优惠。

2、加强金融部门的合作,使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取得实效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利用传统手段很难进行有效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只有加强与金融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够从资金流上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交易行为的发生与否进行清晰准确地认定,完成税收的征收,避免某些纳税人随意逃税、避税的出现。(作者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参见donews网.传统零售如何走好电商突围路.http://www.donews.com/it/201307/1559761.shtm

[2]乌家培.电子商务与税[J].财政研究,2000(6)

作者:李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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