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

2022-08-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协议书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虚为“农民名义”亟待关注

[摘 要]近年来,以“农村集体”为名的各类合作社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壮大农村实体经济,拓宽农村经济发展渠道,为农民走上共同富裕之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空壳社”套取国家资金,入股资本向大户集中,“近亲结对”等虚为“农民名义”的现象。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农民名义;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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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借鉴世界范围内主要发达国家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积极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成为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路径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①。截至2016年底,我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合作社约179.4万家,是2007年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的68倍,入社农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逐年增加,覆盖面继续拓宽,示范作用日渐增强”的蓬勃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也逐渐融入市场经济,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营模式开展以来,农村经济被进一步激活,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提高。但随着农业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小农经济显然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通过试点支持的方式陆续开始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正式实施,农民合作社模式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鼓励和支持。2007年7月1日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合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和推行,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用地、用电、仓储运输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壮大,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空壳”合作社,以“合作社”为名“挤占”国家政策、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同时,还存在入股资本向“大户集中”,村干部权力“寻租”,科技含量及附加值低等诸多困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破解“三农”发展难题,实现农业现代化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我国农业产品越来越多地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流通。目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而“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生产经营成本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破解小农经济抵御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能力低的弊端,可以将分散的农户凝聚在一起,根据市场变化自主生产经营,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也能有效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早日实现“脱困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效益化的快速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大大加快,也有力推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利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一方面,進城务工的农民将土地流转到合作社后,可以搬迁到务工的城市居住,能较好地解决以往农民在“春耕、夏收、秋种”时节往返城市和乡村奔波的局面。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三四线城市”房产去库存的难题,加快中小城市建设的步伐。同时,大量农民进城后,还将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整合,把一家一户的宅基地变成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有利于规避市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农产品也必将参与到国际化市场竞争格局之内,市场竞争的程度也将会随之愈演愈烈,农民承担的市场风险将会逐步增大。单户农民将难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也很难根据季节和市场的需求,调整农业生产布局。专业化经营和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规模效应抵御市场风险,在农产品价格方面还能掌握一定的议价权。实行专业分工的农民合作社,能合理配置各种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同时,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带动,能有效实现农牧业现代化。当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转型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或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公司+合作社”运营模式,积极打造区域农产品绿色品牌,扩大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三、国外合作社发展历程

自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功创办以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已经过170多年,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社市场经营模式也成为发达国家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主要发展途径。纵观世界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由于国情和政策的差别,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加模式,即北美模式,主要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特点是以大农场、大农业为基础的跨区域综合性合作社模式;二是欧洲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以专业合作社模式为主,其特点是专业性较强,科技化程度高;三是日韩模式,即东方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其特点是综合性较强、政府行政管理影响大。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加农业合作社

1841年和1815年美国分别在威斯康星州和纽约州建立了两个奶牛合作社。1922年被誉为“合作社大宪章”的《帕尔·沃尔斯太德法》出台后,美国农业合作社逐渐发展壮大。其特点主要为跨区域联合与协作,以共同销售型农业合作社为主,专业化程度高,产品的深加工能力强,现代化产业化特点突出,合作社生产的农业产品占比高。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农业合作社

早在1884年法国政府就实施了《职业组合法》,在此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农民通过自愿互助的方式,成立了以葡萄种植、酿酒及农业生产、仓储、加工为基础的各类职业合作社。在此发展过程中,法国根据实际情况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农业合作社经济政策,并于1960年出台了《农业方针法》,把组织性较弱的肉类加工、水果蔬菜等行业纳入农业合作社。随之,集“生产、加工、销售”三位一体的专业合作社陆续建立,于是规模大、竞争力强的农业合作社陆续开始了兼并重组活动。分工较细、专业性较强的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逐步上升。1972年,法国政府又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了农业合作社法人身份地位。1985年以来,法国农业合作社通过自身调整,合作社提供原材料和产品销售功能得以强化,规模得以进一步扩大,在农业生产中已成为一个竞争力较强的庞大经济体。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日韩农业合作社

在借鉴欧洲和美加合作社模式的基础上,日本结合自身国情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农业合作之路。1947年日本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成立了日本农协,并自上而下建立了“全国农协、县级农协、基层农协”三级组织。其突出特点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指导性强,日本农协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既代表农民利益,又代表政府利益,是链接政府和农民的桥梁。日本农协克服了欧洲合作社自发产生到規范发展的漫长过程,在政府统一行政管理下,日本农民绝大多数都成为了合作社成员,其保险医疗、福利、教育等基本保障都有合作社承担,其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也基本由农业合作社统购统销。

四、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虚为“农民名义”的主要表现

(一)“空壳”合作社虚为“农民名义”套取国家资金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少数基层干部没有认识到成立合作社的真正意义和目的。导致部分专业合作社在成立的初期就存在目的不清,动机不纯的思想倾向,致使以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为目的“空壳社”大量涌现。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萌芽发展阶段,配套的法律规范不到位,加之成立合作社手续简、门槛低、不收费、不年检、不验资、无注销机制、监管缺失等一系列原因,导致部分合作社空壳虚行,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部分合作社在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与公务人员相互勾结,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然后进行“利益”分成。如在某县检察院公布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件占涉农案件立案总数的74%。另据2017年6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四川省苍溪县,友谊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假冒贫困户的名义套取省级财政扶贫资金120万元。

(二)入股资本向“大户集中”,且“近亲结对”现象严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合作社成立的宗旨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现实操作中,部分农民合作社违背了这一宗旨,导致入股资本向“大户集中”,且“近亲结对”现象严重。据调查,我国西部某县亲戚联盟成立的合作社约占农民合作社总数的50%,其中90%以上的合作社被“大户”所控制。大多数社员都是直接将土地或草场以“流转”的方式入股到合作社。“大户集中”或“近亲结对”成立农民合作社在成立的初期尚能有效提高效率,快速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的目标,但随着国家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临近,此模式运转下的农民合作社已不能很好适应当前政策的需求。因为在合作社产权结构上,大多数社员股权较少,民主决策机制很难有效发挥,导致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经营不关心、缺乏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另外,按照股权分红的运行机制,普通社员从中得到的红利也微乎其微,很难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入股资本向“大户”集中,缺失民主集中、民主决策的事务监督机制,极易导致国家扶贫资金被挤占。

(三)“村干部”作为合作社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极易导致权力寻租

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中,约有40%的理事会成员为村干部,且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理事长的居多,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极易导致该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之便及自身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关系,为自己所控制的合作社争取国家扶持项目和资金。

(四)科技含量及附加值低,农产品品牌建设匮乏

在我国,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还处在生产和销售初级农牧产品的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产品的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都比较低。特别是在我国欠发达西部地区,生产和销售初级产品的农民合作社约占80%以上,多为种植和养殖类型的合作社,深加工再生产的能力较低,也没有形成独具自身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带动致富能力低。如在享有“粮仓肉库”绿色品牌赞誉的新疆,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充分挖掘这一独特的自然资源优势,发展和经营独具自身特色的农牧产品,几乎处于生产和销售只满足当地需要的农牧产品,或生产销售依靠数量维持运营的初级农产品。因其附加值较低,价格受国际国内市场影响较大。以新疆塔额盆地为例,近年来玉米、油葵和番茄等农作物受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影响极大,加之自身又缺乏深加工能力,导致部分合作社生产经营困难。

五、对策建议

(一)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合作社立法经验,严格规范合作社运行模式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地制宜,逐步出台可供操作的相关配套措施,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规范运行。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内控制度,规范社员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加大对套取国家资金合作社的惩罚力度,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与民主监督制度,保障“社员”权益不受侵害。如在合作社立法方面,美国国会和政府非常重视用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早在1926年美国就通过合作社市场法案(Cooperative Marketing Act)授权美国农业部收集、分析农业合作社资料,有效保证了合作社运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加大管理力度,实施“宽进严行”的管理措施

进一步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宽进严行”的管理政策,即在合理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门槛的基础上,规范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合作社的事后监管力度,提高农民合作社年报、年报公示以及信息公示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建立“空壳合作社”或“休眠合作社”信息公示和举报制度,把没有真正经营的合作社列入异常合作社名录,并建议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对其负责人从工商登记、贷款准入、旅游出行、高档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用监管手段实现合作社的优胜劣汰。

(三)实施合作社“去干部化”措施,加大“大学生村官”安置力度

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改革力度,把村干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解放”出来,让专职村干部专心致志地处理村集体事务。建议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招考任用力度,把具有一定农业专业技能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安排到各乡村,确保具有农业专业技能的村干部数量不低于80%,让村干部真正成为沟通政府和农民的桥梁。这样既可以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也可以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彻底破除村干部作为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

(四)加大农业技术投入,積极打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品牌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投入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根据自身优势,建立“生产+科研”的管理模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校、科研院所、市场政策研究等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把科技转换为农业生产力。建议政府部门结合当地自然资源实际情况,积极筹划、有条不紊地做好当地农牧产品品牌创建工作。合理布局农村产业结构,大力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积极引进现代化农牧业生产设备,全面提升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发挥合作社特色农产品优势,在县域或乡域内申请注册富有地域特色的农牧产品商标,打响自己的绿色品牌,积极扩大市场份额占有率。加强合作社与超市、酒店、学校及单位食堂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对接,把田间、牧场、生产车间的整个生产流程从绿色施肥、农药合理使用、生产加工等环节用视频的方式进行实时播放,让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粮”和“放心肉”。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张颖,任大鹏.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从合作社的真伪之辩谈起[J].农业经济问题,2010,(4).

[2]吴玉宇.信用与制度缺失: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障碍[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3]仵希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相关者探析与共同治理结构构建[J].农村经济,2013,(10).

[4]徐旭初.建构合理的政府与农民合作社的关系[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0).

[5]曹慧娟,朱礼龙,郝世绵,张德化.欠发达地区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5).

责任编辑 攻 克

作者:程立丽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遭遇瓶颈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2007年7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中国农民合作社开始蓬勃发展。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55.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达到43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7.2%。

办好合作社难,办好现代规范合作社更难。在中国入世12年后,合作社这种中国普通农户“抱团闯市场”的组织形式已经出现了外部资金匮乏、土地保障不力和专业人员不足等发展瓶颈。贫困县卖不出省的娃娃鱼

先进的繁育技术,中国娃娃鱼之乡的美名,再加上一个敢于创业的小伙子的引领,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岩下乡马踏屯村的娃娃鱼特种养殖目前唯独缺一块能够出省的“通行证”。证件办理难,是目前横在村民创富、合作社进一步发展面前最大的障碍。

大鲵,又名娃娃鱼,国家二类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世界上现存最大的也是最珍贵的两栖动物,也是农业产业化和特色农业重点开发品种。但在几年前的岩下乡马踏屯村,百姓们却对这个从村里山洞中繁殖的怪鱼置若罔闻。

那时的岩下乡由于偏远闭塞,土地支离破碎,种植庄稼只够温饱,发展经济只是一个梦。而马踏村村民生活困难,房子破破烂烂,街道上少有店铺。这里给外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脏乱差。

2008年,外出闯荡一圈的瞿继勇回到了故土。此前的三年,他先后在竹荪、无花果、月季种植上遭遇“滑铁卢”,而一次严重的车祸给他这个失败的创业之旅划了一个暂时的句号。

贵定县属典型的喀斯特地区,有着极其适宜娃娃鱼生存、生长和繁育的独特生态条件。岩下乡政府附近有个洞每年冬至都会流出上千尾娃娃鱼,可是村民们并不知道这种鱼在外面市场售价昂贵,实际上每尾长10—12cm的鱼苗市场价达到900元/尾。这些娃娃鱼不是顺水流走就是被贪玩的小孩子捉去当宠物。后来政府看到了娃娃鱼养殖产业远大的发展前景,便利用当地丰富的娃娃鱼资源搞产业化扶贫。2004年,该县依托优越的交通区位和特有的自然资源,在岩下乡建成了西南地区最大的野生娃娃鱼驯养繁育基地。

此后,当地的娃娃鱼养殖被列为国家科技部“富民强县”产业化扶贫项目和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项目,娃娃鱼繁殖技术通过国家农业部仔二代认证,养殖规模达到16万尾。2006年7月,贵定县被授予“中国娃娃鱼之乡”称号。

瞿继勇从中发现了商机,并走上了一条不寻常路。2008年,他从信用社贷款3万元,买进了40尾鱼苗,尝试在马踏屯村发展娃娃鱼养殖。

当地并没有娃娃鱼养殖历史,瞿继勇也不知道该怎么养,他就尝试着用鸡蛋黄、米浆和河里的小虫喂养娃娃鱼。

“刚开始很怕养死,鱼苗的价格可以买一头猪。”虽然风险挺大,但利润也很高,商品鱼的成活率能达到100%,每个平方可养5条三年的商品鱼,市场售价1500元/斤,每尾的重量在四五斤左右。按他的测算,娃娃鱼养殖基本三年时间能净收入6—8万元,且不影响农民日常劳作。

2007年,县政府引进了娃娃鱼养殖公司,进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动员村民散养。娃娃鱼养殖需要的投入大,一般村民无力承担。政府通过农发、扶贫等项目资金,给了很多贫困但又有心投入娃娃鱼养殖产业致富的村民机会。大公司的到来不但给了当地农户技术上的支持,也解决了初入市场时,销售的后顾之忧。瞿继勇也外出学习娃娃鱼繁殖和养殖技术。

“娃娃鱼繁殖一直是制约产业发展瓶颈之一,技术难度很大,只有大公司才掌握。越来越多的村民希望能养殖娃娃鱼致富,却没有足够的鱼苗。2011年底,我利用仿生态繁殖技术繁殖出100多尾娃娃鱼苗。2012年则繁殖出2300尾鱼苗。我相信,还会有村民琢磨出其他的繁殖技术。”

2012年初,瞿继勇组织50户村民成立了贵定岩夏娃娃鱼仿生态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种苗进行集中采买,平均每户养殖100尾。

合作社成立后,却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

据了解,目前贵定全县仍有15万尾的娃娃鱼养殖量,此外南方诸多省份均有大规模的娃娃鱼养殖趋势。贵定县的娃娃鱼销售市场受到外部冲击,娃娃鱼的价格从最高时1500元/斤滑落到了700元/斤。市场的突然变化让很多参与合作社的社员担心不已。

“虽然市场价格低,但我繁育出来的鱼苗价格较低,社员的收入还是能有保证的。”瞿继勇经常这样回答养殖户们的疑虑。

但实际上,瞿继勇自己繁育的鱼苗却满足不了社员们的养殖需求。他的繁殖场有1000个平方,因缺乏资金,原本可放200尾种鱼的水池初期只有20尾。如果要实现200尾种鱼饲养规模,就需要180万元的种鱼购买资金。这对于成立时间不长,资金规模不大的合作社来说,很难实现。

“如果要增加种鱼投入的话,繁殖仔苗的成本价就会拉低。”瞿继勇介绍到,每尾种鱼可达10斤,可产卯1000尾,受精300个左右,受精率约有30%。

因为娃娃鱼养殖的特殊性,省外市场所需的商品鱼需要养殖户有娃娃鱼仔二代鉴定证。办不下来的话养殖户们只能在省内销售,这对于合作社和瞿继勇来说,是最大的困难。他曾多方打听后得知,要办理此证的话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办,合作社不行。面对广东这一最大的娃娃鱼消费市场,没有证件的娃娃鱼只能在省内互相竞争,农民致富的脚步就慢了。为了办下证件,他成立了贵定县鸿运大鲵繁育有限公司,但公司注册完后,他才发现要办下证件来依旧很难。

“据说这个证要经过农业部的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办下来,可我现在要找哪个部门都不知道。”他觉得,对于办证的事,不是这个农村创业者一己之力能完成的。自己办不下来,那意味着合作社也办不下来此证。合作社的销路打开,那是痴人说梦。

目前,合作社面临的资金和种鱼的问题,最近已经有了眉目。去年,县扶贫办给他的合作社提供10万元资金和20尾种鱼,瞿继勇用这些资金将原有1条养殖沟扩建为3条,乡里下拨150万元,其中的100万元给养殖户进行鱼苗补贴。

而仔二代鉴定证的事,瞿继勇还没有任何办法。他希望把合作社和公司做大,“这样就可以免费给一些尚不富裕的村民提供鱼苗,帮助他们富起来”。

富裕县租不到地的合作社

2012年8月,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副理事长朱庆国带领社员们将最后一批生产物资装上车,黯然告别这块熟悉的土地。

白石高山蔬菜基地曾是黄岩西乡合作社起家的地方,面积占合作社总承包地的“半壁江山”。按照现代农业园区的标准,基地建设了喷灌、滴灌等先进设施,这里出产的高山蔬菜畅销国内市场,也让西乡合作社在几年之内迅速发展壮大,成为黄岩区规模最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原先,这里全都是荒山,朱庆国和社员们花了很大的力气,才通了水、通了路,把这里开发出来。可土地承包合同期一到,村里就把这里承包给了别人。经营了5年之后无法获得这片土地的续租合同,西乡合作社不得不撤出,另谋出路。

实际上,发展壮大到一定规模后,遭遇土地续租难题的并不只是朱国庆一家。在黄岩区,农民合作社普遍面临土地续租的难题。

黄岩临湖农业机械化专业合作社的主业是种植水稻。2011年年初,合作社也是因为在其“大本营”——院桥镇后宅村和粱湖桥前村遭遇土地续租难而慢慢撤出,转而到北洋镇承包500亩土地。2012年春耕,合作社负责人章彬斌又遇上了烦心事:因为部分土地无法续租,他在北洋镇西岑村承包的水稻田中央冒出了一个个西瓜大棚和茭白地。

“影响连片机械化耕作不说,灌溉时还要像躲避‘雷区’一样,得十分小心。”据悉,去年粱湖桥前村租给合作社土地的承包价格是每年400元,今年租给种甘蔗的大户,租金到了每年600元。

2012年4月初,黄岩区农业部门针对全区90家有相当规模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土地(长期)流转比较难。

据了解,农民合作社最大的困难是缺少连片集中的土地。此外,土地流转的时间比较短,生产基地不稳定也是限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黄岩区农业部门统计显示:2011年,全区农村土地流转期限1年以下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4.39%,土地流转期限1-5年的占45.74%;5—10年的占14.81%;10—20年的占3.47%;而流转期限在20年以上的仅占1.61%。由于受土地续租问题制约,很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基础设施投入时顾虑重重。

据农业部发布的数据,截至去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种植业约占44%,加上一些规模养殖和相关合作社也需要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要素,土地保障的问题愈发严重。合作社发展“重量不重质”

合作社蓬勃发展的背后,这一立足农村的经济组织却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瑕疵,这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地区凭借其相对发达的市场经济水平和更为优越的地理位置,成立了一批优秀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例如浙江、福建、山东以及江苏的苏北地区都已经成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基地。

在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较早、规模较大的山东省,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9月底,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6633家,登记总数居全国首位,登记成员69.09万户,实有成员351,1万人,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6.1%。但据山东省农业厅调查,目前山东资产规模5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占总数的60%,成员40人以下的占63%,合作社规模明显偏小,实有入社农户低于全国78人的平均水平。合作社登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实有入社农户却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山东所反映出的单个合作社实力不足,辐射带动能力欠缺,“空挂社”问题突出等,正是东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最真实的写照。

在粮油生产大省黑龙江,2009年时,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截至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占总数的52%;养殖业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占总数的16%。合作社的发展前景虽被看好,但还是出现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等普遍现象,这与黑龙江农业大省的身份并不匹配。

在我国重工业基地辽宁,《合作社法》施行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从2008年底的3800多户一下发展到2009年底的9247户,加入的农户成员达到61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118万户。但是经过粗略分析就不难看出,合作社的区域发展极不平衡,出现了大连、沈阳两个大城市周边发展较好,其他地区发展相对滞后的问题,且大连和沈阳两地内部各区发展也不平衡。

山东、黑龙江、辽宁三省均属东部地区,且农业生产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效益上都在全国名列前茅,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均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合作社的发展又如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特别要求,“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山东、江苏、山西、浙江、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四川、湖北、辽宁、内蒙古、江西、重庆、陕西、湖南、云南等22个省(市)有超过一万家合作社。其中,中西部省份占到了一半的数量。

作为我国主要的农业区和贫困区,西部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导致其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一直长期处于极其落后的状态。

我国西部地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三种主要形式: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联合组织。专业协会是西部农村地区合作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联合组织虽为成熟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是这种组织形式仅占很小的比例。

作为我国主要的贫困区,西部地区资金水平和生产资料都非常有限,而专业协会作为农民合作组织的初等形式,其成立成本不高、准入门槛较低的特点决定它是西部地区农民加入合作组织途径的首选,但是专业协会比例过高的事实也反映了我国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组织整体发展水平偏低的现状。西部地区目前存在的涉及传统行业的合作组织形式比例过高,不利于发挥合作组织的作用优势,生产加工类合作组织的形式数量不多,不利于合作组织的结构升级和规模扩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部唯一的直辖市重庆市近年来大力推广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有别于传统的包涵养殖业、蔬菜业,种植业,林业诸多种类的专业合作社,其按严格的股权设置程序进行规范股份制管理。

截至2012年9月底,全市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有1090个,比上年增加173个,增长率为21.1%。成员组成上,农民成员有23.1万户,占98.5%。股份出资上,出资总额为49.3亿元。而作为重庆人口第一大县开县,新型股份合作社建设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县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规范发展117个,总出资额1.42亿元,其中以土地入股1.36亿元,入社成员达2.28万户。

开县云盘嘴(土地)股份合作社过去只有两三家农户种植西瓜,通过土地集中,并把许多外出务工家庭所撂荒的土地集中起来,由合作社统一规划,形成规模种植西瓜、蔬菜,使土地得到充分利用,产业形成规模;开县一心柑橘股份合作社通过承包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农业规范(GAP)要求,对650亩柑桔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目前正在申报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

但去年年底在县供销社的调查中发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数量大,但质量不高。全县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大多数是土地专业合作社,其它要素入股的少,使得专业合作社只有土地经营权,但无法经营好这些土地,主要因缺资金、技术及好的经营项目。

此外,西部地区整体经济水平长期落后,西部地区农民合作组织普遍受到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约束。相对于中东部地区,西部地区的合作组织运行时的企业参与较少,政府介入较多。在实际运行中,当地政府为合作社提供了资金援助和政策支持,且通过政府力量为合作组织赢得一些项目的机会,政府部门也出现了插手过多的现象。

第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问题分析

摘 要: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牟取暴利。本文以近年来某县司法机关办理的一些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犯罪案件为视角,剖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以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沈凯(1980-),男,江苏泰州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一、主要犯罪形式

经笔者对近年来某县司法机关受理的一些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发现,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比较典型的是利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非法集资。第二,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套骗国家补贴。主要表现为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项目,套取、套骗国家涉农补贴资金。

二、危害后果

虽然目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是很多,但是危害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农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犯罪,往往会损害到农民群众的利益。2、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损,或者应当得到的利益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往往会引发不满,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3、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当农民群众知道国家实行的惠民政策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或者当农民群众知道国家本应该给自己的扶助,却被不法分攫取时,很容易产生引起对国家惠农、利农政策的怀疑的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妨碍国家惠农、利农政策的施行。

三、原因分析

(一)部分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不纯。主要表现为:一、有些人一开始创办合作社就是为利用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的市场主体法,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相比,有登记准入门槛低,管理松散等优势,利用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减少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二、有些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能得到国家财政补贴。为了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国家实行了诸多鼓励、激励政策,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于是一些人便以村组干部、家庭成员凑人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徒具法律形式,甚至有些人,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人员还会趁机捞一把,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侵吞国家补贴资金。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目前我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一是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二是国务院2007年5月28日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虽然一些省份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但主要内容还是参照这两部法律、法规。经过数年的实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制度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准入条件低、把关不严,甚至无需验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就可以登记;二是没有规定如何监管,甚至无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年检;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三)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引导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是很多地方的政府只是考虑到地方政绩,重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引导,以及对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人才培养方面做得不够。

四、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打击力度。公检法三司法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在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加大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对可能涉及犯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排查,特别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时阻止犯罪,减少群众损失;检察机关要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补助资金领域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进行排查,严惩贪污、挪用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行为和在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渎职行为,同时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审判机关要严格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犯罪的量刑,尽量避免判缓刑、免刑。

(二)加大对农村和农民的法制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主动上门、跟踪服务等方式,深入农村,走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讲授《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防止被欺骗、被利用,从源头上防止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员利用合作社从事非法活动。

(三)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严格合作社的准入制度,审查农民入社的自愿性,避免政府工作人员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以家庭成员为社员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建立一整套日常监管、定期回访的制度,及时清除不合格的合作社;三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对利用合作社套取国家补贴、超范围经营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参 考 文 献 ]

[1]林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调研报告[J].商场现代化,2014(5).

作者:沈凯

第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协议书

土地流转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在礼县洮坪乡石青村建设生态农业合作社,发展中药材种植、经济林、养殖业。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体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合作社成员共 人,名单为:

二、乙方承包土地共 块,面积合计 亩,其中基本农田 亩。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用于从事中药材种植、经济林、养殖业等农业用途。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 5.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依据法律政策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 5.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6.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七、经营利润分配:

八、承包地流转

乙方转包、出租、互换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间以土地入股合作,均应告知甲方,转让承包地应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应报甲方备案。乙方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

2 本合同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除转让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转出承包地,仍应履行本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十

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1)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

3 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村委会意见:(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第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招商建议书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项目招商建议书

一、 总论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

2、企业性质:

3、法定代表人:

4、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5、单位地址:

6、注册资本:万元

7、经营范围:

8、成立时间:

9、现从事的相关技术事业。

(三)项目拟建地点

(四)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五)项目建设年限: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二)项目建设的条件分析:

1、电力供应可靠有保障。

2、交通运输方便,基本通公路。

3、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要求。

4、自然条件:

5、地貌:

6、气候:

7、水源:

8、土壤:

三、建设规模及方案 四.、技术方案

(一)种植技术:

(二)生产方法:

(三)主要设备方案

1、主要设备:

2、主要设备来源:

五、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总额:

(二)资金筹措:①申请国家财政资金;②申请银行流动贷款资金;③企业自筹;④招商引资。

(三)分年投资计划

第一投资元,用于租用场地、修建围墙、种源基地开发,工人住房等建设。第二投资万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购买产品加工设备,修建药材初加工厂、办公场所、值班室等。第三年投资万元,用于完善园区后期建设。

六、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1、销售收入估算

2、投资回收期:

(二)社会效益

1、促进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广大分散的农户突破局限、

2 传统式生产,把农业生产企业和市场连接起来,提高技术水平,加大生产建设资金投入,增加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能力。

2、扩大就业面

项目实施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扩大规模、扩展市场,吸收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3、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的生产技术专业化、组织化,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也有利于地方增加财政收入。

七、优惠政策

依托政府的优惠政策

八、结论

该项目符合四川省藏区发展的战略要求,有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前景广阔充分发挥特色资源优势,能够有效占领市场,并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和产业,不仅能够使本合作社发展,也可以带动本乡社区所辐射乡村经济发展,使当地产业走向特色化、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和谐化。

第6篇:家禽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议书

坎布拉镇兴旺家禽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一、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实施村主导产品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前景

直岗拉卡村是一个纯农业村,位于黄河边,海拔在2000米左右,地形较平坦开阔,年均气温7.8℃,年降水量350~495毫米,水资源比较丰富。一是直岗拉卡村蛋鸡产业初步形成,养殖规模日益扩大,该村是我县主要的蛋鸡生产区。2012年该村共养殖蛋鸡3万只,比2010年增加了2万只,并呈现不断增长的发展态势,成为**县蛋鸡生产的新产区。二是直岗拉卡村把农牧业结构调整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主线,认真实施蛋鸡养殖,目前,全村鸡蛋日产量达1.5吨。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直岗拉卡村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硬化造路6公里,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加强。四是该村于201 2年9月成立了**县坎布拉镇兴旺家禽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迈出了走品牌农牧业的第一步,为今后的特色农牧业经济打下了坚实基础。

市场前景:从消费趋势来看,鸡蛋的产量和消费量在逐年增长,市场前景广阔。

(二)目标与预期效益

通过项目扶持完善直岗拉卡村的基础设施并积极扩大专业合作社队伍,力争使本村80%以上的农户加入到专业合作组织,并逐渐向其它村社延伸,增加农牧民收入。

通过扶持实现的目标:通过**县坎布拉镇兴旺家禽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外销的蛋鸡产量达到该村农民生产蛋鸡的80%以上。预计合作社年销售无公害鸡蛋500多吨,现纯利润收入120多万元左右。

(三)项目内容及金额

1、引进优良蛋鸡苗2万只,合计金额8万元。

2、蛋鸡包装盒1万个,合计金额5万元。

3、小型双排运输车1辆,合计金额7万元。

4、饲料粉碎机一台,合计金额3万元。

5、全自动加料机2台,合计金额7万元。

以上共计资金30万元。

(四)时间进度(范围为2013年2月一12月)

项目建设期为一年,即2013年3月一2012年12月。

1、2013年2月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2、2013年3月完成资金筹措。

3、2013年4月完成项目的蛋鸡苗引进及养殖工作。

4、2013年5月完成项目车辆购置和饲料粉碎机购置。

5、2013年6月完成项目的包装盒设计及订购。

6、2013年810月完成蛋鸡收购及包装工作。

7、2013年9月完成全自动加料机的购置和安装使用。

8、2013年10一12月完成蛋鸡销售工作。

(五)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事项

**县畜牧兽医工作站,共有干部职工24人,高级职 称2人,中级12人,初级5人,技术员3人。主要为农牧民开展各种畜牧业生产技术服务、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 检疫监督等工作,曾获多项科技成果奖项,科技力量强劲。

**县坎布拉镇兴旺家禽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董事长 马哈三,男,回族,现年30岁,高中文化程度,已从事蛋鸡养殖5年多,在养殖蛋鸡方面有特长,在市场营销上有丰 富经验,已收购并销售蛋鸡等产品多年。

二、项目实施村有关情况

(一)人口数量、生产发展和农牧民收入情况

直岗拉卡村是一个纯农业村,共有318户1537人,耕地面积879亩,该村人均收入3136元。

(二)参加主导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数量以及农牧民从 中获得收入情况

直岗拉卡村全村318户,现有267户从事不同规模的蛋鸡养殖,现养殖蛋鸡3万只,该村年合计生产鸡蛋500多吨, 合计纯利润收入120多万元,人均卖鸡蛋年收入达780元, 养殖蛋鸡已成为该村的支柱产业。

(三)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管理情况

直岗拉卡村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对村务进行公布,并且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每年派会计、出纳进行培训,没有发生 群众上访等问题。

三、县级主管部门情况

**县农牧局成立于1954年,现在干部职工7人,主要从事农牧业生产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畜疫防治、农机管理等农牧业服务管理。

**县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成立于一九八七年三月,隶属于**县农牧局。现有职工1 8人,其中:中级职称5人,初级职称7人。

**县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农村牧区经济经营管理系统承担着三大管理、三项指导、一个基础性工作等重要职责,即依法行使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依法承担农村经济审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社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7篇: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着规模过小,分配制度欠公,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必须积极扶持龙头企业踊跃参与,发挥其巨大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办法,控制龙头企业或大户的份额;积极培养各种乡土人才,引进有技术、懂法律的优秀人才,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1、各县市区分布:宜都市41家,夷陵区18家,当阳市16家,长阳自治县和远安县各15家,枝江市11家,秭归县10家,兴山县8家,五峰自治县7家,点军区5家,西陵区、伍家区和猇亭区各1家。

2、行业和产业分布:柑橘类(包括蜜橘、椪柑、脐橙、桃叶橙、甜柚等)合作社共58家,蔬菜类23家,茶叶类20家,畜禽养殖类15家,水产养殖类9家,蚕桑类6家,食用菌类4家,粮棉油类和园林苗木类各2家,药材、魔芋、冬枣、朝鲜蓟和蜂业类各1家,农机专业服务类1家,生态能源类1家,其他3家。

1、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情况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弱势群体的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使起步阶段的合作社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目前,许多合作社社员数不到100个,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合作社的辐射带动效应不强。

二是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制约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各地政府努力引导合作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仍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方面不太规范,有的合作社财务没有及时向社员公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似合作社,却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我市现有的合作社90%以上都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产品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合作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产品附加值高的合作社较为少见。

四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只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经营能力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在经济利益上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2、从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比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年终盈余的大头要返还给社员,客观上造成积累不足、后劲不强。一些合作社呼声较高的是税费减免和经营用地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合作社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

二是资金短缺,融资比较困难。合作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旺季,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资产难以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的合作社只得依靠民间借贷周转,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三是人才缺乏。尤其是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奇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一批有较高文化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目前,由于合作社缺乏这方面的人才,从而导致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强,制约了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第8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民长效增收

岚皋县地处秦岭以南、大巴山北麓,辖17个乡镇,188个行政村,4.4万户17万余人,其中农业户4.04万户15.1万人,耕地面积23.2万亩,玉米薯类是本县主要农作物,魔芋、畜牧是全县两大支柱产业,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大力扶持,规范管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到2008年全县农业总收入6.4亿元,其中畜牧收入2.8亿元,魔芋收入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48元。

一、基本特点

1、发展速度快。岚皋县农民专业协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近几年合作社发展明显加快。2008年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7家。现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1家,比上年增加34家;社员总数3500多人,带动农户近万多户,联结基地面积20多万亩。

2、覆盖范围广。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领域从最先的魔芋、畜牧两大主导产业的生产和服务,发展到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运销等多个方面;服务范围已由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诸多领域;从开始仅提供一项或几项服务发展到实行产加销综合服务。

3、组建形式多。岚皋县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多类型,多样化发展。有的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如岚皋魔芋专业合作社,依托明珠魔芋有限公司带动20余个魔芋专业合作社;有的是农村能人或大户领办型,如吴显东领办的滔河友谊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侯久顺外办的茶叶顺风生产合作社;有的是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如城关镇四坪村蔬菜生产合作社;有的是跨村合作或联合办社型,如蔺河的魔芋生产合作社,由蔺河乡全乡所有种植魔芋大户联合创办的。

4、规范程度高。目前,岚皋6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全部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都经过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在县经管部门的指导下,各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为将合作社示范县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成立了“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意见”,确定了发展目标。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其中建设扶持资金35万元,解决工作经费10万元,奖励资金5万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秦巴养鸡合作社等15个合作社进行了表彰奖励。

2、坚持部门协作,项目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运行涉及到较多的职能部门。我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确保合作社注册、运行的及时、顺利。水利、电力、税收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惠、优先支持合作社,县扶贫办将“扶贫互助资金”与合作社建设项目相结合,以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促进主导产业发展。

3、实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民承包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则。二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原则,各业务单位、技术部门可参与引导合作社组建,但不允许超过社员总数20%,且股份只能是平均数,不能出现大股份,不能进入理事会,更不能担任合作社法人。三是入社社员实行自愿、自由、民主、公平原则。对社员入社采取宣传讲解加引导,决不搞强行,硬性入社,在管理上实行社员票决制和帐务公开,民主决策,社员实现风险共但,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4、抓典型树样板。县指导服务中心有计划分步骤,根据专业选择社员多、对产业发展促进力强、效益显著、有活动场所、有实体经济的合作社进行强化指导,使之成为优质示范合作社,以带动合作社发展,带领更多的农民入社增收。

5、深入开展宣传培训。通过有线电视等媒体及各种培训会、现场会等方式,对《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宣传讲解,让更多的农民接触、了解、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合作社真正发挥农民致富的桥梁作用。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至今已有28人次接受培训,还邀请市县领导及专家对合作社理事长及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受训人数120人次,从而培训了一批懂法律、善经营、有技术的合作社管理人员。

三、几点体会

1、尊重农民意愿,是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中,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与指导来引导发展,决不能大包大揽或下任务。

2、强化规范管理,是全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的基础。发展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既要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利益分配、发展、监督约束等规范的运作机制,这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3、加强扶持培育,是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发展中的一件新生事物,扶持是必要的,一是加强政策扶持。通过加大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突出品牌将效应。围绕产业建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4、注重人才培训,是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的保证。人才是决定事业成败的关键,我们在发展农村合作的过程中,结合当前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而且在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适应科技新品种、新技术的能力取得明显提高,成为了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复合性人才,从而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

第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行为,保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账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六)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本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本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择权;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成员承担下利义务

(一)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约定于本社进行交易;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四) 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 积极支持本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件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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