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

2022-04-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恐怖主义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之前,但直到“9·11”后才真正进入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视野。反恐也成为新世纪各国国家安全的新挑战。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既是恐怖主义的受害国,也是反恐的重要力量。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反恐的努力会进行下去。国际反恐合作也必将取得重大进展。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 篇1:

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研究

〔摘 要〕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反对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显得尤为重要。在反恐怖主义过程中,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又要在制度的设计上,包括后续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执法,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

〔关键词〕 反恐 ; 法治 ;人权保障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种背景下,反对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的需求日益强烈,依法反恐势在必行。依法反恐,就是指反对恐怖主义,也就是有效地预防、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依法反恐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我国,首次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行为纳入1997年的《刑法》。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国际社会迅速做出回应,我国也不例外,进一步加强了反恐的刑事立法。2001年12月29日,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主要有:提高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进一步加大了对恐怖主义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罪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一并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阻止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合法化,从而在经济上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打击;加重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在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再次提高了对恐怖犯罪的惩罚力度,体现了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的配套、衔接,大量增设了有关反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的规定,进一步严密了反恐法网、加大了反恐力度,其中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已经突破了我国传统刑法学的理论。较为典型的内容包括: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概念,明确了反恐犯罪的范畴,拓宽了反恐犯罪的领域,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6种新的涉恐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对资助恐怖活动罪、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两种罪名的罪状予以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规定。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增加了财产刑的规定,并且根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规定了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的不同刑罚。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刑法》中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之后,增加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防止利用虚假的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九)》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具有恐怖主义背景的暴力恐怖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从风险社会中安全刑法观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从强调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之间衡平的刑法基本宗旨的角度来看,对上述条文的适用,必须考察其有无法定的足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事实。近年来,我国在不断总结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同时也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且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在反恐方面的立法日趋完善,使反恐行动有法可依,依法反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一、依法反恐的必要性

暴力恐怖事件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必须要采取必要措施,严厉有效地惩治恐怖行为,依法反恐迫在眉睫。

(一)依法反恐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面对日趋严峻的国内外反恐形势,立足于中国国情,树立依法反恐的理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贯彻国家安全观,依法反恐不仅是一种理念,更要将之付诸于法益保护的实践可能性,实现反恐的实战化转型,将实战因素和机构构建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体现,有利于反恐的真正实施。从国际形势看,依法反恐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依法反恐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反恐既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问题,依法反恐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

(二)依法反恐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恐怖主义活动发展到今天,已经突破了只在某一国范围内活动的边界,其国际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因此,依法反恐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由此可见,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依法反恐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二、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全体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必须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有效地惩治涉嫌恐怖主义的犯罪行为,而另一方面,因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国际的通常惯例都会采取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乃至侵犯人权的前置性措施,也就是说,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然而,反恐与人权保障都是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受到了各国的普遍关注。只有积极地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但与此同时,如果反恐措施不当,又有可能会对人权造成损害。因此,要处理好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在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切实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外在冲突

恐怖主义的肆虐、恐怖活动的频繁发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威胁,同时对人权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在打击恐怖主义行动中,经常引发反恐与人权的冲突问题。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维护与保障人权是一项道义原则。由于许多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权危机,使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极端宗教主义分子有机可乘,并将此作为宣扬恐怖主义的借口和条件,使国际恐怖主义呈现出日益猖撅的态势。美国等霸权主义国家经常以民族和宗教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助长了国际恐怖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地区冲突中的民族矛盾和宗教纷又加剧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国际政治的实践表明,当恐怖主义行为发生时,大多数国家会将反恐作为第一政务,而将限制人权与自由作为追求更大的自由的筹码,因为生存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前提,在大多数国民的生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所谓的人权将会为反恐让步。有时人权还会被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所绑架,他们打着人权的旗号打击反恐势力,而实际上却是假借反恐的名义来打击和遏制对手,并且以此来加强同盟合作与团结,加强在全球的领导和控制地位。通过对国际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与国际公约的调查研究,个别国家或组织认为反恐有其特殊性,常常以安理会决议为借口,过度强调军事打击的作用,这些都是反恐与人权保障存在外在冲突的主要原因。

(二)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

从政治学来看,反恐属于政治实践范畴,必然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人权原则本质上属于道义和伦理的范畴,但人权最终还是需要付诸于政治实践才能转化为真正的权利。可见,反恐与人权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二者完全可以实现相互调和、相互促进。从根本意义上讲,反对恐怖主义也是实现人权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反恐往往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二者并不矛盾。在强调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相辅相成的进程中必须强调法治,也就是说,反恐与保障人权都要依法进行。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人权委员会都应树立国际法权威与联合国权威,既要反恐,又要保障人权。在国内的政治生活中,既要防止国内政府机构利用反恐侵犯人权,又要阻止各种政治力量滥用人权、民权与自由而发动反叛行动。为此,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也作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并不是对立的,二者之间有内在联系。

(三)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反恐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但事实上,各国在反恐方面的立法及其所规定的反恐措施,一方面对于防范恐怖主义活动起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同时也遇到了许多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人权与民族、宗教以及反恐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打破僵化局面,在依法反恐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更是新的历史时期将反对恐怖主义推行为全球常态化问题的重要途径和举措。恐怖主义与民族、宗教問题紧密联系,反恐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又迫在眉睫,为了实现对恐怖主义的有效预防和控制,国家必须加强警戒,强化对社会的监控,从政策和手段上保障和增强安全部门、执法部门的实战能力。而与此同时,警戒、监控、侦查等措施又会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使公民某些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反恐不及时,会使无辜民众遭到侵害,而反恐过于严密,又可能侵犯公民的自由,从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是对立的,只能顾此失彼,其实不然。因为,反恐从立法到采取措施都要遵循合法性的原则,慎重使用人权克减条款、尊重并保障参与恐怖活动的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反恐时限制使用武力等都表明了在依法反恐的同时,还要注重保障人权。在我国,为了完善反恐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在反恐怖主义法中也明确了对人权保障的具体规定,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造成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在反恐怖主义措施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权力,同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规范,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权的实现,进一步完善反恐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通过国家赔偿制度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实现依法反恐中的人权保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法律的武器兼顾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人权,强调反恐与人权并重,强化对反恐措施的监督,规范反恐执法权的使用,进而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

综上所述,中国的反恐怖主义行动要始终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依法反恐既是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又是我国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而在依法反恐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只有重视依法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才能使反恐措施同保障人权相辅相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袁 彬,郭 晶.反恐刑事法治的理性建构:“我国惩治恐怖犯罪的立法完善学术座谈会”研讨综述[N].法制日报,2015-03-25.

[2] 刘仁文.恐怖主义与刑法规范[N].中国法律评论,2015-02.

作者:闫爱青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 篇2:

论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危害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摘要:恐怖主义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之前,但直到“9·11”后才真正进入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的视野。反恐也成为新世纪各国国家安全的新挑战。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既是恐怖主义的受害国,也是反恐的重要力量。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反恐的努力会进行下去。国际反恐合作也必将取得重大进展。

关键词:恐怖主义;东突;反恐

一、恐怖主义的定义

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的定义带有浓重的意识形态,主要依照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与现实情况而定。卡尔·多伊奇认为:“广义地说,恐怖主义是个人或集团使用暴力行动威胁以改变某些政治过程的结局的策略。”英国1974年的反恐怖法案是这样说明恐怖主义的,基于政治目的使用暴力,旨在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处于恐怖之中。美国国务院2000年4月公布的报告《全球恐怖主义模式一1999》提出了这样的恐怖主义界定:“恐怖主义”一词意指亚国家集团或秘密代理人攻击非战斗人员的蓄谋的,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影响公众。以色列前总统内塔尼亚胡(Benjarnjn Netan-yahu)号称是“反恐怖主义大师”,他在《与恐怖主义-战斗》一书中提到,恐怖主义是精心策划的,有系统地对公民的攻击,是为了政治目的制造恐怖气氛。他在这个界定之外又提出了一个界别恐怖主义的标准,即恐怖主义分子的攻击目标与其不满越少联系,其行为就越具有恐怖主义性质。而皮尔逊和罗切斯特则认为:“恐怖主义至少有三个要素:第一,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非常规暴力;第二,具有政治动机;第三,其伤害对象与其主要目标几乎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具有很大随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恐依据为《刑法》、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加入的一系列反恐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67号、1373号、1333号、1456号等反恐决议,对于定性为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禁止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活动,禁止支持、资-助、庇护,冻结它们的资产。

综上可以看出,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由于各种原因,至今并无一定论。各个国家根据自身利益界定恐怖主义及认定恐怖组织,而学者的相关界定也是大不一样的。笔者认为,对恐怖主义界定比较合理的是国内学者王逸舟主编的《恐怖主义溯源》一书中提出的:“恐怖主义是暴力实施者基于政治目的对非武装人员(包括军队非战斗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是以特殊的手段把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逼迫其做原本不会做的事情。”

二、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危害

中国长期以来深受恐怖主义的危害,而恐怖主义也成为新疆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重要因素。由于新疆的民族、宗教特点,“东突”及其分支组织成为对中国危害最大的恐怖组织。

1.“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2002年9月11日联合国认定“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为恐怖组织。该组织又称“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是“东突”恐怖势力中最具危害性的恐怖组织之一。其宗旨是通过恐怖手段分裂中国,在新疆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1997年,由艾山·买合苏木和阿不都卡德尔·亚甫泉纠集一伙“东突”分子建立“东伊运”。

2.“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简称“东突解放组织”,又称“东突民族党”,是“东突”势力中最具危害性的恐怖组织之一。其宗旨是通过暴力恐怖手段,在新疆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东突解放组织”建立后,在中国和中亚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

必须指出的是,“东突”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势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已经成为国际恐怖势力的组成部分。他们与塔利班、“乌兹别克斯坦运动”、“基地”组织等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组织联系密切甚至结盟。“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中亚维吾尔真主党”等组织接受国际恐怖势力军事和财政上的援助,在阿富汗的军事基地接受恐怖训练。这些势力的存在,对我国新疆和西北部地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构成了极大威胁。由于新疆有着大量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于是“东突”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利用民族主义和宗教信仰煽动群众,而到目前为止,这种方式是进行社会动员的最有效的手段,而发动这种社会动员的组织力量的利益和主张却掩蔽在种族性,民族性和宗教性认同的极端情绪和激愤之中,它所导致的行动往往是失范的一。

三、中国反恐的困境及努力

“近年发生的一系列大规模、有组织的恐怖袭击事件表明,恐怖主义呈现出恐怖手段高科技化、技术交流国际化、组织架构虚拟化、联系协调网络化、袭击目标“软性”化等新特点。国际社会只有联合起来,共同打击恐怖分子和恐怖活动,才可能消除引发恐怖活动的潜在因素。”随着国际反恐合作的不断深入,恐怖主义开始呈现出各自为战,相互勾结,形成国际恐怖主义和跨国恐怖组织的特点。

恐怖组织的这些特点和变化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反恐努力都是一种挑战。进入新世纪,中国与世界很多国家都进行了各种反恐合作。“中塔联合反恐军演”、“上合反恐联合军演”、“中巴联合军演”、“中哈联合军演”,以及“2007和平使命”中俄联合军演等反恐军事合作演练,加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反恐合作交流。

中国自身也在不断加强应对恐怖袭击的措施,加强防备,并全力打击活动在中国境内的恐怖组织。然而,中国在面对恐怖主义带来的威胁和困难的同时,还要应对国际上反华势力在反恐合作上带来的阻碍。据中国日报网站消息。欧洲议会多次不顾中方的严正交涉,允许一些“东突”分子在议会大厦内举行有关“东突”研讨会,为他们提供从事反华活动的场所,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愤慨。欧洲议会执意为这样的恐怖组织提供讲坛,这与当前国际社会加强反恐合作的潮流背道而驰。

虽然极端民族主义类型的恐怖活动危害严重,分布广泛,但对于此类恐怖组织在认识上存在着分歧,一国的民族分裂活动,别国往往出自不同的目的把其与争取民族自决权相混淆。还有些国家则或多或少地把别国内部的这种恐怖活动作为一张牌,长期加以利用。尤其是西方一些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在国际反恐斗争中采取双重标准,阻碍了反恐斗争的合作。“可以预见用民主、人权、自决权在别国挑起民族矛盾和民族纷争,煽动民族分裂,不但害了别的国家,最终也要害了自己。“9·1l”恐怖袭击事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民族自决权只是被压迫民族争取独立的一种手段。如果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中滥用,那么天下就不太平。因此,世界各国有义务帮助有民族分裂问题的国家维护国家统一,而不是去利用别国的民族问题去煽动民族分裂。全球化时代,世界任何一个地区的动乱最终都要波及全球。”

面对如此复杂的问题和国际形势,中国首先要做的是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沟通和联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加强国际反恐技术合作、政治合作、法律合作和“治本”合作。其次,建立有效的机制,协调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从而使反恐行动更加迅速、有效。再次,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真正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政治的共同发展繁荣。在不干涉政治社会正常秩序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各民族的教育,巩固民族团结。

最后,应该逐渐地、稳步地提高民主程度,建设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存在民族问题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民族文化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人文关怀。随着国际交流合作的不断加强,国际反恐合作也必将突破重重困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经济的腾飞,民主的不断发展,也必将使恐怖主义在中国逐渐失去生存的土壤。

(责任编辑:韩慧玲)

作者:李洪珠

恐怖主义国际形势政治论文 篇3:

中东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与中国的反恐政策

摘要:中东反恐斗争是国际反恐中最关键、最具影响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治理问题之一。它与当代的国际体系转型和政治经济秩序的重建分不开,又同中东伊斯兰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的形势下,如何处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直接相关。从中东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发展和蔓延的轨迹看,中东恐怖主义既蕴含着错综复杂的历史、社会、宗教、民族等内部因素,也掺杂着外来侵略、占领、干涉以及地区国家之间领土、资源和利益等方面的矛盾和冲突等外部环境因素。中国的反恐政策既出于保护海外利益的需要,也折射了中国独特的全球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

关 键 词:恐怖主义;全球治理;非传统安全;中国中东外交;反恐政策

一、中东恐怖主义对中国海外利益的影响

中东是中国开展能源、经贸合作的重要地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同中东地区的经贸联系日益密切,人员交往渐趋频繁。进入新世纪后,中国在中东地区的驻外机构、承建、援建和合建的企业项目更是逐年增加,而前往中东国家工作、学习、旅游和探亲的中国公民也越来越多。近年来中东恐怖主义虽遭到严重打击,但仍在持续和蔓延,中国在中东国家从事经贸、工程项目业务或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生命财产,也不时成为中东恐怖主义组织或带有恐怖性质的极端主义团体,以及境外的“东突”分裂势力的袭击目标。他们的目的,是制造轰动效应,对当地政府或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这已经对中国海外利益和公民安全构成了不容忽视的侵犯与威胁。

20世纪九十年代,中东地区就有中国公民和机构遭受恐怖袭击的事件发生。例如,1994年8月15日,在阿尔及利亚工作的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代表处工作人员刘才发、钱永强两人,在阿尔及尔市郊被4名伊斯兰武装组织人员开枪打死。[1]120另如,1997年3月,境外“东突”恐怖分子曾开枪袭击中国驻土耳其使馆;1998年3月5日,境外“东突”恐怖组织又策划制造了用炸弹袭击中国驻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的恐怖事件。

“9•11”后,中国公民和法人企业机构在中东地区遭受恐怖袭击的案件明显增多。其中不少是受当地恐怖活动殃及的在场无辜中国公民。2002年4月12日,以色列耶路撒冷发生自杀式爆炸事件,造成2名中国人死亡,另有2名中国人受伤。同年7月17日,以色列特拉维夫市发生两起自杀式爆炸事件,造成2名中国人死亡,4名中国人受伤。2003年1月5日,在以色列特拉维夫发生的另一起自杀式炸弹袭击事件中,一名中国公民死亡,7人受伤。[2]在这3起恐怖袭击事件中伤亡的中国公民,均为在以色列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事发后,中方强烈谴责针对无辜平民的暴力活动,再次强烈呼吁以巴双方采取切实行动,积极配合国际社会的促和努力,停止暴力对抗,以免造成更多无辜平民伤亡。2005年11月9日约旦安曼发生的系列酒店爆炸案,造成正在该国访问的中国国防大学学员代表团3人死亡,一人受伤。该恐怖案件是扎卡维领导的“伊拉克圣战基地组织”策划实施的。正在英国进行国事访问的胡锦涛主席获悉后,当即指示外交部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采取措施,全力抢救中国受伤人员,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强烈谴责这一暴力恐怖行径,重申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愿同包括约旦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加强反恐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

在伊拉克战争后此起彼伏的人质绑架浪潮中,中国公民也两度遭殃。2004年4月11日,7名来自福建省的中国人在伊拉克费卢杰附近被武装人员劫持并扣押,中国外交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经当时中国驻伊拉克使馆复馆小组的多方努力,在伊拉克穆斯林长老会的帮助下,这7名中国人终于安全获释。2005年1月18日,8名来自福建平潭的中国公民在离开伊拉克前往约旦途中,遭到伊拉克武装人员的挟持。中国政府迅速派出专员,与中国驻伊使馆一起展开全方位多层次营救行动,在伊拉克政府和各界朋友的积极协助下,8名福建工人终于在1月23日获释。总体上看,直接攻击中国在中东或大中东伊斯兰地区利益的恐怖主义活动,数量上还比较有限,但却已经造成了中国涉外人员的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还破坏了中国与当事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也严重损害了中国海外利益的拓展和延伸。

此外还必须看到,中国这些年的原油进口约一半左右来自中东地区,而随着中东恐怖主义不断攻击石油目标,也对中国的经济安全特别是能源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3]“9•11”事件后,中东恐怖活动出现了把石油工业和海上运输通道,特别是沙特境内的石油目标作为攻击对象的趋向。中东地区是中国石油进口最重要的供应地,沙特阿拉伯更是中国最大的石油进口来源国。如果中东恐怖势力进一步针对沙特或其他中东产油国的石油运输设施、主要产油地或石油精炼厂发动袭击,不但势必影响国际油价高涨,破坏世界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增长,肯定也将对中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建设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

二、恐怖主义全球治理与中国政府的反恐立场

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历来反对任何国家、组织、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实施恐怖暴力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反恐斗争与合作。在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上,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是:反对并谴责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反对由国家政权直接进行侵犯别国主权、武装侵略和占领别国领土、颠覆别国合法政府、屠杀和驱赶别国人民的大规模恐怖活动;也历来反对将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作为政治斗争的方式和手段,反对利用恐怖主义来反对民族解放运动、人民革命运动以及对别国进行侵略。[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际交往不断扩大,客观上进入了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对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的重视程度明显上升。在国际反恐领域,自1978年起,中国就开始加入了一系列针对特定恐怖活动的多边国际公约。20世纪九十年代,国际恐怖主义开始直接威胁中国。进入新世纪特别是“9•11”事件发生以来,国际恐怖主义成为日趋严重的国际公害,反恐、防恐和打恐成为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任务。经过多年来的国内反恐怖斗争及参与国际双边、多边反恐怖合作的实践,中国对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危害性等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在反恐问题上的政策和主张更加清晰、明确,特别是通过适应当代国际潮流的新型安全观的探索、倡导与实践,迄今已在恐怖主义和反恐怖斗争问题上,基本形成了一整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政策与立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鉴于恐怖主义是一种出于政治目的、伤害无辜的非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而且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有违社会道德和人类文明进步法则,因此,中国强烈谴责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一切恐怖主义活动,坚决反对将恐怖主义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和手段,主张世界各国必须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在恐怖主义已成为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公害形势下,中国坚持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反恐立场,有助于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定义尚未达成一致,特别是西方国家与阿拉伯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中国政府遵循谴责并反对一切形式恐怖主义的立场,容易为国际有关各方所接受。

2.打击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

恐怖主义是一个错综复杂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全面客观地认识和分析恐怖主义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努力采取有效措施消减与铲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从而从根本上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泛滥的势头。2003年10月,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曼谷会议时进一步指出,冲突和动荡是恐怖主义滋生的温床,贫穷和落后是恐怖主义产生的土壤。彻底铲除恐怖主义,应在缓和地区及国际紧张局势、消除贫困和加强反恐合作三个方面同时开展工作,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采取措施。要赢得反恐怖斗争的最终胜利,必须标本兼治。[5]231反恐斗争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防范、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必须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军事等综合手段,实行综合治理。单纯依靠军事打击,不是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根本出路。对于恐怖主义,既要重拳打击,除恶务尽,又要注重治本,铲除恐怖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

3.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挂钩

当代国际恐怖主义虽然具有复杂的民族、宗教背景,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或任何一种宗教奉行恐怖主义。恐怖分子不论来自哪个国家,总会带有某种民族、宗教、文化背景,但决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认为有某种民族、宗教、文化背景的恐怖分子,就代表该民族、宗教、文化或国家。那些以民族、宗教为名义的极端势力和恐怖组织为了达到其政治目的,不择手段地用恐怖主义作为宣泄民族、宗教仇恨的暴力方式,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使他们脱离了自己的民族、宗教和人类社会,他们绝不是相关民族与宗教的代表,而是打着民族、宗教旗号的极端邪恶势力。恐怖主义是不同文明、民族和宗教面临的共同敌人。反恐绝不可加剧民族矛盾、宗教仇恨、文明冲突和人类隔阂,而应成为不同文明相互交流和借鉴的新契机、对话与融合的新起点、共同进步与繁荣的新动力。[1]131

4.在反恐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

在当今世界,一些西方国家长期奉行双重价值标准,以西方意识形态或国家利益划线,在对发生在本国内部和西方国家的恐怖主义,或国外反西方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采取的是严厉谴责和打击,而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反政府恐怖主义活动,则往往以“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为借口,持公开或暗中包庇、纵容、鼓励乃至支持的态度。这种双重标准做法,实际上已大大加剧了国际恐怖主义的蔓延和泛滥。中国政府认为,既然恐怖主义是危害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国际公害,世界各国就应该秉持公道,用同样标准来对待与处理国内外的一切恐怖主义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之,则必然严重妨碍国际反恐怖斗争与合作的有效进行。2002年6月7日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也提出,打击恐怖主义“不能有倾向性,不能搞双重标准”。2003年8月5日,中国代表陈士球在第55届联合国人权小组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应当避免在反恐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世界各国都应以同样标准来对待与处理国内外的一切恐怖主义活动,反对搞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6]

5.充分发挥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怖斗争中的主导作用

当前,恐怖主义已是全球性的国际公害,在恐怖主义威胁面前,任何地区和国家都无法置身其外。打击恐怖主义不能只依靠某个地区和国家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从双边到多边、从地区到全球范围内的各相关领域的有效合作。世界各国只有在相互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反恐怖斗争的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遏制恐怖主义的滋生、蔓延和泛滥。联合国是当代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联合国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与繁荣,负有重要的推动与协调作用。在国际反恐斗争方面,联合国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的相关国际公约、决议、报告、声明和宣言等国际法或软法文件,明确规定了预防、打击和消除恐怖主义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因此,中国政府一贯强调,在国际反恐怖斗争中应始终由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发挥主导作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绕开联合国或安理会,以单边主义的做法自行其是。

6.倡导新安全观,加强国际反恐合作

中国政府的上述政策、立场,不仅涉及恐怖主义的性质、根源和危害,也涉及反恐怖斗争的基本原则和方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倡导的新安全观,与中国政府的反恐政策主张相辅相成,是指导中国进行反恐斗争、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指南。冷战后随着国际格局的演变、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家间相互依存度的增强,爆发世界大战的可能性在相当长时期内基本可以排除,而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则日益凸显,且与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已经成为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因此,国际社会需要摒弃传统的安全观念,树立互利共赢的新型安全观。胡锦涛主席在2005年4月22日亚非峰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要树立互利、互信、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以对话增进互信,以协商化解矛盾,以合作谋求稳定,共同应对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维护世界和平。” [7]476新安全观的实质性内涵也是中国政府制定反恐政策并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指导理念。[5]241-243

三、中国政府的反恐举措及其在中东反恐中的作用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东突”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日趋猖獗,国际恐怖主义浪潮的发展与蔓延,中国在上述反恐政策和新安全观的理念指导下,有的放矢地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反恐怖斗争与国际反恐合作。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反恐工作协调机制。2002年初,公安部增设了反恐怖局,专门负责研究、规划、指导、协调、推动全国的反恐工作。各地也相应加强了包括特种部队在内的反恐怖专业力量和机构的建设,从国家到地方均制定了防范和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工作预案,建立和完善了应急指挥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开展了多部门、多系统参与的反恐综合演练,以有效地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中国一直积极参加国际反恐怖斗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中国全面参与全球反恐合作。至2006年中国已加入了12项国际反恐公约,并认真执行其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坚持支持联合国及安理会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发挥主导作用,一贯认真执行联合国及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反对恐怖主义问题的决议,积极参加安理会反恐怖委员会的工作。在“9•11”事件发生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中国外交部就先后3次向安理会反恐怖委员会递交了中方执行安理会1373号决议有关切断恐怖主义分子经济来源情况的报告,详细介绍了中国政府和港澳特区政府在相关领域采取的反恐措施。[8]181

2.积极倡导并扩展国际多边反恐合作机制。继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签署以反恐为主题的《上海公约》后,2004年中国又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起以塔什干为总部的常设性地区反恐怖机构。在2005年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之后,在2006年6月中国主办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周年的上海峰会上,中国进一步与其他五个成员国签署了《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07年至2009年合作纲要》、《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和《关于查明和切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人员渗透渠道的协定》。此外,中国还相继参加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框架内的多次双边和多边反恐联合军演;对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地区论坛和亚欧会议框架内的国际反恐怖交流与合作,中国也一直是积极的参与者。

3.积极开展和推动国际双边反恐合作机制。中国已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建立了双边反恐怖磋商等合作机制,并与澳大利亚等其他许多国家保持着富有成果的反恐合作,其中,中美的反恐合作进展显著。“9•11”之后,中美反恐合作最初集中在情报交流、切断恐怖组织财源、共同支持巴基斯坦反恐等方面。2001年10月应美方请求,中国边防部队及时封锁了中阿边界,对美国在阿富汗的反恐军事行动提供了重要支持。接着,中美又建立了中长期反恐交流与合作机制、金融反恐工作组。2002年8月美国正式将“东伊运”列入其颁布的恐怖主义组织名单,此后在中美双方和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的努力下,该组织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颁布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名单。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北京建立了办事处,这是为了便于双方进一步开展打击恐怖主义以及恐怖势力贩卖毒品、武器走私和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活动。中国还积极参加了国际社会援助阿富汗的战后重建工作。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的表现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赏。诚如美国一位学者所言:“对于国际联合反恐怖而言,中国的协助至关重要,对未来防止恐怖袭击极具价值。”[9]近年来国际社会一直对中东或大中东严峻的反恐形势保持着高度关注,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在中东反恐斗争中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积极支持并推动联合国和安理会主导的国际反恐合作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中国在联合国的各种场合都一再强调,中国反对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联系,反对在反恐怖问题上搞双重标准。这种明确立场赢得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中东伊斯兰国家的信任和尊重。中东是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频发地区,因此支持国际反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支持中东国家的反恐斗争。美国发动打击“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政权的阿富汗战争,证据确凿,受到了联合国、中国与其他大国以及伊斯兰国家的一致支持。

其次,加强与中东国家在反恐问题上的协商,积极支持中东国家反恐合作的主张和倡议。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不久,中国就积极支持埃及总统穆巴拉克关于召开国际反恐大会的主张。12月27日,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表示,广大阿拉伯国家也是国际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中国十分重视和理解阿拉伯国家对此问题的关切和所采取的立场。中国赞赏埃及在反恐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支持穆巴拉克总统关于召开国际反恐大会的主张,愿与包括埃及在内的广大阿拉伯和伊斯兰国家在反恐问题上加强磋商与协调。

最后,积极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调解。中国一贯认为,打击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应努力铲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为此,中国加强了对中东热点问题解决的参与力度。2006年夏季,面对由绑架事件触发的以黎大规模军事冲突爆发,中国政府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行动,以应对与缓和这场突如其来的地区冲突,包括8月6日派遣中国中东特使孙必干前往中东地区进行沟通和斡旋;8月12日,与法国等联手推动联合国通过关于制止以黎冲突的第1701号决议;9月18日,温家宝总理宣布,中国将向黎巴嫩提供4000万人民币的人道主义援助,同时将中国派驻黎巴嫩的联合国维和部队增至1000人。国际社会和地区国家对中国积极参与以黎冲突的调解普遍持肯定态度,认为“一个日益自信的中国正向联合国展示自己的影响”,中国的上述举措是“国际社会为制止以色列与黎巴嫩真主党间的冲突所做努力的一部分”。[8]333-334黎巴嫩、叙利亚等阿拉伯国家对中国的行动表示积极的欢迎和感谢,以色列也对此持谨慎的欢迎态度。此外,中国推动解决苏丹达尔问题的解决方面也起到了举世瞩目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与赞赏。

四、结语

治理中东恐怖主义决非短时间内单凭武力就能一蹴而就的。事实证明,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接连打了阿富汗、伊拉克两场战争,不但没有收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反而造成了恐怖主义的扩散和蔓延。正因为此,中国多年来坚持以中国的人文理念为指导,形成自己明确的反恐立场、政策和举措,既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国际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又客观合理地兼顾到中东伊斯兰国家和人民的正当关切。同时,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家海外利益的不断拓展,中国参与中东事物的国际磋商和地区热点问题外交的力度,也已明显增强。中国的这些政策立场和外交实践,已经受到国际反恐有关各方的肯定和好评。然而,当今世界仍然很不安宁,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包括国际恐怖主义在内的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持续不断,甚至还在升温。因此,加强国际和地区安全合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然是任重而道远。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将会继续增强中东反恐和国际反恐的参与和合作,努力为中东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自己更大的贡献。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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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聂晓阳, 明大军.以色列爆炸:中国政府严厉谴责,一名国人丧生,驻以大使看望同胞[EB/OL].[2003-01-17].http://www.cnr.cn/home/newslead/200301060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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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国际形势年鉴(2006)[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6.

[8] 张幼文, 黄仁伟, 等.2003中国国际地位报告[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3.

[9] 谢尔登•西蒙.中国在国际反恐中的地位与作用[J].世界安全,2004(10).

Middle East Terrorism, Global Governance and China’s Anti-terrorist Policy

ZHU Weilie

(责任编辑:孙德刚)

作者:朱威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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