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

2023-02-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文明施工措施

摘要:项目质量控制与企业质量控制不同,要控制好项目工程质量,就要赋予项目经理相应的权力,明确其相应的职责:项目质量管理中要以人为本,要以提高全员素质和质量意识为前提抓工程质量。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目标计划和规范的执行,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按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奖惩制度,要严格检查检测手段,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项目工程的质量,发挥“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影响因素;文明施工;措施

引言

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市政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如何做好项目质量控制,创建优质工程,是工程建设者应该关注的课题。

一、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1.1“人”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影响

人是各种活动的主体,在施工质量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就工程建设而言,人的因素又可分为管理者因素及操作者因素。首先,就管理者而言,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施工质量的重视与否,是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要确保实现质量控制目标,须从高层管理者做起。中层管理者含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直接管理者,他们的质量意识、责任心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对每项工作的好坏有着直接影响。基层管理人员含工程施工中的”五大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等,市政工程施工中,对于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高、工艺新的工序操作,不同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均有不同选择,现场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大关键。其次,施工操作人员及基层工人对质量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市政工程虽然没有建筑工程那样对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但也要确保技工和一般工人的比例搭配合理,技术要求高、工艺复杂的工作由操作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来完成,而不需要技术的工作则可由一般工人来完成。

1.2 工程材料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影响

建筑工程材料是市政工程质量的基础保证,没有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质量不可能符合要求。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所需要的工程材料种类通常不多,但是所需要的量却非常大,因此,不管是其中哪一种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对整个工程造成质量影响。

1.3 机械设备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影响

市政工程可以说是一种大批量生产,专业性较强,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群体协作工程。因而施工机械设备的优劣、选择以及 机械操作手的职业素质等,均会对工程质量的造成较大的影响。虽然机械设备的应用的工程部位各不相同,但是机械设备均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实体质量。所以机械设备也是市政工程质量的一大因素。

1.4 方法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影响

这里所说的方法,是指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尤其是施工方案正确与否,是直接影响工程项目进度、质量、投资三大目标控制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

1.5 测量对市政工程质量的影响

市政工程中各种测量仪器和设备的精确度与选择,直接关系到各种测量数据的准确性。由于测量数据直接影响工程测量的准确性,进而对于工程实体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二、文明施工在保证市政工程中的作用

2.1 “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2.1.1 “二通三无五必须”是结合工程特点而制订的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二通”即施工现场人行道畅通,施工工地沿线单位和居民出入通道畅通;“三无”即施工中无管线事故,施工现场周围道路平整,无积水,施工中无重大安全事故:“五必须”即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严格分隔,施工现场必须挂牌施工,管理人员佩卡上岗,工地现场施工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工地生活设施必须清洁文明,工地现场必须开展以开创文明工地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

2.1.2 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基本内容建立在安全文明的基础上,是施工质量的有效保障,文明施工要求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即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及工地现场主要出入口醒目的位置悬挂施工铭牌。

2.1.3 畅通的通道在保证文明的前提下为施工提供一个无干扰的工作环境。

凡在施工范围内的原仃道路(包括下水道)就由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落实经常性的养护维护工作,一方面不能在开放交通的通道上堆放各类材料,或停放机械设备以确保车辆通行宽度:另一方面发现路面有坑塘就要及时处理,不要等发生事故再来处理。对于局部开挖过的样洞要重点养护,防止产生局部深塘而造成事故,同时要注重修复、养护的质量,尤其是路面养护必须将水清除干净,使道路保持平整,无坑塘。在施工路段的两端以及有关道路交叉口都要设置交通指(禁)令标志(牌),夜间要设照明灯,示警灯或红灯(包括道路局开挖处)。

2.2 文明施工在技术层面上提供的施工质量保证

2.2.1 文明施工与相关技术的要求。

以施工排水措施为例,要确保排水设施的有效性,作为施工单位对工程范围内原排水设施有养护,管理责任。每个施工人员都不能随意破坏,堵塞管道,比如施工土方,三渣,砂石料等都不能落入下水道井内。施工产生的泥浆水,水泥浆水也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并对排水管道,进水口要经常疏通,使排水畅通,确保排水设施的有效性。施工排水措施,要结合汛期,考虑临时管道口径及临时抽水泵的流量,即使在汛期也能做到晴天不积水,雨后退水快。

2.2.2 执行“三卡一单双监护”制度。

所谓“三卡一单双监护”即管线监护申请报告(卡),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俗称“绿卡”),管线交底卡,公用管线施工时业务联系单位监护人员与管线单位监护人员到现场共同监护。工程施工时,工地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对施工操作人员(施工班组,机械操作者,外包工等)以书面形式进行详细交底,即填写“管线交底卡”交清管线名称,规格,数量,走向,深度,標志及保护措施,使每个操作人员都明确;作为施工操作人员,也要主动向工地负责人了解地下管线情况,特别是机械操作者,对地下管线情况不明,决不能随意动用机械操作。

2.2.3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施工,为施工质量提供了保障

以湿软土基处理为例,当路基填土过湿,或地下水位过高,施工时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应采用换土、原地翻晒、间隔填土、石灰处理土、铺设土工织物、开挖盲沟、沟槽回填土表层补强等相关技术措施来解决,为保证质量提供了基础。

结语

近年来,一些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中推广了“工程项目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因素,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质量控制谈几点认识,希望对市政工程单位以有益的启示,文章从工程质量的“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五要素着手,分析影响市政工程质量的因素,提出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基本要求,同时说明要控制好项目工程质量,就要明确企业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贾振涛.论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法[J].时代经贸,2013(9):10.

[2] 陈宏伟.浅淡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J].科技创新导报,2008(22):104.

(作者身份证号码:320925198512035862)

作者:陆丽霞

第2篇:施工单位用: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证明

关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彭白河、解白河、玉白河防汛道路改造工程第二标段 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申请报告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根据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安排,我公司负责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彭白河、解白河、玉白河防汛道路改造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按照规范、标准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发生安全事故,今申请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沂市兰田路桥有限公司

2015年2月6日

第3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统计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招银大厦内装工程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计量支付,保证工程有条不紊的进行,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作措施费落实到位,实现专款专用。

2、使用范围

本方案用于招银大厦内装工程;包括1~

4、

6、8~19层内装。

3、编制依据

3.1《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

3.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4、费用组成

4.1安全防护措施费主要包括下面的防护费用支出:

a.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b.临边防护,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防护; c.内脚手架,即:活动脚手架;

d.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

e.现场防火,即:消防器材配置;

f.施工机械与用具,即: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等;

1 g.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h.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

4.2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费用支出: a.企业标志、牌图

b.临时设施,即: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娱乐室、仓库、加工场等; c.材料堆放;

d.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即: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控制、垃圾排放等;

e.保健急救、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

5、承包商对安全措施费的管理和使用

承包商应当确保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承包商对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总负责。承包商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用。承包商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商负主要责任。

6、安全措施费的使用监督与处罚

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承包商支付本工程的安全措施费,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承包

2 商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商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结构报告。

对于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按业主要求及时整改的,业主将委托上季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中成绩突出的施工单位帮助其完成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整改(但并不免除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的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预算,经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审核后,从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后支付给委托进行整改的施工单位。

7、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支付方式

承包商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承包商依据批准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定期向监理工程师申报上期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执行情况并提供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凭据,经监理单位及业主代表审查合格,再向监理工程师申报本期安全措施费,经过监理单位及业主审查合格才能支付。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安全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等。作为非竞争性费用,我方保证专款专用。

第4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具体要求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由各地自定)

第5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江 西 省 建 设 厅

赣建办[2006]10号

-------------------------- 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临时设施费率标准不变,计算方法也不变。

二、将《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更名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费用内容调整为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标准仍维持现行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变,其计算方法也不变。

三、编制工程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时,须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计入工程总造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和《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2年)及本文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四、我省其他涉及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文件规定,亦按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 设 部 文 件

建办[2005]89号

--------------------------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说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说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 〕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行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6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

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文明 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

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 线路 (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 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 ㎝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 ㎝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 1.5m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 ㎝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 (由各地自定)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别文明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 的安全警示标志牌与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 m;环境 现场围挡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保护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 五板一图 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 标牌; 材料堆放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 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 垃圾清运 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现场办公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 生活设施

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 配电 施 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线路 工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临时 现 防护设施。 设施 场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 临 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 配电箱 时 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开关箱 用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 电 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装置 临 楼板、屋安全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 ㎝高 边 面、阳台等施工 的踢脚板。 洞 临边防护 口 通道口防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 ㎝的 交 护 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叉 高 预留洞口 用

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 1.5m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 处 防护 有防护栏杆。 作 电梯井口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 业 防护 (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防 楼梯边防 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 ㎝高的踢 护 护 脚板。 垂直方向 交叉作业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防护 高空作业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 防护 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他(由各地自定)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第7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

颁布日期:20050607实施日期:20050901颁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

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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