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022-09-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相关

作者:RAISZ 发布时间:2011-05-26 16:12:12 浏览: 29【已回复】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深圳市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产品主要外销,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想咨询以下问题:

1.深圳市的“当期免抵税额”是否要纳入计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范围?

2.如果第1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2010年12月1日起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是按照免抵税额的所属期计征还是按照免抵退申报时间计征?比如,2010年12月免抵退申报的是所属期为2010年10月的,12月 申报结果为“当期免抵税额”800W,请问,12月是按旧规定还是新规定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由于税局因素导致我公司10的免抵退全部延期至11申报,且我公司免抵税额相对较大,如果按照新规定,我公司将支付比原先多很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此,有何好的建议让企业少交税? 谢谢。

回复内容:

“当期免抵税额”应纳入计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如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时间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免抵税额应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应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1、“当期免抵税额”是否应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深圳市没有明确,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一致,都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包括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样需要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25 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下是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供参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和操作指引》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苏财综[2005]26号)规定:根据财税[200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外商投资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起始时间,以流转税(包括免抵税额)的税款所属期(也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对于免抵税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深圳有明确的规定,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因此,对于问题中的情况,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只能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时间确定。由于税局因素导致延期申报的,只能与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81号)规定:

计税依据。根据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

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

纳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税局审核日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8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即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深圳市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第2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提取的。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及计算

1、城建税:

(1)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

(1)税率:3%

(2)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平行征收。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流转税。是价外税。 营业税主要是非增值税劳务如:交通、建筑、邮政、文体、娱乐、转让不动产、等列明的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全额或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是价内税。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再选择14个税目进行征收的一道消费调节税。如烟、酒、高档表、汽油、小轿车、鞭炮等14个税目。

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2、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企业当期全部营业收入,除在发票上明确记载的价格折扣外,不能抵减任何项目。

营业税额额=营业收入*相应的税率

第3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案例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实训资料

班级 学号 姓名

一、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练习题

1、【单选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是( )。 A.缴纳资源税的国有企业 B.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私营企业 C.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D.缴纳房产税的外国企业

2、【单选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 ) A.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增值税之和 B.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营业额之和

C.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之和 D.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

3、【单选题】某企业地处市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4、【单选题】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B.减免“三税”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C.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D.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饮食业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多选题】下列符合城建税税率规定的有( )。 A.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B.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C.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税率为1% D.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税率为7%

6、【多选题】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2009年) A.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B.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可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C.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例

E.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一般情况下附征的城建税不予退还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城建税计提与缴纳情况。每月计提应交城建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款。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随同“三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由于同城建税类似,因此,也可以视同税款进行核算。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计费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与城建税相同。企业对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

1 育费附加”明细科目核算。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建立在实际缴纳增值税基础上的,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所以城建教育费附加不需要做账务上的处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3万到10万增值税是不免的,但是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现金、应收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 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税费减免

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实训

(一)实训目的

1、熟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纳税申报的流程

2、熟悉、掌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的账务处理

3、掌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填制

(二)实训程序

1、计算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写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会计分录

3、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三)实训案例

【例】某公司在市区,2017年4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款为430万元,消费税款为70万元,请计算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进行会计处理,然后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2

第4篇:城建税与教育附加税、关税、资源税

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城建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税率分三档:7%,5%,1%。

4.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原则(了解) 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不足 2.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

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建设和维护的积极性,为推行分税制创造条件 城建税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确定。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经营地的税率确定。

对铁道部应纳城建税的税率,鉴于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难以适用地区差别税率,因此,财政部对此作了特殊规定,税率统一为5%。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例题】甲生产企业地处市区,2006年5月缴纳增值税28万元,当月委托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乙企业代收消费税l5万元。甲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解析】 28×7%+15×5% 【例题】某县城一运输公司2006年取得运输收入120万元、装卸收入 20万元,该公司2006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解析】2006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0+20)× 3%× 5% =0.21(万元)

【例题】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 1

计为( )。

【解析】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58+58×7%)×2=124.12(万元),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50×0.5‰=1.5515(万元)。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24.12+1.5515=125.6715万元=1256715(元)}

(五)减税、免税

城建税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针对逐渐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是陆续作出了一些特案税收优惠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单选性计算) 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例题】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包括( )。

A.资源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

C.增值税

D.消费税

E.关税

【答案】CD

}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掌握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例]地处市区的某企业,2004年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231万元,其中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被退库13万元,缴纳消费税87万元;缴纳营业税25万元,因故被加收滞纳金0.25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

应纳税额=(231-13+87+25)×7%=330×7%=23.1(万元)

【例题】某市区一企业2006年6月缴纳进口关税65万元,进口环节增值税15万元,进口环节消费税26.47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6万元,消费税85万元,营业税13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所属宾馆上月隐瞒饮食服务收入50万元,本月被查补相关税金。本月收到上月报关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35万元。该企业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元。

【解析】6月份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36+85+13)×7%+50×5%×7%=9.38+0.175=9.555(万元)=95550(元)}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

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以后,却不按规定规定缴纳城建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款。 {【例题】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适用的税率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税率执行

B.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

C.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

D.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BCE}

教育费附加

含义: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计征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计征比率: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例题】某外贸公司(位于县城)2005年8月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l5万元,退还消费税30万元;进口半成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0万元,内销产品缴纳增值税200万元;本月将一块闲置的土地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购入该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340万元、各种税费1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万元。

A.21.4

4B.17.84

C.17.36

D.16.64

【解析】出口退还流转税不退还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进口不征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应交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200×(5%+3%)+(500-340)×5%×(5%+3%)=16.64(万元)} 减免规定:同城建税

{【例题】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B.减免“三税”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C.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D.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饮食业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答案】C}

资源税

概念: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资源税。

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是资源有偿分配)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四)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征收 资源税的立法原则(了解)

{【例题·单选题】根据现行资源税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具有受益税性质

B.资源税的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级差调节

C.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征收

D.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水资源

【答案】D

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暂不含水资源。} 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 3

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例题·多选题】依据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

A.冶炼企业进口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C.军事单位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答案】BCD} 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例题·多选题】在资源税中,下列应税资源产品可以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的有( )。

A.原油

B.铜矿石

C.天然气

D.石棉矿

【答案】BD} 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 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送使用时进行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3. 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熟悉)

一、矿产品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如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有色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七)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有( )。

A.铁矿石

B.进口原油

C.井矿盐

D.居民生活用煤

【答案】AC} 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

(二)伴采矿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的矿石。

4

(三)伴选矿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一)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不(单独)征

(二)伴采矿——征

(三)伴选矿(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不征

{【例题·单选题】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煤炭中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是( )。

A.煤矿开采企业销售的原煤

B.商业企业销售的选煤

C.生产企业销售的蜂窝煤

D.商业企业销售的原煤

【答案】A } 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七个

二、资源税的税额

(一)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税率5%—10%

(二)其他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

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实施级差调节,即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焦煤

每吨8-20元

每吨0.3-5元

三、煤炭

其他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每吨2-30元

每吨0.4-6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例题·单选题】某铅锌矿山2007年5月开采并销售铅锌矿原矿34000吨,在开采铅锌矿的过程中还开采了铝土原矿6800吨,对外销售4500吨,该矿山5月份应纳的资源税为( )元。(该矿山资源税单位税额为:铅锌矿20元/吨,铝土矿18元/吨)

【解析】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同时开采伴生矿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计算过程:(340000×20+4500×18)=6 881 000(元)

} 5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收购价款)×适用的单位税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课税额(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例题·单选题】依据资源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自产自用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B.销售应税资源,应以实际销售额(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C.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依据是销售额(数量)

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不缴纳资源税

【答案】B

}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均以自用数量或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6

具体规定

1.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 原煤,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产、生活等用煤,均以移送使用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 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某铜矿山2007年某月销售铜矿石原矿2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适用的税额为1.2元/吨,则:

【解析】

(1)外销铜矿应纳资源税:

20000×1.2=24000(元)

(2)移送使用铜矿应纳资源税:

4000÷20%×1.2=24000(元)

(3)合计应纳资源税=48000元

}

资源税与增值税关系:

(一)征税范围不同

(二)计税方法不同

(三)征税环节不同

(四)与价格关系不同

{【例题·多选题】某铜矿2007年4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不含税售价1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和增值税税额为( )

A.资源税0.48万元

B.资源税2.4万元

C.增值税78万元

D.增值税102万元

【解析】应纳资源税=4000÷20%×1.2=24000(元);应纳增值税=1500×4000×13%=780000(元)。} 资源税的申报与缴纳(了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7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一)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三、纳税期限

四、代扣代缴

{【例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资源税扣缴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计税依据是收购量(金额)

B.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时适用开采地的税额

C.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E.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

【答案】AD

} 综合性练习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

2.该企业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3.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

{【例题】(根据2006年考题修订)某镇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铜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开采企业所在地税额为1.2元/吨,邻县税额为1.4元/吨;锡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为1元/吨。

本月购进货物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条件的均在本月通过认证并抵扣。4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开采铜矿石5000吨,在邻县收购未税铜矿石3000吨,收购未税锡矿石2000吨,货款已支付。

【解析】业务1:

代扣代交资源税=3000×1.2+2000×1=5600(元)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铜矿石2000吨,不含税单价45元/吨,合同规定本月收回60%货款,其余款项5月15日之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30000元;销售收购的铜矿石5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铜矿石30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货款,经过多次协商,购货方以15万元的办公楼抵顶货款。

【解析】业务2:

销项税=2000×45×60%×13%+500×50×13%+3000×50×13%=29 770(元)

资源税=(2000×60%×1.2+3000×1.2)=5040(元)

(3)将开采的未税铜矿石2000吨加工成铜锭,本月将加工的铜锭的20%对外投资,承担投资风险;80%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l72.8万元。

【解析】业务3:资源税=2 000×1.2=2400(元)

销项税=172.80÷80%×17%=36.72(万元)}

关 税

关税的特点:

8

(一)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三)有较强的涉外性。 关税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二)按征税标准分类:分为从量税、从价税。

此外各国常用的征税标准还有复合税、选择税、差价税、滑准税。

(三)按征税性质分类: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

(四)按保护形式和程度分类: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例题·多选题】差别关税实际上是保护主义政策的产物中,是保护一国产业所采取的特别手段。差别关税主要分为( )。

A.加重关税

B.优惠关税

C.反补贴关税

D.报复关税

E.反倾销关税

【答案】ACDE } 关税的纳税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征税对象——是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日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税率的适用:

一、关税税则制度——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

二、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栏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三、出口关税税率――一栏比例税率(20%-40%)。 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护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检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1)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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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3)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4)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其他价格:五种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 价格调整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3.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与境外考察费用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中,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例题·多选题】依据关税的有关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 )。

A.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该进口货物的专利技术

B.特许权使用费用于支付该进口货物的商标权

C.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D.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E.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于进口软件的著作权 【答案】ABE 【例题·单选题】依据关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中不得计入完税价格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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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买价

B.境外运费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费 D.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答案】D 【例题】从境外某公司引进钢结构产品自动生产线,境外成交价格(FOB)1600万元。该生产线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l20万元,境内运输费用12万元。另支付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l0万元,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20万元,与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开发设计费用50万元,生产线进口后的现场培训指导费用200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及国内运输部门开具的合法运输发票。 【解析】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1 600+120+10+20+50=1 80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1 800×30%=54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800+540)×17%=397.80(万元),由于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进项税不得抵扣。}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4年将以前进口的设备运往境外修理,设备进口时成交价格58万元,发生境外运费和保险费共计6万元;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进境时同类没备价格65万元;发生境外修理费8万元,料件费9万元,境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3万元,进口关税税率20%。运往境外修理的设备报关进口时应纳进口环节税金( )万元。

【解析】运往境外修理的设备报关进口时应纳进口环节税金

=(8+9+3)×20%+(8+9+3)×(1+20%)×17%=4+4.08=8.08(万元)

}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3.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例题·单选题】依据关税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进口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作为完税价格的是( )。

A.以海关审定的租金 B.以海关审定的采购价格

C.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定完税价格 D.货物成交价格 答案】A

【解析】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内,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例题·单选题】2004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免税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6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缴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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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万元

B.15万元

C.18万元

D.30万元 【答案】C 【解析】应补关税 = 300×[1-24/(5×12)]×10% = 18(万元)} 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

1.以一般陆、空、海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和保险费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②无法准确确定运费和保险费用估算方法:运输按运输企业同期同行业运费率估算;保险费可按照“货价加运费”的3‰估算。

{【例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2005年10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

(提示:小轿车关税税率6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9%。)

要求:计算小轿车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答案】

①进口小轿车的货价=15×30=450(万元)

②进口小轿车的运输费=450×2%=9(万元)

③进口小轿车的保险费=(450+9)×3‰=1.38(万元)

④进口小轿车应缴纳的关税:

关税的完税价格=450+9+1.38=460.38(万元)

应缴纳关税=460.38×60%=276.23(万元)

⑤进口环节小轿车应缴纳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460.38+276.23)÷(1-9%)=809.46(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809.46×9%=72.85(万元)

⑥进口环节小轿车应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809.46×17%=137.61(万元)}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原产地规定

我国海关的原产地规定:注意多选题

1.对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

2.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的,应作为已经实质加工对待。

3.对于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的零件、部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按其各自的原产国确定。 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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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6个月内)

见教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应纳税额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例题]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中厚钢板共计200000公斤,成交价格为FOB伦敦2.5英镑/公斤,已知单位运费为0.5英镑,保险费率为0.25%,求应征关税税款是多少?

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

1英镑=11.2683人民币元(买入价)

1英镑=11.8857人民币元(卖出价)

中厚钢板是日本原产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最惠国税率为10%。 【解析】(1)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日的外汇牌价,将货价折算人民币。

当天外汇汇价为:

外汇买卖中间价=(11.2683+11.8857)人民币元÷2=11.577人民币元

即1英镑=11.577人民币

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

=(2.5+0.5)×(1+0.25%)

=3.0075英镑

=3.0075×11.577=34.82人民币元

(2)计算关税税款:根据税则归类,

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款=34.82人民币元×200000公斤×10%=696400人民币元

【例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材料,货价80万元,买方支付购货佣金2万元,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费及保险费5万元;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货价10万元,境外运费和保险费2万元,与设备有关的软件特许权使用费3万元;企业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材料关税税率20%,设备关税税率10%。该企业应纳进口环节税金( )元。 【解析】企业应纳进口环节税金=关税+增值税

=(80+5)×20%+(10+2+3)×10%+(80+5)×(1+20%)×17%+(10+2+3)×(1+10%)×17% 13

=38.645(万元)

=386450元

【例题】某商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辆中轻型商务用车,作为企业班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l8万元,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税率为5%。

该商贸企业进口商务用车应纳进口环节税金( )万元。 【解析】进口关税=18×30%=5.4(万元)

进口消费税=(18+5.4)/(1-5%)×5%=1.2315(万元)

进口增值税=(18+5.4)/(1-5%)×17%=4.1873(万元)

合计=5.4+1.2315+4.1873=10.82(万元)}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0.5‰)×滞纳天数;关税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5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何负担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4-14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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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如何理解该文件的最新规定,做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生产企业有必要进行仔细分析,细心筹划。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原有征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由此可见,出口货物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其免抵税额部分、退税额部分是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二、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社会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规定:“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文件中的应退税额包括通过国库直接退付给出口企业的应退税额和用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转移支付的应免抵税额。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实施后,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出口退税因受国家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影响而造成的出口退税滞后及欠退税款严重积压问题,使企业出口周转资金不再无止境的沉积,大大地改善出口企业经营状况,使外贸出口能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但在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中,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地方财政的负担不断加重。从理论上讲,如果某一个地方的出口生产企业所占比重过大,即便是不退税,由于免抵税额(超基数部分)25%由地方负担,地方政府将无法从该企业的出口增长中获得任何财政收入(不考虑所得税),地方城市建设和教育等公共性支出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考虑兼顾中央和地方两者利益,对应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波动较小,符合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总体改革思路。

三、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析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0,企业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预审反馈情况,计算当期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如果当期的应免抵税额>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很显然,出口企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就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有关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实行“免、抵”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也应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因为外贸公司是按照进项税额来计算应退税额的,其出口环节增值部分是不计算免、抵税额的,自然不用负担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对设立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生产企业而言,其出口货物可以改由进出口子公司来出口。同时要综合考虑所得税、印花税等整体税收负担来调整与子公司的结算价格。

第6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国务院近日下发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并明确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出口货物“免抵”税额一直是内资出口企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相反,外资企业即使产生了当期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着税费征收的统一化,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税收差异将不复存在。本文提醒刚刚涉及税费征收的外资企业,注意不要遗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中“免抵”税额计算税费这一环节。

“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时,该政策是针对生产型内资出口企业而言,对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可以看出,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还包括当期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而“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被出口企业所忽视。多数企业认为,国税局退税机关审批的“免抵”税额对企业来讲作用不大,只有退税才能让企业见到资金回流的好处,因而,企业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是在账面反映了也不计提税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出口企业尤其是刚刚涉及税费缴纳的外资出口企业来讲,应当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如何计算税费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确定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例如:2010年5月底,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某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30万元,免抵税额5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

1.5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0000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00000×7%=3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3.计提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税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企业计提税费的税基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会欠缴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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