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论文

2022-04-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中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很大的隐患。仅2008年,就发生了1月份的南方雪灾和“5·12”举世震惊的大地震。但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论文 (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论文 篇1:

巨灾保险体系构建与完善中政府责任承担之因由

摘 要: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存在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巨灾保险是一个有着巨大社会需求的保险工具,社会需求巨大与市场供给不足的二元矛盾在巨灾保险市场中表现的极其明显。政府作为现代社会公共产品的最主要供给和保障主体,在克服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问题上具有首当其冲的干预责任。

关键词:巨灾保险;政府责任;政府干预;因由

一、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

巨灾保险市场失灵是由于巨灾风险的系统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导致市场不能有效运转,商业保险公司选择退出巨灾市场,从而出现有效供给不足,无法实现风险最有分配的目的 [1]。 假设保险公司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之所以提供保险并非因为与确定性相比,更偏爱赌博;而是因为存在一个数学定理:大数定理,当数量足够大时,不确定性事件变得可预测 [2]。

保险市场运转所依据的大数定理,可使保险公司集合大量的彼此独立、但是具有风险同质性的投保人,从而实现彼此之间损失的共担与互保,而保险公司亦能够从损失与保险的差额之中获得利润空间。然而,巨灾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和并发性,各个独立的投保人可能在同一时间内遭受同样的灾害风险,这种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相比与人为风险而言尽管不大,但却有着极强的破坏性,给保险标的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商业保险公司盈利所赖以依附的风险分散布局,在巨灾事件中不复存在。风险的不可分散性,使巨灾事件后的商業保险赔付呈现出保险学上所谓的“厚尾分布”,造成尾大不掉的“分散陷阱”,各个独立的投保主体之间的损害互抵关系不复存在,保险公司囿于资金能力的困乏,亦难以对巨大自然灾害提供有效的风险防御保障。

普通保险的风险分散模式多是在空间意义上的分散,前已述及,对于巨载保险而言,由于风险事件的共时性,横向分散方法难以奏效。而按照时间维度来分散风险的纵向风险分散机制在理论意义上在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中能够发挥一定程度上的作用。显然,与普通风险相比,巨灾风险更适合在时间维度上风险的跨度性分散,即用无灾年份的保险费用收入来填补巨灾发生时候的保险赔偿金 [3]。但在各国保险公司的商业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采纳风险时间分散的方法。时间分散方法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充足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数额巨大,且必须保证其即时的可用性。这对于在资本市场上角逐的上市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限制了其对资金的驾驭与运作,同时保有巨大流动性资金的上市保险公司还很容易成为金融市场公司收购的对象,而面临易主的危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外部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事件时的资金匮乏问题。然而,尽管保险公司所开发的巨灾衍生品具有套期保值作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近十余年的商业事件却表明,巨灾保险证券化速度大大低于先前预期,巨灾衍生品在巨灾风险分散与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仍然大有其局限性 [3]。巨灾衍生品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金融投资者对其运行模式与盈利状况的知晓程度尚处在较为陌生的状态,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风险厌恶心理,使其具有远离陌生产品的投资倾向,这种由于金融投资者意愿性偏差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极大地减损巨灾衍生品的融资能力。

市场失灵由于内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缺陷,很大程度上无法通过市场自身的调整来实现对失灵问题的克服 [4]。囿于巨灾事件时间上的同时性、系统性,破坏力上的灾难性、风险分散的不可调和性以及商业保险公司资金实力的困乏性和商业公司作为商法人的营利性特质,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政府以其强大的资源统筹与调动能力来实现。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巨灾保险的应对中具有多种优势:其一,目的优势。政府是非营利性法人,具有更强社会公共性,政府不会向保险公司那样存在着明显的成本与利润考量,并据此作为自己选择投保人的标准,政府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首要责任,更关注受灾群体的切身利益与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这决定了政府更具有建立与完善巨灾保险的动力性因素。其二,能力优势。政府作为一国的行政职能之唯一隶属机构,具有统筹调动举国之力的能力,无论在资金还是在人力、物力上均具有商业保险公司所无法比肩的能力,并且具有特殊声望机制,能感召社会力量参与其中。① 总而言之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之责任承担乃首当其冲。

二、巨灾保险的社会需求需要政府帮助满足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最多、强度最大、频次最高、受灾最为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②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气候变幻的大环境之下,中国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冻雪等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并且影响的范围与造成的损害亦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对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很大威胁,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症因 [5]。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明显的地域性差异,并呈现出从东部地区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递减的走势。而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在中国的地域性分布却呈现出由东部地区到西部地区逐渐递增的走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自然灾害较少发生,中部尤其是西部贫困偏远山区自然灾害频发。而一个区域的抗拒自然灾害的风险抵御能力又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中国广大中西部地区自然灾害频发,但其自然灾害抵御能力薄弱。而前已述及,商业保险公司囿于自身营利性特质和资金实力的局限,又普遍不看好或者不情愿参与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巨灾保险的保障事宜,中国保险也长期以来对巨灾保险采取限制承保的政策,家庭和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比例过低,仅仅很少比例的受灾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补偿,保险赔付占灾害损失补偿比例不足2%,例如,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 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 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

巨灾保险发展水平的低下,使遭受巨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的居民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助,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和谐社会也就难以建立。以2010年为例,该年度中国自然灾害总损失达到5 339.9亿元,国家财政救灾拨款总计113.44元,财政补偿仅仅占据自然灾害总损失的2.12% [6]。商业保险的缺位,政府财政补贴的严重不足,使中国中西部地区巨灾保障事业的建设举步维艰。广大受灾地区民众的生产、生活又亟待政府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这就需要政府以财政资金提供者、法律制度建构者、社会服务协调者的多重身份积极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巨灾保险的政府参与是巨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最佳手段

由于与普通保险相比,巨大自然灾害存在着危害发生上的系统性、破坏力上的灾难性等特征,使巨灾保险存因风险分散困难,存在着严重的“厚尾分布”现象。普通保险以投保人之间彼此独立作为其基础性的假设命题,投保人之间彼此的独立性意味着损害事件发生是非系统性的,而巨大自然灾害则具有并发性,一旦灾害发生,受灾区域内所有投保对象都面临巨大人身以及财产损害,商业保险公司即将面临巨大的保险赔付风险。价值理论上能够适用于巨灾保险的时间分散方法,由于需要建立充足的保险基金,而使商业保险公司资产流动性弱化,面临市场运作不便困境,且对于建立之初的保险公司而言,很可能刚刚从事保险事业便因为巨灾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赔付而遭受破产风险。再加之,中国资本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式有效”的发展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流动性不强等因素,使旨在为保险公司融资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不为金融投资者所喜好,使商业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遭遇融资障碍,种种因素都将中国巨灾事件的受灾地区排斥在商业保险的大门之外。

“一个功能显著的市场经济,有时候以国家采取行动为其前提条件。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为有效,且市场经济还能接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是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 [7] 如前所述,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价值属性,其提供与适用中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单纯依靠市场作用,很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风险的有效转移。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行政管理只能的唯一隶属机构,具有政策制定、资金供给、形成管理和司法保证等多方面的优势。而政府以国家之整体实力为后盾,能够实现巨灾风险在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有效转移,政府的资金运作和统筹协调能力又可以辅助和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巨灾保险领域,使中国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受到更加健全的资金与制度保障。

具体而言,其一,政府的政策制定职能可以使政府制定各种扶持、建立、健全巨灾保险保障的法律政策规范,明确相关主体、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巨灾发生地区的保险事业有人管、有人问、有人承担责任。并且政府的政策制定职能还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激励性制度规范,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鼓励企业、个人广为社会捐赠,从而减轻巨灾发生地区资金压力,提供多元救济路径。其二,政府具有财政资金调度能力。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税收形成政府行动的财政资金,而政府又通过多种形式将税收以财政拨款、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返还给纳税人。政府强劲的资金调度能力可以直接对商业保险经营者提供各种补贴,亦可以通过减免税负等形式间接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还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为贫困多灾地区注入资金血液,帮助其灾后重建和恢复经济发展。其三,政府拥有强劲的暴力机构。任何一项制度政策的制定和推行都需要依赖一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而政府的司法、警察、监狱等暴力机构,可以保障巨灾事件中责任追究机制的稳定运行和责任最终落实,减少和避免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的推诿、扯皮和不负责任现象发生。上述理论表明,政府是一过巨灾风险的最佳管理和建设者,让政府充当巨灾保险体系的参与和建构,并让其发挥主导作用,是管理和化解巨灾风险的最佳手段。

四、巨灾保险域外做法的经验汲取

当私营保险公司不能向公共提供巨灾保险时,人民自然就期待着政府能够填补这个领域的空白 [8]。巨大自然灾害在许多国家都处于商业保险的保障之外,保险学理论也将此种风险列为不可保风险。巨灾保险的私人保障在世界范围内的缺失使政府干预亦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普遍性要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新西兰等国家的政府均通过不同形式向其民众提供巨灾财产保险。其中,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几十个州政府纷纷采取不同举措积极干预和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如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著名的联邦洪水保险计划(NFIP)为洪水灾害频发地区的民众提供水灾保险,各个州则依据自身的自然地理和灾害类别因素,设立不同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夏威夷州所创设的夏威夷飓风减灾基金(HHRF),加利福尼亚州所建立的加州地震局(CEA),弗洛里达州政府所建立的弗洛里达居民财产和责任联合承保协会(FRPJUA)等等为全国以及各州居民提供地震、洪水、飓风等巨灾保险,保障民众基本生存和社会秩序稳定。①

日本由于处在地震和火山活动异常活跃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成为全球地震、火山喷发等灾害的高发区,同时,由于地理、地形和气候等条件的原因,日本又是台风、暴雨、洪水、泥石流、雪灾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 [9]。为此日本政府采取了种类繁多的巨灾保障措施,其中最为有名的是其地震保险。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以新泻地震为历史契机 [10]。在1966年通过《地震保险法》并建立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te Reinsurance Co.JER),其中对于巨灾事件发生所导致的家庭财产的损失,在限定额度以内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超过部分则由日本政府和公司共同承担。再如日本的农业保险,1948年日本政府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由日本政府出资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如水稻的补贴率为58%,小麦为68%,春蚕为57%,猪为40%,牛、马为50%。并且政府作为日本农业保险的强劲后盾,其对农业的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着再保险职能,在没有发生巨大灾害的一般年份,城府、共济组合、联合会的保险责任分担比例大约为政府60%、共济组合15%、联合会25%。但是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的保险责任承担随即升至80%,甚至是100%,这样很好地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从上述国外做法可以看出,针对巨灾损失,在世界范围内一国政府普遍扮演着主导性角色。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保险中,所有巨灾保险品种和业务均由政府一体承担,商业保险公司甚至不再有任何介入。在日本,政府在一般情况下,承担着主要的灾害保险资金供给职能,在发生巨大灾害的年月,日本政府甚至承担百分之百的灾害损失。纵观世界可以看出,即便是崇尚市场自由经济,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的西方发达国家,其政府亦纷纷积极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去。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有着西方国家所难以具备的资源调动与协调能力,更应该积极广泛地干预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应该起到主导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胡晓珂.论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J].中国商法年刊,2009:492.

[2]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42.

[3] 张庆洪,葛良翼,凌春海.巨灾保险市场的失灵原因及巨灾的公共管理模式分析[J].保险研究,2008,(5):13.

[4]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6.

[5] 谷明淑.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11:1.

[6] 張旭升.巨灾风险保险市场失灵与运作方式创新[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1.

[7]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81.

[8] 曾立新.美国巨灾风险融资和政府干预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12.

[9] 姚国章.日本灾害管理体系:研究与借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

[10] 何小伟.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研究述评[J].保险研究,2009,(12):117.

[责任编辑 陈丹丹]

作者:宗宁

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论文 篇2:

浅谈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

【摘要】中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很大的隐患。仅2008年,就发生了1月份的南方雪灾和“5·12”举世震惊的大地震。但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体系;再保险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

一、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巨灾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

二、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

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所以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

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

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

3.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

我国巨灾风险处置的现状是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 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 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

(二)导致巨灾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公民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规。

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

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

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巨灾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三、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和中国的自然环境比较类似,对于巨灾损失分担,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去分担巨灾损失。比如,美国国会分别在1956年和1973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为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况引起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三)新西兰

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新西兰巨灾保险的核心是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两亿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两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

四、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中国的自然灾害损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灾者间分摊,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业保险机构和行业互助组织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体系,其结构如图1所示。

(一)灾前预防机制

1.从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国每当巨灾发生后,政府都成为了风险第一承担者,但这并不有利于政府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应协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1)设立国家地震及巨灾保险制度,制定一部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和巨灾保险的强制性,规定各商业性保险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台风等列为综合性保险的承保责任。同时,国家应对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建立一套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地震保险。比如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质、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种自然灾害之间的联系及巨灾分布规律与发生条件,提高巨灾监测、预测、预报水平;开展全国巨灾风险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并不断完善巨灾预警、防御体系。

2.从保险公司的角度。

因为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无疑能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技术保障,所以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参与。

(1)大力开发关于巨灾风险的保险产品,比如寿险可以开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财产险可以开发专门针对巨灾风险的巨灾保险产品。

(2)对于不同的险种可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家庭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政府统筹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政策性保险模式,由政府对居民家庭财产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额度以上的家庭财产保险可由商业保险提供,政府可对购买巨灾商业保险的居民进行补贴;企业财产巨灾保险可以采用以商业保险为主、政府间接参与的模式。

(3)从承保方面来说,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分析,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厘定承保条件和费率。比如,制定一个基础费率,以基础为前提,根据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和发生频率来调整费率。具体到地震险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别对待,不同的抗震标准享受不同的保费优惠政策,从而加强当地的防震措施。总之,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4)从理赔角度来说,应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学的理赔标准。对于巨灾保险来说,在出险后,还应灵活运用理赔标准,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融赔付。

(5)保险公司可以将巨灾准备金列入成本进行核算,从而便于形成积累和公司财务状况的长期稳定。

(6)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当然,共保体的经营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并且必须在国际市场购买商业再保险。

3.从再保险的角度。

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

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利用再保险扩大巨灾保险计划的承保能力。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出于控制损失、稳定业务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有利于改善经营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保险机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活跃再保险市场。同时,应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这种分担机制包括国内保险业承保地震风险,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

4.巨灾债券。

发行巨灾债券,分散保险在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权衍生品,是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的风险证券化形式。通过巨灾债券可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增强社会危机处理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四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照当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拨付,此项拨付应该优于其他需要;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参照保险保障基金的方法进行管理;三是利用财政拨付和从保险公司提取的资金进行投资,以促进资金的保值增值,该部分资金的投资宜集中于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领域,诸如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低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四是国家可以利用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或者对巨灾险部分不征或减征营业税。

(二)灾后救助的补充形式

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当发生巨灾风险时,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社会救助有两种途径为灾区筹集救助资金:

1.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灾区民众进行捐款,这应该是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可以发行赈灾福利彩票,将所募集资金捐献给灾区。

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时不可忽视的社会救济的力量。

巨灾来临,遭受损失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以及社会团体和企业的财产。而这些受灾群体又恰好是投保主体,因而巨灾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也对投保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提高公民个人及企事业团体对巨灾的认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其投保意识;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资料;在平时应提高管理水平,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风险时,投保人应主动、积极地进行恰当、正确的自救,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应是一个由多主体参与、多层次立体化的结构。在这一体系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由巨灾风险基金进行赔付,对此应设立最高赔付限额,比如将房屋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10万元,将屋内财产赔付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万元。然后由保险公司负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赔付,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责任。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济途径募集资金,用于灾民安置、灾后重建等。当这些民间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损失时,由政府最后买单,相信此时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不会很大。

【主要参考文献】

[1] 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 J ].安徽农业科学,2007,(21).

[2] 杨宝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 J ].上海保险,2008,(2).

[3] 李文富.我国巨灾风险保障机制运作模式探析[ J ].中国保险,2008,(3).

[4] 马莉.巨灾债券与巨灾保险风险分散[ J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8,(1).

[5] 石颖.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J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4).

[6] 2007年保险年鉴.

作者:阮驰远

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论文 篇3:

郭建中:保险发展的济南之路

从2002年济南市保险同业公会更名济南市保险协会算起,济南保协已经走过了14年历程。济南保险业发展现状如何?保险协会在服务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针对以上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郭建中。

年均增速超过10%,成为全市社会经济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

《齐鲁周刊》:作为省会城市,济南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如何?

郭建中:目前,济南市保险业形成了以国有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民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市场格局。特别是近年来,济南市在打造省会城市金融中心战略指导下,围绕东部新城“金谷”建设,努力构建保险机构集聚圈,支持保险业创新服务,有效助推了济南经济的发展。作为省会城市,济南保险业的发展特点主要凸现在六个方面:

一、保险机构相对集中,销售队伍不断壮大。20世纪末,济南市仅有6家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至2014年年底,在济南设立保险机构的保险公司已发展到77家,其中,2家保险总部,75家省级保险分公司。另有43家保险中介法人公司。这些公司落户于济南,为济南经济和民生服务提供了多样化的保障。由于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急需大量人才,且保险营销员工作方式和时间比较灵活,吸引了大量人员就业。

二、保险业务快速增长,行业实力不断增强。近几年来,济南市保险收入年均增速超过10%,成为全市社会经济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2015年,济南市保险业协会55家会员公司全年保费收入共计1691392万元,同比增长14.5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共计580689万元,同比增长11.03 %;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共计1110703万元,同比增长16.43%。全市保费规模除计划单列城市青岛外,继续保持全省第一。

三、充分发挥保险职能,为经济社会提供有力保障。多年来,济南保险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努力扩大保障范围,积极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建设工程、运输货物、产品责任、雇主责任、公众责任、信用保证等提供各种风险保障,有效地保障了经济安全稳定运行。2015年累计支付赔款(给付)共计589132万元,同比增长21.35%。其中,产险公司赔款266693万元,同比增长16.15%;寿险公司给付322439万元,同比增长26.02%。2015年济南保险业(55家会员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58797.38万元,产寿险公司合计纳税61486.39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安全运行与社会和谐发展。

四、积极开办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服务“三农”,扶持民生。自2008年以来,按照《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农生字[2009]7号)济南市政府确定了农业保险的试点县(区)。在责任保险方面,济南保险业积极创新保险产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服务于企业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公共场所、食品安全等领域,利用保险手段事先做好防范工作,在事故发生后进行及时的经济补偿,有效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

五、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快处快赔创出一流工作。为贯彻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济南市于2008年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并先后建成4个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形成了以车主自行协商为主,公安交警指导处理为辅,服务广大保险客户快速理赔的事故处理新模式。

六、创造“三位一体”模式,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济南市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创造了“三位一体”的保险纠纷处理模式,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通过法院、交警、仲裁“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使全市保险纠纷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既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又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替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

《齐鲁周刊》:保险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的“助推器”,它的功能是如何实现的?

郭建中:从理论上讲,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从直观的社会效果看,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主要凸现在两方面:一是替政府分忧,二是为百姓解难。

从政府层面看,政府对社会的治理,既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又需要发挥商业组织的作用。保险业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商业组织,它在政府对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具有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激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活力。

一是运用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对一般性社会管理事务的负担。譬如,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可以减缓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全面推广医疗责任商业保险,可以有效调处医患纠纷,化解矛盾;发展公共场所责任险,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等等。

二是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可以使政府摆脱重大事故的经济赔偿压力,以达到及时平息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目前,一些地方有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即突发性重大事故处理中由政府耗巨资垫付赔偿金,使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官员苦不堪言。2012年在济青高速临淄段发生的“10.7”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5死43伤,由于未有效启动商业保险赔偿,当地政府垫资1300多万元,至今尚未追偿到位,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相反,2011年京珠高速阳信段发生的“7.22”威海客车特大爆炸事故,41死6伤,由于首先启动商业保险,太平洋产险公司主动先予赔付1200万元,在政府未垫付一分钱的情况下,迅速补偿到位,及时平息了事件,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大减轻了政府财政和维稳的压力。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件的处理中,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商业保险为政府分忧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重视不重视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其效果大不相同。

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有效减轻政府每年自然灾害救灾救济的压力。去年,山东多地发生风灾、涝灾等重大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造成了巨大损失。省内5家承保农业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先后支付农业赔款达9.71亿元,帮助农民迅速恢复了生产,替代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救灾功能。

从民生领域和消费者层面看,商业保险通过发展契约型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以及众多的私家车辆保险等,为大众百姓解除了诸多的生活难题。

尤其近几年来,山东保险业通过发展商业性健康、养老、大病医疗保险,参与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体系,为百姓提拱了通向幸福生活的保障。

《齐鲁周刊》:在您看来,目前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郭建中:从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看,2015年全省的保险密度(即人均保险费额)仅1567元,保险深度(即保险费占GDP比重)仅2.4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从保险意识来看,目前我们的各级干部和广大百姓对保险知识了解较少,对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更是知之甚微,取而代之的是对保险的某些偏见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保险业的形象,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险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社会保险知识的普及,让社会各阶层以及广大城乡居民,更多的了解保险,掌握保险常识,更好的运用商业保险来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事业,使各类社会组织及广大消费者享有更多的保险保障,让社会更加稳定,让生活更加美好!

协会的角色与担当

《齐鲁周刊》:长期以来,很多民众一直对保险业抱有某种误解,协会在这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郭建中:多年以来,我们一直与当地主流媒体合作,通过征文等各种方式,普及了保险知识,宣传了保险业的正能量,为济南保险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2013年7月8日为首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市协会连续三年分别在泉城广场、省体育中心、英雄山赤霞广场做好“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每年度根据当年“公众宣传日”活动主题,设置展板、易拉宝、宣传册等宣传物品,现场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解疑答惑,通过近距离、面对面与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交流,倾听了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期待,倾听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倾听了社会公众对保险服务的心声,在倾听中实现了沟通,在互动中建立了信任,达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齐鲁周刊》:非理性竞争一直是保险业难以解决的问题,协会如何协调、处理这个难题?

郭建中: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各保险公司在规模、份额的双重压力下,业务手续费持续攀高,无序竞争再度抬头,尤其车险手续费屡破红线,不仅搅乱了整个市场,更是对各会员公司的经营效益造成严重影响。面对市场竞争的加剧,济南市协会结合济南市场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积极与各财产险会员公司进行座谈,了解并听取各会员公司对协会自律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在各会员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果断制定出台了新一轮自律方案,开展了各项严厉的自律检查,收到良好成效,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一些行业自律行为涉嫌垄断,济南市协会按照省保监局及省协会要求,及时对各项自律公约进行了调整,协会积极采取多项措施,调整工作重点,自律工作及时转型,工作重心由传统的价格自律向提升行业服务能力转变,推动全市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齐鲁周刊》: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郭建中:近几年来,济南市协会构建了以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保险公司为主、司法、交警、仲裁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全方位、多元化保险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其中,济南保险业与交警合作,从2008年起,已近8年的时间。最初的合作是从济南市实施畅通工程,缓解市区交通拥堵,实行“快处快赔”开始的。8年来,经历了从单一合作到多层面合作,从初步合作到深入合作的过程,至当前的全面战略合作,达到了两个行业空前的深度融合。

值得一提的是,协会联合济南市法院成立了济南市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全市法院和保险公司全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同时,通过推荐、审查和培训,从业内聘任了具有保险、金融、法律或管理工作经历的调解员,组成了济南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队伍。

同时,创新工作思路在交警队设立“保险调解工作室”,从保险事故发生时就介入调解,有利于事故及时准确地处理。

根据会员单位和客户自愿选择的要求,协会还加强了与济南仲裁委的合作,先后在保险业选聘 81名保险仲裁员。仅2014年就仲裁处理保险纠纷案件251件;2015年前三季度仲裁处理保险纠纷案件189件,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会员单位与客户的关系。

在信访投诉上,协会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均及时受理、转办、跟踪、处理信访投诉案件,2012年至2015年市协会共接有效待信访投诉261件,经过积极协调,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齐鲁周刊》:保险“新国十条”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意见》的贯彻实施,是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千载难逢的有利时机,面对这样的发展机遇,协会采取了哪些行动?

郭建中:除去常规的调研、政策宣讲会,我们还根据责任分工,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推进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业务拓展方式。目前,我市农业保险发展较快,已由过去的单一大宗农作物承保,发展到林果业、畜牧养殖业以及一些地方特色产品的多品种承保。同时试点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等创新险种,为农业和农民提供了多元化保险保障。2015年11月,协会组织召开了三农保险研讨会,就《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研究出台,听取了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省会城市保险业务发展的“短板”,协会加强县域保险市场的培育、规范和发展。济南协会于2015年10月组织召开了全市县域保险研讨会,市金融办、各县区金融办、市协会及各保险机构参会,共同探讨了促进县域保险健康发展的新路子。

同时,协会还组织各会员公司积极参与“保险创新星火计划”,主动认领任务,争取达到一司一品,一县一特色。

作者:丁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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