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

2022-08-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研究

摘 要: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科技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跨越式发展,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在我国的建设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我们应该全面的来看待问题,水利水电行业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存在非常多的问题。本文简述一下水利水电在建设工的特点,提出监视管理工作的程序,分析水利水电工程中施工安全监理以及安全控制。

关键词:施工安全;水利水电;控制

引言:我国在早在2003年就颁布并且在2004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提出,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监理单位对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承担三大责任:安全检查职责;审核检测职责以及督促整改职责。安全监理单位是非常重要的部门,是建设安全工程的重要保障。实施安全监理,能有效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同时还能加强管理,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的特点

(1)施工安全关系着建设期限,若延误会增加工程开支,会很影响工程的效益;

(2)危害程度大,容易造成溃坝和高边坡失稳;

(3)水利水电施工涉及工程种类多,涉及面也广泛,产生的安全问题也随之增多,事故发生几率增大,造成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量也大;

(4)季节是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重要原因。季节可能引发洪水,所以必须把握时机,合理规划,做好预防灾害措施等;

(5)工程量过大,单项工程细分下来工种更多,一旦发生意外,会引起连锁反应。

(6)水利水电施工地点多是在自然灾害经常发生的山区,施工单位也居住在临时住所,对自然灾害的抵抗力有限,安全事故容易发生[1]。

二、监理安全控制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

(1)监理安全控制的具体工作

①严格执行《条例》中的内容,配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理行政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

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落实情况,完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③监督和催促施工单位是否按严格实施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落实分布或分项的各项防护措施;

④施工方案的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

⑤监督并催促施工单位是否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分部以及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⑥检查施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防御工作、季节、天气变化御寒抗冷工作、文明施工等方面工作;

⑦施工单位质量综合检查,勒令停止非法作业、不安全作业的单位,发现安全隐患立刻让其整改,情况严重的,另其停工数天并做整改报告;

⑧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还不停工整改的,应报告给行政主管部门。

(2)监理安全控制的工作程序

①审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文件,如:安全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安全监督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备以及确保安全的专业人员等,还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情况以及各种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和机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等;

②检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合格;

③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④检查安全体系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有资格;

⑤检查相关技术、工艺和施工原材料是否安全、合格;

⑥审核安全设备和施工所用机械的安全等,施工单位应保留设备的有关证明;

⑦依照法律法规强行实施标准型监理工作;

⑧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停工通知,立刻做出整改;

⑨施工单位若违抗命令,需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2]。

三、施工安全控制方法

(1)分析、控制施工安全危险的源头

我国《安全生产法》中有“三大高位行业”,有矿山开采、化学危险品,还有就是工程施工了,这是一个事故频发的行业。所以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可掉以轻心,分析好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危险源可能存在于施工现场,也可能存在于施工场地附近。

(2)分析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来判断其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及时制止。

(3)用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系统性的检查,可明确其中含有的危险性。

(4)检测操作中的危险。严格检测施工和工艺过程中的控制技术,经过仔细研究寻找其中存在的危险源,并且有效的控制。

(5)时间树分析。从初始原因为起点,顺藤摸瓜,对每个环节进行排查,并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这种对每个环节分阶层的分析方式,可准确的识别危险源的所在。

(6)故障树分析。寻找系统某个环节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故障产生的原因,抓住这个规律。通过这种方法可有效识别危险源。

上面这些寻找危险源的方法都各有优点,同时也有它的局限性。所在在真正在现场识别危险源的时候,一定要根本实际情况来选择方法,最好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方法来判断、识别。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控制措施

(1)建立专属安全部门,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同时监督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

(2)协助施工单位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以及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定期对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进行彻底检查,查安全,查隐患,查生产状况,查事故处理等等。

(4)对所有新老员工进行安全施工培训,对技术人员实施岗前考核,对工程中特殊施工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有上岗证。

(5)一旦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工整改。并在整改过后拍专业人员检查,需要工程师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签字才能继续施工[3]。

(6)建立事故预防部门和事故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培养一众专业的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加强防范。

结语:工程监理不是一个看似简单的工作,它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要求非常高。在水利水电施工建设中,一定要加强对安全问题的监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阶段都要对其了解透彻,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把安全问题上升到法律高度来看待。和安全的问题从来都不是小问题。

参考文献:

[1]徐文福,蒋秋云,王芳.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5:177.

[2]郜建华.水利施工的安全控制分析[J].科技传播,2013,09:202+196.

[3]苏润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2:176.

作者:张超

第2篇: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及设计规范浅析

摘 要:本文对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方法进行了研究,具体阐述水电工程防震抗震设计标准体系,并基于以上两点分析出了工程的防震抗震设计要点如:防震设计的标准和独立的保安电源等,希望对日后水电工程的防震设计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电工程 防震抗震 震损

地震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和破坏的同时,水电工程的防震抗震工作需要研究以往发生过的地震灾难,所以灾难也为水电工程设计人员提供了真实资料,水电工程设计人员应基于现有的地震灾害特征,将水电工程的抗震性不断提高。

1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

地震的破坏形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灾害破坏,也就是地震的原生现象,主要是指地震断层交错或地震波引起地面振动,这种灾害会导致地面、建筑物和山体自然等被破坏。例如:智利大地震造成的持续晃动对建筑物的破坏,以及中国唐山大地震造成七八成建筑物损坏。一类是次生灾害,指直接灾害破坏了自然或社会的稳定状态后引起的灾害,主要有火灾、毒气泄漏、洪涝和瘟疫等几种,其中最常见的灾害是火灾。例如:日本关东大地震,因为震动造成神奈川县发生泥石流,顺山谷下滑达5km远。

水电工程需具备发电、引水、浇灌及航运等多种职能,所以水电工程建筑大多是由多个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具有种类和形式各异的特点,且水电建筑多建在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环境中,这就导致了地震灾害对水电建筑的影响因素繁多且异常复杂。

目前,我国水电工程防震设计主要参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两项规定,两者都规定大坝抗震设防采用设计重现期内一定概率水准的地震参数,该参数规定采取一级设计标准进行防震抗震设计,其性能目标对应在设计地震作用条件下,允许水电建筑局部破坏,且经修理后能恢复正常使用。两项规定对水电建筑的防震抗震设计界限明确,同时侧重点各不相同、互为补充。总体上涵盖了河流规划、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及应急管理等生命安全的周期。涉及专业包含规划、地质、水工、施工、机电等多个领域,此外基于工程经验及安全系数的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相统一也提出了防震抗震的对策[1]。

2 水电工程防震抗震设计规范要点

2.1 抗震设计标准

由于地震灾害具备不确定性,地震响应情况复杂,所以要求水电工程抗震设防必须坚持“安全为主、留有余地”的原则。一旦大坝和大型水库被破坏,工程本身的损失不仅巨大,而且可能导致流域发生严重灾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所以高坝工程项目对抗震设防要求比普通项目更高也更严格。实践显示,《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抗震性能设计标准合理性达标,但也有研究和改进甲类设防大坝的设防标准的空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乙类大坝应采用以及地震灾害防范措施,满足50年10%的概率,甲类及超高坝应采用地震灾害两级设防,标准为100年2%,满足可修复和不满灌的要求。

例如:三峡大坝就属于甲类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物,国家要求其抗震设计达到100年内超越一成,即5000年一遇的设计标准。此外考虑地震的不确定性和大坝次生灾害一旦发生的严重后果,三峡大坝的抗震设防标准相较于过内外同类标准要更高,是按照10000年一遇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的。

2.2 工程防震抗震安全复核

据调查,一些高坝在经过强烈地震后,由于震感叠加和震感传导,坝肩、坝基或坝体结构局部有产生损坏的可能,严重情况下会出现渗漏。此外,由于余震作用和其他负面因素影响,大坝破损范围可能会不断扩大,降低大坝安全性及可靠性,加上余震作用的影响,破损面积可能加大,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要对大坝展开抗震安全复核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合理解决措施。国家规定水電工程的枢纽工程区域若遭到≥6级强度的地震灾害,当地水利局就应展开抗震复核工作,将地震危险和危害彻底分析总结,进行防震抗灾的专项安全监测活动,在结合实际情况补救修整。

例如:宝珠寺大坝管理人员经常对大坝危害性进行分析,尤其在震后,工作人员于第一时间开展震后抗震设计复核,复核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和震害规律及总结大坝防震抗震经验等,并根据需要落实补强措施。

2.3 地震灾害调查

为了杜绝次生地震灾害对水电工程造成破坏,加强水电工程、坝址地震地质灾害和地震洪水灾害的调查分析十分重要。同时需要提高环境边坡地质勘察强度,注意环境边坡的地震危险源、河流致灾效应及滑坡阻断分析研究。此外还要对上游流域坝址进行加固工作,分析梯级主支流水库大坝建设与管理,并优化次生灾害、洪水灾害的预警措和综合防治措施建设。我国有相关规定表示大坝枢纽区布置和水电工程建筑的设计驻点是防范地震灾害的破坏,要对水电枢纽工程和周边自然环境、滑坡地、危岩体和泥石流等其他灾害隐患有效排除,将隐患在地震发生时可能引起的影响深入分析记录[2]。

例如:三峡大坝会定期加强坝址及附近自然边坡、滑坡体等和其他地质现象的灾害隐患排查,对其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可能导致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

2.4 地震应急预案

当发生强震后,水电工程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以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别需要注意防止溃坝,避免水库水失控导致流域安全事故。地震应急措施是帮助值班人员知道如何避免以上事故,一旦出现上述事件发生的迹象或征兆,值班人应明确如何处理能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我国水电工程防震设计的两项规范强调在设计枢纽建筑时,应科学地分析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风险,结合当地情况预防大坝可能出现的风险。

例如:三峡大坝的水电工程防震抗震设计中分析了地震破坏和次生灾害的风险,并从防灾减灾角度对全厂停电、洪水决堤、闸门失灵、坝体缺损、坝基不稳、坝体渗漏、电源通信中断等次生灾害提出应急预案。保证了水电工程管理人员对灾害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2.5 对外通信交通

在遭遇地震灾害时,水电站是连接大坝枢纽与国家公路、铁路等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的主干通道。同时通信条件也是地震时水电站的重要工程,对及时报告地震灾情,获得有效的救援并保持水电站与外界的联系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万安大坝在设计时考虑了地震抢险的需求,对外交通设置了双通道,充分研究了运输方式的合理性。此外设置了多个相互独立的通信通道,形成环形的通信网络。

2.6 应急电源

从汶川地震灾区的情况得来的经验可知,如果枢纽排水设施电源无法接通,配置在辅助动力系统中的柴油发电机组远离闸门启闭机、被坍塌的沉积物掩埋砸碎、在故障状态下缺乏维护,或缺乏柴油等原因无法正常启动,都会影响应急措施启动。所以在设计水电工程时,应为枢纽工程泄洪设施配置独立保安电源,由洪水设施供电系统直接接入,将电源布置在靠近泄水点的位置,水电工程建筑采用直流电源作为保护系统的工作供电点[3]。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电工程的抗震防震工作备受社会关注,是民生安全的必要保障,通过对水电工程防震抗震设计标准和应急制度的总结反思,需健全相关设计标准,对地震灾害预防方法进行优化。

参考文献

[1] 周建平,武明鑫.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及设计规范[J].水利水电施工,2019(1):1-5.

[2] 我国水电工程抗震设计安全可靠[J].大坝与安全,2016(5):62.

[3] 刘荣丽.汶川地震灾区水电工程震损调查和工程抗震复核工作中间成果检查会召开[J].水力发电,2018(11):97.

作者:茹欣

第3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简述

摘 要:梳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为例,结合征地移民工作,逐章逐条分析研究,以促进依法依规开展征地移民工作,为最终实现移民安置目标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词:水利水电;移民安置;法律法规

中图法分类号:D632.4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679/j.cnki.cjjsjj.2021.030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证明,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征地移民工作,坚守法律法规底线,是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安置目标,维护区域社会稳定,促进水利水电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1 征地移民安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沿革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政府就开始关注移民补偿与安置工作,建立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1953年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中规定:“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并就有关补偿原则、对象及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58年发布的《国家经济建设征用土地办法》,除进一步明确有关补偿规定外,对农村移民安置提出了就近及农业安置的指导原则。1964年国务院批转了原水利电力部《关于认真制订水库移民安置规划,争取及早完成安置任务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安置移民应该从生产、扶持移民恢复和发展方面着手。

改革开放后,随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征地移民工作逐渐成为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均用简称),规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1991年国务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该条例作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第一部专业法规,明确了移民安置基本指导思想和目标,即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方法,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1998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并提高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

进入21世纪,市场经济在中国高速发展,同时移民安置和失地农民利益问题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党中央及时提出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这期间,国家颁布或修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与此相应,征地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趋于系统和完善。初步统计,目前国家和有关部委出台的涉及征地移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已超过50部,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出台大量的相关文件。

2 征地移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分类

根据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及适用范围,可以划分为: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文件三个方面。

2.1 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指专门为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制定,且适用范围直接明确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统称为基本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679)、《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等。其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的第一部专业法规,是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行动纲领和基本依据。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是围绕该《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落实或进一步细化,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2.2 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些虽然不是专门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制定,但适用范围覆盖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且其中一些条款与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相关,可统称为移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由于征地移民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多,其中相关度较高,在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中使用較多的主要如下。

(1)土地管理类:《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04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修正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耕地占用税法》(实施时间:2019年9月),《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等。

(2)林地管理类:《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6年)(注:新条例还未出台);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等。

(3)安置补偿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2015年)等。

(4)其他法律法规:《水法》(2016年7月修订)、《防洪法》(2016年修正)、《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2018年)等。

2.3 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

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更多的适用于征地移民设计和咨询单位。较常用的主要有如下。

(1)水利行业(SL):《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水庫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644-201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2015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规程》(SL728-2015)、《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规程》(SL735-2016)等。

(2)电力行业(DL):《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1-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NB/T35013-201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规程》(NB/T35069-201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规程》(NB/T35070-2015)等。

(3)其他相关行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等。

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分析

3.1 概况

《条例》最早颁布于1991年,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颁布了新的《条例》,对移民安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在指导思想和目标上由“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修改为“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提高到“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强调了“以人为本、顾全大局、节约利用土地、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安置原则;明确了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对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审批和实施制定了严格的要求;提高了安置补偿标准;并对移民后期扶持、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权益维护等制定了明确的规定。2017年国务院令第679号对《条例》第二十二条进行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标准。《条例》全文共分为八章六十三条。

3.2 结合征地移民工作的思考

(1)总则主要明确了《条例》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体制。从管理体制上可以看出,政府在征地移民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笔者认为,得到政府重视和支持的征地移民工作,往往开展得比较顺利。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在大力支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切实担当起征地移民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情况下,移民工作中所遇到的很多复杂问题,将会得到较好地解决。

(2)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对征地移民前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的责任部门,对编制大纲和规划报告的主要方法、内容、需要履行的工作程序,以及对大纲和规划报告的审批、审核作出了规定。

实物调查成果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通常所说的“停建令”)。在实际工作中,“停建令”和县级人民政府对调查成果的认可文件,成为大纲通过审批的前置条件。实物调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牵涉到社会各方力量,尤其涉及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因此,有着严格的调查、公示程序(相关规范作了很细致的要求)。如果在工程方案举棋不定,工程范围不断调整的情况下开展实物全面调查,极易造成调查工作反反复复,调查成果不断修改,调查工作的严肃性,成果的权威性受到损害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停建令”颁布前,应对工程方案进行严格的技术论证和技术审查,对工程范围应有明确的界定,尽量避免调查工作的反复。

大纲作为编制规划报告的基本依据,其审批权限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规划报告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审核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规划报告的内容是依据大纲的各项要求,进行设计上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并增加了补偿投资估算、实施总进度及年度计划等实施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划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第十五条规定:“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说明规划报告的编制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作为可研批准或者核准的前置条件。随着近些年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实,规划报告已不作为可研批准或者核准的前置条件,但至少应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工程开工前)完成该项工作。笔者在多次审查评估重大项目中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对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规划报告审核意见非常重视,在一些重大项目评审时作为地方合规性要件。

《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都明确了大纲和规划报告“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批”的规定。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由于设计阶段的深入、工程设计的优化及实施中的变化,难免会出现与大纲和规划报告不一致的地方,如果每一个调整或修改都得重新报批显然不现实。什么程度的调整或修改需要重新报批,《条例》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也没有很具体的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中也不包含征地移民设计变更(第六条)。设计变更的合规性问题一直困扰着从事征地移民工作的有关部门。除少数省份(如云南省)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外,为解决上述问题,一些是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如湖北省鄂北局、原南调局等)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存在着法律效力不足、口径不统一等问题。笔者认为,在更高层面出台征地移民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文件,对依法依规开展征地移民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对应《条例》本章,水利部出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更为具体的要求。如“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等,可进一步学习领会。

(3)第三章征地补偿主要是对补偿作出的相关规定。2017年国务院令第679号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次修改,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水利水电工程补偿标准普遍低于铁路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偿标准的状况。尤其是对水库移民而言,加上国家的后期扶持政策,其得到的实际补偿是高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4)第四章移民安置主要是对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作出的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從本章可以看出,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上下级之间、移民区政府与接受地政府之间主要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签订协议是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重要手段,能有效规范各方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已普遍延伸到移民个人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的层面。

本章第三十七条明确了“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对应本章,水利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对验收工作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第五章后期扶持主要是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及后期扶持有关政策作出规定。对应本章,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以及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期限等,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尤其要注意扶持范围的界定,即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6)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全过程监督,以及移民安置的全过程监督评估作出规定。对应本章,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在稽查、监督评估的依据、内容、工作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7)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涉及征地移民的各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第八章附则明确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Brief Description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on Land Ac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for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Li Ruiqing

(Hubei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lanning Survey and Design Institute, Wuhan 430064, China)

作者:李瑞清

第4篇: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程规范(范文模版)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程规范

规程 规范名称

出版日期

备注

泵站施工规范

SL—234—1999

1999年 泵站技术改造规程 SL—254

2000年 提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171

2000年 提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 SL/T188-96

1999年 提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1998年 提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L-239-1999 1999年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 SL-63-94

1994年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DJ 336-89 试行 2000年 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井管标准 SL/T154-95

2000年 浆砌石坝设计规范 SL25-91(行标)

1999年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 SL207-98(水利部农水司) 1998年 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T231-2000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L 204-98 1999年 碾压混凝土设计导则DL/T 5005-92(行标)

1992年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4-1999

2000年 农田排水试验规范 SL/109-95(部标)

1997年 农田水利技术术语 SL 56-93

1998年 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SL 236-1999(行标) 1999年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 SL18-91

2000年 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规范 SL/T225-98

2000年 水电站引水渠道及前池设计规范 SL/T205-97

1998年 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SL 101- 1995年 水工钢闸门系列标准—充水阀 SL/T248-1999

2000年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SL/T 191-96

1998年 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 SL 211-98

1998年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L-203-97

1999年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2000年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105-95

2000年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 105-95

1992年

( 1 ) 水工金库结构焊工考试规则 SL-35-92

1992年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程 SL-53-94

1999年 水工碾压混凝土试验规程 SL-48-94

1999年 水工与河工摸型常用仪器校验方法 SL/T232-99 1999年 水工预应力锚喷设计规范 SL212-98

1999年 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 SL224-98(试标)

1999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

2000年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SL104-95

1998年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72-94

1998年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 1999年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SL74-95

1995年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

2000年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92

2000年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98

1999年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DL5020 2000年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44-93

1998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52-93

2000年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DJ338-89

1999年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95

1995年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97

2000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行标

1999年 水利水电建设用起重机技术条件SL/T241-1999

2000年 水利水电量和单位AL2。12。3-98(刘风桐)

1998年 水利水电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2000年 水利行业岗位规范科研设计岗位DL301。7-93

2000年 水利行业岗位规范领导干部岗位SL301。1-93

2000年 水利行业岗位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岗位SL301 2000年 水利行业岗位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岗位 SL301。5

2000年 水轮机模型浑水验收试验规程 SL142-92(部标) 1997年 水土保持试验规范 SD239-87

1992年 水位计通用技术条件 SL/T243-1999

2000年 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

2000年 水文缆道机电设备及测量验收仪器通用技术条件SL 2000年 水文普通测量规范SL58-93

2000年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250-2000

2000年 水文巡测规范SL195-97

1998年 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

2000年 水文自动测报系统通信电路设计规定SL199-97

1998年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SL170-96(行标)

1998年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行标)

1999年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2000年 水质分析方法SL78-94-1994(中国行业标准)

1995年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行标

1999年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行标

1999年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2000年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行标)

1995年 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理规程SL169-96

1996年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行标

1999年 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SL16-95

1999年 小型水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179-96

1998年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SL193-97

1997年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1997年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DL5017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

周期式混凝土搅拌楼(站)SL/T242-1999

1998年 1994年2000年 2000年

第5篇: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水电监理)的管理,促进水电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水电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电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和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电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等,对水电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电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水电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其授权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工作。电力工业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水电监理的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向建设部推荐国家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全国水电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发证、注册管理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水电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水电监理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电监理规定、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管理所管辖范围水电监理工作;

(三)组织所管辖范围内水电监理工作经验交流;

(四)协助电力部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资质进行管理;

(五)完成电力部交给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水电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

(二)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

(三)限额以上技改水电工程项目。

(四)小型水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水电监理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工程合同控制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水电监理是全过程的监理,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提倡有条件的项目实行设计阶段监理。不同的监理单位可以分别承担不同工程部位和监理内容。施工阶段系指从工程招标、施工准备、正式开工至竣工的阶段。

第四章水电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并报电力部备案。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应具备合格的资质和业绩。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的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及时间,双方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工作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参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范本》。

第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专项列支。监理合同价格应遵守国家取费规定。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及监理合同要求,组建专业配套、高效的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及必备的检测设备手段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和分项工程项目编制工程监理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四)组织、主持或参与中间、阶段、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和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范围及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及相应的方面。其授予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水电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并为监理工作提供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有关施工技术经济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应尽快调查研究,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合同关系,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和需要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授予监理单位责权,为保证施工现场及时、有效、公正地监理,应授予监理单位该监理目标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中项目法人授予的责权开展监理工作,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应是该监理项目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项目法人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以避免现场指挥混乱。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在执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过程中,应贯彻设计意图,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管理项目法人签订的设计合同。设计变更应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设计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达到施工单位。要求变更设计时,须通过监理单位提出。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情况;监理单位未经授权无权变更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合同;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和成本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由项目法人最后决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水电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承担大中型水电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被监理单位。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

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水电监理单位,须经电力部批准,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登记相适应的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水电监理单位的开业和资质的审批,依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电监理单位是水电建设市场的主体之一,水电监理是一种高只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水电监理单位应严格遵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正确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和水电监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关系;

(二)监理单位成员不得在政府机关兼职,不得是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人员;

(三)监理业务原则是不得分包,如确需分包,须经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

(四)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其监理机构和主要人员必须相对独立和稳定。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建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监理机构,并签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监理的责权利;

(二)电力部申请监理的资格,经审查合格后,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登记证书;

(三)电力部单项申报监理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容及其监理负责人,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按《水电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循守法公正、科学、服务为宗旨的职业准则。

第6篇: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

《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手册》考虑到施工及验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验收方面的规范较多。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们组织了有关专家,学者精选了从1994-2003年底的全部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时为满足施工及验收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性,权威性的标准,本手册注重实用性,操作性,在介绍规范基础上重点介绍了每一专业分类相关的操作使用的技术要点。

详细介绍: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 49-9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L 49-94 条文说明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47-94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47-94

条文说明

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 SL 76-94

小水电水能设计规程 SL 76-94 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68-96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168-96 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 SL172-96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 SL172-96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 174-96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范墙施工技术规范 SL 174-96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SL 176-199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SL 176-1996

条文说明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 SL 193-97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 SL 193-97 条文说明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265-97

泵站设计规范 GB/T 50265-97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旆工合同条件(1997年版)

堤坊工程施工规范 SL 260-98

堤坊工程施工规范 SL 260-98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 条文说明

泵站施工规范 SL 234-1999

泵站施工规范 SL 234-1999条文说明

堤坊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第7篇:水电工操作规范

1. 目的

规范水电作业,以提高施工质量,增强顾客满意。 2. 范围

适用于住宅装饰中水电施工(隐蔽)工程的控制 3. 内容

项目经理(施工员)首先对水电工进场操作按图纸及工艺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应强调按QB/T6016-97《室内装饰标准规范》施工;

根据图纸及工艺要求划出水线路走向标志及配电开关、插座盒位置,线路走趋必须横直形式,不可弯曲走近路,然后通知开凿工开凿线槽、线盒槽及水管槽; 线路尽量走墙壁及顶棚,强电、弱电必须分管、分盒,严禁强弱电同管(PVC)或同盒行走或过盒行走;

强电配电箱与弱电集中箱必须间隔30公分左右,严禁紧靠在一起,一面引起干扰,电线(强弱电)线盒安装必须离地面30公分以上,严禁低于30公分;

PVC线管至线盒出口处必须套上罗节,以防损坏线表面塑套而产生漏水现象;

PVC线管在敷设进严禁产生断离、死弯、过墙、穿洞的穿线出口须有保护措施;

平顶过线必须穿PVC管或软管,并固定牢,现浇楼梯板下过线必须用护套线,严禁裸线布设; 水管敷设必须分冷、热水管,过地面时须切开地坪找平层,但不得破坏楼板结构;

热水管不得与电线管并行或热水管过电线管,确定须过电线管时,得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在阳台部位敷设水管,阳台没地漏的,必须考虑安装地漏,且阳台台盆(洗衣机)落水与地漏落水要合理处理,以防地漏返水现象产生;

水管若走顶面时,必须沿墙用抱攀固定牢靠,严禁悬空吊敷或搁平顶木格上;

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结束时,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查和检验:

⑴ 气线管覆辙部分必须注意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明配管及其支架平直牢固,排列整齐,配管弯曲处无明显褶皱,暗配管保护层大于15MM;

⑵ 盒(箱)设置正确,固定牢靠,配管进入盒(箱)处顺直,在盒内露出长度小于5MM; ⑶ 用锁紧螺母固定管口,配管露出锁紧螺母的螺纹为2---3扣,强电总箱与弱电总箱之间间距必须大于30CM;

⑷ 电器管路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下方,与蒸汽管、热水管平行敷设时,间距应大于500MM,其他管道应大于100MM;

⑸ 在吊顶工程中的配管应固定可靠,并且距顶棚面应大于500MM;

⑹金属电线保护管、盒(箱)及支架,接地(接零)支线敷设时,要连接紧密,牢固,接地(接零)线截面选用正确,需防锈的部分涂漆均匀无遗漏;

⑺在线盒(箱)内的导线有适当余量,导线在管内无接头,不进入盒(箱)的垂直配管上口穿线后密封处理良好,道线连接牢固,包扎严密,绝缘良好,不伤芯线; ⑻给排水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隐蔽管道和给水的水压实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⑼ 管道及管道支座必须铺设牢固;

⑽ PR热接管必须按热接要求掌握好温度,对接时严格控制对接度;

⑾ 素钢管(钢塑管)螺纹加工时加工精度必须符合国际《管螺纹》规定:螺纹清洁、规整、断丝或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10%,连接牢固,管螺纹根部有外露螺纹,镀锌碳素钢管无焊接口;

⑿ 素钢管法兰连接时要对接平行,紧密,与管子中心线垂直,镙杆露出螺母,对垫要求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定,且无双层;

⒀ 阀门安装其型号、规格、耐压强度和严格性试验结果,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位置、进出口方向正确,连接牢固,紧密;

⒁ 水管走趋必须纵、横平行垂直,不可随意弯曲,与电线管道交叉处必须要隔热处理(指热水管、蒸汽管);

⒂ 给水管(冷、热水管)敷设完毕,必须用手动式试压,其标准是:6公斤/24小时;

自查或检验完毕,需通知项目经理或施工员,瓦工,业主及公司工程总监及市质监站,验收合格后,下道工序才可进场;

木工进场时,水电工必须配合木工,对敷设线路作出明显标志,以免木工施工操作时钉穿水管或线管而造成漏水或短路现象;

木工施工操作过程中,水电工必须随时去现场查看线路是否有损伤现象,特别是平顶顶水电工在进场安装电气洁具时,严禁工具与家具饰面、地板直接接触,须垫上保护层; 水电工在安装冷光灯,射灯时,与饰面板接触部分垫隔热纸隔热,冷光灯的变压器一律邓的线路是否移动或错位;

用12V,严禁超大使用;

安装12盏以上吊灯,必须采用膨胀螺钉固定牢固,以防脱落;

电气安装中使用的螺钉,螺帽等及剪下的多余电线线头均须用纸盒装起来,以免划损地板、饰面板表面油漆; 水电安装完毕,水电工必须自查,插座是否左零右火,开关插座是否平直,灯具是否全部通电,电视、电话线路是否畅通,吊灯是否牢固,所有落水是否畅通,角阀、龙头是否有漏水,渗水现象,该用硅胶处理部分是否已处理完毕,若无上述现象,方可交付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时,水电班长必须参加。

第8篇:水电工施工技术及规范规范大全

一、水工施工规范

为确保水路施工后美观、畅通、无渗漏、便于检查和维修,水工必须遵循如下规范:

1、水工进场时,首先检查原房屋厨卫地面和顶部是否有裂缝,尤其是顶部水管的周围及接头处,看是否有渗漏的痕迹,仔细观察每个窗台及外墙是否有渗漏的痕迹。然后对厨、卫地面要做蓄水试验,用塑料袋里放砂堵住管口,蓄水试验必须做48小时。如楼上住户没装修,有条件的话可请求同时做蓄水试验。随时注意观察楼下是否有渗、漏水现象,对原有的下排水管包括洗脸盆、洗菜盆、地漏等做通水试验,看是否堵塞。最后把检查结果告诉业主并作好记录。如果原给水系统是预埋的,最好找到水路布置图,便于施工。然后把排水管口封好,以防施工过程中残渣进入水管中。

2、对照施工平面布置图,预约业主在施工现场水路交底,并在施工日志及现场作好记录。首先看洗菜、洗脸、沐浴、洗衣、洗拖把等功能是否齐全,并注意下水管是否齐全,下水管是否需移位,如果不能移位或移位后业主不满意,就得请设计师修改方案。其次,了解业主热水供应的方式,几台热水器供水,分别是什么热水器,并提供热水器安装位置的参考意见。第

三、了解业主所用洁具的型号,确定给排水管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卫生间的蹲便器已安装,但因未考虑地面因贴砖后的抬高,导致装修后,蹲便器低于卫生间地面很多,提醒业主是否更换蹲便器。

3、给排水材料一定要开单准确,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牌、数量,给水管多余的不得超过3m,排水管多余的不得超过1m,接头不能多于5个。超过规定的部分由水工赔偿。蹲便器的给水管必须采用6分管(20-25铝塑管)以保证冲水压力,其他给水管采用4分管(16-20铝塑管)。排水管一般采用φ50或φ110的,排水严禁用φ50以下的排水管。

4、做防水处理必须用油膏,待油膏快干时,用砂子撒在油膏上,以便做下一道工序。总体要求:贴完厨、卫地面砖后,厨、卫的地面一定要低于室内地面2至3cm。做防水处理时,四周墙面应做到地面250mm以上的高度。条件允许的厨卫地面要低于室内地间2—3 cm,防水处理做上墙250mm以上。

5、防水处理完工后,要注意养护,防水层没干燥时,不得人踩在里面用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免得破坏新做的防水层。待油膏完全干透,再做蓄水试验48小时,确认不渗漏后,请业主签字认可,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6、给水系统管道布局走向要合理,严禁交叉、斜走,开槽严禁破坏防水层。在高于地面300mm处开槽,在墙体内尽可能少用连接配件,给水管出口一定要预埋在地柜背后的墙体内,在柜内应看不到给水管。龙头的安装应便于更换及维修,在同一位置有两个出水口时,出水口的净距为100-150mm,并且在同一水平线上,热水管的出口布置在左边,冷水管的出口布置在右边。燃气式热水的水管出口高度位置。淋浴龙头的高度要根据燃具具体要求而定。

7、水表有横竖两种,安装时应注意哪端是进水,哪端是出水;水表入墙安装后,应便于读数和维修。水表两端有螺母,安水表时要考虑拧动空间。

8、安装PVC下水管时要注意放坡,并要做通水试验。保证下水畅通,无渗漏、倒流现象,方可埋设。更换蹲便器时要考虑选择是后进后排、还是后进前排、是不是带存水弯等。当蹲便器的排水孔要移位,如需采用抬高地面的方式时必须有业主的签字认可,要考虑抬高高度至少要有200㎜,蹲便器排水要直接到主水管里。蹲便器安装要与泥工一同配合,保证地面砖与蹲便器的边在一个平面上。蹲便顺延时冲水阀的安装一定要坚直,横要平行于墙面,开启的方向要垂直墙面。选购座便器时,要注意其排污孔中心距(墙砖贴好后)与实地是否吻合。如不吻合可选用50mm或100mm的移位器。

9、洗脸盆、洗菜盆的下水管要移位接长,要注意布管的位置,尽量靠墙边,隐藏在地柜背后,所加长的水管最低点不能低于原出水口,保证排水畅通不能堵塞。地漏必须布置在最低处,为防止下水倒流,一定要配备存水弯。

10、给水管的出口位置不能破坏墙面砖的腰线、花砖、以及墙砖的边、角。管道入墙开槽的深度至少要3cm,水管弯曲的幅度大于或等于6倍的管径。水管的切断必须用剪切器,剪切后两端必须整形后,方能连接。给水管尽量走墙体内。

11、给水系统安装前,必须检查水管、配件是否有破损、砂眼等现象,管与配件的连接,必须正确,且用管卡加固。水管铺设后,用软管把冷、热水管连通一并试压,试压压力为0.6mpa。试压24小时,经项目经理确认无渗水现象,并请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敷设水泥。铺在地上的管道也要敷水泥加以保护。

12、煤气管道不能包、不能改动移位。如确需要移位只能由煤气公司专业人员操作。水管布置完后,埋设之前绘制好水路图,便于施工及以后的维修。并标明水路标高、水管规格型号等。

13、卫生洁具及龙头的安装,应参照使用说明书及五金安装规范。各类紧固工具严禁直接接触镀铬件,必须用绒布包好紧固工具后进行安装、以防划伤。玻璃洗脸盆、立式台盆等的给、排水管布置应考虑隐蔽、美观。

13.1 龙头安装后要用绒布包好保护;

13.2 卫生洁具安装后要用包装盒包扎、封口胶带密封; 13.3 客户交给施工员的《使用说明书》,发票、合格证书包装箱要进行妥善保管。

14、PPR管材料进场时,应严格检查材料的规格,冷热管的标号,不得冷、热水管配件混用。

15、在安装PPR管时,热熔接头的温度必须达到250-300摄氏度,接熔后接口必须无缝隙、平滑、接口方正。

16、PPR管施工完后,必须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为0.6Mpa,并进行24小时试压无漏现象。

17、厨卫五金件的安装最好是与业主一同定位,一般情况下,毛巾架安装的高度以150㎜为宜,尽量避免装在门的对面及门后,也避免在座厕的上方,选择墙面较为空的位置,以洗面台、座厕的左上方为宜。卷纸盒的安装:在大便器左侧或右侧200㎜,高度500-600㎜左右。嵌入式面纸盒装在洗面台左侧100㎜高度处。吹风机安装在洗面台的两侧,台面上400-500㎜高。口杯架安装在洗面台的左上方100-150㎜处。洗面台上方水银镜安装时左右以水龙头为中心,高度以银镜下底边离台面200㎜左右,按要求定位后,在镜后贴上1-2㎜厚的泡沫双面胶再上镜钉,用玻璃胶打在镜子的四周边瓷砖的结口处,避免胶直接打在银镜的背面上。如果镜子不用镜钉则需在水银镜背面先贴上专用胶带后,再用玻璃胶粘贴。洗面台上肥皂盒、肥皂架安装在离洗面台100-150㎜高的右上方,淋浴房的则安装在淋浴房内居中900-1000㎜处,浴缸的则安装在浴缸沿上口200-250㎜高度居浴缸中。淋浴龙头安装在离地800㎜高,喷头离地1850㎜高,安装在淋浴区间内居中的位置,要求左热右冷出水,避免出水点安装在磁砖腰线上。龙头两出水孔应在同一水平线上,且不锈钢盖板与墙吻合良好,无缝隙。拖把池龙头安装在拖把池正中离地500㎜左右,以方便使用,便于排水为宜。座厕角阀安装在座厕右部边沿100㎜,距地250-300㎜高为宜。延时冲洗阀以距地800㎜为宜,避免装在腰线上。马桶刷应安装在靠近大便器的墙面或座便器的两侧不显眼处,离地150㎜高。挂衣钩安装在浴室门的背面距地1900㎜高。浴帘杆按淋浴区间安装,距地1800㎜。洗面台、柱盆的角阀安装在离地面400-500㎜为宜。

18、安装时依据水路、电路图确定水管、电线的位置,一定要避开水管、电线,防止打破水管,打断电线。

19、在瓷砖表面安装时,要先用玻璃钻花把瓷砖打穿,或用钢钉用锤子轻轻敲开瓷砖把瓷砖打穿,再用电锤打孔,严禁打破瓷砖,一旦打破就要更换瓷砖,预埋好膨胀螺栓,将五金件安装牢固。

20、安装时工具不能直接接触五金件,应用干净软布包裹后再拧紧。

21、各种龙头或混合器,尽量安装好不锈钢具盖。

22、注意在安装淋浴房、浴缸前,是否要预留电源。

23、安装座厕切忌在下填满水泥,以防止座厕炸裂,应用配套的胶泥,然后在外围打上玻璃胶即可。

二、电工施工规范

为确保施工用电及装修后用电的安全美观,便于维修,电工施工必须持证上岗,且遵守下列规范:

1、电工施工前的准备:

1.1 电工应观察原电路是否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分几个回路供电的,分别是什么回路,是否有地线,电路总负荷是多少。

1.2 电工应找到电视、电话、网线的入户接线盒,且检测电话线有几个回路。 1.3 检测每个开关、插座是否通电,电线的载荷能力是多大,电线布置是否分色,电源插座是否是左零右火。

1.4 询问业主能否找到原有电路布置图。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范

2.1 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电工证的电工才能上岗作业,按国家有关电工规范操作,无电工证的师傅布线安装必须有电工证的师傅现场指导。

2.2 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集中精力,时时想到安全,处处注意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禁酒后违章作业。

2.3 施工现场用火焊接、切割等必须有防火措施,火焰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2.4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的规定:

2.4.1 工地临时用电要用电缆线,从插座取电时,必须用插头。严禁用其它方式取电。

2.4.2 开关箱内必须有漏电保护器(规格相符)方可施工。 2.4.3 当施工现场利用原供电系统供电时,应检查该系统是否符合现场负荷使用。

2.4.4 照明灯具与易燃易爆物品之间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普通灯具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易爆物品。当间距不够,必须采取隔热措施。

2.4.5 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灯具离地面距离≥250mm,用电设备接线必须安全、牢固、防水。

3、聚氯乙烯冷弯管道布线应注意以下规定: 3.1 管道

3.1.1 PVC管外壁应有间距不大于1米的连续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3.1.2 PVC管管口应平整、光滑。

3.2 管与管、管与箱(盒)连接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3.2.1 管与管之间采用套管连接,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1.5-3倍,管与管的对口应位于套管中心。

3.2.2 管与器件连接时,插入深度为20mm-30mm,但与暗盒连接时, 插入暗盒不宜超出5mm。

3.2.3 PVC管在砌墙体上开槽敷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12mm。

3.2.4 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或直角弯超过3个时,必须增设接线盒。

3.2.5 暗管在墙体内严禁交叉,严禁未有接线盒跳管,严禁走斜道。

3.2.6 弯管必须用专用弯管器。

3.2.7 在布线套管时,同一线路如超过2根线管,管与管之间必须留≥15mm的缝。

3.3 管内穿线

3.3.1 导线在管内严禁接头,接头应在接线盒(箱)内。 3.3.2 管内导线的总横截面积应小于线管截面的40%。 3.3.3 绝缘导线在空心楼板孔内设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3.3.3.1 导线穿入前,应将板孔内积水,杂物清除干净。 3.3.3.2 导线穿入时,不应损伤导线的护层,并要方便更换导线。

4、室内配线基本要求:

4.1 使用的导线其额定电流应大于线路的工作电流。

4.2 导线必须分色,红色为相线,蓝色为零线,双色线为地线。 4.3 导线在开关盒、插座盒(箱)内留线长度不应小于150mm,留线卷成圈放在底盒里。

4.4 地线与公用导线如通过盒内不可剪断直接通过的,也应在盒内留一定余地。

4.5 如遇大功率用电器,分线盒内主线达不到负荷要求时,需走专线。且线径的大小和空气开关额定电流的大小也要同时考虑。

4.6 接线盒(箱)内导线接头须用防水绝缘粘性好的胶带牢固包缠。

4.7 弱电(电话,电视、网线)导线与强电导线严禁共槽共管,弱电线槽与强电线槽间距≥300mm,在连接处,电视线必须用接线合电视分配器连接。

5、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家用电器增多对供电需求的增多,应遵守相关指令性文件的规定:

5.1 用户用电箱(户)

5.1.1 规定将照明、空调及其他插座按至少三路设计、敷设; 5.1.2 为确保用电安全协调保护,保护器分别采用TSN-32型以上双极断路器和TSML-32型以上漏电保护断电器(此规定品牌可任选),并与用电分支的负荷相匹配。

5.1.3 电箱内导线保留长度不少于配电箱的半周长。

5.1.4 配电箱底边距地面距离不少于1.5m,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注明用电回路名称。

5.1.5 配电箱内导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固定牢固,严禁露出铜线。

5.1.6 配电箱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宜设在配电箱上面和下面,接口牢固。

5.2 用户电能表选用一户一表制,如原用户电能表承载不能满足要求,必须提请用户向电业局申请更换新表。为保证用户用电安全,单相电能表必须用双极隔离开关,为用户加接接地保护,采取单相三线制。

5.3 开关插座安装的规定:

5.3.1 进门开关盒底边距地面1.2m-1.4m,侧边距门套线必须大于70mm。并列安装的相同型号开关距地面高度相差≤1mm,特殊位置(床头开关等)的开关按业主要求进行安装。

5.3.2 灯具开关必须串接在相线上。

5.3.3 插座应依据其使用功能定位,尽量避免牵线过长,插座数量宁多勿少。地脚插座底边距地面≥300mm,凡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须用安全型插座。 5.3.4 在潮湿场所应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应≥1.5m。

5.3.5 在儿童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5.3.6 凡开关、插座应采用专用底盒,四周不应有空隙,盖板必须端正、牢固。

5.3.7 计算负荷时,凡没有固定负荷体的插座,均按1000瓦计算。普通插座采用2.5mm2的铜芯线。

5.3.8 面板垂直度允许偏差≤1mm。

5.3.9 凡插座必须是面对面板方向左接零线,右接相线、三孔插上端地线。并且盒内不允许有裸露铜线超过1MM。

5.3.9.1 接线按左接零线,右接相线,三孔插上端接地线。

5.3.10 开关、插座要避开造型墙面,非要不可的除非设计特别要求应尽量安装在不显眼的地方。

5.3.11 开关安装后应方便使用,同一室内开关必须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最常用、很少用的顺序布置。

5.3.12 开关、插座应尽量安装在瓷砖正中,开关、插座避免安装在瓷砖腰线、花板和瓷砖接缝上。

5.4 照明线路的规定:

5.4.1 照明线路一般采用1.5mm2的铜芯线。

5.4.2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严禁超过10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 5.4.3 凡螺口灯必须是中心触点接相线,零线接在螺纹端子上。 5.5 灯具的安装规定

5.5.1 采用钢管作灯具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毫米。

5.5.2 吊链式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必须超过吊链20mm的长度,灯线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5.5.3 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在安装成排灯具时,应先定位,后安装的顺序,其中心偏差≤5mm。

5.5.4 当灯具重量大于2KG时,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 5.5.5 灯具组装必须合理、牢固,导线接头须牢固、平整。 5.5.6 镜前灯一般要安装在距地1.8m左右,但必须与客户沟通后确定,旁边应预留插座。

5.5.7 嵌入式装饰灯具的安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5.5.7.1 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在灯盒内应留有余地,方便维修拆卸。

5.5.7.2 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且完全遮盖灯孔。 5.5.7.3 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5mm。

5.5.7.4 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5.6 插座线分三色(如火线为红色,零线为蓝色,地线为双色线),空调必须采用4.0mm2的铜芯线,其他用电负荷参照标准执行。电路所有主材料和辅料,均采用国家认证产品。如发现采购的材料不属于国家认证产品的,电工师傅有权不用,并告诉工地负责人。

6、电路改造的开关和插座,电工师傅需与业主仔细确定以下用电设备开关插座位置,并用粉笔在墙上记录。

6.1 热水器种类:燃气、电、太阳能等的同类电器的尺寸、安装方位。

6.2 饮水机、空调、电脑、电视线、音响、洗衣机等同类电器的尺寸、安装方位。

6.3 厨卫设备:消毒柜、洗碗机、电饭煲、微波炉、冰箱、浴霸、抽油烟机、换气扇等同电器的尺寸、安装方位。

6.4 餐厅电火锅、客厅或娱乐室的电热器等位置,以及用电的功率,必须合理布线。

6.5 楼上、楼下或楼层走道灯具是否单联双控,总之,开关与插座宁多勿缺。在伸手可触摸的高度内,应用安全插座,卫生间要采用防水插座。开关插座的暗盒安装要牢固、方正。盒内清洁无脏物。面板底与墙面平整吻合或略低。开关定位合理,防止推拉门遮住开关,方便使用。强电线不能在地面铺设,所有入砖墙电线采用阻燃PVC套管埋设,预制结构的可用黄腊管套线后埋设,电线走向必须要横平竖直,不可斜走、管内电线便于更换。套管固定间距≤500MM,套管表面要低于墙面12MM以上,套管内电线不能有接头,检验合格后,浇湿墙面,用M10水泥砂浆封闭,封闭表面要平整,且低于墙面2MM。

7、重新布置和改造的电路,要有电路布置图,电路布置图要有线路标高、规格,分清强电、弱电。

8、电话线安装后,必须用万能表或专用摇表进行通线试验。电视线安装后,必须用微型电视或专用有线查频器测试达到使用标准。网线安装后,要直接进行试验,以保畅通。附加建议:

8.1 公司安排专人进行电工程的初步验收:

操作如下:每一个工地的电工程(包括弱电部分)完工后,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进行全面测试,签字后方可进行水泥敷设(特别是有线电话的测试工程)。

8.2 开关插座需移位的,原有的底盒必须保留。

操作办法:如开关处要做衣柜,开关必须移位的,对原开关底盒必须用平盖板封闭。

第9篇:医院水电后勤保障操作规范

一、为了加强水电气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行为。 杜绝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水电气工上岗条件

1. 水电气工作具有特殊性、技术性、危险性,从事水、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思想态度端正、精神正常、身体健康。 2. 水、电、气工必须熟悉安全知识,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3.电工上岗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和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三、水、电、气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各区域水、电、气组长在自己做好安全操作的同时,时刻监督、指导、教育身边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2. 水、电、气负责人对每天的工作任务要认真、细致、周密安排,对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应亲自到现场进行指导和操作。 3. 水、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各种线路的布置,水、电、气设备(设施)的工作性能、用途及运行状态。 4. 每天上班(值班)首先对自己区域内所有的水、电、气设施进行一次巡查,发现故障及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在自己不能独立处理的情况下,必须通知水、电、气负责或报告总务科长。 5. 电工日常操作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准违规操作。 6. 对违章用水用电、乱接、乱拉电线(随意增加用水用电功率)的科室和个人要及时制止、劝解,必要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同时报总务科。 7. 加强水、电、气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对变压器、配电房、供水泵房进行巡查,确保大型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同时作好记录。8. 对变压器、配电房(发电房)、供水泵房、地下高低压电缆等要害场所,都应设立醒目的警示牌。 9. 作为一名水电工必须熟悉水电气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防护措施,正确使用各种操作工具。 10. 如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而安全地脱离电源,出现火灾事故,尽快断开火灾现场电路,然后再进行施救。

四、水、电、气工安全操作规范 1. 水、电、气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在工作中应保持头脑清晰、思想集中,如情绪不稳定、身体不适、精神状态不佳的水电氧气工,当日不准参加电器操作。 2. 每天上班要配备的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穿背心、拖鞋及酒后操作。 3. 对大型水电气设施的安装、改造及重要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才能进行。 4. 对大型用电负荷设备(380V以上)拉闸、送电,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戴好防护手套。 5. 凡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条件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6. 不准购买和使用不合格的水电气材料、劳保用品、水电气工具。 7. 水、电、气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医院安全知识培训,凡考试不合格者不上岗和聘用.

五、处罚办法 对不能履行安全职责,违犯安全操作制度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⑴ 在上岗期间,凡不能履行《水、电、气安全职责》的工作人员,经检查、核实、发现一次扣30-50元,发现两次扣50-100元,第三次还不能履行安全职责者,扣发当月劳务费。(2) 由于平时安全责任不强、安全措施不力、工作失职而导致的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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