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入结汇步骤

2022-10-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外汇收入结汇步骤

外汇收结汇操作流程

一、 核销单的购买与发放

1、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做核销单申请;具体操作流程:用操作员卡登陆口岸网—点击“核销单申请”—填写申请份数—点击“申请”—提示“申请成功”。

2、次日携带公司介绍信,电子口岸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去外管局(人行8楼)领取;

3、在发放核销单时,国贸部需将核销单对应的合同(真实合同及报关合同)及发票(2份,在收到发货通知单后,一份交综合会计做账,一份交税务会计)一同交给银行出纳,银行出纳应审核真实合同与报关合同付款方式的换算比例是否正确;在电子口岸网上查询到报关单信息后再次复核报关合同与发票是否正确。

4、将收到的合同及核销单在出口车信息表中做好登记。

二、收结汇操作流程

1、银行出纳接到银行通知:我司外汇账户收到美元――银行出纳前往银行打印收汇报文――将报文传递给国贸部确认客户及报关合同编号、是否是预收货款――财务根据出口车登记明细表查询后确定是一般贸易项下收汇还是预收项下收汇。――在电子口岸系统――出口收汇――可收汇余额查询,看对应的可收汇余额项下是否有额度,如果属于一般贸易结汇应该有额度,携带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核销单号码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出口收汇说明,外汇业务委托书直接前往收汇银行办理结汇。如果属于预收账款结汇会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本次预收款金额小于预收项下可收汇余额,可直接办理结汇;第二种是本次预收金额大于预收项下金额但小于前十二个月累计收汇额的30%,操作后第二天在系统内可自动审核通过,并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查询到预收项下额度的增加,具体步骤操作为:

第一步:先做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具体:

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收货款登记管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新合同登记完成各要素的填写。(需注意事项:

1、登记时注意保存后会生成一个序列号,在做提款登记时需要录入,记得保存;

2、预收货款做合同登记的,当天合同登记可修改,隔天除合同号以外其余内容可修改。)

第二步: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具体:

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收货款登记管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新提款登记完成各要素的填写。(需注意事项:

1、预计出口日期与实际出口日期相差前后不得超过15天,故填写时要参考合同中交货日期;

2、当天提款登记可做修改,隔天不可修改,若登记错误,则须到外管局办理无关单注销手续后重新登记,办理无关单注销时需提供:企业预收货款登记无关单注销确认申请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做无关单注销登记的情况说明、录入(修改)合同登记页面、录入(修改)提款登记页面、无关单注销申请登记页面、企业信息页面、可收汇余额页面、收汇水单、合同、电子口岸IC卡、授权委托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第三种是本次收款额度大于前十二个月累计收汇额的30%,则需携带资料前往外汇局办理额度外人工审批手续,提供资料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运城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临时预收收汇情况说明、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可收汇余额页面、银行收汇通知、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登记流程同第二种)页面,报关合同(注意以上资料均加盖公章)。上述资料通过审核后,次日可在电子口岸系统中查询到预收项下可收汇余额的增加。

三、 货物报关出口后注销登记流程

结汇完成后,每天需登陆电子口岸系统,在出口收汇――收汇情况查询――报关单信息查询输入出口报关单起止日期点击提交可查到报关信息,根据查询到的报关信息判断是否做了预收款登记,对于做了预收款登记的业务,需做有关单注销。具体操作: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收货款登记管理――有关单注销登记――找到对应的收汇水单申报号――点击注销――将出口报关单号、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实际出口日期、出口金额(报关单金额)、注销金额(提款登记金额)填正确后点击确定,即注销完成。

注意事项:

1、有关单注销应在实际出口后15日内完成;

2、需注意报关单上的合同编号与预收合同登记时的编号是否一致;

3、报关单上是否有实际出口日期,若没有实际出口日期证明尚未出口;

4、2个提款登记,1张报关单注销时,出口金额均按报关单金额填写。

四、 外汇核销

(一)根据收到的发票、报关单(核销联和退税联)、核销单和收汇水单的信息填写出口收汇批次核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二)将

(一)中所写的资料递交外管局进行核销确认,确认后退回一份核销报告表( 注:核销金额与本批出口的核销单、报关单、发票金额均要一致)

(三)核销确认后,将整套资料交给税务会计,由税务会计办理退税。

五、信息查询与数据报送

1、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信息查询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待确认提款登记、注销登记、企业信息、无关单申请登记的查询及修改、额度外人工确认查询,均在预收货款登记管理下拉菜单。

2、中国电子口岸查询包括:一般贸易项下可收汇余额、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余额、企业报关单信息、一般贸易项下及预收货款项下核注明细、预收货款调整明细查询,均在出口收汇――出口收汇核查情况――业务数据查询下进行查询。

3、在企业报关单信息中查询到有新的信息后,仍在电子口岸系统――出口退税――数据报送――选择报送(选择对应的报关单信息)后点击报送,将选中的报关单信息传送至国家税务总局以备退税时信息查询。

第2篇:国外客户外汇货款结汇流程:

一、发货完毕后收到的外汇货款(多为信用证付款):

1、外汇货款到帐后,内勤将到账货款的客户名称及金额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该笔外汇货款的涉外收入申报及核销单信息录入。具体核销单信息可咨询相关业务人员;

2、内勤通过电子口岸,办理该笔外汇货款的结汇申请(凭关单结汇),办理完毕后,通知银行人员进行货款结汇,送结汇单子;

3、内勤收到银行的结汇单据后,将人民币结汇联(上有汇率和人民币金额)交给相关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填写回款单后一并交财务;

二、国外客户预付货款结汇:

1、外汇货款到帐后,内勤将到账货款的客户名称及金额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并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该笔外汇货款的涉外收入申报及核销单信息录入。

(预付货款核销单信息录入:内勤选取一张未用的核销单即可,询问业务员该笔业务的发货口岸后,将该张核销单做好电子口岸备案后交相关业务人员)

2、内勤通过电子口岸,办理该笔外汇货款的结汇申请(预收货款结汇),办理完毕后,通知银行人员进行货款结汇,送结汇单子;

3、内勤收到银行的结汇单据后,将人民币结汇联(上有汇率和人民币金额)交给相关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填写回款单后一并交财务;

第3篇:结汇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业务流程之九: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不匹配的购汇、结汇核

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申请人为银行,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业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受理的,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公文;不予批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原件);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原件);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联系人:郭睿

咨询电话:0351-4922491

二、保险机构资本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结汇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机构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机构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贺兴瑞 咨询电话:0351-4923051

第4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三、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天津财税信息网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五、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结汇银行。原结汇银行应及时汇总,并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3)。

六、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结汇需求的,银行审查后如拟办理结汇的,应将相应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资料(含结汇真实性承诺函)复印件汇总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事前备案,取得所在地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即可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通则》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要求确定是否出具备案回执。

七、银行应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应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

八、银行应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统计汇总未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上网核查发现提供虚假发票的情况,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将上述情况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九、外汇局应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核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黑名单制度,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重点核查。

十、对以虚假发票套取结汇资金的企业和违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应将涉案企业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税务机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十二、在企业完成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后,银行方可为股权出让方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内外汇资金办理结汇手续。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接到本通知后,江苏、四川、福建省分局应分别在辖内无锡市、成都市、泉州市组织实施;天津、上海、广东、深圳、大连、宁波市(省)分局应分别在全辖内组织实施。上述分局可根据实际状况,具体确定辖内银行对于小额发票的核查要求(包括小额标准的确定及核查方式)。其他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取辖内部分或全部地区按照本通知确立的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做好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2.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 天 津 财 税 信 息 网

3.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第5篇: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106号 【发布日期】1992-05-23 【生效日期】1992-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

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5月23日国税发〔199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发〔1991〕055号《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既要提供或附送结汇水单,又要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手续复杂,工作量大,各地执行不尽统一。为了切实贯彻出口退税与出口结汇挂钩的办法,简化手续,加强管理,经研究,对上述规定作如下改进:

一、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税时,应附送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加盖“已核销”章,并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的银行结汇水单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对银行结汇水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能在原件上加盖“已退税”章,将其退还出口企业留存。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对下列1至4类产品,可不附送银行结汇水单,对第5类产品可延期在一年内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产品;

4.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产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报关出口后在180天以上结汇的出口产品。

三、对财务制度健全,从未发生骗税行为,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的省级以上的外(工)贸公司,由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银行结汇水单按有关顺序编订成册留存企业,以备税务部门随时审核。未经批准的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附送银行结汇水单。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审核“出口货物报送单”退税专用联或出口发票上所列的申请退税产品的应收外汇是否已全部结汇。对银行结汇水单上的结汇数额小于应收外汇数额的,应按未收汇的比例相应扣减应退税款。

五、本通知从1992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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