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部署,吹响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号角。中国乡村延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明,是中华文化传播的有形物证和稳定载体,是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发生地,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自信之根、复兴之本。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篇1:

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摘要:目前建筑市场垫资行为已司空见惯,垫资是否,怎样来认识垫资行为,已成为施工企业绕不过的难题。还有施工企业在实施垫资行为时,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规避垫资承包工程的风险,实现垫资和施工的实际收益,时常困扰着大多数施工企业。

关键词:施工企业;垫资承包;风险防范

1 对垫资行为性质的认识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垫资施工,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在建设单位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得以及时启动和继续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避免停工损失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和利润;但垫资施工的实质,是建设单位的资金短缺。大多建设单位施工建房用于经营或生产,本事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却硬是转嫁到施工单位的身上,违反了市场经济中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垫资对施工企业而言知识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大多未能就垫资的利息等施工企业的成本进行谈判约定。因此,以前的文件和政策,都一直认为垫资的性质时两个非金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或是同行之间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可是,不管文件和政府作出对垫资的禁止性规定,但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和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的局面,实际上时禁而不止。而客观第分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把垫资的形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预算时未考录的情况,而实际施工进展又需要解决的预算外资金。为了整体工期完成时间进度的保障,避免因手续上报、审批时间的影响,施工方可协商后进行垫资处理;如多方出资的合作项目工程,在原计划的进展中遇到了其中一方的突发撤资或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为了不因资金补充时间,耽误工程进度施工方可以通过协商做垫资处理,其中需要注意到资金风险问题。此类可归纳为正常垫资行为。

第二类:未遇到突发事件,也未进行协商,而完全出于利润考录展开的非正常经济规律程序的垫资行为属于非正常垫资行为。如施工方为竞争承包权而做出的垫资行为,如个别项目本身资金匮乏不具备开发条件要求垫资现象等,均可归纳为非正常垫资行为。

非正常的垫资行为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他不仅会助涨非法单位的非常牟利行为,也是后期造成工程款、材料款、民工工资等纠纷问题的主要原因。

非正常垫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和谐。针对建筑市场的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和无序竞争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时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施工企业垫资行为的性质,认定为市场经济中“契约自有”的主体自愿行为,当事人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这样虽消除垫资行为的法律风险,但客观上也助长业主的强势地位。

2 防范垫资施工风险的措施

在目前建筑市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垫资作出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定,还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对垫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情况下,这种垫资行为对施工企业还是有一定的风险。正确的对策就是识别和评价垫资的风险。正确的对策就是识别和评价垫资的风险,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其所带来的经营风险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1)要对建设单位或发包方的资信进行细致认真的调查,尤其势初次合作的单位,包括建设开发项目的真实性和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项目的资金来源以及到位情况,以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和社会信誉等方面的调查。

(2)充分研究和领会招标文件。企业应重点和仔细考虑招标文件中的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垫资回收等相关方面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不分析或分析不透,而盲目投标与响应招标文件,给垫资施工带来不应有的风险。

(3)对合同管理一定要重视,签订合同时,仔细斟酌每一款条文,尽可能在合约中对垫资回收时间有具体的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承包人需及时催告发包人依约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因此必须专人负责合同管理的控制和签证管理,保证施工方在合同层面上本方的

利益。

(4)加强工程的中间结算和竣工的结算。中间结算的及时,有利工程款及时核算和垫资的回收。竣工结算的及时更显重要,应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整理签证的原始证据和施工联系单,防止因竣工结算的拖延而造成工程款的拖欠。

(2)企业要及时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债权范围即建筑工程价款仅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指出费用;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该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能对抗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所以,不要等建设工程竣工或实际竣工一二年以后,才想起行使该法定权利。

3 结语

当前建筑市场垫资行为已司空见惯的普遍现象,施工企业应该从垫资的方式是否属于正常垫资行为,是否非协商合理进行,是否为强迫想要求垫资等来判断是否进行垫资。其中要充分考录到资金风险与自身权益,是否可以做到规避垫资承包工程的风险,实现垫资和施工的实际收益。垫资施工给企业带来的资金风险还是很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虽明确了垫资施工双方可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对垫资的方式、额度、风险分担、违约责任均无规定;而现实中,发包方(业主)给承包方提供工程欠付款担保的很少,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很难成就一份公平的合同。企业该做的是加强对垫资施工合同的前置审核与防范风险对策,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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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合同法实务全书[M].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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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汪应洛主编.系统工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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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渝祥,邢爱芳编著.工程经济学[M].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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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汉川,夏敏仁主编.企业信用评级理论与实务

[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5] 《常用建筑法律适用指南》编选组编.常用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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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EE international Fuzzy Systems Conference .2001.

[7] Saaty T L.Inner and outer Dependence in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The Supermatrix and

Superhierarchy.Proceeding of the 2nd ISAHP.1991.

作者:朱雪霞

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篇2: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空心村”问题改造探讨

【摘要】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部署,吹响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号角。中国乡村延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明,是中华文化传播的有形物证和稳定载体,是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发生地,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自信之根、复兴之本。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面貌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村庄却不同程度地出现“村中心衰败、村外围无序”的现象,影响着乡村整体发展。可以说,“空心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振兴的一个时代课题。

【关键词】乡村振兴;“空心村”;问题研究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回顾乡村改革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工作。1978年,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做起的。”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40年来,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农村的“空心化”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导致“内空外扩”现象,严重制约农村的发展。

下面以江西省丰城市新溪口村改造实践为切入点,探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空心村”改造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办法。

一、“空心村”改造工作情况——以江西省丰城市新溪口村为例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新溪口村及早部署“空心村”改造工作。在改造进程中,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村民自治,联审联批,因地制宜”等原则,整合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

1.政府指导,政策支持

成立由乡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空心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分析、解决“空心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对所有住户减免建设规费,只收成本费。同时,对困难村民给予低保,并提供基本居住保障;对购买了地基没钱建房的村民协调银行给予贷款;对孤寡老人由乡敬老院集中赡养。

2.组织牵头,村民自治

由村级组织牵头,村民理事会具体开展“空心村”改造工作。新溪口村在村委会的牵头下,组建规划小组,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改造方案,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空心村”改造的整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同时,村委会组织村民选举出在村里有威望、能干事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理事会,具体负责村里拆房、建房等事宜。

3.批新交旧,分步改造

新溪口村严格按照乡(镇)制定的《“空心村”改造实施意见》,认真执行“一户一宅”标准,建新房必须交旧房,有序地开展改造工作。村与户签订批新交旧协议,新批宅基地限地点、限面积、限时间,宅基地统一由村民理事会分配,先拆旧房的村民,村民理事会先批给其新宅基地,不签订协议的村民,村民理事会暂不给其批新宅基地。

4.扶贫解困,消除阻力

新溪口村以保护村民利益为出发点,集思广益,尽力消除“空心村”改造工作中的阻力。例如,针对部分村民担心拆旧房后没有宅基地建房的疑虑,村干部提议村民理事会收回所有宅基地和耕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然后重新分配,消除村民的顾虑;针对村里的困难户建房资金紧张,采取免收建房费的方式,鼓励他们拆旧建新。

二、“空心村”改造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空心村”改造认识不到位

农村大多数青壮年都外出务工经商,长期不在家,留在家的绝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而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几乎没时间参与家乡的“空心村”改造工作。村里每次开会,几乎都是留在家的老人、妇女去参加,而老人、妇女在自家拆房、建房上话语权很小,再加上老人、妇女的知识文化水平有限,对“空心村”改造工作认识难以到位。

2.“空心村”改造可能引发家族恩怨

有些村自古以来就民风彪悍,封建传统的家族势力依然强烈存在,平常村里的大事小事都可能会出现家族势力大的村民欺负家族势力小的村民,而家族势力小的村民又拉拢其他家族势力小的村民共同对抗家族势力大的村民。在“空心村”改造工作中,有些房屋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家族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家族利益分配不均,从而引发家族恩怨爆发,最终影响“空心村”改造工作。

3.“空心村”改造可能引发新的冲突

由于房屋有新有旧,地基有大有小,因此,有的村民会觉得自家被拆除的房子比别人的大,位置也比别人的好,自己吃亏上当了,于是提出各种条件,如提出要位置最好的地基,补偿标准要比别人高,要比别人多得一块宅基地等等。在没有满足其条件的情况下,有些村民往往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如有些村的村民对村干部进行人身威胁。更有甚者,以非常手段阻止“空心村”的改造工作。

4.老房子多人共有,难以拆除

农村人口多,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多,很多人有五六个甚至七八个兄弟。这导致村里不少老房子为几家几户共用,或是几兄弟共有。有的村民想将老房子留下来给老人住;有的村民想留下来存放老人的棺木;有的村民想将老房子留下来堆放柴草……因此,这种房子只要一家不同意拆除,就很难拆除。

5.村内房屋杂乱无序,难以改造

由于村庄规划落后,村庄内房子杂乱无序,大多数房屋不方不正、不成排成行,很不规则。而且新房与老房混杂在一起,村庄内的道路也是七弯八拐,大小不一。这样的村庄由于房子数量多、新旧不一、大小不一,所以很难从整体上进行拆迁改造。

6.“空心村”改造资金难以筹集

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收购村民的闲置宅基地。结果,要么靠乡(镇)政府垫资,但政府的财力也是有限的;要么以村民理事会的名义去借贷,但谁都不愿承担责任,银行出于自身收益考虑,也不太愿意贷款给村民。因此,筹集资金问题已经成为限制农村“空心村”改造的瓶颈。

三、破解“空心村”改造难题的对策

1.加强宣传,引导村民转变思想观念

宣传与教育相结合。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空心村”改造的方针、政策以及“空心村”改造后将给大家带来的实惠。一方面,村民理事会可以利用节假期间,特别是春节前后这段时间,尽可能走村串户地去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空心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和事项,要让村民人人知晓、了解,从而尽可能支持工作。另一方面,以“三会一课”的形式组织在外经商务工的党员学习党和政府关于“空心村”改造的方针、政策,并请在外成功人士列席。

思想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乡镇、村委会和村民理事会应该利用村广播、村宣传板等多种载体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同时,积极向村民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引导村民逐渐改变封建的、粗暴的、违法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培养村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引导村民遇事找法,解决矛盾靠法,化解利益纠纷依法,使村民善于、乐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各种恩怨纠纷,尽快化解家族之间的恩怨,建立和睦、友善、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乡村干部应加大对积极支持“空心村”改造工作的村民进行鼓励。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可以利用国家的一些帮扶政策给予适当的资金帮助,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空心村”改造工作;对于积极配合村里“空心村”改造工作,自愿、主动、带头拆除自己老房子的村民,还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激发村民对“空心村”改造工作的热情。

2.创新方法,多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合理估价,妥善处理。在“空心村”改造过程中,乡村干部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村民的房子进行估价,整个评估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让村民真正了解自己房屋的价格以及定价的标准。然后由村集体统一购买后整体拆除,并将整理出来的土地统一公开对全村村民拍卖,拍卖获得的资金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分发。整个过程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帐目要向村民公开。

整体规划,因地制宜。乡村干部应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对村庄建设制定好统一的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任何建筑都不能批准建设,违法、违规建筑物一律强行拆除。对于村内的主干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根据村庄内房屋间距情况,规划出横、竖主干道。主干道遇到房子能拐弯修建的尽量拐弯,如果不能拐弯,则坚持“能拆附房的则不拆正房,能拆旧房的则不拆新房”的原则进行。同时,要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生态旅游资源。

市场运作,兼顾公平。在“空心村”改造全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所有村民都能了解全过程,特别是资金的获得以及使用情况。在拆房补偿问题上,也要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新旧、大小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组织全村村民或村民代表投票,以此来决定房子的补偿标准,绝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要让村民享受到“空心村”改造给自己带来的真正实惠。

3.拓展渠道,化解资金筹集难题

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乡(镇)两级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应制定一个“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梯度发展、整体推进”的发展规划,从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分批分量地给各村“输血”,帮助各村推进“空心村”改造。这应该成为农村“空心村”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

银行多发放贷款。市(县)政府应该鼓励银行积极向农村发放贷款,必要时,政府应该为农村建设贷款提供担保或者贴息。银行自身也要积极扩大涉农贷款业务,出台支持“三农”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成功人士主动捐赠。政府应大力鼓励本地成功人士为家乡的建设慷慨捐赠。当地成功人士也应该不忘家乡的养育之恩,积极、主动地回馈家乡,为家乡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在推进“空心村”改造进程中,要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足本村实际,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理念,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品味和幸福指数,努力使“空心村”改造成果惠及更多村民。

参考文献:

[1]刘立新,张冲.农村空心村现象及原因分析——以涞水县为例[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11,(9).

[2]童荣萍.“空心村”现象的科学认识及治理[J].农业经济,2006,(10).

[3]刘洪彪.新农村建设中“空心村”的整治[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7,(9).

【作者简介】聂雅庆,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校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刘财安,江西省丰城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万静,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校講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聂雅庆 刘财安 万静

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篇3:

一桩改变命运的行政诉讼案

11年、3种诉讼,时为原告时为被告,经历胜诉——败诉——入狱——补偿,一切戏剧化得像电影。主角马昌华更是经历噩梦一场。

2009年,当拿着一纸象征补偿的民事调解书踏上前往成都的路途时,马昌华刚过完花甲之年的生日不久。那次启程离乡意味着与过去诀别,“不愿再回到达州那片伤心之地。”2011年10月30日,瘦小且显苍老的马昌华坐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面前,眼圈一再泛红。

“什么自愿放弃申诉,哪个自愿的?只是经历了那么多年,我早已身心俱疲,不得不放弃”。他戴着老花镜贴近达州市政府针对此案所作的一份会谈纪要,一边读着“马昌华自愿放弃其刑事判决申诉”,一边自嘲,口气间依稀可见当年他坚决捍卫自身权利的影子,那些年,他为诉讼,打印复印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和判决书等的花费“就有几万元”。

政府下属企业违约

1997年阳历新年刚过,时任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下称“中地能源”)一公司经理、法人代表的马昌华,迎来了一个新项目——与达县第二建筑公司宏旺分公司(下称“宏旺公司”)项目经理郑庆友口头约定联合开发“达川市西外镇团包梁小区B-1工程”。

其时,该项目已由郑庆友与达川市政府所属新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新区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获得,并且双方还约定前者垫支款项修建B-1工程至第二层后,后者支付垫款70%。

这样一份有着“政府身份”的合同,使得马昌华和郑庆友都信心十足,“当时觉得政府的项目一定稳妥。”马昌华说,在这种信任感支持下,他随即对工程进行了大量投入,并借给新区公司90万元供其推进项目。但直至1999年该工程修到第四层,新区公司并未如约支付垫款。

随后,同年3月17日,郑庆友将新区公司告上达川市中院,要求后者支付工程已建部分款项及资金利息4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停建损失。与此同时,马昌华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区公司偿还其90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

5月20日,达川中院作出判决,要求新区公司给付宏旺公司停工损失、资金利息和垫支工程款共计504.23万元,并于次日判决要求其偿还马昌华本金90万元、资金利息14.37万元。

8月23日,三方在达川中院主持下就债务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根据两份判决,新区公司、宏旺公司决定将西外镇团包梁小区总价值680万元的在建工程B-1、B-2抵偿给马昌华,新区公司所欠的其他6笔债务共计794.8748万元由马昌华偿还。协议书载明:“相抵后尚差114.8748万元,再也无资产和支付能力。”

双方并约定,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由双方申请达川中院执行。“办好过户手续后,新区公司与上述债务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此后,达川中院曾向达川市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后者按三方协议将B-1、B-2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马昌华。

“一地两用”致区政府败诉

就在1999年达川市改制为达州下属通川区、其行政单位均悉相应改名之际,马昌华没有等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反而等来了一张法院传票。

2000年3月10日,达州市亨达公司以新区公司、宏旺公司、中地能源一公司在B-1工地“擅自修建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达川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2万元,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修建、恢复原状。

同年5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查明,当年新区公司与宏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后,其后不久又与亨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亨达公司用总价款473万元购买B地B-1、B-2土地(含已建房屋),C地C-2、C-3土地和F地共计13.38亩的土地使用权”。亨达公司当庭出示了该三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6月6日,原被告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未果。休庭后,“我和郑庆友分析认为,通川区国土局在我们垫资修建B-1工程期间,为亨达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就向达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这个土地使用权证。”马昌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法庭随后查明:新区公司虽与亨达公司签订合同,但后者只向国土部门缴纳了21.588万元的土地转让金,区政府就为其办理了B-1、B-2、C-2、C-3共13.38亩地的土地使用權证。

10月8日,达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决,据知情人士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行政判决书,亨达公司只向达川国土局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15880元,其在未交齐转让金即申请办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且亨达公司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而通川区政府为其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中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颁证行为系缺乏主要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违法颁证行为”。判令撤销区政府为亨达公司所颁的土地使用权证,并要求通川区政府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

随后通川区政府上诉,四川省高院撤销了此判决。马昌华、郑庆友不服,向最高院提起申诉,在最高院督办下,四川省高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达州中院的一审判决。9月20日,亨达公司从达州中院自动撤诉。

随后,马昌华和宏旺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判决,但作为被执行人的新区公司人去楼空,只剩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章仍然保存在区政府办公室。

据四川省高院的一份执行裁定,达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遭到当地政府阻扰,设置障碍,致使案件得不到执行”。为此,2005年10月10日,该院下达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巴中市中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巴中中院查明:新区公司是通川区政府开办企业,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为此,该院裁定追加通川区政府为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通川区政府不服,以新区公司不是其开办等理由提出异议。

巴中中院经查证认为,通川区政府不仅是新区开发公司的审批机关,而且是直接的投资开办单位,且在注册登记时决定投入的注册资金一直未到位,应当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民事责任,遂驳回了通川区政府的异议。

2000年11月7日,巴中中院冻结了通川区政府预算外资金55万元,但后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12月19日,法院将冻结区政府的55万元预算外资金扣划到该院备用专用户,以清偿债务。

“刚胜诉就获刑”

就在法院如火如荼地推进执行的同时,败诉的通川区政府也在紧急推进一项工作:由该区区委召开常委扩大会(包括公、检、法、司法),决定成立以一名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专案组,以“追查马昌华的问题”。

胜诉的马昌华等来了一张堪称噩耗的传票,这张传票最终把他送进了监狱。“刚胜诉就获刑,我在看守所待了一年零一个月,又在监狱蹲了五个月。”马昌华说,那个刻骨铭心的一年半改变了他的命运,其间爱人被医院下了两次病危通知,儿子在上海的大学学业几乎难以为继。

事情发生在2006年1月13日,通川公安分局当天以马昌华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七天后,通川区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而郑庆友和新区公司原副总经理唐兴华也因同样的罪名被捕。

据当年10月17日通川区法院所作刑事判决书,该区检察院起诉马昌华的理由为“妨害作证罪”。该检察院指控,在前述宏达公司诉新区公司的欠款纠纷案期间,为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收回欠款,1999年3月26日,马昌华在把郑庆友、唐兴华等邀约至通川区红楼茶楼后,提出“1998年9月承认代新区公司偿还的债务要新区公司出具证明提供给法庭,以利在起诉时予以追偿”,并于随后伪造了相关证据。

指控中称,马昌华为使中地能源在上述诉讼中有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在1998年底,伙同郑庆友伪造了一份《联合施工合同》,将签订时间提前到1997年1月18日,随后,指使唐兴华在此合同上签字作证。

马昌华怒了。“他在法庭上很激动,甚至有些偏激。”一位当年参与了法庭审理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马昌华怒吼着指责起诉方并为自己辩护,“他的眼睛瞪得很大,眼珠子都快爆出来了”。该人士透露,自始至终马昌华的强硬个性惹恼了个别官员,“他们就想尽快办他”。

回忆起那段日子,马昌华也自认为是不服输的个性让他坚持了下来。一位了解他的人士甚至认为,如果换一个人来经历这11年,“肯定扛不过来”,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刚出狱时的马昌华比现在还要瘦,几乎是皮包骨头了。

一审很快做出了判决结果,判处马昌华犯妨害作证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馬昌华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月18日,达州中院终审判决,以上述罪名将刑期由三年改为了一年六个月。由此,经历了民事、行政诉讼胜诉的马昌华,在刑事诉讼中败诉并身陷囹圄。

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在此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曾有四川省发展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专门对其研究讨论,并给出一份《参阅件》,认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罪名不成立。但是,这一讨论意见并未影响法院判决。

“政府其实是认错了”

一年半并未磨灭马昌华的斗志,出狱后,“我很痛苦,觉得自己的权利毫无保障,找不到正义和公正”。

还有一位获刑者在《中国新闻周刊》面前数度哽咽,不愿回忆关于案件的情况,只是重复一句话:“政府最基本的诚信和正义哪里去了?我们受到的打击沉重,太痛苦了。”

不过,接下来的一场会议给马昌华带去不少安慰。2007年10月30日下午,达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洪波在该市纪委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中地能源与新区公司的诉讼纠纷遗留问题。据悉,当时在会场的包括该市纪委副书记蒋兴清,市中院副院长李钧、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邓大禹,以及通川区纪委、监察局等人。

据其后制定的《研究四川中地能源和新区公司相关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此次会议主要议定了六项事宜,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对新区公司与中地能源之间的经济债权债务问题采取两条措施解决:新区公司依法将B宗地的使用权及其开发项目转让给中地能源,且再不收取B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开发项目转让给后者的转让费;后者不收取前者原来差欠的工程款、借款及停工损失费等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同时要求,马昌华“自愿放弃其刑事判决申诉,彻底息诉”。

接着,2008年1月28日,达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再审过程中,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其内容与上述会议无异。并规定,一审案件受理费35210元由新区公司负担。

一场会议和调解,在马昌华看来,“政府虽然没有公开道歉,其实已经认错了。”这块土地面积约5.12亩,1997年初步决定开发时的市场价格为约50万元,十一年后的市场价格则早已翻了十多倍,并且据上述会议纪要,对该地的容积率予以增加,并且将该宗地的新建楼层建筑限高翻番,调整至20层(不含地下层)。

这样的条件,在马昌华及其接近他的人看来,无疑相当优惠,可算是政府的无声道歉和补偿。就此纪要的形成原因和法院调解的相关过程,《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联系达州市委采访时,其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并不知道”。随后,达州中院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则表示,该案已移交市委、市政府,“法院无法接受采访”。

不管怎样,马昌华斗争了11年的对象——B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终于尘埃落定到了自己手中。如今,这块儿位于达州市火车站附近的土地上,已经盖起了一幢正修至12层的商住两用楼,名为“金合家园”。

作者: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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