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2023-06-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

解读内外资统一后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2010-12-08 信息来源:如东县地税

作者: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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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中 小 ] 十月底,国务院发布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资统一的通知,自此为鼓励外商投资而持续了16年的“超国民待遇”宣告取消,标志着中国税收制度终于完全实

现了内外统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不再区分内外资,也无论国籍,是否缴纳“三税”成为纳税主体判定

的唯一要素。

根据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即只要“三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在12月1日以后,就应该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并在法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强调“三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12月1日以后,而非实际缴纳时间。换言之,即外资企业或个人在对所属期在12月1日以前的“三税”进行缴纳时仍可享受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譬如外资企业出现以前所属期的“三税”查补入库,无须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

关于扣缴义务,目前的规定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三税”的同时一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境外纳税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

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地点,原则上与“三税”保持一致,一般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同一纳税地点,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

三、 计税依据及税率

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家税务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来确定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外,对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的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不能作为缴

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此处,“就地”的概念是指缴纳“三税”所在地适用的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四、 减免税及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五、 其他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进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于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

“三税”有关规定办理

第2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国务院近日下发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并明确与之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政策出台之前,出口货物“免抵”税额一直是内资出口企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相反,外资企业即使产生了当期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也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着税费征收的统一化,内外资企业“内外有别”的税收差异将不复存在。本文提醒刚刚涉及税费征收的外资企业,注意不要遗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中“免抵”税额计算税费这一环节。

“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时,该政策是针对生产型内资出口企业而言,对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可以看出,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还包括当期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而“免抵”税额作为计算税费的税基,往往被出口企业所忽视。多数企业认为,国税局退税机关审批的“免抵”税额对企业来讲作用不大,只有退税才能让企业见到资金回流的好处,因而,企业通常不在账面反映,或是在账面反映了也不计提税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出口企业尤其是刚刚涉及税费缴纳的外资出口企业来讲,应当注意规避涉税风险。

如何计算税费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确定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例如:2010年5月底,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某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30万元,免抵税额50万元。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计算与账务处理如下:

1.5月底,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00000.

2.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00000×7%=3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3.计提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为500000×3%=15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4.上缴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税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企业计提税费的税基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会欠缴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3篇:代理城建税及附加申报

企业为什么要将财务工作外包?

会计和财务信息是至关重要,它对于有效管理和决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及时和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正确全面地反映经营绩效、财务状况以及短期和长期的发展潜力。它也有助于战略计划的制定,内部控制、计划和管理流程的顺利实施。同时,财务数据也是税务部门稽征税收的主要依据。 中小型企业虽然业务量不大,但是需要会计具有财务、税务、银行、海关等多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但是雇用一个全能型的称职的会计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优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和一专多能的服务人员,将财务工作外包给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具有以下优点:

1)节约财务成本: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规模化经营,专业的财务人员可以快速有效地处理财务数据,帮助经营者节省时间。您只需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而无需雇用专职财务人员,不必考虑员工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支出,不必考虑个人所得税或者培训上面的花费,也节省了办公场地支出和办公费用。 2)回避法律风险: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受雇者方面有所加强,聘用外部人员代理记账,回避了因为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纠纷。

3)规范财务基础工作:现在的中小企业经营者,都抱有远大的志向。财务工作是伴随企业成长发展的,因此,起步时期就按照财税法规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体系,将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降低会计风险: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并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如何帮助您规范运作,并合法地减轻税务负担。

5)让您专注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将您的帐务外包给专业的财务服务人员,解决您的后顾之忧,您就可以更加集中您的精力于自身业务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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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臻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设立、按国际先进管理模式组建的会计事务所。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资 深人士组成,我所在注重员工执业资格、学历的同时,更注重专业能力、实战经验、沟通能力及为客户服务意识,我们的执业人员绝大部分在大型企业、上市公司、 企业集团任职过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顾问、税务顾问等高管,在企业上市、资本运作、财务管理、纳税筹划、改制重组、企业信息化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的执业理念是,在遵循审计准则的前提下,侧重于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财税咨询、管理咨询、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投资融资决策分析、国家产业政策研究等增值服 务,为企业降低成本、增强营利能力、减少经营风险、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等方面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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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相关

作者:RAISZ 发布时间:2011-05-26 16:12:12 浏览: 29【已回复】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深圳市生产经营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产品主要外销,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想咨询以下问题:

1.深圳市的“当期免抵税额”是否要纳入计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范围?

2.如果第1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2010年12月1日起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是按照免抵税额的所属期计征还是按照免抵退申报时间计征?比如,2010年12月免抵退申报的是所属期为2010年10月的,12月 申报结果为“当期免抵税额”800W,请问,12月是按旧规定还是新规定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由于税局因素导致我公司10的免抵退全部延期至11申报,且我公司免抵税额相对较大,如果按照新规定,我公司将支付比原先多很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此,有何好的建议让企业少交税? 谢谢。

回复内容:

“当期免抵税额”应纳入计征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如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时间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免抵税额应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是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应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1、“当期免抵税额”是否应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深圳市没有明确,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一致,都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包括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样需要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25 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下是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供参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和操作指引》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苏财综[2005]26号)规定:根据财税[200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外商投资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起始时间,以流转税(包括免抵税额)的税款所属期(也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对于免抵税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深圳有明确的规定,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因此,对于问题中的情况,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只能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时间确定。由于税局因素导致延期申报的,只能与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81号)规定:

计税依据。根据生产企业经国税局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

25行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当天。

纳税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国税局审核日期的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8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即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深圳市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第5篇:投标报价计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方法(试行)

关于国际集团投标报价计取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的通知(试行)

国际铝业集团所属各区域集团公司:

根据国发【2010】35号《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以及铝业集团2010财经【20】号《明确投标报价取费项目的通知》,从2010年12月1日起,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文件规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当期应缴增值税及应缴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4%,以上合计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的11%。国际集团主要以出口收入为主,实行免抵退优惠政策,但按相关税法规定,出口产品免缴增值税但不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国际集团所属各区域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应计取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投标报价调整

1、在投标报价每项成本单中“应缴税金”项下增加“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一项,计取方法如下:

城建税=【应缴增值税销项(FOB价*17%)–可抵扣进项税】*7% 教育费附加=【应缴增值税销项(FOB价*17%)-可抵扣进项税】*4% 其中:可抵扣进项税=材料费(石材除外,包含外协和产品分)/1.17*17%+境内运费*7%

2、在单项工程概算、预算表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并入“不予抵扣税金”中,即不予抵扣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

二、已签合同预算的调整

1、2010年新签未发货工程按以上方法调整预算;

2、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建工程合同

由财务部提供2010年12月31日止各单项工程累计已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累计已采购材料成本,以此为基准将在建工程尚未执行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计提出来。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在建工程尚未执行部分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出口货值-已确认的出口收入】*17%-【预算材料成本-累计已采购材料成本】/1.17*17%﹜*11%

3、已发完货值工程预算无需调整。

4、2011年新签工程预算按新方法执行。

三、实际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在经营总账单项工程中的分配

1、经营总账中已发完货值的工程不参与分配;

2、在建工程、2010年度新签工程参与分配,分配方法如下:

单项工程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当期单项工程出口收入/当期出口收入总额)*100%*当期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总额

四、实际分配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计入经营总账中〈工程总帐-按境内外分〉“不予抵扣增值税成本”科目中。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公司和日韩公司参照执行。

远大国际铝业集团财务部

2010年12月30日

第6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易错问题总结

1.实际交纳的三税为计说依据。凡是涉及到三税的,除了两个特殊情况外,即(1)机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2)进口不征以外,其他全部要征收。征收中涉及到一个减半征收,即生产卷烟的单位交纳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问题。进口涉及到三税的,不用交纳城建,内销环节涉及到三税的,其中增值税不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即用内销实际应纳增值税额来计算城建。(尚在讨论)

3.三个税率的问题。城建市区为7%,县城镇为5%,其他为1%。其中教育费附加只有一个税率3%

4.税率确定问题。以交纳或代收代缴三税的纳税人的地区确认税率。委托加工时,除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则消费税的城建按照受托人所在地确定税率。这里注意,凡是涉及到代缴三税情形的,就要以代缴人的地区确定税率了,很容易忽视的一个地方!

5.退城建问题。出口城建不退,但涉及到减免退税的,城建可以相应退回。这里要注意,减免部分的三税来计算减免退回的城建。

6.罚城建问题。这是本章的重难点,涉及到税务部门要求查补三税的,城建应相应查补,由于查补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应将城建计算进去,而税务部门追收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计算城建。这里注意查补和追收的区别,另外是容易出客观计算题的地方。千万要注意计算哪些该计算城建,那些不该计算。而且要注意计算滞纳金天数,题目一般不会告诉滞纳金的比例,一般为每日0.05%。

例:税务部门2004年3月1日查获某县城A企业上月尚未交纳增值税100万,消费税50万。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和2倍罚款(滞纳金按天数计算),计算企业应补交税款合计。(假设税务部门将教育费附加也要求计入)

解答:上月3月10日为交纳税款最后期限,按11日算起,企业滞纳天数为22天。应补交税款(100×3+5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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