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简介

2022-05-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财产保险简介

相互保险公司简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摘要】本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特征和优缺点,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由于目前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早期实践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支持,但是结合我国复杂的国情,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保险学 相互保险 阳光农业 保险发展趋势

一、前言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由被保险人以互助合作方式为自身提供保险的公司形式,一般未上市,也没有股票股东,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企业组织。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

较早出现具有相互保险公司特征的保险组织形式是在18世纪的英国和德国。相互保险公司黄金时期是在20世纪,当时诸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多转型为相互保险公司。但盛极而衰,到了20世纪90年代全球保险业出现了非相互化趋势。在1990—2000年短短十年间,相互保险公司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普遍下降,严重的是下降的趋势还在不断加强。尽管经历了这些变化,但目前它仍是全球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在几乎所有的保险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相互保险公司特征与优势

“相互性”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具有组织形式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等特征。它独特优势包括:

(1)能有效地化解股东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2)善于经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3)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防止投保人逆选择行为。(4)能够更为有效地控制销售成本,尤其是在财产险、意外险和健康险领域。

同时其也具有风险点:(1)缺乏对管理层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由于经营环境较为封闭,缺乏股份制公司有如股票那样鲜明能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同时会员多是缺乏金融意识和相关知识人员,在公司经营时能以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估。特别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会员人数众多,表决权分散,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容易完全被管理层掌握。(2)相互保险公司缺乏运用资本市场的先天条件和实际能力。无法像股份制保险公司那样能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扩大规模,这也严重限制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

三、我国的相互保险公司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我国最早的也是最典型的相互保险公司就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Sunlight Agricultural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承担着国家农业保险试点及中国保险制度创新的任务。

该公司实行相互制组织形式,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明晰,主险品种上百,不仅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还包括常见的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等商业险种。从2005年成立以来,短短几年时间,公司已发展成为承办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户的充分认可,根据公司官网介绍:“2005—2009年,公司共承保粮食作物面积1.9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使91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占参保总户数的50%多,户均得到赔偿近3000元,保障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稳定,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

(二)我国相互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与传统保险公司一样,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其稳定发展的保障。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资本金是保险偿付体系的有力保障,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担保金”意义上的“资本”,这就使其面临许多监管难题,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尤其如此。以上述阳光相互保险公司为例,公司开业时的资金应列入“负债”项目,这属于借款无法有效体现偿付能力。所以相互保险公司用偿付能力来看,常常表现偿付能力不佳。

此外,还有一些监管规定和监管指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适宜性也需要研究,例如,一些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融资风险率、认可资产负债率、资产认可率等),由于都涉及这种无资本金公司的认可资产、资本金、公积金等核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

(三)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我国《保险法》诞生于1995年,当时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该法并没有将相互保险公司列為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是规定保险经营者必须采取公司制,并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保险公司并列为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过有为保险业今后增设新组织形式预留空间,《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多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没有有效地修改,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包括立法部门还有待提高,《保险法》与国际保险也有所脱轨,目前我国相互保险公司都存在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势并存,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具备设立与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1.我国各地区经济风险状况不同,而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的相互保险公司会员,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也避免了股东与投保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不用担心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问题。此外,相互保险公司不仅丰富了保险市场上的品种,提供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可以提供尽量低廉的保险保障,保障到了中低收入群体,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缓解现阶段我国国民两极分化所带来的保障压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由于我国各地风险状况的不同,决定了当地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正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发挥其个性优势的特长,经营其擅长领域的特定险种和特定产品。

3.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上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化。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转制,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相互转制也会长期存在。

4.从我国现行保险发展趋势来看,部分行业和地区已经建立过合作保险制度,可见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已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这些合作保险制度多年积累的经验,势必为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需要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情况,同时也要大量借鉴国外优秀模式,总结海外经验教训。在我国成立发展相互保险制公司可以选择成立之初通过基金形式募集资金完成初期运营,其后返回本金和利息,但没有公司控制权;也可以采取在发起之初先吸纳部分会员参与,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上可以用成立时期为界限来区分新老会员,参与公司初始发起的为老会员,在公司成立后才加入投保的为新会员。新会员的权力小于老会员,受制于老会员,老会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上,可以拥有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要发展我国相互保险制公司,我国法律法规上也应该增加完善相关监管内容与之配套,使得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做到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今后保险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并非要取代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主流地位,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

四、结语

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比较陌生的形式,但是已有其成长的基础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海外模式,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不过我国保险业主流地位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仅是作为其中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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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罗世瑞.国外相互保险制度简介及引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04).

作者简介:包莹(1983-),女,汉族,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就职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编辑:龙大为)

作者:包莹

第2篇: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

摘 要:财产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风险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同时,财产保险还能为有效规避风险提供更有效的途径。而与投保人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保险的评估法规和利益分配的原则。保险利益是固定的保险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它对保险的实用性起到一定辅助作用,通常的保险利益准则是将保险主体和保险标的根据法律界定关系而得出的利益关系。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实际形势,只有充分积极地利用保险利益的准则,才能使投保人对合同标的具有真实的法律保险利益,这将为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带来很大帮助。同时还利于保险业的平衡、可持续性良性发展。本文围绕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展开讨论,重点关注保险利益的科学内涵,通过对当前财产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解决对策,全面促进我国相关财产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希望本文的研究内容能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原则

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带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稳步增长。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也为我国的保险市场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民众对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参保的主动性也逐步提高。在当前形势下,受到我国相关财产保险利益立法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影响,在财产保险理赔方案的诉讼方面经常出现纠纷。特别是在关注度较高的财产保险利益原则等问题上,引发财产保险利益问题的原因通常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在法律等方面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认同和没有达成共识而引发的矛盾。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如果失去了保险利益这种财产保险的核心价值,相应的财产保险合同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为此,要针对我国当前保险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保险利益的主体稳定,在确定保险利益主体覆盖范围的同时,加大财产保险利益的客观性和规范性,逐步构建健全的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和管理体系,从而实现财产保险的健康良好发展,有力推动我国保险事业的进步与提高。

1 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1.1 保险利益原则功能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功能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最基本的控制损害赔偿的程度。投保财产保险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为了在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和意外状况时能够给投保人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赔付。可以说,保险是为了应对偶然突发性的事故所造成损失而设立的一种补偿机制。而对于原有经济损失之外的部分则不在补偿范围之内。保险利益原则是相对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保险人所享有的法律权限而言的一种限制性准则,它能够有效地保证保险赔付范围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固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去衡量所受损失程度的大小,并由此给出相应的保险利益界定。其次,保险利益原则能够有效避免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保险利益的确定需要视具体投保的财产形式和损失的程度与类型进行判定,对社会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不受财产保险的保护,这是由于赌博是一种关乎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不存在任何的利害关系。而保险合同要求在相关主体之间要充分发挥保险人偿付保险金的补救性质的赔付功能。因此,这种行为根本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范围限定。最后,保险利益原则能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治安和平稳定。在财产保险的相关责任人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与保险标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主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同时他们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可能性也很低。而在合同履行义务层面,投保人和保险人只是单纯性的补偿关系,在某些确定利益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1.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原则关系

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保险合同时,主要涉及到的相关人员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者在保险利益原则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投保人需要支付保费,为保险的生效提供最基本的元素。而被保险人则是决定保险赔付方案以及赔付数额大小的关键性人物。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标的的利益过渡过程中,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投保人,与该项财产保险相关的任何受益方都可以视做投保人。在单一保险利益转让方面,因为突发性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需要由保险标的的一方承担责任,只有持有保险利益的一方才能获得保险金的赔付。从理论上进行分析,投保人往往是保险利益原则所控制的对象,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提出保险金请求权的往往并不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只扮演责任和义务的承担角色,但并不能作为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者。而另一方面,作为保险主要保障的对象,被保险人在这一过程中具备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也是保险合同中受到约束作用的主体对象。所以说,实际情况下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不具有利益关系。

2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性分析

2.1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界定

任何事件在划定责任范围和利害关系时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范围和评判方法。在目前的財产保险合同方面尚没有明确的保险利益界定划分的标准和原则。在遇到具体案件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具体的分析,保险利益的界定可以参考以下三个角度,综合分析后再对保险利益进行个性化、差异化的划分和界定。第一,从形式上来说,保险利益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能够突出利害关系,将保险合同中收益一方和利益受损一方明确的划分出来。第二,在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保险利益能够体现一种经济性的利益,保险赔偿金所具有的经济效益不言而喻。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利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这种利益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合同本身都受到法律的监督和保护。由此不难看出,当前我国的保险实务领域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详细的功能性表述,并且相关的判断标准和依据也都十分模糊。在这种情况之下,在签订具体的保险合同时,经常会造成因为责任利益划分不明确而引发的歧义,严重影响保险收益人获得保险赔付的有效性。

2.2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我国财产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有效性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直接相关的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将会直接失效。对于这种规定,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就要确认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预先确定好保险利益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更有依据,更有针对性地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责任划分,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赔付。而现实情况却是,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事先没有建立明确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双方却不受影响的仍然享有获得保险利益的权利。这个情况就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利益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前提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操作规范作参考。目前针对这方面的转让时间的限定和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保险赔付引发纠纷的概率居高不下。

3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策略

3.1 明确定义财产保险利益

为了保障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创造最大的价值和效益,需要对目前尚不明确的保险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和性质的阐释,以便于发生保险事件时有据可依,能够科学合理的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拥有的法律利益关系作出划分。鉴于当前我国民众法律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现状,为保证保险利益的价值和效果,要在进行保险合同签定过程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内容的提前告知,使其充分了解和掌握保险中保险利益范围和涵盖的种类的限定,以及对于保险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在确定保险利益的覆盖范围时,可参照的依据主要有:标的物、被保险人、赔偿项目以及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首先需要根据投保财产的相关保险利益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划分责任,确保财产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具体做法方面,在实际的保险实务中,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影响到保险标的。为此,保险人需要根据市场价格依照规定作出赔偿。而对一些具有特殊标记的被投保物品而言,当事人应该充分掌握财产保险标的的价格,根据保险签订时定制的合同,按照明确的价格进行赔付。还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和相关的利益覆盖范围。保险利益范围覆盖了财产的法定拥有者、保管者所保管财产、占有者所占的财产、股东财产、合同产生利益以及经营所获得的利益等多种形式和方面。

3.2 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

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保险赔付的受益方和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在我国保险法现行规定中,只有在具有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而在标的物转让时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的实体利益的影响,以其为基准制定转移方案,确保转移过程的顺利,将手续尽量的简化,提高保险利益转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此外,还需要在标的物转移前,避免其对所有保险相关人员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在转移时有效规避潜在的危害和风险,同时确保保险标的的转让时间足够明确。

4 结语

自财产保险产生以来,关于其保险利益的相关研究和讨论一直热度不减,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直接影响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相关利益的界定方式和法律法规的缺失都给财产保险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只有通过明确利益定义,完善利益转移规定等方式才能促进财产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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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陶石磊.中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安排对经营影响的实证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6,30(1).

作者:李世海

第3篇: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问题浅析

【摘要】保险是人类面对危险而设计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制度,而保险利益又是整个《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保险利益最早起源于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核心要素.而财产保险利益对的理论研究为研究其他保险利益问题奠定了基础,因此,为了更好地应用和了解保险利益的其他相关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清楚了解财产保险的内涵及其它的一些基础性功能。因此,文章试图从它的定义入手,提出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立法上进步,然后,根据财产保险利益在立法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拓展保险利益的相关理论,为保险利益在实践中提供指导性意见。

【关键词】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保险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涵义

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相关问题研究,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都没有形成共同的观点。我们根据历史时期与地域空间的不同,主要概括为以下两种学说:一是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利益学说,另外一种就是以英美法系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利益学说。

(一)大陆法系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学说

根据大陆法系中财产保险利益的涵义,我们一般将其分为三种:其一是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其次是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三是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其中,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强调投保人只能就属于所有权的那部分损失获得保险赔偿,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则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得到。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两种。

(二)英美法系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学说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财产保险方面的研究截然不同,英美法系在理论研究领域对保险利益的研究很少,他们主要是在实践领域中不断总结判例,然后形成英美法系理论。根据我们的归纳总结,主要将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研究分为以下三种理论,一是存在合法关系的实际利益理论,它在判断被保险人对保险是否有利有两个主要依据标准:首先是看被保险人在权利方面是否合法,其次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实际利益。第二种理论是实际利益理论,它主要关注的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实际利益。第三种理论是法定关系理论,法定关系理论认为,法定权利,作为具有某种约束力的权利,它决定了保险利益存在。而对于预期利益,不论其实现的概率有多么高,我们都认为它不属于保险利益。

通过以上我们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险利益内涵的总结,我们可以将保险利益准确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进步完善,特别是在保险方面的法律不断涌现。《保险法》的出现,它对财产保险的利益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也做了很大改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扩大了它的业务范围,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些进步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在新时期财产保险立法中不断存在的新问题。

(一)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范围方面没有作具体规定,它仅仅停留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概念的规定里面。而原来《保险法》与现行的《保险法》规定的范围都可以理解成“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仅仅是这样的规定,会使得它的范围没有原则并且过于笼统,而且在问题设置方面不够明确,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不同客观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移转而引起的保险利益的转移。我们根据保险利益转移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法定原因导致的利益转移,法定原因的转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发生而引起的保险利益的转移,它可以分为继承和破产两种情形;另一种是由于约定原因导致的利益转移,约定原因的转移则是指因双方约定的事项而转让标的物。在现行法律规定情境下,现行《保险法》对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做了明文规定,同时现行《保险法》第49条对由于约定原因发生的转移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未对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而发生转移的承继时间作明确说明;第二没有对继承发生转移的相关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我们的分析,本节将就针对我国在保险利益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步提出相关完善立法的对策,希望通过这些对策,对我国在完善保险利益立法方面发挥作用,同时有助于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它在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方面过于笼统,同时对于在实践中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笔者在第一节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根据这个规定,被保险人是作为保险收益的主体存在的,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是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终极受害人,那么他作为一个有请求权的人,有可能会导致各种道德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对被保险人的情形加以限制。而作为不为法律禁止利益,在这范围内,我们可以将法律所规定的经济利益与未来可能产生但是在法律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利益放进保险利益中,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不断扩宽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损害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填补,所以,只有保证经济利益是可以确定的,我们才能在发生事故时做出正确的评估,最终保障赔偿金的金额。

(二)增设对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明确规定保险利益范围的原则,然后采用同时兼顾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的原则,对它们进行概括例举,明确界定保险利益范围。也就是在通过上述概念的立场上,同时通过列举它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类型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利益范围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及其全面。

(三)完善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

通过我们前面的分析,我们将现行《保险法》在利益转移方面存在的问题分为三类:首先,没有对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而发生转移的承继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在关于继承发生转移方面,《保险法》没对此作出具体而明確的规定。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将承继时间定为保险标的实际上已经转为受让人所有的时间。针对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根据台湾《保险法》中第18条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其规定为:“除了保险合同有另外约定,被保险人死亡,他的继承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通过法律化的途径进行处理。

作者:马健敏

第4篇:财产保险营销简介

财产险

企业财产保险

营销险种:

财产保险基本保险

财产保险综合保险

财产保险一切险

财产险营销行业、单位:

1、 行政单位、事业团体单位 :各党政机关、各局、办、委、

学校(幼儿园、中小学、中专、鄂东职院、黄冈职院、黄冈师院等) 、医院(市医院、各县、乡镇医院等)

联系人: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2、 企业:

水厂、天燃气(房屋、管道、加气站财产等设备)、烟草、盐业、电信、移动、联通、银行、信用联社、邮政银行、及各类企业

营销途径: 贷款银行、税务、主管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领导;对新招商引资企业,可以从招商局入手,从项目签约、立项开始跟踪。

机器损坏保险:

单位:工业、商业企业

计算机保险

单位: 行政、事业、企业等

现金保险

单位:

1、银行

2、安泰武装押运公司

3、石油公司(保加油站现金)

4、收费站

家庭财产保险

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单位:

1、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

2、各企事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

营销途径:主管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领导;建委安监站、交通局、公路局 贷款银行、税务、;对新招商引资企业,可以从招商局入手,从项目签约、立项开始跟踪。

安装工程一切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船运公司

船舶保险一切险楚江物流等公司

船舶建造保险华海船厂等

公众责任保险

商场、宾馆、图书馆、博物馆、银行等公共营业场所等,可联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商场、宾馆、网吧、门店等,消防、公安、文化局、电信、 校(园)方责任保险学校中小学校每人年保费5元,中专、高中等以上7元,

1、 由学校统一投保,列入学校公办经费,国库集中支付

2、 义务教育阶段必须投保(鄂教体艺(2008)11号

3、 全市中小学人数89。8万人,高中、中职

24。46万人,

旅行社责任保险

全市旅行社90家

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过错(年保费约300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矿山、化工厂、烟花批发等

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选一。

湖北省规定工伤死亡赔偿62万元/人,

年保费:300万

主管单位:安全管理局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商场、金融场所、网吧等

公安、消防、文化局

保额保费

100万2000元

200万4000元

电梯责任保险

物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运管处、各营业客车队、客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主管单位:卫生监督局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重点单位:

1、企业工人

2、押运公司

3、城管、环卫职工、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主管单位、施工方、招标局、建委、

第5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最大股东介绍:AXA安盛集团

 安盛集团业务覆盖全球56个国家,横跨5大洲,如美国、法国、英国等,约占全球国家数的三分之一,是全球超过一亿用户的选择;

 安盛集团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排名20位,仅次于苹果电脑(第19位),全年收入约1120亿欧元;

 安盛集团连续5年被Interbrand品牌咨询公司评为“最具价值保险品牌“;

 根据2012年A.M.Best评级机构刊物统计的数据,安盛集团成为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全球第三大国际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总值超过11,160亿欧元。

2014年2月,AXA安盛集团(“安盛”)正式对外宣布已经完成对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的股权收购。安盛最初以19亿人民币(约2.4亿欧元)收购了天平33%的股份,随后考虑到将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又增加了20亿人民币(约2.51亿欧元)的资本投入。目前安盛持有的天平股份增加到了50%,成为安盛天平的最大控股方。

AXA安盛集团以提供保险及财富管理服务方面为世界翘楚,员工人数超过160,000名,于56个国家服务超过一亿名客户。以国际会计准则计算,安盛2013年全年的收入达913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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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核心盈利达45亿欧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安盛管理的资产总值达11,160亿欧元。安盛已成为全球首屈一指的保险集团,并连续5年被Interbrand评为“最具价值的保险品牌”。安盛的普通股股份于法国巴黎证券交易所Compartment A以股票代号CS (ISN FR 0000120628 – Bloomberg: CS FP – Reuters: AXAF.PA)挂牌交易。 安盛的美国预托证券则以股票代号AXAHY在场外交易OTC QX 平台挂牌交易。安盛已被纳入多个国际主要社会责任型投资指数,包括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及富时社会责任指数系列(FTSE4GOOD)。安盛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UNEP FI)保险业持续发展原则之创会会员,及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签署机构。 安盛天平

安盛天平全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大的外资财险公司,立志于成为国内互联网保险领导品牌。

安盛天平由原中国第一家专业车险公司天平汽车保险与全球最大保险集团AXA安盛集团在华全资财产险子公司合并而设立。依托AXA安盛集团雄厚的财务实力,卓越的品牌价值和领先的专业能力,并融合了天平保险丰富的本土经验资源和服务网络,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及时、便捷、值得信赖的保险服务。

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区,注册资本8.46亿元,主要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企业财产险、家财险、货运险、责任险、短期意外险、健康险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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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等地设有23家分公司。在苏州、无锡、温州、金华、嘉兴、绍兴、扬州、常州、南通、保定、唐山、廊坊、肇庆、茂名、中山、江门、珠海、惠州、济南、烟台、淄博、潍坊、临沂、东营、德州、聊城等地设有63家中心支公司。

合并双方介绍: 天平汽车保险

天平汽车保险是全国第一家专业车险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总部设立于上海市陆家嘴金融区。2013年天平总保费收入超过了50亿元人民币,其中30%的保费收入来自直销渠道。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天平在中国18个省市设立了62个分支机构,拥有员工总数超过6000人,服务客户超过400万名。天平保险独特的“基于非核心业务外包经营”的商业模式受到监管机关、业界、专家学者和相关产业的广泛关注,被确定为“天平模式”,并以专有术语被正式收录进保险普通高校教材。公司目前正致力于互联网直销车险的转型发展中。[2] 安盛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保险有限公司,原名为“瑞士丰泰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设立于1997年,是首家进入中国市场的欧州财产保险公司。于2006年被AXA安盛集团收购,成为其驻中国市场的唯一财产险机构。据同业公会最新数据2013年5月统计,安盛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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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中排名第三。公司提供满足中国客户需求的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包括商业险、工程险、艺术品保险、高端医疗险、责任险、家居险、旅游险等,致力于成为细分市场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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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概述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倡导,成都市委、市政府牵头,成都市国资委独资的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发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8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第一家总部设在四川成都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亿元,股东由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组成,涵盖金融投资、电力、煤炭、交通、港航、化肥等基础性、资源性产业及高科技产业等行业领域。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明湘,公司住所为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8楼。公司将根植成都、立足四川、依托西部、面向全国,秉承“诚信、创新、价值、分享”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将锦泰保险建成发展特色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品牌形象卓越、价值持续增长、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保险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泰保险”)属成都市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三家市属企业投资4.3亿元,约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主要从事: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公司股东由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组成,涵盖金融投资、电力、煤炭、交通、港航、化肥等基础性、资源性产业及高科技产业等行业领域,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

作为一家地方财力控股的法人保险机构,公司的成立是四川省委、省政府及成都市委、市政府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份,

2011年1月2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公司11亿元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公司首期注册资金在全国近年来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中位居前列,使公司具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实力

截至2011年11月14日,公司实现签单保费10,117 万元,保费突破1亿元大关!

股东分析

公司由成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国有大型及骨

干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股东资产总额超过3000亿元,具有较强的持续注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力的后续支持。

公司产品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主要有农产品责任险

产品介绍: 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车盗抢险,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意外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意险

货运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货运险。

分支公司

11月7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1〕661号)同意我司所辖双流、都江堰、温江、崇州、新津、邛崃、金堂和青白江等8家成都郊县支公司开业。继前期已经开业的郫县、新都支公司,截至目前,已有10家成都郊县支公司正式开门营业。

11月9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1〕686号)同意我司筹建乐山中心支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蒲江支公司、龙泉支公司、大邑支公司和彭州支公司。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2〕16号)同意我司所辖乐山、凉山中心支公司和龙泉、彭州、大邑支公司开业。截止目前,我司已有2家市州中心支公司、13家成都郊县支公司正式开门营业。

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2〕17号)同意我司筹建德阳、广安两家市州支公司。

2011年6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批复(川保监复〔2011〕268号文件)同意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开业,2011年6月3日,四川分公司工商注册完成,这标志着我司第一家分支机构正式成立。

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二滩水力发电厂2011-2013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公众责任险合同》,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公司与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2012财产险及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公司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雅砻江两河口水电站第一阶段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并开展相关业务

重点项目:

我司近日成功获得九寨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1-2012保险业务的承保资格。在此次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准备承保方案、售后服务等文件,获得了客户的认可,在激烈的竞争中,客户最终将业务交由我公司承保。

积极参与国内多个重点项目的保险业务竞标,先后参与了巴基斯坦1R通讯卫星发射共保及中卫一号、鑫诺3号、鑫诺6号、中星6B和中星9号星群在轨共保,这标志着公司在开业初期即在国内航天保险领域实现突破。此外,公司还凭借全面的保险方案、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优质的保险服务接连中标二滩水力发电厂、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南大梁(南充—大竹—梁平)高速公路、四川叙永至大村线铁路等多个重大项目的保险业务,累计保额达150多亿元

2011年4月14日,我司收到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1-2013年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及货物运输险业务的比选中选通知书。

2011年5月3日上午,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在成都举行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公司董事长邓明湘出席签字仪式并致词,公司总经理游红君代表公司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晓燕及营业总部、财产险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签字仪式。

11月24日,公司接到成都市采购服务中心中标通知书,标志着公司成功中标“成都市市级及部分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12-2013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成为该项目包括“老三家”在内的四家定点保险服务商之一。这也充分表明锦泰保险品牌、客户服务在短时间内已经得到了政府、客户和社会的认同。

2012年2月16日上午,公司与交通银行总行在成都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公司董事长邓明湘出席签字仪式并致词,公司总经理游红君代表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晓燕及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出席签字仪式。

第7篇: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第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

基本要求:

1. 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2.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3.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 教学重点

1.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 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 教学难点:

各种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8课时(理论教学5课时、实践教学3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业务体系

三、财产保险的形成及其发展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什么叫财产?

财产: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统称。即隶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财产从形成起就与 所有权 密切相关。 财产分为: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通常指依附于土地才能存在并体现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房屋、生长期的农作物等;

对于不动产必须适用一些特别的法规,限制个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机的保护。 动产:凡不符合不动产性质的财产。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和某些可以作为所有物占有的有体财产; 无形财产:无形体但有金钱价值。包括三类:

诉讼物(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主张和执行的财产权,如债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承继物(通过承继关系实现的财产权,如租金等);

附属物(附着于财产和人类社会行为过程所派生的财产权,如损害赔偿等)。 哪些物体不属于“财产”范围? 人类本身

大气、流动的河水和公海;

国家法律规定某些特殊财产不准许私人占有,如我国的土地、矿藏等。。 财产保险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

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业务体系

(一)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 按保险标的的内容分: 物质财产:

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各种运输工具、

各种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各种处于修建、安装过程中的工程项目

可能由于本身固有危险造成损失的机器设备、长期处于生长期或收获期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人工饲养的牲畜、家禽或经济作物等。 经济利益:

由于物质财产的损失所派生的利益损失;

由于被保险人的社会行为而对于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造成的损失而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行为所出现的经济利益损失。 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按保险标的的性质:

积极性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为积极;被动承担责任为消极。 按风险的内容分:

洪水保险、地震保险、盗抢险等

思考:为什么要对财产保险进行分类? 便于监管部门监管

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有利于投保人选择合适的险种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种类(实践分类)

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繁衍起来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的名称则反映了财产保险业务变化的历史过程。 如: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由于保险标的分为财产物资及相关利益,所以逐渐形成了现代财产保险业的两大支柱: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此外还有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

财产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及各种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

及上述险种延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邮包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及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 特殊风险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粮食作物 水果和果树 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政治风险保险 出品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 粮食作物 水果和果树 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其他作物 林木

水果和果树 养殖业保险 大、小牲畜 家禽 水产养殖 特种养殖

(三)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5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冷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国外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 class 1. accident class 2. sickness class 3. land vehicles class 5. aircraft class 6. ships class 7. goods in transit class 8. fire and natural forces class 9. damage to property class 10. motor vehicle liability class 11. aircraft liability class 12. liability for ships class 13. general liability class 14. credit class 15. surety ship class 16. miscellaneous financial loss class 17. legal expenses

三、财产保险的产生及发展现状

(一)财产保险的产生:

财产保险是人们在长期的处理有关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所面临的风险过程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

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是针对从事海上运输的货物与船舶的损失和建筑物可能面临的火灾损失而采取的风险转稼措施。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财产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 工业保险、汽车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科技保险

(二)国际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经济水平和工业化程度与财产保险的发展成正相关关系,财产保险市场被少数发达国家垄断: 20世纪末全球90%以上的财产保险收入来自10%的工业化国家。排名依次: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

2001年国际财产险/意外险公司10强

跨国集团对于国际财产保险市场影响很大;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保险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模式的格局。对于世界保险市场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保险公司都是通过不断的兼并或重组而形成的。

第8篇:湖北省2017年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____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 A:保险费 B:赔偿费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

2、附加费率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的__来确定的。财产保险公司的__主要包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及缴纳的税金;支付的职工工资及附加费用。 A.管理费用 B.销售费用 C.营业费用 D.成本费用

3、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情况不包括__。 A.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正常工作并运行时 B.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 C.卫星发生全部损失

D.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成功

4、通常,在可以附加配偶、子女的团体保险中,配偶、子女的附加比例达到__以上,团体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A.65% B.75% C.85% D.95%

5、在职业活动中,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尊重经营规则,不诋毁、贬低和负面评价其他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待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这是诠释职业道理中的____ A:法人代表 B:团体成员 C:团体本身 D:被保险人

6、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____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向享有权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5月9日零时 B:5月11日零时 C:5月15日零时 D:5月16日零时

7、持有人应当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__前申请换发。 A.20日 B.30日 C.3个月 D.6个月

8、以__为客户基础的保险经纪人,必须具有精深的保险专业知识与经验、雄厚的技术咨询力量。

A.小型商业保险购买者 B.大中型商业保险购买者 C.团体保险购买者 D.个人保险购买者

9、根据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达成的保险市场开放承诺,入世后()内,我国应取消对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地域限制。 A.一年 B.二年 C. 三年 D.五年

10、关于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

A.各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B.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C.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D.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____ A:不可抗辩条款 B:年龄误告条款 C:中止、复效条款 D:自杀条款

12、依照我国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__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A.法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D.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13、下列方式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 A:继承财产 B:购买财产 C:受赠财产 D:添附财产

14、以下关于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B.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可以是非法人团体 C.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D.可以是受托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15、寿险公司在每个会计期末,需要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体现了会计核算原则中()原则的要求。 A.重要性 B.谨慎性 C.配比原则 D.历史成本

16、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是否提供良好服务的标准之一是____ A:健康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年金保险 D:万能保险

17、__要求“保险营销员要讲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A.勤勉尽责 B.守法遵规 C.专业胜任 D.如实告知

18、下列各项中,__不属于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方法。 A.起运地发货票价 B.起运地成本价 C.到岸价

D.目的地市价

19、在我国大多数生产企业里,目前的实践较符合哪种工资理论__ A.分享工资理论

B.边际生产率工资理论 C.工资基金理论 D.生存工资理论

20、在__范围以内,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A.保险金额 B.赔偿金额 C.保险利益 D.实际损失

21、下列不属于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扩展承保的损失及费用是__。

A.根据与邮政当局签订的邮件运输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B.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授权观察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C.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D.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__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3、建筑工程保险中,在保险期限届满__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值。 A.6 B.4 C.3 D.1

24、下列哪项关于风险的说法是错误的__ A.从总体上看,风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B.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C.风险具有普遍性,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D.风险具有稳定性,所有风险都不会改变与消失

25、在国外,保险理算人或保险理算局通常被称为__。 A.保险公估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关系人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____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A:附加条款 B:担保条款 C:保证条款 D:特殊条款

2、根据《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利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经客户同意保险机构也拥有这项权利。__ A.对 B.不对

3、>确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是____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乙丙丁四人均取得了《资格证书》,现四人的资格证书即将到期,四人欲申请换发,根据下列情况,换发的申请能够被批准的是__。

A.甲取得《资格证书》后,由于事务繁忙,没有参加过任何后续教育

B.乙去年为了给母亲治病,借朋友20万元,由于手头拮据,现在仍然未还 C.丙两年前由于贷款诈骗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D.丁原是某银行信贷科主任,去年由于渎职被银监会撤销职务

5、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合理确定

B.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C.按投保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

D.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不同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6、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这所诠释的是职业道德原则中的____ A: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组织结构 B: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场所 C:变更委托代理合同、变更经营场所

D: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

7、以下关于承保管理的程序,正确的是。

A: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收取保费 B: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核保一收取保费 C: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收取保费 D:复核签章一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收取保费

8、__是风险估测的最终目的。 A.进行风险识别 B.进行风险评级 C.进行风险评估 D.进行风险决策

9、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__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的一定时期(如 180天或90天等)。 A.追溯期限 B.责任期限 C.扩展期限 D.保障期限

10、若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那么。

A: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B: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不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D: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按照委托要求,根据和确认事故原因,下列不得作为保险公估人员确定事故原因的依据是__。 A.查勘情况 B.调查分析结果

C.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D.出险人的口头陈述

12、承运人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加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是为了保护其自己能够按照____取得利益。 A:港到港条款 B:仓至仓条款 C:航程条款 D:仓到港条款

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__。 A.自然人 B.会计主体 C.会计客体 D.会计内容

14、以下不属于寡头垄断保险市场模式的特征是__。 A.保险产业集中度高

B.政府对新公司控制严格,进入壁垒较高 C.市场严重缺乏竞争,服务质量极低

D.垄断者之间可能达成协议,保险消费者信息不充分

15、__,可将税收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这是一种最重要、最常用的税收分类方法。 A.按课税标准

B.按税种的隶属关系 C.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D.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16、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项目。 A: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B: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造成的本身损毁 C:遭受盗窃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D: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17、通常情况下,一国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本币汇率就会__。 A.上升 B.下降 C.不变 D.不确定

18、消费者为__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 A.生产需要 B.生活消费需要 C.个人需要 D.家庭需要

19、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道德主休部分包括7个道德原则,其具体内容是____ 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生产者 B:销售者 C:服务者

D:消费者协会

21、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调整的原则属于__。 A.稳定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公平性原则 D.弹性原则

22、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红保险费率和不分红保险费率之间的大小关系是____ A:建筑工地意外伤害保险 B: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C: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D:游泳池意外伤害保险

23、在智利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第二支柱是__。 A.收入关联的现收现付制 B.最低养老金制度

C.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计划 D.自愿储蓄计划

24、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__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A.高于 B.低于 C.不等于 D.偏离

25、从现代企业理论的分析视角来看,以下不是企业剩余产生的原因的是__。 A.企业参与者签订的契约不完备 B.由团队成员共同创造 C.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D.是人力资本专用性产生的“收益外溢”效应

第9篇: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业越是加快发展,就越要防范风险。只有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才能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因此,对保险 业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一直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正是监管部门在多年 实践经验积累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保险业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

中国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可以简明地概括为: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保险 保障基金为屏障。在这五道防线中,公司内控对应保险监管体系的“公司治理”支柱,资金运用监管为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内容,现场检查则是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 手段。五道防线不是针对某一项具体风险或某一家公司的风险,而是根据保险业风险产生的一般规律,探索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制度和机制,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 脚,从根本上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率和水平。这五道防线与“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构成了我国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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