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机制改革方案

2022-05-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是一种常见的应用文内容,有着自身的格式和内容,那么一份详细的方案,应该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保险服务机制改革方案优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服务机制改革方案1

中央2010年1号文件要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合力促进农民较快增收,努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省委1号文件对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安排部署。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的要求,按照冀金办字〔2012〕58号文件精神,提升我市“三农”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构建全方位“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业务加快发展,有效扩大“三农”保险服务范围,为我市“三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农村提供全面风险保障和保险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部署,通过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整合多方服务资源,完善“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保险保障和服务水平,为持续推动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基本原则

(一)依托政府,协同共建。充分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发挥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影响力,积极调动各方面因素,协同推进建设工作。

(二)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结合本地经济发展、人口分布、保费资源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规划和实施细则,满足对广大农民服务需求。

(三)依法合规,注重实效。按照国家和保险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运行,坚持严格标准,注重实效,讲求规范,切实维护公司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四)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根据省、市公司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资金,对“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有力支持、帮助和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工作目标

(一)构建统一规范的市、乡镇办、村三级“覆盖全面、管理清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的“三农”保险服务网络,实现县域覆盖。

(二)打造遍布全市、乡镇办、村“三农”保险合作服务平台,实现“网络连成片,服务面对面”的三农保险一体化服务新格局。

(三)壮大农村保险服务队伍,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三农”保险服务零距离。

工作内容

(一)建设模式

以乡镇办为单位,按照“中心辐射、村级延伸”基本模式,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在经济较发达、地处中心位置的中心乡镇办设立“三农”营销服务部,组建专业团队,行使辐射区域内“三农”保险销售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的职能;在其周边乡镇办,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涉农部门,设立乡镇办“三农”保险服务站,作为连接营业机构与农村客户的桥梁;在行政村依托村委会设立村级“三农”保险服务点,实现服务触角向村级延伸。

(二)组织、机构及网络设立

1.积极争取在市、乡镇办成立“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金融等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宣传、传达、贯彻国家强农惠农保险政策,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当地“三农”保险工作的开展,协调当地其他各种强农惠农政策对“三农”保险的支持,加强对“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督导、考核和管理。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级“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出。

2.建立“三农”保险业务管理平台。人保财险支公司成立“三农”保险部,具体负责“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规划布局、网点建设、人员选聘和日常管理工作。

3.在中心乡镇办建立“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对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要加大软硬件投入,对尚未建立“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的中心乡镇办,按照“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向保险监管机构申报。“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具有承保理赔、客户服务、网点管理等功能,负责“三农”保险承保出单、协助理赔等工作,并对所覆盖乡镇办“三农”保险服务站、村级“三农”保险服务点综合管理,督促与帮助其开展“三农”保险业务。“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至少达到“八个一”的建设标准。主要包括:

①落实一个固定办公场所;

②悬挂一块带有PICC统一标识的标牌;

③配备一台电脑;

④配备一台“影像拍摄仪”;

⑤配备一台可远程打印保单的打印机;

⑥配备一台可刷卡缴费的POS机;

⑦配备一部固定办公电话;

⑧设置一个信息栏。

要按照《中国人保财险职场建设操作手册(视觉部分规范)》,确保“三农”营销服务部内外部装修装饰、标牌标识符合相关要求,形成统一的营业职场形象。

4.在乡镇办建立“三农”保险服务站。“三农”保险服务站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并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或在乡镇办公共服务中心设立柜台办公。名称统一为“PICC中国人保市××乡镇办三农保险服务站”。对已经获得保监局批准,设立“营销服务部”的乡镇办可由“营销服务部”承担当地农村保险宣传、销售、服务职责,不再重复建设。服务站在农村营销服务部的组织下开展“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并对所辖“三农”保险服务点行使管理职能。“三农”保险服务站应至少达到“五个一”的建设标准:

①落实一个固定场所;

②悬挂一块带有PICC统一标识的标牌;

③制定一套工作制度并悬挂上墙;

④配备一部固定办公电话;

⑤设置一个信息栏;

5.在村级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点。名称统一为“PICC中国人保市××乡镇办三农保险服务点”,至少聘请一名保险联络员(协保协赔员),在“三农”保险服务站的领导下负责本村涉农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各项服务工作。“三农”保险服务点应至少达到“四个一”的建设标准:

①落实一个固定地点;

②悬挂一块带有PICC统一标识的标牌;

③制定一套服务制度;

④设置一个信息栏。

6.人员选聘和管理。“三农”保险服务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推荐站长人选,由人保财险支公司予以确认。“三农”保险服务点联络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村干部中推荐,报请同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7.乡镇办保险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人保财险支公司共同管理,业务上以保险公司管理为主,在设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与“三农”保险相关的服务工作,切实防范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在2011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步伐,确保建设规划的落实。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2年6月)

组建“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建设标准,制定实施计划,加大宣传推介,选定办公场所,选聘工作人员,迅速组织启动,有序推进建设工作。

(二)创建实施和重点完善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

根据确定的创建目标和建设标准,完成新规划乡镇办“三农”营销服务部的申报工作;完成对所有“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的挂牌工作;完成所辖所有农村客户信息资源统计工作。

(三)全面完成阶段(2012年9月)

“三农”保险服务部覆盖率达到100%;“三农”保险服务站和“三农”保险服务点建设覆盖面积达100%。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

由市政府组织人保财险支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查漏补缺”和“完善提升”工作。

保险服务机制改革方案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参统单位:

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原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使试点政策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经研究,现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区、昌平、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中,已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人员范围不再扩大。

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试点的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实施前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根据《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48号,下同)的有关规定,经被保险人存档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标准的;

(三)按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其他退休条件的。

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委托存档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委托存档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试点的委托存档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加试点的个人委托存档(有工作单位)的被保险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费率的提高随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进行调整。委托存档的自由职业人员按京劳险发〔1999〕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个人帐户

(一)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调整为11%,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的比例划入,今后随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降至3%;

3.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委托存档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为被保险人调整个人帐户。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分的方法和利息计算办法与委托存档单位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划分方法和利息计算办法相同。

五、1999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认定

委托存档单位和被保险人个人及个人委托存档的被保险人,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缴费予以认定不再补缴。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存档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以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5年。今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退休审批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存档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经存档的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八、其他有关政策

进行试点的各人才服务中心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因调往企业,个人帐户无法转移而暂时封存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可以办理启封、转移手续,并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

九、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代办社会保险问题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已按《暂行办法》进行试点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应配合由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对原有试点期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移交手续。今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做为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代办机构,为存档人员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十、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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